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大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09:06:53 页码:9
最新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大全10篇)
2023-11-23 09:06:53    小编:ZTFB

总结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自身的优势与不足。总结时要注意语言准确性和表达清晰度,尽量避免使用模糊词语。下面是一些成功人士的经验总结,希望对大家的职业发展有所启发。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一

2.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企业仓库管理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4.物资入库存,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材料验收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存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科记账。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消除悬事挂账。物资的储存保管8.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9.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10.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11.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求,勿使国家财产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12.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13.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工作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物资发放。

14.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放材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15.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和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

保证物资管理的`安全,严防坏人破坏,严防一切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吸烟、烧电炉。物资进仓须有严格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名称等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做好进仓的登记手续。物资出库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发料须有领料凭证,并且手续完备、齐全,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发材料。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改善仓库的物资管理工作,减轻笨重体力劳动,做到科学管理仓库,提高工作效率,使物资尽快地投入生产,充分发挥物资的作用。仓库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订本规定。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仓库物资的入库第五条外购物资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企业仓库管理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第六条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第七条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二

伤亡事故致因理论,或称伤亡事故发生与预防理论,是安全管理学中的基本理论。它根据工业生产过程中人、机、环境、能量、管理等因素在伤亡事故分析与预防中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指导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安全管理包括对人的安全管理和对物的安全管理两个主要方面。其中,对人的安全管理占有特殊的位置。人是工业伤害事故的受难者,保护人、为了人是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关于受难者,产生了人如何卷入事故之中以及为什么不能躲避事故释放出的能量作用的问题。人往往又是伤害事故的肇事者。在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占有很大的比例;即使是来自物的方面的原因,在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背后也隐藏着人的行为失误。因此,控制人的行为是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人还是搞好安全生产的生力军,在控制人的行为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安全管理工程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人的因素的研究。

控制人的行为是防止事故的.关键问题,也是安全管理的中心内容。人的行为是个复杂的问题,安全管理工程主要从生理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控制人的行为是个更加复杂的问题,除了从管理科学的角度采取措施外,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也是控制人的行为的一条途径。

安全技术是改善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对物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由于工业生产门类繁多,实际应用的安全技术千变万化,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安全技术问题都纳入安全管理的范畴,只能把蕴含在各种安全技术中的共同原理提炼出来,构成指导选择预防伤亡事故对策的技术原则。

安全管理工程的内容还包括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实际问题。

安全管理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学习安全管理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一种安全管理理论或方法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是一定生产力发展的阶段的产物。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恰当的管理方法。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xx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0xx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半年调整计划。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三十五条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协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没有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与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计划,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经验,为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参与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须分管。

2.财务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基建财务计划。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应结合当年预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情况,及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十五条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计划;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计划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部基建主管部门按照拨款原则,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为控制基建资金,对以下的情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计划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计划、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及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后结算。最后结算时,建设单位应认真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证明书)结算。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

基建会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则,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如果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

第五十六条基本建设物资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对基建施工过程中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申请、订货、采购、验收、保管和供应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建筑"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和部管物资、专用机电设备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物资主管部门申请指标,然后根据有关指标定额划拨给各建设单位。建筑材料的调拨依据是"三材"概算定额。品种由建设单位申请或自行串换。

第五十八条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通知单后,交施工单位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

第五十九条实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然后依照定额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供货。

所有地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十条无论采取哪种供料方式、何种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均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搞好物资材料的采购、供应、储备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劣代优,铺张浪费等现象应加以制止。所有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设计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重要装修材料的选择、订货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材料保管是物资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保管人员要单独设置,主要领导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材料到货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认真清点,做到票物相符。严格建立仓库材料帐目,建立分类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材料保管人员、采购供应人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材料、设备数量,帐物必须相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库存材料统计表"。

第六十三条对停缓建项目的库存、场存材料,必须自停缓建起,彻底进行清仓查库,并详细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在停缓建期间,一切材料设备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内容。乘余的设备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六十五条凡需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提出报废意见,经开户建行签证后,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七条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六十八条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自检和初验,并组织和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然后,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交工手续。

