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 小饭桌合作协议书范本(八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7 15:40:50 页码:12
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 小饭桌合作协议书范本(八篇)
2023-01-17 15:40:50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一、代理销售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____________产品的一般代理销售商。

2.甲方认可并承诺乙方为授权经销产品的首选供货商。

3.乙方代理资格自签约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期间有效。

4.在代理资格有效期内,乙方可享受甲方制定的特殊折扣价格和各种优惠政策、奖励措施,以及良好的销售支持和技术支持。(价格折扣有可能会随市场价格体系的变动而有所改变)

5.乙方主要面向当地工程商/经销商/最终用户销售甲方授权的系列产品,双方友好合作,精诚合作,共同营造双赢的商业模式。

二、代理销售市场范围

1.本合同确认乙方为一般代理销售商,乙方的代理销售暂无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以后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经双方协商确认有关条款,甲方可以考虑乙方作为甲方在中国某个地区的独家代理。

2.甲方承诺保护乙方的利益,不进入乙方的用户与之竞争。

3.乙方如果就某一客户的销售与甲方产品的其它代理商发生冲突时,乙方应接受甲方就该客户的销售所作的协调和调解。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和服务,向乙方提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2.随时向乙方通报有关产品、技术和市场应用方面的进展。

3.提供必要的产品资料,帮助乙方做好产品的宣传。乙方完成rmb万元的购货后,甲方将在网站和其它相关的广告资料中明确乙方的代理地位,刊登乙方的联络地址和电话等。

4.为乙方提供充分的产品、技术和工程安装方面的培训,确保乙方的有关技术人员能充分熟悉产品、并为客户应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维护服务。

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利益,不以低于合作伙伴折扣的价格向乙方所在地其它经销商供货。

6.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销售、市场、库存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7.保证良好的产品售前和售后支持服务。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制定有效的产品宣传计划和市场销售策略并积极拓展市场,实现良好的市场销售形象和销售业绩。

2.自签订代理合同起的前3个月每月应至少完成人民币2万元的订货,以后每月应至少完成5万元的订货。

3.在甲方的支持下,保证良好的客户支持和服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销售情况,有权检查乙方对最终用户的售后服务情况。

4.随时向甲方反映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用户需求情况,以帮助甲方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和产品的技术服务。

5.遵守甲方的产品销售价格原则,维护甲方产品的市场秩序。除有重点项目的竞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的产品售价不得低于价格表中的市场最低限价。

6.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泄露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复制、泄露、传播所经销的甲方产品及其密码、序列号等,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甲方产品进行解剖、分解及反汇编等。对甲方提供的与产品相关的市场、价格、授权规定等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代理销售产品的价格

1.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享受甲方为代理商提供的优惠价格,具体在每次订货合同中确定。甲方价格如有调整,应随时通知乙方。

2.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实行如下返利政策:

年度总购货额 rmb___万 无返利

年度总购货额 rmb___万 按__%返利

年度总购货额 rmb___万 按__%返利

年度总购货额 rmb___万 按__%返利

年度总购货额 rmb___万 按__%返利

年度总购货额 rmb___万 按__%返利

3.甲方向乙方的年度返利将在乙方代理年度到期日前的最后一笔货款结算时完成核算,用返利金额充抵乙方应付甲方的货款。

六、订货与付款

1.定货规定:乙方每次向甲方购买产品将另行签署订货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供货原则:甲方遵循先定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乙方供货,同时,甲方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

3.付款方式:在每次定货时,乙方应先将货款全额汇至甲方账户,并将相应的付款凭证传真到甲方,甲方随即发货。

4.运输方式:甲方负责普通运输费用,航空、ems及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每次供货应保证相应的供货时间。

七、 服务政策及支持

1.保修政策:乙方购进的甲方产品如有介质、设备损坏,乙方应在到货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甲方免费予以更换。

2.培训政策:甲方将不定期举办售前、市场及技术培训班,乙方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参加。

3.技术支持政策: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支持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等,乙方如果要求甲方进行现场技术支持,双方另行协商。

八、其它条款

1.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

2.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壹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协商下一步的合作事宜。乙方若连续___个月未达到最低销售限量,乙方不得享受公司有关优惠政策,并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3.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停止向乙方供货,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共三页,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5.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提交上海有关仲裁机关裁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二

甲方: 福州三富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商务合作,在平等自

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系列安防产品为区域总代理商

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义务、区域和代理期限、权限:

(1)总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该区域总代理商,负责甲方的金麒麟品牌汽车防盗系列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在该区域的所有业务。

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并完成相应销售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该区域设立同类或类似的总代理商,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

(2)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福州三富电子有限公司金麒麟品牌汽车防盗报警系列产品。

(3)乙方代理销售的时效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内一年内,即20--年 月 日起到20--年 月 日止。

(4)乙方总代理销售的区域:

a、在该区域内发展分销商或服务商,或自行建立销售网络;

b、销售甲方规定的安防产品系列及系统集成设备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销售、市场、广告、服务、质量等)作出评价和投诉。

(6)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销售区域内的终端意向客户的询价等重要信息,并保证不遗漏、不报价、及时转告乙方。

(7)甲方严格控制跨区域窜货,维护乙方代理商的利益.

