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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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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九篇)
2023-01-17 18:59:19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一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执行董事的职权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或其他产生方式,章程要明确产生办法)。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审批权限的划分:

1、投资、担保权限。    

人民币        元以内的投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投资数额,未超过人民币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单笔担保、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的担保、投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股东会批准。

2、收购或出售资产。

(1)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以上;

(2)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经利润或亏损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利润百分之         以上;

(3)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资产总额的百分之         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上述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批准,相对数字占百分之         以上的经股东会批准。

3、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涉及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至人民币        元或占净资产的千分之         至百分之         ,由董事会批准;人民币        元以上或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         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4、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次定期会议,遇特殊情况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提议时;

4、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定期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前,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日内通知各董事。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是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提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提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该提案是否会成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由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应到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么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的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每个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必须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在会后三日内发给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6、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8、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八条  董事联系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确定。

第三十条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1、任期届满;

2、被股东会罢免;

3、董事自动辞职。

第三十一条  因董事退任而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时,除因届满事由者外,应立即要求股东会补选董事,以补足原任董事名额为限。在董事缺额未及补选且有必要时,可由股东会指定人员代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限:

1、出席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

2、办理公司业务,具体包括:

(1)执行董事决议委托的业务;

(2)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但经董事会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董事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若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遭受损害,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曾经表示异议的董事,有记录或书面声明可资证明者,不负其责任。

2、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3、董事在执行业务知识逾越权限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4、董事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该行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将该行为的所得视为公司所得。董事应向公司交付该行为所取得的财务,转移该行为所取得的权利。

第五章  董事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股东                     提名后,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其为董事的任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5、批准和签署单笔在公司净资产        %以下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以及审批和签发单笔在人民币        元以下的公司财务预算计划外的财务支出款项;

6、批准人民币        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7、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8、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9、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10、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1、失去董事身份;

2、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而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章)

年        月        日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三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经理、监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万元)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 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 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 日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五

书似乎是我的生命,我无法想象没有了书之后,我能否有力量有精神活下去。

桌边,枕边必备有几本心爱的书,书是我的老朋友,比情人更像情人。我可以没有情人,却不能没有几本看得心有灵犀一点通的书。

中国的老祖宗就是伟大,发明了纸。字里行间渗透墨香味的书是世界上最好的东西,最好的朋友。

我的朋友无法多起来,看过的书却日以继夜地增长着。书看得多了,人的性情也安静了许多。举手投足都透着一股书香味儿,斯文,宁静,安详,仿佛是从书里走出来的人儿。

只有书让人相看两不厌。这本书过时了,马上会有另一本书来填补内心世界的空白。心灵总是被文字激荡着。有时兴奋,有时忧伤,有时喜悦,有时不安。我爱书,因为书是丰富多彩的,只要你想看的,总有一本厚厚薄薄的册子在不厌其烦地默默地向你倾诉。

浅薄的人会以浅薄的文字为趣,而深刻的人却从不放过发人深省的机会。书犹如爱人,伴君一生,只要爱护得当,不离不弃。我爱书,犹如一个忠贞的妻子在望穿秋水等待她的夫君般深情。走到哪里,都不忘记带上几本心爱的书。

人是俗的,免不了食人间烟火。食可以无肉,衣可以无新,但书却是万万不能没有更换的。书似乎是我的爱人,日夜不离,终生不会抛弃。情人节到了,想到的第一件事竟是去图书馆看我的“情人”――书。自己也不禁哑然失笑,赐自己一个美名“书虫子”。看来本姑娘倒是和书结下了一生一世的情缘。想来前生定然是本书变成的。否则,斩不断的前缘如何得以继续呢?

