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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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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1篇)
2023-11-11 20:55:17    小编:ZTFB

人类的进步离不开道德和伦理的规范和引导。列出总结的参考文献和资料来源,提升总结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由于总结的方式和应用范围的广泛,不同领域的总结也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 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 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办公室存档,所有证件在聘用人员离职时归还。

第九条 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一)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六)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七)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单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未尽事宜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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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聘用管理,提高公司员工聘用效率,实现人员需求与招聘的合理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管理。

三、 工作职责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试用转正及劳动合同签订的统一管理。

1. 行政部负责员工招聘计划的制定及经批准后的`实施。

2.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需求申报。

3. 总经理负责招聘计划及新增岗位人员招聘的审批。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试用员工的确认。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用工部门和人事部共同协商,对人员薪酬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批准。

6. 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试用期员工的试用考核及转正申报。

7. 行政部负责员工试用转正的审核。

四、 招聘原则:

1. 德才兼备原则:行政部及各用人部门在招聘人员时,尽量选拔有志于公司发展、忠于企业的“德才兼备”人员,同等条件下,以德为先。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事部在有人员需求时,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在选拔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

3. 人岗匹配原则:人事部在进行人员筛选时,要量才录用,尽量选择适用型人才,避免能力过剩或能力不足造成的不良影响。

4. 亲属回避原则: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进行筛选时,应尽量避免亲属在直接管辖的工作岗位任职。

5. 先批后招原则:人员招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人事部进行统一招聘,不允许用工部门私自招聘和录用。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录用:

1) 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2) 有政治、经济问题者;

3) 不满《劳动法》规定年龄者;

4) 公安机关追捕或通辑的犯罪嫌疑人及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5) 所填简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者。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个人资历等。

6) 与原单位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解除。

五、 招聘程序

1. 用人需求与招聘申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及内容,明确本部门人员编制。当新增工作任务、员工离职空缺等原因产生的人力需求,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报总经理批准。

2. 用人需求审核:人事部按需求组织各部门编制下年度人力编制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行政部审核部门人力需求的标准。如为编制外招聘、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须以呈批表形式报总经理审批。如果为新增加岗位,用人部门必须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公司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招聘。

3. 制定招聘计划:人事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编制人力需求汇总表,并在明确用人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拟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括拟招的人数、职位名称、任职资格要求,应聘人员的考核方案,招聘的截止日期,确定入职的员工上岗时间;招聘资料费、摊位费、广告费,以及招聘工作时间表等。

六、 招聘活动

1. 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行政部根据需求岗位特点、任职资格要求、人力市场情况等因素,慎重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渠道选择及信息发布在完成招聘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前,公司主要依靠以下渠道:

1) 报纸招聘:本地发行量较大,读者群较多的报纸。

2) 网络招聘:目前主要通过钢铁英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直接发布职位。以后视招聘工作需求,再寻求新的招聘网站合作。

3) 各种现场招聘会:参加各种大型招聘会。

4) 校园招聘:与大、中专院校保持联系,定期输送毕业生,接收学生进行实习,并从中挑选合适人员留任。

5) 内部推荐:鼓励公司员工推荐。

6) 政府就业中心:搜集人才信息,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7) 职业介绍所、个人中介:工商注册或个人从事的中介服务。

8) 个人中介及其它可行的招聘渠道。其中,当地报纸、内部推荐、政府就业中心和职介所及为普工、熟练工招聘的主要渠道,网络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推荐为技工、工程师、管理人员的主要渠道。

2. 行政部初试

对于资料筛选合格者,行政部及时通过电话约谈或面试的方式组织初试。电话约谈适用于外地且不方便近期到来的应聘者,行政部面试人员需记录约谈结果;应聘者来公司面试,需填写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行政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估表的初试部分。面试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所接受过的教育和训练、具备的资格、经验和能力等。

