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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报告(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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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报告(9篇)
2023-01-17 16:55:29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一

(一)大力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

3月29日上午,由郓城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唐塔广场隆重举行,县政府张俊阁副县长、县医疗保障局梁海涛局长、县卫健局罗永增局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出席了启动仪式。现场悬挂条幅20余条,设置展板8块,政策咨询台、问题投诉台各一处,现场接受咨询200余人次。活动开展以来,全县共发放宣传材料10万份,制作宣传图板280余块,悬挂宣传条幅580余条。

(二)精心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

郓城县年初县内定点医疗机构60家,定点药店(包括连锁的药店)60家,县医保局多次召开了医保基金安全自查整改工作推进会,对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查整改的内容、整改的时间段、完成的时限以及整改报告上报节点都作了明确要求。

(三)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全面检查

医保局成立伊始就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全县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了多次现场检查。同时召开了3次定点医药机构座谈会,全面梳理排查以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5月23日前,检查了县内公立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21家,县外定点医疗机构18家,边检查、边总结,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水平。随后,我们重点开展了“5·23”医保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和“回头看”专项行动、打击欺诈骗保“风暴行动”、新一轮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打击欺诈骗保“百日攻坚”行动等。根据行动工作要求,我们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60家,县外定点医疗机构18家,定点药店60家,做到了全覆盖检查。同时我们针对有举报线索的案例,开展重点检查,一追到底。全年累计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含卫生室)466家次,重点检查医疗机构27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各定点医药机构都现场进行了反馈,下达了整改意见。对医保基金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保基金支出的第一责任人做出了重大贡献,各单位都成立了医保办,充实了医保基金管理人员,制定了医院内部医保基金管理办法,完善了医保基金报销内控流程,提高了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了医保基金的规范、合理、合法使用。医保基金按月及时拨付,减轻了各单位的垫付压力,参保群众的各项医疗待遇也得到了保障,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稳步提升,对医保工作的满意度也大幅提高。总之,通过医保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医保基金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医保基金的安全得到了保证。县委、县政府对我县的医疗保障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市医疗保障局主要领导也多次到我县指导、参观,对我县的医疗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了认可,2019年度,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在全市综合排名第二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医保基金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

一是二级公立综合医院、公立专科医院存在主要问题:各种医疗服务行为基本规范。主要问题是病历中部分检查报告单无医生签字或医师签字不及时,有个别项目收费不合理。二是二级民营综合医院存在主要问题:抽取的病历有个别无长期医嘱、病程记录;入院记录、医嘱无医生签名;费用清单有缺失;手术耗材记录不规范;辅助检查过多、用药超标;康复理疗项目日均数量多且收费偏高。三是一级公立医院存在主要问题:病历书写质量差,病程记录、出入院记录或三级医师查房医生无签字或签字不及时;各种检验检查单据缺失、医嘱和费用清单不一致等问题;中医康复治疗项目多,中药用量偏大;药房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住院指征掌握不准,个别老年病号长期或高频次住院;存在各种降低住院标准、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重复住院、小病大治、过度用药等行为。四是一级民营医院存在主要问题:医师、护士、医技、药师均存在无资质人员上岗现象;部分有资质人员存在挂证行为,人员不在岗。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现注册医技人员与审批时提交的医疗技术人员情况严重不符;病历书写不规范,医生签字不及时,病程记录缺失和检查报告单缺失;中医治疗项目过多,个别项目收费乱;有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行为;住院指征把握不严,个别病人重复住院;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不全,单据缺失,加价幅度偏高,管理混乱;病人交少量现金住院和吃饭,有诱导住院嫌疑。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四个最”和“六统一”为原则,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构建长效机制,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一)发挥医保专家库的专业化作用。县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建立郓城县医疗保障专家库的通知》(郓医保发【2019】24号),建立了医保基金监管专家库,由医学、信息、财务、审计、统计等专家组成。协助县医保局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检查、抽查和案件查办中的数据比对、财务审计和病例分析等。

