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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范文(实用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5:48:47 页码:9
最新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范文(实用18篇)
2023-11-21 15:48:47    小编:ZTFB

报告可以用于各个领域,如科学研究、市场调研、工作汇报等。如何编写一份有效、准确、有说服力的报告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这些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不同目的的报告样例。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一

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互联网的研究和了解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场关于互联网研究的报告,通过这次报告,我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应用领域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这次报告的心得体会。

首先,报告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做出了详细的预测和解读。互联网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们所熟悉的互联网已经进入了第四次革命,即物联网时代。报告中提到,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智能家居、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领域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这对于我们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变革和机会。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科技进步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并对未来智能化的生活方式充满期待。

其次,报告详细介绍了互联网在各个行业的应用。从教育、医疗、金融到娱乐、购物等各个方面,互联网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报告中提到,互联网技术可以让教育资源实现共享,打破地域限制,让教育变得更加平等和普及。对于我来说,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这个发现给了我很大的启示和冲击。我开始思考如何在教学中更好地利用互联网资源,让学生获取到更广泛和优质的知识。

此外,报告还指出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快速、广泛、低成本的特点,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开放,但同时也带来了信息泛滥、隐私泄露等问题。报告中对于互联网的利弊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我从中看到了互联网发展的双重性,我们既要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同时也要注意防范互联网带来的风险。

最后,报告还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创新和创业机会进行了探讨。互联网的发展为创业者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通过创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应用,成功的互联网企业可以迅速崛起并取得成功。报告中列举了一些互联网领域的创新案例,为我这个对创业充满憧憬的人提供了很多启示和参考。我开始思考如何将自己的创业想法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并为此付诸行动。

通过这次互联网研究报告,我对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应用领域以及对社会的影响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认识到互联网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机遇,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作为一个互联网时代的青年,我要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学习和积累,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二

对于有产品的生产型项目,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三个主要方面:一是项目可研报告中对市场需求的定性与定量分析与实际需求情况有较大偏差;二是可研报告对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趋势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偏差,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三是对同行业的发展,对企业竞争能力的冲击论证的不够。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生态环境风险主要指在可研阶段对项目建设、运营阶段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是否预测分析准确,是否会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是否会加大项目建设投资、影响项目的正常投产、增加运营成本等都是项目生态环境风险所在。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四

1.1.1p2p行业界定12。

1.1.2p2p行业分类12。

1.2p2p的行业特性15。

1.3p2p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17。

2.1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分析及预测20。

一、中国gdp分析20。

二、消费价格指数分析21。

三、城乡居民收入分析24。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

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27。

六、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分析28。

2.2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p2p行业的影响30。

2.3-年p2p行业相关政策32。

3.1p2p行业市场需求分析及预测38。

3.1.1p2p行业市场规模38。

3.1.2p2p行业市场结构39。

3.1.3p2p行业市场需求趋势预测40。

3.2p2p行业供给分析及预测40。

3.2.1p2p行业供给总量40。

3.2.2p2p行业供给结构41。

3.2.3p2p行业供给趋势预测44。

3.3p2p行业供需平衡分析及预测44。

4.1全球p2p行业市场发展现状46。

4.2全球p2p行业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46。

4.3全球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49。

5.1p2p播放器市场分析及预测51。

5.1.1p2p播放器市场发展现状51。

5.1.2p2p播放器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52。

5.1.3p2p播放器市场发展趋势预测52。

5.2p2p网络电视市场分析及预测53。

5.2.1p2p网络电视市场发展现状53。

5.2.2p2p网络电视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54。

5.2.3p2p网络电视市场发展趋势预测57。

6.1.1华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60。

6.1.2华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60。

6.1.3华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61。

6.2.1东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61。

6.2.2东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62。

6.2.3东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62。

6.3.1华东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62。

6.3.2华东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63。

6.3.3华东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63。

6.4.1华中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64。

6.4.2华中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64。

6.4.3华中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65。

6.5.1华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65。

6.5.2华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66。

6.5.3华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66。

6.6.1西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66。

6.6.2西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67。

6.6.3西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67。

6.7.1西北地区p2p行业在全国的地位68。

6.7.2西北地区p2p行业运行状况分析68。

6.7.3西北地区p2p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预测69。

7.1pplive70。

7.1.1公司简介70。

7.1.2经营状况71。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71。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73。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76。