1) 个人背景:个人特性、家庭情况、爱好、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

2) 教育和训练:个人受教育程度和职能训练的深度、广度,相应的职称等级。

3) 工作经验:曾经服务单位、任职、薪资、离职原因、个人专长,最突出的成就等。

4) 资格和能力:上岗证、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

人事部面试人员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七、 录用及入职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均可进入公司录用程序,办理入职手续。 录用人员报到,人事部负责组织办理员工录用审批手续,查验相关证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背景调查。行政部负责审核录用员工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级档等人事资料。

被录用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入职资料:

1) 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3) 最高学历证明(含毕业证、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人员提供);

5) 健康证(仅食堂工作人员提供);

行政部在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办理入职手续;如体检不合格(各类传染性疾病、心脏病、肺病等)或提供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者不予以录用。

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科负责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开始正式试用,起薪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

入职手续完成后,新员工立即进行入职培训,包括行政部组织的一般入职培训,安环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用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等。

八、人员报批及备案

公司各级录用人员都需按照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中层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管理人员须按照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备;一般员工须报总经理批准。公司所有员工档案由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备案。

九 、试用及转正管理

所有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确定。目前,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如没有试用期,部门必须在录用审批表上注明。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做出评价。评价合格者转正。所有新招聘人员从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

十、 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 、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解释。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二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主体: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坚持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

二、考勤对象: 县纪委监察局全体在职干部职工(含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考勤管理

1 、实行考勤机考勤,出勤情况以考勤机记录为准。考勤对象每天上、下班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录入指纹签到或签退。委局领导在上班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

2 、无故没有签到或签退记录的同志按旷工对待(特殊情况以审批表为准)。

3 、因公出差、事假、病假或到各乡镇下乡的人员要事先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见附表),按规定程序请示审批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可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回机关后补填审批表)。《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办公室登记备案一份。未按规定报批或审批后未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视同旷工。

4 、审批权限和程序。

(1 )、副局长以上请假须由书记或局长审批;室主任、纪工委书记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主管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由书记或局长审批;副主任或纪工委副书记及其他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室主任或纪工委书记批准,请假两至三天由主管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由书记或局长批准。请假人员需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视同旷工。

(2 )因公出差的,参照请假规定执行;到各乡镇下乡的,由主管书记审批。

5 、办公室于每月5 日前根据考勤机记录、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登记簿统计考勤情况,填写《机关月考勤汇总表》。办公室主管考勤人员核对签字,报请主要领导审签后对当月出勤情况进行公示、存档。

6 、考勤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先内容,并作为奖惩的依据。

四、考勤处罚规定

对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 、机关工作人员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五天的,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扣发半年办案津贴;对无故矿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计三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扣发全年办案津贴;全年事假、病假超过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 、无正当理由月内迟到、早退5 次者(上班超过10 分钟以后签到或下班提前10 分钟以上签退分别视为迟到、早退),扣发办案津贴10 元;因故迟到、早退者,需填写《工作人员外出审批表》,由室主任、纪工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留存。半年累计无故迟到、早退25 次者,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除全年办案津贴;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内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3 、经常性迟到、早退、旷工的人员和工作期间经常擅离职守的,由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时间出现玩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年终考核时列入不称职等次。

五、本制度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严肃考勤 纪律,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管理 ,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建设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厢区机关考勤 管理 制度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管理

3、包村工作队、计生专干早上签到,中午和下午不签到(签退);

9、办公室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后报效能办,效能办每周对考勤情况通报一次,主要通报请假情况和批评情况,通报前要向两委会报告。

三、请销假制度

1、镇机关干部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填写“请假条”,一般干部请假2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包村工作队长由包村领导批准,计生专干由分管计生的副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岗。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到期上岗时,要及时签到,然后到办公室进行销假。

2、请假条上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否则,包村领导或分管领导不予签字批准;请假条上没有领导签字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3、镇机关内勤干部职工需要下乡或公务外出,离镇前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办公室登记(注明具体事由、需用时间等项),办公室必须做好记录以便查档。

