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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职业防护制度(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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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职业防护制度(优质14篇)
2023-11-23 20:30:01    小编:ZTFB

大自然是我们最好的老师,它教会我们如何与环境和谐相处。如何有效应对压力和挫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鲜活的总结案例,体会优秀总结的特点。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一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周转箱清洗消毒,暂存处每次转运后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院感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十、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1、工作人员因针刺、割伤、咬伤、或者血液/体液溅到粘膜或者通过破损的皮肤而暴露于血液/体液后,应马上用肥皂和清水冲洗暴露部位15分钟。如果喷溅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冲15分钟。受伤者应马上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并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10分钟以上,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4、医疗废物收集、包装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还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据感染源,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5、进行患者、受伤者的相关的血液监测,如肝功能、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艾滋病、梅毒等。

6、发生暴露30分钟内向本科室领导报告,2小时内科室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7、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进行登记,并针对刺伤的损害进行评估,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制定追踪观察和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十一、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7、工作人员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二

1、病房内收住患者应按感染与非感染性疾病分别收治,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在患者一览表卡片上做标记。

2、医务人员进入感染患者房间,应严格执行相应疾病的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必要时穿隔离衣、戴手套等。

3、一般情况下,病房应定时开窗通风,每日2次。地面湿式清扫,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发现明确污染时,应立即消毒。患者出院、转院、转科、死亡后均要进行终末消毒。

4、患者的衣服、被单每周更换一次。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更换,在规定地点清点更换下的衣物及床单元用品。

5、医护人员在诊治护理不同患者前后,应洗手或用手快速消毒剂擦洗。6、各种诊疗护理用品用后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进行处理,特殊感染的患者采用一次性用品,用后装入黄色塑料袋内并粘贴标识,专人负责回收。

7、对特殊感染患者要严格限制探视及陪护人员,必要时穿隔离衣裤、戴口罩及帽子。

8、患者的餐具、便器固定使用,特殊感染患者的排泄物及剩余饭菜,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各种医疗废物按规定收集、包装、专人回收。

10、病房及卫生间的拖把等卫生清洁用具,要分开使用,且标记清楚。用后消毒液浸泡,并清洗后晾挂备用。

11、患者的床头柜用消毒液擦拭,做到一桌一巾,每日1~2次。病床湿式清扫,做到一床一巾,每日1~2次。

12、重点部门:如手术室、中心供应室、产房、重症监护室(icu、ccu、nicu等)、导管介入治疗室、内镜室、口腔科、透析室等执行相应部门的消毒隔离要求。

13、特殊疾病和感染者按相关要求执行。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三

1、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配备劳动职业防护用品种类及使用年限,按照《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2、各车间、科室必须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计划,然后报安全科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组织购买。

3、保安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后勤保卫科做好使用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流科购买,然后报安全科备案。

4、各车间、科室人员按《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时必须由当事人签名,不得代领;未列入《广西糖业有限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工种和管理人员,可以参照该标准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同意发放。

5、各车间、科室必须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领用档案。

6、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否则仓库人员可以拒绝验收入库。同时,并对采购人员处以采购总额的5%的罚款。

7、各车间、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现金代替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突破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8、由于特殊需要的'工种或个别工种需增发劳动保护用品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安全科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备后发放。

9、各车间、科室领导,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个从业人员掌握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督促从业人员正常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0、任何人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变卖或者用劳动保护用品换取其它物品,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劳动保护用品价格一倍的罚款。

11、凡未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20元的罚款。

12、调换工种的人员,如原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半的,将原工种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并按新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3、新调入公司的人员应执所在部门证明到安全科审核后方可领用劳动保护用品。

14、各车间、科室必须保管好公用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保护用品流失。

15、从业人员必须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丢失的,经安全科审核后方可补发,否则,必须由当事人自行购买。

16、保安人员调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必须将保安服装,帽微、领花、肩章、臂章和执勤装备交回后勤保卫科,其他工种人员,因调换工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退休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未过半的必须将劳动保护用品交回仓库。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四

1、护理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穿相应工作服,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3、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时,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4、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5、在进行侵袭性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6、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人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7、使用紫外线消毒时,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8、干热灭菌时勿与烤箱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要待温度降到40cc以下再开箱,以防炸裂。

9、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的具体操作步骤、常规保养和检查措施应按厂方说明书的要求严格执行。

10、接触戊二醛等消毒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人眼内、吸人体内或皮肤黏膜上,一旦溅上应及时用清水清洗。

