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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范文(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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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范文(优质9篇)
2023-11-22 21:11:11    小编:ZTFB

总结是一个反思和总结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找到进步的方向。接受反馈和批评是个人成长的重要一环。下列是一些经典总结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提升写作水平。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一

消防产品属于特殊类安全产品,是在发生火灾与预防火灾蔓延的重要防范武器,主要的用途就是预防火灾发生、避免火灾的扩大化,或者是在火灾现场救生所需要使用的硬件产品。对于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监督法》赋予公安部门的执法权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消防产品市场制度的改善,原有的监督体系与监督的办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重新建立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体制。

一、建筑工程防火产品现状。

1、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实际质量不符。

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防火安全的检查重点,在许多建筑中的消防安全设备都不符合相关的标准,消防部门在对建筑进行消防监督与检查工作中经常都会发生消防水枪掉在地上就发生破裂。室内消防用水压力不符合消防所应该达到的水压,室内消防栓的铁皮厚度达不到标准,火灾应急照明设备、电池寿命短。我们都知道消防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书都是国家相关质量监督委员认证以后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消防产品的质量认证只是产品有资格进入到市场中进行流通,而无法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有效的加以保证。

例如:消防产品的认证许可书,报告的有效期是三年,在三年中如果没有对产品进行质量的检查,在这几年中产品的质量都需要相关的质量认证报告负责,也就是说产品的质量好坏都可以作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进行流通。许多厂家,都在取得了相关的检验合格证书以后进行产品的批量生产擅自更改生产的流程与工艺,降低生产成本,降低质量,获取更高的利润,产品的质量达不到标准。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在检验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是实际上在市场流通的产品却与检验的产品质量不同,质量达不到标准。大多数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的质量往往都是送检的一批质量最好,在市场流通中的产品质量却不符合标准。

对于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在执法力度与监督办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与建筑工程室内消防设施的检查过程中只重视对前期的质量检查,缺乏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消防产品的监督机构,需要制定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制度,合理的做好监督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过分的看重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着相关规定配备了需要配备的消防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质量达到了要求却难以做实验。

在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检查,都是需要凭借产品的合格证书以及质量许可证书作为检查的依据。这些监督的方法往往都造成了对于产品的监督取决于产品的外观以及相关的认证平局,对于产品的实际质量却无法真正的进行检查。其次,对于消防产品的宣传责任意识不够。消防安全的监督部门对于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往往都是停留在如何防范与发生火灾及时扑灭的方法,对于消防产品的宣传却局限于商家自己的宣传。导致了许多工程中对于所使用的消防设施没有什么认识,在使用上更是没头绪,产品质量的好坏没有意识。许多企业对于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不了解,只能选择一些性价比高的产品,这种做法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让消防产品的市场更加混乱。

1、做好市场监督工作。

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需要定去做好对消防产品的市场流通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在家的过程中采取资料抽查、随机检测、现场试验等等不同的形式,重点对消防产品的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道、消防栓、自动感应喷头以及消防应急照明灯、干粉灭火器等等设备的检查与抽查。对于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对其进行取缔,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将日常的检查工作与专项的整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对消防安全产品管理与监督的严格控制的态势,方式出现不合格产品再一次流通到市场,规范市场产品的流通,提高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做好灭火器维修企业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着国家规定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处理办法,对于没有经过维修或者达不到食用标准的灭火器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对于没有取得相关灭火器维修许可书的企业不允许开展灭火器的维修业务,严格监督,依法进行控制。

2、市场设立消防产品专栏。

提高群众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选择质量好的消防产品,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在市场中要设立专门的消防产品经营专栏,在专栏中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着消防部门对于已经查处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记录,包括着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的产地与生产商。有效的协助群众以及消防监督人员找到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第二部分,如何识别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方法与流程,重点介绍《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办法》以及相关的产品检查程序。第三部分,重点对《阻燃产品认证证书以及企业产品信息公告》等等相关的消防产品的公告以及法律性的文件,让人民群众第一时间掌握消防产品的动态资料,为群众对消防产品的相关信息有所了解。

