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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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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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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对于个人的成长和知识的积累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多多阅读。总结不仅是对正面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涵盖一些失败和挫折,使总结更加全面和真实。不同人对总结的理解和呈现方式各不相同,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总结范文。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一、储备粮油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理严格、储存安全、调度灵活、适时轮换。

(二)省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省政府;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地方政府;未经省政府、地方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

(三)严格手续、健全制度,真正把“一符、三专、四落实”落到实处。

(四)储备粮油要按规定的储存年限和审批程序做到适时轮换,确保粮质新鲜,并及时补齐库存。

(五)严格执行储备粮油保密制度。

二、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及时做好粮油出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出入库粮油都必须做到定等准确、质价相符。

(三)出入库的粮油必须掌握在国家标准以内,其水分杂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出入库的粮油必须进行检斤和验质,司磅员、保管员、门卫人员要各负其责。司磅员对粮油数量负责,验质人员对粮油质量负责,保管员对所管仓库质量、数量、安全负全责。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并及时进行账务全面核对,保持“三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六〕入库粮油要根据品种、质量、用途、储存时间等情况,分类入库存放。即不同品种分开、质量好次分开、干粮湿粮分开、有虫无虫分开。

(七)超耗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粮情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粮情检查制度,做到检查项目不遗漏,检查时间不间断。

(二)要准确、完整、详细记载检查结果,认真做好粮情分析。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及时处理,坚持重大事故上报制度。

(四)每周召开一次粮情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对仓库进行“四无”鉴定和签字,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安排工作。

(五)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活动,提高“四无”质量,确保储粮安全。

(六)坚持领导“月进仓”制度,对粮油安危做到心中有数。(七)仓储报表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四、化学药剂熏蒸使用管理制度

(一)粮食熏蒸前必须认真计算用药量,详细填写粮食熏蒸报告单,报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使用熏蒸药剂,必须了解药剂性能,有防护技术人员,并配戴防毒面具。

(三)在施药期间,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熏蒸记录和防毒面具使用卡。

(四)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熏蒸放气。

(五)熏蒸药剂要由县局统一购买,统一存放,不准私自存放。

(六)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七)被熏蒸粮食在没有彻底放气前,必须在仓外10米设安全警戒线,安排有人值班,确保人畜安全。

(八)处理药剂残渣要在库区或生活区50米以外的无水源地带挖坑处理。

(九)参加熏蒸施药或处理残渣等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做好化学药剂的储存管理,堆放科学安全,发放记录齐全,管理严格,不出问题。

五、清洁卫生制度

〔一〕要经常保持仓内、仓外清洁整齐,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和不清洁不装粮。

〔二〕要经常保持粮油商品的清洁卫生,在保管、搬倒、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杂尘,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污染粮油。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动物。

〔四〕附属生产、生活用房和职工宿舍,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六、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责任制度

〔一〕 保管员质量检验员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管理。

〔二〕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总保管和粮库主任汇报。粮库主任每月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三〕粮油质量检验员,要按照规定做好出入库粮油和储存粮油的质量检验工作,定期出具粮油质量检验报告,为粮油安全储存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保管员对其所管的仓廒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安全负全责。并根据所储粮油建立《粮油储存卡》和保管账。卡中应记明本廒、囤、垛、堆粮油的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内容。保管员和会计、统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商品核对制度,以保证账卡齐全,账卡相等,账账相等。

〔五〕粮油保管实行专责制,任务落实到人。粮油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管员、防治员、检验员和计量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六〕保管员要认真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活动,确保粮油无毒、无害。

〔七〕保管员要经常保持仓内、仓外清洁整齐,做到“仓内面面光 仓外三不留”。

七、粮油质量检化验制度

〔一〕建立健全较常规的化验室,检验仪器够满足储存粮油质量品质的检测要求。

〔二〕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坚持按期培训。

〔三〕检验员要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检化验流程规范操作,做到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四〕检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并对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粮油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按质量标准、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八、科学保粮制度

〔一〕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一符四无粮仓管理办法》、《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机械通风储粮技术规程》和《油质量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搞好粮油科学保粮工作。