4、需要办理法定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或病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请病假的,三天以下病假必须出据乡镇卫生院(或以上医院)病历证明;一周以上病假,必须出据县级以上当月检查病历证明;三个月以上病假必须出据医院诊断证明(盖章)和当月病历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复印后与请假条一起报效能办备案。

5、每位干部职工每月除了正常公差请假外,私事请假不得超过4天(因不可抗拒因素确需请假的'除外)。

四、效能督查

1、上班情况督查。镇效能办要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时开展机关效能督查,要求工作人员在岗在位;若下乡人员在15分内不能到达督查点(一般指村部)、内勤人员在10分内不能到达办公地点,视为不在岗,缺勤一次;对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2、会议情况督查。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并遵守会场纪律,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或早退。会议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签到)工作,并将督查(签到)情况报镇效能办备案。

3、其他活动督查。对党委、政府组织的一些临时性活动或突击性任务,镇效能办要按照活动要求进行督查。

五、结果运用

要把考勤纳入年度绩效 评估、机关岗位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 体系管理范畴,将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违反考勤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通报批评制度。

效能办定期(每周)不定期(重要活动时)对以下违反《东海镇机关考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1、工作人员若一周内缺勤或缺会3次的;

2、上班期间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督查到1次的;

(二)诫勉教育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诫勉教育;同时,被教育者要作出书面检查,报效能办备案。

(三)效能告诫制度

若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由他人代签到、签退的和代他人签到、签退的;

2、一周内缺勤超过4次或一月内累计超过8次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次的;

3、上班期间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督查到3次的;

4、重要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中,凡无故缺席或做与会议或活动无关的行为被督查到的;

5、两委成员监签不到位、没有履行监签职责,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3次的;

6、办公室值班人员因考勤统计和告知不及时被通报批评3次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根据闽政办[2015]162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未实行闽政办[2015162号文件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2015]18号)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经教育无效的,单位可予以辞退 。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聘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招聘员工本着以用人所长 容人所短 追求业绩 鼓励进步为宗旨;主要采取公开选拔 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股东会聘用;其他部门人员由总经理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二章 聘用及试用期

第四条 聘用员工应根据公司机构设置及业务发展需要,在定岗 定职的基础上编制用人计划报股东会通过。

第五条 每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出示健康证并按要求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拒绝检查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不予以录用。

第六条 所以员工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员工资料,以旦又所变化(住址 联系电话)应及时至人事部更改。

第七条 员工在正式聘用之前,必须又相关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合格的,方可给予正式聘用。

第八条 凡不符公司录用要求的,公司可解除聘用关系。在试用期内辞职者,须提前至少一星期向部门主管及人事部提出。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雇佣员工的亲属(如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等)。如公司员工与另一员工结婚,则人事部门可以调动任何一方的工作或予以解聘。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考勤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上午 8.30 -下午 6.00 (其中包括 1 小时的午餐,时间为 12.00- 1.00 )店面按营业需要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并进行综合工时制。

第十一条 员工在上班前应先在考勤机上打卡(或签到),店面员工应在换上工作服后再打卡,下班时应先打卡后换工作服。严令禁止代替他人打卡或要求他人代为打卡。

第十二条 上班迟到十五分钟支三十分钟者,扣除一小时工资。上班迟到三十分钟或二小时者,扣除半日工资;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论。上班迟到者应立即报告上级负责人,并讲述迟到的原因。遇有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而影响正常出勤时,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班时间前五分钟至十五分钟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者将被扣除一小时工资。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下班者,均以旷工半日论,并扣除半日工资。

第十四条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而擅离岗位的员工均以旷工论。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将受到一次书面警告。

第十五条 店面员工在没有得到部门经理以上级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换班。如须换班须填写换班申请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店面安全管理部门的员工应在指定的范围内坚持工作,直到有人接替才可离开岗位。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不可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如需在工作时间外出,员工需填“外出申请单”,经上级主管签字后并经人事部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返回公司也需打卡或签到。