3、严格控制企业生产工作。

一方面要做好正规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部门、消防企业、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做好配合工作,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加大管理力度,对于国家明确指出不合格产品要严格禁止生产,按着相关法律依法取缔。凡是生产的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需要加大处罚的力度,要对市场的产品进行回收,停业整顿。不合格产品流入到市场以后会对发生火灾以后造成严重的后果,企业相关的负责人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小作坊的生产要严格处理,依法取缔。按着危害公众安全的相关罪状,将相关的负责人送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正规企业生产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4、做好产品经营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市场流通。

相关的部门需要提高对消防产品经营的准入门槛,控制好经营数量,严格按着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消防产品的经营商需要取得当地相关消防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的资格证书。做好对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一旦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要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对产品的销售权。经营者要严格按着法律进行销售,实行“三包”政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经营者有义务进行举报,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在火灾发生以后的控制以及日常的预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只要严格做好监督工作,才能让消防产品市场有序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超。浅谈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现状及如何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j]。消防界(电子版),(01):74~77。

[2]赖星宇。公共安全视角下完善消防产品监管法律体系的探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5(09):120~121+150。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二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英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界限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地重视全能银行在金融中的地位,促使法律监管的变化。年10月,sib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整合了本来由自律组织负责的监管权力,这样,英国就告别了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从而走向了大一统。7月英国政府又推出了《金融服务市场法》(fsma),目的是为了确认金融服务局在英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核心地位。但是英国直到现在也没有形成专门规范证券或期货交易的《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

德国资本市场体制与英国不尽相同。德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银行还涉足证券业,承担一定量的`公司上市、股票承销等活动。1988年,由银行所持的股份已达到整个德国的股票市值的8.1%,而通过银行账户存储的股份更是达到了总量的53.5%。

随着emu的深化和欧元的启动,德国认识到其全能银行存在着不足之处。越来越多地像英国那样的专业投资银行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来。与英国不同,德国的银行法显然已经将规范资本市场的内容包含进来了。也只有实行这样的严格监管才能保证德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制订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如《有价证券交易法》,是德国为贯彻欧共体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管理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在加强证券市场运作能力的同时改善对投资的保护。该法设立了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作为监督有价证券交易主管机关,于1995年在法兰克福开始工作。

新近,金融市场监管局(bafin)取代了原先的德国银行监管办公室、德国保险监管办公室和德国证券交易监管办公室。负责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的监管。

同时,德国出台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的目的是要消除原先法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比如,根据该法案将对《德国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以便减少原先这些法律对待衍生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二、两国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1.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英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参与投资业务应当得到批准。批准的机关为四大自律组织(sro)。金融服务局作为统一的监管机关继承了sib的权限。该法还规定了10类投资的类别,其中包括了期货与期权等衍生产品。按照英国法律,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是刑事犯罪,最高的处罚可为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款。如果一个机构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客户有权取消未清偿合约,并可获得赔偿。

德国法律的市场准入规定体现在《德国银行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中。银行也就成为资本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调整对象。在《德国银行法》中,金融机构被区分为两类――信贷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其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了参与投资的机构。201月,德国颁布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规定,在德国,任何欲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得到bafin的书面批准。

2.关于持续性监管的规定。

英国金融服务局对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资本充足率、客户资金、广告营销等各方面进行持续性监管,确保每个公司有足够的资本维持经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和资产。金融监管局也有专门针对客户资金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要求时保护客户的资金不受侵犯,同时也防止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如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必须尽快存入批准的银行,公司还必须至少每25个工作日跟银行核对一次客户资金的头寸。在营销方面,《金融服务法》要求所有的投资广告必须由被授权者发布或批准,不得误导。

在德国,设立金融服务机构除了要获得。

[1][2][3]。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三

1.1无证经营兽药。

由于国家对于兽药的经营者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与限制,因此,很多经营者无法达到相关要求,无证经营兽药。与此同时,随着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的逐渐加大,这些无证经营的个体户们反执法的意识也逐渐增强,手段和方法也日渐增多,给兽药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带来阻力。

1.2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足。

目前,对兽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主要是依靠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来实现,尚未形成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为主体,工商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协调的联合监管模式,导致监督与管理的力度不足。

1.2.1兽药市场混乱。

兽药市场地域分布广泛,进货渠道杂乱不一。有些是远离城镇的乡村经营,由于交通不够便利、相关监督部门人手严重不足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很少甚至根本无法对他们实施必要的、及时的和有效的监管。容易出现经营的兽药有效成分不符合标准,药效不够明显或外包装欠规范等。

