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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 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文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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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 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文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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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一

第一条 为加强 职工宿舍楼管理,给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文明的休息场所,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统一管理与住宿职工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搞好宿舍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宿舍楼和平房住宿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职工宿舍日常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宿舍楼的日常管理,根据各单位职工的实际工作、生活需要,按规定合理、统筹调整安排职工住宿。

第五条 职工宿舍楼设保洁员,负责本楼的公共秩序和卫生清洁。服务人员要尽职尽责,搞好服务工作,管理好所属公用物品,如有无故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人员变动时要清查物品,做好移交手续,如出现交接不清,帐物不符,应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住宿人员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持宿舍卫生清洁。宿舍不准擅自留宿他人,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50元;出现殴打、谩骂、侮辱服务人员者,交由保卫部处理。

第七条 宿舍内严禁男女非法同居、酗酒聚赌、大声喧哗、打架斗殴等扰乱宿舍的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的行为,违

者交保卫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内配备的公共用品及门、窗、玻璃等公共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各类废旧、带有腐蚀、有毒气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宿舍。

第九条 住宿人员要严格执行水、电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和超出规定的大功率灯泡以及长明灯;严禁使用电褥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或液化气做饭;不准偷电或出现长流水现象。对不按规定使用水、电或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按损失水电的数量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 对职工所使用的职工宿舍,不居住超过半年或年居住累计不足一个月而又不退房的,经后勤保障部逐月核实情况后,由保卫部、职工所在单位和后勤保障部一起将职工私有物品清理封存后(物品由职工所在单位保存),收回宿舍。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后勤保障部责令其退房,如不搬出,加扣房租费20元/天,扣款由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宿舍楼统一调整按单位划分楼层房间,实行双层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入住的宿舍转租转借他人,只限本人入住,否则每查出一人次/日给予20元罚款;职工调动、

调离、退休、退职或离岗休养必须到后勤保障部重新办理住宿登记及退房手续,否则按每月60元收费,以上变动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后勤保障部,否则费用由单位负责。

第三章 职工宿舍分配条件及办法

第十三条 在本矿工作上三班倒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常白班作业的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本单位申请分配宿舍。

第十五条 申请住宿的职工,根据有利于生产和工作的原则,优先安排井下一线职工或确因工作需要急需住房的职工。

第四章 职工宿舍收费标准(暂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宿每房间安排三人,住宿收费10元/月〃人。

第五章 矿区内家属院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双职工需安排宿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持结婚证明由本人申请分配平房并按标准交纳房租费。在矿区家属院居住的职工每月交房租60元,电费据实缴费。

第十八条 未经领导批准现住家属院或住招待所的干部职工一律到职工宿舍楼居住。

第十九条 每月二十六日前后勤保障部将上月住宿收费明细表交人力资源部,在工资中扣除住宿费及水电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九月七日

有关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三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商用/商住综合/住宅),结构为_____室______厅。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产权证复印件 □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该房屋现有设施及装饰、装修情况:

家具、电器、设施情况:

装饰、装修情况: □简单装修 □精装修 □豪华装修

第三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其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房屋,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如出卖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用途: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六条 乙方对该房屋 □不进行装修 □进行装修(乙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涉及到墙体、楼板、支撑立柱等承重构件

的改动,增加房屋荷载,以及从事危及毗邻房屋和整栋房屋安全的活动,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批准,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设计的装修方案应经甲方书面认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解除合同)

乙方增添设施: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条 甲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九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 该房屋总面积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年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年(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

第十一条 租金结算时间和支付方式:□月付 □季付 □半年付 □年付 乙方应于每(月/季度/半年/年_____日前以 □现金 □转账汇款(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租金。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上述租金包括:□物业费 □卫生费 □暖气费 租金不包括(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水费 □电费 □煤气费 □通讯费 □网费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属于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七条 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第十八条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_____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第十九条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转租、转让和交换:

第二十条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第二十一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转租合同,擅自转租,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毁损、灭失的;

(四)该房屋被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20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向乙方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三)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 □恢复房屋原状 □赔偿损失(向甲方按月租金的_____%支付违约赔偿金)

(六)租赁期间,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月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解除本合同。

(七)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其它约定:

第二十五条 其它约定

(一)开始租赁时,水、电、煤气等表状况:

(1)水表为______度;

(2)电表为______度;

(3)煤气表为______度。

(二)甲方提供给乙方物品如下:

(1)门禁卡:______张;

(2)房屋大门钥匙______把;

(3)单元门钥匙______把;

(三)乙方应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由房屋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四

本人20年8月参加工作,在担任思想政治宿舍社管并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工作三年有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学生服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的原则,以加强“三风建设”(班风、学风、舍风)为抓手大力推进学生的思想整治教育工作,深入了解了学生的思想状况与学习、实习、生活情况,使自己的工作思路与方式方法适合本班的学生,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宿舍社管工作时间不长,还需不断积累经验,查漏补缺,以期今后的工作更高的台阶。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

宿舍社管的第一要务是开展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宿舍社管自身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是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成败的关键。宿舍社管的综合素质对创建良好的班集体,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举要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要规范学生的行为,首先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想提高学生的素质,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素质;要使学生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从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首先自己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价值观。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体系、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自己的工作和制定班级各项制度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使自己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要求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首先做到要尊重每一位学生人格。教育他们热爱班级、搞好团结。我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成为学生愿和我掏心窝的好朋友。

二、以加强“三风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以加强 “三风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班级日常管理工作。所带20级有106人,如今都进入实习阶段,分布在全国各地实习,但我始终保持电话、网络联系,学生的行为、行动始终在自己的掌控之内,在学生管理上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成长成才为目标:服务学生,培养学生,关心学生的学习、实习和生活,从正面教育和引导广大学生,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集体荣誉意识和独立自强精神;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更好的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加强团结合作精神。

1、抓学习,重临床技能操作,加强学风建设。随着学生即将进入毕业实习阶段,,鼓励认真刻苦学习的学生,扎实临床技能操作,为顺利完成临床实习做好准备和基础。

2、完善班级制度管理,加强“班风、舍风”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在班级管理方面,根据近期学生易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加强班风建设。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再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防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班级学习与管理中,我不断去反省沉思,不断去学习,为了给予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学习环境。

3、严格临床抽查和晚上查寝制度,根据我们班级制定“一日生活制度”要求,不定期进行临床科室抽查学生实习情况,制定严格的请销假,时刻掌握实习学生的动态情况,外地实习学生,始终保持电话联系、沟通。

4、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以丰富班级文化和宿舍文化为抓手,深入开展班级主题实践活动,如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班会和趣味体育活动等,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和班级荣誉感。定期抽查学生考勤和就寝,加强宿舍社管与任课教师的交流,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利用诚信主题班会、墙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考风诚信教育。营造良好的班级学习气氛。充分利用各班党团阵地,组织班级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加强学生自我管理。

三、重技能、提素质,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注重毕业班学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就业指导中心的安排意见,按照学校学生就业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就业目标考核要求,致力提高毕业生本身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以及临床操作技能。科学有效地开展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日常工作,特别注意加强毕业生心理调试和职业倾向性咨询。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根据毕业生的性格特征与气质、能力类型,帮助毕业生认识自己的个性特点,引导毕业生正确进行就业定位,从而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四、关注贫困生工作、切实做好奖、贷、勤、助工作

学生一入学,搜集信息,仔细认真审核贫困生信息,建立完善的贫困生库,做好贫困生建档工作,时刻关注贫困生生活、学习情况。20级现有学生106人,其中有超过一半的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占学生总人数的超过30%。在贫困生的评定过程中,我一方面听取广大学生的推荐意见,另一方面亲自深入学生中调查,同时在各个班级成立“贫困生调查小组”成员由各宿舍长及部分学生组成,其目的就是能长期深入的在学生中了解学生的生活状况。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经过初评、复评,最后公示,公开、透明评定国家、学校奖助学金;建立规范的勤工助学制度;加大对品学兼优且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奖励力度;不定期进行爱心捐助物品发放;建立日益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贫困生工作有的放矢,将“资助”与“育人”有机的结合起来,为做好贫困生工作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切实抓好奖、贷、勤、助工作。