(8)须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表中内容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9)乙方积极开拓甲方产品在当地的市场,并逐步提高甲方产品在该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10)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共同维护代理产品在当地的声誉。

(11)乙方应及时同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及时供货给乙方,并保质保量。

(12)乙方不得跨区窜货,甲方会及时通告乙方区域范围的代理商情况,避免窜货。

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代理合同,并取消乙方区域总代理权.

(13)为树立双方的良好形象和维护乙方及终端用户的利益,乙方应逐步建立系统的商务体系,并对下级经销商给予技术支持及逐步提供完整的培训体系。

(14)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企业以及产品的各种证书,例如: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书(副本)、ce认证、3c认证证书复印件等作为备份文件,并对以上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确保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在代理区域内,则甲方不再在该区域设立第二家任何级别的代理,只帮助乙方在当地设立次级分销渠道。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在给代理商供货当中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根据自身产品成本及市场情况及时提高产品质量及性价比,向乙方提供优质经济的产品。

承诺统一调整价格时(只调低不调高),按乙方实际库存数适当返还差价

(5)保证向乙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培训乙方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乙方拓展市场,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并努力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6)负责协调跨地区各代理商之间的关系,做好市场维护工作,及时处理代理商的投诉;

(8)在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总代理区域内开行业大型展览会时(指甲方每年扶持乙方的由甲方出资的大型行业展览会),免费为乙方及其代理区域内的地级、次级代理商(由乙方指定)做全面的市场指导和培训。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三

甲方:【 】

乙方:

【 】年【 】月【 】日

甲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鉴于甲方拟开通语音专线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语音专线租用及相关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语音专线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语音专线业务是指集团客户通过pbx(tdm/ip)、iad、ag等语音接入设备以专线方式与中国移动通信网络连接,利用中国移动通信网络为集团客户提供的语音、传真等通信服务。

1.2 甲方租用乙方语音专线用途【□办公固话 □呼叫中心 □传真】,甲方行业性质及业务具体使用场景行业类型为:

□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电子

□金融/银行/保险

□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

□商业服务

□贸易/消费(食品/服装/家具等)/家用电器

□广告/媒体/文化

□制造/加工/汽车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邮政

□服务业

□能源/原材料

□医药/医疗

□国家事业单位/卫生/教育/培训/科研/非赢利机构

□农/林/牧/渔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租用乙方语音专线的业务用途为:

□单位日常办公

□日常对外商务联系,非营销/推销外呼等

□呼叫中心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乙方收取语音专线相关费用,并根据协议约定内容维护相关线路并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1.4 如甲方另有其他种类的业务需求,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语音专线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

2.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租用乙方语音专线,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2.3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入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甲方应为乙方接入线路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并为乙方进行线路接入及设备维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应保证业务接入地点的物业全面配合乙方进行专线的工程实施、安装和调测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网前的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维护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2.4 甲方应以《集团专线建设需求确认单》(附件2)的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语音专线开通接入地点、线路带宽、数量、技术要求、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误,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的专线接入地点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开通时间应相应地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2.5 甲方应确保其系统中的通信设备及接口规范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且具备适合于本协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针对语音专线业务的管理规定,甲方所使用的用于接入乙方网络的设备须拥有进网许可,并与乙方的设备相兼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客户端设备情况,并为乙方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提供必要条件,配合乙方制定适合甲方的技术实施方案。

2.6 甲方侧(客户端)设备由甲方投资建设和管理,甲方侧设备的扩容改造、技术支持及服务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的网络维护界面以甲方侧设备为界,甲方设备外侧至乙方网络由乙方负责。

2.7 在乙方根据业务要求而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应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对于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要的甲方红线以内的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换、加装、移装乙方安装的语音专线、设施、设备。

2.8 甲方应对乙方布放在甲方办公区域的设备履行日常实物管理及保全职责,并配合乙方开展日常巡检。甲方在未经过乙方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替换乙方设备或更改相应设备参数配置。在业务注销后,产权属于乙方的设备,乙方将进行设备回收,甲方应给予相应配合。

2.9 乙方不负责甲方楼宇的综合布线工作。甲方自建机房环境配备需达到乙方建议标准,若由于甲方机房达不到该标准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损坏导致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等),均与乙方及业务平台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10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语音专线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不得违法经营电信业务,并应确保所使用的内部网络发起、接收、转接的内容合法合规,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11 甲方使用乙方语音专线业务,必须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主叫号码只能使用乙方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分配的号码,不得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不得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的语音落地;不得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不得开展回拨业务(包括pc软件/app等方式)的语音落地和转接,不得为__x提供呼叫接续服务;不得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甲方接入乙方语音专线集中管控平台,并遵从相关业务管理要求;甲方需明确语音专线接入用途,不能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如开通呼叫中心业务,甲方应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语音专线接入服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12 甲方使用乙方语音专线业务期间,同一主叫号码对同一被叫号码单位时间内呼叫频次不得超过5次/分钟;对振铃小于7秒的响一声电话以及接续时长小于5秒的异常电话总占比不得超过每日50%话务。若甲方存在上述违规呼叫情况,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语音专线接入服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13 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需加盖甲方公章)通知乙方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未按时如实提供的,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3.2 引入光缆、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及电缆等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只负责局端到接入端(光纤、光纤收发器、ptn/gpn/onu设备、电缆等)的维护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务器、内部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等由甲方自行维护。

