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 申请重新刻章申请书(六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7 18:09:42 页码:9
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 申请重新刻章申请书(六篇)
2023-01-17 18:09:42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精)一

乙方(供方):

兹因甲方生产及办公需要向乙方订印下列印刷品,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一、印刷品明细及质量要求

1、印刷品明细

2、甲方负责提供样品,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印刷品与样品,(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相一致),保证印刷的产品颜色均匀,字迹清晰,色正,无杂色,无重叠,用纸规格符合甲方要求。

二、包装标准

1、乙方保证印刷品包装防雨、防潮并适合搬运。

2、因包装不当而造成印刷品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负责退换或赔偿,并在指定日期内交至甲方指定场所。

三、交货时间、方式及地点

乙方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前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四、验收

甲方当场验货,确保货物与本合同条款所定规格型号相一致,如有异议当面提出,乙方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如甲方未对货物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货物完全符合约定。

五、付款方式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本合同所定标准,并向甲方开具与合同标的额等额的正规发票或者收据,甲方在收货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款项。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或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乙方应在10天之内负责补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解决该产品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退货。

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合同货物交付甲方。因乙方逾期交货而影响甲方生产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总货款的0.5%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截止日10天乙方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署地法院裁定。

八、合同时效

1、合同有效期由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或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精)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

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最新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精)三

一、印章管理自查情况

行综合部作为支行印章的管理部门,对现有在用印章进行了一次完全清理登记,完善了用印章明细清册,并对已经停用的废旧印章进行了认真清理,本次共登记在用印章100枚,清理销毁废旧印章20枚。分别是璞苑储蓄所9枚、迎春园储蓄所11枚;其次,新增登记在用印章28枚。分别是中润大道储蓄所15枚(机构名称变卦)联通路分理处10枚,营业室3枚。由综合部负责了公章用印管理的自查,营业网点和客户服务部负责了业务专用章的自查。行章管理方面,严格依照上级行要求,做到指定专人保管、双人管理。由综合部经理专门保管(a角)另一保管人为印章专管人的。b角。实行双人上锁保管制,行章存放于市行统一配发的平安柜内,主钥匙由a角保管、副钥匙由b角保管,用印时双人开锁。收印时双人上锁,切实做到人离章收。严格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做好用印登记,印章保管人如有急事需要交接时必需登记交接登记簿,交接时间按要求准确到分钟,防止了印章保管呈现的盲区”行及时更换了新的印章保管交接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用印审批单、印章行外使用审批单,首先。使用印管理更加合理规范。

二、印章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存在旧章在用现象。

现党支部章1枚未更换新章。以上印章待市行明确制发单位后统一刻制。机构名称更换后。

2用印登记簿登记不及时。

而是将存在积攒多日的用印审审批单作为登记依据,个别部门内部存在用印完毕不及时登记。易造成登记簿漏登之现象。通过这次自查,明确以后必需坚持以下两点:用印前,由印章管理人首先在用印审批单中的管理人栏项双人签字确认;用印后,立即登记用印登记簿。

3监印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人员受限。

最新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精)四

深圳市蓝拓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出租复印设备一事, 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复印机出租给乙方,供乙方使用:

机型: ;随机附件: ;序列号: ;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出租期间:

1、甲方收取乙方租机押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台,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2、甲方负责复印机所需要更换消耗品与零配件(包括碳粉)、维修、保养及人工服务费用,乙方只需负责复印纸张费用,复印纸可向甲方购买,甲方将给予最优惠的价格。

3、乙方每月复印机最低基本收费人民币: 元,可免费复印 张,如超过 张,超出部分按人民币¥: 元/张计算。

4、甲方根据复印机计数器读数为抄表收费依据,抄表日期为每月 日,双方确认后当日甲方开具专用收据给乙方;

5、开具收据当日,乙方将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帐号或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如甲方在开据收据后15天内未收到乙方款项,甲方下达书面催款通知给乙方;如在书面通知后一周内甲方仍未收到乙方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服务和收回机器,并不退还押金。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甲方从开具收据之日起每天按开票金额的5%收取滞纳金。

6、复印机出现故障,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召唤后 个工作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维修时间须超过两天,甲方提供一台备用机给乙方使用;

7、乙方不得将所租赁复印机转租他人,不得私自维修或请他人维修机器,由于人为原因或意外造成印机损坏或丢失,乙方须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8、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不得改变收费标准。