五、重视学生心理健康

现在的学生心理成熟早,知识面广,但是心理障碍发生率高,各类心理异常问题的比率日趋上升。很多学生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心理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性,特别是有些同学独自一人在外求学,会产生孤独感和忧虑感,对于未来的迷茫感以及人际关系的紧张感,严重影响着学生今后的学习生活,作为宿舍社管,我们要付出真情真心去关心关爱他们。以宿舍为单位,与学生进行交流,包括学习、生活各个方面,谈话氛围轻松,通过这个活动加强了与学生的联系并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主动了解学生的愿望和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对于有问题的同学及时给予正面引导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养成健康的心理品质。针对本班学生性格偏内向,不善于表现自己的特点,由心理委员组织,我协助开展了一些学生们喜闻乐见的课外活动,在此基础上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增强班级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坚持新标准,提高质量,做好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

作为护理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按照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贵阳医学院党员发展的规定》的要求,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贯彻引导好、教育好、培养好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认真开展“推优”工作,推荐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进入党校学习,以慎重的态度、规范的制度、严格的程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20年上半年发展学生党员名,按期转正名;在校生党员名,占学生人数的%。截止目前,毕业转出名,专升本转入学生党员名,发展党员名,在校学生党员总计人,占学生人数的%,

七、加强与家长的联系,配合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不能仅仅靠宿舍社管的管理教育,家长应有知情权,我们要把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情及时与家长联系、沟通。我们班有位学生叫覃鸿基,在上学年中期,他整天昏昏沉沉时常两眼通红,通过观察我发现他经常上网,旷课现象较为严重,经反复教育后情况并没有好转,我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因此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在和家长的沟通中,在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的意见下,在学院领导的帮助下,我们按照学生本人及家长的意愿,最终给学生办理了留级试读。

有关单位宿舍规则制度通用五

展现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宿舍文化氛围,增强宿舍凝聚力,为同学们发挥想象力和创新能力,张扬个性,体现青春活力提供一个良好的契机,让宿舍更好地发挥“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精神,推进宿舍文化建设,创建一个文明、舒适、高雅、和谐的特色宿舍环境,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举办“宿舍装饰设计暨舍标大赛”。望参加者积极参与,用睿智的头脑,灵巧的双手,点缀我们的生活空间。

设计时间:xx.11.16~xx.11.27

评比时间:xx.11.28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全体学生宿舍

1、全体宿舍必须参加

2、参赛单位必须围绕大赛主题进行装饰设计,要求舍友之间团结协作,自己动手制作。

3、宿舍设计内容必须将积极向上,健康活泼,体现大学生的青春活力,体现宿舍成员共同理念和追求。

4、设计和制作的作品要环保,不浪费资源。

5、室内布局合理、整齐划一、温馨自然。具体形式、内容不限。要能够体现特点特色。

6、窗帘或床帘色调和谐、整体性好。室内用品,床上用品摆放整齐一致。

1、活动宣传:用海报加上向各班分发大赛通知的形式让同学们了解活动的具体情况。

2、舍标设计

设计阶段:

设计时间:xx.11.16~xx.11.27

评比时间:xx.11.28

评选方式:先由人文院根据评比成绩评出最终结果,再由院向校推荐相应名额的宿舍代表学院参加学校总评。

3、评比标准:100分制

①宿舍风采装饰占50%

(1) 宿舍装饰内容得当,搭配适宜(15%)

(2) 宿舍主题明确,综合利用各个舍员能力(15%)

(3) 装饰有新意,有创意,有感染力,积极向上(20%)

②宿舍内务占30%

(1) 书桌美观整洁,桌椅摆放整齐,宿舍设施协调合理(10%)

(2) 床位整洁,床上用品摆放整齐(10%)

(3) 地板、阳台干净无积水,墙壁、天花板、窗户干净无污损(10%)

③舍标占20%

(1) 设计独特,别具一格,新颖有创新思想(10%)

(2) 与宿舍整体布局协调,有积极意义,体现宿舍风貌(10%)

(3)

人文院自律会成员

一等奖:1名 二等奖:2名 三等奖:3名

奖品:羽毛球拍(一副) 60元

盆栽 (2盆) 50元

棋 (3个) 50元

合计:160元

策划书:人文社会科学院自律会

xx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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