3.3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客户端设备情况及业务需求,制定整体解决的技术方案,并负责本协议规定范围内所涉及的工程实施工作,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语音专线业务相关的服务。

3.4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障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3.5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租用专线的开通工作。如甲方在业务受理单中对开通时间另有要求,且业务受理单为乙方所接受,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专线。因下列情况产生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3.5.1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专线的有效距离;

3.5.2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

3.5.3 因无法预见的市政施工、市政审批等原因导致的线路开通受阻;

3.5.4 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进行封网的情况;

3.5.5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及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开通的情况。

3.6 乙方如发现甲方违法使用、违规外呼、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产生用户批量投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语音专线接入服务,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7 乙方为甲方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支持7×24小时故障申告,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乙方实行一点申告,全程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乙方售后服务和投诉热线为:【10086-8】。

3.8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丢失或影响其他客户业务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或维护迟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3.9 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专线施工、割接等可能影响语音专线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并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但乙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3.10 对于甲方的通信费账单数据,乙方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客户通信费账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或用户对乙方收取的通信费存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

3.11 非因法定理由或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传送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并应保障甲方的信息在乙方链路上传送的私密性。对于因甲方原因引起的任何数据丢失或机密外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2 乙方根据甲方的故障恢复时限要求明确线路的sla服务等级。故障主要包括业务中断和一般故障:业务中断指线路完全无法使用;一般故障指线路可使用情况下的其他故障,如线路性能劣化等。sla服务等级区别具体如下:

故障类别专线类型aaa级aa级a级普通级

业务中断跨地市、地市内2468

跨省4468

一般故障跨地市、地市内24244848

跨省

注:故障恢复时限指自甲方提出故障投诉时或出现监控告警时起,至甲方线路恢复正常所需要的时间(单位:小时)。

第四条:开通验收

4.1 在乙方施工完毕后,甲乙双方按照乙方标准规程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业务验收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签署前提出书面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开通验收时,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准进行验收。

4.2 业务验收应在乙方施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共同书面确认,签署《集团专线开通/计费确认单》和《语音专线验收报告》(见本协议附件3和4)。如甲方对工程验收有异议,则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验收未提出书面意见也未确认开通的,则视为验收已通过且甲方已同意开通业务。

第五条:资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5.1 费用项目包括安装调试费、专线月租费和sla服务费和语音通信费。

5.2 安装调试费: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安装调试费,标准资费为1000元/条,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2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5.3 专线月租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线路使用费用,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具体费用以附件2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5.4 sla服务费:乙方根据甲方sla服务的需求,按月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标准资费为普通级专线不收取服务费,a级专线服务费为月租(含税单价)的10%,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20%,aaa级专线为月租(含税单价)的30%,可按照乙方规定进行优惠,具体费用以附件2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5.5 语音通信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语音通信费,费用标准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具体费用以附件2中明确的资费为准。

5.6 专线以乙方业务开通和关停为依据按月计费,首月和末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费。

5.7 若由于专线施工进度问题导致专线分批开通且甲方要求立即使用的,则分批开通使用的部分专线,立即开始计费。

5.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的资费标准依据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提前1周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履行。

5.9 甲方付款方式:【□预付费方式/□后付费方式】。

5.10 预付费方式:甲方应提前预存专线月租费用,若甲方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不足以抵扣次月的月租费时,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5.11 后付费方式:甲方的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甲方应在每个缴费周期(业务开通当月即为缴费周期开始计算的第一个月)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上期费用,第二个月为账款催缴期,由乙方客户经理或10086向甲方进行催缴费和逾期停机的通知,第三个月1日若甲方仍未结清账款,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5.12 当业务暂停达到3个月,乙方有权即刻执行业务注销。

5.13 甲方保证乙方为唯一的收款人,否则不能免除其对乙方的付款责任。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

乙方开户行:【 】

乙方银行账号:【 】

5.14 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变更结算方式,乙方承诺给予配合。若甲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账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变更结算方式,甲方承诺给予配合。

第六条:发票信息

6.1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__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6.1.1 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6.1.2 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6.2 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6.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6.3.1 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2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4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3.5 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3.6 已向甲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4 发票开具

乙方向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6.5 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6.6 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2 因甲方原因导致语音专线未能开通或语音专线已具备开通条件但甲方拒不确认开通的,乙方按照语音专线网络资源实际分配时间开始收取语音专线月租费。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一致即自行终止语音专线业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本协议实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线路建设支出等。

7.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语音专线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语音专线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语音专线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7.4 乙方在租用期间负责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语音专线出现月累计24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乙方须对甲方租费金额进行相应的核减。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语音专线月租费×12个月÷365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乙方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

7.5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索赔的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八条:协议期限

8.1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2 为确保用户的利益不受双方合作期限的影响,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问题。

8.3 如合作期限的执行及续约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相抵触,则应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8.4 若出现下述违约事件并持续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在提前【5】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终止本协议:

8.4.1 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或根据破产法或任何其他资不抵债的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进行公司重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8.4.2 任何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

