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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实用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21:09:05 页码:9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实用12篇)
2023-11-12 21:09:0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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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一

一、为了保证公司全部员工的体质达到健康标准,保证所从事的工作能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并详细支配执行,其他各部门予以协作。

三、健康检查的分类:录用前检查及录用后定期检查。

(一)录用前的体检:。

1.凡公司聘请人员,必需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本公司指定体检医院为xx市职业病防治所。

2.体检的主要检查内容为职业病、传染病及各种器官功能检查,如过敏症、结核病、肝炎、皮肤病等。

(二)工作期间定期检查:1.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需根据公司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如查出有传染病携带者一律予以解聘。2.定期年度检查的项目与录用前体检相同。

(一)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需按规定接种各种疫苗,以增加自身的免疫功能,防止对各种传染病的感染。

(二)员工在工作期间如频繁消失某种病症,应马上到指定医院检查,如查出对从事本职业有害的任何病状,都应首先予以隔离治疗,直到完全恢复后,方可复工,状况严峻者依据《劳动法》协商处理。

(三)员工应时刻留意日常保健及饮食卫生,增加体质,杜绝各种传染病。

(一)公司员工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由人事部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各种健康检查记录资料进行存档跟踪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内容:应聘时体检资料、年度体检资料、疫苗接种记录、工伤状况记录等。

管理人员应负责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工伤状况进行记录存档。

六、费用规定。

(一)入职时的体检费用及疫苗接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进入公司后年检费用及疫苗加强接种费用由公司负担。

(三)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并赐予肯定养分补助。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二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二、健康监护的对象:

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

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健康监护的项目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射线摄片、肺功能。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监护地点

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五、健康监护时间根据矿山医院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要求

1、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2、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3、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4、根据疾控中心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医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及时通知到员工接受近一步的治疗和监护。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三

1、每两年(逢双年)支配一次体检,每年一次妇科体检(逢双年与二年一次体检一并进行)。

2、每年体检时间支配在××——××月份,详细时间由公司工会与承检医院落实后书面通知到工会。

全公司正式员工(包含退休员工)。

1、普检:血粮、血脂、肝功、乙肝两对半、甲肝抗体、胸透、心电图、b超(肝胆、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35岁以上男性)。

2、妇科体检:b超(子宫)、乳腺彩超、常规妇检、白带10项、防癌涂片。

3、特别检查:依据详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

由公司工会支配组织,医务室参加。

体检费用由公司解决,复查费用由本人负责,本人放弃体检机会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助。

1、体检报告包括体检表原件,体检综合看法及建议。受检者可依据体检综合看法进行健康询问及疾病诊疗。

2、公司工会、医疗室收到体检报告后,由公司医疗室根扰体检状况进行登陆、分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制订公司职工健康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

3、对体检内容过行登陆、分类后通知本人。在体检登录、通知本人过程中,承检医院与公司工会、医疗室应敬重并爱护职工个人隐私,避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体检报告属公司全部,由公司医疗室备案保存,需要体检档案就诊或询问的,须向公司医疗室办理借还手续或复印。

1、公司职工体检必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限人数(b超)检查的`项目,应听从公司的统一支配,因生病、住院、出差、产假等特别状况的职工可适当延期进行(体检结束之日起,20天内休检完毕)。

2、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利用业余时间,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影响工作。

3、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四

1、每两年(逢双年)安排一次体检,每年一次妇科体检(逢双年与二年一次体检一并进行)。

2、每年体检时间安排在××--××月份,具体时间由公司工会与承检医院落实后书面通知到工会。

二、体检对象

全公司正式员工(包含退休员工)

三、体检项目

1、普检:血糖、血脂、肝功、乙肝两对半、甲肝抗体、胸透、心电图、b超(肝胆、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35岁以上男性)。

2、妇科体检:b超(子宫)、乳腺彩超、常规妇检、白带10项、防癌涂片。

3、特殊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体检安排组织

由公司工会安排组织,医务室参与。

五、体检经费

体检费用由公司解决,复查费用由本人负责,本人放弃体检机会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助。

六、体检报告

1、体检报告包括体检表原件,体检综合意见及建议。工程部年度工作总结 受检者可根据体检综合意见进行健康咨询及疾病诊疗。

2、公司工会、医疗室收到体检报告后,由公司医疗室根扰体检情况进行登陆、分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制订公司职工健康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

3、对体检内容过行登陆、分类后通知本人。在体检登录、通知本人过程中,承检医院与公司工会、医疗室应尊重并保护职工个人隐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体检报告属公司所有,由公司医疗室备案保存,需要体检档案就诊或咨询的,须向公司医疗室办理借还手续或复印。