第六十九条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个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条为使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准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意见。

第七十二条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七十五条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计划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具体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根据年度基建计划,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9.参加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掌握并汇总基本建设情况,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加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协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并协助使用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5.检查并掌握基建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1.根据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上级指示、安排、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基建项目筹建班子(建设单位)。

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资产。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办法,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1.选择建设地点,提出选点报告。

2.组织工程技术勘察,负责组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调查了解工程地域内的水文、地质、交通、气象、电力和资源情况,并提出工程技术勘察报告。

3.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成果和水、电、运输协议文件等设计资料。

4.编报设计任务书。

5.办理征地拆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选择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

7.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8.组织工程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9.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10.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半年调整计划。

11.编报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12.编报基建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

13.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14.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

15.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16.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年报和竣工决算,核算建设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报送上年度基本建设情况文字报告。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为加强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总投资的一定比例配备基建管理人员。

2.基建管理人员可以从本单位选配,也可向社会招聘。必须由有一定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人员担任。

3.基建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级财务、统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和政策法纪教育,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技术。

5.基建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评定(聘任),各单位应纳入人事干部考评一并考虑。

6.工程竣工后,暂时没有后续建设任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妥善安置。

为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编内的干部、职工可安排在基建房管部门继续从事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由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列入计划的自筹资金投资和外资、补偿贸易等来源形成的一切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前,统归部基建主管部门实行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部领导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包括有偿调拨、无偿调拨、转卖),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基本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纪检"和"监察办"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汽车和全国民政系统的专用汽车(救护车、殡仪车、收容遣送车、救灾专用车等)的计划、订货、改装生产和分配工作,各直属单位的汽车数量编制配备和更新补充事宣,由部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具体按《民政部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部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下发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同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管理服务,维护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

第五条基金投资的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坚持投资决策中权利与相关责任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效、责任明确。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在投资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资理念,又要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格)制定相应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条适应市场波动性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基金合同(风险)及基金投资目标,适当开展相机抉择投资。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的首要原则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资者,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收益期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和长远的眼光为投资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财服务。

(一)长期投资的原则。公司信奉并遵循长期投资原则,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每个基金都将根据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础上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过多地局限于短线市场机会的寻找,而是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着眼于发现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长期成长潜力,从而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安全的收益。

或者是以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利用风险分析技术,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证券和波动互补的证券,尽可能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配比的最优化。公司的目标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资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通过选择多种不同的投资品种,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

(四)流动性原则。公司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

(五)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将全面的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投资管理团队内建立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到投资跟踪全过程中的全程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对投资过程的合理、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风险进行专门的独立的监控。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及有关投资业务人员应当关注并接受社会公众对基金证券投资交易行为的合理评论和监督。公司应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修订调整,修正基金的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投资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办公会。

(三)分管领导(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监)。

(四)基金经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

(八)监察稽核部。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投资相关人员组成。

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在投委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实施投资计划,超出其权限范围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基金投资程序及权限设置;

(2)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确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

(4)批准各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及调整;

(6)评价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

(7)定期对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投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并执行适当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尽量减轻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投资总监投资总监负责公司具体投资管理技术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投资管理流程、环节和事宜,保证基金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2)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负责召开例行之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协助制定公司发展短、中、长期投资政策、策略和计划;

(5)落实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按期达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制定的目标;

(6)在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达到并保持业内一流的业绩;

(7)参与制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对产品开发提出建设性意见;

(9)协助支持新产品的发行。

第十七条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

(2)拟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负责制定并下达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对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业绩表现进行总结,并向投资总监汇报;

(6)负责对所管理基金的运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参与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

(7)开放式基金经理负责基金流动性的直接管理并积极与基金重要客户沟通及参与路演。基金经理下设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基金经理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资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投资决策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5)对研究部推荐形成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