8.4.3 在收到守约方违约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10】天内进行补救(并且违约方有能力进行补救)。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9.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9.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9.4.1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9.4.2 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9.4.3 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9.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十条:保密条款

10.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10.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10.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10.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0.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10.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0.6.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10.6.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10.6.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10.6.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10.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10.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10.9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10.10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10.11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应当就乙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权利人进行说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说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10.12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1.3 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1.3.1将该争议提交至乙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乙方当地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11.3.2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1.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2.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12.2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12.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12.4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13.1 其他事宜

甲方使用语音专线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13.2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终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的终止期限。

13.3 通知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3.3.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13.3.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13.3.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13.4 如遇甲乙双方有一方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业或新法人应继续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合法地位。

13.5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

甲方:【 】(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软件的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以oem方式成为甲方的销售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oem产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oem预付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预付款项后十天内提供含乙方标志的软件产品(软件光盘)(以下简称oem产品)给乙方,由乙方销售该oem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及用户手册等相关文档可由乙方更改。

乙方推销成功后向甲方按代理价支付软件费用后,由甲方提供注册码给乙方对直接用户软件进行注册。

乙方需支付的货款可从预支货款中扣除,当需支付的货款超出预支货款时,需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款项。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所代理的软件光盘和使用手册

2.甲方提供乙方或其客户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甲方对软件进行不断的升级,保证软件的先进适用性,并提供给乙方及其客户

4.甲方对软件属于编程上的错误或缺陷,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改好软件给乙方及其客户

5.对于乙方提供的软件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对软件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软件给乙方及其客户

6.对于乙方要求甲方对软件进行更改或功能扩充,双方进行协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甲方在最快时间内对软件进行修改并提供给乙方

7.对于乙方要求甲方对软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定制,双方进行协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甲方在最快时间内对软件进行修改并提供给乙方

8.乙方按代理价支付软件款项后,甲方提供注册码给乙方对软件进行注册

9.甲方若对软件代理价进行更改,须在半个月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该oem产品的唯一代理销售权

2.乙方可获得甲方的互联网在线技术支持和电话技术支持

3.乙方只可直销,不得设置下一级代理销售商

4.乙方可自行设定oem产品的直接用户价

5.乙方可要求甲方对乙方进行上门技术支持和服务,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尽力推广oem产品,并及时支付款项

7.乙方单位已不存在或变动,必须尽快告知甲方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所代理的软件或对软件进行解密或反编译、进行非法销售等

第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在两年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本协议有必要延长,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后延长,也可另签新协议。

第四条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没有按时付款、乙方单位已不存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修改所代理的软件或对软件进行解密或反编译、进行非法销售等,本协议即告终止,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

第五条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条附则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乙方支付甲方所需的款项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附件

本协议附海韵数码软件代理价格表:见附件

直接用户价为参考价,其中不包含上门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费用,乙方可在代理范围内自行定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开户行:开户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五

甲方:                                   

乙方: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企业信息化应用领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使用mas(移动代理服务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利用乙方通信网络的资源优势,建设甲方移动信息平台,为使甲方移动信息平台快速建立,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mas一台,租给甲方使用。mas每台价值 元人民币,产权属乙方所有,由乙方对mas进行维护。

2、甲方移动信息应用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应用系统中登记注册的移动电话用户。

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消息端口,提供特定的服务代码 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用户以短消息的形式提供信息服务。

4、乙方提供给甲方mas机身序列号为 。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在乙方授权下负责连接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的业务前置机的开发调试工作,并保证所开发业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损害乙方系统的正常运营,甲方所开发业务系统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

2、甲方应对通过其mas(移动代理服务器)系统发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于甲方的信息错误、滞后或其他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和用户协商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发送的信息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受处罚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必须向乙方明确其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在业务开通前一周将有关服务范围资料提交乙方客户服务部门,并及时更新有关资料。

4、甲方保证其在使用mas(移动代理服务器)信息发布集成服务中所提供或使用的信息和功能服务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不损害乙方的利益,不侵犯合同方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名誉的;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此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业务合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追究甲方相关责任。

5、甲方通过mas(移动代理服务器)向用户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wap push),必须事先征得接收者的同意。因甲方未经接收者同意向其发送信息造成客户投诉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追究甲方责任,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作为信息源接入乙方的网络,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7、用户上行短信至甲方短信端口费用按中国移动短信标准资费收取,由用户自行支付该费用。

8、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详细配置。甲方须妥善管理、使用好乙方提供的mas设备。若出现非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甲方需按设备配置及实际损坏情况进行赔偿;若发生设备丢失,赔偿金额以每台人民币 元计算。

9、甲方负责其信息服务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配足设备管理、信息处理所需的人力和物力,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甲方应在发送给用户的每条短消息中添加甲方名称缩写作为签名,签名必须与甲方注册名称或注册品牌保持理解上的一致,不得使用虚假签名。

11、甲方不得以转售、转租、借用、代发等方式将短消息服务代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以相同ip使用多服务代码或帐号,不得以任意方式将服务代码提供给与移动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个人或公司使用。如果甲方违反以上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负责其通讯传输系统的维护,保障乙方短消息网关(短信中心)到移动电话用户的传输通畅和数据包路由的准确性、及时性,并在合作所获得直接利益范围内承担因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给甲方或注册用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滞后的情况除外。

