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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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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精选8篇)
2023-11-22 06:28:26    小编:ZTFB

总结是掌握知识和经验的过程,也是提高自我的机会。政治总结有哪些要求和标准?如何提高总结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一

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不救助,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先前行为是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丙处于很危险的境地,甲因先前行为也就有了救助义务。介入因素是后车乙发现丙时来不及刹车,压到丙,导致车祸。由于丙是昏倒在路中央,由此会引发后车的碾压导致车祸这种车祸的发生并不异常,不能阻断与甲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将丙撞晕在路中央与后面的车祸是引发关系,应当对车祸的发生负责,车祸导致的死亡结果能够归属于前面甲的行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二。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本题中,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丙的行为阻断了甲的行为发挥作用,甲的毒药无法发挥作用,死亡结果是丙导致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三、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

问: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题中,甲的前一行为是故意杀刘某,致其昏迷,甲的后一行为是以为刘某死亡,为了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里,致其被冻死。后一行为(埋入雪沟)不会立即导致死亡,与前一行为(昏迷受伤)是叠加关系,一起导致死亡,属于多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并罚,否则对死亡结果评价(处罚)了两次,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1)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2)少数说认为,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二

摘要: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适用法律的共性要求,以研究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类案的统一处理、个案的指导示范为基础,建立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及对象论,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应用法学学科体系。

关键词:应用法学司法公正体系架构。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成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此后,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和部分高等院校相继成立了“应用法学研究所”和“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天津、山东、安徽、沈阳等省市的法学会还相继成立了应用法学分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同志曾经指出,“在中国,应用法学应当大有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也曾指出,开展应用法学研究,“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探索司法工作规律、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但何为“应用法学”,应当如何界定其内涵,其有何主要特征,其体系如何构架?等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文拟对“应用法学”的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析。

一、应用法学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即是指应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科学,具体而言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具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内容的法学学科。现有通说观点认为,应用法学主要包括有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以及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但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上述部门法学也应当属于理论法学范畴,真正的“应用法学”应当是一门崭新的法学学科,其既区别于既有的部门法学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更区别于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狭义的纯粹的理论法学。

对于应用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尚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应用法学体现出自己的特征,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二、应用法学的主要特征。

应用法学与既有的理论法学相比,有其自己独特的学科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理论法学为法制建设提供应然性方向,应用法学则旨在为法律实现提供实然性保障。具体而言,应用法学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突出的操作性特征。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学的概念、历史、原理、原则、价值、作用、意义等“形而上”的理论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学理论和立法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学理性特征。而应用法学重点研究的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形而下”的实践性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事宜,具有明显的操作性特征。

2.鲜明的主体性特征。理论法学主要强调以法律事实为基础,重点研究对特定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而应用法学是在坚持法律统一实施的基础上,重点从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角度,探寻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在理论法学中,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的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办“事”的程序规则问题,刑法学则重点研究的是犯罪构成及其刑罚等办“事”的实体结果问题;而在应用法学中,重点研究的是特定部门及其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对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或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履行各自职责的问题,体现出鲜明的主体性特征。

3.明显的综合性特征。理论法学主要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进行学科分类,主要包括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等,但单一的学科往往并不能解决复杂的实务问题。而应用法学主要是以解决实务问题为宗旨,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往往同时跨越多个部门法学学科。比如: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公司股权、不动产等,那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仅仅要适用婚姻法,同时也要适用公司法、物权法等规定;如果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还会涉及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应用法学的跨学科综合性应用特征尤为明显。

4.特殊的方法论特征。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而应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方法,如案例收集、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等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收集大量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着力研究同类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特点和规律,并进行归纳总结,以实现类案适用法律的统一。二是通过关注典型案例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特别是影响性案件进行法理上的深入剖析,从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学原理,并进而演绎推广,形成指导性案例,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应用法学的体系架构。

