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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游览顺序怎么写一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为了共同拓展旅游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客源,促进景区与各旅行社之间的良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积极组织客源到景区参观游览,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推介乙方,将乙方纳入甲方给游客推介的旅游线路内进行推介。
2、甲方与游客签订旅游行业标准组团合同,须为每位游客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在乙方危险路段及景点,甲方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并遵守景区游览秩序。
3、甲方组织客源到景区,导游须出具接团计划单,并加盖公章,以便乙方确认是否为甲方所组团队,否则,乙方不予打折优惠。同时导游须填写登记单,以作为年终核对旅行社送团人数的依据,否则所组团队人数不计入年度输送游客数量。
4、甲方所组团队须由导游或领队带队,导游和领队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免票。车辆进入景区,经乙方同意司机方可免票。
二、乙方对甲方的奖励措施
1、乙方现行门票价格______元/人次。
2、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措施为:门票______折优惠。
3、实际购买门票人数______人(含)以上成团,______人以下按全额购票。1.4米以下儿童免票,1.4米以上儿童购全票。索道、滑道______人(含)以上成团。
4、凭景区门票可免费参观景区内所有景点。
5、乙方根据甲方协议期内输送游客量给予奖励︰
(1)输送游客量在______人(含)以上,每人奖励______元。
(2)输送游客量在______人(含)以上,每人奖励______元。
(3)输送游客量在______人(含)以上,每人奖励______元。
(4)输送游客量在______人(含)以上,每人奖励______元。
(5)年终根据每次登记单统计人数折合成门票进行奖励。
(6)年终返票时按照景区门票______元/张计算。
注:① 持“年度返票”的组团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② 已享受半价和其它优惠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三、结算方式
按照打折后价格以现金结算,一团一清。
四、兑票单核对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应在兑票单核对期间将其统计人数上报乙方,双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核对完毕。没有上报统计人数的旅行社,乙方将以自己统计的人数为准,并作为甲方年送团人数。
五、违约责任
合作期间,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向守约方______%违约金。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
3、双方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代表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精选游览顺序怎么写二
豫园位于上海市老城厢的东北部,北靠福佑路,东临安仁街,西南与上海老城隍庙毗邻,是江南古典园林,名胜古迹和游览胜地。
园内有江南三大名石之称的玉玲珑、1853年小刀会起义的指挥所点春堂,园侧有城隍庙及商店街等游客景点。
豫园在1961年开始对公众开放,1982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豫园原是明代的一座私人园林,始建于嘉靖、万历年间,截止20__年已有四百余年历史。
园主人潘允端,曾任四川布政使。其父潘恩,字子仁,号笠江,官至都察院左都御史和刑部尚书。潘家是当时上海的望门大族。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长达九里的上海城墙建成,使及东南沿海的倭患逐渐平息,二十余年来生命财物经常受到威胁的上海人民稍得安定,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并开始繁荣。士大夫们纷纷建造园林。
潘恩年迈辞官告老还乡,潘允端为了让父亲安享晚年,从1559年(明嘉靖己未年)起,在潘家住宅世春堂西面的几畦菜田上,聚石凿池,构亭艺竹,建造园林。经过二十余年的苦心经营,建成了豫园。"豫"有"平安"、"安泰"之意,取名"豫园",有"豫悦老亲"的意思。
豫园当时占地七十余亩,由明代造园名家张南阳设计,并亲自参与施 工。古人称赞豫园"奇秀甲于东南","东南名园冠"。
潘允端晚年家道中落。1620__年(明万历二十九年)潘允端去世,潘氏家庭日趋衰微,无力承担园林修缮和管理所需的巨大开支。明朝末年,豫园为张肇林所得。其后至1760年(清乾隆二十五年),为不使这一名胜湮没,当地的一些富商士绅聚款购下豫园,并花了二十多年时间,重建楼台,增筑山石。因当时城隍庙东已有东园,即今内园,豫园地稍偏西,遂改名为西园。上海豫园古楼阁景观。
精选游览顺序怎么写三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
旅行社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接待旅游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务】
乙方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二条 【转委托规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经甲方同意的转委托,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旅行社为转受委托的接待旅行社:
(1)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2)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3)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4)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5)旅行社名称: 等级: 所在地:
第三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类型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客运服务导游服务景区服务
a类预制旅游产品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四星级旅游汽车四星级导游aaaa级旅游景区
b类预制旅游产品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三星级旅游汽车三星级导游aaa级旅游景区
c类预制旅游产品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二星级旅游汽车二星级导游aa级旅游景区
d类预制旅游产品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一星级旅游汽车一星级导游a级旅游景区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 )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
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
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在云南省内的,以本合同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的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执行《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标准。
3、云南省外的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目的地地方标准;若无具体标准,则采用相似标准。
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第四条【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章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
第五条 【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确认后,一方提出变更的,须经另一方同意。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六条 【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旅行社服务费;(6)乙方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
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金额】
甲方付款方式选择第 种 项:
1、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接待服务费;
2、团队确认后、抵达旅游目的地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接待服务费总额的 %,余款:①在团队到达旅游目的地时支付,②或团队离开旅游目的地前支付,③或旅游行程结束 日内支付。
第八条【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在云南省内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云南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乙方在云南省外接待旅游者,必须购买国家旅游局推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
2、甲方应告知乙方参团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情况。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不一致的,乙方以《旅游行程确认书》为接待标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对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需变更《旅游行程确认书 》,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处理。
2、因乙方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赔偿后,可以向乙方追偿;若乙方已按甲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标准赔偿旅游者损失的,可充抵甲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由于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乙方应提前8日(不含8日)通知甲方,否则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8日(含8日)至5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4日至2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前1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转委托、拼团的,应向甲方支付接待服务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委托合同,旅游者未随团出行的,还应向甲方全额退还预付旅游接待费用;旅游者已随团出行的,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接待费用。
6、因乙方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就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甲方,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7、乙方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就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退还甲方,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8、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相关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9、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乙方应按下述标准承担责任:
(1)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乙方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5%的违约金。
(3)擅自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30%的违约金。
10、乙方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接待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1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乙方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变更、延误、滞留或者提前结束,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或旅游者承担,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逾期支付团费,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团费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在旅游期间旅游者擅自离团,乙方对其服务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旅游者擅自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活动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自愿购物及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1、甲方与旅游者商定的购物场所,在云南省内的,应是经《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09)认定的一星级以上旅游购物场所;在云南省外的,应是合法经营的购物场所。
2、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确定的旅游购物场所名称、星级、次数、时间如下:
3、经甲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确定的自费项目名称及费用如下:
4、甲方确认,已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游客同意参加上述 个点的自愿购物活动或 项自费项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
5、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增加购物次数或自费项目,或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消费,甲方可根据旅游者要求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旅游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自费项目,并每次向甲方支付团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