2、乙方在正常合作中不得以提供给甲方的特定服务代码名义向移动用户发送任何短信息,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乙方、甲方或甲方客户利益的情况除外,由此引起的与客户间的一切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

3、乙方在数据传输、控制方面进行对甲方信息服务有影响的变动时须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甲方。如因上述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甲方而给客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在合作所获得直接利益范围内对于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甲方的mas(移动代理服务器)合作业务和提供业务咨询,并妥善处理用户向乙方提出的投诉,维持畅通的投诉和咨询渠道。

5、乙方保留其对所提供的服务或软硬件使用品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所有权,与甲方的合作不视为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的转移、许可、默许等。

第四条 计费和结算

1、甲方使用mas(移动代理服务器)套餐 元/月(送 条移动网内短信/月,超出后按 元/条收取,移动网外短信按0.1元/条收取),协议签订并正式使用后甲方才开始计费。

2、乙方不对甲方提供其向最终用户所提供的代收、代计信息费服务。

3、甲方通过在乙方开设的集团付费号码 缴费、结算。甲方帐户资料如需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的次月向变更后的账号收款、结算。

4、【后付费客户条款】甲方属于后付费客户,缴费周期为 (月/季度/半年),须在付费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应账款。

【预付费客户条款】甲方属于预付费客户,缴费周期为 (月/季度/半年),预付费客户产生实时欠费及当月末付费账户中预存款金额不足次月的月租费时,即刻执行业务暂停。

乙方全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5、乙方收到甲方划付的费用之日起 日内将合法有效的发票送至甲方。

6、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的业务开通受理确认书后才正式计费。

第五条 发票信息

1、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__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对应税率为:

(1)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0%)

(2)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具体发票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2、若甲方需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1)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副本

d、银行开户许可证

e、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①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发票的,乙方只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已向甲方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开具

(1)乙方向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发票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2)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请甲方指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系人负责发票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甲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当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发票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即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守约方书面提出纠正违约行为的要求后,违约方在十天内仍不能纠正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对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所承担的行政罚款和用户索赔、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用,并应赔偿对方的声誉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系统原因造成甲方发送的短信息发送不成功、丢失、迟延、错误等,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可以合理控制的系统原因,造成由甲方端口发送的短消息发生超出协议业务范围或非指定服务代码等错误时,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根据乙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或根据其他合理原因,乙方对用户停机造成用户无法接受到甲方信息的,乙方不承担对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mas机必须启用短信登录验证功能,若甲方mas机未启用短信登录验证功能导致mas机账号被盗,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甲方使用mas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2、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3、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本协议如果与相关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广西地区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双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若使用到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品牌等信息,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5、鉴于甲方的用户同时又是乙方的移动通信用户,双方应保持客户利益的一体性,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乙方已开通的用户咨询投诉电话(10086-8)均应为注册用户提供热线咨询服务,并明确投诉解决时限。

6、对于业务开发和运行过程中双方相互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用户信息等),及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作项目开发以外的用途,否则须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双方为正常履行合同所需的除外。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甲方应当就乙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向信息权利人进行说明和披露,如甲方未充分说明和披露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甲、乙任何一方政策原因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

9、因本协议而导致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4)甲乙双方上述通讯地址若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变更前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以上通讯方式通知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因变更通讯方式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由变更方承担损失赔偿。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甲方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六

编号

银行:

一、授权你行根据检验检疫局提交的应支付报检费的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直接从存款人账户(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中扣除。并于当日下班前及时将当日收取的检验检疫费汇总划到检验检疫局指定帐户,同时在发生扣款的当日为企业提供方便的帐户余额信息查询服务。

二、本存款人账户同时发生多次费用支付时,授权你行按委托收款人送达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包括检验检疫费和其他委托收款的费用)的先后顺序予以支付。

三、本存款人同意你行对上述帐户按人民银行有关收费办法收费。

四、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收费发票作为本存款人记帐凭证,如仍需银行凭证,可于次工作日至开户银行打印报检的汇总单据。

五、本存款人授权你行根据你行与检验检疫局的合作协议约定,严格按照检验检疫局的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扣划本存款人的检验检疫费,如因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的错误导致扣划错误的,你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上述帐户因被依法冻结、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你行扣款不成功,退回检验检疫局的,你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存款人授权你行为建立检验检疫费委托收款关系而向检验检疫局提供本存款人必要的资料,因此行为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你行无关。

八、本授权必须经本存款人签章后有效,有效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在《代收检验检疫费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有效期一致,如遇《代收检验检疫费业务合作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而提前终止合作的,本委托授权自动取消。

委托付款授权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审查意见: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七

甲方:(总部)

乙方:(代理商)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指定乙方为 地区代理商。

二、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

三、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任务指标:

在代理期限内,甲方将在每个财务年度开始下达本合同附件《财务年度任务书》,内容包括价格体系、回款指标、销售计划、甲方支持和奖励措施等。若无《财务年度任务书》,则此合同无效。《财务年度任务书》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五、结算方式:

甲方与乙方交易按现款现货原则,款到发货,正常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合同生效方式:

自乙方按甲方指定帐号汇入订金 元或首批款万元起,本合同开始生效。若乙方在汇入定金后,连续七个工作日内没把首批余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则本合同自动无效。