法学,应当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在法学理论界却普遍存在着一种明显脱离实践的纯理论研究现象,从而导致法学研究资源的严重浪费。在法律实务界,广大法律工作者经常渴求法学理论上的帮助;而在法学理论界,许多法学研究者却又往往匮乏实证素材的支撑。加强对应用法学的研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并且明确理论立足于实际、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活动的研究导向,把法学研究的重点转移到对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上,重点研究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法律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既有的理论法学研究为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对立法完善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正经历着从立法本位更多地向执法、司法本位的转化,统一、公正的执法、司法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应用法学为此将担当该历史重任。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架构应用法学的学科体系,总的而言,应当由法律适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对象论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论。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前提,离开主体就谈不上任何法律适用行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区别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评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的部门及其人员。换句话说,应用法学应当从不同法律职业主体的角度,研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内容,即应当建立和健全警察学、检察学、审判学、律师学等职业主体特征鲜明的法律适用的主体体系,以满足培养高素质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应用型专门化人才的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陷入了供求失衡的极度尴尬的境地,一方面高等院校大规模扩大招生数量,出现了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就业难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律实务界却又大量急需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人才匮乏的局面短时间内难以得到彻底改善。换句话说,在我国,出现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能力与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规模与质量要求不相适应、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不相适应等现象。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应当是走职业化道路,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是定位为研究型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毕业后也大多数不会从事法学理论工作,而更多的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应用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强调法律职业化方向,注重对法学专业学生运用法律和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能力的培养,因而顺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对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二)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法律适用的方法是核心,无论何种主体适用法律都离不开方法论。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是指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即针对所有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一般性原理进行研究,探讨所有案件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做到不同案件适用法律的协调统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应用法学的实质就是法学方法论。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法学方法论应当包括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判断三部分内容。其中,司法三段论是基础。司法三段论的运用又可以分为大前提的寻找、小前提的确定和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三个阶段。大前提主要是从法律规范中去寻找;小前提就是法律事实;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连接就是要寻找出与案件事实最密切联系的规范要件,联系越密切,对应性越强,越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法律解释方法是为了发现或形成法律规范,并作为裁判的“大前提”。价值判断是针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确定哪些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以及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以实现某种价值需求。价值判断必须符合具有共识的价值体系,必须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妥当的价值判断,而且要确立价值的位阶和有充分的说理论证。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判断三个部分的有机结合,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的协调、补充,是保证法律运用或法律适用实现公正、统一的重要方法。

(三)法律适用的对象论。

法律适用的对象是目的,离开对象无论何种主体应用何种方法的行为都将会落空。法律适用的对象是指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学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的同种类型案件或典型代表性案件,以求做到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公正、统一。

1.同种类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法律适用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针对各种类型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同类型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做到同种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尺度统一。对同种类型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对同种类型案件的裁判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法,总结出某种类型案件的纠纷原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以做到对同种类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标准和尺度的统一。

2.典型代表性案件的示范性分析。法律适用的另一重要对象就是针对具有代表性、影响性的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典型案件适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条件,做到指导性案件法律适用的示范统一。对典型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性分析,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选择现实生活中具有典型代表性新类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并采用抽象及演绎的方法,对典型代表性个案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深入透彻地剖析,从中抽象出一般法学原理,再演绎到对其他相同、类似案件的处理,以做到对其他相同、类似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示范统一。对指导示范性案例的分析既不同于对一般普通案例的分析,因为其出发点不在于注重对个案的分析处理,而更加注重的是从典型案例中抽象出的一般法学原理并用于指导一般实践;其也不同于对一般法学理论的阐释,因为其并不注重纯理论性研究,而更加注重的是解决实务中的现实问题。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三

案例分析:根据外部效应理论分析三星项目对我校的影响外部效应: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应,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通常指厂商或个人在正常交易以外为其他厂商或个人提供的便利或施加的成本。正外部性:

1、高新区三星城分为科研商贸交流区、休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贸区、新兴技术产业区、行政区、中央公园、文化活动中心、生态社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十大功能分区。十大功能分区的建立尤其是休闲商业区,中央公园将带动西电周围的经济,为校内学生的娱乐、购物、生活带来改善,校内外的竞争可能使校内物价下降,校外环境得到改善,更加繁华、便利。

2、据悉,随着三星项目的落户,将有160余家配套企业相继落户西安高新区,将直接或间接增加万余就业岗位。在就业率日渐下降的今天,三星项目投产将带动西电的就业率,使更多的毕业生能够找到工作,提高西电就业率。

3、三星作为世界500强的企业,落户于西电附近提高西电和西安的知名度,有利于西电学生的就业和招生。

4、三星引进了先进的技术,有利于西电学生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和创造,在全国的排名更加可观。

负外部性:

1、由于三星集团保洁阿姨的工资高于西电,几乎所有保洁阿姨的辞职使得学生每天必须自己将垃圾拿到楼外,堆积的垃圾发出难闻的气味,为住在靠近垃圾的学生带来困扰。

2、三星项目的建立需要拆迁附近的村民,由于协商拆迁费的过程反复曲折,一些情绪激动的村民通过闹事表达不满,使西电周围的治安变得混乱;而且经常有大型卡车在校外经过,交通变得不如以前安全,建筑工地里的工人进出校园,校园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三星项目投产后,重金属污染,噪声污染,校园环境受到轻微影响,学生身体健康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举例公共物品和混合物品。

公共物品:

国防、城市绿化、农村社会养老、国家扶贫开发、国家政府。

混合物品:

有线电视频道、高速公路、医疗卫生、博物馆、自来水、公共安全服务,俱乐部用品。

061241。

06124010高睿智。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四

《太阳照常升起》上映前,保利博纳负责人于冬对姜文的个人品牌信心十足,他表示,《太阳》的票房过亿没问题。保利博纳在全国共投入了600多个拷贝,从数量上超过了当年上映的好莱坞大片《哈利波特与凤凰社》。于冬分析说:“1995年,姜文的第一部作品《阳光灿烂的日子》上映时观影人次超过一千万,也培养了喜欢姜文电影的观众群。按照现在的票价,只要有四分之一的人来看《太阳》,票房就过亿了。”

遗憾的是于冬没分析清楚,姜文导演的作品确实口碑不赖,但姜文个人品牌的号召力远远没到张艺谋、冯小刚的程度,而且如今走进电影院看电影的以“80后”的年轻观众为主,但《太阳》的宣传重点定位在当年《阳光灿烂的日子》的影迷身上。

一方面片方宣传定位失手,另一方面,姜文对自身的个人品牌高估,《太阳》所引发的观众讨论异常火暴,连影评人、专家之间都在进行一场大猜想,离奇程度也远超过导演姜文的预期。但是观众并没有习惯性的跟着影片一起疯狂,票房没有预期火爆。最大原因是导演本身忽视了消费者的审美需求,也缺乏自省精神。

20xx年初,金龙鱼打出“1:1:1”的健康油概念,并引述中国粮油学会副会长李志伟的发言,称“单品类油脂对健康有不良影响”,此举被认为是直接针对以“花生油压榨专家”自居的鲁花。但是令金龙鱼万万没有想到的,鲁花竟然在最短的时间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予以反击,首先以粮油学会名义发文称:李志伟的发言,被别有用心的厂商所利用,并且,到目前为止市场上还没有任何食用油的成分能达到1∶1∶1的均衡营养比例。该文一出,立刻引起了媒体的轩然大波,最终,金龙鱼只好将广告词改称“0.27:1:1”。金龙鱼在营销中,由于缺乏战略上的`规划和战术组合,谋求通过一句口号站稳市场的简单做法,注定了其失败的必然,成为今年最失败的营销案例之一。

伴随着全国至少20多家卫星电视台和更多其他媒体铺天盖地的广告,中国人对国内专治不孕不育症的的北京新兴医院,几乎人人耳熟能详了。但是,近日有媒体揭出这背后的骗局:它的“包治百病”是骗人的,号称“中医世家”的“送子观音”不过是只学过西医的北京某企业医院的医生;“医术通天”则是让患者一直吃药,直到患者吃不起了,医院就以“患者放弃治疗”为由推卸责任。被曝光之后,新兴医院一夜之间沦入“生死两茫茫”的境地。从商业角度讲,作为企业赚取利润无疑是天经地义的第一要义,但是,作为医院则不行,因为医院还承担着人类根深蒂固的一种相互扶持和帮助的道德义务,新兴医院的营销失败,在于错误地认为“钱大于德”,为了盈利可以不顾道义。

去年还在以每月4店的速度疯狂扩张的灿坤3c家电专营店,自20xx年下半年开始大幅裁军,曾经遍及全国的灿坤3c店,纷纷盘点、停业整顿,这场声势浩大的由灿坤做主角的渠道营销大战,最终无奈的以失败告终。尽管来自灿坤的消息称,灿坤此举意在调整战略,并没有放弃大陆的3c店市场,但是从今年上半年的报表中显示,相比去年同期灿坤的净利润下降了90%。有专家认为,灿坤的收缩战线,主要原因是对大陆的连锁家电市场并不了解,在国美、苏宁模式都比较成熟的情况下,照搬台湾做法,与大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产生巨大的落差。灿坤的扩张以近10亿的投资最终却得到失败的结果,名列《中国财富》十大失败营销事件排行榜第五名。

自从美国“伟哥”一炮走红之后,中国性保健品生产企业就一天没有放弃过打败伟哥的努力。中国是一个性保健文化积淀深厚的国家,有着1500年以上的性保健制剂的处方历史。而今天打败伟哥的人物,似乎就交到了华佛片的身上。但是,自去年3月份天津、杭州等卫生部门公布了一批违禁保健品名单中,华佛片因在宣传中“诱导增强性功能”,而名列其中,对华佛片的市场声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自20xx年以后,“新一代”华佛片取代了旧产品,再次开始了大规模的全国招商,然而,风声大雨点小,全国市场反应并不佳。尽管其中中国当前性保健品市场趋于冷淡是其中一项原因,但是华佛片整体营销攻势未能在众多同质化产品中创造出自己独特的卖点,才真正是营销战役失败最核心的问题。