七、有关要求

1、公司职工体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限人数(b超)检查的项目,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因生病、住院、出差、产假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适当延期进行(体检结束之日起,20天内休检完毕)。

2、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利用业余时间,职工进行检查时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影响工作。

3、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和新入职员工。

3  定义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中心:

4.1.1  招聘人员负责对新入职员工的体检安排、健康证的核实。

4.1.2  人事档案文员负责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1.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配合石岩卫生监督所对集团公司员工进行在职体检,核对并批准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名单。

4.2  财务中心:负责体检费用的核算。

4.3  各部门负责人:

4.3.1  协助人力资源中心对本部门需体检员工人数统计,并根据体检结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对部门内在职人员进行岗位的调整与安排。

4.3.2  审核本部门职业性健康检查人员名单。

5  工作内容

5.1  新入职员工体检

不健康者一律不予录取。

5.2  在职员工体检

5.2.1  体检类型

a  普通健康检查

未从事或未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岗位之员工执行的健康检查。

检查时间:满1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b  职业性健康检查

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之员工执行的健康检查。

检查频率:满1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并由人力资源中心档案管-理-员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c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执行的健康检查。

检查频率:1)工作每满一年;2)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公司应按照未成年工的`检查结果安排从事适合的工作岗位,严禁安排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岗位。

5.2.2  体检时间

5.3          体检费用

5.3.1  各项体检的费用按当年物价局、卫生局下发的文件《深圳市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收取。

5.3.2  新入职员工体检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5.3.3  普通健康检查费用:

由员工自行承担,费用统一在体检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5.3.4  职业性健康检查费用:

特殊岗位(指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员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5.4  体检项目和要求

按照当地卫生监督局规定的体检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查。

5.5  在职员工体检结果异常处理

5.5.1  查出患有职业性疾病的,且经过专家认定后,确认是在本公司因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而患病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5.5.2  查出患有传染病或可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例如:乙肝、肺结核等),公司一律按放病假处理,待员工病情痊愈或好转后,再凭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无传染性者,可申请继续上班。不服从公司安排者,一律由人力资源中心按《奖惩管理流程》进行处罚。

5.6  体检档案管理:

5.6.1  所有体检档案应由人力资源中心的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体检档案。

5.6.2  公司安全管-理-员每年统计好各部门的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并记录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一览表》,呈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签核。

5.7  罚则

5.7.1  招聘人员应严格禁止无健康证人员进入公司,并上网认真核实健康证真伪;如发现无健康证人员或持假健康证人员进入公司,经查实后,将对当时的招聘人员按50元/人进行处罚;造成重大影响者将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7.2  对于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如:换岗、轮岗、严格要求配戴卫生保护装置等),如因管理失职将做出以下的处罚:

a  因安全管理人员失职,造成职业性健康问题,将对安全管理人员从重处罚,具体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执行。

b  因部门管理失职,造成职业性健康问题,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具体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条:总则

根据公司生产性质及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体检组织机构及类别

3.1组织机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体检。

3.2体检的类别

3.2.1入职体检:新员工经面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并由专人陪同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2.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3.2.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接触过传染病原,按公司规定,应立即进行专项体检。

第四条:体检项目

4.1入职体检:肝功、胸透、内科、外科、尿;

4.2年度体检:血糖、血脂、肝功、内科、外科、耳、眼、胸透、b超、妇科等;

4.3特殊体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体检管[来自http://管理资源吧]理

5.1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员工入职材料等并入员工个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不合格员工,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2年度体检: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体检电子档案,体检报告备案保存。体检合格员工,告知本人;不合格员工,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工作。

5.3特殊体检:体检合格的继续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离岗治疗。

第六条:体检要求

6.1入职体检由人力资源部或本部门指定人员陪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2年度体检:员工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3特殊体检:按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五

为保证经营环境质量,创造有利于药品存储、存放、运输等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卫生管理

(1)库区内不得种植易长虫的花草、树木,地面平坦、整洁、无积水、无垃圾、沟道畅通。

(2)仓库周围环境要地面清洁无粉尘,无有害气体及污水等严重污染源。

(3)库房内空气流通,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4)仓库应有防鼠、防虫、防尘及防污染措施。

(5)仓库卫生应勤打扫,在收、发货后,应做到“工完、货尽、场地清”。

2、药品的卫生管理

(1)应保持药品外包装整洁,无破烂,无污染。

(2)废旧包装等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药品存放库内。

(3)清洁药品外包装卫生时,禁用湿法清洁。

(4)特殊气味、易串味的药品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

(5)禁在库房内施放毒饵、鼠药等易污染药品的灭鼠材料。

3、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1)仪容仪表仪态自然得体,不夸张,不奇异。

(2)工作服应整洁,穿戴规范。

1、每年组织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后应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汇总。