七、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

2、甲方向乙方出示 化妆品的三证等有效证件;

3、在协议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供货;

八、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不得向合同约定之外的区域销售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索赔;

2、方负责甲方产品在区域内的品牌推广及品牌形象维护;

3、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共同承担打击市场窜货问题;

4、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举行的统一活动及教育培训;

5、乙方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不得随意降价或涨价。

九、关于订货、验货以及退换货的约定

1、订货处理程序每次甲方根据乙方的电话制作定单,并通过电话核实后,通知乙方打款金额,在乙方将全额货款打入甲方帐号并查收到帐后,三至五天内将货物发到乙方就近处。

2、验货程序乙方收到货物时,应先检查包装箱是否潮湿、变形、破损,封条是否开封,检查无误后才能提货,若发现有异常迹象,乙方必须立即告知甲方并妥善处理。

3、退换货处理程序滞销产品,乙方须先填写《退换货申请表》递交给甲方,在表中应注明退换品种、数量、金额、产品限用日期、退换货原因等项目,待《退换货申请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退换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退换的产品应内外包装良好,距限用日期不超过18个月,包装完好程度不影响再次销售,有塑封和包装封口合格证的,没有开封或损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或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属于质量问题的除外。若不经甲方同意自行返回的产品,甲方不予接收,也不予结算。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往返费用由甲方承担,非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退换货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一次性推出的优惠组合装和每月的特价品概不退换。

十、关于窜货的规定

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得向代理区域外的其他地区以任何形式销售甲方产品,若出现此类情况,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恶意窜货现象将取消当期未兑现的所有奖励,并限期收回乙方向代理区域外销售的产品。

2、对于乙方无法进行收回的产品,甲方将派人收货,收购价与代理价之间的差额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的窜货行为给其他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有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扣留所有未兑现的奖励,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对甲方整体市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4、对于非恶意窜货或者下属经销商、加盟店窜货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将参照以上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其他规定

1、相关处罚约定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①乙方销售甲方品牌的假冒或仿冒产品; ②乙方破产以及债务结算; ③乙方信誉度下降;④乙方低价倾销; ⑤乙方向非代理区域调货、窜货; ⑥乙方连续2个月或不连续3个月未完成合同任务;⑦乙方连续40天未向甲方进货;⑧乙方不配合甲方的整体市场推进计划,造成甲方商业利益损失。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解决。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最新合作办理小饭桌协议书通用八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甲方开通【 】大数据业务的用途为【 】等方面,乙方有能力并愿意向甲方提供【 】大数据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业务的使用、法律法规、各方保有权利、应尽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 “【 】大数据业务”:是一项利用广西移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满足集团客户在【□基础通信□办公管理□营销服务□生产控制□其他】的通信和信息化需求,帮助集团客户提升效率和效益的业务。

2. “【 】大数据业务”收费模式:业务涉及的功能费和通信费等费用由集团客户支付。大数据功能查询按查询次数收取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使用乙方提供的【 】大数据业务,大数据业务包含【 】等功能。甲方应确保在对移动用户进行查询时已经获得被查用户的授权,并且相关查询数据仅限提供给被查用户授权的机构。

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本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付费银行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4. 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在甲方使用业务期间,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包含甲方操作收费应用订购)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前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不得传播封建迷信信息,不得提供博彩有奖、赌博游戏服务及其他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6. 甲方需明确大数据业务使用用途,如甲方虚报使用用途,乙方可暂停向甲方的提供服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 】大数据业务涉及的数据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其它用途,亦不得将该业务涉及数据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

7. 本业务【□涉及 □不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若业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必须先获得用户授权。若因授权问题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 本业务提供的数据及结论是基于乙方大数据技术的输出,仅在双方约定合作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参考,不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若甲方据此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9. 甲方不得向其用户倾倒、散布不受欢迎或者未经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内容。

10.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关于信息安全之各项规定,与乙方签署信息安全责任书。

11. 甲方使用业务期间,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的网络环境使用,妥善保管账户名、密码等账户信息,加强账户管理不得外借,定期更新登录密码(含大小写字母、数字、特殊符号)。

12.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需按照共享信息流程完成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和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若发生泄密事件,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要求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通报、依据合同进行考核、解除合同关系、司法诉讼等。

13.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同时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14.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权力司法及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政策的规定,如《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并与乙方建立业务管理沟通机制,确保符合双方信息安全制度要求。

15. 甲方承诺,甲方基于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发生的业务内容均处于甲方合法经营范围之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及相应资质。甲方仅能将乙方提供的大数据标签服务用于在甲方已获取其客户授权,并明确告知将使用乙方数据进行后续相关业务的情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超出前述范围使用乙方服务。因甲方违反前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对乙方或者其客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客户的全部经济损失。

16. 甲方承担甲方用户授权的采集义务。甲方保证授权的采集在程序上合法合规,授权内容完整真实。甲方与其用户因授权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议与乙方无关,因此导致乙方及用户遭受的任何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17. 甲方确保相关授权行为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的可能。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甲方采集的用户授权文件向甲方提供用户大数据标签信息的行为,并不赦免甲方因授权文件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与本协议约定的一致性等方面存在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