20xx年9月份的《国际广告》杂志第48页刊登了一则名叫“龙篇”的立邦漆广告作品,画面上有一个中国古典式的亭子,亭子的两根立柱各盘着一条龙,左立柱色彩黯淡,但龙紧紧紧攀附在柱子上;右立柱色彩光鲜,龙却跌落到地上。然而令广告主和广告公司始料不及的是,这则广告掀起了中国自20xx年底“丰田霸道”风波之后的又一起轩然大波。网友和媒体纷纷谴责这则广告戏侮了中国人的民族情感,认为代表中国的“龙”这一形象从漆有立邦漆的中国特色的红柱子上滑落,其中隐含的暗示,令中国人感情上绝对无法接受。显然,广告公司在制作这则广告的时候,忽略了广告与文化之间的联系,引发了民族情感上的矛盾,最终给广告主带来恶劣的影响。

20xx年底,高端个人护理产品,宝洁公司当家“花旦”飘柔突然跳水,以9.9元200ml的价格,直接逼向了众多中端品牌。此举一出,营销界一片哗然。有人认为宝洁此举采用“侧翼防御”的手段,打击了拉芳等二线品牌,维护了宝洁在中高端市场的地位。也有人认为宝洁此举会导致高端形象失守。

20xx年,市场终于给出了一个比较可信的答案,宝洁的降价营销战役,使其产品在中高端两线销售都不甚理想。年关将近,为了能够在20xx年挽回形象,宝洁一举拿下了20xx年cctv标王,作为以“低成本大覆盖”广告为特征的日化企业,宝洁突然以高价位的广告集中时段来塑造形象,此举突显出其面对市场的决心与无奈,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9.9营销策略,未能够达到预期的市场目的。

20xx年底,微软到手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大单得而复失,和最终失而复得,使营销界大开了眼界。也凸现微软在营销上的不足。《中国财富》12月号以《微软的囚徒困境》为题,用大篇幅反思了微软在中国的市场营销失误:微软在中国的营销政策一向偏重于政府公关,而消费层面上的营销努力非常欠缺。从目前操作系统和办公系统软件的市场格局分析中,我们必须承认,作为全球最通用的pc操作系统和oa系统,政府采购中目前使用微软产品是成本最低的选择,但是,政府在采购商品的同时,除了成本上的考虑之外,更多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和政治上的因素。微软要想在中国市场上有所建树,就必须对其一贯的营销策略有所调整,否则,北京政府采购的失败,还仅仅是个开始,远远不是结束。

进入中国市场开始,小灵通的入市即采用机卡一体,入网时要么购买机卡一体小灵通,要么带机选号入网。复杂的使用手续、简单的技术含量不但滋生了小灵通串号、而且加重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运营负担,占用了大量资金和精力。目前,小灵通进入静悄悄的发展阶段,与最初铺天盖地促销小灵通的广告相比,现在的相对安静让外界颇不适应。于是,一些渠道开始利用这个营销漏洞,进口一些低价高性能的彩屏、pda小灵通裸机,利用低技术含量的烧号手段,加工出售,更有甚者采用一机多号,谋取暴利。一时间,小灵通渠道异常混乱。由于小灵通在市场营销上缺乏长远规划,采用落后的机号一体手段,成为20xx年最失败的十大营销案例之一。

麦克尔·波特来了,但是面对北京冷冷清清的市场,这位世界最顶极的管理大师是否会感到一丝隐隐的孤独?而邀请麦克尔·波特前来中国的主办方,在前期竟然没有启动宣传攻势,使得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麦克尔·波特到底何许人也,这无疑是营销的悲剧。而与麦克尔·波特相隔10天前来北京的杰克·韦尔奇却吃了营销过度的苦头。在中国几乎成了“经营之神”代名词的杰克·韦尔奇,在众多国内顶极企业家的簇拥下,韦尔奇的应答可谓乏善可陈。主办方在营销策划中显然并没有在访谈、演讲等具体实施过程中,与杰克·韦尔奇进行良好的沟通,与提问者没有进行默契的配合,无疑使得杰克·韦尔奇的名声大打折扣,无怪乎很多耗巨资参会者大呼“不值”。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五

近年来大学生自杀现象在全国高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保障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增强高校对大学生自杀行为的防范意识,维护高校稳定和家庭完整,笔者及所在课题组对湖北高校近三年来20所高校的20起大学生自杀典型案例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及座谈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

对象:20例大学生自杀案例,男生9例,女生11例。

类别:专科生3例,本科生13例,研究生4例。其中,专科生大一1例,大三2例;本科生大一4例,大四5例,大二2例,大三2例;研究生研一2例,研二1例,研三1例。

家庭情况:家庭溺爱8例,亲子关系恶化7例,其中父母离异及父母关系不和6例,家庭成员关系正常3例。家庭经济贫困8例,家庭经济条件优越1例,经济情况一般11例。家族病史中父母患精神疾病6例。其中母亲因精神分裂失踪、自杀各1例。