11、调配化疗药物时防护要求:配备一次性口罩、帽子、一次性防透性防护服、护目镜,聚氧乙烯手套、乳胶手套、防护垫、污物专用袋及封闭式污物桶。

12、处理锐器时的防护要求:锐器使用后的针头直接放人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中;禁止手持锐器随意走动;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如果必须套回一定要单手操作;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将针等锐器随手传递;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丢弃的损伤性废物无论是否使用均按损伤性废物处理。

13、护理隔离病人时的防护要求:着隔离衣,并执行区域性防护流程,与病人近距离操作时戴护目镜,吸痰、气管切开、气管插管等操作时,要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每接触一个病人后马上洗手或卫生手消毒。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五

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时应结合单位设备状况,在制度中做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时,对设备设施的选购要满足职业病防护技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应当确定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4、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六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采供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七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二、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八

1、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提供防护设备。

2、护士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书配制药物,配药时带手套。

4、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5、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6、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带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当的保护用具(戴口、面罩、围裙等)来防止感染。

7、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操作完后立即丢弃用过的手套。

8、一旦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9、使用针具进行消毒时,带手套,用过的针具立即扔到废物桶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回套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10、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11、操作后及时料理污染场地,不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开关、清洁区和清洁物品。

12、受到(甲类传染病中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被刺或损害的伤口。

用清水冲洗被血液或体液溅到的鼻腔、口腔和皮肤。

用清水、生理盐水或其他特定清洗消毒液冲洗被血溅到的眼睛。

13、报告程序和时限:一旦受到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或带伤接触艾滋病病人的血液,立即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护理部、感染办汇报。

14、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源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关规定处理。

15、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6、护士受到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九

1、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不良事件)登记报告本,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后果,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护理部。

2、发生不良事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指定熟悉全面情况的专人负责与家属做好思想工作。

3、发生不良事件时,责任者应立即向护士长报告,并且如实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待后处理。护士长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报护理部,重大事故要立即报告科主任、护理部、医教科。

4、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负责将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5、发生不良事件时,护士长应按性质、情节轻重,及时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总结,提出防范措施,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将讨论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护理部、医务科。

6、发生不良事件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实,一经发现,按请节轻重予以处分。

7、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个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领导应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以达到教育目的。

8、护理部质控小组应定期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性质评定,并提出防范措施。每年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报告一次。如有重大不良护理事件,应及时向全院护理人员进行总结、分析。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十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反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1000元。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十一

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采取最基本的防护措施: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口罩、帽子,洗手。

以下情况应戴手套,脱去手套后应认真洗手:

1、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时。

2、接触患者粘膜和非完整皮肤时。

3、清理传染性患者用过的物品及进行清洁消毒时。

当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能发生喷溅或为隔离患者治疗护理时,应当穿隔离衣、戴面罩、眼罩、穿鞋套等防护措施。

及时清理被污染的被服及各种污染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及微生物传播。

及时处理被污染的医疗用品及设备,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消毒。

正确处理医用垃圾,避免造成交叉感染。

若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按照医院规定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和预防治疗。

(一)加强对临床护理人员职业防护教育对医疗锐器伤的认识及重视,掌握预防医疗锐器伤的措施。

(二)正确处理医疗锐器,避免发生锐器伤。

1、锐器及用后的针头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中。

2、正确处理锐器禁止手持锐器随意走动。

3、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如果必须套回一定要单手操作。

4、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5、禁止将针等锐器随手传递。

6、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7、丢弃的损伤性废物无论是否使用均按损伤性废物处理。

(三)发生锐器伤后上报院感办、填写锐器伤登记表。

(一)总体要求。

1、护理人员到岗前进行岗前教育,并定期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化疗科室护理人员的防护意识和防护知识。

2、接触化疗药品及做好相关处理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如穿防护衣,戴好口罩、帽子、眼罩、手套等,摘掉手套后应认真洗手。

(二)化疗药物配置及临床应用。

1、配置化疗药须穿一次性防渗透防护衣,戴双层手套、口罩,在生物安全柜中配置。

2、掰安瓿时用纱布包裹防止药液外溅,融粉剂时,溶酶沿安瓿壁缓慢注入瓶底,待药粉浸透后再搅动,注入药瓶中的负压不宜过高,以免拔针时药液外溅。

3、使用较大注射器抽取药液,药液不宜超过注射器容量的3/4,防止药液外溅。

4、操作时应确保空针及输液管接头处衔接紧密,以免药液外漏。

5、不要将抽吸化疗药空针内的空气直接排到空气中。

6、在配制化疗药、输入化疗药物时,如药液接触皮肤或溅到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为患者更换液体时戴手套。

7、化疗药物应专人、专柜保管。药瓶有损坏时应及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废弃物处理。