爱书人因书成痴,为书而生。但愿来生也是一个痴人,爱书如命。我的生命在书中浸泡着。

生命中有很多让人失望的东西,可是只有一样永远不会让你失望,那就是一本好书。

但愿我来生变成一只书虫子,尝遍天下好书。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六

作为一名小学教育工作者,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也没有令人称羡的待遇。然而,我却努力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寻找生命的价值。在多年的教学中,体会到语文与生活联系紧密,它来源于生活,同时也服务于生活。对学生而言,学好语文尤为重要,因为语文是百科之母。

为了学生学好语文,首先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为此我绞尽脑汁,想千方设百计。我个人认为,要想学好语文多读书,多积累是学好语文的前提条件。语文学好了就会带动其他学科,多年的工作教学积累了点点滴滴。我认为扩大学生阅读量,不仅要让学生对阅读有兴趣,而且还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课外阅读提供条件。

一、我想先谈谈校内阅读。

我觉得首先要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阅读时间,在校阅读课外读物的时间在30分钟以上。像我们学校就开设了专门的阅读课,进行集中阅读课外读物,时间大约在20——30分钟。我们学校的学生还可以随时利用课间的时间到图书室借阅图书,因为图书架内的图书众多,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图书进行阅读。

第二我还经常带领孩子们去学校图书室、阅览室阅读,学生们都非常喜欢。学校还为每一位学生办理了借书证,允许学生随时外借图书。这样,学生除了在校进行统一的阅读外,还可以随时随地把图书室的书籍带回家里进行阅读。 第三就是在班级建立图书角(柜),每1—2周更换一次图书。像我们班级的读书角命名为“快乐读书屋”,每一名学生把自己喜欢的书送到读书角,大家利用这个平台互相交换,看过后再归还到图书角。这样一来,班级59个人,大家的资源就可以共享,再进行读书交流活动时,孩子们的热情也非常高,同时也让学生了解到分享也是一种快乐。

第四是我校还定期开展“师生阅读”活动,老师把自己喜欢的书与学生们一起分享,把自己的读书笔记给学生看,这样一来,学生们的读书热情就会高涨,课下时间还可以和老师在一起交流读书心得,这样的活动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我再来谈谈课外阅读。

其实“语文就是社会”。语文课本里有着包罗万象、广阔丰富的有关社会、历史、地理、文学等各方面的知识。但基于小学生的知识经验与水平,他们对课文内容的有些背景性知识根本不了解,对课文中所描绘的自然景观缺乏感性经验,所以有必要利用丰富便捷的网络资源进行拓展性阅读。学生从网络上可以查找到更多的知识,对课文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除此之外,我认为给孩子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家庭中,家长可以和孩子采取“亲子阅读”的形式,家长可以和孩子读一本书,低年级的家长可以尝试和孩子分角色朗读,高年级的家长可以选择与孩子一起阅读,家长看成人的书籍,孩子看自己的书籍,让家长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建设书香家庭,我相信,有了这样的家庭氛围,学生的阅读量一定会更加丰富。再有,我还经常通过“校讯通”推荐孩子和家长在双休日时,多去逛书店,让学生养成在书店看书的好习惯,书店内的书籍丰富,学生选择的面又较广,读书的氛围也非常安静。

我相信,这些多种的读书形式定会丰富孩子们的课余文化生活,让书籍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教学叙事:《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