自杀应激源:恋爱受挫5例,学习压力、人际关系紧张、家庭贫困、就业绝望等10例,抑郁等精神障碍4例,身体残障1例。

精神疾病状况:精神、心理障碍13例,其中抑郁障碍4例,另有3例的精神问题未知。

学科门类:文科8例,理科3例,工科7例,其他2例。

生源性质:城市应届8例,城市往届3例。农村应届5,农村往届4例。

学习成绩:优秀7例,良好3例,中等6例,差4例。

自杀地点:校内12例,家里2例,在校家之外6例。

自杀方式:坠楼11例,服毒5例,自缢3例,投水1例。

自杀时间:春季11例(2-5月),学期末3例,重大节假日(元旦、圣诞)4例,其他2例。

20例大学生自杀典型案例表明。自杀大学生与出生于城市、农村以及学科门类没有太大关联,与学习成绩好坏以及性别因素也没有必然联系;然而,与家庭状况有着比较紧密的关系。与自身的精神疾病及人格特征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中绝大部分有着直接的自杀应激源。发生自杀的年级,从大一至大四均有可能发生,其中大一新生和大四毕业生的概率明显偏大。研究生的自杀率近年也呈上升趋势。自杀地点上,以校内为主,校外自杀的偶然性较大。在自杀方式的选择上,坠楼是最主要的方式,尤其是学校的宿舍楼。在季节性上,以春季为第一高发期。其次为重大节假日(元旦、圣诞、五一、十一),再次为学期末。

自杀是自愿并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一种自我毁灭的极端方式,是我国乃至全世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的医学和社会问题。大学生自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心理等复杂原因。

1、精神及心理障碍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20例个案中,抑郁症和其它精神、心理障碍共占自杀人数的65%,其中抑郁症为20%。数据表明自杀与精神障碍,尤其与抑郁症有很大的关联。实际上,凭上述的数字很可能低估了现实情况,因为一些学生中学时就有精神疾病,家长为了孩子顺利进入大学而隐匿不报,还有自杀发现后家长不承认的。某高校男生在高一时就患有抑郁症,坚持服药直到考入大学。因担心同学发现而自行停药,结果抑郁症的症状日益加重,最后坠楼自杀。事后学校从亲属那里了解到家长因担心学校知道孩子的病情会让他休学,所以隐匿未报。

2、复杂的家庭状况所导致的巨大心理压力。

20例个案中,大部分家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一是家庭氛围的恶化,如父母关系不和睦、离异、再婚、或突发事故去世等。某高校学生黄某。父母关系紧张,多次闹离婚,该生长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自杀前已对人生彻底绝望。二是亲子关系恶劣。某高校学生陈某与父亲关系紧张,在遗书中写道:“我非常恨你,从小我就发誓长大后只管妈妈不要你。”三是家庭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孩子压力非常大。某重点高校学生李某,在中学时是班上的“尖子”,进人大学后,家长希望该生能保研。但该生成绩达不到,便沉浸在自怨自艾之中,最后选择了自杀。四是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适应问题。某本科高校学生张某家庭非常困难,读预科开始即欠学费,升人本科时经“绿色通道”得以报到注册,但该生长期承受着家庭经济压力,走不出贫困的自卑阴影,最后选择了自杀。

3、性格和人格缺陷所带来的自身困境。

现代社会急剧变革,社会压力不断折射到大学校园,大学生的竞争压力、学习压力、经济压力、情感压力与就业压力普遍加大,各种压力长久得不到缓解,随即出现性格和人格缺陷,如失落、自卑、紧张、焦虑、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严重者郁闷、惶恐、自我封闭,甚至出现妄想、幻觉,最终以自杀方式寻求解脱。大学生常见性格及人格缺陷:一是内向,封闭,自限;心理上的时间和空间在过去,没有未来,视野狭窄。某高校女生吴某,失恋后,情绪低落,常以身体有病为由拒绝参加集体活动,学习成绩也下降很快,这也使得她更加封闭、自限,最终选择了坠楼自杀。二是过度自卑。某高校男学生李某,体育成绩不好,性格内向。一天,全班上体育课,老师将他和一名女生排在一组,结果他没有跑赢这名女生,引起在场同学的哄笑。从这以后,该生变得更加沉默和孤僻,最后选择了自缢。三是边缘人格障碍,冲动无控制感、行为不可预测、经常以自杀自伤来威胁控制他人。某高校女生余某对其男友苛刻,要求除上课外的时间都要陪着她。两人时常为小事争吵,她认为男友不在乎她,曾多次以自杀威胁。其男友提出分手后,她在痛苦与绝望之中再次希望以割腕自杀来挽回,由于情绪激动无法控制,最终从宿舍楼坠下。