7.1.3发展规划77。

7.2ppstream78。

7.2.1公司简介78。

7.2.2经营状况78。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79。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80。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83。

7.2.3发展规划84。

7.3uusee85。

7.3.1公司简介85。

7.3.2经营状况86。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86。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88。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91。

7.3.3发展规划92。

7.4qqlive94。

7.4.1公司简介94。

7.4.2经营状况94。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95。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97。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00。

7.4.3发展规划101。

7.5皮皮影视102。

7.5.1公司简介102。

7.5.2经营状况102。

(一)企业偿债能力分析103。

(二)企业运营能力分析104。

(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107。

7.5.3发展规划108。

7.6ppmate108。

7.6.1公司简介108。

7.6.2经营状况109。

7.6.3发展规划110。

8.1p2p行业市场竞争格局112。

8.2p2p行业发展阶段判断112。

8.3p2p行业swot分析114。

8.4p2p行业进入退出壁垒117。

8.5p2p行业市场集中度119。

8.6p2p行业竞争力评价119。

8.7p2p行业竞争发展趋势预测121。

9.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122。

9.2p2p行业政策风险127。

9.3p2p行业竞争风险127。

9.4p2p行业市场风险128。

9.5p2p行业经营风险129。

9.6p2p行业技术风险130。

9.7p2p行业风险总体评价132。

10.1p2p行业市场投资机会133。

10.2p2p行业总体投资建议134。

10.3p2p行业重点企业投资建议135。

10.4p2p行业区域投资建议136。

10.5p2p行业风险防范策略136。

【图表目录】。

图表1四季度―2013年四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季度累计同比增长率(%)20。

图表212月―2013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同月=100)21。

图表3中央财政收入结构24。

图表4月―2013年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度同比增长率(%)25。

图表15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72。

图表16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72。

图表17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73。

图表18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74。

图表19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75。

图表20近3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76。

图表21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79。

图表22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80。

图表23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81。

图表24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82。

图表25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83。

图表26近3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84。

图表27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87。

图表28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88。

图表29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89。

图表30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0。

图表31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1。

图表32近3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92。

图表33近3年腾讯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95。

图表34近3年腾讯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96。

图表35近3年腾讯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97。

图表36近3年腾讯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8。

图表37近3年腾讯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9。

图表38近3年腾讯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100。

图表39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103。

图表40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104。

图表41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105。

图表42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106。

图表43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106。

图表44近3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107。

表格目录。

表格2-同期华北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61。

表格62014-年同期华东地区p2p流媒体行业市场规模预测63。

表格15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71。

表格16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72。

表格17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73。

表格18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74。

表格19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75。

表格20近4年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76。

表格21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79。

表格22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80。

表格23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81。

表格24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82。

表格25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82。

表格26近4年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83。

表格27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87。

表格28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88。

表格29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89。

表格30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0。

表格31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0。

表格32近4年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91。

表格33近4年腾讯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95。

表格34近4年腾讯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96。

表格35近4年腾讯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97。

表格36近4年腾讯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8。

表格37近4年腾讯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99。

表格38近4年腾讯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100。

表格39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103。

表格40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产权比率变化情况104。

表格41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周转次数情况104。

表格42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105。

表格43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总资产周转次数变化情况106。

表格44近4年杭州搜视网络有限公司销售毛利率变化情况107。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综合施策,提高整治工作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月10日)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六

互联网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普及工具,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互联网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情况,还能够指导我们更加科学地利用互联网资源。近期,我读了一份关于互联网研究的报告,对于报告的内容我有着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惊讶于互联网的普及程度。报告中提到,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50亿人,占全球人口的近70%。这个数字让我对互联网的影响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互联网已经不再是一个小众工具,而是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改变了我们的学习方式、购物方式、娱乐方式等等,无处不在的互联网正逐渐塑造着我们的生活方式。

其次,我意识到互联网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报告中指出,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传统经济相比,互联网经济具有更高的创新性、更高的效率和更大的市场潜力。通过互联网,企业能够更加方便地开展业务、拓展市场、获取信息。同时,互联网也为创业者带来了更多机会,让他们能够更加灵活地实现创业梦想。互联网经济的崛起,不仅改变着传统行业的格局,也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力。

