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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抚养孙子申请书通用 协助抚养孙子申请书通用范文(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7 16:37:39 页码:7
协助抚养孙子申请书通用 协助抚养孙子申请书通用范文(二篇)
2023-01-17 16:37:39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协助抚养孙子申请书通用一

乙方: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生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在________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婚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生育一女/子,名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儿子 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抚养费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抚养费。

2、乙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________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共同生活________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________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_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_____万元;

⑶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________的____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 ⑷房内物品和________归甲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________号________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甲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________元。

七、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女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协助抚养孙子申请书通用二

新的《民法典》于20__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__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xx年初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之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草率结婚,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已经被认定为事实婚姻,19xx年生育儿子。

感情破裂因素如下:

一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 无没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二 是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言恶语、拳打脚踢,使原告精神上、心灵上长期受到打击及折磨,家庭暴力让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三 是被告赌博上瘾,经常成天成夜泡在赌场不回家,家里的财物以被他挥霍一空,

四 是更令原告伤心的是被告还在外拈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让原告真正对家庭婚姻生活感到绝望。后经我多次苦心规劝,多方调解,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五 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已经达到___年之久, 双方不尽忠诚、同居、抚养等夫妻义务,在生活上各在独立互不参与,经济上分开,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以经深深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在数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之下,夫妻之间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的为使原告身心不再受到伤害.今后能过上正常人应该过的生活,还原告一个尊严,现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打官司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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