4、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所带来的孤独无助。

多数自杀的大学生没有可以依靠的社会关系,主观上,大多是由于内向、封闭和胆怯、自卑等,导致不能建立社会关系,也不能主动求助,因此长期的心理问题无法得到缓解。客观上,一些学校的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这些学生,并给予他们及时的支持和帮助。个案中也有寻求过帮助,但未能引起老师足够重视的大学生。某高校男生王某,长期存在心理压力,每次在窗户边都有跳楼的冲动,曾在与班主任聊天时谈到此情况,但由于班主任对心理学知识掌握有限,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该生寻求心理医生帮助,最后王某还是坠楼自杀。

5、长期存在的心理应激因素的综合爆发。

自杀大学生主要的应激源:恋爱问题、上网成瘾、学习困难、经济困难、生理缺陷(主要是长相问题,外貌等,大多是自己认为的)、家庭问题等等。应激因素并非独立起作用,而是跟大学生的人格偏差、应对策略缺陷与社会支持缺乏等联合起作用的。这几方面很难分清哪是主原因,哪是从属原因,谁影响了谁。它们往往是互相影响,恶性循环,共同推动自杀者走上不归路。某高校男生卢某长期与父母关系紧张,恋爱后又因与女友感情纠纷经常吵架,加上几门功课考试挂科,这些负性情绪,恶性循环,使他的情绪一步步恶化下去,陷入了抑郁状态。其遗书的字里行间体现了强烈的无奈和挫败感,他已完全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其他方式。最后只有选择了死亡。

6、不当社会环境影响的推波助澜。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一些大学生面对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反差,愤世嫉俗,充满困惑。一些高校被网吧、歌舞厅、出租屋等包围,少数学生经不住诱惑,沉迷其中,不能自拔。此外,一些媒体,特别是某些网站和小报,对一些暴力、自杀事件报道简单化,对过程的描述极尽渲染,甚至把自杀“神圣化”,提出“自杀或许是一个解决问题、获得解脱、令冤枉自己委屈自己的人感到自责和后悔的途径”等观念,给大学生不当的引导。

1、澄清大学生自杀预防及心理健康教育的几个认识误区。

这些认识误区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只是针对个别学生,大可不必劳神费力兴师动众的“补救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可以让思想教育工作代替的“替代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就是开设几门相关课程的“等同论”;学生的心理问题应交给社会专业机构处理,学校无能为力的“无为论”;大学生年满18岁成人了,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学校不可能每天24小时守住他,他要自杀,学校也没有办法的“无关论”等等。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不澄清就无法有效地开展自杀预防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校园文化是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会潜移默化地优化学生的心理品质。高校应充分利用广播、学报、校刊、网站等传媒,广泛宣传和开展心理素质教育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大力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大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通过组织大学生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使之开阔视野,培养兴趣,提高个性品质。通过开展社会实践,帮助他们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辨别是非的综合判断能力和承受挫折的适应环境能力。

3、加大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力度。

高校在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专门机构的基础上,还要成立负责协调和组织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以及辅导和咨询工作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从总体上、全局上帮助指导、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弥补目前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手段不足、资源不足、合力不足的缺陷。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骨干力量,与学生的比例必须确保1:3000-1:4000。辅导员和班主任、宿舍楼管理员以及学生干部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变化和人格特点,往往是危机事件的第一知情人、发现人,他们是心理健康教育队伍重要的补充力量,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心理健康方面内容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心理问题的鉴别能力、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及心理健康知识素养。

4、建立宿舍、班级、院系、学校四级预警系统。

一级预警是宿舍,要在每个宿舍确定专人或由寝室长负责,收集了解同学的心理健康情况,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班主任报告。二级预警是班级,每个班级设立心理委员或信息员,广泛了解同学,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三级预警是院系,院系辅导员、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并在指导下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四级预警是学校,学校要加强学生心理普查和心理档案建立工作,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并加强与家庭的沟通;对突发性自杀企图和行为,迅速果断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救助和监护。

5、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针对性干预。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或留校治疗并开展跟踪咨询和辅导,或及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或送回家休养治疗:对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视其严重程度,将其转移到安全环境,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同时联系家长,决定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回家休养治疗: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危机,实施紧急救治及保护、勘察、处理现场;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同时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再进行后续处理。