(二)试行中医康复理疗规范化制度。细化康复治疗的原则、对象、时间、费用等标准,对中医康复理疗项目进行规范,按病情制定每天医保基金补偿限额,促进康复理疗项目的优化管理。

(三)全面推行医保医师制度。我县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已经通过县长办公会同意实施,郓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郓城县医疗保障服务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郓政办发【2019】21号),对违反医保基金监管规定的医保医师进行不同程度的扣分处罚,年度扣满12分的将退出医保医师队伍,所开具的处方将不能医保报销,而且,违规的医保医师评优、晋级都将受到影响。

(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医保办作用。进一步完善医保办工作机制和流程,发挥其在医保局和医疗机构间的桥梁作用,将有关医保基金监管政策传递到医疗机构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医疗技术人员。同时将医保基金报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医保局进行反馈,不断改进和提升我县的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稳步推进信息化监管。已开通运行智能监控系统的有郓城县人民医院、郓城诚信医院,这两家二级医院的医保报销额度占到全县居民住院医保报销总额的二分之一左右。今年将继续扩大医保智能监管的覆盖范围,逐步将全县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到智能监管网中来。

(六)开展第三方监管创新试点。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工作。医保基金监管涉及医学、财务、审计、统计、信息等各个方面,通过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解决“政府的监管能力不足”的难题。第三方监管的引入和使用,除了强化专业性和独立性之外,对优化和促进行政监管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

(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开展医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建立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围绕医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医保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医保基金规范使用情况等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开展综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形成守信有激励,失信受惩戒的格局。

(八)强化协议管理和内部控制。1、规范协议内容。我们将根据省市有关医保基金监管的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协议内容,明确违约行为及对应处理措施。特别要针对以年度总额超标为名拒收医保病人、以医院缺药为名让参保患者院外购药以及滥用辅助性、营养性药品等过度医疗行为,加大约束与整治力度,增强协议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加强协议管理。今年我们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人工检查与智能监控、事先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全方位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稽核。严格费用审核,规范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通过智能监控等手段,实现医疗费用100%初审。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等方式复审,住院费用抽查复审比例不低于5%。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虚计费用、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针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

同志们,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医保基金透支了,医疗保障就是空谈。基金监管是医疗保障的首要政治任务,医保基金是人民的救命钱,绝不是“唐僧肉”。在新的一年里,县医疗保障局将联合公安、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继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各定点医药机构也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自律,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任何定点医药机构的骗保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从严、从重顶格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二

为增强“两机构一账户”单位基金安全责任意识,把“用好医疗保障基金”落到实处,根据市局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扎实推进,现将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传达,贯彻市局文件精神,认真宣传学习。将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安排部署。

(二)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具体负责活动的实施与组织协调。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开展的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医保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引导“两机构一账户”单位学法守法,营造遵纪守法氛围,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1、组织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开展以待遇保障是否到位,内审制度和基金审核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违法行为等为重点的自查自纠工作。

2、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对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问题指南》认真查摆自身问题,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认真严肃对待自查自纠工作。

3、结合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查看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查摆问题是否深入彻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情况。

将按照市统一部署,持续纵深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相关单位查真查实。探索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四

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在全院职工关心支持下和各临床科室积极配合下,通过医保科职工的共同努力,顺利的开展了各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1、20xx年与我院签署定点医院协议的行政部门有:

1)1月份与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2)3月份与神木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3)5月份与神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4)榆林市工商保险服务中心。

5)神木市民政局。

6)铁岭市城镇职工医保中心未重新签署的,都延续之前的协议。

2、认真学习宣传各险种的各项政策规定,并贯彻执行。实时更新合疗政策宣传栏;定期公示补偿信息表;每月底给榆林市医保、合疗等各部门办公室上传报表。每月去合疗办公室报送报销资料。快递邮寄病历38份(含85份病历)

3、定期到临床科室了解合疗管理情况,帮助解决合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季度统计各科室收治合疗患者的费用情况并做分析,按时发放至各科室,让各临床科室都能了解、掌握合疗患者的费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4、汇总季度各科室收治的合疗患者人数给与奖励,对于违反政策的个人及科室给与处罚,并将季度奖罚汇总表交由经营办发放。

