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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监督管理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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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监督管理制度(通用10篇)
2023-11-24 06:04:0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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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一

1.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内控建设方案。

2.负责内控建设实施进度跟踪与协调,对各部门上报文稿进行整理审核汇总,完成内控手册的编制工作。

3.负责本部门控制制度的编写发文整理工作。

4.集团公司内控专项提升工作开展、等资料的上报。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收支行为,增强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力求节约,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办各科、二层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和业务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经费预算计划,由综合科财务人员汇总平衡,经办领导审查,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三)年度经费预算支出,各科、二层机构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指标,没有预算指标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须由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提交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严格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手续。

(一)送综合科财务人员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并具有真实、完整、合法性,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时间,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财务人员有责任对记载不全的发票予以退回,对涂改及不合法的发票不予受理。报销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票据有错误的应由票据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二)报账程序: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及单据,送会计审核签字,各科领导、科长签字,协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签字后呈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三)经费支出每笔超过1000元(含)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特殊情况须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表》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四条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各科在本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报销经费的,需经办主要领导签字后开支。

(二)各科预算确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各科写出书面报告,送综合科审核,提交办公会研究,并经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各科举办的培训、会议、考察开支标准和预算,先由举办科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人数、各项开支标准、经费预算额度等),送综合科审核后,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分别送办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会议费管理:。

会议支出包括住宿、伙食、会场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支出。具体要求及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差旅费管理:。

1.出差人员(含外出考察,下同)应就出差的人数、时间、地点、事由及经费预算形成专题报告,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并作为经费报销的依据之一。

2.出差人员按照上级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条,借款3000元(含)以下,由协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签批,借款3000元以上由办主要领导签批。公务借款不能跨年度结算报账。个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条对于通过银行转帐的业务支出,具体填报《银行付款申请表》的经办人员须负责该项转帐业务的后续销帐手续。

第七条随着公务卡消费制度的推行,单位的各项支出应按公务卡的使用规程优先使用公务卡消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零星支出,方可通过现金报帐。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规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标采购的特殊人防设备,可参考《政府采购法》的形式,由办公室组成集中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工作。

第九条规范财务监督。每季度由综合科在主任办公会议上(各科领导参加)公布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邀请审计部门对本办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审计,切实加强财务监督。每年4月份由综合科财务室对县市区人防办和办二层机构上一年度的人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年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1―2次抽查。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经办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财务室组织对市内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妥善保存并装订归档。依法依规执行有关各项财务法规,履行各项财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加强财务管理,搞好财务工作,涉及到单位、个人利益的具体经济行为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共同遵守。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的日常财务行为,加强集团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依据《河南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后勤服务集团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结合集团财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及实施情况,加强财务预算全过程监控;

(二)监督检查日常收支管理情况,规范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秩序;

(三)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充分、合理利用各项后勤资源。

第三条财务监督检查的原则是:外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相结合;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五条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后勤集团应自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

(二)后勤集团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集团质检组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集团《月量化考核细则》中有关财务管理的相关条款,对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实施检查、评分,及时向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四)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监管自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集团质检组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

第六条年度预算是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学校的需要和集团的发展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后勤集团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内容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级次可分为集团一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

第七条集团所属各实体中心要规范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编制要围绕本单位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保证效益、量入而出;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要求编制、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三)后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组织,负责确定后勤集团预算编制的原则,审查批准预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严格执行“钢性预算”。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具有指令性,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后勤集团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资料,及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集团质检组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预算计划的编制、上报及预算执行的符合程度将计入年度量化考核总分。

第十条收入是指后勤服务集团为学校及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为教职工、学生服务形成的收入和对外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支出是后勤集团开展服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一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规范执行学校收支管理制度

(一)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后勤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过有关程序、审批方可收费。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类收费必须按照《河南师范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到校财务处领取和使用合法结算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得自行印制、购买收据,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不得以行政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收费。

