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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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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模板17篇)
2023-11-23 05:26:1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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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一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3.1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施工场所。

3.2职业危害: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3.3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包括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1如果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4.2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使之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

4.3建立和健全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4发现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5.1公司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落实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5.2财务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的资金保障。

5.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建立相关档案等工作。

5.4生产部及车间负责对各自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二

为加强区作业场所职工危害防治工作,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损害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依据我矿《万年矿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运输区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小组。

组长:区长、支书。

成员:副区长、技术员、工会主席、办事员。

办公室设在技术组,电话:63146。

区长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区副职或成员负责各分管责任区内的工作;技术员负责职工危害资料、培训,和日常工作。

依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下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试行)和我矿《万年矿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技术组制定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细则。

加强对大巷、翻罐笼、地面扬尘点的监管监控,各扬尘点的'粉尘处理按区卫生区域划分,由各班班长负责,发现一次不按时洒水对责任人罚款10元,联挂班长5元;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责任人罚款10元,联挂班长5元。

技术组编制区职工危害防治培训计划,按时对职工进行职工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未能做到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技术组进行处理。

积极配合矿职工危害防治部门做好区职业危害防治检查、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区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资料、档案。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三

1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负责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监测工作。

2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安装、完善全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设施及设备。负责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检测、监测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人员。

4灵新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见下表:

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侧10~15m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工作面爆破处在工人作业的地点掘进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锚喷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井下其他场所地质刻槽、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5灵新煤矿粉尘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6个月1次6灵新煤矿化学毒物监测点及监测频次:

6.1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

6.2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安委员会、生产部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小组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安委会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高层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级部门必须服从安委会的正确管理 。

第七条职业卫生工作小组 负责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九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委会和总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采购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委会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安委会验收,安委会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否则该建设项目的安全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

四、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五、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一、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各单位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料,安委会要做好高温岗位巡回医疗工作和中暑职工的急时抢救工作。

四、各单位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等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总务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必须按照《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音、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委会管理考核依据。

对粉尘作业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严禁用风扇吹扫 以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单位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安委会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违必惩,惩必严。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委会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应严格督促各车间单位按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尘、毒、高温、噪声、振动等岗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委会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安委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3~5年普查一次,接毒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接触噪音、振动人员每5年体检一次。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委会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安委会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治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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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五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六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七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八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臵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 、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九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职业卫生总体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日常监测及职工体检情况等。

2.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3.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考核。4.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

二、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1.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日常职业卫生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负责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管理人员职责:

车间:

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督促职工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开展作业环境治理。

设备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特别要做好检维修状态下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技术部门:

负责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尽量用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

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购置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人事劳资部门:

负责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和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功。

财务部门:

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投入落实到位。

工会: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员工的职责: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申报义务人:

申报内容:

申报实限: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7.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

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不仅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也要参照”推进。简而言之,国有企业都要按照这个方案推进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中央认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这个判断是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第三,国有企业在我们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其他国家所不可比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石,搞好国有企业必须设计其负责人“合理”的薪酬制度。

所谓“合”就是契合、相通、符合、匹配的意思,所谓“理”,原指玉的纹理,引申为内在规律。“合理”则为与事物的内在规律一致。国有企业负责人“合理”的薪酬制度就是指,与我国国有企业所承担的使命、责任和文化之内在规律相契合的薪酬制度。

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对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构架的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与这种组织形式相适应企业运营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之一。现代企业与近代企业不同,就价值观来看至少包括“人权、民-主、道德和科学”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说近代企业是以“资本至上”为价值判断的话,那么,现代企业则是以“人本至上”为最高准则。“资本至上”的企业,以不择手段地无度追求资本利润回报的最大化为终极目的;“人本至上”的现代企业,则以实现人的社会价值和生活品质的提升为终极目的,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发展,获得合理的利润。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是投资人、经理层和劳动者等相关群体,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和引导消费、提升生活品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人生社会价值的组织。这样的价值理念也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对企业本质的诠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要求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则不可以崇拜“自由市场”唯利是图法则,人生的社会价值绝对不是获得物质利益的多寡能够衡量出来的。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创始人马云一举成为“首富”,他对媒体说:“成首富真的一点感觉都没有,我老婆说希望我受尊重而不是什么富豪。100万的时候这是你的钱,超过一个亿的时候这些钱不是我的,是别人的。”这就是现代企业负责人境界。

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管理的企业也绝对不是以追求国有资本利润回报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国有企业承担着稳固我国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使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部署,其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此相适应设计“合理”的标准。