1、废弃化疗安瓿、小瓶。用完后立即放入带盖密闭的桶内,并及时处理。

2、安瓿中如有剩余药液不可直接丢弃,应放入密闭容器后丢弃。

3、配制化疗药物后的垃圾应按有毒垃圾处理装入黄色垃圾袋,盛垃圾容器要加盖并及时处理,防止化疗药物蒸发到空气中污染环境。

(四)环境保护。

1、加强病房通风换气次数。

2、对洒在桌面或地面的药液,应及时用纱布吸附并用清水冲洗。工作台面、治疗车,盘等用后及时用清水擦拭,防止残留药物挥发到空气中。

3、加强宣教患者呕吐物、排泄物要置于带盖容器中,如有遗洒应及时清理,并用清水反复擦洗。

4、处理化疗患者的尿液、粪便、呕吐物或分泌物时必须戴口罩、手套。

1、护士享有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医院无条件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

2、医院在防范护士职业健康危害的同时,还为护士提供医疗保健措施,以减少职业健康危害的程度。如:在易感染传染病的工作岗位或者传染病高发期,给予必要的免疫接种或者采取提高免疫力的其他措施。

3、医院对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按照法律、法规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

4、医院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每年体检一次。

5、护士工作中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6、职业病患者享有的权利。

(1)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职业病患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4)职业病的确立应按照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

7、建立、健全各类职业暴露的处理流程,确保一旦发生职业危害,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用以减少职业健康危害程度。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1.建立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制度和相关措施,发现工作人员的医院感染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务处。一旦发生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本科室主任和医务或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2.重点科室医务人员应定期体检,进行必要免疫接种。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离开直接触病人和无菌物品的工作岗位。

进行消毒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1)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燃烧;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

(2)紫外线、微波消毒时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3)气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露,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使用。对环氧乙烷灭菌及低温等离子灭菌还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4)液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5)使用和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的刺、割等伤害。

3.医院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严禁工作时间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和外环境。

4.放射性防护要求: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放射性防护有关知识,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护。一旦发生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按照医院关于“放射事故医学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5.生物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医院关于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相关规定执行。

1.基本防护基本要求:适用对象:在医院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如:白大衣、工作裤、隔离衣、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口罩等。

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2.加强防护基本要求: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操作的医、护、技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接触传染性或感染性病的人医务人员;进行各种有创操作的医务人员等。

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的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

隔离衣: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传染病区时使用。

防护镜:一般在进行可能被病人体液喷溅操作时或进入有特殊传播途径的传染病区时使用。

外科口罩或n95口罩: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或进入呼吸道传染病区时使用。

手套:一般在进行有创操作、医务人员皮肤破损或接触体液、血液可能污染时使用。

面罩:一般在有可能被病人体液、血液、分泌物喷溅面部时使用。

防护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评估医疗活动的危险性,采取以上适当的防护措施,注意利器的安全使用与收集,有效防止伤害,坚持标准预防,认真洗手和手消毒。

3.严密防护基本要求:防护对象:给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进行有创操作如进行气管插管、气管理切开或吸痰时;或给不明原因死亡患者进行尸解时。

防护配备: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可使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防护要求:严格执行所有防护程序,坚持标准预防,认真洗手和手消毒。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及时按要求收集,严密防范利器伤害,用后规范收集。

按照医院下发的“预防感染性疾病造成院内感染的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卫生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的通知要求,对照医院制定的关于“经血传播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处理原则、或措施流程”,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操作、护理过程中遭受锐器伤害后,应及时报告医务、护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科,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手套、隔离衣与防护服、鞋套、防水围裙及帽子的使用和穿脱顺序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十三

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职业安全的教育与监控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为护士提供防护设备。

二、护士在护理活动过程中,遵守管理规范、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三、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配制药物,配药时戴手套。

四、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五、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六、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戴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或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宜的保护用具(戴护目镜、面罩、围裙等)防止感染。

七、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

八、一旦护理人员的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九、使用锐器进行操作时,需戴手套,用过的锐具放入锐器盒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不回套回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十、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它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十一、操作后及时淸理污染场地,不要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机器开关和清洁区、清洁物品。

十二、被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锐器损伤护理人员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伤口,从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出局部血液。

2、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局部皮肤。

3、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向护理部、感控科报告,并1小时内预防用药。

4、抽血做底线检测。

十三、凡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的血液、体液溅到护理人员的口腔、鼻腔、眼睛及皮肤时,应立即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

十四、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护士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的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护士职业防护制度篇十四

为了加强本单伴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屯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是指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养,保障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使用防护设施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发放防护用品,检修后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向职业危害管理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为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言不由衷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它防护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了保护防护用品有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要求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续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定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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