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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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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优秀18篇)
2023-11-22 19:00:16    小编:ZTFB

总结是反思的机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己的能力。总结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有数据支撑更佳。最后,祝大家写出一篇精彩的总结,为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一

近些年,我国电力事业迅猛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以及生活方式也都在逐步地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老百姓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早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社会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该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在整个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当中,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成败,同时还会给国家利益、老百姓的财产生命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项目的施工单位向来都对施工质量看的很重,从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水平来看,施工技术属于领先行列,发生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不高,但是仍不能疏忽,万一出现质量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输变电工程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工程项目,对我国电力未来的发展影响巨大。所以,要想保证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就必须做好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以免任何意外情况的发生。

(1)适应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可以与电力建设的很多性能相适应。

(2)保险性。输变电工程项目可以在某指定的时间和某指定的条件下完成一些特定的功能。

(3)持久性。也就是说它的寿命比较长。输变电工程在特定条件下,同时在各项功能都在正常水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达到使用寿命,这个使用寿命也就是输变电工程投入使用之后的年限。

(4)安全性。从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到使用之后都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这样才能确保人们的安全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防止一些危害的发生。

(5)相互融合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一定要和周边的环境相互融合,与当地的经济水平与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还要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吻合。

在项目施工之前,建设单位一定要明确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一定确定下来,才能明确施工的具体方案。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要靠项目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来做,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项目是否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设定管理目标之后,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一定要有完成管理目标的决心和信心,最主要的是一定要推动执行。因某个部门或者是某个人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管理目标不能正常完成,施工单位或者是建设单位一定要给予严肃处理。总之,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一旦确定之后,所有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都要高标准地去执行。

在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根据项目的特点来制定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主要由四个阶段组成:前期准备、施工过程中、结束验收以及汇总。相关的管理内容贯穿在每个阶段当中。

3.1前期准备过程中的管理。

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之前,所有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要全员到位,对前期的施工准备工作要有合理的计划,做好充分的准备措施,施工材料也要提前准备好,机器设备的调试工作以及施工工作人员的岗位安置都要提前来完成,另外,项目的资金也必须提前到位,防止资金链中途断裂。所有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施工进程中人员、设备、材料以及资金才不会中途被打断,才能保证施工进度的有序进行。总之,项目开始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决定了后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内容如下。

第一,准备好图纸。按照施工项目的具体状况来对施工图纸进行核实审查,确定好图纸是否根据施工要求来制定。

第二,选择好施工材料和设备。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做的如何,施工的材料和设备选的如何,都会给施工的进度带来很大的影响。那对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的准备该从哪方面着手呢,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之前检查材料和设备的配置是否是施工所需要的,没有办法满足施工要求的不能使用;二是设备和材料的型号如果不符合施工要求,也同样不能进行采购和使用。

第三,准备好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现场提前做好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开工的条件。

第四,对监理进行招标。按照招标的相关文件来做好这项工作的准备。

第五,落实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单位之后,为进入施工现场做好准备。

第六,召开首次施工现场会议。施工的具体条件均达成之后,由建筑单位来主持,开监理会议。

第七,最后对施工前的每项准备工作做进一步的核实审查,确定相关的管理内容以及管理流程。

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至关重要,它关系着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项目工程能否达到预期的标准。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一定要备加关注,做出特殊管理。在整个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来执行,这样所做的管理工作才能在施工进程当中充分发挥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的如何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工程周期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当成重中之重来抓。如果没有对施工的现场进行高效的管理,很容易就会引起施工现场的狼藉,再加上各个部门分工要是不足够清晰,不但施工质量很难保证,同时还会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必须重点抓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想要做到高效管理,一定要先认清施工现场有哪些问题存在,之后采取相对应的方法来进行解决。

第二,对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因为施工管理人员要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把控,一旦业务素质跟不上去,很多问题就会不断涌现出来,比方说,不能随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因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同时还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另外,管理人員的综合素质不高,还会造成不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管理上的漏洞。

第三,对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完全一样,如果施工团队的业务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佳,都会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施工的进度,同时造成资源的浪费,成本增加。因此,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关注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对于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一般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换下。

3.3结束验收。

到了这一步,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项目就基本完成了,要做好收尾工作,验收能否顺利通过,直接体现了在施工进程当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如果管理工作做的到位,验收将会顺利过关。

3.4汇总。

工程竣工之后,一定要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出汇总,找出存在问题的地方,方便日后借鉴。

输变电工程建设是个大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巨大的。投资方投资大量的资金,一定得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这样在投入运行之后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成本,同时也能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岩.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xx.

[2]王小明.输变电工程业主方工程质量管理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3]王俊.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评价及应用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4]尹正.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模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二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本身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影响因素,这些不确定影响因素也成为各种质量问题出现的“推手”,长期下去,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建设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会危及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方面。所以,在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油田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现有的油田建设模式进行全面创新,同时还要不断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这样我们在面对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时才能应付自如。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动下,能源紧缺的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越来越严重,这虽然是一则严峻的消息,非良好的现象,但是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油田地面工程的全面发展。为了避免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有外来部门进入,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油田地面工程均是由油田内部部门所勘察设计以及使用施工的。

