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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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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模板16篇)
2023-11-23 08:49:56    小编:ZTFB

时间是我们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总结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利用时间。总结是评估自己的机会,该如何抓住它呢?分享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激发大家的写作灵感。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一

一、所有的员工都必须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要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经营水平、不断的'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及提高经济效益等。

三、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五、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六、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八、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二

1、舍务管理委员会文化活动室开放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周六、周日:上午8:30—10:30;下午3:00—4:30。

2、为了便于管理,进入活动室的同学凭借一定的证件。

3、活动室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高声喧哗,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和良好的秩序。

4、提倡健康有益的多种活动,严禁在活动室进行赌博、传播邪教、聚众闹事等非法活动。

5、入内活动者要爱护室内设施、器材,保证室内活动器材摆放整齐。活动结束时,要将活动器械进行整理、放回原处。严禁随意搬动、摆弄电器和灭火设备,做到人离灯息、关闭电器。严禁将室内物品私自带走或外借。不准践踏桌椅,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6、同学们要自觉遵守活动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该团结友爱、文明娱乐,相互谦让,树立良好的活动气氛,共同创建文明和谐的活动阵地。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三

在ktv等娱乐场所工作,因其是个服务性行业,所以会有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为了使员工更加符合顾客的要求并且使服务达到顾客的满意,以下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员工的基本规章制度、仪容仪表、形体规范,礼节礼貌和岗位职责,都是要树立制度的,以下就是这几项的基本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作休时间,上下班打卡签退,不无故缺席,不擅自职守,有事请假。

(2)当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服从安排。

(3)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保持精神饱满,情绪愉快。

(4)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上岗时不吃零食、不吸烟、不会客、不接听私人电话。

(6)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费、私收回扣、不随意接受礼物。

(7)不乱动客人的物品,不乱拿客人遗失抛弃的物品。

(8)任何情况下不客人争辩,不与领导同事争辩。

(9)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变动收费标准。

(11)未经同意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一切管理资料及有关消息。

(1)服装:按公司规定服装上岗。

(2)工牌:员工工牌一律佩带于左胸指定位置。

(3)鞋:工作时间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无污,不赤脚穿鞋,女肉色袜,男深色袜。

(4)头发:应天天洗头,保证无头宵,均贴,不可蓬乱。(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面容:女员工以淡妆上岗,男员工保证随时面部清洁。

(6)手机、bp机、相关物品一律不得佩带上岗及包含各种饰物。

(7)班前自检查仪容仪表后方可上岗。

(1)站姿:坚持站立服务,挺胸、收腹、沉肩、两脚分开15厘米左右,站姿优雅,棉带微笑。

(3)两手自然下垂或交叉。女性以v型为主、男士两脚与两肩同宽。

(1)熟悉掌握问候语言,主动问候客人,能够根据时间、场所、情景、接待对象的不同,准确应用问候礼节。

(2)熟悉掌握称呼礼节,根据客人应用不同称呼亲切和谐,尽量记住客人的姓氏、职位,以便再次遇见时准确称呼。

(3)熟悉掌握应答礼节,根据场景,准确回答、反应灵敏,应对得体。

(4)熟悉掌握迎送礼节,根据迎接、送别,做到讲究礼仪顺序、礼仪形式,语言亲切准确示意得体。

(5)掌握操作礼节,服务操作规范,不打扰客人,礼貌大方。

(6)当客人走过时,主动问好,当领导经过主动点头致意。

(7)对客人时时表示谦虚大方、朴实、表情自然、面带微笑、态度诚恳。

(8)尊重客人习惯习俗和动作,不评头论足,按客人习惯和要求提供服务。

(9)与客人交谈时保持微笑,声调平稳,站立直腰挺胸,姿态优美,注重倾听,不插嘴,精神集中,时时表示尊重。

(1)熟悉本区域的设施设备,项目特点,负责本区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为客人随时提供有效的'服务。

(2)具有本区域娱乐项目的基本知识,热情大方主动,有礼貌的接待来客,引导、安排客人入座,善于运用语言技巧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务。解决客人要求及疑难问题。

(3)负责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在主管的领导安排下,每日清洁卫生,保持设施设备的卫生,环境整洁,空气清新。

(4)负责场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证营业的需要。

(5)遵守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6)与部门和其他的部门员工紧密配合,协作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四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五

七、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制度

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柜)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干净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五、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

六、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八、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餐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九、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六

为了丰富广大员工的业余生活,让大家在辛勤的工作之余休闲娱乐。公司决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培训室的后半部分划为休闲娱乐区。具体管理事项如下:。

1、公司目前的娱乐设施有:台球(两张)、乒乓球(一张)。

3、开放对象为:嘉荣全体员工。(入场者须带好工牌,否则不许进入)。

4、由人事部负责相关管理事项,娱乐器材的.保管、日常维护,培训室大门的开关,娱乐器材的领用登记等。

5、有需使用娱乐器材的人员,须先到人事部办理登记手续(领用时间、领用人姓名、工号、预计使用时间、人事部经办人签名),并领用相关器材。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爱护娱乐器材,使用完后归还人事部,并作好登记(归还时间、归还器材完好情况、使用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6、使用人员需爱护娱乐区场内公物,不得肆意捣乱或损坏场内公共财物(桌、椅、乒乓台、台球台等)。否则将视情况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对捣乱场内设施者,将视情况作扣分处理,并须整理好现场设施。