5、医保、合疗运行情况

1)合疗:上半年(1-5月份)共报付合疗患者247人次,(包含神木县患者162人次)住院总金额共计695377.49元。住院补偿金额498754.6元,申请合疗基金515275元。合疗基金结余16120.41元。人均住院费用2815.29元,住院实际补偿率为74%。合疗患者平均住院日为5.3天。药占比为15.5%,自费药占比为10.8%。单病种执行率90.4%。各项指标均达到合疗政策要求,在榆林、神木两市合疗办的多次督察中均受到好评。暂无门诊慢病与大病补助。

2)医保:(榆林)

门诊:门诊目前已累计刷卡97人次,总金额20067.74元。

住院:报出12例患者。住院总金额为51098.5元,医保垫付38934.68元,患者自负12163.82元。

3)民政:共报付9人次,医疗费用33662.97元,民政补助4035.41元。

4)扶贫:共报付精准扶贫人员5人次,总医疗费用14359.69元,报销金额1318.22元,报销比例达92%。

1、跟未结款的各县合疗办催要合疗补偿款。

2、我院1月份已经被批准成为鄂尔多斯医保局定点医院,但由于网络原因一直开通不了,现正准备签署协议

3、匹配上传鄂尔多斯医保三大目录,且已与鄂尔多斯医保局网络对接成功,准备试运行。

4、陕西省社保卡读写设备已经接入,由于社保卡一直未放发,暂未运行。

1、进一步加强医保、合疗政策的学习和宣传,严把审核关,提高医保管理的科学性与技巧性,更好的为患者为临床服务。

2、进一步密切和医保、各合疗办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3、加强与各临床科室的沟通,指导各临床科室执行好医保、合疗等相关政策,尽力减少因工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五

同志们:

今天,市局组织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全市医保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刚才,各县区汇报了各自上半年工作情况,结合形势发展进一步校准明确了下半年努力方向,大体上执行了年初工作会议要求,取得了较好成效。景成、大伟、丁辉三位局长就分管工作讲了意见,青龙书记就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了具体要求,我都同意,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下面,讲四点意见。

半年来,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紧紧围绕“守住一个目标、树牢四种意识、理顺三个关系、培树三种精神”的总体工作思路,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作为,勤奋工作,各项重点工作实现了新进展,取得了新成绩。

一是站位大局落地有声。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调整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基金预付制改革,实行向各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划拨预付金制度(已拨付445万元),同时足额预拨其他医保基金;积极落实特殊报销政策,已为8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报销医疗费用26.4万元(医保报销15万元),7例疑似患者报销医保费用1.04万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主动适应防疫阻击战转化为常态化防控的新形势,做好医疗保障政策科学调整和有序衔接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全力帮助因疫情影响收入下降的医药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共渡难关。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从减征、缓交两方面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截止到六月底,全市共为4946家企业减免医保费1.18亿元。

二是基金运行趋稳向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首次实现“双降”。即:基金支出总量大幅度降低。上半年,基本基金支出8.4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9%;月均基本基金支出1.41亿元,较上年同期月均减少支出5192.9万元,共减少基本基金支出3.12亿元。基金运行各项指标大幅度下降。上半年全市城乡居民住院195074人次,住院基金支出7.12亿元,人次均住院支出3649.36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29%、32%和3%;住院率为14%,转诊转院率为11%,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5%和10%。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受疫情防控和减征因素影响,预计2020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将出现政策性亏损,但全市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率仍能保持在8.5个月。就当前基金支出情况看,如下半年管控到位,全年基金收支形势相对乐观。

三是医保扶贫基础夯实。全市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6.14万人全部参加居民医保,实现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全覆盖。全市落实个人缴费资助1.15亿元,参保率和个人缴费资助率均达到100%,实现了“双百”目标;市域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截至7月31日,今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计96.23万人次落实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提高待遇1.66亿元;今年新认定门诊慢性病15571人,为12.44万人次落实门诊慢性病待遇2602.89万元。