(三)各单位应规范收款收费程序,现金收入应由单位专兼职收费员(报账员)负责收取,并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相符。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合法收入必须及时、足额按要求上交(当周营业款必须上交;当日累计营业款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上交)。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否则按“小金库”处罚。

(四)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单位办理支出事项至少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各项支出项目票据应清楚写明支出的时间、支出的具体事并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属于材料、固定资产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临时性大宗a类物资及服务的采购支出报账,应持经集团采购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实施询价签字确认后的入库手续及有效票据,呈总经理审批。

购买实物或固定资产的报账,必须有验收人签收,不允许以票据代替实物验收的行为。

(五)严格支出审批权限。集团的各项支出实行总经理审批制度,特殊情况下可由总经理授权人代行审批。

对于生产性支出,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内的,由中心经理审批;1000―3000元的,由集团主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对于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招待接待费、会议费、赞助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应从严控制,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六)钱、帐、物必须实行分管,各单位保管员、报账员不得兼任采购员。

(七)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应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一月内还款或报销(特殊情况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还的,从经手人次月的工资中扣除,并结合量化考核相关条款对单位予以扣分。

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和超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采取支票等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各中心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只能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八)应付款的支付应充分考虑预算计划和审计结果。需要审计的项目,款项支付以审计结果为准。在审计结果未批复之前,应至少保留应付款的20%暂不支付。

第十二条集团各单位应保证经营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收支情况自查工作,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集团质检组依据检查细则,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定期组织对集团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后勤集团占有、使用、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集团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现金管理。集团所属各单位应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收支、现金安全管理。超库存现金应及时上交;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

(二)应收款管理。各单位应准确掌握应收款数额以及资金回笼情况,并及时加以清理。应收款清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款,各单位应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大催收力度。应收款的清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审计等特殊情况影响,经批准后除外),超期未及时清理的,扣除当月量化考核相关分值。

各单位年终效益工资将依据营业收入的实际到账额核定发放。未到账部分可计入当年绩效,但效益工资延期至营业款到帐后发放。

(三)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单位负责人应监督其财务款项和固定资产的回收及移交。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均应签字,并将移交资料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所属单位应规范库存材料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集团的物资采购及验收管理应严格执行《后勤服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

(二)集团所属各单位的仓库管理应本着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成本费用,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合理储存物资。

(三)仓库储存条件应满足储存物资的属性、特点及用途所要求,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库存物资应堆码整齐、明确标识。

(四)严格执行物资验收程序。购买实物的报销必须有验收人签收,不允许出现以票据代替实物验收的行为。

(五)仓库保管员应对仓库物资的安全性负责,严格仓库保卫制度,严禁擅自借用、挪用仓库物资,确保物资安全;严格库存物资动态盘点制度并保留盘点记录,严格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物相符。

(六)严格库存物资交接手续。仓库保管员调动工作应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见证,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集团的固定资产管理应依据《河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集团所属单位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时应规范工程建设收支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据工程委托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委托书或合同,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一般情况下,工程预算毛利不得低于20%)。

工程建设委托书应清楚标明工程的名称、项目、造价、工程建设起止时间等。

(二)一般情况下,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预算(注:预算应编制年度序号)提交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及集团质检部备案。

(三)工程承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支付工料费的,应同时提交工料费详细清单及工料费预算清单,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核,呈总经理审批。

(四)工程承接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委托书》及工程预算,到财务处列收入、报支出。

原则上,每年12月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列入当年经营收入指标。以主体工程的建设时间计入下年度经营收入指标。

(五)零星维修或工程项目报应收帐款时,应附零星维修及工程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谨慎处理对外投资活动,所有对外投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集团质检组应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定期实施后勤集团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监督检查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公司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密监督检查。

第二条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研发部、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军品开发办公室、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公司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公司总经理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职责和理解保密培训的状况。

第八条其余保密监督检查状况,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职责。

第十三条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七条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

