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实用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07:53:51 页码: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实用11篇)
2023-11-23 07:53:51    小编:ZT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提炼出规律和方法,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写总结时,要注重结构的合理安排,包括引言、正文和总结等部分。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总结经验分享,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启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三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x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x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x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四

xx县住建局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很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将xxxx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xx年共监督在建工程项目xxx个,万平方米。其中新注册的工程共xx个,万平方米。通过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xx个,合格率xxx%,万平方米;住宅工程xx个,万平方米。受理工程质量投诉x起,处理x起。

1、根据质监站质监人员日常工作忙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周四为质量监督现场巡查日,质监站全体质监人员参加巡查。

在工作中和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及时发放整改单要求整改,并狠抓落实,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采取对当事单位负责人约谈的方式要求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项目,要求停工整改。今年共发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xx份。

2、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专门下发文件,在全县全面采取在工程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花岗岩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措施,责任牌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称,方便全社会监督。

3、为消除工程结构安全隐患,加强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监管,对检测单位的见证取样制度及日常检测行为进行监督,项目落实到个人。为加强检测的可靠性,我局投入十余万的检测经费,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再检测,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根据上级部署,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保单中提供氯离子含量的检测报告。

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企业文化、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加强对现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管理。

5、开展结构实体检测。为加强建筑实体质量监管,对县内的所有住宅项目的建筑质量实行中间验收前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对商品房全部按规范实行回弹法和实体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6、全面推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xxxx年保障房工程和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xxx%。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分户验收制度提供相应的材料,认真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7、积极落实《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在建的所有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特别是内外墙渗水、墙体变形、裂缝、楼地面渗水、屋面防水这些方面的防治,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五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分管副总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六

近些年,我国电力事业迅猛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以及生活方式也都在逐步地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老百姓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早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社会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该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在整个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当中,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成败,同时还会给国家利益、老百姓的财产生命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项目的施工单位向来都对施工质量看的很重,从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水平来看,施工技术属于领先行列,发生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不高,但是仍不能疏忽,万一出现质量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输变电工程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工程项目,对我国电力未来的发展影响巨大。所以,要想保证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就必须做好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以免任何意外情况的发生。

(1)适应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可以与电力建设的很多性能相适应。

(2)保险性。输变电工程项目可以在某指定的时间和某指定的条件下完成一些特定的功能。

(3)持久性。也就是说它的寿命比较长。输变电工程在特定条件下,同时在各项功能都在正常水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达到使用寿命,这个使用寿命也就是输变电工程投入使用之后的年限。

(4)安全性。从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到使用之后都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这样才能确保人们的安全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防止一些危害的发生。

(5)相互融合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一定要和周边的环境相互融合,与当地的经济水平与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还要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吻合。

在项目施工之前,建设单位一定要明确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一定确定下来,才能明确施工的具体方案。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要靠项目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来做,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项目是否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设定管理目标之后,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一定要有完成管理目标的决心和信心,最主要的是一定要推动执行。因某个部门或者是某个人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管理目标不能正常完成,施工单位或者是建设单位一定要给予严肃处理。总之,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一旦确定之后,所有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都要高标准地去执行。

在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根据项目的特点来制定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主要由四个阶段组成:前期准备、施工过程中、结束验收以及汇总。相关的管理内容贯穿在每个阶段当中。

3.1前期准备过程中的管理。

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之前,所有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要全员到位,对前期的施工准备工作要有合理的计划,做好充分的准备措施,施工材料也要提前准备好,机器设备的调试工作以及施工工作人员的岗位安置都要提前来完成,另外,项目的资金也必须提前到位,防止资金链中途断裂。所有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施工进程中人员、设备、材料以及资金才不会中途被打断,才能保证施工进度的有序进行。总之,项目开始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决定了后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内容如下。

第一,准备好图纸。按照施工项目的具体状况来对施工图纸进行核实审查,确定好图纸是否根据施工要求来制定。

第二,选择好施工材料和设备。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做的如何,施工的材料和设备选的如何,都会给施工的进度带来很大的影响。那对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的准备该从哪方面着手呢,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之前检查材料和设备的配置是否是施工所需要的,没有办法满足施工要求的不能使用;二是设备和材料的型号如果不符合施工要求,也同样不能进行采购和使用。

第三,准备好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现场提前做好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开工的条件。