四是基金监管持续发力。启动了以“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认知度,使人民群众清楚认识到打击欺诈骗保就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了积极成效。扎实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存量“清零”专项整治工作,全市290家医疗机构整改存量问题1693个,涉及金额12433.14万元。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督导检查10个县区,检查定点医疗机构18家,查实违规资金5565万元,大部分违规资金追缴完成。

五是药品集采平稳有序。跟进落实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全市285家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1家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28家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38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共采购77种117个品规药品,累计采购金额7154万元,节省资金1.72亿元。首次开展了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异常行为的通气提醒工作,提取了全市452家定点医疗机构54030条药品采购异常数据,先后对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等8家市本级医疗机构和28家县(市、区)医疗机构进行了通气提醒,按照2019年采购量测算,预计节约采购资金3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备案、公示、约谈提醒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药品采购行为。

六是待遇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正式出台了《承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我市全面推开,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按时完成了2020年省、市民心工程,将22种抗癌新药列入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切实减轻了患者负担。

上半年,市县两级干部职工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医保事业发展保持了平稳运行的良好态势,但个别任务完成情况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弱项,需要引起大家高度重视,下力气解决。

一是医保待遇知晓度还有待提升。国家成立医保局,就是为了让百姓更好地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保的优势,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医保局成立以来,国家、省、市从便民、惠民角度出发,陆续调整旧的、出台新的医疗保障政策,从当前反馈的总体情况看,群众对医保政策的了解还不够,甚至个别事项差距还很大。比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的申报和认定推进缓慢(6月份,省局先后2次到我市督导调研,都提到了这一点)、部分事项医保结算流程和待遇存在地区差异、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流程不够顺畅等等,导致在部分医保待遇申报上出现偏差,一些参保群众不理解甚至产生矛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影响、十分被动。

二是重点任务推进还不够均衡。4月26日召开了全年工作会议,我提出今年要全力抓好8方面重点工作,从目前看,大部分工作都抓的不错,但是对一些重中之重、难上之难的工作推进还有差距,个别县区的一些工作甚至还在原地踏步。当然,这其中有人员不到位、保障不足等因素,但我们不能抱着困难等、靠、要,从某种角度来讲,市与县之间、县与县之间情况都差不多,为什么工作进展不一样、结果不一样,这就要在主观上找找原因了。在这我再简单的点2件事,其他的请大家对照单子组织一次“回头看”,看看还有哪些工作需要重点抓一抓。一个是打击欺诈骗保,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检查覆盖国家、省都有很明确的要求,可以说这既是我们的监管手段,也是对医药机构的规范过程,我们在初期把小问题纠正了,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更大的问题,造成严重结果。这既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医药机构负责。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日间手术等推行力度不够、起色不大,首先大家要认识到,改革是大趋势,不是我们等一等、靠一靠就能过去的。其次,我们要加强自身的学习,自己要先把业务搞清楚,在推进工作的时候,才能够把有利的一面给医疗机构讲清楚、说明白,让医疗机构主动参与改革、支持改革。

三是信访举报形势要引起重视。上半年,市局共接到市长热线、信函、上级转办和电话投诉等70余件,有市级的、也有县级的。与去年同期相比数量增长较快,虽然有一些待遇落实、门诊特药上的反映,但大部分问题都集中在工作态度、工作方式上,应该说这是最不应该出现的,这是和任何硬件没有关系的,这完完全全是意识和态度上的问题。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可以预见,我们的信访维稳工作压力将越来越大。大家要重点关注一下,对员工的日常提醒教育绝不能松懈。

