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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范文(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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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范文(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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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自己,更明确地制定目标和计划。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保持客观、简明扼要的风格。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一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二

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电话********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大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5月进入上诉人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时被派遣至*****研究所工作。被上诉人最后一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3月31止。9月1日,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妥之处。且被上诉人205月之前与上诉人并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月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与***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与***研究所对此也均无异议。即使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也只应支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三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_____年_____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以及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__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__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四

申请人:李×,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州市××区××厂职工,住广州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广州市××厂。

地址:广州市××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郑××职务:厂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李×诉被申请人××××厂工伤索赔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广州市××厂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给××工伤期间工资,医药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共计×××万元。“可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付给限定期间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五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可以按照下面的格式写。

离婚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无业。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_______________元。

3、共同财产适当分割。(具体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和被告经人于_____年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一女孩,取名__________(介绍子女近况)。

介绍婚后生活情况,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之贵院,望贵院判如诉请。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六

(2013)宣区刑初字第161号。

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贾某某租赁宣化区河子西乡朱家庄村杨某某位于该村北面的大院,在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共同开办“绿色田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法国朗德鹅种苗和种鹅业务。被告人王某甲、贾某某违反《_畜牧法》第二十二条、《_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种畜禽,其行为均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楼惠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1、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行政违法;2、二被告人养殖的是商品鹅,不能认定为种鹅;3、在畜牧法和种畜禽条例中,没有涉及刑事犯罪处罚的规定;4、所有证据显示,贾某某主观上不明知需要办理相关证照,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贾某某违反《_畜牧法》第二十二条、《_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种畜禽,其行为均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提出自己没有经营种鹅,从山东进的都是商品鹅,一批是朗德鹅,一批是莱茵鹅,;对其提出公司的名称是龙跃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不是绿色田园商贸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朗德鹅和莱茵鹅数量是5250只,销售额为440000元,不认识金某某,没有与金某某合作过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贾某某提出不认识金某某,大概记得销售了7000只左右的鹅,销售金额也没那么多,种鹅是用来合作社内部自产自销的,不是用来经营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提出其中有一部分鹅进行换购,自己主观上不清楚,也没有相关部门通知过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提出在畜牧法和种畜禽条例中,没有涉及刑事犯罪处罚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甲、贾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故其二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被告人贾某某无罪。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七

申请人:xxx,男,55岁,汉族,住丰乐路南楼4单元1楼66号。

被申请人:xx市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郑州市福寿街96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xx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20xx年、20xx年2年的工资共计元。

3、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交纳的统筹金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喜妞自19xx年以来,一直在被申请人郑州市食品公司上班。19xx年9月14日夜,因单位发生火灾,申请人因救火受伤。19xx年11月24日上午单位派申请人出外购物,发生车祸,随后住院治疗,肇事单位也对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19xx年,申请人身体基本痊愈,就向单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单位领导说申请人身体刚刚恢复,并且单位目前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适的工作就给申请人安排,并说在家休息并步影响工龄和长级。申请人就信以为真,这一等就是十几年。每年单位都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申请人都要求上班,每次单位都是说再等等。虽然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但是,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由申请人缴纳,并且承担了本来应当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申请人由于没有了生活来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饭,只好学习修理自行车,靠修车微薄的收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现在实在是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存,只好付诸法律,请求归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20xx年,被申请人又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又要求安排自己的工作,可是,被申请人仍然继续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xx年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20xx年未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退还申请人多向被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请依法裁决。

xx市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xxx。

日期: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八

(2014)东三法刑重字第5号。

被告人李某甲在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村经营东莞市必优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优迪公司),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李某甲在必优迪公司其他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香港富兴彩球有限公司的委托,超经营范围生产了大批枪帽、单某、准星等仿真枪零件,并通过东莞市友通国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将其中一部分仿真枪零件(约价值人民币24万元)运至香港交付。随后,李某甲将相关订单、销售单据予以销毁。上述销售所得款项均未经必优迪公司账户入账,全部归李某甲个人支配使用。2011年12月6日10时13分,公安人员将李某甲抓获,并扣押了枪形物品2支以及枪帽、单某、准星等零件一批(约价值人民币万元)。经鉴定,缴获的枪形物品2支是仿真枪;缴获的枪帽、单某、准星等33种零件均是仿真枪零件。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李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理由是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_零部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提交了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检验报告书,该鉴定意见仅以外观特征为基准认定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仿真枪和仿真枪零部件,未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能(杀伤力)作出测定。公诉机关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的性质。即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是枪支还是仿真枪,若属于仿真枪,是否对人身有伤害力,是否明显区别于玩具枪,公诉机关均未能举证充分证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对涉案枪形物品及零部件性质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达不到定罪的标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宣告被告人李某甲无罪。