第四,对监理进行招标。按照招标的相关文件来做好这项工作的准备。

第五,落实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单位之后,为进入施工现场做好准备。

第六,召开首次施工现场会议。施工的具体条件均达成之后,由建筑单位来主持,开监理会议。

第七,最后对施工前的每项准备工作做进一步的核实审查,确定相关的管理内容以及管理流程。

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至关重要,它关系着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项目工程能否达到预期的标准。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一定要备加关注,做出特殊管理。在整个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来执行,这样所做的管理工作才能在施工进程当中充分发挥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的如何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工程周期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当成重中之重来抓。如果没有对施工的现场进行高效的管理,很容易就会引起施工现场的狼藉,再加上各个部门分工要是不足够清晰,不但施工质量很难保证,同时还会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必须重点抓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想要做到高效管理,一定要先认清施工现场有哪些问题存在,之后采取相对应的方法来进行解决。

第二,对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因为施工管理人员要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把控,一旦业务素质跟不上去,很多问题就会不断涌现出来,比方说,不能随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因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同时还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另外,管理人員的综合素质不高,还会造成不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管理上的漏洞。

第三,对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完全一样,如果施工团队的业务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佳,都会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施工的进度,同时造成资源的浪费,成本增加。因此,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关注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对于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一般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换下。

3.3结束验收。

到了这一步,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项目就基本完成了,要做好收尾工作,验收能否顺利通过,直接体现了在施工进程当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如果管理工作做的到位,验收将会顺利过关。

3.4汇总。

工程竣工之后,一定要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出汇总,找出存在问题的地方,方便日后借鉴。

输变电工程建设是个大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巨大的。投资方投资大量的资金,一定得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这样在投入运行之后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成本,同时也能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岩.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xx.

[2]王小明.输变电工程业主方工程质量管理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3]王俊.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评价及应用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4]尹正.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模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力事业也蒸蒸日上。电力建设的规模和数量逐年递增,因此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回顾我国最近几年电力建设的发展情况,电力建设工程在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所以,本文将针对电力与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可行性建议,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也在不断进化与发展,这就抬高了工程建设质量的门槛,同时也要求工程强化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管。电力企业正常运作的核心是电力工程,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也尤为重要。合理的做好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工作,不仅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造福老百姓,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可靠地后备支持。

质量经管的定义是明确工程施工质量的方向、目的和分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完善,这是为了节约成本。质量管理就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监测和控制系统,通过对施工进度的掌握来保证工程的质量。

电力建设会在一些自然环境恶劣的地方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充满了难度。而质量对电力工程建设有着莫大的影响,在保证质量和物资齐全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几点:

(1)质量为首,用户为大。这是现如今企业经营的准则。电力建设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它的使用年限很长,关系着民众的生命与安全。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始终要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

(2)以人为本,确保质量。公司要充分重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要着重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如职业规划、绩效考核等。工程的质量离不开人的辛苦,这就要求公司要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还要对他们灌输责任意识。在“质量为首”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程,降低工程失误,增加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完成。

(3)监管、防范不可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不断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管控,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要考虑到工程建设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及早进行防范和控制,避免出现施工问题。

(4)严格监察施工质量。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要以数据为依据,针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判,并要求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为了实现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就要使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体系更为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并完善“问责在个人”的纠察体系。现要求我们做到以下三点:

(1)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系统。电力建设始终要把质量放在首位。由于计算机在自动调节里用途越来越广泛,我们可以建立项目热工自动化控制体系,它可以自动检测设施工作参数、自动调节设备运行速度,整体把控施工进度,还可以依照原本指定好的顺序,自动操控机器运行,在设备运转异常时,将会发出警报和采取保护措施,来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

(2)施工材料质量监管。施工材料的质量对工程建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也关系到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在选购材料时,一定要商家出示相关建材的合格证,禁止用不合格材料或者残次品。

(3)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尤其是热工自动化控制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通过培训后再上岗,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同时,公司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管理,将职责细分到人,完善相关的管理问责体系。

2.1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是指对某个对象的安全进行监管和控制。它主要包含预测危险源和防范未知风险两项。通过对工程进行监测,及时了解和预测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实现安全施工的目的。

2.2电力施工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有关数据结果分析,电力工程安全事故大致分为5大类,分别是高地坠落事故、触电事故、重物击打事故、机械损害事故和塌方事故。以上5类事故占总事故的80%以上。同时,还有因为材料质量问题、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这些事故都警示相关部门要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2.3安全监管举措。

(1)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有序、分批的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在施工全过程,都要着重安全教育,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宣讲和抽查项目质量等,及早发现风险和隐患,提高项目质量和安全系数。