(二)组织形式变动;

(三)分立或合并;

(四)控股股东变动;

(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第十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年度终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后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整体绩效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标准。

(二)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二)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需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应逐级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对金融企业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事务所名称、聘任期限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季(月)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地方财政部门评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政金融信息,报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财政部考核、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管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务登记情况、财务信息、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等建立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的指标库,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地方金融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尽早采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第三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

(五)违反国有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相应地方政策或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六

为尊重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的民主权利,使人人对学校管理都有参与权、发言权,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创造融洽、祥和、严肃、活泼、团结、向上的政治氛围,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和教代会制度,充分发动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各级领导成员的敬业精神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中、老年教师建立“集团指导中心”,让他们起到“参谋部”、“思想库”的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设性、改革性的建议、措施,供学校领导决策时参考。

三、实行校长接待日、学生咨询日、合理化建议日、校长信箱等,以此沟通教师、学生与领导之间的思想感情,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从而改进学校工作。

四、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间由校长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组织代行其职能。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七)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发展内部民主,维护公司的团结,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由监督检查部经办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内部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二)保障员工权利的情况;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勾结、上下勾结,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情况

(五)廉洁自律和抓廉政建设情况。

第五条内部监督要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和各级管理人员,应该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公司员工和外部客户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总经办是监督的专门机构。总经办在总裁的领导下,在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公司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公司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公司内违反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等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受理对公司各级干部违犯纪律行为的检举和员工的控告、申诉,保障员工权利。

第七条员工在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员工的正当利益;

(三)检举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的违纪违法的事实;

(四)参加公司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员工的活动,发表意见。

第八条民主生活会:公司应坚持和健全领导干部、员工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干部、员工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九条巡视:公司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公司要求巡视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舆论监督:公司的内部刊物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询问和质询:公司每位员工都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半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十二条总经办及其它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鼓励、支持、保护领导干部和员工在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领导干部或员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分别处于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撤职、开除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违法犯罪的,主动协助配合,将其移交司法机关,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监督检查部负责监督执行、受理并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各种行为。

第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九

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时,季节性施工对该工程影响很大。因此,做好季节性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很重要。

1)监督施工单位在雨施前对主要施工人员、抢险突击队员进行技术及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施工中加强对各项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督导。

2)监督施工单位对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进行绝缘摇测,保证雨季施期间的用电安全。将明敷电缆采用架设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护栏、脚手架或明铺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食堂内不得出现蚊蝇,生、熟食要分开,每日必须对食堂卫生整理。

5)要求施工单位按现场情况划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责任区,负责其内部的安全、卫生、材料码放等,管理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区下雨少,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工地坚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设置防坠落装置、栏杆等。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篇十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规、规范,现将我县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单独编制和审批,编制应有针对性,审批签字应规范、真实。办理质安监登记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批表(附表一)需提交。

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和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附表二)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上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

三、打桩施工前,施工、监理企业应共同对桩机性能、施工场地、施工环境、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自查,《建筑工程打桩施工安全检查表》(附表三)及相关材料自查后上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审查合格且施工现场经检查符合打桩施工要求的,方可开始打桩施工。

四、基础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会,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人员、业主现场负责人、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以及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同时需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表》(附表四)上签字。未组织技术交底会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基础浇筑。

五、施工现场脚手架首次搭设验收后三天内监理企业应将施工形象进度告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现场无监理的则由施工企业告知)。

六、中间结构验收前,施工、监理企业应共同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组织自查,并填写《建筑工程安全检查表》(附表五)后上报工程所属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复查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七、施工、监理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监管的通知》(绍县质监〔20xx〕27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施工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绍县质监〔20xx〕6号)、《关于建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企业月检上报制度的通知》(绍县建管〔20xx〕30号)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大型机械的验收、备案工作,按时上报重大危险源施工信息及企业月度检查情况。

八、本工作要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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