(6)对固定收益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专项研究,提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7)及时完成基金经理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

(8)及时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交易室交易室负责公司所有基金投资计划的具体执行和内部控制。公司采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资的交易均通过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对基金经理发出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报告。

交易室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2)对基金交易情况实施一线实时监控和汇报;

(3)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4)保管各种交易记录、单证等原始凭证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报表和其他材料;

(5)发现交易或市场异常及时汇报;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基金事务部及财务综合部是公司从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会计核算以及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的业务部门。

基金事务部和财务综合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根据公司确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单,具体办理开户事宜;

(2)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等工作;

(3)负责基金会计工作;

(4)负责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登记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注册登记和基金清算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制基金的各项定期报告,提供基金临时报告所要求的相关内容;

(7)负责编制定期的基金客户对账单;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作为基金投资的合规性检查部门,主要是对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对外发布基金信息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研究部下设风险管理组,通过建立并运用有关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识别和度量公司经营中所承受的投资风险、运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向公司决策和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及时传达;

4.建立并遵循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需求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投资表现标准并结合国内基金运作惯例的基金业绩计算方法;

8.定期向决策和管理层提交风险报告,如发现任何重大偏差,应立即向管理层汇报;

10.依据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指示对各项风险课题进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广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办公会风险控制办公会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市场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研究部经理、财务综合部经理、基金事务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组成。风险控制办公会在公司投资管理流程中的职能主要是:

2.负责培育公司风险管理文化;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的策略、原则和具体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7.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8.处理因公司战略失误或偶发事件所导致的公司声誉风险及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9.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

11.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管理程序的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基金合同客户需求法律法规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经济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技术分析政治、经济、市场等相关因素、及其变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听证投资策略听证投资全程风险控制投资全程风险控制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投资限制库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表现评估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基金市场、基金销售、赎回和资金流动情况中央交易室:

交易执行、交易监控。

第二十五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等五个环节,具体的流程图如下:

确定投资原则与限制投资分析与研究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第二十六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晨会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决定以下事项:

(二)为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

(四)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基金经理和研究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己亲自调研或委托研究部对上市公司或某专题进行调研。

第三十条研究部有关研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调研计划,调研后应撰写《调研简报》和《研究报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统一平台。

第三十一条通过晨会等业务会议,各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投资决策。

第三十二条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三)《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决定的形成。

(一)基金对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以信用评级为重要考虑因素。随着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日益丰富,市场的逐步发展,公司对固定收益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等)制定相应的信用等级要求,决定具体投资权限,开展投资。

(二)除了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外,公司将根据国内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具体投资比例和金额限制、以及投资于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资固定收益证券,必须由基金经理提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就总体经济趋势、利率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和操作建议。基金经理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时,必须依照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具体权限。

第三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进行衍生金融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投资时,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系统。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议的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等提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

第三十七条投资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经理在上述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在进行投资组合之前,基金经理必须以下列事项作为投资决定之原则:

(三)投资决定必须遵循主管机关相关规定与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

(五)投资决定不可过于极端(如:单日买卖过于频繁或介入高风险投机股等);

(六)不可为提升短期业绩而于基金净值公布前期拉抬或掼压个别公司股价。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经理坚持“三公”原则,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规范管理、忠于职守。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二)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公司、基金的商业秘密;

(五)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若基金经理有违反上述原则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程度,根据相关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节投资执行。

第三十九条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交易室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第四十条投资决议的执行。

(一)基金经理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

(三)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否则,基金经理必须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执行新的交易指令;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第四十一条基金经理在同一日对同一证券发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时,中央交易室主管应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交易执行过程中,交易人员应在指令范围内努力控制成本,争取最好的交易价格。并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四十三条交易室应积极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况通报给分管领导、基金经理和督察长。

第四十四条新股、增发新股、配股的投资流程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资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节投资跟踪与总结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部必须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四)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拟订《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报投资决策委员讨论决定。

