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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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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汇总15篇)
2023-11-22 20:01:4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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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柳__________所有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_15号楼三层2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0269______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北京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诉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住总二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柳__________以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号楼三层_____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__________号)房产为某公司诉讼保全提供担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_________________)朝民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柳__________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龙聚山庄龙聚小区15号楼三层2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__________号)房产。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某公司诉住总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解结案,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_________________15)朝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执行完毕。为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解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京房权证延私字第_________号)房产。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13日。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三

x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宁波xx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白x桃为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以(20xx)太民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为申请人于20年5月8日之前支付白xx32000元。

20xx年1月21日,你院(20xx)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于本案重审庭后调解时、调解结案后,已多次口头、电话向你院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号的查封以利于申请人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请求贵院可以先划拨所扣存款32000元再解除对账号的查封,遗憾的是,到今日为止该账户仍未解封。

申请人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冻结20万元存款后公司并无多余的流动资金,对申请人企业经营、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故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账号的查封,解封时贵院可以依调解书内容直接划拨存款32000元,申请人可以予以全方位的配合。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予重视、批准为盼!

申请人:

日期: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xx)钓鱼岛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二项查封、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年一月四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xx)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旭光名下房产的保全,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xx楼1单元202户房产)的查封。

申请人:

日期: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五

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讼被告王某、郝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依法申请贵院追加中国某保险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被告王某愿提供保证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鲁j-轿车的查封扣押。望贵院依法准许。

此致

签名:日期:年月日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六

申请事项: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签名:日期:年月日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相关房产等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部分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两处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二〇年五月七日。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八

申请事项:解除冀367878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367878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我当时答复: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367878不是套牌车,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367878时承诺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能证明冀367878为套牌车,反而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不是套牌车,否则将继续扣押该车,此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职权扣押车辆。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证明冀367878系套牌车,私自扣押长达6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冀367878车为套牌车,违反法律程序,超期扣押不符合规定,应该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车辆的扣押。

此致

邯山区温情派出所。

申请人:噢噢。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九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申请人:

日期: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十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11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55、080534。

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

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xx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十二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同意从年月日起解除乙方对代理人的保证责任,原《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二、自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起年内,如甲方发现代理人在原乙方为其提供担保期间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在原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仍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xxxxx。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24日作出的(20xx)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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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十四

住所: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解除查封车位申请书篇十五

20__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执行令中涉及的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一、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根据上述三条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不合理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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