(2)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项目质量和项目安全间紧密相连,要想保证项目的安全性,就要保证项目质量。建立全面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管和控制系统,实时监控工程进度,并定期抽查工程质量,录入数据库,以作为参考数据,从而全面掌握工程的质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3)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电力施工刚开始时,要对各部门的施工安全人员进行编制,告诉其工作职责。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要对相关消防设备、急救设备的位置进行明确规定,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逃生演练。另外,对于建筑废料、垃圾掩埋地和危险物品的摆放要做明确规定,将其安置在合理的地方。为了防止爆炸,需要对易燃易爆物进行隔离放置,并且进行监管。

电力行业对我国gdp的增长、就业率的提高起着巨大的作用,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参与部分。倘若在项目建设时没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治,很可能会引发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这些不仅会给电力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亏损,还会威胁到相关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对电力行业发展也会造成巨大的打击。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可以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及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也可以使社会发展趋于和谐稳定、相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等。

[2]范琳.当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xx(12):16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八

经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第1.1.2条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保证质量、信守合同、发包人满意。

第1.1.3条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目标。

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保修责任,科学施工、严格管理,让发包人放心满意,工程产品交付后质量服务、维修、回访率达到100%。

第1.1.4条技术组织措施目标。

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节约劳动力、原材料的措施;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措施;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措施;保证安全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第2节、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性组织措施。

第1.2.1条质量保证体系。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际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把企业质量方针全面落实到一系列经营管理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为达到质量目标,我方将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在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

同,执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决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及补充条款”等方面的工作,由其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各分管的工种负责人向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进行质量控制,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1.2.3.1条施工交底制度。

开工前,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总体施工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专业工长组织班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交底,交底有记录,不交底不施工。

第1.2.3.2条现场例会制度。

每周定期召开一次现场协调会,邀请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参加,对整个项目施工进行阶段性协调工作。协调会由项目经理主持,广泛听取各专业负责人的汇报、要求和意见。

(1)严格执行材料管理制度,对工程所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标、部标的有关技术规定,是建设部核定的合格产品,具有材质证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本公司采购材料的质量,将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复试证件。

(3)由本公司采购的大宗、特种、重要材料、设备,必须有监。

理工程师参与考察、看样订货,材料到达须经监理工程师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所有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前,并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签字后,方可入库和进入现场堆放。

第1.2.3.4条施工挂牌制度。

主要工种如钢筋工、砼工、木工、瓦工、抹灰工等,在施工中实行挂牌制;要求各区段有标牌,写明施工班组、工种负责人、操作者姓名,质检员做好图文记录,存入施工档案。针对不同工种,作业班组、要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按质量交底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1)做好“三检”负责制: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工程质量”的原则,坚持做好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均达到质量标准。

(2)确保隐蔽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时,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业班组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每项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与现场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确保隐蔽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实行砼浇灌令签证制度:砼浇灌前必须经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质检员签发《砼浇灌令签证》后,方可进行砼浇筑施工。

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2.3.6条样板试范引路制度。

由专业工长、质量员共同做出某部位施工样板,经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复查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标准。

第1.2.3.7条成品保护制度。

工种交叉施工保护劳动成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交接清楚,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九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大小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追求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和速度的同时,工程建设的质量好坏与否,不仅关系着工程建设者与管理者的信誉和未来,更重要的是还关系着工程建成后其管理者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和监控,使影响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各类因素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并通过提高该工程的质量保障,来显著提升该工程建成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则是我们当前应该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从广义看,工程质量管理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决策、勘察、设计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从一般意义上将,工程质量管理就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即施工工人运用管理体系。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针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而从狭义来看,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功能的的实现,控制所有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有关的动,并在满足合同期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向用户提交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技术标准的工程。

鉴于工程项目建设本身受到时间、资源等的约束,具有单一性、风险性、流动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具的特点包括:

其一,影响因素多。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生产技术繁杂,因此,工程项目的决策,工程建筑材料、机械以及施工工艺等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也会受到地形因素、天气因素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其建设质量多多少少也会受到外界自然因素的影响。

其二,质量波动性大。由于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因素较多,且工程建设的周期长,导致其生产流水线较长,无法进行批量生产,工程建设人员无法时刻监控其各个环节的质量,会使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受到波动。另外由于工程建设一般都在露天环境下工作,导致其建设生产环境不稳定,进而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其三,隐蔽性强。由于工程项目建筑过程长,工序交接较多,上一道工序产生的结果反而会被下一道工序掩盖,进而产生隐蔽性工程。隐蔽性工程多会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无法完全依靠终检来控制和管理,而应通过加强过程控制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

其四,投资、进度的约束性较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较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质量、投资和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工程项目施工设备老化。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而有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涉足工程建筑行业,导致原本竞争激烈的工程建筑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很多建筑企业通过延长施工设备的使用寿命,或是延长设备的更换周期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节省施工设备开支。进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工程项目建筑的工期,降低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

