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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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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优质12篇)
2023-11-23 10:47:56    小编:ZTFB

成就感是指通过完成任务或实现目标后所产生的满足和自豪感。我们可以借鉴一些经典范文,学习其中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总结写作技巧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一

尊敬的领导:

我是的一名退休职工,名叫,于年退休。退休前在厂里从事的是汽车喷漆工种。

退休后,我常感到身体不适,于年经医院诊断,我得的是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生认为,我之所以得此病,是因为油漆中的化学物质所致,属于职业病。后经多方医治,病情仍然没有好转,所用治疗费不计其数。仅1988年至20__年尚未报销的住院费就高达近8000元。当时,因为厂里的情况也非常困难,连职工生活费都无法正常发放,厂领导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报销了我的部分医疗费用,并且承诺厂里一旦有钱一定给我优先报销。目前,厂领导已经更换了,我的医疗费的报销却没有兑现。老的医疗费没有报销,新的医疗费还在连连不断地产生。为了维持生命,我靠的是激素和输血。高昂的费用确实让我难以承受。

我相信,无论厂领导更换与否,面对我的如此状况,面对如此脆弱的生命,面对一个曾经为工厂建设贡献过青春而今已是疾病缠身的退休老工人请求决不会置之不理的。为此,我恳请领导根据《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落实我医疗费的报销。此致敬礼!

南*轻工机械厂退休职工:

20__年2月18日。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__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元整。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_月__日经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_月__日作出(2019)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三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_____(申请执行人印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从20xx年初至今,进进公司工作两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

在过往的两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并在公司的过往两年里,利用公司给予学习时间,学习了不少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在经过20xx年下半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了很好的机会,让自己学习做市场方面开发的运做,但自己缺乏市场等方面开发的经验,自己没有能很好的为公司做好新的市场开发,自己身感有愧公司的两年的培养。

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往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足,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两年的照顾,自己也感觉自己在过往两年没有给公司做过点贡献,也自己感觉自己的能力还差的远,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够。

经过自己慎重考虑,自己和公司考虑,自己现向公司提出辞职,看公司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五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社会,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拓展阅读。

一、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二、申请执行程序。

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六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时始被___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担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月xx日。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八

案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本机关对一案,已于年月日送达了(具体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审理终结。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一:(具体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三: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四: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九

案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一:(具体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三: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四: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十

执行程序中对已保全的第三人债权之处理。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到期债权2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丙公司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提出异议。

2012年2月23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赁费等2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乙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该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2012年6月20日,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丙公司的工程收入20万元(2011年12月23日保全的)。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年6月22日,丙公司向该法院提出,被执行人在其处无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中“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执行。

[分歧]。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理由是:诉讼保全裁定只是查封、冻结被告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并要求第三人不得支付,如果第三人在查封、冻结债权的范围内未向被告支付即视为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按照《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进行,即向第三人发出债务履行通知,如第三人提出异议,则不得强制执行,对异议不进行审查;如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只能就无异议部分强制执行,对异议部分不进行审查,也不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告知申请执行人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执行已保全的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理由是:《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对保护第三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及与被执行人关系的考虑,经常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或者故意在诉讼保全阶段不提异议而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审查制度助长了这种恶意异议的提出,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案中,法院在诉讼阶段已经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第三人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以便法院及时进行审查。但是,本案中第三人却没有提出异议,则保全裁定对第三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效力应当然地延伸于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阶段如果对异议不加审查而终止对第三人的执行,则该保全措施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更会纵容第三人变相滥用执行异议权利,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侵害执行秩序。如果允许第三人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也无法对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做出处理,所以第三人如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适用《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关于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赋予执行法院一定审查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复议)的,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仍适用《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必然会纵容第三人的不诚信行为,损害法律的权威,该保全措施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由于第三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申请执行人失去保全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机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才提出执行异议的,尤其是第三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不存在的,如果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审查,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将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对于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第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不存在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不存在的,则不能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解析]。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涉及到《执行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相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衔接,实践中亟须解决和澄清。具体分析如下:

诉讼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单独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例外条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应当按照《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执行。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是法定权利,也是可期待权利。《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寻求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权人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的选择权。即使第三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其在执行程序中仍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的认定,执行程序无法解决,应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综上,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仍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应当防止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____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__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____)皇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____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____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伸阅读】。

所谓“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其直接依据来自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从《批复》表述的准确性而言,重在强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限期拆除决定等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书简短篇十二

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生效以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对非诉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是执行工作的内容之一。殡葬管理相关条例实施后,实施对违反殡葬管理当事人进行处罚和执行,是更新观念的需要,更是保护稀有土地资源的需要。在南方的部分丘陵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殡葬处罚类案件受案数量大有上升的趋势。笔者结合所在地区的有关情况,浅析其原因,略提拙见,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1、火葬有关费用高于土葬罚款有关费用。

近年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先后到辖区内的合面、上马、打古等镇进行违反殡葬管理案件的执行,执行中收集了大量的群众意见,大多数同志对殡葬改革表示理解。但要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制定适合农民选择的路子。纳溪法院从选择执行的三个乡镇来看,均是纳溪边远乡镇,距火葬地路程较远。以打古、合面为例,暂不考虑运一具尸体到最近的公路边的费用,单从尸体装车运至火葬场车费大约600元,进场火化费、购骨灰盒等费用,大约在1000-1500元。亲属、生前好友前往送行,按30人计算往返一次车费约600元,火化一具尸体所需费用3000元左右。而当地镇政府对违规土葬者罚款仅500元。群众说:“火葬我们经济承受不了,土葬又要罚款,比较下来,选择土葬罚款500元还合算点”!

2、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20以来,纳溪地区行政机关加大了对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以往未处罚的、当年新发生的,通过调查立案后都予以处罚。纳溪法院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63件,其中殡葬处罚类案件75件。截至5月底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382件,殡葬处罚类案件11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3%。同时,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增强,行政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以后,对行政相对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倾向于上门做思想工作,感化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义务,而现在对上门做工作无效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未继续反复做工作,导致殡葬处罚类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上升。

3、陈规陋习束缚殡改步伐。

破除土葬陈规陋习,节约每一寸土地,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执行中发现,在纳溪区的大部份农村,群众按照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都习惯于土葬。有部分群众及少数干部受传统思想束缚,封建意识浓厚,观念陈旧,对殡葬的认识模糊,甚至有的认为火葬是不忠不孝之举,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不理解。显而易见,思想问题是推行殡改中最大的拌脚石,导致案件数上升。

4、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

经调查,死者死后,家属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后,有50%的家属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交纳罚款,却有钱大办丧事、宴请宾客,请道士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5、混淆土地使用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属不明确,认为利用自己承包土地葬坟,并没有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利益,混淆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成为推行殡改的一障碍,导致案件数上升。

6、《殡葬管理条例》贯彻措施不到位。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政府部门利用报刊、电台、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注重形式、轻视具体措施的落实,强调处罚力度,忽视处罚结果,导致处罚决定形同虚设,未达到预期目的。

二、降低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的对策。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行政配套保障机制,确保《条例》的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经济问题是一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火葬与土葬所需费用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实行火葬费用更高。如果对超过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对财力不足的政府亦甚感困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对费用进行分解:一是降低有关收费标准。二是设置专项补贴基金,聚集财力,主要途径是群众筹资和政府补贴,以此完善保障机制。三是有关部门禁止大办丧事,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和处罚,净化殡葬环境。

2、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对群众不理解的或有误解的,分门别类进行深入宣传,让殡改政策家喻户晓,从思想上、源头上扫除殡改障碍。

3、执行政策、有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严肃和灵活有机统一。

据了解纳溪境内,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相对人实行1000元罚款统一标准的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是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异大。其次,执行中,当事人讨价还价,造成执法不严肃。建议在区域内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实际情况制定罚款标准,较为适宜。同一地区可以根据不同地貌特点,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处罚标准。属火化的,坚决火化,不宜火化的,可采用深埋,立墓碑为标准。该深埋而不深埋的,可按《殡葬管理条例》最高限额处以罚款,更能体现执行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灵活性。

4、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对人,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执行一例,避免处罚不执行的现象继续存在。

作者:四川省纳溪区人民法院肖坤琼黄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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