1.2.2农药经营兼做兽药经营。

近些年来,国家在农用物资的经营和使用方面发布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和规定,一部分经营者有机可乘,在没有经过相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兽药经营,甚至是以低于正规兽药经营户同类产品价格销售给养殖户。监管部门很难查证,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制止与处罚,扰乱兽药正常规范的市场秩序。

1.3缺乏专业人才和基础条件。

很多地方兽药监管部门,尤其是动物卫生监管所根本没有与此相关的专业人才,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只能走马观花、大体地看一看,基本上差不多就可以。同时,对兽药的检测除了需要专业的人员以外,还需要一些检测设备。只能对外包装等进行检测,无法对兽药的相关成分、比例等进行检测,给很多生产厂家和不法经营者留下机会。

2完善我国兽药市场监管的对策分析。

2.1端正态度,提高认识。

俗话说得好“理念是先知,也是行动的先导”。只有端正态度,提高思想认识的水平,才能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更好地去践行、去实施。为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理解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的水平,为全面做好各项工作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责任全面落实到个人,确保每个人都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感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

2.2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

实现对兽药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绝对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和使命。要逐步形成以动物监管部门为主体,市、辖市区和乡镇(街道)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检查的力度,尤其是要注意将日常性的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性的突击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此外,对于查出来的问题,一定要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出惩罚意见,绝对不可以妥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处理,做到公开、公正,给其他经营者以警示;而对于那些严重的已经构成违法的行为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2.3广泛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要想尽快实现对兽药市场的有效监管,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单位的合作,通力写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同时,在21世纪这样一个特殊的信息化时代,我们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可以专门建设与兽药监管相关的网站,及时更新各种信息与最新的动态,让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假冒威胁兽药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能够自觉地、积极地抵制各种不当的经营和销售行为,全面提升社会的法制意识,为全面实现对兽药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宏观氛围。另外,由于从事兽药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很多,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兽药品种也不计其数,要想逐一检查和清点恐怕真的很难实现,费时又费力,效果还不一定会很理想。为此,我们一定要逐步推广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期达到不断提升兽药经营企业监管水平和守法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达成有效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的终极目标。

3结语。

综上所述,无证经营兽药现象给兽药市场的规范带来的挑战;专业人才的欠缺给兽药市场的有效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等问题的出现,扰乱了兽药市场监管。加强对兽药市场监督和管理,必需端正态度,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广泛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兽药市场的监管是一项长期性的、艰巨性的工作。为此,我们要做好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端正态度,提高认识水平,不断开创兽药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四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思想。

一、概述法律方法研究进程。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二、综述法律方法基础问题的研究。

(一)法律方法的定义。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五

[提要]随着行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和专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如何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的效能促进卷烟市场监管水平上升,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次研究以和县烟草专卖局为例,通过分析卷烟市场监管人员工作现状,总结目前监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以“细分岗位、细分考核”为基本思路,以apcd为基础操作方法,创新网格化管理方式,推动市场监管工作上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

市场监管人员工作推进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水平,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县级局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以和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和县局”)为例,积极探索就加强监管人员内修对促进卷烟市场监管效能的发挥。

一、和县烟草市场监管现状。

和县位于长三角地区的边缘,与卷烟品牌影响力较大的江苏地区毗邻,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和县卷烟市场管理的难度。一个时期以来,和县烟草专卖管理已进入瓶颈期,对市场状况的整体定位不准确,管理不科学,再加上盲目定指标,考核的定性多、定量少,限制了基层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队伍活力不足、市场管理方法单一、监管手段简单雷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内部监管人员的问题。

卷烟市场监管效能的低下,与监管主体,即监管人员密不可分,主要表现在结构分配的不平衡、综合素质低下、考核机制僵化等问题。

(一)监管人员结构不平衡。目前,专卖监管人员平均年龄接近40岁,人员严重老化,新鲜血液注入不足,与阶梯式人力资源管理相悖,直接导致了实际监管工作动力不足、效率低下。

(二)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由于目前的监管人员大部分来自于早期社会招聘或退伍战士,学历不高,综合理论水平偏低,熟练掌握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造成在管理市场、专卖执法过程中出现一些程序不规范、效率低、没有创新精神等问题。