2、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质量意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现阶段,我国很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人员单纯追求建设速度以及经济效益,重视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忽略了建筑项目的质量,导致建筑过程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

二是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一方面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招聘门槛,因此,工程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含量并不高,反而隐形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另夕卜,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缺乏质量管理经验,导致整体质量管理水平较低。

三是某些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重视施工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导致工程建设企业缺乏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管理人才。

3、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不完善。

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以保证,才能使工程项目建成后发挥自身最大价值。但是,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没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难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具体表现为:

其一,缺乏明确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但是施工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阻碍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二,设置的质量管理制度缺乏可行性。尽管我国有部分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已经意识到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的重要性,但由于其管理制度只是照搬奇特企业的,并没有从自身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降低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

其三,质量管理制度没有落到实处。由于企业没有相关的责任追责制度,导致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难以真正施行。

其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与质量管理技术无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导致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与技术无法满足问题解决的需求。

要降低由于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各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加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监管力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监管工作人员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谨慎,从而出现一系列问题,使质量监管t.作人员难以监管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而造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

二,工程项目监管不全面。部分t程项目建设企业忽视建设前和建设前的质量管理,导致质量监管出现漏洞,进而无法做到全过程质量监管:尽管只是小问题,但是仍然会影响到项目工程的整体质量。

三,质量监管力度不够,大部分t程建筑企业片面降低施工成本,忽略设备的质量,导致质量管理受到限制。同时,企业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会重视施工队伍的组织,但同时会忽略队伍质量:这两方面导致质量监管直接影响了-7:程项目质量监管t:作的进行。

四,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人员无法依照相应的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工作。而缺乏约束体制的监管体系,无法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导致监管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1、全面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设备管理水平。

现阶段,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几乎所有的施.t.项目均由各类机械设备完成.因此,各种运行设备的质量优劣就将直接影响t程项目建设的质量。为了保证丁.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建筑企业就必须加大资金投人,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换代t.作。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一是加大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资金投人,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新设备,以便能够做好设备的更新换代丁.作。

二是为了丁程项目建设企业能够有效的减少其设备的支出成本,企业应制订详细的设备更新换代计划,尽量做到关键设备每年更新一部分,以便减轻企业的成本支出.使企业可以逐步的顺利完成相关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

三是做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t程项目建筑企业应每隔一定时间就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以便延长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及时维修的老化设备,应及时进行淘汰和更新。

2、大力提升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因此,为了提髙t: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意识。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让施工人员从讲座中了解树立管理意识的重要性,进而促使毎一位施工人员自觉树立管理意识。且通过讲座的方式,能促进施工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二,升高施工人员招聘门槛。施工人员专业素养高低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因此,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工程施工单位要尽量选择工作经验丰富,操作技能髙,理论知识基础坚实的员工,以便保证施工人员的整体质量。

三,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该立足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管理,加强现场施工的技术培训,以便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操作水平,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要为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落实好施工质量责任制、事故报告处理责任制等制度,以便提高t.程羡慕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制度的监督管理作用。同时还需开展t.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第一,设置该领导小组内部各人员的职责;第二,施工企业应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目标,以便施t单位能依照质量管理目标进行施工工作。且施t.单位还要针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便施t_t.人能够遵循质量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第三,工程项目施t企业需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的丁.作方法,以便避免质量管理标准化丁.作半途而废第五四,丁.程项目施丁单位还要完善企业内部奖惩机制,t.作任务完成好的适量增加薪酬,下作中出现差错的,根据其犯错大小以及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适量的惩罚,以便提高施丁.人员t.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施t.人员的t.作责任感以及t.作汩属感第五,t.程项目施丨:单位要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4、努力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质量监管工作。

一是提高施工企业领导对t程项h建设中质量监管t.作的重视,对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例如:经费支持、人才支持等。

二是对t程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管,不管是工程建设前,还是建设中,或者是建设后,都应进行质量监管,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纳人到质最监管的范围之内,要做到r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管无死角。

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制度,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尽量细化质景监管制度的内荇,同时,对于制定好的质量监管制度要做好更新t.作,使其可以始终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四是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力量。针对目前许多施t.企业质量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企业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招聘工作,保证有足够多的工作人员来从事质量监管1:作,以防止质量监管人员的不足。

总而言之,针对目前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现实问题,即:工程项目施t设备老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髙,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不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力度不够等。我们只有高度重视,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遵循t.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征,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强化现场要点控制,才能真正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十

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

合同。

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范本篇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在2019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

合同。

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