18. 甲方在采集授权过程中,应采用审慎谨慎义务。提供一切手段及技术条件核实相关用户的身份信息,确保签署(或确认)授权文件的行为人为用户本人,且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收集授权文件。

19. 甲方承诺,无论是实体渠道还是电子渠道获得的用户授权,甲方应长久保存所获取的经用户已经签署或确认的授权资料,以及授权相关的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场景资料。

20. 甲方承诺,其要求用户签署(或确认)的相关授权信息,必须根据不同的场景签署(或确认)包含本协议所约定的信息内容的授权文件。甲方不得自行随意减少相关信息内容,亦不得随意加入与上述信息相矛盾的其他信息内容。甲方拟改变上述信息内容,必须经乙方的书面同意。

21. 甲方承诺,客户无论任何原因变更授权内容或取消授权,或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移动号码,甲方均应及时准确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因未知上述信息变化而继续向甲方提供信息数据而被监管机构或客户追究的,由甲方承担最终全部责任。

22. 甲方应提供一切便利及物质、技术手段,保证乙方对相关授权的核验。如发生客户就授权事宜的投诉或诉讼追索,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乙方可能采用的公证等相关手段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

23. 甲方应根据业务需要投入相应的软件及硬件系统,保证相关数据的安全,做到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甲方应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则及操作制度,确定各部门、岗位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信息安全义务落实到人,落实到岗位。

24. 甲方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5. 甲方有义务就其预感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与乙方对接系统相关的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能保护其业务系统,造成乙方所提供的业务数据在甲方侧发生泄露,或他人通过甲方系统发布指令而获得相关业务数据而造成相关数据泄露,甲方均应承担最终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及相关客户带来的损失及相关由此发生的追索费用。

26. 甲方承诺保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安全性,甲方从乙方获得的用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对外提供含用户信息的分析结果,不得将从乙方获得的信息用于除本协议约定事项之外的任何其他业务及用途,不以任何方式存储乙方提供的数据,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基于本协议获得的信息。因违反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害其用户或乙方的权益的,甲方应赔偿用户和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并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7. 甲方设备应符合可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技术标准等,不得影响乙方网络的安全。如果出现影响乙方网络安全的隐患或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并有权暂停相关业务。因甲方设备不符合乙方要求的相关技术规范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性、稳定性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业务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28. 如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数据查询服务而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投诉时,甲方应配合解决或应乙方需求给予一切有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用户授权文件、查询资质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9. 甲方须在每次业务请求时向乙方提供需提供身份验证服务的手机号码及此次交易的流水单号,甲方应在乙方需要时(如用户投诉处理时)根据交易流水单号提供对应的交易详情。若甲方出现伪造流水单号或根据流水单号无法提供交易详情,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0. 甲方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应用的用户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甲方只能对经过授权的用户提供身份验证业务,并做好对用户产生相关投诉后的解释工作;如因甲方原因未妥善处理咨询、投诉或未做好主动向客户告知和解释的工作,给乙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负责消除影响。

31. 当中国移动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新要求时,乙方应及时明确相关服务要求,双方共同协商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业务资费价格发生政策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协议资费价格。

2. 乙方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业务。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在不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进行日常平台检测和软件升级;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平台进行检测和软件升级。如因乙方网络系统升级或改造,可能影响甲方业务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过官网公告、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5. 如果发生网络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因乙方网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尽早排除故障。

6. 如乙方及其上级公司检查、通报发现甲方存在上传淫秽色情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所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公众举报或政府部门通报,乙方将第一时间以公司函形式向甲方通报。同时,乙方有权先关停、后查证处置所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在双方对事件进行核验、查证期间,乙方不予复通业务使用,待核验完毕后视实际情况予以恢复或关停。

7. 自乙方公司函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要对事件本身、影响评估、风险评估,人员管理情况、上传内容操作记录等内容予以答复。同时,甲方还须出具事件报告书,报通管局、乙方及乙方上级公司(即广西移动)进行说明。涉事客户逾期未按规定回复,公司有权单方面关停网站和终止合作。

8. 如甲方利用本业务从事了给乙方及中国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上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乙方将依法保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计费和结算

1.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以下产品服务,收费标准为:

1.1收费标准:按次查询,包含 __ 查询功能__次,【 元】/【 】、 __ 查询功能__次,【 元】/【 】、 __ 查询__次,【 元】/【 】、 __ 查询功能__次,【 元】/【 】。

1.2年套餐、季度套餐,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中长期套餐服务,业务使用周期默认为一个季度、一年,在业务成功开通并一次性支付业务费用后,无需再按月支付费用。如甲方在未满一年或一个季度内申请终止使用业务,乙方无需退费。

2. 集团账户是指,专门用于甲方申请开通的产品扣费、缴费用途的虚拟账户,由乙方客户经理办理开通。

3. 甲方员工和用户因回复本业务服务代码短消息而发生的短信费,由甲方员工和用户承担,由乙方向甲方的员工和用户收取,展现在其手机号码月结账单,与甲方无关。

4. 账单费用: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结算金额以及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5.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现金 □其他方式】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次付费,并向乙方索取发票。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6.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行号:【 】

账号:【 】

乙方账户信息: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行号: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 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 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 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第七条 用户授权