二、薪酬改革“合理”目的

认为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就是要“降薪”的观点是有害的。如果是武断“降薪”的话,那么,这无疑是对前三十多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否定,也将在社会上造成情绪的对立,甚至会出现极端行为。这次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就是确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规范管理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和收入分配的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实现国有企业的活力。

据《财经》杂志报道,由人社部牵头、财政部等部委参与的对央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改革方案的内容主要就是中央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不能超过年薪60万元。由于误解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有媒体曝出某银行行长、分行长、部门经理等的所谓“5321的减薪计划”:即高管减半、部门负责人减30%、处长减20%、员工降薪一成。该行行长对此“辟谣”:纯系“空穴来风”。所谓“空穴来风”即指有了洞穴才进风,比喻消息和传说不是完全没有原因的。这“空穴来风”引起业界高度关注,甚至是产生了某些负面情绪。《-新-京-报-》报道:“一位国有银行人士担忧高管降薪后,可能会带来国有银行从业人员薪酬总体下降的“多米诺效应”,国有银行恐怕会重现上世纪90年代的离职潮。”早在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过程就有人担心:“降薪”必然迫使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大面积离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通过的消息公布以后,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一些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纷纷表态:薪酬制度改革实施便执行。“一位上市银行副行长告诉新京报记者,虽然目前他们还未受到央企降薪的影响,但是根据要求地方版的降薪令也在酝酿当中,高管薪酬下降是肯定的事。行业薪酬普遍下降,以后可能就是民生、平安等几家民营占主的金融机构会保持高薪。”这样的表态隐约也让人感到一丝无可奈何的情绪,甚至有私营企业欢欣鼓舞:喜迎来自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

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并不是所谓的“降薪令”,而是薪酬制度的“改革”,其价值取向就是“合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具有系统性,所确定的薪酬制度“合理”取向的改革目的是:第一,“逐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第二,“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不合理的部分要进行调整,当然也包括取消;第三,“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第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标准;第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五,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薪酬改革“合理”进程

可以说,用工、保险和工资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伴随着经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之初实行承包制,“拉开差距”打破大锅饭、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等口号记忆犹新,薪酬制度改革是前三十多年国企改革、刺激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务院对实行承包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人员收入分配作了原则规定,探索国企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1992年劳动部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对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及其他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者在实绩考核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年收入。1993年开始在部分国营企业进行经营者年薪制改革,对经营者年薪结构进行了初步划分,规定了年薪总额的上限。

2003年国资委成立之初,薪酬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第一,薪酬决策不合理,企业自己确定其负责人薪酬,薪酬水平的决定随意性很大;第二,薪酬考核不合理,没有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约束都不够;第三,薪酬差距不合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过大和内部平均分配并存;第四,薪酬结构不合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基本都是工资加奖金的方式,缺乏中长期激励手段,导致企业负责人行为的短期化;第五,监督机制不合理,貌似多部门管理、实则无机构监督,有的企业负责人通过兼职取酬、设立各种奖金以及职务消费等多种方式获得报酬等等。

在总结中央企业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多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分配的结构和水平。这个文件确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对中长期激励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规范了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各职能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体系,包括:第一,加强了对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严格审核绩效薪酬,明确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第二,出台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紧密联系,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考核更为全面、科学;第三,发布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廉洁从业的相关要求,较好地约束和规范了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等等。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国务院国资委还启动试点基于eva的年薪制度:经济增加值=税后利润-占用资本×资本成本系数。基于经济附加值的薪资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力量。经过持续不断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业绩导向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和统一监管、分别审核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创造了条件。

四、薪酬改革“合理”建议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是一个从差距刺激——启动,到激励约束——探索,再到合理规范——完善,不断发展的历程。伴随着企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无论是职工的工资还是负责人的薪酬,总体上说,都是在持续地提高。毋庸置疑,当前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确实还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对这些新的不合理问题,必须要客观深入地分析,以利深化改革。

第一,“酬”与“资”取向统一,实现收入差距合理。

有足够的数据表明,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入高于底层职工数十倍甚至百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与改革不彻底有关。企业负责人实行的是“薪酬”制度,而职工依然是“工资”制度;企业负责人的薪酬靠近市场取向,而职工工资则依然受“两低”或“同步”的控制。由此可见,解决这个问题就不是限高降高的问题,必须提低。只有统一“薪酬”和“工资”取向,才能实现收入差距合理。