7、使用人需保持场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在场内吸烟。否则将酌情作扣分处理。

8、领用人对领用器材和场内公物有维护的责任,并对其他入场人员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对破坏场内环境卫生、肆意捣乱,甚至损坏公物的行为有予以劝阻或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故意损坏或拒不服从劝阻者,可以记录下其姓名、工号报至人事部,人事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处理及要求其赔偿所损坏物品。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七

一、使用娱乐设施必须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部的各种设施,切实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不得损坏。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三、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互相尊重、理解、和睦共处,不得抢场、占场,更不得高声喧哗、打架斗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共同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卫生,不准乱丢、乱吐、乱涂画、乱张贴,违者马上纠正。

五、允许外借之物必须经管理人员允许并登记,同时交一定押金后方能带走,不得私自带出。

六、节约用水、用电,严防火灾隐患,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安全。

七、在文化娱乐场所中不得进行非法的活动。

八、使用有偿娱乐场所应按价交费。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八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

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九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ktv等娱乐场所工作,因其是个服务性行业,所以会有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为了使员工更加符合顾客的要求并且使服务达到顾客的满意,以下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员工的基本规章制度、仪容仪表、形体规范,礼节礼貌和岗位职责,都是要树立制度的,以下就是这几项的基本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作休时间,上下班打卡签退,不无故缺席,不擅自职守,有事请假。

(2) 当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服从安排。

(3) 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保持精神饱满,情绪愉快。

(4) 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 上岗时不吃零食、不吸烟、不会客、不接听私人电话。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费、私收回扣、不随意接受礼物。

(7) 不乱动客人的物品,不乱拿客人遗失抛弃的物品。

(8) 任何情况下不客人争辩,不与领导同事争辩。

(9)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

(10)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变动收费标准。

(11)未经同意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一切管理资料及有关消息。

(1) 服装:按公司规定服装上岗。

(2) 工牌:员工工牌一律佩带于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时间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无污,不赤脚穿鞋,女肉色袜,男深色袜。

(4) 头发:应天天洗头,保证无头宵,均贴,不可蓬乱。(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员工以淡妆上岗,男员工保证随时面部清洁。

(6) 手机、bp机、相关物品一律不得佩带上岗及包含各种饰物。

(7) 班前自检查仪容仪表后方可上岗。

(1) 站姿:坚持站立服务,挺胸、收腹、沉肩、两脚分开15厘米左右,站姿优雅,棉带微笑。

(3) 两手自然下垂或交叉。女性以v型为主、男士两脚与两肩同宽。

(1) 熟悉掌握问候语言,主动问候客人,能够根据时间、场所、情景、接待对象的`不同,准确应用问候礼节。

(2) 熟悉掌握称呼礼节,根据客人应用不同称呼亲切和谐,尽量记住客人的姓氏、职位,以便再次遇见时准确称呼。

(3) 熟悉掌握应答礼节,根据场景,准确回答、反应灵敏,应对得体。

(4) 熟悉掌握迎送礼节,根据迎接、送别,做到讲究礼仪顺序、礼仪形式,语言亲切准确示意得体。

(5) 掌握操作礼节,服务操作规范,不打扰客人,礼貌大方。

(6) 当客人走过时,主动问好,当领导经过主动点头致意。

(7) 对客人时时表示谦虚大方、朴实、表情自然、面带微笑、态度诚恳。

(8) 尊重客人习惯习俗和动作,不评头论足,按客人习惯和要求提供服务。

(9) 与客人交谈时保持微笑,声调平稳,站立直腰挺胸,姿态优美,注重倾听,不插嘴,精神集中,时时表示尊重。

(1) 熟悉本区域的设施设备,项目特点,负责本区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为客人随时提供有效的服务。

(2) 具有本区域娱乐项目的基本知识,热情大方主动,有礼貌的接待来客,引导、安排客人入座,善于运用语言技巧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务。解决客人要求及疑难问题。

(3) 负责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在主管的领导安排下,每日清洁卫生,保持设施设备的卫生,环境整洁,空气清新。

(4) 负责场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证营业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6) 与部门和其他的部门员工紧密配合,协作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十

为维护活动室的正常秩序,保持活动室安静、整洁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一、离退休人员活动室是老同志日常学习、娱乐、活动的场所,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二、活动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1:50分,下午2:40——5:20分。

三、不准在活动室内高声喧哗、乱丢烟头、杂物。

四、不准在活动室内存放车辆及其它物件。

五、不准私自拿走室内报纸、杂志、象棋、麻雀等公共财物。

六、带小孩来活动的老同志要管好小孩,不准在活动室到处乱跑和喧哗。

七、要爱护公共财物,人为损坏室内设备设施,应予赔偿。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用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十二

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十三

1、凡参加文体活动人员,必须服从中心服务人员管理。

2、要爱护中心公物,不得擅自拿出、搬动或更换活动室内器具、物品。

3、不准在墙上乱写乱画,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脏物等,保持室内清洁。

4、严禁携带幼儿入内玩耍打闹,不得高声喧哗,保持楼内安静。

5、禁止在楼内存放自行车。

6、楼内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不得移动损坏。

7、对于不听劝阻的流窜人员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8、活动室开放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4:30。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十四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一)居民楼、博物馆、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窗体顶窗体底端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窗窗体底端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篇十六

2、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须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3、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适当,有二个以上出入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4、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按治安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人数售票。

发现有不轨行为的人与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6、营业结束时,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客人遗落物品,要及时上缴,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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