第五节投资核对与监督第四十六条基金事务部基金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相关基金经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十八条公司实行证券备选库制度。证券备选库分为:可投资证券备选库、核心证券库及投资禁止库。基金经理只能投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不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中的证券,禁止库中的证券严禁进行投资。

第四十九条投资禁止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主要包括被st、pt类的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因重大诉讼对公司资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和维护,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可投资证券库和核心证券库名单,在交易系统中设置相应的证券库。

第五十条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一般是指基金经理投资的核心库的后备选择对象,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范围为扣除禁选库后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范围的证券,是基金投资的核心库的基础。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资理念及基金选股标准的核心库证券名单,必须从中挑选。

第五十一条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研究部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将该公司列入相应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必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部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便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证券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照同样程序建立,但无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但必须保证相关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符合对应产品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要求。

若研究部有异议,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决定该股票是否进入投资禁止库。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设置。

第五十三条由于上市公司出现第五十五条第5款所列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卖出,但不得买入。出现第五十五条所列其他情形而进入投资禁止库,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的,应在该股票进入投资禁止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所持有的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全部减持完毕。

第五十四条下列股票属于公司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买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场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团体所控制的庄股;

5、被st的个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同时亏损不属于短期因素所致;

9、因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公司。

第五十五条股票要进入核心库,或从核心库中剔除必须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库调整名单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议讨论未通过通过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按名单调整交易系统的股票库提交未通过,研究部重新调整。

第五十六条公司行使所属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应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专人通过网络进行投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原则上应由各基金的基金经理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或由基金经理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但基金经理可以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代为出席,或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或研究员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七条公司行使所属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决权及董事、监事人选选举权,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若出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有侵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时,由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商讨相应对策后行使投票权。

第五十八条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相关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如认为应该参加股东大会,则应在出席前出具建议书报相关基金经理,就股东大会的议题和投票意见发表建议。基金经理在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助理的建议书的基础上出具自己的意见后,一并交给分管领导审阅。分管领导核准后,指派专人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出席股东会行使投票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投票权。如事关重大,或难于决策,分管领导应将建议书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基金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被授权投票者应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六十一条被授权投票者应依照建议书的核准内容在指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投票权。

第六十二条非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六)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六)货币基金、中短债基金等还须遵守监管机构在具体法律法规针对特定产品做出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条以下行为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一)投资于《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规定以外的品种;

(四)同一基金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对同一证券进行相同或相近数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

(八)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十)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申购本公司关联方首发、增发以及配售的证券;

(十四)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

(十七)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六十五条超越投资权限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授权批准。

第六十六条以下基金投资行为必须获得分管领导批准。

(一)超越投资权限;

(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

(三)相关法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规定由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在公司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中预先设置,违反上述投资禁止与限制的投资指令不能被系统所接受。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投资授权方案。

第六十九条投资授权方案必须明确授权人、被授权人、收回授权的情况及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投资授权的具体规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据每只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七十一条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系统。

第七十二条公司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责成落实。

第七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审议批准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监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及融资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统风险。

第七十四条利用投资和研究以及风险控制的技术平台的辅助工具,在日常投资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对已识别的投资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

定期对公司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绩效和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报告给分管领导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七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对基金风险水平进行评价、投资授权方案等措施,加强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七十七条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每天于收市后对违反内部投资限制预警线的基金发出提醒通知,并同时通知投资管理部。

第七十八条中央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七十九条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定期的监察稽核。

第八十条通过证券分析系统及其他软件的应用,设置与业务同步的电脑风险监测系统,如设置个股预警线,通过自动对账系统扫描所有证券投资,对持仓超风险权限额和接近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进行提醒、超比例投资无法委托的设定、计算机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并设置密码等。

第八十一条对与投资管理有关的往来金融机构(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手、托管机构)制定严格的选择和评级标准,择优选用相关往来金融机构,并根据上述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评级,择优汰劣。