1.1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不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从质量管理和控制方面的力度来分析,相关人员在贯彻执行相关制度规章时“大打折扣”,并且还不能认真将三检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若从工程的竣工验收方面进行分析,工作人员在完成自己阶段性的作业任务之后,施工单位并没有给予质检人员专业的设置,同时还不重视以质检人员为主要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从工程项目管理方面来讲,管理人员在质量安全意识方面有很大的缺陷,并不具备精益求精的精神,导致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无论是在质量管理方面还是质量控制方面都缺乏比较有力的监督管理措施;从工程施工标准方面来看,工程施工标准措施比较传统,这并不利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以及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各部门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且管理思想有待提高。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在我国一直属于一项比较庞大的系统工程,有着专业复杂、工序环节繁琐等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各个参与方依旧保持着之前较为传统的思维理念,也不乏一些不太专业的管理者看不到细小环节有可能给整个施工质量带来的重大性影响,所以对于这些小环节为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太重视,进而出现了实体质量缺陷的问题。除此之外,因为建设各方对施工质量的重视程度偏低,常见的有在投资控制与进度控制中,图纸频繁变更,施工起步标准比较低,盲目抢赶施工进度,质量保证体系存在漏洞,操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管理执行和现场监督管理不够等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成为日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工程施工的具体标准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需要提升。

油田地面工程对劳动力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本身属于一项劳动密集型的建设项目。所以,面对这么大数量的劳动人群,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至关重要作用。但是,现在我国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人员大多数都是临时招聘的人员,这群人中绝大多数人是很缺乏施工技能的专业培养的,被招聘来就直接投入到现场的工作中。这成为引起工作标准较低的重要方面。除此之外,降低工作标准的重要因素来自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通常都是在恶劣的施工环境中开展,施工质量很难得到非常好的'保障。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施工技术较之前有了很大程度地提升,并且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现代化施工设备,促使相应工作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尤其是针对施工中那些易燃易爆的物质。

1.4质量保证体系存在漏洞而且实际操作性并不太高。

质量保证体系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一直是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综合性文件。具体有制度建设、人力资源、施工组织等多个方面,这些年该体系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其在确保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高效性、有序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在在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施工检查工作中看到质量保证体系无论是在操作性、严密性还是在其指导性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进行编制。比如,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实际工作处于脱离状态,平行检验标准也不够科学,而且还有监理旁站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虽然一些管理制度在被执行但是执行的结果并不高。另外,还有技术工种人员虽然从事一些专业性的工作但是却不具备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机具名列也不够仔细,甚至直接会看到有些单位一直在执行一些已经过期的标准等等。这些都是日常检查监督中常见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通病的重要因素。

1.5监督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导致检查流于形式。

第一,一些质检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所以会对一些违规施工、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置之不理,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出现纵容包庇的现象,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二,监理方的责任意识不够强,在实际工作中,原本一些需要平行检验的内容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验收,一些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的人员也并不在身边,甚至一些监理人员会私下和施工方串通起来,默许其可以进行违规操作,甚至一些监理人员会越过现场确认的情况直接签字,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带来直接性的影响;第三,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还需要全面提升。现在管理人员的专业缺陷表现在建设、监理和施工等诸多单位所具备的专业力量不足,并且专业资质里面也存在很多漏洞等,这样的现状想要满足工程建设的种种要求完全是不可能的。

2.1将施工材料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到实处。

施工材料在整个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的保持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某个层面来讲,施工材料质量的高低、好坏能够对工程实体的整体质量带来直接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所以,面对油田地面工程的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如何全面落实好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工作是我们现在必须要考虑的重点。首先,在施工材料运输过程中,为了确保施工材料的安全,将整个过程中人为因素可能带来的损坏降到最低或者完全避免,工作人员必须要采取积极有效且可行性非常高的方法;其次,施工材料进场之后,对于材料的数量、型号以及规格等,技术负责人要进行全面地检查,同时还要让检测公司通过抽样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检测,若在检测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工作人员就要及时地进行安排将这批不合格的产品退货返厂,希望能够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尽全力确保好施工材料的安全。

2.2不断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施工安全管理的加强工作。

在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工作中,对于各个基建方安全意识的提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我们还可以借助于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安全行为。另外,还要不断完善hse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提升安全责任意识或者是组织安全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督与安全管理力度水平。具体来讲,首先要重视并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将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上日程,由于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安全管理手段并不完善,所以要进一步丰富和提升,并且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这样我们施工建设自身的安全问题便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其次,工作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样是我们应该加强的重点内容,对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设计我们要不断完善,进而促使整个工程和装置设施的安全问题能得到很好地实现。

2.3建立并健全监理管理机制。

监理作为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监督体系,首先要负责的是对工程整个建设过程的参与,其次还要从事咨询、监控、指导和测评等多个方面的工作。现在对于油田地面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从多个方面加强工程的管理工作。对于那些新招收的人员,在其投入工作之前要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在整个招聘的过程中对于本身没有监理资格的人员我们一定要坚持一律不招收的原则,不断地采取各种方式提升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一旦发现监理人员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要将其辞退;监理还要做好工作的分工细化问题,不断明确自身的角色和职责,同时还要展开合理性运作,并进行科学分工,这样才能确保油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通过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实际现状,我们较为清晰地看到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例如,其对经费的要求比较低、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少、本身的专业技能比较强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该类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一些不确定的影响因素依然存在,并且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影响着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发展,这些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导致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出现,一方面直接影响到我国建设人员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也真正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因此,面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工作,相关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油田地面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不断地根据实际需求创新油田建设模式,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为满足未来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三

摘要: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公路建设工程也随之不断发展,因此,对于其工程质量以及设计标准的质量随之要求越来越高,与其他建设工程比较而言,其公路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则比较明显,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经常流动,其产品也结构多种多样,且大部分施工为露天作业,因而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对于其具体施工中所用到的材料与规格种类繁杂且未出台一种统一的技术标准,这些因素会对于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由此一来,可见对于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探讨的意义十分重要。本文从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出发,对于去质量问题展开探讨,并且就从施工前后环节就如何提高管理水平的提升给出了相关建议。