第十八条 若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必须及时向主管说明,在“遗忘 / 漏打卡申请表”上签字并交给人事部,否则按旷工处理。店面员工一各月不得遗忘打卡超过二次,第三次将受到受到口头警告处分。店面员工上下班走公司指定得通道,上班时需正确穿着制服并佩戴胸卡。

第十九条 公司除在试用期结束时对员工进行考核外,还将定期对员工得工作表现和发展进行评估的讨论,其结果将作为员工职位和薪金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 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是否希望续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奉行机会均等的人事政策,为每位员工提供平等而合理的工作发展空间。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 公司的需要并结合个人愿望提升和调动员工的岗位。

第五章 辞职与解聘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可以因正当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公司会在一个星期内对其申请予以答复并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且符合公司辞退员工的标准,公司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员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公司的财产,工具,钥匙,证件的所有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等交还所在部门负责人。否则,公司有权利不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辞职程序如下:

1 辞职书(员工) 2 接受辞职书(部门经理 / 副经理以上) 3 审批 4 清办离职事项(员工 / 相关部门) 5准备资料 / 结帐(人力资源部) 6 签发离职证明(总经理或店长) 7 离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解聘程序如下:

1 解聘报告(部门负责人) 2 商讨 / 审批 3 签发解雇书(总经理或店长) 4 清办解聘事项(员工 / 相关部门) 5 准本资料 / 结帐(人力资源部) 6 解雇(员工)

第六章 工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基本薪资政策是以最大可能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工作,并使每一位为公司积极努力 有效工作的员工,都能得到一份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定期参加行业性薪资调查,以确保公司薪资水平的合理性和竞争性,是保证公司的人力资源素质的基本手段。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薪资是保密的,同事之间不要相互打听 询问和泄漏,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 业绩评估后为公司的工资检讨期。公司按员工的工作表现 公司的营业状况 劳动市场的讯息 物价指数以及其他因素,检讨指数以及其他因素,检讨薪资福利水平并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于每月十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条 公司将按国家规定统一扣除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假期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请假之前必须填写申请单,注明请假类型及理则,得到部门主管和经理或店长核准后方可请假,并至少提前一天交到人事部。一切涉及假期的工资计算标准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需要请事假。员工应事先填写事假单,经上级主管 部门经理 人事部和总经理或店长批准。事假作为无薪假。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修养时,必须持病例卡和正规医院的疾病休假证明书,经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可申请病假。原则上,病假也须事前申请,但遇有疾病或紧急事故得委托他人于二天上午 10 点以前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和人事部,并在病假发生的三天内将病例证明送至人事部,否则以事假处理并做书面警告。

第八章 培训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员工提供满足现职和适应将来工作需要的各种个人发展的培训。培训的范围包括与工作相关的知识 技能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与个人组织的要求相适应的更广泛领域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培训的形式一般分为:公司内部培训 社会培训。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公司积极提倡和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培训是一项花费较大但并非立竿见影的工作,在公司着眼以付出金钱及心力的同时,也希望员工能做出相应的承诺。为此,我们会要求被培训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培训期及金额等规定,将按培训的'实际内容而定。

第三十六条 为让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业绩和需要改进地方 , 员工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回顾,同时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定期对属下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若员工对评估结果持不同看法,应当将评估结果经过二级以上主管的审批,并以此作为员工加薪 调职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条 每位员工应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又能积极参与公司的整体发展。由于员工的努力和合理化建议而给公司带来了显著经济效益,公司会给予员工应有的奖励的荣誉。

第九章 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司禁止对机器 设备 运输工具 保护设施 安全装置等物品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使用。

1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公司得机器 设备 运输工具 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上级负责人。

2 一旦发现所使用得机器 设备 运输工具 安全设施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其上级负责人。

3 未经许可不得在安全装置上添减仪器和零件。

4 从事特定工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由公司配置的劳动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加工机器和设备时,应严格遵循安全操作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预防火灾是每个员工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自身和同事的安全,同时也关系到超市顾客的安全。为此:

1 紧急通道口应始终保持畅通,禁止设备 材料或库存商品堵塞通道口。

2 随时提防消防设备及装置的电路板短路。消防设备不能被物品堵塞 堆压。

3 员工应通晓发送更事故或火灾时的应急疏散程序,并应参加有关的培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适用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由公司总经理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股东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

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

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1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2.2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3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2.5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2.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1档案管理:

(1)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1)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综合办公室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4.1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6.2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6.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办公室,校长批准后可转正。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7.3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3)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综合办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9.1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1)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五

为加强驾驶员、押运员的聘用及管理,提高驾驶员、押运员的整体素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招聘和管理。

人员招聘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4内容与要求。

4.1遵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对从业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4.2.2驾驶员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须持有汽车驾驶证2年以上持有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具备拟聘驾驶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3押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持有押运证,具备拟聘押运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4.2.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4.2.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爱学习应变能力较强。

4.2.6正式录用前要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录用。

4.3聘用程序。

4.3.1招聘:根据计划人数,招聘所需驾驶员、押运员。

4.3.2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对应聘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所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应急救援措施等进行培训并考核。并对应聘驾驶员进行驾驶技术考核。技能评定合格后,可进入医院进行准入岗位前常规体检。

4.3.3录用入职: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办理入职手续,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和责任书。

4.3.4续聘。公司对聘用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聘用到期后,如需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4聘用待遇。

4.4.1公司按驾驶员工资标准给付工资。

4.4.2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4.4.3按公司的安全风险规模、范围、应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管理金”,金额按不同车辆类型分别核定,重大型1万元,中型0.7万元,轻、微型0.5万元,安全风险管理金交纳不计息,聘用管理期满,经公司确认无责任事故和违约责任全额退还。

4.5日常管理。

4.5.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4.5.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准确可靠。

4.5.3工作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及时上报。

4.5.4严格执行驾驶员、押运员的持证上岗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4.5.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4.5.6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实现安全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台账》。

《劳动合同》。

《岗位责任书》。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录用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3.1档案管理: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4入职培训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 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 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5试用期 

6转正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10.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八

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推行规范化、程序化的聘用管理程序,从招聘、录用等环节上确保任职人员符合企业岗位需求、任职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了聘用管理原则、流程、要求及入离职管理,适用于各部门。

1)因岗定人,公开招聘。

2)科学甄选,择优录取。

3)教育训练,贤者适用。

见附件《招聘、录用管理流程》。

5.1各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方向对本部门各岗位定岗人员定编情况进行预报和编制,并统一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为常年行政部门考核人员定岗定编和招聘依据。

5.2各部门根据增补需求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逐层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公司行政部执行,属于年度岗位定编表计划内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可安排增补,不属于计划内的《申请表》应报总经理特批后方可进入招募。

5.3行政部根据《人才需求申请表》及《岗位说明书》的内容对求职者进行初试,初试包括资格审查和提问式面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人才测评、笔试等形式进行甄选),初试通过后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及产品…,并安排复试。

5.4用人部门需按要求进行复试,复试包括面试和模拟测试(部分岗位还需采取岗位实习考核的方式进行观察后确定),复试完毕后签署复试评定意见。

5.5需要联合复试时由公司行政部组织,各面试人在面试结束后出具详细的评定意见,并对是否录用达成共识。

5.6特殊招募的人才或超编招募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用人部门不得私自用工,公司行政部不得批准权限外的人才招募需求。

5.7应聘人员填写《应聘申请表》,在面试结束后最迟在三天内等通知。人力资源部对综合面试结果、笔试成绩等做出综合分析,与用人部门最终确认录取人名单,报总经理批准(中层及以上干部需报经董事长面试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5.8录用前对预录用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劳动关系、联系方式、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被核实无误的人员由公司行政部电话通知其办理职前体检,并告知其办理录用手续的时间及所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6.1被录用人员凭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行政部报到,报到时请提供:个人一寸免冠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体检表、失业证(本市)、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从业上岗证或证书留存公司员工档案库,同时要求报到之日将相应证件原件带上,经审核后马上归还本人。