(三)监管人员考核机制僵化。随着卷烟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人员的考核范围需进一步扩大和细化,而传统、单一的业务考核方式限制了监管人员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另外,考核机制的僵化也间接造成了员工考核的不公平、不公正。(四)监管人员思想落后。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和县烟草专卖的监管人员具有大部分县级局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危机意识、竞争意识不强,乐于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思想的落后使得监管人员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强,执行力弱,严重影响卷烟市场监管作用的发挥。

三、和县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内部改进实施。

(一)改进思路。以监管人员的改进促进卷烟市场监管效能的提升,这是当下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首要出发点。结合卷烟市场监管现状和实际监管人员存在的问题,和县局通过“细分岗位、细分考核、细分市场、细分客户”为基本思路,提高监管人员工作的有效性,进而强化卷烟市场监管能力。

(二)操作方法。自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烟草零售市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以来,apcd工作法(分析、计划、检查、处理)被广泛运用到卷烟市场监管工作中。和县局积极学习国家局会议及文件精神,融合apcd工作法于工作实践,总结出对于监管人员的“四要”:一是市场信息分析要准确;二是工作计划制定要精细;三是市场检查监管要精准;四是检查结果处理要精实。

(三)创新改进方式。和县局根据市局(公司)《关于推行烟草市场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卷烟市场监管的`现状和监管人员的内修需要,提出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四个细分”为创新点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

1、细分岗位(1)强化监管力量。我们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配齐队所,遴选所队长。现两个管理所分别配置8人,正副所长各1人,市管3人(1人兼综合管理员),稽查3人。管理所长侧重解决市场矛盾,与县局稽查队联动,开展三级考核等;副所长侧重apcd工作法使用、市场规范指数、许可证管理、经营规范信息核查以及后勤管理等。(2)明晰岗位职责。目前,市场监管主要分为查处烟草违法案件(稽查岗);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市管岗);监督检查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稽查、市管岗);规范内部经营监管(内管岗);收集辖区市场涉烟违法案件情报信息(稽查、市管岗);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政策(全体专卖人员)等六类。不同岗位(市管、稽查、内管)有不同的关键节点、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如市管岗:关键节点为许可证管理、内部监管、零售户守法情况等;工作内容为日常管理服务、引导守法经营、收集市场信息、规范经营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等;工作目标为市场秩序良好,许可证使用规范,获取卷烟市场中有价值的信息,提升烟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高市场规范指数。

2、细分考核。根据市场监管人员岗位及职责的划分,和县局制定县局(营销部)《监督考核实施方案》、《考核管理办法》、《奖励资金使用实施办法》及二、三级考核细则,横向到边、纵向到角,全面覆盖。设定市场网格考核细则,对网格内三员实施月度二、三级绩效考核。如,市管员的考核量化指标是网格内零售户日常监管、基础信息维护、许可证实地核查、许可证后续监管、预警信息核查、市场异动分析等主要业务占80%(其中市场管理25%,证照管理20%,内部监管20%,制度执行10%,主管评价5%),专销协同20%。客户经理:营销指标80%(其中网络建设、客户服务、基础工作65%,制度执行10%,主管评价5%),专销协作20%。通过科学细化考核条款,实行定性与定量不同比重,严格考评落实运用。

3、细分市场。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责任辖区市场根据地理位置分成若干基础网格。并按业务在纵向上分成两个微格。即服务微格和监管微格。划分的标准:原则上是持有合法有效零售许可证3年以上无违规记录且配合执法的客户为服务类客户,归为服务微格;3年内存在违规记录户、无证经营户、以烟带货的批发户、各类名烟名酒店、各种娱乐性场所的客户为监管类,归入监管微格。

4、细分客户。结合apcd工作法的“a”分析,按照客户的守法度、配合度、依存度等维度将客户(按上述标准)分为两大类,分别纳入服务微格和监管微格,比例大致为2∶8(二八定律)。纳入服务微格的一般守法户的走访频率设定为每三个月走访一次,每次时间设定为5~8分钟左右,走访内容为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规范指数及了解客户需求。纳入监管微格的,走访频率设定为一个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设定为10~15分钟左右;工作内容是亮证经营、证照管理;有无公开摆卖;了解库存量(总量、紧俏品牌),分析对比查有无异常;宣传烟草法律法规;收集其送货车辆、仓储存放地等基本信息和经营规模、辐射客户等业务信息。