另外,我被互联网对教育的积极影响所震撼。报告中提到,互联网提供了更多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机会。通过在线教育平台,我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到丰富的教育资源,不再受制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互联网教育的普及,让教育资源得以公平共享,并且提高了人们获取知识的便利程度。同时,互联网还为教育带来了创新,通过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我们可以更加生动、灵活地进行学习。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知识传播更加普及化、个性化,为教育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此外,报告还提到了互联网对社交网络的影响。社交平台的兴起,让我们可以方便地和亲友保持联系、分享生活、表达情感。社交网络不仅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沟通方式,也对我们的社交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通过社交网络,我们可以更多地了解他人、获取信息、拓展社交圈子。同时,社交网络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信息泄露、网络欺凌等。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之间的社交更加广泛、便利,但也需要我们警惕社交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研究报告让我对互联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对教育的积极影响以及对社交网络的影响,都让我意识到互联网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作为一个互联网时代的人,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科学、有效地利用互联网资源,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社会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七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八

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超越人们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同时风险具有可变性和可预测性,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种风险在质和量上将随着项目的进展,主客观条件不断变化,有些风险完全可以得到控制,在可研阶段对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方面进行分析的目的是让投资者认识和控制风险,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减少建设项目的损失。

其主要对策包括三个主要方面:一是对重点问题加强多方案比选;二是对有关项目主要风险提出专项课题进行分析研究;三是投资、成本构成、销售价格等方面要有充分的风险余地,并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九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2p特别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

所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主要由四个服务板块构成。

1,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技术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有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p2p行业在中国大致与美英等发达国家发展同步,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将过去分散的民间借贷搬到了互联网上,从而让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的对接。2,c2c企业交流合作融资平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综合解决方,为企业和高净值个人提供投融资服务,为投资方提供融资方,为融资方寻找投资方,针对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合其本身发展的生存,发展规划建议。另外我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手上现有的客户群体,为同行业中小企业之间的不良资产(设备,厂房,人员,股权,知识产权等)提供合理的流通渠道。以及在此过程中为中小企业和高净值个人提供财富增值和保值一揽子方案。

3,优质项目创投,风险投资平台,平台专业团队通过对项目初步筛选、尽职调查、估值、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一系列程序巨大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实现民间资金和项目的完美对接,同时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收益。

4,理财型产品发布融资平台,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交易平台,平台专业团队通过对理财产品的筛选,实现投资高收益。此类产品的风险全部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承担,合同全部由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签署。平台赚取一定的销售佣金。

目前p2p网贷平台被人们视作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民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在我国充其量可以划归民间金融、草根金融、非正规金融领域。在20xx年p2p网贷平台在全国各地迅速扩张,特别是有p2p网贷平台入驻温州、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也有号称是p2p网贷平台的一些平台倒闭或卷款逃跑,让p2p网贷平台成为20xx年下半年金融理财领域的一个热词,让人们对其前世今生突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用一句话概括目前p2p网贷行业的基本现状,“三有三无四集聚”。具体而言,p2p网贷行业“三有”,是有需求、有供给、也有中间服务商,行业发展的基础厚实和潜力强劲;但是p2p网贷行业却长期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也形成“四积聚”:大量的资金往p2p平台积聚,很多人觉得这是个挣钱的机会纷纷入场,形成了人才的集聚,p2p平台借助高科技的手段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的积聚。

达40%,远远超越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三是有些p2p平台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等模式,让投资者在平台放贷时感到放心;四是p2p平台的投资原则是“小额分散”,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很低,故参与者甚多;五是有高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持,平台运营较低;六是p2p高举普惠金融旗帜,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起着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也吸引了一些公益慈善人士的投资和加入。七是在本轮地方金改中p2p充当了开路先锋的角色,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xx年底全国p2p平台已有近1000家,促成民间借贷金额多达300亿元。

从长时段来看,互联网金融才大潮初起,难免泥沙俱下,但潮涨潮落,不改一浪高过一浪的发展趋势。当前的鱼龙杂混、良莠不齐的情况一定不会长期持续下去。p2p健康发展的前提可能是要经历一些风雨,淘汰一批经营不善的网贷公司,甚至要打击掉一批借着p2p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我相信,经过洗牌之后,一些巨型的、有实力的网贷公司或许将兼并一些中小型网贷公司,并且专注做平台的p2p公司将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网贷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以近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推测,如果政策法律环境没有显著恶化,预计再过个三到五年,我国或许将成长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公司,可能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与本轮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合作,并且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拿到投资后做进一步的区域扩张和功能优化。