第八十二条在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十分重视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风险管理组负责建立完备的基金流动性监测、分析和评价系统,以对各基金的流动性实行实时管理。

其次是整个投资组合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一是现金和国债持有比例,二是满足基本流动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动性特征的股票的合理调配,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体回报的最大化。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五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近期提出,其试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个人普通投资者占比较大,而随着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其产品服务,结构愈发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xx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从“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的情况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20xx年12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其相关规定,对“老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适用主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公司,还适用于证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资咨询机构等;从适用客体看,《指引》不仅适用于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还适用于其他相关产品销售及金融服务等。《指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具体落实措施。

2.1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考察。

对于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等级标准分为五级,即: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等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其填写结果。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案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信息进行了解的同时,还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和途径“透彻了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与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其理性的选择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合理配置资产,以减少投资损失,增加投资收益。

2.2产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分级的确定。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产品或服务分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产品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等级。须指出的是,《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而等级名录只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2.3适当性匹配原则的落实。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就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前述确认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参照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以此类推;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1如何看待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一致。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对于这种情况,监管部门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当然,客户的评级分级是持续动态的过程,必须实时跟进。《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比如收入增加、专业知识提高等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

3.2如何界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客观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因素,《指引》将c1级投资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风险容忍度、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实践中,这类投资者数量是极少的,当证券经营机构遇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指引》要求,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加以严格把握。

3.3如何处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

《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证券经营机构应向投资者做好劝导工作;在劝导无效的情况下,须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同时要求其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4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是新形势下普及投资维权和理性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综合素质的一种有效形式。《指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还包括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等。《指引》明确了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所有这些,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时改进。除此之外,证券经营机构要持续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充实专职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完善系统配置,满足适当性管理工作需要。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方式,把合适的金融产品与专业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六

一、流程名称:投资决策管理流程。

二、流程编号:gygfc-zq-005。

三、流程目的。

明确从制定项目计划书和初步方案到组织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

四、流程目标。

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五、流程负责人。

六、流程描述。

2)各部门和控股公司将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报送总经理批准后正式立项;。

3)证券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制定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7)如果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9)申报部门或控股公司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按照公司投资决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流程文件、表单。

《项目计划书或初步方案》《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业务风险。

九、流程控制点。

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控制目的:增强投资的合理性。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七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及行政法。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包括根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它协作条件等条款。建筑安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2)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购销合同要对产品数量、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产品的价格和交(提)货期限有明确要求。

3)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4)借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借贷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1)要约。由乙方向学校提出签约提议,附合同条款文本。

2)协商。学校接到文本后,组织基建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学校意图与乙方协商谈判,达成初步共识。

3)承诺。达成初步共识后,由基建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合同进行最后审查。

4)会签。达成最后共识后,基建部门内部相关科室实行会签,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审定,报校有关领导签字。

1)经济合同一旦签订后,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变成了一种法律行为。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外,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条款履行义务。

2)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困难或不利于履行的.情况,要明确双方责任,尽量减少损失。

3)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或者协调解决。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解决。

1)基建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的基本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素质,避免签订非法、无效合同。

2)签订的的合同,基建部门需执三份以上。一份基建财务保存,一份基建资料室保存,一份经办人保存,重要合同需四份以上。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办人将合同与其他资料归入档案室。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八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在举行会议前,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顾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规划,提供公司规划发展决策项目。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应会同或责成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签发立项意见书等书面意见,以供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提案的形式上报董事会供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战略委员会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

第十七条出席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九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通用篇十

国家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制改为有偿使用贷款制,是我国建国30多年来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刺激企业增强时间观念、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投入产出观念,促进企业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林业企业有其自己的特点和内在的规律。因此,林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应从我国林业特点出发,应从我国林业现状出发,应从林业企业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应于林业发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业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办法,显然是不相适应的。现就林业实行“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谈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一、“拨改贷,制度和我国林业的特点是不相适应的。