(三)、合同期满后:

1、如任何一方停止租用,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2、如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书面通知双方,则视为保持原合同条款不变自动延长合同期(以年度为标准)。

3、如按期终止合同,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将复印机归还给甲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复印机到位后立即生效。

(五)、本合同生效后若双方有违背合同期间第6、7、8条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按押金的50%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及签署盖章可补充条款,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台 型复印机起始计数器读数为:

甲方:深圳市蓝拓办公设备经营部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地址: 电话: 地址:市福田区振兴阁林网苑1608 电话: fax:83615192

最新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精)五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机器正常工作及提高机器的使用率,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对我方以下办公机器进行提供维修/保养年度服务,详细条款以下:

第一条、 合同内容:办公保养机器名称(以下称机器):

第二条、日常维修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 元× 台)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不包含或包含零件费用)。

第四条、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 □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1、每个*度(3个月为一季度)结束后10-15日内支付上一个季度维修保养费用,并同时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作为结算凭据;

2、不足一个季度按实际提供维修保养月份计算。

3、甲方更换的零件耗材费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后,甲方收取发票后15天内支付 。

(二)支付方式: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号。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指导使用者正确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

2、 提供一个设备正常使用的环境;

3、 当设备出现故障时,须及时通知乙方,以免机器故障扩大;

4、 不可将乙方贴在机身上的号码标签转移或除去;

5、 甲方不得擅自对机器进行拆装改造或另请他人维修。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新机安装时,免费进行机器安装、调试、操作培训;

2、 消耗材料(感光鼓、暗盒、载体、碳粉)均不是机器零配件,因此不属保修范围;

3、 保修期内,甲方需使用原装耗材及零配件,乙方有权拒绝安装非原装耗材及零配件;

4、 为保证甲方机器在保养期内能正常运转,乙方自签订合约之日起壹年内,每月定期上门对机器进行一次检修保养。如机器临时发生故障,甲方电话呼叫后,乙方将在 5 小时内派人上门维修;

5、 维修中所更换的零配件,则乙方征得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6、 乙方所向甲方提供的耗材及配件价格均为客户优惠价;

7、 乙方免费培训甲方正确使用机器及排除简单故障;

8、 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操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

9、 为配合乙方的维修工作,建议客户买乙方的原装耗材及零配件;

10、如甲方的设备须搬迁,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以确保双方正常工作。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电网电压不稳定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造设备损坏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

第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执份,乙方一执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保修期内如有任何问题,请直接与本公司联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更换印章刻制申请书(精)六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上海诚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出租复印,打印设备一事, 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将复印机出租给甲方,供甲方使用:

机型: ;随机附件: ;序列号: ;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出租期间:

1、乙方收取甲方租机押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台,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开具收据。

2、乙方负责复印机所需要更换消耗品与零配件(包括碳粉)、维修、保养及人工服务费用,甲方只需负责复印纸张费用,复印纸可向乙方购买,乙方将给予最优惠的价格。

3、甲方每月复印机最低基本收费人民币: 元,可免费复印 张,如超过 张,超出部分按人民币¥: 元/张计算。

4、乙方根据复印机计数器读数为抄表收费依据,抄表日期为每月1号至10号为抄表日,双方确认后当日乙方开具专用收据给甲方;

5、开具收据当日,甲方将款项转入乙方指定的公司帐号或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如乙方在开据收据后15天内未收到甲方款项,乙方下达书面催款通知给甲方;如在书面通知后一周内乙方仍未收到甲方款项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和收回机器,并不退还押金。

6、复印机出现故障,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召唤后 4 个工作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维修时间须超过两天,乙方提供一台备用机给甲方使用;

7、甲方不得将所租赁复印机转租他人,不得私自维修或请他人维修机器,由于人为原因或意外造成复印机损坏或丢失,甲方须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8、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不得改变收费标准。

(三)、合同期满后:

1、如任何一方停止租用,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2、如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未书面通知双方,则视为保持原合同条款不变自动延长合同期(以年度为标准)。

3、如按期终止合同,乙方将押金退还给甲方,甲方应将复印机归还给乙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复印机到位后立即生效。

(五)、本合同生效后若双方有违背合同期间第7、8条的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按押金的50%赔偿对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及签署盖章可补充条款,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台 型,机器价值_____________复印机起始计数器读数为:

甲方:

代表:

日期: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