四是制度体系建设还需切实加强。全市近期发现了两起挪用医保基金的案件,说明我们医保系统自身也不是净土,不是所有人都经受住了考验。在这提醒一句,大家不要抱着看客心理,觉得不是发生在我们县,和我们没关系,这是发现了的,没发现不等于没有。所以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刀刃向外,更要刀刃向内,要两手抓、齐用力。要从内部制度体系建设、日常制度执行上找差距、补短板、堵漏洞,要加强日常警示教育,让干部职工时刻保持敬畏心理。同时,不仅要关注干部职工的工作情况,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对一些异常情况及时了解、处理,避免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到年底满打满算还有4个半月时间,从目前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看还有一定的差距,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大家要有紧迫感。俗话说“一份部署、九分落实”,工作思路、工作差距、努力方向我们已经很清晰,剩下的就是抓落实了,希望到年底总结的时候,大家对一年的工作都比较满意,不留遗憾。这里我再重点强调几件事。

一是防反弹。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趋于常态化,社会秩序逐步恢复,百姓一些就医用药的习惯也将回归,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将逐步显现,医保基金不会一直保持在上半年的运行水平,有可能出现大幅回弹,“防反弹”就成了我们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从医疗机构和参保人两方面入手,一个是切实加强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管,明确严查严管立场,保持力度不减。合理的要及时支付到位,这是基础、是本分,更是我们说话办事的底气。不合理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手软,切实让医药机构产生敬畏心理和主动规范的意识。另一个是加强宣传,这次疫情防控是一个有利契机,我们要牢牢抓住,让百姓一直保持良好的就医习惯。

二是保质量。医保扶贫等重要政治性任务已经开始收尾,进入全面验收阶段。虽然我们整体工作不错,大的局面已经形成,但还不能松劲,要在前期工作要求上加一个“更”字,集中力量在工作质量上再下功夫,要在前期“烹大餐”的基础上,干点“煮小鲜”的技术活,针对前几次提出的医保领域问题,再拉拉单、对对帐,找找差距、补补漏洞、抓抓提升,确保在收官时不出现任何差错。

三是抓服务。我们医保部门是服务部门,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部门形象,也直接表现在百姓对我们的工作认可与否。这一点大家要清楚,要抛弃“官老爷”的工作心理,狠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切实摆正自己的心态。找到我们的都是家庭、生活上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我们要能够换位思考,主动换位思考,把百姓反映的问题当做我们自己家里的事来处理,对反映的问题要有理有据有感情的解释、处理到位。我们要把行风建设当做下半年的一项重点来抓,力争到年底行风评议中有一个大的提升。

四是强宣传。加强政策宣传是促进政策落地的有效保障,医保局成立1年多,待遇保障政策、医疗管理制度、打击欺诈骗保政策等陆续出台,大多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百姓对政策的了解程度,直接与其能否正确享受医保待遇相关联,目前反映出来的不少问题也都与百姓不了解政策有关。所以我们要把宣传工作重视起来,切实将其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明确一位副局长专门负责,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定期研究、定期调度,确保宣传到位,政策落地,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国家成立医保局,就是要管好、用好百姓的“健康钱、救命钱”,我们医保人担负的责任大、任务重,这就要求我们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干好工作。

一是站位大局,服务大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牢牢把握医保改革正确方向,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落地。要进一步树牢全市“一盘棋”思想,切实做到统筹全局、主动作为、协调各方,确保在大局下谋划、在大势中推进、在大事上作为。

二是保持定力,精准发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起步,不能退也没有退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不仅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顶层设计,也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前进路径。我们医疗保障部门作为改革的排头兵和主力军,要深入研究理解两个意见的内涵和实质,精准发力、持续用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落实,以更大决心、更大勇气、更大力度把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三是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大家一定要从身边的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自我警醒。在思想境界上,要强化四种意识:增强党的意识,增强群众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增强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服务群众作为自身价值的最大体现和最大责任。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主要结合身边典型案例,针对身边的腐败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大家依法用权,秉公执法,廉洁执法,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把好“三关”:把好家庭廉政关,把好重点岗位关,把好廉政监督关。努力做到老实做人,干净做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今天就讲这些,希望同志们下半年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六

一个人不论干什么工作,处在什么位置,都必须把学习放在首位。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做好工作。几年来,我始终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入到“先进性教育”等主题学习教育活动中去,先后参加了两期县委组织部举办的“青年干部培训班”,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还曾两次下派到乡镇接受基层锻炼,撰写了万余字任职报告《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得到各级领导的表扬,报考了中央党校函授本科班,取得了中央党校本科毕业证书并被评为“优秀学生”。

