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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 合伙购买商品房协议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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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 合伙购买商品房协议书(七篇)
2023-01-17 14:11:26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参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许可经营项目目录(20__)》具体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__)具体填写)

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

、有限合伙人 :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二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实例)

杭州紫竹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合    伙    协    议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是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杭州紫竹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2号。

第五条   本合伙企业在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七条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合伙企业由3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普通合伙人一:方冰

家庭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8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20%。其中:首期出资40万元,已于20__年4月27日到位;余额160万元将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普通合伙人二:张军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凤起东路168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50%。该出资已于20__年4月27日全部到位。

普通合伙人三:杭州北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河路123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0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30%。其中:首期出资60万元,将于20__年9月27日到位;余额240万元将于20__年8月26日到位。

第九条  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四条  解散与清算

本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本企业的登记事项以本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4、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5、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7、本协原件议每个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本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一份。

杭州紫竹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三

合伙协议

(参考格式)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

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企业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第九条 合伙目的:

第十条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十一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权属

证明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五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四

合伙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相互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市场营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促进产业销售市场的发展壮大,充分利用各合伙人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各合伙人相关能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化组合,共同完成多赢的局面。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叁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前交总出资额的10%,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前交总出资额的50%,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全部出资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所有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总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全体合伙人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日期:

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五

冷库股东合作协议书股东各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身份证号,住址两股东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创业、共同赢利的原则,特订立合作协议书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股东各方自愿共同合作经营国俊冷库,双方实行合伙经营,股权平等。投资多方,按0.01元计利息。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合伙经营期限为25年。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营盈余平等分配。各方不得歧视对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也不再加入其他股东。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在合作期内不得在经营状况不好或亏损时提出退股,单方悔约者,一次性赔偿对方10万元人民币;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擅自与他人开展和合伙经营冷库竞争的业务。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股东双方共同承担房租费(前5年,7000元∕年),电费,设备添置、维修费。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股东工作职权:_________________会计:_________________出纳:_________________购物:_________________售货: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账目日清月结,赢利每季末底分红一次。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合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集体资金状况,不得私自挪动集体资金。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股东共同协商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三份,备案一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本协议自股东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六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经合伙人双方共同协商,3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                     ,主要事项如下:

 合伙宗旨: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共同进退,共负盈亏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餐饮业、农庄。

  合伙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

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到时以返还。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要配:以      为依据,利润按60%、20%、20%分配,(即按股份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合伙人必须拿出更多补够,按比例承担。

  入伙、退让、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每月支付      元管理费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                                                。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③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禁止行为

1、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自行退出。

6、经营当中出现的各种情况,3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意外、自然灾害等)。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中间人(或管理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存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1:

合伙人2:

合伙人2:

年    月  日

合伙购买按揭房屋协议书汇总七

四川*发律师事务所 王*仁律师

自20__年4月起,王、李二人在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水柜村三组合伙建立“元吉*殖场”,现二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王,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李,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住址:,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时间、方式

1、王出资¥1200000.00(壹佰贰拾万元);出资¥600000.00(陆拾万元)。

2、自20__年4月开始经营以来,王、李二人均已交足全部出资额,并投入合伙经营。

3、二人以其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二人合伙经营养殖场承租水柜村三组土地、房屋的使用权,该养殖场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有形资产包括圈舍等养殖设施、办公设备、蛇、果子狸等动物。

无形资产包括养殖场具有的商业信誉、品牌价值。

1、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具体事务的执行。

2、责建立会计制度对日常开支进行记账,按月负责向毛*琴报告收支情况 ,并将个人账户与合伙账户分开,不得擅自挪用养殖场资金。

3、实行按月结算,高*研负责于每月月末五日内进行财务核算,分配利润或安排亏损承担,并制作财务报告供合伙人查阅。如果未按期进行结算,制作财务报告,承担¥50000.00元罚款。

4、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伙事务,不得损害合伙人利益,因其个人过错行为给“元吉*殖场”带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应当协助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工作,绝对不能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更不得实施有损合伙事务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养殖场每月营业利润在40000.00以下部分,20%用于养殖场积累资金,40000.00以上部分80%用于积累资金。

发生亏损及债务,每三个月清算一次,首先用积累资金偿还,不足毛*琴承担1%,高*研承担99%。

3、利润分配,除去积累资金,养殖场每月给毛*琴分红10000.00,亏损则从积累基金中支付;余额归高*研所有。

如未按照规定提取积累资金,应当返还积累资金,由此导致养殖场亏损或不足以支付分红,负责赔偿。

1、入伙、退伙、终止合伙关系,将个人合伙改为合伙企业或设立公司等。

2、租赁养殖场场地,建设、改建圈舍等。

3、用养殖场积累资金搞投资、新设养殖项目等。

4、涉及处分养殖场动产不动产价值10000.00元以上的合伙事务。

:全体合伙人自愿承诺不在另行投资经营与“元吉*殖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否则,视为退伙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在广元城区投资的自愿放弃入伙资金;2、在广元城区之外投资的则按应退金额的50%收回入伙资金。

(一)、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对养殖场内事务行使表决权。

2、对是否吸收新的合伙人行使表决权。

4、对合伙协议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建议修改权、修改权和表决权。

5、享有对其他合伙人所持股份优先购买权。

7、合伙人对养殖场账簿有查阅、审核的权利。

8、法律、法规和养殖场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伙人会议决定

2、遵守养殖场的规章制度,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爱护养殖场的财产,维护养殖场的声誉

3、按时参加合伙人会议

5、对个人行为给养殖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和合伙人决议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1、合伙期间吸收其他合伙人需要二位合伙人一致决定。

2、合伙期间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人,且退伙人只能就有形资产分割份额,无权分割无形资产。

负责将养殖场尽早设立成公司,二人同意以现有资产为公司注册,由持公司70%股份,持有公司30%股份。

各合伙人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和信任,若发生纠纷,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责任:各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养殖场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应责任。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0__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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