3、凡发现有精神病、传染病或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4、在健康检查中,如员工出现有重大疾病时,管理员工健康的工作人员应慎重,不得轻易泄露,须报公司领导审定。

5、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六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 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 常务 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 环保办公室 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 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 会同 行政人事 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 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 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 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2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 行政人事部 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 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 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 部门 目标管理。

4.3.3 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 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 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 公司 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七

3、 经体检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保健品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并按《人员健康管理程序》对患病者所在岗位的环境进行消毒等处理。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并将患病情况及体检结果录入档案。

2、卫质部负责建立和保管全体员工的健康档案,并负责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6、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公司制定的其它相关卫生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八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2、拟从事粉尘作业的`新员工(新分配的员工必须参加上岗前检。);

3、拟离岗的粉尘作业员工;

4、尘肺病患者及观察对象;

5、粉尘作业退休员工(定期或不定期随访);

6、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1、粉尘作业员工: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射线摄片、肺功能。

2、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b超、血常规、尿常规、高千伏胸部射线胸片、肺功能、血气分析、心脏彩超、ct胸片(带星号的项目为选检项目)。

3、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检查项目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4、上述健康监护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接尘员工、尘肺病人及观察对象的监护,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护。

1、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职业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人员造册登记并按时上报人力资源部门。

2、各单位认真组织按时参加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确保健康监护率达到95%以上。对于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中工作不认真或监护率未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3、为了保证体检质量,每天体检的总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具体人数各单位自定),上午和下午各占一半。各单位按照每天核定的人数组织体检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体检人数。

4、根据疾控中心的反馈的健康监护结果,医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及时通知到员工接受近一步的治疗和监护。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九

1.目的  

2.适用范围  全厂员工适用。 

3.内容  

3.1.员工的健康检查  

3.1.2.所有新员工必须持防疫站发放的食品行业健康证方可入职。  

3.3.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一、卫生进行划区管理,责任到人。

二、办公场所、仓库屋顶,墙壁平整,地面光洁,无垃圾与污水,桌面应每天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清洁。

三、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

四、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坦无缝隙,库内每天一清扫,每周一大扫。

五、库房门窗结构紧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洁供水,防虫、防鼠等设施。

六、库内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不得积尘污损。

七、每年定期组织一次质管、验收、保管、养护等直接接触产品的岗位人员健康体检,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

八、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替检行为。

九、经体检如发现患者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产品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

十、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3、 保持药房、药库内外清洁卫生,货物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 药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绩效考核之中。 

6、健康体检每年组织一次。相关接触人员必须参加体检。

9、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十

初试通过后,由人事文员推荐给总经理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在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由经理安排岗位班次。

所有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公司每月组织员工培训,接受公司业务技能职业教育、企业文化、行为规范培训的义务。

1、制服由公司统一提供,领用时按规定登记入册。

2、员工需小心保管自己的制服,如有损坏必须立即进行修复。

3、员工离职时,须把所有制服交回仓库,由仓库员在离职单上签名确认。如有遗失或损坏,公司有权扣除工资作为赔偿。

4、每位员工公司将发给标有桑拿健康中心标记的工号牌一个,如有遗失应立即告之人事文员补办,同时需交纳20元制作费,离职时应交还人事文员。

1、员工必须按部门安排的班次上班

2、公司实行每天九小时工作制(含用膳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由当日值班负责人安排,事后将根据营业情况及工作量给予同等时间补休,原则上补休应在当月内完成,如当月无法补休的可累积到第二安排。

3、员工因工作效率低未能完成当天的工作而超时工作不属于加班。

4、部长级以上管理人员(含部长)以完成工作为己任,故工作延时不作加班处理。

1.员工上班须在考勤机上打卡

2.员工必须着制服打考勤卡,严禁找人或代人打卡

3.员工考勤卡只作为对员工工作时间核查的一部分,确切工作时间由当值负责人记录为准

4.考勤卡若遗失应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申请补办,未办好之前由当值负责人记录核定考勤

旷工除扣除当日工资外须进行以下处罚:

(1)旷工半天给予口头警告扣1.5天工资并记录存档

(2)旷工1天给予书面警告扣3天工资并记录存档

(3)累积旷工3天公司将该员工旷工记录提交人事文员进

行除名,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者公司将扣除当月工资和服装保证金。)

1.休假

如需申请休假需以书面形式填写《休假/请假审批单》由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严禁私自换休,违者按旷工处理。入职不满半内员工,春节期间不得请假。