据悉,20xx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几乎每天有1-3家注册上线,行业发展速度之快,让人汗颜。随着中国的金融管制逐步放开,在中国日渐旺盛的融资需求、落后的传统银行服务以及有限的投资渠道下,这种新型网络借贷业务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得以长足发展。网贷行业在中国已经进入了大爆发时代。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网上借贷模式,本质属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借款合同。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2、民间借贷的法律环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网贷平台模式的合法性:《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网贷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4、政策倾向:央行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遵守相关法律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而一些地方性民间借贷的法规也已经在制定和执行中。

20xx年拍拍贷创立,国内最先涉足p2p网贷行业的是拍拍贷,于20xx年在上海创立,目前入驻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拍拍贷专注于传统p2p行业模式,始终保持在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的中立状态,不参与任何线下经营活动,拍拍贷每月活跃投资人在六千以上,成立至今人气一直很活跃。

优势特点:拍拍贷定位于一种透明阳光的民间借贷,平台本身一般不参与借款,更多做的是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一些功能。由于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所以聚集了不少的人气,平台活跃度客观。

“劣势”:之所以加引号,不知道能不能用这个词来简单的定义,更多的也可以说是平台自身的一种特点,拍拍贷对投资者资金,不承担难保机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少大额投资者,所以平台融资金额较小,资金流动有限。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一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二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逾期风险,80%来自于资产端的项目质量,项目是否优质直接决定了平台的逾期和坏账情况。

梳理过去两年p2p问题平台的情况会发现,因为资产质量下滑而导致的流动性不足、提现困难等,正在成为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调查发现,在这些“问题”平台中,有些是从外部“批发资产”,与小贷、担保、保理等公司合作引入他们的债权资产,这部分平台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把好第一道准入关,急于获取资产,忽视了对合作公司的审核和监督;另外一部分平台是自建资产开发团队,通过线下获取个人或者中小企业的借款项目,自己实施风控和贷后管理。由于团队和规模盲目扩张,以及国内个人征信体的不完善,逾期率、坏账率过高。

因此,p2p平台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资产的质量。优质资产的获取和筛选是p2p行业风险把控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做好后续风险控制和平台稳健运营的基础。

简单来看,p2p有资产端和理财端两大业务板块。然而,长期以来,整个p2p行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理财端,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产品设计和营销获客能力。互联网金融新规出台后,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属性,资产本身成为核心,细分行业的资产类别或将得到迅猛发展。

相关业内人士称,垂直细分领域的p2p平台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风控把关能力将成为决定平台成败的关键因素。

目前,p2p网贷正面临转型困惑,尤其是在资产端。优质资产的获取越来越激烈,有的p2p转型为理财超市,涉足基金、保险、信托的销售,有的p2p则深耕垂直细分领域,与产业链深度融合。资产质量已成为衡量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产质量较差的平台,其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有可能被提前淘汰出局。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整个p2p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来自理财端的投资人,而是源于资产端优质借款项目的严重匮乏。在他们看来,未来p2p平台的竞争,拼的不是资金也不是风投,而是平台的资产质量。拥有优质资产的p2p平台对风险的控制能力更强,也更易受到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青睐。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三

2014年10月18日14时,梁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显示为某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录链接网址,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收到该短信后,梁先生点击该网址,按操作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手机号和登录密码,然后该网站提示将给梁先生手机发送动态密码,要求按短信密码进行输入。梁先生收到动态密码后输入到网页中,随后出现手机银行升级一栏,梁先生点击进行了升级。当晚18时,梁先生手机收到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发来的两条短信,内容为其银行卡于18时04分和18时05分在福建省泉州市自助设备分别取现1万元。由于梁先生人在北京,且银行卡是随身携带,他便立即报案。之后,梁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2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手段,假冒银行官方客服短信和相似的银行网站,骗得梁先生的银行卡号、手机银行密码和动态密码。从事实经过来看,梁先生的损失系因为其疏忽大意轻信伪基站发送的官方客服短信,并点击其钓鱼网站,自己输入动态密码等造成,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违约之处。故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众,为保障资金安全,不要在陌生网站填写或向第三人透露个人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目前,钓鱼网站网址与官方的网站的网址相似度较高,建议点击前核对短信中的链接网址与所持银行卡背面的官方的网站是否一致;遇有不确定真伪的可疑信息,及时拨打银行卡背面的客服电话进行核对。