第二,“薪”与“酬”两线,实现薪酬结构合理。

尽管2015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修正了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两低原则”为“同步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同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同步”,但是,这个原则至今没有得到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又都是出自企业“工资总额”,如此,职工的工资额度被挤占。建议企业负责人的“薪”可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酬”的部分理应出自资本回报的利润。由此,出资人自然会约束其对企业负责人收入的核定。

第三,“考”与“核”分开,实现公正合理。

对国有企业薪酬诟病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和方法的不被职工和社会认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国有企业负责人作为职业经理人必须要进行第三方机构测评,即所谓“考”,没有第三方专业测评,其价值的公信力必将受到质疑。必须完善和执行法律制度,国资监管机构核定其派出董事的薪酬,国有企业董事会确定经理薪酬,所有这些都依法行事,才能使人理解和信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行政手段降薪、限高,确定与职工差距倍数的做法,不能解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合理与否的问题。

工作绩效是薪酬的唯一依据

在大部分公司,工作表现只是决定薪酬福利与晋升机会的众多依据之一。而艾科公司却敢为人先,只看重工作表现。

艾科公司不仅确定了根据工作表现来定酬的制度,而且说到做到。在决定是否对员工给予加薪或给予发展机会之前,首先对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全面客观的评估。艾科公司每年对自己的员工进行一次评估,作为第二年确定员工薪酬福利的标准。员工填写自我评估表格,其直接主管填写正式的表现评估。

然后,主管会与员工进行一次面谈。双方就评估表格中每一项的标准与评分进行详尽的谈话,直至达成一致意见。每个员工的评估表格经部门汇集交至分公司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的全体经理就全公司的员工进行排名。亚太区属下的各个分公司的工作表现排在前十名的员工的材料将送至亚太区总部新加坡,由区域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评估。

对于管理者来说,拉开薪酬差距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企业在规划政策时应该更多地满足绩效突出员工的需要,而少考虑绩效平平的员工。企业需要告诉员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

在很多情况下,根据业绩定酬也行得通。但薪酬管理毕竟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弄得不好就会适得其反。按照专家的意见,应注意六个问题:(1)薪酬水准不宜低于市场水准;(2)应做到同工同酬;(3)应避免劳逸不均;(4)管理层薪酬不得高于基层员工太多;(5)应依据公平绩效评核调薪;(6)不得拖延薪金发放。

企业确实需要建立灵活的薪酬体系,其核心是:经理人必须运用薪酬规则,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灵活处理。要想切实激发优秀员工的积极性,经理人必须按照如下方式行事:(1)付给员工突破企业规定的上限的薪酬;(2)给予被聘员工超过企业薪酬平均值的薪酬;(3)给予薪酬超过企业平均值的员工的加薪幅度高于平均值以下的员工;(4)聘用那些薪酬高于其上司的明星员工。

企业应当建立一种奖励良好业绩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不同业绩来确定差别巨大的工资。当企业处于生死攸关之时,一般都会重奖那些业绩突出的员工。但是,真正按业绩付酬只会出现在竞争激烈的企业中。企业领导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与非凡的智慧,引导员工对他们自己的工作目标实行负责制。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企业里的高级经理人就一定会像对待财务资本一样对待人力资本。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一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采购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向采购厂家索取相应的资质。

负责职业危害宣传教育费用的落实工作、提供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温所需资金。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二

不论有毒物质以何种状态存在,若逸散到空气中(或与人体直接接触)并超过国家容许浓度,就会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所以,预防毒害的出发点是减少有毒物质来源,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以减少毒物与人体的接触机会。

一切预防尘毒危害技术措施的基本原则是:1.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数量;2.减少尘毒散发面积;3.减少尘毒物质的扩散动力;4.通风除尘、空气净化以减少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5.减少操作人员在有尘毒环境中的暴露次数与暴露时间;6.加强个体保护(加强操作者呼吸器官、眼、口和皮肤的保护)。具体措施分术如下:

1、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在化工生产中,使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或剧毒物质则是从根本上消除有毒物质危害的有效措施。

例如以酒精甲苯或石油副产品抽余油代替苯作溶剂;以环已基环乙醇酮代替刺激性较大的环乙醇等,这些稀释料的毒性较所代替稀释料的毒性要小的多。

在反腐喷漆中,以云母氧化铁防锈底漆代替了大量含铅的经丹防锈底漆,从而消除了铅害。在镀钢、镀锌中以磷酸钠代替氰化物等。

2、采用安全的工艺路线。

采用安全的危害性小的工艺路线以代替危害性较大的工艺路线,也是防止毒物危害的根本措施。这种工艺路线的改变,包括原料路线的改变和工艺方法的改变,借以消除有毒原料和有毒副产物所带来的危害。