公路建设工程由于其复杂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直接决定着其质量管理会受到以下影响。其一就是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分析探究其最终原因,从而从源头出发解决问题。其二就是其严重性。加入在某一公路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如果是较轻的质量问题则会使得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假如是重大质量问题,不仅仅会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而言还可能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后就是其可变性。对于某一具体的公路工程而言,其质量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例如可能会受到湿度、温度等的影响,这些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钢筋混凝土的裂缝程度。另一方面,其公路荷载的大小以及时间等都会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因此,公路不能忽视其可变性。

(一)不充分的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公路建设工程而言,在其具体实施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地质工程以及水文情况的勘测、施工图纸的设计等。一旦未在施工前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或者其勘察工作做得不到位,这都会直接影响该工程的质量。例如:在进行具体的地质勘察时,发现其基岩起伏变化大或者是在转孔之间间距误差过大则会得不到准确的勘察报告,从而无法得到该地段的详尽的地质材料,从而导致在具体施工时会出现不均匀的沉降以及失稳等情况发生,从而使得其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无从保证。

对于公路建设工程而言,其涉及的材料往往包括混凝土、钢筋等材料,一旦出现任何材料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不过关等发生则会严重影响到该工程的质量。例如:对于某一钢筋而言,它的物理属性假如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是使用的水泥等易潮湿材料因为储存不当等原因而发生受潮、结块时等,此外,还有就是混凝土的配比不合格或者是添加剂的性能等不能满足标准等,这些都会对混凝土的强度、抗渗以及严实性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混凝土的强度,使得该工程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因此,针对上述情况,需要从源头抓起,确保公路建设工程所涉及到的原材料全部质量达标。

(三)施工管理问题。

对于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而言,它是整个过程最为重要的核心部分,有很多质量问题都出自这个环节没有严格把控。因此,需要严格把控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首先,需要进行对施工前的图纸会审,这样尽可能的避免因为施工管理人员由于不熟悉图纸而进行盲目施工或者更有甚者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尽可能的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其次,需要在施工的时候进行严格的.施工验收标准,例如:在混凝土拆除模板时,必须达到其设计的强度才能拆除,此外,对于施工过程中预留的位置以及方法等也必须严格进行验收,在其具体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比如对于混凝土等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化操作,从而避免生产出不合格的混凝土,从而影响其密实度。最后,对于施工而言而言,需要注重他们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意识,对于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而言,经常出现一些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不能够按照正确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且存在着违章操作作业等,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

(一)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而言,首先就是必须做好工程设计时的质量把控。其具体设计主要由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结构设计组成,因此,在其施工开始前必须进行全面核查该设计文件,论证该设计方案是否可行与合理。在其具体施工过程,一旦发现该工程设计出现问题,必须做到及时上报,马上纠正。其次,需要做好对于施工方案的质量把控。在其进行施工前,必须先确立施工方案,经过相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才可以执行该方案。最后,对于公路的计量检测部门,则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负责,相关工程建设单位等都需要参与到该过程,从而确保公路计量结果的准确性。此外,还需要严控施工材料的质量。对于采购部门而言,需要他们选择一些资质良好且信誉很好的供货商,在材料进场之前,必须具有相关部门出示的合格材料证明,不定时的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如此一来,尽可能的减少不合格的建设材料,从源头上把控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二)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对于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而言,需要在其具体过程中严格进行规范操作流程,从而使得该工程的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与标准化。因为每条公路的技术要求不同,所以在其施工时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其次,需要对其施工现场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强化,同时加强监理人员巡视,尤其是对于那些不易发现的地方进行到场监督;不仅仅需要对于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强化,还需要严格执行施工标准以及操作规范,从而形成一个高质量品质的施工氛围。同时,对于质量检验人员而言,需要他们尽可能的做好监督,知道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检验方法,对于那些不易发现的隐蔽工程和重点工程而言,需要进行重点检验,严格执行检验程序,以高标准高质量的检验要求对其工程进行检验。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大小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追求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和速度的同时,工程建设的质量好坏与否,不仅关系着工程建设者与管理者的信誉和未来,更重要的是还关系着工程建成后其管理者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和监控,使影响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各类因素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并通过提高该工程的质量保障,来显著提升该工程建成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则是我们当前应该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从广义看,工程质量管理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决策、勘察、设计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从一般意义上将,工程质量管理就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即施工工人运用管理体系。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针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而从狭义来看,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功能的的实现,控制所有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有关的动,并在满足合同期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向用户提交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技术标准的工程。

鉴于工程项目建设本身受到时间、资源等的约束,具有单一性、风险性、流动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具的特点包括:

其一,影响因素多。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生产技术繁杂,因此,工程项目的决策,工程建筑材料、机械以及施工工艺等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也会受到地形因素、天气因素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其建设质量多多少少也会受到外界自然因素的影响。

其二,质量波动性大。由于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因素较多,且工程建设的周期长,导致其生产流水线较长,无法进行批量生产,工程建设人员无法时刻监控其各个环节的质量,会使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受到波动。另外由于工程建设一般都在露天环境下工作,导致其建设生产环境不稳定,进而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其三,隐蔽性强。由于工程项目建筑过程长,工序交接较多,上一道工序产生的结果反而会被下一道工序掩盖,进而产生隐蔽性工程。隐蔽性工程多会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无法完全依靠终检来控制和管理,而应通过加强过程控制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