2015年2月28日,张先生突然收到某银行发送的多条信息,提示其银行卡中的存款在河北廊坊发生atm转账2.3万元及atm取款1.95万元,并同时产生异地转账和取款手续费52.25元。事发时,张先生人在北京,银行卡由其随身携带,并未办理任何业务。当日17时左右,张先生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其所保管的银行卡原件。之后,张先生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及手续费。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事发时所涉转账及取款业务的atm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取款人为陌生男性,戴口罩,所插入银行卡的卡面颜色为墨绿色,与张先生所持有的黄色银行卡原件存在明显不同。

法官说法:作为发卡的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只有在交易人能够提供真实银行卡及正确的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本人交易,银行方可支付款项。依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转账及取款业务并非张先生本人办理,且犯罪分子使用银行卡颜色与张先生的银行卡在色彩上有明显差异。据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atm机转账及取款行为系伪卡交易。在atm机设备无法识别伪卡导致持卡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银行卡交易密码系由张先生设定和保管,在其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密码泄露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储户及时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动态。一旦遭遇银行卡盗刷,立即致电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冻结,避免损失扩大;损失发生后,立即报案或到就近的银行atm机办理查询、取款等相关业务,证明银行卡在本人处保管,未有人卡分离的`情况,为判定银行卡遭克隆盗刷保留证据。

2010年8月,郭某冒用被害人刘先生的身份在某银行抚顺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2011年3月7日,郭某通过电话银行将刘先生本人办理的储蓄账户(开户行为本市海淀区某支行)中的50万元分三次转入郭某冒名办理的银行卡中。随后郭某于当日持该卡在辽宁省盘锦市某商厦消费31.4万余元。破案后,法院判决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3万余元,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刘先生31.4万余元。刑事判决书未查明郭某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刘先生电话银行的密码。

判决生效后,因郭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刘先生认为其本人储蓄账户的开户行有责任,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电子银行作为便捷的支付方式,款项的转出以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短信等为前提,前述信息应由刘先生本人妥善保管。本案系郭某冒名在抚顺某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通过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转移了刘先生本人持有储蓄账户中的款项,故无法看出开户行在电话银行转出款项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至于抚顺某支行为郭某冒名开户、违规办理电话银行等问题,刘先生可另寻救济途径。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储户在存款行开立电话银行等业务,即同意银行以银行卡号、密码等作为电子交易的认证信息,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等对于储蓄银行而言即为正当提取。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不能向他人泄露。对于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亦应妥善保存,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带来财产损失。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四

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研究报告是对互联网行业的深入研究和探索,对于我们了解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在阅读互联网研究报告的过程中,我深感互联网对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影响力,更加认识到互联网的重要性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首先,互联网研究报告揭示了互联网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角色。报告指出,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途径,加速了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快速获得海量的信息,与世界各地的人沟通和交流。无论是商业、教育还是娱乐,互联网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互联网还为创新和创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其次,互联网研究报告提醒了我互联网时代的风险和挑战。报告指出,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诈骗成为常态,不少人陷入信息泡沫和虚假信息的困扰中。此外,互联网也给传统产业带来冲击,很多传统行业面临着转型和调整的困境。因此,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和机遇的同时,也要警惕互联网的风险,提高互联网安全意识。

第三,互联网研究报告展望了互联网的未来发展趋势。报告指出,未来互联网将更加智能化、个性化和多样化。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智能设备和智能家居将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可以通过语音控制和智能识别等方式与互联网进行互动。同时,移动互联网和在线教育等领域也将蓬勃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更多的便利。

最后,互联网研究报告激发了我对互联网的创新和创业的兴趣。报告中介绍的众多互联网企业的成功案例和创新模式给了我很多启发和思考。互联网行业充满了不确定和竞争,但也蕴含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识到互联网时代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能力,勇于创新和探索。我也希望能够融入互联网行业,将自己的梦想和创意付诸实践。

综上所述,互联网研究报告让我对互联网的发展和未来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互联网作为改变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我们每个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我们既要善用互联网,享受其带来的便利和机遇,也要警惕互联网带来的风险,并提高自身的互联网素养和安全意识。在互联网时代,不断学习和创新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也是实现个人价值和梦想的途径。我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和创新,互联网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美好的未来。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五