在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的同时,我还抓紧时间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我认真学习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阅读大量有关医疗保险内容的报刊书籍,增强自身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工作业务流程每个环节,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具备了一定的理论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政治业务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

从事医疗保险工作期间,我积极参与了医保中心的筹建工作,参加了调查、测算和宣传动员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负责综合股以来,我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一是做好调查研究和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上门宣传医保政策法规,动员参保;二是发放各种证、表、卡、册,热情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各种参保手续;三是接待来信来访,提供咨询服务;四是积极主动与地税、财政等单位密切联系,开展基金征缴工作,定期与财政、银行、地税等单位核对征缴数据。目前,余人,大大超过了上级下达的扩面任务,每年的基金征缴率都在95以上,各项工作都能够顺利完成,获得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一贯保持着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情操,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能力,积极投入警示教育活动中,时时自律、自警、自励、自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政治素质,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广大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面前树立了良好的医保形象,同时努力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关心集体、服从组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几年来,我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工作和学习中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错误,如工作中有时出现求快失稳,学习上不够高标准、严要求等问题,取得的一点成绩与医保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与领导的要求相比,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争取工作学习更上一层楼,为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七

20xx年,我院在医保中心的领导下,根据《xxx铁路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认真开展工作,落实了一系列的医保监管措施,规范了用药、检查、诊疗行为,提高了医疗质量,改善了服务态度、条件和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针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督考核的服务内容,做总结如下:

有健全的医保管理组织。有一名业务院长分管医保工作,有专门的医保服务机构,医院设有一名专门的医保联络员。

制作标准的患者就医流程图,以方便广大患者清楚便捷的进行就医。将制作的就医流程图摆放于医院明显的位置,使广大患者明白自己的就医流程。

建立和完善了医保病人、医保网络管理等制度,并根据考核管理细则定期考核。

设有医保政策宣传栏、意见箱及投诉咨询电话,定期发放医保政策宣传单2000余份。科室及医保部门及时认真解答医保工作中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以图板和电子屏幕公布了我院常用药品及诊疗项目价格,及时公布药品及医疗服务调价信息。组织全院专门的医保知识培训2次,有记录、有考试。

20xx年6—11月份,我院共接收铁路职工、家属住院病人 人次,支付铁路统筹基金xxxx万元,门诊刷卡费用xxx万元。药品总费用基本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40%左右,在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方面上基本达到了要求,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在今年8月份医保中心领导给我院进行了医保工作指导,根据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我院立即采取措施整改。

加强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管理,严格控制药物的不合理应用,对违反医保规定超范围用药、滥用抗生素、超范围检查、过度治疗等造成医保扣款,这些损失就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对一些有多次犯规行为者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停止处方权,每次医保检查结果均由医院质控办下发通报,罚款由财务科落实到科室或责任人。

ct、彩超等大型检查严格审查适应症,检查阳性率达60%以上。

有医保专用处方,病历和结算单,药品使用统一名称。

严格按协议规定存放处方及病历,病历及时归档保存,门诊处方按照医保要求妥善保管。

对达到出院条件的病人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实行了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对超出医保范围药品及诊疗项目,由家属或病人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医保科发挥良好的沟通桥梁作用。在医、患双方政策理解上发生冲突时,医保科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当好裁判,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好双方的沟通解释,对临床医务人员重点是政策的宣讲,对参保人员重点是专业知识的解释,使双方达到统一的认识,切实维护了参保人的利益。