其四,投资、进度的约束性较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较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质量、投资和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工程项目施工设备老化。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而有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涉足工程建筑行业,导致原本竞争激烈的工程建筑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很多建筑企业通过延长施工设备的使用寿命,或是延长设备的更换周期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节省施工设备开支。进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工程项目建筑的工期,降低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

2、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质量意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现阶段,我国很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人员单纯追求建设速度以及经济效益,重视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忽略了建筑项目的质量,导致建筑过程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

二是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一方面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招聘门槛,因此,工程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含量并不高,反而隐形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另夕卜,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缺乏质量管理经验,导致整体质量管理水平较低。

三是某些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重视施工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导致工程建设企业缺乏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管理人才。

3、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不完善。

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以保证,才能使工程项目建成后发挥自身最大价值。但是,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没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难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具体表现为:

其一,缺乏明确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但是施工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阻碍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二,设置的质量管理制度缺乏可行性。尽管我国有部分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已经意识到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的重要性,但由于其管理制度只是照搬奇特企业的,并没有从自身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降低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

其三,质量管理制度没有落到实处。由于企业没有相关的责任追责制度,导致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难以真正施行。

其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与质量管理技术无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导致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与技术无法满足问题解决的需求。

要降低由于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各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加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监管力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监管工作人员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谨慎,从而出现一系列问题,使质量监管t.作人员难以监管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而造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

二,工程项目监管不全面。部分t程项目建设企业忽视建设前和建设前的质量管理,导致质量监管出现漏洞,进而无法做到全过程质量监管:尽管只是小问题,但是仍然会影响到项目工程的整体质量。

三,质量监管力度不够,大部分t程建筑企业片面降低施工成本,忽略设备的质量,导致质量管理受到限制。同时,企业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会重视施工队伍的组织,但同时会忽略队伍质量:这两方面导致质量监管直接影响了-7:程项目质量监管t:作的进行。

四,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人员无法依照相应的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工作。而缺乏约束体制的监管体系,无法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导致监管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1、全面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设备管理水平。

现阶段,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几乎所有的施.t.项目均由各类机械设备完成.因此,各种运行设备的质量优劣就将直接影响t程项目建设的质量。为了保证丁.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建筑企业就必须加大资金投人,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换代t.作。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一是加大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资金投人,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新设备,以便能够做好设备的更新换代丁.作。

二是为了丁程项目建设企业能够有效的减少其设备的支出成本,企业应制订详细的设备更新换代计划,尽量做到关键设备每年更新一部分,以便减轻企业的成本支出.使企业可以逐步的顺利完成相关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

三是做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t程项目建筑企业应每隔一定时间就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以便延长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及时维修的老化设备,应及时进行淘汰和更新。

2、大力提升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因此,为了提髙t: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意识。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让施工人员从讲座中了解树立管理意识的重要性,进而促使毎一位施工人员自觉树立管理意识。且通过讲座的方式,能促进施工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二,升高施工人员招聘门槛。施工人员专业素养高低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因此,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工程施工单位要尽量选择工作经验丰富,操作技能髙,理论知识基础坚实的员工,以便保证施工人员的整体质量。

三,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该立足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管理,加强现场施工的技术培训,以便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操作水平,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要为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落实好施工质量责任制、事故报告处理责任制等制度,以便提高t.程羡慕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制度的监督管理作用。同时还需开展t.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第一,设置该领导小组内部各人员的职责;第二,施工企业应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目标,以便施t单位能依照质量管理目标进行施工工作。且施t.单位还要针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便施t_t.人能够遵循质量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第三,工程项目施t企业需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的丁.作方法,以便避免质量管理标准化丁.作半途而废第五四,丁.程项目施丁单位还要完善企业内部奖惩机制,t.作任务完成好的适量增加薪酬,下作中出现差错的,根据其犯错大小以及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适量的惩罚,以便提高施丁.人员t.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施t.人员的t.作责任感以及t.作汩属感第五,t.程项目施丨:单位要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4、努力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质量监管工作。

一是提高施工企业领导对t程项h建设中质量监管t.作的重视,对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例如:经费支持、人才支持等。

二是对t程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管,不管是工程建设前,还是建设中,或者是建设后,都应进行质量监管,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纳人到质最监管的范围之内,要做到r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管无死角。

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制度,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尽量细化质景监管制度的内荇,同时,对于制定好的质量监管制度要做好更新t.作,使其可以始终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四是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力量。针对目前许多施t.企业质量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企业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招聘工作,保证有足够多的工作人员来从事质量监管1:作,以防止质量监管人员的不足。

总而言之,针对目前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现实问题,即:工程项目施t设备老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髙,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不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力度不够等。我们只有高度重视,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遵循t.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征,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强化现场要点控制,才能真正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在2019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

合同。

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六

经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第1.1.2条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保证质量、信守合同、发包人满意。

第1.1.3条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目标。

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保修责任,科学施工、严格管理,让发包人放心满意,工程产品交付后质量服务、维修、回访率达到100%。

第1.1.4条技术组织措施目标。

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节约劳动力、原材料的措施;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措施;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措施;保证安全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第2节、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性组织措施。

第1.2.1条质量保证体系。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际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把企业质量方针全面落实到一系列经营管理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为达到质量目标,我方将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在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

同,执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决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及补充条款”等方面的工作,由其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各分管的工种负责人向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进行质量控制,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1.2.3.1条施工交底制度。

开工前,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总体施工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专业工长组织班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交底,交底有记录,不交底不施工。

第1.2.3.2条现场例会制度。

每周定期召开一次现场协调会,邀请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参加,对整个项目施工进行阶段性协调工作。协调会由项目经理主持,广泛听取各专业负责人的汇报、要求和意见。