6.2操作类岗位和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可由行政部先安排入岗试用,相关证明材料应在行政部指定限定时间内交齐[最多不能超过5天,除应届生毕业生证书未发外(必须提供"推荐表")],超过限定时间公司有权不予聘用。

6.3根据岗位性质必须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

6.4行政部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录用手续,如考勤编号、工卡办理、宣导公司管理制度和体系等,在进行基本的入职简介后,通知员工至其所在部门报到。

6.5部门在接到新入职员工后,为新录用员工办理各类上岗手续,如劳保用品领取、劳动工具领取、填写工作用表、岗位责任书(上交行政部与其人事档案归档)等,在对其进行了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根据岗位要求,未获得相关资质证明的员工应直接安排资质培训或鉴定,严禁焊工、电工、会计、司机等要求持证的岗位无证上岗。

7.1公司试用期为1-3个月。根据各部门对该员工考核情况可由部门提出提前转正的申请,逐层申请考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7.2针对照常转正的试用期员工,在转正期到之前15天内行政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用人部门必须按要求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经试用期员工自我评定逐层审批后报行政部办理转正事宜(必须于该员工转正日前5前上报行政部)。

7.3在试用期间各部门应对该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团队协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业绩考核进行跟踪考评,一经发现不适用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者,用人部门必须于5天内以书面形式评定是否继续试用,报送行政部经公司领导评定后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办理劝退等事宜,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7.4在试用期内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拟离职之日前7天提出,并做好在职期间的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7.5取消录用资格特别规定。

即使办理了录用手续,如在办理过程前后经公司调查、考核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包括以下(及类似)情况: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工作失误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被认为工作素养达不到基本员工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出现专业判断失误或出现重大专业判断失误,被认为专业水平不够的。

试用期内经考核后被认为不符合岗位说明要求的。

试用期内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参照薪资管理办法规定的业绩量考核等内容)。

试用期内未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延长试用期后仍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流程、标准规定的。

试用期内不服从调配或上级指示的。团队协作性差,个人行为规范有违于职业道德或一切法律责任的,除取消录用资格外,同时公司有权追究给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

8.1经考核合格后行政部门必须为其办理试用期转正相关事宜,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做好劳动关系备案工作并给予办理缴交相应的医社保等相应福利。

8.2普通职员劳动合同签定期限为2年;中层及以上岗位人员合同签定期限至少为3年。

8.3确立劳动关系后,凡是委派其参加厂商或第三方组织的培训课程,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服务协议,同时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冲突,以期限未履行完的为主。

8.4在职期间,公司或当事人若有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者,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解除劳动关系。

8.5若员工未经申请总经理批准单方要求离职的,或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私自缺岗或旷工者(或公司其他管理体系约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工作标准的),公司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同时不给予办理劳动关系退工手续并视为自动放弃其未发放工资。

8.6所有员工离职前30天必须填写《离职申请表》逐层上交审批后,上交于行政部备案(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及时上交《人员需求增补单》实施招聘活动),同时于离职当天填写《离职人员手续交接清单》逐层审批同意后,留存于行政部后方为办理完离职手续。

8.7员工离职清单必须逐层审核审批,各部门将根据该员工在职期间所拥有的公司财、物、客户资料或信息等结算交接清单无误后方可批准离职,否则公司将追究审批人连带责任。(例如:公文包、服装款、培训服务未履行完所应承担的培训费用、办公文具、客户资源书面信息、车辆、公司信件等等)。

8.8结合公司《薪资管理制度》的标准要求,每位销售顾问每月的销售任务至少完成2台,若连续2个月未完成基础任务指标或连续2个月业绩均为最后一名(未位淘汰),则将该员工列为岗位不称职处理,并自行办理完手续后解除劳动关系不予续用;同时,销售主管、经理、销售副总连续2个月均未完成公司指定的月度任务目标者,一并同等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执行,由行政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助执行。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九

(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 1 )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 2 )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 3 )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十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

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南京市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意见#e#