医保科将医保有关政策、法规,医保药品适应症以及自费药品目录汇编成册,下发全院医护人员并深入科室进行医保政策法规的培训,强化医护人员对医保政策的理解与实施,掌握医保药品适应症。通过培训、宣传工作,使全院医护人员对医保政策有较多的了解,为临床贯彻、实施好医保政策奠定基础。通过对护士长、医保联络员的强化培训,使其在临床工作中能严格掌握政策、认真执行规定、准确核查费用,随时按医保要求提醒、监督、规范医生的治疗、检查、用药情况,从而杜绝或减少不合理费用的发生。与医务科、护理部通力协作要求各科室各种报告单的数量应与医嘱、结算清单三者统一,避免多收或漏收费用;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及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使用标准,完善病程记录中对使用其药品、特治特检结果的分析;严格掌握自费项目的使用,自费协议书签署内容应明确、具体;与财务科密切合作,保障参保人员入院身份确认、出院结算准确无误等。做到了一查病人,核实是否有假冒现象;二查病情,核实是否符合入院指征;三查病历,核实是否有编造;四查处方,核实用药是否规范;五查清单,核实收费是否标准;六查账目,核实报销是否合理。半年来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无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现象。今年10月份,及时更新了20xx年医保基本用药数据库及诊疗项目价格,保证了临床记账、结算的顺利进行。

按要求每天做了数据备份、传输和防病毒工作。半年来,系统运行安全,未发现病毒感染及错帐、乱帐情况的发生,诊疗项目数据库及时维护、对照。网络系统管理到位,没有数据丢失,造成损失情况的发生。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有的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病情变化的用药情况记录不及时;有的对医技科室反馈的检查单不认真核对、分析,造成病历记载不完善现象;有些医生对慢性病用药范围的标准掌握不清楚,偶尔有模棱两可的现象。对参保人群宣传不够,部分参保人员对我院诊疗工作开展情况不尽了解。这些是我们认识到的不足之处,今后会针对不足之处认真学习、严格管理、及时向医保中心请教,以促使我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愈来愈规范。

1、加大医保工作考核力度。增加一名专职人员,配合医院质控部门考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

2、加强医保政策和医保知识的学习、宣传和教育。

3、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和整改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申请每年外派2—3名工作人员到铁路局管理先进的医院学习和提高。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八

召开中心医保工作整改会,梳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明确的整改目标,积极整改。

一、严格按照医保规定处方用药

规范处方用药。加强日常药品应用的学习、严格按药品说明书开药,严禁超量开药。如遇患者误解及个人需求,应耐心向病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合理用药的重要性,规范医疗处方。从源头上确保医保工作安全、平稳运行。

二、临床诊断与用药相符

规范就诊操作细则,严格按照认真患者诊断用药,临床诊断与药品说明书相符,例如:碳酸钙d3片,必须是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方可使用。

三、疾病诊断名称书写必须规范

处方诊断有的未明确。对此要规范诊断,如:必须注明患者的脑血管病是缺血性,还是出血性脑血管病。

四、对于非本人持卡,患者确实卧床不起的,必须携带患者和本人身份证,以及二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方可开药。

五、遵守医保政策和绩效挂钩,对于违反医保政策的当事人进行绩效处罚。

六、发生医保拒付的工作人员,拒付费用由当事医生自行承担。同时,针对以上问题加大督查次数,在中心与卫生站每月互查的基础上,中心内确保每天进行处方检查,检查参保患者诊断依据是否充分、指导用药是否合理。每周的例会总结上一周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整改。

我中心一定严格按照医保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仔细、规范地落实各项医保政策,努力把医保工作做得更加出色,更好的为参保病人服务。

医保基数调整申请书(精)九

为增强“两机构一账户”单位基金安全责任意识,把“用好医疗保障基金”落到实处,根据市局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扎实推进,现将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传达,贯彻市局文件精神,认真宣传学习。将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安排部署。

(二)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具体负责活动的实施与组织协调。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开展的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加强医保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引导“两机构一账户”单位学法守法,营造遵纪守法氛围,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1、组织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开展以待遇保障是否到位,内审制度和基金审核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违法行为等为重点的自查自纠工作。

2、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对照《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问题指南》认真查摆自身问题,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认真严肃对待自查自纠工作。

3、结合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查看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查摆问题是否深入彻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情况。

将按照市统一部署,持续纵深推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相关单位查真查实。探索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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