被告人李某甲无罪。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九

诉讼请求:

1、撤销_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月x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8月5日至20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7月至2011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上海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二〇一五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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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一

(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

被告人牛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和运输卷烟4250条,非法经营数额为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地域运输烟草的行为,是受行政处罚调整的范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万元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在能够查清购买价格的,应当按照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的数额。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_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被告人牛某甲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甲无罪。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二

在朔州市邮政储蓄银行会议室,召开了2013年第三季度案防工作会议。市局王宝明局长、市局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县区局长参加里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督保部通报三季度案防工作情况合规经营和案件防控是邮政金融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但在三季度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的小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案防学习和警示教育不够;2、安防设施运行情况登记不全面,存在提前填写或过后补登现象;3、各类预案制定不精细、演练组织不及时;4、对金库、运钞的检查频次没有达到规定标准。5、金库单人值守较为平凡,也存在无人值守现象;6、个别金库出纳在工作结束后忘记布防,最后还得市局监控中心代为布防。

总之,安防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够到位,人防质量有了折扣,致使物防和技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加快推动案防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遏制违规违章现象,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各单位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既要检点自己行为职责,又要指导好员工规范操作,促进员工跟进标准化。

2、深度推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作,让案防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和每个操作环节中,营造出“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案防工作中能够遵守制度、规范操作。

3、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嵌入到各种工作中。

4、扎实跟进监督检查,强力指导、督促整改、加大考核,要全面落实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起“金融安全无小事”的风险意识,确保案防取得实效。

5、继续保持好与银行的合作,共同部署好案防工作、开展好案防活动、落实好案防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

二、市邮政局王宝明局长作讲话。

1、充分认识案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和艰巨性,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摒弃任何盲目乐观或松懈厌战的情绪,坚持警钟长鸣,强化案件防控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前应对和防范。

2、加强邮政生产环节管理,从源头上做好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要加强案防知识宣传培训,构建合规文化,增强遵纪守法和合规履职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案防知识培训;二是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监督,尤其是加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三

被告:岳芳芳,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

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10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

而申请人岳芳芳2010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

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年11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201月1月—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7年12月26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本劳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

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双罚工资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

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

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

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

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四

(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

2015年2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祥驾驶赣bd1807小型面包车,装载从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市场、桂东县寨前镇、流源乡等地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收购的卷烟,由湖南省桂东县运往江西省赣州市准备销售给马某勤等人,当途径江西省上犹县平富乡上寨路段时被上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工作人员拦获,当场在车内查获卷烟“芙蓉王”(硬)333条,“中华”(硬)112条,“中华”(软)4条,“南京95至尊”1条,以上卷烟共计450条90000支。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元。

本案被告人黄某祥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经营期限内,该许可证只许可行为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零售购进烟草制品,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有零售许可证所进行的其他烟草制品销售行为都得到了许可,行为人超出许可范围也属于未经许可,无准运证跨地区运输烟草并用于销售,也属于未经许可,均属违反行政许可的非法经营行为。

黄某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没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多次非法进货、跨地域运输、批发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黄某祥的刑事责任。

1、黄某祥作为合法经营烟酒的业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专卖许可证,具备从事烟草销售的资格,不存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情形,并没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关于非法经营包括的四种行为,并非无证经营,只是经营中有违规行为,触犯了行政法规,不能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_烟草专卖法》、《_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仅对七种行为规定了有刑事罚则:(1)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2)倒卖烟草专卖品;(3)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4)走私烟草制品;(5)暴力对抗烟草执法;(6)执法人员私分罚没烟草;(7)执法人员徇私舞弊。黄某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七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烟草批发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明确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黄某祥无罪。

2010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均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该条未明确规定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烟草批发及跨地域经营的情形是否属于无证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为宜,即黄某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经营期限内从事了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向他人多次超范围和地域销售卷烟的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原审法院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撤销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黄某祥无罪。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五