和县局市场监管的实施改进是以监管人员的改进为基点,并结合监管人员的工作现状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设计,整体流程规范、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管理模式较原来的监管方式在市场、人员、结果3个方面8个维度上,即市场规范指数、周期内人均巡查户数、市管员月走访时间、实地核查预警、投入市场的人力、查获案件、三员联动与沟通、工作关注等效果明显,见表1所示。(表1)五、结论和县烟草专卖局通过“细分岗位、细分考核”为内因,结合外部“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市场监管方式改变,使得监管人员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资源配置优化、效率得到提升、考核抓手清晰、简单明确、操作更加具体和强化,市场监管成效显著。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六

一、英国和德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框架。

传统……。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英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界限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地重视全能银行在金融中的地位,促使法律监管的变化。10月,sib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整合了本来由自律组织负责的监管权力,这样,英国就告别了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从而走向了大一统。197月英国政府又推出了《金融服务市场法》(fsma),目的是为了确认金融服务局在英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核心地位。但是英国直到现在也没有形成专门规范证券或期货交易的《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

2.德国。

德国资本市场体制与英国不尽相同。德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银行还涉足证券业,承担一定量的公司上市、股票承销等活动。1988年,由银行所持的股份已达到整个德国的股票市值的8.1%,而通过银行账户存储的股份更是达到了总量的53.5%。

随着emu的深化和欧元的启动,德国认识到其全能银行存在着不足之处。越来越多地像英国那样的专业投资银行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来。与英国不同,德国的银行法显然已经将规范资本市场的内容包含进来了。也只有实行这样的严格监管才能保证德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制订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如《有价证券交易法》,是德国为贯彻欧共体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管理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在加强证券市场运作能力的同时改善对投资的保护。该法设立了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作为监督有价证券交易主管机关,于1995年在法兰克福开始工作。

新近,金融市场监管局(bafin)取代了原先的德国银行监管办公室、德国保险监管办公室和德国证券交易监管办公室。负责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的监管。

同时,德国出台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的目的是要消除原先法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比如,根据该法案将对《德国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以便减少原先这些法律对待衍生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二、两国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1.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英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参与投资业务应当得到批准。批准的机关为四大自律组织(sro)。金融服务局作为统一的监管机关继承了sib的权限。该法还规定了10类投资的类别,其中包括了期货与期权等衍生产品。按照英国法律,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是刑事犯罪,最高的处罚可为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款。如果一个机构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客户有权取消未清偿合约,并可获得赔偿。

德国法律的市场准入规定体现在《德国银行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中。银行也就成为资本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调整对象。在《德国银行法》中,金融机构被区分为两类――信贷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其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了参与投资的机构。1月,德国颁布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规定,在德国,任何欲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得到bafin的书面批准。

2.关于持续性监管的规定。

英国金融服务局对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资本充足率、客户资金、广告营销等各方面进行持续性监管,确保每个公司有足够的资本维持经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和资产。金融监管局也有专门针对客户资金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要求时保护客户的资金不受侵犯,同时也防止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如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必须尽快存入批准的银行,公司还必。

须至少每25个工作日跟银行核对一次客户资金的头寸。在营销方面,《金融服务法》要求所有的投资广告必须由被授权者发布或批准,不得误导。

在德国,设立金融服务机构除了要获得bafin的批准外,也有资金方面的要求。例如,新设一个公司或设立一个非欧盟国家的机构的分支都应符合下列标准:银行应当拥有500万欧元以上的自有资金;自营的金融服务机构的资金要求较少,为5万至73万欧元不等。德国的金融服务机构也必须考虑欧盟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例如,金融机构的责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小于8%。此外,《有价证券交易法》第34条(a)规定了证券服务企业必须分账管理资金,即自有资金应当与客户资金分开保管。与英国不同,德国有专门的《交易所法》,以规范交易所的行为。

3.关于交易行为的规定。

在英国,交易行为除了要受到fsa等法律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循自律机构颁布的规则,以及《伦敦商业行为法》。在交易行为中,洗钱与内幕交易是英国重点防范的活动,也是予以严厉处罚的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进行洗钱活动的,可以处以最高的徒刑和无限量的罚款。而内幕交易在英国原来是由公司证券法规定的,后来由1993年的刑法替代。该法规定了三种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即内幕交易、唆使他人内幕交易以及泄露内幕信息。