2.请假

凡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其它假期均须填写《休假/请假审批单》,由负责人同意呈交总经理审批后人事部存档,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均为无薪假期。

3.调休

2,薪资发放方式,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时延期或提前发放);

3.根据员工在岗位的工作表现及对公司的贡献,适当的调整员工的薪资。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公司给予晋升。

2.试用期后员工申请辞职的的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由总经理审批;

3.员工入职工作不满7天,申请辞职不计发工资;

9.无薪停职

员工多次违章或犯严重过失有充分认识者,公司可采取停职处分,停职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停职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如员工涉及刑事事件中,公司可延长该员工的停职至处理结束为止。

1.假期

法定假日:员工每年可享受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一天(1月1日)、劳动节一天(5月1日)

国庆一天(10月1日)、春节三天(大年三十、年初一、)以上发定假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若在节假日期间不能安排休息的可安排在节前休或节后休,如在当月未能安排则在下月需补休完。

2.例假

员工每月享有3天例假,由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编排员工休假日期。新员工7号前入职当月休息二天,7一15号入职当月休息一天,20号以后入职不安排例休。

3.病假

员工生病不能上班须向当班经理请假,须凭指定医院有效病单证明。

4.事假

员工请事假须提前两天书面申请,由负责人批准后交由总经理审批方可生效。

1.公司向员工免费提供工作餐,员工凭工作证就餐,每次就餐时间不允许超过30分钟

2.超出用餐时间将不予供餐,如因公延迟用餐由负责人通知厨房加留饭菜。

3.员工打饭须遵守程序,配合厨房人员的工作,严禁浪费。

公司提供住宿、床位、清扫用具,随时保持宿舍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住宿员工请严格遵守《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禁止带非本公司的员工住宿,若出现员工财物被盗事件,则由带非不能公司的人员进入宿舍的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为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加强员工对公司归属感,公司将为全体员工提供各种有益的活动:

1.生日活动

公司每季度为员工举行生日活动,具体日期由负责人通知为准。

2.表彰优秀

公司每季度、每年对员工进行评优、评先活动。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一

1、凡本中心聘用的员工必须经过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审查并交到中心办公室方可录用,被录用的员工应缴纳200元工作服和健康证的抵押金。

2、员工上岗时由中心配备两套工作服由个人妥善保管并保持上岗时服装的整洁,如工作服丢失或损坏应由个人负责并按照规定从抵押金中扣除。

3、员工在本中心工作满一年者可拿工作服以旧换新,凡中心员工未到合同期中途辞职和解聘者应提前跟主管部门打招呼并主动将两套工作服洗净后完整退还,中心将退还其抵押金,否则将扣除工作服费用及全部抵押金。

4、中心聘用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聘用前无证者应自行到防疫部门体检,在本中心工作满一年后可持有效票据由饮食中心报销,如中途辞退或辞职者中心将不承担其费用,未通过检查者将于予辞退,其一切费用将由个人承担由工资或抵押金中扣除,辞退人员由管-理-员报到质检部经核实后扣除相关费用。

5、中心员工在未到合同期中途辞职或被解聘者应提前跟主管部门打招呼并报到人力资源部,饮食中心将退还其健康证并在工资或抵押金中扣除其健康证的费用,否则将扣除全部押金。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于常州市亚美之星大酒店全体员工。  

三、员工办理方式

1、新入职员工.  

1.1、新入职员工在报到前一日(周日除外)早上8:00至指定卫生院办理健康证。 

2、换证(有效期已过,需换证)   

2.1、人事科在员工健康证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內通知该员工及时进行体检。  

四、办理费用  

1、员工办理健康证的`費用均由酒店统一预付。

2、酒店将会在新员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体检费。   

3、离职员工 在离职时,符合条件者,可返还相应的办理费用. 

3.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将办证费用返还。 

3.2、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需自付办理费用。   

五、管理規定   

1、酒店所有员工都必须到指定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 

2、员工经体检合格获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參加工作。 

3、人事科负责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将健康证正本妥善保管。

4、所有健康证由人事科统一领取及存档。 

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二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 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 常务 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 环保办公室 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 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 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 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 会同 行政人事 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 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 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 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2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 行政人事部 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 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 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 部门 目标管理。

4.3.3 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 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 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 公司 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二)作业场所告知 

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高毒物品告知卡;

3、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2、明确应急方式;

3、明确应急程序。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二)作业场所告知 

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高毒物品告知卡;

3、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2、明确应急方式;

3、明确应急程序。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对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要求;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

(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按时监测,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二)作业场所告知 

1、作业场所设置规范、醒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高毒物品告知卡;

3、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规定;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 

九、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管理 

1、明确各级人员应急责任;

2、明确应急方式;

3、明确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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