6,做好自杀事件的善后工作。

如何做好善后工作,这属于自杀危机的后干预策略要解决的问题。有两点需要关注:一是重视对自杀未遂学生的心理修复工作,暂时不要对他们的自杀行为和价值观进行道德评判。以免引起其心理的抗拒和敌对情绪。在让他们接受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的同时,要积极通过亲属、朋友和师生的爱心和帮助,使他们产生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以及对生活的留恋,增强生存的信心。二是要关注自杀死亡发生后,周围学生群体的心理修复工作。可以采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通过分析、回顾、告别仪式、放松技术等活动程序,帮助周围的同学消除紧张恐惧心理,使他们理性地看待自杀现象,尽快从震撼、悲哀、忧郁等不良心态中解脱,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尽量减少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预防大学生自杀单靠学校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支持系统,共同解决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实际问题;也应与社会有关医疗专科机构及救助机构建立经常的联系,以便遇到紧急情况能及时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六

1、案由:

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乙公司)承租甲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a市西大街2号面积约110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两层,租赁期间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止,年租金66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乙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向甲公司交纳房租66000.00元,并预交下一年房租10000.00元;2002年2月26日,乙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部分受损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甲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与b市丙公司签订了销售维修部(以下简称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一份,《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由此引发争议,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致三楼出于空置状态;诉讼中,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费、可得利益、办公用品等各项损失共计518000.00元。

3、本案件焦点在于:

(1)甲公司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的问题(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

4、争议与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转租,且乙公司有拒绝支付租金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受损的违约、违法行为,甲公司得行法定解除权,所以甲公司有权行使行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乙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是乙公司自主的经营行为,甲公司作为出租方无权干涉乙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甲公司因干涉乙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并错误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5、结论:

本人认为,本案争议的两个焦点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是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是否具备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甲公司有权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关于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作为甲方与维修部(乙方)签署了一份《联营协议》,细究《联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和实质内容,笔者认为,《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即乙公司的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转租行为。

首先,衡量一个合同的性质,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拘泥于合同“名称”。这是一个为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基本的民事原则,也是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基本精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法复【1996】16号实际上确立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这一基本的民事司法原则。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我们只要看看《联营协议》约定的内容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丙公司承担经营的所有费用(税金,管理费,水、电、暖费)必须每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费用。丙公司负责经营场地的所有维修费用。《民法通则》第51—53条,规定了三种联营的方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但不论哪种联营,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共担风险是联营的一个基本特征。而通过《联营协议》的上述约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乙公司作为联营的一方,既不参与经营,也不负担任何经营的费用,且不论盈亏均坐享利益,乙公司联营的唯一资本是三楼的场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将三楼以年租金70000元租给乙方,所以,该《联营协议》虽有“联营”之名,并无“联营”之实,是一个典型的出租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可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这实际上是关于无名合同类推适用的规定,亦即我国合同法采信了类推适用主义。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是一个典型的无名合同,从整体内容分析,《联营协议》中,乙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是提供场地使用权,维修部的主给付义务是按年支付70000元的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从上述《联营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联营协议》完全具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且对租赁标的物、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租赁物的维修等租赁合同的本质内容均有明确约定。是一个典型的租赁合同,应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再次,从乙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的初衷和目的来看,其主观认识和目的均是为了“出租”而非“联营”。众所周知,当事人签订合同总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并且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经济目的。可以说,合同目的包含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联营协议实则传达了两个信息:第一,乙公司主观上也认为这是一个出租行为而非联营;第二,作为联营的另一方其主观认识和初衷也是为了租房而非联营。从乙公司签订诉争《联营协议》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联营协议》实质是一个出租行为,应参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综上,本人认为:

第一、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的性质界定为转租较为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转租,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关于乙公司装修时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设施的法律后果问题。

诉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即乙方)作为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1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乙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甲公司(即甲方)作为出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三、关于乙公司延付租金的法律后果问题。

诉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依据上述约定,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在2002年10月21日至2002年11月21日期间预交2003年度租金,但乙公司未能依约预交2003年度租金。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天龙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在乙公司的转租条件未得甲公司应允后,直到2003年3月,甲公司起诉要求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之时,乙公司一直未能预交2003年度房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未能在甲公司要求的合理期限支付租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综合以上三点,乙公司的先期根本违约、违法行为使得甲公司获得了诉争《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诉争《租赁合同》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解除权,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乙公司因《租赁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与甲公司无涉。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七

1案情简介: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1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向往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11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效。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及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230228.62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所有人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使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96384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使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承担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与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学案例分析写范文怎么写篇八