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的第五章第31(1)1条中规定证券服务企业应当“以必须的专业知识谨慎和认真地为其顾客的利益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和有价证券附加服务”。为了弥补法律过于原则的不足,bafin作为监管机关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以规范金融服务商业活动的组织、行为与交易,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内幕交易,德国也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有价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是规范重点。该法的第38条明确规定,进行内幕交易的“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处罚金”。

三、新形势下的英德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新现象、新观念都促使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向一个系统化、高效率、增加干预却又不失市场化的模式迈进。两国资本市场法律框架现今都呈现出较为趋同的倾向。这是因为两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适度混业经营的要求。

在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金融领域的一些界限已经模糊。正如英国财政部秘书长阿伦・米尔本所说的:“如今,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都在同一个池塘里戏水。但传统的部门间界限消失后,原先的规范体系并没有跟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当然是用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利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众多的金融领域进行协调。19,德国提供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随着欧元―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2.欧盟法律的约束。

英德两国除了在本国制订法律以对资本市场进行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欧盟有关的法律。欧盟有关资本市场的法律致力于成立统一的、自由的资本市场。《投资服务指令》(isd)是欧盟调整成员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英国顺应了这个要求,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法》和刚刚出炉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对执行isd都起到了显着的作用。

德国也在为执行isd而努力改革国内金融法律环境。过去,德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其国际化的障碍,既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规,也没有保护投资者免于市场操纵之苦的措施和二级市场的监管标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后来在欧盟的影响下德国的监管力度得到加强。1994年,德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且这部法律不仅履行了《欧共体内幕交易指令》,也履行lsd和其他指令,其明确目标是改进和提高德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可见,尽管德国的改革步伐与英国相比稍微落后,可是两国都力图在本国的法律中达到欧盟对资本市场的一些要求,形成较为统一的监管力度和方法。

3.欧洲各资本市场的竞争与合作。

此加快了合并的步伐。

年9月28日dtb与瑞士交易所(soffex)合并成立了eurex。在资金面上dbag提供了一半的资金,而swx(theswissexchange,soffex的母公司)提供了另一半的资金。因此在eurex成立后,dbag仅持有eurex一半的股权,然而在德国部分的eurex,dbag仍是百分之百的出资者。

伦敦和法兰克福交易所宣布合并计划,这是继3月20日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和巴黎证券市场合并成立“欧洲第二”证券交易所之后,欧洲证券市场行将出现的又一跨国联营的证券机构,它标志着欧洲证券行业朝成立泛欧证券市场,进而建立全球证券市场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另外,欧洲新市场()的运作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是一个泛欧洲范围内成长型公司股票的市场联盟,会员包括了巴黎、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意大利、斯德哥尔摩、哥本哈根和瑞士证交所的新市场等八大市场。无疑,欧洲新市场将在新世纪迎来一个大的发展。

欧洲资本市场的合作与竞争,必然会对英德两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产生有意义的影响。因此如果国内的市场想要参与到欧盟乃至国际的竞争中来,肯定需要将各自的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统一到某一个层面上来,因而,英德两国都在为执行欧盟lsd而努力修改自己的法律法规,以创造出共同的“游戏规则”。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七

摘要:目前我国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群,而关于性骚扰方面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较为滞后,明确性骚扰的定义看清当今我国性骚扰法律制度的不足,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性骚扰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性骚扰;法律制度;赔偿。

近日发生在香港的性骚扰事件轰动一时,不禁又让我们的目光重聚到这老生常谈的话题“性骚扰”。中国香港新妇女协进会更是在11月15日公布调查显示,香港有三成受访者表示曾受顾客性骚扰。而在中国大陆性骚扰法律制度似乎还停留在发展初期阶段,仅仅在《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可找到性骚扰的规定。

一、我国性骚扰的定义。

从历史上来看性骚扰一词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的西方国家,其中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由其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在《对职业妇女的性骚扰:一个性骚扰案例》中提出了性骚扰概念。而在我国早在封建社会时期也存在性骚扰一词,只是当时的我们将其称为“调戏良家妇女”和“勾引正派男人”,并且当时的社会只对这种行为进行道德的谴责。直到8月28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才出现了性骚扰一词。