(1)严格执行材料管理制度,对工程所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标、部标的有关技术规定,是建设部核定的合格产品,具有材质证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本公司采购材料的质量,将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复试证件。

(3)由本公司采购的大宗、特种、重要材料、设备,必须有监。

理工程师参与考察、看样订货,材料到达须经监理工程师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所有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前,并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签字后,方可入库和进入现场堆放。

第1.2.3.4条施工挂牌制度。

主要工种如钢筋工、砼工、木工、瓦工、抹灰工等,在施工中实行挂牌制;要求各区段有标牌,写明施工班组、工种负责人、操作者姓名,质检员做好图文记录,存入施工档案。针对不同工种,作业班组、要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按质量交底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1)做好“三检”负责制: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工程质量”的原则,坚持做好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均达到质量标准。

(2)确保隐蔽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时,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业班组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每项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与现场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确保隐蔽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实行砼浇灌令签证制度:砼浇灌前必须经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质检员签发《砼浇灌令签证》后,方可进行砼浇筑施工。

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2.3.6条样板试范引路制度。

由专业工长、质量员共同做出某部位施工样板,经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复查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标准。

第1.2.3.7条成品保护制度。

工种交叉施工保护劳动成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交接清楚,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七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分管副总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八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力事业也蒸蒸日上。电力建设的规模和数量逐年递增,因此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回顾我国最近几年电力建设的发展情况,电力建设工程在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所以,本文将针对电力与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可行性建议,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也在不断进化与发展,这就抬高了工程建设质量的门槛,同时也要求工程强化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管。电力企业正常运作的核心是电力工程,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也尤为重要。合理的做好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工作,不仅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造福老百姓,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可靠地后备支持。

质量经管的定义是明确工程施工质量的方向、目的和分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完善,这是为了节约成本。质量管理就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监测和控制系统,通过对施工进度的掌握来保证工程的质量。

电力建设会在一些自然环境恶劣的地方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充满了难度。而质量对电力工程建设有着莫大的影响,在保证质量和物资齐全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几点:

(1)质量为首,用户为大。这是现如今企业经营的准则。电力建设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它的使用年限很长,关系着民众的生命与安全。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始终要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

(2)以人为本,确保质量。公司要充分重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要着重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如职业规划、绩效考核等。工程的质量离不开人的辛苦,这就要求公司要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还要对他们灌输责任意识。在“质量为首”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程,降低工程失误,增加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完成。

(3)监管、防范不可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不断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管控,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要考虑到工程建设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及早进行防范和控制,避免出现施工问题。

(4)严格监察施工质量。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要以数据为依据,针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判,并要求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为了实现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就要使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体系更为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并完善“问责在个人”的纠察体系。现要求我们做到以下三点:

(1)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系统。电力建设始终要把质量放在首位。由于计算机在自动调节里用途越来越广泛,我们可以建立项目热工自动化控制体系,它可以自动检测设施工作参数、自动调节设备运行速度,整体把控施工进度,还可以依照原本指定好的顺序,自动操控机器运行,在设备运转异常时,将会发出警报和采取保护措施,来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

(2)施工材料质量监管。施工材料的质量对工程建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也关系到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在选购材料时,一定要商家出示相关建材的合格证,禁止用不合格材料或者残次品。

(3)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尤其是热工自动化控制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通过培训后再上岗,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同时,公司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管理,将职责细分到人,完善相关的管理问责体系。

2.1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是指对某个对象的安全进行监管和控制。它主要包含预测危险源和防范未知风险两项。通过对工程进行监测,及时了解和预测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实现安全施工的目的。

2.2电力施工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有关数据结果分析,电力工程安全事故大致分为5大类,分别是高地坠落事故、触电事故、重物击打事故、机械损害事故和塌方事故。以上5类事故占总事故的80%以上。同时,还有因为材料质量问题、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这些事故都警示相关部门要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2.3安全监管举措。

(1)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有序、分批的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在施工全过程,都要着重安全教育,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宣讲和抽查项目质量等,及早发现风险和隐患,提高项目质量和安全系数。

(2)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项目质量和项目安全间紧密相连,要想保证项目的安全性,就要保证项目质量。建立全面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管和控制系统,实时监控工程进度,并定期抽查工程质量,录入数据库,以作为参考数据,从而全面掌握工程的质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3)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电力施工刚开始时,要对各部门的施工安全人员进行编制,告诉其工作职责。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要对相关消防设备、急救设备的位置进行明确规定,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逃生演练。另外,对于建筑废料、垃圾掩埋地和危险物品的摆放要做明确规定,将其安置在合理的地方。为了防止爆炸,需要对易燃易爆物进行隔离放置,并且进行监管。

电力行业对我国gdp的增长、就业率的提高起着巨大的作用,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参与部分。倘若在项目建设时没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治,很可能会引发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这些不仅会给电力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亏损,还会威胁到相关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对电力行业发展也会造成巨大的打击。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可以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及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也可以使社会发展趋于和谐稳定、相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等。

[2]范琳.当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xx(12):16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九

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

合同。

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

合同。

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则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原则2:领导作用。

原则3:全员参与。

原则4:过程方法。

原则5:管理的系统方法。

原则6:持续改进。

原则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原则8:与供方的互利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一

乙方:xx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xx市汽车销售服务公司1#、2#、3#、品牌展厅工程由甲方承建,施工过程中乙方同意甲方与肥城市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完成钢结构工程部分。现甲乙双方关于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达成协议如下:

1、现经山东剑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提示该工程中的1#、2#、3#存在质量缺陷如下:

(1)有的墙板、顶板安装、打胶,个别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

(2)门窗、女儿墙个别部位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3)所有采光板未按照设计图纸、图集施工;

(4)屋檐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双方认可以上质量缺陷属于未按图纸施工的所有质量问题,均非地基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该工程再无其他质量缺陷。

2、双方协商扣除甲方工程款中的26万元作为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公司1#、2#、3#、品牌展厅工程所有质量缺陷的全部赔偿金,甲方对本工程不再承担任何维修义务和赔偿责任。

3、乙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维修,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请求。因乙方怠于维修造成质量缺陷扩大及产生的损失,不得向甲方索赔。

4、本协议与双方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质量保修书冲突之处,优先适用本协议。

5、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三

(1)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对每一辆出入车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出入场时间,并用“s”和“y”来区分时租车和月租车。

(2)车场入口当值人员须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铁杆、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漏油等车辆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

(3)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在行车道上行走,车场出入口当值人员须做好劝阻工作。

(4)车场出口处当值人员须提示车主先交费后取车,以免因交费面引起车辆阻塞。

(5)车辆出场时,车场出口处当值人员指挥车辆顺序排列,确保车辆正常出入。

(6)出入车道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

(7)出入口读卡机故障、影响车辆正常出入时,出入口当值人员须迅速通知领班到场处理。若故障一时排除不了,当值领班应拆下拦车臂杆,疏通车道,并报工程部抢修。

二、车辆泊车与检查规程。

(1)车场出口当值人员须引导车辆泊位,不得跨位停泊。

(2)及时提醒客人关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3)按规定认真检查车况,发现问题,请驾驶员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三、车场巡查规程。

(1)巡楼保安员每小时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例行巡查。

(2)车场出口当值保安员每20分钟对车场例行巡查。

(3)保安经理、主任每日对车场及后围非机动车车库例行巡查。

(4)保安领班每次巡岗须对车场例行巡查,早中班不少于5次,夜班不少于8次。

四、闭路监控规程。

(1)车场实行24小时闭路监控,由消防中心兼监控工作。

(2)消防中心值班人员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即时通知巡查保安员处理,必要时定镜录像。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优秀的服务,俱乐部特定如下奖惩条例望全体员工遵守并执行。凡是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罚单三次记过一次,记过三次者开除处理。(无工资无返回押金)。

一、奖励对象。

1.最佳果盘、果汁、鸡尾酒创意或拾金(物)不昧,为公司拿得荣誉者。

2.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者。

3.见义勇为保护公司客人生命财产安全者。

4.对本俱乐部提出合理建议,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5.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卓有成效者。

6.勇于揭发或损害公司荣誉者或利益者。

7.勇于揭发偷开回收酒水者.

8.每月优秀员工奖励100元。

二、奖励程序与方法。

1.由各主管提出经理核实呈报给总经理批示。

2.对第6条.第7条勇于揭发服务员朦单藏酒给予奖励1000元,揭发偷开回收酒水者,给予奖励100元,绝对保密。

三、处罚。

凡触犯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罚单累计并处罚人民币10——30元。

1.仪容仪表不整洁,不按规定配带工作用品(笔、打火机、开瓶瓶器、酒水单、随身携带口哨、手表、工号牌)不按规定穿戴者10分。

2.培训开会手机没关机,上班时间偷带手机20分。

3.打卡没按打卡须知按打卡须知处理。

4.上班或公司有事通知其来或大扫除、吃夜宵超过时间(迟到5分钟以下10元、15分钟以下20元、20分钟以下30元、20分钟以上按旷工计)。

5.早退.脱岗.串岗30分.(20分钟以上按旷工计)。

6.休假、下班无故在公司逗留与上班的服务员、迎宾聊天,除来俱乐部消费外也不能聊天,在场子里抽烟,抽烟须到指定的位置20分。

7.在公司内高声喧哗、争吵使用粗言秽语或追赶打闹、讲家乡话20分。

8.在岗位任何时间段,带食品、饮料入场去吧台偷拿、偷吃30分。

9.礼貌用法不到为、卫生做不干净10分。

10.工作散漫粗心大意,服务效率欠佳,发错酒水、小菜、果盘,发了酒水不收单或收无效单据20分。

11.班前吃有异味食品,喝含酒精饮料等10分。

12.站姿不正确,依靠冰箱上或坐在吧台上10分。

13.剩余的水果、小菜、柠檬角不采取保鲜膜包好冷藏20分。

14.值班电器没关,抽屉没锁30分。

15.下班地板须扫好,垃圾痛须保证没垃圾10分。

16.9:50准时到吧台,违者罚10分,值班人不能去休息。

17.寄包钥匙遗失导致锁坏者20分。

18.应格守吧台的职责禁做一些无关于工作的事情10分。

四、警告(50——200)。

凡触犯以下条款之一者,如再触犯,立即除名.