(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89号。

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东泽以金盾公司名义与陕广电报社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金盾公司(该公司已于2012年2月21日被陕西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投入全部运营资金作为合作条件,联合出版经营《陕西广播电视报-警务周刊》,并享有完全的管理权及经营权,在合同期间全部经营收入及其它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陕广电报社每年享有固定收益分配的18万元至19万元。双方协议生效后,刘东泽成立《警务周刊》(后改为《法治周刊》)报社并自任社长,利用没有新闻资质人员采编《警务周刊》,二年多的时间里共出版55期,277000份。通过邮局及上门向各个公安机关免费赠送,另以征订费、建站费、宣传费等形式向单位或个人收取万元,同时向陕广电报社缴纳固定收益万元。经陕西省新闻出版局认定,金盾公司出版的《警务周刊》、《法治周刊》、《警务周刊合订本》属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刘东泽作为原金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海平作为原陕广电报社的法定代表人,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郝国庆作为原陕广电报社执行总编,起草并代表单位与金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在合作期间主要负责报刊的审阅工作,系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泽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金盾公司与陕广电报社不是非法转让、出租刊号的行为,金盾公司负责资金投入、报纸的组稿、排版等辅助工作,双方系合作关系;《警务周刊》是以陕广电报社合法刊号出版的增刊,属于一号多刊,不属于没有资质进行违法出版,因此,认定《警务周刊》为非法出版物的基础不存在;陕广电报社未申请备案,也只是违反了《出版条例》的规定,应当被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制裁;《警务周刊》是否经审批没有证据;《警务周刊》出版发行基本都是赠阅,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有根本不同,依法应宣告刘东泽无罪。

陕广电报社没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陕广电报社是在文化单位进行改制过程中与金盾公司联合出版《警务周刊》,这种合作未被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陕广电报社没有出售或转让刊号,不存在利用出版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警务周刊》内容健康,采用免费赠阅,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特别严重的情节;陕广电报社收取的固定收益,包含有人工、水电、房租等投入;在办刊期间出现的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能定性为扰乱市场秩序;省新闻出版局认定《警务周刊》为非法出版物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综上,陕广电报社不构成犯罪。

陕广电报社与金盾公司是合作办刊,不存在出售、转让刊号;省新闻出版局认定《警务周刊》为非法出版物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与无资质的单位合作办刊、一号多刊的现象在报刊出版业普遍存在,《警务周刊》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陕广电报社没有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故应对王海平宣告无罪。

陕广电报社系合法出版主体,《警务周刊》的出版单位是陕广电报社,出版权在陕广电报社,陕广电报社没有转让、出租刊号;郝国庆是受领导指派签订《合作协议》,没有参与实际出版,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陕广电报社及郝国庆均不构成犯罪。

1.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经查,《警务周刊》等的稿件来源,以公安系统通信员提供为主,报道的均是公安系统的执法活动、法制宣传等,内容是积极、健康的,没有刊登《出版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内容,《警务周刊》等的出版没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亦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因此,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2.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经查,《警务周刊》等的发行方式主要是给公安机关邮寄或直接递送,且以赠阅为主。期间曾对外征订,但征订对象仍以公安机关为主,所以虽然发行27万余份,但范围有限,以征订费、宣传费的名义共收取万元,经营数额较小。因此,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3.陕广电报社与刘东泽是否有事前通谋。所谓事前通谋,就犯罪而言,其特点是,在着手进行具体行为前,对犯什么罪、侵害对象是什么、行为人各自有什么分工、行为应怎样进行等都有大致的计划,且各人在实施行为前已了解到是在犯罪并与他人相互配合。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经查,陕广电报社与刘东泽并不能认识到合作办刊是否违法,继而做出是违法行为的判断。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事先存在违法性认识,有合谋出版非法出版物的故意。

4.《警务周刊》等刊物是否是非法出版物。经查,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未确定金盾公司是否实际从事了非法出版行为,且在未涉及陕广电报社责任的前提下,即得出《警务周刊》、《法治周刊》、《警务周刊合订本》是非法出版物的确定结论,不客观、不准确,且违反了相关规定,未经指定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因此,认定《警务周刊》等刊物是非法出版物依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泽、被告单位陕广电报社及被告人王海平、郝国庆出版《警务周刊》等刊物的行为,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亦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东泽、被告单位陕广电报社及被告人王海平、郝国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刘东泽、被告单位陕广电报社及被告人王海平、郝国庆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东泽无罪。

被告单位陕西广播电视报刊社无罪。

被告人王海平无罪。

被告人郝国庆无罪。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六

某电子公司单方面将符某某的岗位津贴设置为考核工资,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领取该工资,没有完成则不能足额发放,变相降低了工资,并因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将其从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离职。因符某某仍在处理客户相关事宜,电子公司遂口头辞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及符某某的业绩,以及有关销售不达标处理的规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岗位津贴从原有的2000元降为0元,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调整工资结构协商一致。电子公司在此情形下解除与符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向符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精选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案例篇十七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调解。

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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