1. 甲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客户授权,甲乙双方约定的授权方式为下述第【1、2】项:

(1)实体渠道:甲方用户线下办理业务时,在柜台通过签署纸质授权书,同意甲方向乙方查验其移动用户在网时长信息。实体渠道授权书中应包含如下内容:“本人/我们提供的手机号为本人/我们的有效联系方式,本人/我们同意并授权贵行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包括相关电信运营商在内的第三方查询、核实本人/我们的移动用户在网时长信息,同时同意包括电信运营商在内的第三方查询结果反馈给贵行,用于核验本人/我们的移动用户在网时长信息。”

(2)电子渠道:用户使用甲方app、网上银行时,甲方推送、弹出相应对话框或提供相应功能界面,用户可勾选同意。电子渠道授权书中应包含如下内容:“本人/我们提供的手机号为本人/我们的有效联系方式,本人/我们同意并授权贵行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包括相关电信运营商在内的第三方查询、核实本人/我们的移动用户在网时长信息,同时同意包括电信运营商在内的第三方将查询结果反馈给贵行,用于核验本人/我们的移动用户在网时长信息。”

2.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对相关授权的采集程序及授权内容有新的要求,双方应协商变更相关程序及授权内容以满足上述要求。

第八条 授权检查

1. 如甲方采用实体渠道采集用户授权,甲方须保留纸质授权书,保留期限为永久,乙方有权对纸质授权书进行常规或特殊核查验,甲方应给予配合。

2. 如甲方采集电子渠道采集用户授权,乙方有权对甲方采集授权的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技术核查,如乙方认为该系统存在系统风险漏洞,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3. 双方承诺,每隔半年对用户信息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联合自查及互查,记录查验情况及时消除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4. 甲方承诺及知晓,鉴于授权文件由甲方采集,乙方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且乙方对授权文件的查验并不豁免甲方对相关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业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 】业务,收回为甲方提供的号码、资源等服务内容,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承担。

3. 若甲方存在严重范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等严重情节,造成乙方不良社会影响、商誉受损、经济受损,乙方除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它赔偿责任。违约金=业务月功能费*(t-已使用月份数),t等于签约月份数。当甲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进行索赔。

4.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在本协议项下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应超过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总和。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

ü 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

ü 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ü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ü 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ü 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ü 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ü 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 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市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市进行仲裁。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5.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6.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3. 当甲方提出变更业务资费等内容,经双方同意后,甲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三要求填写后交乙方办理,变更内容统一从次月起1日生效。变更后,本协议内容则变为以受理单(附件二)内容为准,该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涂改无效)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3. 本协议有以下附件: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信息安全责任承诺保证书

在项目合作中,承诺方为保证相关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移动”)做出如下承诺:

1. 保密信息:指广西移动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可视方式为承诺方提供的,以及承诺方在工作中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可视方式所获悉的,广西移动认为应当予以保密、不欲公开并且适当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有关中国移动通信的客户,以及有关广西移动及其关联公司(包括广西移动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的所有信息及其有关载体。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广西移动及其关联公司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秘密和合同/协议条款,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

3. 保密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中国移动通信客户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信息、客户位置信息、客户通话记录、客户话单信息、客户短信和彩信内容、客户订购关系等。以上保密信息分别存储于以下系统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通信的boss系统、网上营业厅系统、经营分析系统、统一dpi系统、cdn系统、本地网核心交换网、关口局、信令监测系统、网优平台、话务网管系统、厂家omc系统、短信中心、短信网关、数据业务监测系统等各类业务及网管应用平台系统。

有关广西移动及其关联公司可能与中国移动通信的客户产生关联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广西移动或其关联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市场策划、招标投标、合同、网络与系统的保密信息及其有关载体,以及承诺方在任职期间编制、使用或持有的与广西移动或其关联公司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及其有关载体。

4. 承诺方完全理解并且同意,承诺方对上述保密信息只有基于岗位级别和职权范围内的有限的使用权,并没有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解释权等在内的其它任何权利。承诺方承认广西移动及其关联公司对于上述保密信息的一切权利和/或利益。承诺方应根据保护广西移动利益与保护中国移动通信的客户利益的原则,对承载上述保密信息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予以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泄漏或遗失。承诺方除应妥善保存上述保密信息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他人从承诺方处获取上述保密信息。无论广西移动的保密制度有无规定或规定是否明确,承诺方均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妥善保存或保管上述保密信息或其载体,维护中国移动通信的客户以及广西移动及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5. 承诺方完全理解并且同意,仅在本岗位级别和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中使用保密信息,绝不为与上述工作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6. 承诺方完全理解并且同意,承诺方在合作中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任何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如果由于承诺方违反上述保密承诺而导致广西移动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来自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承诺方应承担广西移动或其关联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果广西移动或其关联公司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权向承诺方进行追偿。

7. 承诺方完全理解并且同意,承诺方应对上述保密信息及其任何部分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保密信息失去其保密性质并为公众所知悉之时为止;

8. 承诺方完全理解并且同意,如果承诺方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保密义务,广西移动有权选择采取以下措施:(1)终止相关业务合作。(2)对承诺方提起违约或侵权民事诉讼,要求承诺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广西移动或其关联公司在商誉方面或经济方面的损失。

承诺方(盖章):

承诺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