互联网保险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所谓正确方向,但是有一些趋势还是可以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做一个预测,以下预测仅代表曲速资本观点:

1.整体融资并购金额超过10亿美金,最少3家融资过亿美金的公司。

2.真正实用的创新型险种出现。

3.有一家互助保险公司用户超过300万。

4.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比去年翻一番。

5.会有典型的互联网公司高管和保险公司高管离职创办互联网保险公司。

6.很多方向特别是车险方向的创业公司绝大部分会死掉,但会有更强的入局者。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六

现如今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对互联网技术的使用已经达到空前的地步,对网络也有着越来越多的要求,因此,整个社会现在已经广泛关注网络的安全性。网络安全技术可以促使网络系统的安全,让用户可以更好地使用网络,有较好的网络体验。本篇文章主要介绍网络安全的现状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希望能够促使网络安全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由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互联网中包含了大量的用户信息,会导致出现网络安全问题,这也对人们使用互联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只有认真分析当前网络安全的现状,找到问题的关键,并根据出现的问题找到本质,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网络安全问题,让广大用户更加安心的使用互联网。

一、网络安全的发展现状分析。

1.安全工具的应用缺少相应规定。互联网由于使用范围广的原因会涉及到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这就会产生很多种类的安全工具,但是没有统一专业的管理,这就让网络安全系统中会存在用户滥用的情况。由于种类繁多,系统的安全软件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作为支撑,会让黑客对这种情况加以利用,破坏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1]。网络安全工具一旦被黑客利用,就会对网络进行攻击,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

2.固有的安全漏洞变得日益明显。互联网的安全系统往往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这些漏洞中难免会存在设计人员故意操作,为的是以后一旦发生意外,可以更加顺利地进入系统。但是就因为这个漏洞,一些非法的人员,就会充分利用这个黑洞,对系统进行破坏和攻击。更有甚者,破坏者会根据这些漏洞,发现一些链接,不但能够增加网络系统的负荷,在用户再次使用的时候出现“请求超时”的字样,还会通过一些渠道传播这些链接,严重损坏网络的正常使用。

3.网络设备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网络设备自身也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这些安全问题一旦被有某些意图的人发现并加以利用,就会严重影响到网络的安全。例如,众所周知,互联网分为有线和无线网络,有线网络相对比无线网络更加容易出现问题,这是因为,黑客可以利用监听线路,以此对信息进行收集,这样就可以得到大量的信息[2]。与此同时,通过有线的连接,一旦其中的某一个计算机受到的病毒的袭击,那么会导致整个网络系统变得瘫痪,整个网络都无法再次使用,引发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

1.网络安全技术产业链要转变成生态环境。网络技术在最近几年不断发展,并开始进行了跨界合作,这让网络安全技术的概念发生了转变。网络安全技术已经不仅仅是技术产业链,而是在产业链中不断有新的进入者,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寻找更加优秀的开发商和战略合作伙伴。产业价值链在计算机产业和行业融合的大军中,不断成长,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和分化、重新组合,导致价值链有着越来越复杂的结构[3]。由于参与者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现如今已经使用“生态网络”来描绘网络安全技术的产业链。生态环境的生存法则就是:任何环节都是有可能被替换,这将取决于他的整个影响力;此外,生态环境具有很快的'发展速度,参与者需要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观察力。

2.网络安全技术优化向智能化、自动化方向发展。网络安全技术的优化过程是长期的,并能够贯穿整个互联网发展的过程。网络优化的步骤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并进行跟踪,对信息进行测试,分析等,通过对整个网络安全技术进行分析,才能够找到问题的本质,通过改善网络的软件和硬件的配置,能够促使网络的最佳运行模式,高效利用有限的资源。网络优化不断发展,并逐渐朝着智能化和自动化的方向发展和进步,出现了人工智能专家,这就打破了原有的思想,通过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可以更加有效地对机制进行运用,针对网络中存在的问题,网络优化人员能够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3.向大容量网络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原有的数据业务无法满足当今的使用需求,这就对路由器以及交换机的处理能力提出了更多的需求。未来每过10个月,互联网就能够增长一部的宽带,以此来支持业务的发展需求。网络技术就是朝向大容量网络发展,也可以通过交换硬件,以此来转发引擎,提供了使用的性能。通过使用大容量交换矩阵和网络处理器,都让网络安全得到保证,解决了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这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共识。总而言之,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有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互联网能够传递大量用户的使用信息,网络安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只要不断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到问题的本质,并加强技术的发展,提供更加安全和优质的网络服务。