做适合自己的,自己喜欢的工作,工作又有成就感,自由,收入高……我想这是大部份人都日夜梦想的工作。

人们总是期望能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职业。但实际上,来自向阳生涯职业咨询机构的数据显示,真正能做上适合自己的工作的人真是少之又少,人受过高等教育的职业人群中也只能占到21%的比例。随便看一下我们身边的人你就会清楚的知道,这有多难。事实上,对于专业的职业规划师或是职业咨询机构来说,这正是他们所要做的工作。这也正是那么多的人求助于职业规划师的主要原因。

vivian,今31岁,文科本科毕业,毕业后的8里,她曾在广告公司当过文案,在保险公司当过业务代表,也曾在家电公司当过sales,并做过近3销售部经理,在每一个工作领域中,她都能表现突出,但就算工作做得再好,也总不能找到足够的成就感。所以从她的职业生涯来看,也正是在不断的寻求合适的转型。逐渐走向成熟的她,并不满足于眼前的状况,而是深深地渴望能触摸到更广袤更深远的职业天空,拥有一项更高层次的终身职业。

在一次偶然的网上冲浪中,vivian看到了有关心理咨询师培训的消息。她觉得,这正是自己长久以来梦想的职业。在第一时间里,她便投入了心理咨询的学习,并如愿考出了心理咨询师证书。

一纸证书并不等于进入了职业门槛。vivian先在网上查找相关的应聘信息,投出了大量的e—mail和应聘信,但大多都石沉大海。打电话去询问,得到的回答不是"我们这里不需要",就是"我们已经有很多义工,你也可以来当"。vivian在这个过程中也了解到,现在不少心理咨询机构门庭冷落,前来咨询的人并不多,很多机构生存困难。一次次的失败,加上行业现状灰暗,vivian很困惑,自己的路是不是选错了?自己究竟该从事什么职业呢?想做个职业转型怎么就这么难呢?!这些问题让vivian非常苦恼。重重疑虑之下,她找到了向阳生涯。

由于心理咨询行业在中国是个新兴行当,但其发展需要一段时间来成长。虽然许多咨询师都有入行的愿望,但由于中国人思想观念相对滞后,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心理咨询是"不正常"人群的专属,心理咨询室目前还无法获得大量客源和案例,不少心理咨询室门庭冷落,很难快速进入一个健康良性的经营状态。因此不少经过培训的"心理咨询师"仍感到职业之路是未知数。这种情况下,vivian的困惑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为vivian的背景进行深入了解,并进行了专业的测评和咨询面谈之后,职业规划专家渐渐发现,眼前的这位咨询者所具备的各种条件与素质,竟然与职业规划师的素质要求几乎完全吻合,特别是vivian对人的高度敏感性及较强的利他主义价值观。而之前所花的那多的精力所做的心理咨询师培训所积累的知识与能力在职业规划咨询中也可直接平移使用。所以经过深入交谈,一番了解,使vivian意外地发现,自己面前铺出一条崭新的路。

所谓职业规划师,就是通过为个人提供专业咨询,帮助个人择业,或在现有职业与职位上谋求最大发展的专业咨询人员。目前,上海就业人口有1000多万,每进入职业介绍所和人才市场的求职者有数百万人,大学毕业生、跳槽者、失业者无不需要理性规划他们的职业,需要专业的职业规划服务。上海有近1000所的中学和职业学校,按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职业规划师,就有1000名的人才缺口;如果高校每个学院甚至每个系至少配备一名职业规划师,再算上社区、企业、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里的`职业规划师,其人才缺口是相当大的。数据显示,上海至少需要一万名职业规划师。而在全国,特别是北京、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这方面的需求同样很大。

而vivian自身的条件也具备了转型当职业规划师的素质:一名优秀的职业规划师要有很高的悟性、很强的倾听能力和承受压力的能力,要有亲和力,让人有信任感,兴趣、乐于助人、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强的职业道德观、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专业上,须具备心理学、职业生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积累。vivian有爱心,过去工作中的成功也证明了她的能力,且曾涉猎多个行业,均有一定了解。不仅如此,她还经过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培训,具有心理咨询的技巧功底,这些都会让她在咨询实践中更胜一筹。

而职业规划师职业的越老越吃香特性及庄诱人的"钱景"更是让vivian很向往。按照目前行业内的标准,一般职业规划咨询机构成功完成一个案例的咨询费用在1000元~6000元左右,而一个较高级的职业咨询案例的咨询费用更可达上万元,越是成功的职业规划师,其收入越是丰厚。其"钱景"还是比较诱人的。

经过深思熟虑后,vivian最终确信,职业规划师职业对她来说是再适合不过了。于是她考取了全国唯一政府认证的职业规划师资格证书,这是由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程面向全国开办的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培训。今天,vivian已经是个很合作的职业规划师了。每一次咨询后客户报以真诚的感谢的时候,也就是vivian最开心的时候。

今天,vivian终于深该的感受到,正确的选择一个职业对自己是多么重要,而她也发现,原来职业转型竟是这么容易。而今,vivian也正在帮助更多的人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帮助更多的人走向职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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