通北二小庞尊燕 记得在教学《秋天的图画》时,使我对语文教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学完生字,我让学生拿出笔来,看看课文中写了哪几种景物把它们找出来,在下面画上小圆圈。我在教室里巡视,发现有的学生不知画什么,有的画出一整句话。我叫大家暂停,对他们说:“课文中写了哪些秋天的景物呢?有梨树。”我转身在黑板上写下“梨树”然后在下面画上小圆圈。这下,同学们懂了,快速地画出了“苹果”、“稻海”、“高粱”。“把这些景物在图上找出来,标上小红旗好不好啊?”我提出了第二个要求。这个任务同学们都爱完成,很快就画完了,看着图,让他们感觉秋天真得像幅画。第三个要求提出来了:“同学们读书,看到‘挂起’这个词了没有?梨树后面是挂着,苹果、稻海、高粱后面都是什么词呢?能不能用曲线画出来呢?”“能——”学生们兴高采烈。画完了,我紧跟着追问:“梨树上挂起了什么?”“灯笼——”“在灯笼下面也画上曲线,后面的同学们自己就能找出来,我看谁找得快,别忘了画上小曲线啊!”看着一只只小手在书上认真地画着,我说不出地高兴。“同学们画得真好,下面轻松轻松,做个小游戏。老师说一个词,你们接一个词好吗?游戏开始了。挂起——”“灯笼——”“露出——”“脸颊——”„„“真好,现在这样,男同学说前边的,女同学说后边的。”一声声稚嫩、欣喜的童音欢快地飞出教室。紧接着第四个要求出台了:“我有两个句子,大家比一比,看那个好,记着要告诉大家你的想法啊。听好了:梨树上挂起金黄的灯笼。梨树上挂起灯笼。两句哪句好?”又是张竞文举起了手,他慢条斯理地说:“是第一句好,金黄的是颜色,有了颜色就告诉了我们梨是黄的,我们就像看见了黄色的梨挂在树上。”“真好,掌声鼓励!”“那你们把‘金黄的’这样的词找出来画上括号好吗?”“又做游戏了!词语搭配开始——,金黄的——”“灯笼!”“红红的”“脸颊!”„„我高兴地和同学们一起“玩”着,意犹未尽地说:“多美的句子啊,越读越爱读,我们深情地读一读吧!”又一串带着赞美情感的读书声飞出窗外„„

这篇课文的处理我是根据新课标中“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为基点去做的。美的文字,美的情景,就要用美的心情去对待,当学生的心情与美的文字形成共鸣的时候,学生的朗读还用指导吗?那种发自内心的赞美之情不是老师范读引出来的,也不是老师强调读出感情逼出来的。而是文本、孩子、情感融为一体时的情不自禁地宣泄。这种朗读的意境是我这些年来一直追求探索的。在这个片断的教学中,我收获到了成功。这样的阅读兴趣盎然孩子们能不喜欢吗?时间长了,孩子们自然会爱上阅读。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七

_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2人以上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 议 类 型

第八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一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章 会 议 议 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由后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

第五章 会 议 规 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统一方能通过。

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____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六章 议 事 范 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

2.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4.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5.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购、购买、兼并、破产的重大事项。

6.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7.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会 议 通 知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x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x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日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递交书面说明,并对说明内容进行公告。

第八章 会 议 纪 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_______ 公司监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八

各位监事:

20xx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监督职责,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列席或出席本年度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监事会现将 20xx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20xx 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10 次会议,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xx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20xx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xx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xx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xx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20xx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 20xx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 20xx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 20xx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20xx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3、20xx 年 5 月 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露通机电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北京瀚华露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的议案》。

4、20xx 年 8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xx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xx 年 9 月 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正昀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上海正昀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爱多能源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爱多能源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议案》。6、20xx 年 9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现金收购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7、20xx 年 10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8、20xx 年 10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xx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9、20xx 年 12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顺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的议案》、《关于拟设立融资租赁全资子公司的议案》。10、20xx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xx 年度,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关联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下列事项发表了意见:

1、检查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或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经营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未发现任何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及定期报告审核情况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核认为: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较为合理、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有效执行,总体上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xx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履行监事会职责,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督促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有效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好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新更换监事备案申请书通用九

关于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及更新部分公示栏的请示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冬季防火安全检查的通知》精神,根据公司关于设立消防专栏的要求,茂苑一部拟在小区门口位置新增不锈

钢橱窗一个,专门用于消防安全宣传。经过市场询价,所需费用约为6000元。

另外,21#,24#、25#楼原告示牌尺寸小,不能满足使用需要,需更换4块;29#30#楼原公示栏所用标识均为旧标识,且破损严重,需更换2块;小区门口宣传橱窗用板为废广告板重新利用,现破损严重,需亚克力材质的展板2块。经市场询价分析,约需3000元。

上述所有物品合计共需约九仟元(9000元)。

妥否,请批示。

告示牌尺寸为:高60cm×宽120cm

29、30号楼展板尺寸为:高100cm×宽300cm 宣传板尺寸为:高110 cm ×宽230cm

北京茂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部

20xx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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