例如,在环氧乙烷生产中,以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乙烷代替了用乙烯、氯气和水生成氯乙醇进而同石灰乳反应生产环氧乙烷的方法。从而消除了有毒有害的原料氯和中间产物氯化氢的危害。

有些工艺改造,消除了副产物带来的危害,例如甲烷直接氯化制卤烃,常有副产氯化氢生产,若有氧化法代替直接氧化,就可去掉副产氯化氢气体的危害。

3、采用较安全的工艺条件。

在从事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中,采用较安全的工艺条件(温度、压力),对于预防有毒物质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降低生产过程或操作环境的温度会降低有毒物质的蒸发量,若降低系统压力或形成负压则会降低有毒物质的扩散逃逸能力,进而减少物质的蒸发量。在生产中有毒物料的储存、运输、包装以及有毒气体的发生装置,均可采用这类措施。

4、以机械化、自动化代替笨重的手工操作,不仅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而且减少了工人与有毒物质的接触机会,减少了毒物对人体的危害。

例如:以泵、压缩机、皮带、链头等机械输送代替人工搬运;以破碎机、球磨机等机械设备代替人工破碎、研磨;以各种机械搅拌代替人工搅拌以及机械化包装代替人工包装等等。

机械化是自动化的前提,在手工操作实现机械化的基础上,进而实现自动化,使工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得到更进一步的解放,并为劳动条件的改善打下良好的基础。

包装自动流水作业线可以解决曲折、低效率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法,降低室温可以减少农药的挥发,改善环境,对于包装过程中瓶子破损,洒漏出来的液体农药可以集中过滤处理,不仅减少了室内空气中毒物的'含量,而且可以减少水的污染。

5、以密闭、隔离操作式代替敞开式操作。

在化工生产中,敞开式加料、搅拌、反应测温、取样、出料以及有害物质敞露存放等等过程中,均会造成大量有毒物质散发、外逸、毒化操作环境并危害人体。

对于能散发出来的大量有害物质的操作过程,采取密闭的方法,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是十分有效的。如,有害物质的密闭输送;化学反应在密闭容器中进行;反应的密闭加料、密闭出料过程中的密闭取样等均可大大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

在密闭过程中,一方面是将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安全密封起来,一方面只是将散发源密闭。在生产过程和设备密闭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操作方便的地方设一个封闭性较好的小室,操作者可在里面进行隔离操作。也可将整个生产过程与操作者隔离。从而使操作者减少与有害物质的接触机会。

6、以连续化代替间歇式操作。

生产过程的连续化不但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简化了操作程序,为反应物料的密闭创造了条件,对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减少厂房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间歇操作、生产间断进行,需要经常的配料加料,频繁地进行调节、分离、干燥除料、粉碎和包装,几乎所有的单元操作都要靠人工进行,反应设备时而敞开时而密闭或者无法密闭,尤其对危险性较大和使用大量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使操作人员接触毒物的机会增多,并且间歇操作增加了劳动强度。

若以连续化操作代替间歇操作,就消除了上述弊端,如采用板框式压滤机进行物料过滤就是一种间歇操作,每压滤一次物料工人就得拆一次滤板、滤框以及清理安放滤布等,直接接触大量物料并消耗了大量体力,若采用连续操作的真空吸滤机,操作人员只需观察吸滤机运转情况,调整真空度就可以了。

7、采用新的生产技术。

在生产过程中不断研究,采用新技术以消除尘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例如,采用电泳涂漆、表电喷漆代替手工喷漆,避免苯中毒。采用无氰电镀法防止氰化物的中毒,采用硅整流代替汞整流,以金属阳极代替汞银电解消除汞害等。

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使生产在连续化、自动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全过程的程序控制,减少了毒物对人体的危害。

此外,在生产装置设计中,考虑有毒区域和无毒区域的隔离;缩短流程,减少管通,阀门(加料、出料阀、放空阀、取样阀)法兰连接。

管道、设备采用化学方法进行预膜处理,在其内部形成一层化学薄膜以反腐蚀泄漏。还可以在管道、设备的物料中加入一种对物料性质没有影响的增加剂,使其在泄漏处与空气接触自行固化而堵塞泄漏处。