参考文献。

[1]张伟,庞永清.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及防治措施研究[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19)。

[2]肖玉梅.探讨计算机网络安全现状及应对策略[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23)。

[3]余翔.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14)。

文档为doc格式。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七

对于中国保险业来说,互联网保险在过去近里经历了兴起、发展以及不断成熟的过程。《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指出,互联网保险经过近两年的快速发展,即将迎来全面爆发。

《2016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由曲速资本和互联网保险观察网联合发布,据悉,该报告解析了50多个创新险种,列举20个海外保险公司案例以及50多家国内互联网保险创企的相关数据,以大量翔实的案例深度揭示了国内互联网保险的行业现状、行业特征以及未来趋势。

互联网保险蓄势待发,增速迅猛。

报告数据显示,20保险业总资产已超过12万亿,全国保费收入达2.43万亿元,同比增长160.1%,行业发展速度创近7年来新高。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100家“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全球排名由第六位跃居至第三位。

具体到行业,以互联网人身险为例,到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规模从54.46亿元增长到1465.60亿元,增长了近27倍,互联网人身险占比由0.05%提升到了9.2%,开展互联网业务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从44家增长到了61家。

报告分析,现阶段互联网保险高速增长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由于理财型保险产品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等网络渠道上的销售热度继续,同时互联网车险保费收入增速处于一个明显的上升通道;二是由于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渠道重视度大增,加大了拓展力度,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转战互联网,寻求新的市场空间。

拥抱互联网,110家保险公司开通互联网业务。

大型保险公司纷纷设立了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团队,平安,太保,新华,太平人寿,国寿等公司还成立了独立的电商公司。中小保险公司也积极运用在线销售和产品创新,实现互联网转型。

报告指出,大型保险公司的互联网转型往往集中于自身的渠道建设,牌照争取,服务的线上线下结合等方面,也会和第三方渠道合作。中小保险公司则在险种创新,第三方渠道合作等方面寻找突破点,探索动作很多。在互联网人身险领域,中小险企相对更为激进。

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超百家,5家获亿级融资。

根据报告数据,目前,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已经超过了100家。2015年,互联网保险公司出现井喷式增长,除了车险比价和代理人平台持续增长外,也出现了针对行业险、企业团险、健康险的公司,也有公司以保单管理、保单后服务、理赔赔付为方向。此外,开始,互助保险平台也频频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

报告显示,2015年互联网保险公司共发生23起融资事件,融资总金额超过70亿人民币。其中百万级为10起、千万级为8起、亿级及以上5起,共有8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获得第二轮及以上投资。获得投资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北京,具体按地区分,北京有8家,上海11家,深圳3家,其他地方3家。

互联网风险研究报告篇十八

当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声音与现象层出不穷时,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却发展得如火如荼。网贷之家首席运营官石鹏峰从美国东部时间5月5日举办的全球顶级p2p网络借贷行业峰会——lendit2014上发现,与国内p2p以散户居多的现象有所不同,欧美已出现有一定实力的机构投资人,并出现了数量不少的围绕网贷平台和机构投资人的外围服务提供商。前来参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中,包括行业研究机构(如lendacademy),还有专门提供p2p相关法律服务的机构,专门提供资金服务的银行,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咨询的公司,提供软件系统服务的公司等。诸多迹象表明,当前欧美的p2p网贷行业,也正处于热火朝天的发展态势中。

再回观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确实吸引了无数眼球,效应明显,在p2p借贷领域更是以每年3倍的态势上扬。然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网络优势不可分离,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优势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快捷、方便、准确,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的金融体验。但是,由于初期处于监管空白,很多模式只是探索,存在很大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是外溢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目前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了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所以,银行的反冲击也将会带来风险,这方面主要来自货币的影响。

二是市场的风险: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具有期限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特殊市场风险,所以,时间期限、范围和安全都在市场内存在。

三是监管上的风险: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所以混业经营给分业监管带来了风险。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这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的,这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例如当前的国金证券联合腾讯推出“佣金宝”;中国平安推出移动支付平台“壹钱包”;“余额宝”也出现保险版。

四是认知上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金融行业的经久不衰的主题就是:资金和风险,所以,投资者需对本质加强认识,加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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