1.不服从上司指挥、安排、顶撞上司。

2.发现同事为反规章制度不制止,搬弄他人事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声誉。

3.对客人不礼貌与客人顶撞、严重破坏公司形象者。

五、凡触犯以下条款之一者(无工资、无返回押金)立即除名。

1.涂改、假造单据、朦单藏酒、利用职权借酒水给他人,偷拿酒水、水果、小菜,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2.故意破坏公司物品、拾到客人物品不上交(钱、手表……)。

3.泄露公司机密,提供人事经营财务、设备、培训资料等。

4.侮骂漫骂客人与客人吵架、打架。

六、处罚程序。

员工过失单由主管经理发出记录员工,违规情况并在处罚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签处罚单仍有效)。

员工投诉。

1.员工对工作不满之处应在工作时间之外向直属上级提出。

2.若是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或不愿意由直属上级处理可在工作时间之外或自损投诉上级公司为投诉员工严格保密。

1、敬业爱业,服从领导安排。

2、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有错也要先服从后投诉,要有层级管理,不得顶撞,争吵。

3、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4、请假提前三天告之领导,请假条一天前送到,必须由本人或亲属送达,病假当天须寄交病条,医院证明,如有特殊情况,可亲属代送。

5、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工号牌,着装要整齐干净,不佩带首饰(手表除外),不留长指甲,女员工要统一盘花,化淡妆,穿肉色丝袜,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穿深色袜子。

6、站位期间,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墙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窜岗,打闹,争吵,不得跑,大声喧哗,唱歌。

7、要时刻用好礼貌用语,必须“请”字当头,“谢”不离口,如遇客人或领导要主动打招呼或点头示好。

8、上班期间不得玩或接听私人电话,手机一律关机。

9、未经领导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吧台重地。

10、上班期间不能擅用店内设施及物品。

11、不得擅自接触客人的随身物品,不得与客人带的小孩嬉戏玩耍。

12、熟悉本店现阶段供应的酒水,茶水和菜单价格。

13、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内财务,情节严重者将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14、内部员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带入酒吧,统一放在更衣柜。

15、当班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好灯,门窗,排风,水,电及卫生。

16、员工用餐时不可倒饭倒菜,禁止浪费。

17、工作期间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护自身的形象,不要发脾气。

18;严禁在店内外打架斗殴,违者重罚。

19、应有拾金不昧的精神,捡到客人遗留物品及时上交到吧台或相关领导。

20、遵守劳动制度及所有的工作制度。

望酒吧人员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完善我们的管理工作。

1、按时上下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2、上学期间穿校服,佩戴红领巾,套桌套。

3、爱护公共财物,不乱涂乱画,保护学校财物,注意清洁。否则照价赔偿。

4、不攀爬护栏、窗户、树枝,不带玩具、危险品入校,玩有意义的游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后果自负。

5、上学不准带零食入校,更不准吃泡泡糖,否则清理教室泡泡糖污迹。

6、值日生认真做值日,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否则再值日一周。

7、同学之间要友好相处,不要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影响友谊。

8、遵守课堂纪律,认真的学习,按时作业,书写工整、美观,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9、上学期间不留长指甲、不带耳环,不带手机入课堂,做合格小学生。

10、讲文明,懂礼貌,见到老师要问好,见到同学要打招呼。外出要与家长打招呼,以免家长担心。

一、制度目标:

团结同学,服务同学,使同学们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形成良好的班风。

二、落实方案:

运用量化标准,进行公平化、制度化管理;完善班与同学双向监督系统,内外部监督结合。

三、具体班规:

1、全班同学周一到周五早上七点出早操,在南校操场经行慢跑。由体负责管理,未到者向体请假,实行签到加分制,计入学期末评奖评优。目的在于助同学们摆脱恋床的习惯,增强同学们的体质,使同学们有更好的经历投入到一天的学习生活中。

2、针对同学们晚上不能自觉学习这一现象,要求全班同学周日到周四上晚自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由学负责,全班同学均在三教的指定教室上自习,实行严格的签到制。目的在于通过良好的整体学习氛围带动个人学习积极性的'提高,使每个同学都有良好的竞争意识。

3、由组宣员负责信息传达和活动宣传工作。可以通过短信飞信或口头的方式进行通知宣传,一定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建立寝室长制度。让寝室长监督室友们的日常生活,包括值日、监督同学们早操和晚自习的出勤等。班定期组织寝室长开会,强化寝室管理,一些非重要信息可通过寝室长间接传递。

5、定期组织同学们开展活动,包括团日活动,篮球友谊赛,爬山等,通过活动促进同学们之间的友谊,促进同学们之间的了解。

6、定期召开心理方面的班会、心理谈,将心理员一对一辅导和家小组讨论的形式结合起来。心理员要及时了解并关心情绪出现波动的同学,助同学们锻炼良好的心理素质,人人具备阳光心态。

7、由体定期组织全班性的体育活动,使每个同学在运动中感到快乐,得到锻炼,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

8、由团支书和组宣员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团日活动和团日作品的制作。团支书要关注本班团员的日常表现,带动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另外,按时收缴团费。

工作目的:通过强化班级的管理,形成一个班级制度体系,使同学们养成良好的习惯,有良好的精神风貌,使班级凝聚力更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四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二、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委托建设监理或咨询单位代理。

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第十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

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住宅单体工程应有一个施工企业负责总包。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开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售的房屋,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

(三)对出售的房屋,因其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组织保修。

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二十八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二、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应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三十四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六章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

购销合同。

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七条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第三十八条建材料、构配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材料、构配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材料、构配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九条建材料、构配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七章返修和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

(二)建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

通知书。

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第四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三)负责供应的建材料、构配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

(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第四十九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递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施工、构配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五十一条生产和供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建材料、构配及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设立测试机构或者配备测试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查员、测试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必须送具有相应资格的质检单位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业主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通知业主或者监理单位,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开工、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业主收到施工单位向其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五)有业主或者经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八条业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属于商品住宅的,业主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业主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收到业主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的金额,在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返修通知。施工单位自接到返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达现场与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共同商议返修内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业主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五)因业主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业主承担责任;。