20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我国第一次将性骚扰理由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多年来人们对性骚扰的定义难题似乎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答案。但是由于这条关于性骚扰的`定义过于笼统使很多法律学者提出了质疑,到底什么才是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呢?对于此理由大概有几种看法。第一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宝珍提出的,他认为性骚扰是违背他人意志向他人作出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第二种是武汉性骚扰胜诉案的代理律师张绍明律师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从以上对性骚扰的定义可以看出现在普遍认为性骚扰就是违背对方当事人意志侵犯其性权利的行为。

二、性骚扰理由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不足。

1、我国对性骚扰的定义过于狭窄。

近代以来有些国家已经把性骚扰的主体不仅仅限定于女性,还包括不分年龄大小、不分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涵盖所有人的性骚扰定义。而我国目前为止只把性骚扰的主体限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妇女”。其中对于性骚扰的种类界定也比较狭隘,其他国家一般会把性骚扰分为很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是会把性骚扰分为交易型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而我国对性骚扰种类的界定仅限于和性有关的针对妇女的一种伤害行为。而且强调的是一种已经造成实质损害的性骚扰行为。如果只是发生了性骚扰行为但是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实质的伤害则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2、我国对于性骚扰案的赔偿数额较低。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受害者都会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创伤,这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并不是马上就能治愈,通常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治疗才会有好转,由此就会产生很多费用。与澳大利亚相比后者虽然没有任何一部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专门限定性骚扰赔偿数额,所有的赔偿数额理由都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性骚扰的赔偿金的因素一般包括被骚扰人已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来的经济损失。而从我国现有的几个关于性骚扰赔偿的案件来看对受害人的赔偿有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两种方式,其中经济赔偿的数额偏低,而且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种并不包含受害人将来可能因性骚扰带来的经济损失。

3、缺乏对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范。

中国现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来看大部分性骚扰行为都发生在工作场所,而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大多数受到性骚扰的职工都敢怒不敢言。从其他国家的来看职场性骚扰都是其监控的重点,并且特意加重雇主的法律责任。其中1984年澳大利亚联邦《性别歧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果雇员或代理人在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事务时或履行代理权时对他人有性骚扰行为,除雇主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避开雇员或代理人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所有合理的措施外,雇主会被视同性骚扰者承担法律责任。

4、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性骚扰理由。

现有的法律对与性骚扰的关注程度偏低没有详尽的规定性骚扰的有关理由也没有建立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有效途径,对性骚扰有关理由的法律规制较为单一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性骚扰制度的完善。

1、扩大性骚扰的范围。

从广义角度对性骚扰进行科学定义。在我国现阶段有些关于性骚扰理由的调查已经显现出受到性骚扰的不但有女性还有部分男性也有被性骚扰的经历,正因如此我国在立法时不应仅仅把性骚扰的保护对象局限在妇女这一主体,应建立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在今天这个法治国家里我们所建立的法律不应只针对部分人群,而应该面对大众保护社会整个群体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从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性骚扰行为大多会给受害者带来心理创伤,这种心理伤害往往是无法能够一次精准的计算出所造成的损害数额,它往往需要很长时期的心理恢复和心理治疗才能痊愈。我国应该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尽快提高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或者建立专门精神赔偿机构对精神损害的后期恢复和治疗提供足够的金费。

3、加强对职业性骚扰的治理。

现阶段我国的性骚扰理由主要发生在工作环境,我们可借鉴外国的成功策略在立法时对雇主的责任进行规范。通过立法明确雇主在自己的单位必须给劳动者提供安全免受性骚扰侵害的和谐工作环境。要求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中加入相关性骚扰的惩罚制度和必要的防范措施,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即在我国的性骚扰立法中采用严格责任制度,通过建立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雇主的双重责任体制来保护相对人免受性骚扰的侵害。相信通过确立严格责任制度势必会有效的遏制我国职场性骚扰案件的发生。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八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所谓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二元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管现代化等。而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二元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二元所得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四)废除法定扣除费用“二刀切”的做法,使费用扣除科学合理。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废除我国现。

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综合扣除800元的“一刀切”做法,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工作。

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从而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

(六)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向贤敏赵欣。

法律和消防结合的论文篇九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律解释。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法律方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2.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法律方法的重要性。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第三,法律方法可以保障法律自治。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三、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2]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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