一、指导思想

按照 “ 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 的原则,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成本,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对象

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

三、基本要求

1 .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 按照 “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的原则,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服务人员,其人事管理、薪酬福利仍维持不变。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制度实行规范管理。特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3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服务、辅助执法、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 10% (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办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

四、主要任务

1 .规范编外人员员额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总量管理。严格编外人员员额使用程序,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于每年三季度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外人员员额使用数;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名单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

2 .规范编外人员人事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编外人员招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3 )切实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3 .规范编外人员经费管理。 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其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经费或劳务派遣费用列入用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拨。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经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备案后使用编外人员的,其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安排,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五、组织实施

1 .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

2 .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和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编外人员员额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相互协调、互为制约的管理体制。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市组织、人社部门要强化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编外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3 .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各区要相应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镇编外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各区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再继续使用,原有后勤服务在编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本意见制定。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聘用文职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总后勤部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医院的特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落实胡主席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有关《条例》及其配套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基本要求,着眼医院建设发展人才需求,建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管理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   坚持按照编制聘用,实行归口、逐级管理。

(三)   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用、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 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招聘对象。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计划外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第六条 政治条件。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 学历要求。应聘会计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聘护理、医技、药剂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个别在解放军总医院工作期间荣立过三等功或被评为优秀护士、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护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中专学历。

第九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

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十一条 语言条件。汉语普通话基本标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医院招聘文职人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3月

份。

第十三条 用人科室应于每年7月份将下一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各部,各部汇总研究后于8月底前将总体需求计划上报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编制空额和工作需要,向院党委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经院党委审核批准后,以政治部请示形式于每年9月底前向总后政治部申请下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四条 公布招聘信息。医院招聘工作委员会根据各科室需求情况提前一个月在医院网站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立功受奖证书、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六条 初审。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七条 考核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组织笔试、实际操作等业务考试、考查后,由医院统一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八条 政审和体检。对通过考核的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政审条件和有关办法执行。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公示。根据考核、政审和体检等结果,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在医院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试用。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原则上有1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已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本医院工作1年以上的,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审批报告表》。根据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工作情况,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向政治部提出聘用意见,政治部进行审核,报医院党委研究批准后,以解放军总医院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也可终止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文职人员做好聘用期间的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在本单位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医院基本情况介绍;

2、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3、为军队服务要求和军队条令条例;

4、进行基本的军事训练;

5、着装仪表和行为规范要求;

6、专业技能训练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聘用科室应会同机关业务部门,每年度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道德品质与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文职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招聘工作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归口管理,政治部牵头负责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并成立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医务部负责文职人员中医技、药剂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院务部负责文职人员的军事训练和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以及文职人员中会计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护理部负责文职人员中护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训练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

(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努力为军队医院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 医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排文职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

(二)对文职人员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考核;

(三)根据合同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给予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安排文职人员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提供岗位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三)        按照规定给予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补助。

第七章    政治待遇和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编入聘用科室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发展党员、团员,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参加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档案记载的工龄、军龄可合并计算,依此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文职人员的其他休假规定(婚丧假、病假、事假或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军队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其它生活、医疗待遇按照《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生活福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限按国家和军队七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5年1月9日,政联[2015]1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党内和团内奖惩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和处分决定将装入当事人档案。

第九章    档案保管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委托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文职人员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三)代办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

(四)代办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

(五)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医院为聘用的文职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将聘用期间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章    落户

第四十四条 本院聘用的文职人员,系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且有落户北京指标的,由医院向总部机关报请批准落户北京。其余聘用的文职人员医院以合同期为限办理暂住证,不负责办理落户。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

二、招聘条件 

1、学历,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执业资格; 

3、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5、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    

第二阶段:调查审批 

第三阶段:招聘考试 

五、岗前培训 

1、新员工报到后将进行集中岗前培训。 

2、由人事科主持岗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报请院长批准后实行。  

3、相关科室须积极备课,按计划要求按时讲课做好对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六、聘用后管理 

3、签订聘用合同满两年后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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