(七)质检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检测结论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双倍返还检测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两个以上单位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超过设计设防强度造成损害的,设计、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缺陷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质量缺陷发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六

xx县住建局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很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将xxxx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如下:

xxxx年共监督在建工程项目xxx个,万平方米。其中新注册的工程共xx个,万平方米。通过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xx个,合格率xxx%,万平方米;住宅工程xx个,万平方米。受理工程质量投诉x起,处理x起。

1、根据质监站质监人员日常工作忙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周四为质量监督现场巡查日,质监站全体质监人员参加巡查。

在工作中和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及时发放整改单要求整改,并狠抓落实,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采取对当事单位负责人约谈的方式要求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项目,要求停工整改。今年共发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xx份。

2、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专门下发文件,在全县全面采取在工程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花岗岩永久性责任标牌的措施,责任牌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称,方便全社会监督。

3、为消除工程结构安全隐患,加强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监管,对检测单位的见证取样制度及日常检测行为进行监督,项目落实到个人。为加强检测的可靠性,我局投入十余万的检测经费,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再检测,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根据上级部署,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保单中提供氯离子含量的检测报告。

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诚信建设、质量管理、企业文化、设备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加强对现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管理。

5、开展结构实体检测。为加强建筑实体质量监管,对县内的所有住宅项目的建筑质量实行中间验收前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对商品房全部按规范实行回弹法和实体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6、全面推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xxxx年保障房工程和大中型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xxx%。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分户验收制度提供相应的材料,认真落实分户验收制度。

7、积极落实《x省工程质量两年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在建的所有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特别是内外墙渗水、墙体变形、裂缝、楼地面渗水、屋面防水这些方面的防治,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七

通过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了提高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策略,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提供理论支持。

小型水利工程主要解决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如灌溉基站、农田护堤、水渠系统、防护岸带、调水系统和水库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组织者一般为基层水利管理部门,实际建设者一般建设资质较浅,建设技术水平较低。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团队根本没有国家认证资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障碍。质量管理是水利工程管理的核心,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水利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有效提升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是促进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发展的重点。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初步形成。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水利部颁发了一系列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首先是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复核和认可。随着建设监理管理体系的推行,项目法人的部分工作要委托给监理单位承担,但参与单位应通过对监理工作的全方位监督管理,达到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的有效控制,以确保工程质量。其次是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由于工程质量的不可逆性,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实行全面控制,而且要做到工程质量预控。因此,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要有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控制程序和方法,也就是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再次是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商应建立和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和方法,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严密组织起来,明确他们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任务、责任、权限、工程制度和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有效运行,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最后是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国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工程建设实物质量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政府质量监督工作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其工作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力。

2.1质量管理意识不足。在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单位中存在着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很多基层组织部门没有构建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更不具备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方案。思想指导行动,没有质量管理意识作指导,工程管理就如同没有舵的船,工程质量也就无法保证。一方面,施工单位的管理体制决定了质量管理的地位不高。现在的水利施工企业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大,形成总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三级管理体制。总公司将质量管理排在任务开拓和产量产值之后,工作重点本末倒置,而企业的质检部门逐级弱化。另一方面,项目经理是一次性的。项目经理并不是长期任职的,下一个项目是否归他负责是不确定的。

2.2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依然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部门的关系不是很顺,管理部门以赢利为目的办了一些实体,有的办了监理公司,有的办试验室,强制规定检验试验必须在他那里进行。这种情况实际上表明,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经营者又是执法者。这种双重身份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保证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2.3质量管理的高水平专门人才缺乏。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才经过专业的理论和技术培训,经过实际工作的锻炼,具有较高的质量管理水平,对于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却缺少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才。基层水利技术人员从事上传下达等事物性工作较多,没有或很少有时间进行深造,技术水平提高的速度慢,更缺乏深层次的实践经验,难于承担有一定深度的工作。

3.1提高质量管理意识。要把强化质量管理作为企业各方面各层次的共同职责和基本任务。不管价格再低、工期再短、资金再拖也要始终不渝地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来抓。要先从公司内部抓起,建立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要组建优秀项目班子,选好精干的施工队伍,编制高水平的施工方案,在每个环节上确保工程质量。要坚持以精品工程为目标,以动态管理为途径,以目标考核为方法,以严格奖罚为手段,以过程精品铸造精品工程。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者。要进一步落实质量一票否决权,加大企业质量监督力度,做到质量人员有职有权。

3.2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签订质量监督协议。作为项目法人,每项工程开工之前均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质量监督协议书,促使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履行政府的监督职能。其次要定期上报“质量月报”。为全面系统地反映当月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每月20日由监理部向业主单位报送监理简报,业主单位根据当月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以文字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当月工程质量月报。第三,要加大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质检站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第四,要进一步明确监理公司的范围和地位,监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参与单位一定要按合同职责给予相应的权力,不再干扰他们的工作,让监理人员真正做到有职有权。监理单位要造就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监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对工程质量一丝不苟。

3.3培养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才。培养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员是提升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培养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员要重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入手,提升基层组织部门的整体管理水平,重视对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核力度和人员考核力度。深入分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认真对待每一个建设问题,对建设施工人员要严格坚持持证上岗,岗位责任精确到个人。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将巡视、检查和评估有效结合,管理者与建设者通力合作,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在技术培训方面要注重工程技术水平的提升,质检人员的技术培养。工程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和评定。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员还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要将最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质量管理方法推行到企业工程建设中来,聘请工程技术水平高的人员和质检评定专家来企业作专题讲座,最大限度的提升项目部门技术员和质检人员的业务水平,从而促进管理部门和建设企业的整体人员管理实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总结怎么写篇十八

(七)业主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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