林业企业同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一样生产着有形的、可用货币形式表现的、用来进行商品交换的工业产品,同时还创造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林业生产的最终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创造有形产品的投入,可通过商品交换收回,而林业企业所创造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却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从而不能得以实现。林业企业是一个综合性的企业,与工、农业企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林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对象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这是林业的突出特点。但是,森林资源的再生产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漫长的生长周期中,林木不可能随时参加商品交换,取得补偿,而又必须不断地投入。还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林价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资源再生产周期长、投入多、效益低的特点。由于我国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林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林业企业不仅仅是单纯的企业自身建设,而是伴随林业企业的建设还要相应地建设一个完整的林区社会。据测算,建设一个大中型林业森工企业,其社会性建设项目就占林业企业总体投资的10%左右。建成投产后企业每年还要拿出实现利润的30%来支付这些社会性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这是林业企业社会负担重的特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径是靠扩大再生产,增加产品产量来实现的。而林业企业却不能通过此途径来提高经济效益。因为《森林法》明确规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实行限量采伐,以确保我国森林资源再生产实行良性循环。这就规定了林业企业只能在一定木材生产量的前提下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也就相对地固定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就形成了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固定性的特点。

二、“拨改贷”制度同我国林业现状不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是我国林业生产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生产目的。从我国整个林业企业现状来看,70%是老林业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上交国家的利税早已超过了国家给企业的投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过伐严重,生产、生活项目大量欠帐,部分企业已到了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维持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是急需补还建设欠帐,休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的时候,而实行了“拨改贷”制度后,一方面按国家现行的贷款政策对无经济效益企业不给予贷款,企业生产力得不到恢复;另一方面,国家即使给予贷款,企业也是无法偿还的。新开发的林业企业从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但是,这是由于在木材销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费用,也就是说林业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很大部分是靠无偿使用国家的森林资源而获得的。而且,就是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业的社会负担、上级管理、补贴该林区其它老企业亏损等项目吃掉,所剩无几。按现行国家对林业的经济政策和还款办法,对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建设资金独立测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还清本息。而国家规定贷款的还款期不得超过15年,企业势必会将自有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还款。这样15年后,企业将重新走到经济危机的.老路上。

三、实行“拨改款”制度将加剧林业生产的短期行为。

林业企业作为木材生产经营者,由于受林业特点的影响和经济体制上的缺陷,缺期行为一直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拨改贷”制度将进一步刺激企业轻视营林生产,把精力和资金转向木材或经济效益较高的生产中去,大大地影响森林资源的生产。林业企业的建设工期由于受客观条件以及国家财力的限制是比较长的;还由于我国目前的林业生产经营比较粗放,生产能力的形成弹性是比较大的,以及各项经济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实行“拨改贷”制度后,将造成企业建设上的短期行为,如盲目贷款,注重生活项目的建设,轻视生产项目的建设,建设布局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等。’实行“拨改贷”也将加剧林业企业木材生产上的短期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本企业利益,不顾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打乱合理的布局,甚至想方设法超采超伐,造成森林资源消长比例失调。综上所述,“拨改贷”投资管理制度既不适应林业的特点也不符合林业的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这项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在经济上套上了一道枷锁,影响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四、几点建议。

1。我国是一个贫林国家,发展林业应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我国林业现状来看,靠林业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靠国家对林业的扶植,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世界上许多林业发达国家都是在财政上对林业给予支持的,我国为扶植林业的发展,也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林业落后的国家,需要国家继续扶植。因此,建议国家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仍然实行拨款制,采取指令性计划管理。

2。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建议国家建立征收林业税制度,以保证林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

3。鉴于国家财力较为困难,建议国家还可采取拨贷结合的办法,将林业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采取贷款制度,对非经营性的项目实行拨款制度。

4。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一直影响着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林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如果实行贷款制度,建议国家在木材产品的价格上采取特殊的政策,即放开价格的政策。这样一方面遵循了价值规律,使企业增强生产发展的活力,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丛而达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进而扩大森林资源的目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