不断研究改进设备密封形式,研制采用耐高温(低温)、耐腐蚀、耐磨的新型增料和垫片,不断提高设备设计制造水平,改善设备连接处的严密性,以及机械(端面)密封、粉料封闭、液封、气流密封技术的采用均可防止有害物质的扩散。

此外,设备严格按计划检修,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是减少毒物危害十分重要的管理措施。

应按制度汇编中《装置停工安全制度》《装置检修安全制度》《装置开工安全制度》的规定执行。

1、取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应积极配合化验人员取样,认真检查所取样品与取样瓶、袋是否相对应,为保证样品的准确性,应按规定对取样瓶、袋进行置换。

1.2取气体样时,要站在上风向,先向外喷两次,放尽所存残液和气体。

1.3取汽油、柴油等轻质油品时,取样阀开度不宜过大,并将取样口没入液体中,以免液体飞溅,防止流速过快,产生静电积聚。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商人员的健康档案,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

第七条、各级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环境监测。

第十一条、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

第十三条、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要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队伍,要严格检查其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职业病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罚款或组织处理:。

(一)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培训教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部应建立和保存以下资料备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序目录。

(二)参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职业危害因素施工作业人员统计表。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五)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七)员工体检记录表。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四

1.1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本地事业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异地子公司参照执行。

2.1引用文件。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

2.2引用标准。

2.2.3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系指预防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所配置的防护装置及与设备配套而形成预防系统的各种辅助设施。

3.2安全技术参数:配置在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附件,如压力、重量、长度、高度、温度、浓度、射线、定时、防燃、爆测控报警器、消声降噪及各种安全联锁装置,为试验、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1生产制造部。

4.1.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1.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1.3定期检查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1.4指导、协助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1.5指导、协助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2各事业部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2.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事业部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2.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2.3定期检查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2.4协助上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检测、检验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评价工作。

4.2.5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增加、改造安全防护措施。

4.3各生产厂职责。

4.3.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3.2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参与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审核。

4.3.3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时整改隐患;并记录在案。

4.3.4协助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4.3.5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5.2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毒物气体、可燃气体浓度感应器、阻燃防爆测控报警器,采购时应验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准采购、使用与原机配置有异的其他替代产品。

5.4配置在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附件在校验期间,须备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同类产品安装替换,使其处在可监视状态;不准用阀门开关或堵头盖封死原阀表接口。

5.5对预防各种伤害(触电、灼伤、烫伤、冻伤、滑跌、坠落等)而设置的护栏、网,未经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允许,不准擅自拆除(不包括工程竣工须拆除的围拦)。

5.6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识。

5.8净化空气的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应经常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功能状态,未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论证确认,不准擅自拆除。

5.9因生产需要新增、更换或拆除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指除尘、净化设备),须有安全技术主管部门参与评审或评价确认后方可购进,必要时派员监督安装、拆除。

5.10经维修、保养或改造后的设备,原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验证确认灰复原样,杜绝少装、错装事件发生。

6.1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经各种检查发现的各种隐患,按《安全环境检查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实施检查考核。

本制度自二xx年三月起实施,本制度由生产制造部解释。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五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总经理、安委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安委员会、生产部门、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级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小组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安委会作为公司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公司高层布置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级部门必须服从安委会的正确管理 。

第七条职业卫生工作小组 负责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 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九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安委会和总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采购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安委会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主动申请安委会验收,安委会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否则该建设项目的安全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控制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

四、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五、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物理危害作业管理。

一、涉及高温、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防暑降温、隔声降噪、减振及电磁屏蔽等有效设施,并实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且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各单位必须加强高温季节高温岗位及其它岗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充足供应防暑降温药品及合格卫生的清凉饮料,安委会要做好高温岗位巡回医疗工作和中暑职工的急时抢救工作。

四、各单位要加强接触高温、噪音、振动等作业岗位职工的个人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电离辐射作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及《放射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电离辐射作业管理。

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公司总务领导、安委会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必须按照《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高温、噪音、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音、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委会管理考核依据。

对粉尘作业现场及其它作业场所,严禁用风扇吹扫 以免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单位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安委会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违必惩,惩必严。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委会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应严格督促各车间单位按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尘、毒、高温、噪声、振动等岗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安委会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安委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3~5年普查一次,接毒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接触噪音、振动人员每5年体检一次。

各单位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委会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安委会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高层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治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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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六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公司(盖章)xxxx年xx月xx日。

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怎么写篇十七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机电科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矿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自纠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净、场地清。

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8、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9、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0、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1、各生产工区每月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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