〔三〕通风过程必须按规定对粮油水分、温度实行检测。

1、降温通风:每4小时至少测定一次温度,每个阶段通风降温结束后要检测整仓粮食水分。

2、降水通风:每8个小时至少测定一次温度和分层定点测定水分一次。

3、调质通风:每4个小时至少测定温度一次,并按照调质要求,每隔2-8小时测定水分一次。

〔四〕通风结束后,关闭门窗,用防潮、隔热物料堵塞风道口,做好粮堆隔热密封工作。拆下的通风设备经检修、保养和防腐处理后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五〕机械通风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和机电设备使用、维修和储粮通风专业技术,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仓内仓外各种测温测湿探头必须布置科学规范,清洁卫生,以利于检测数据的准确。

九、储粮害虫防治制度

〔一〕储粮害虫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 储粮害虫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

〔二〕按照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的措施,依据虫害等级进行处理。

1、属于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 15℃以下时,可不作除治,但要做好防护工作。

2、属于一般虫粮,粮温在 15℃以上时,必须在半月内进行除治。

3、属于严重虫粮,必须在一星期内除治。

4、属于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存隔离,限在三天以内加以歼灭,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许可后,粮食方可出仓。〔三〕储粮害虫的防治。可采用物理机械防治、温控防治、化学药剂防治等有效防治手段。

〔四〕化学药剂防治。可采取常规施药法、低药量施药法、混和施药法以及环流施药方法。

〔五〕对鼠雀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设置有效的防冶鼠雀工具和器械。

十、仓房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要科学、合理的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

〔二〕仓储设施要分别建立以下档案

1、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2、建设及投入使用时间;

3、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4、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5、工程预、决算资料;

6、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7、大、中、小修及技术改造的`有关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三〕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处理。

〔四〕要合理堆放粮油。散装粮堆高不得超过堆高线,不要堆成斜坡形,以免仓墙负荷过重。包装粮要堆稳,防止倒堆,压坏仓房。

〔五〕仓房周围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仓外不留垃圾、污水和杂草。四周的排水沟、泄水坡要保持完整无损。

〔六〕仓房地坪要保持平整、干燥、无裂缝。沥清地坪应防止与煤油、汽油接触,水泥地坪要防止和酸、碱、油接触,以保持其良好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十一、仓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立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和管-理-员。

〔二〕对各种机械设备要分类分等建立账目和领用制度,定期进行盘点,掌握占用、备用数量和质量情况,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如有短少、损坏要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三〕要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护。

十二、储粮器材管理制度

储粮器材要分类堆放整齐,使用后要及时整理。器材被污染和感染害虫的,要经过熏蒸、去毒后,才可使用。所有器材,凡是能够制定使用定额的,都要制定定额。必须增添的器材,应有计划购置,防止造成积压浪费。

十三、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粮库全体员工政治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粮库仓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粮库要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业务学习两个方面。主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储粮技术和技能、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采取集中学习、自学、专题讲座、技能交流等方式进行。

〔五〕 通过检查出勤情况、学习笔记、问卷考试、撰写文章、技能操作等考查个人学习情况。并把个人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到目标考核中。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粮食管理制度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五

1、粮食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2、出入库作业流程:入库时:按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业务流程进行;出库时:按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的业务流程进行。

3、粮食入库时,检验员逐车检验,检斤员凭验质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收购凭证,售粮人可根据收购凭证直接结算。

4、粮食出库时,检验员可根据出粮仓号,进行逐仓检验,检斤员凭检验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发货明细表;发货明细表作为接收方结算依据,应随车送达对方。

5、粮食出空后,如出现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时,应以账面数为主,因粮食溢余或损耗、水分减量等造成的盈亏,按现行会计办法规定处理,同时,要对空仓进行清扫、消毒,及时做好对空仓的维护。

6、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核对库存数量,平整粮面,调试粮情检测系统,检验员对全仓进行混合检验,保管员可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帐、卡、簿。

7、及时清扫整理落地粮,始终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彻底杜绝产生土粮,入库保管员要切实负责。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六

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是国家一项英明伟大政策,是我国加入wto后,采取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利国利民一种具体政策。现根据粮食直补的意义,结合乡镇经济发展中客观实际问题,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基金制度的设想。

村级债务已成目前农村最大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拦路虎”,截止20xx年10月,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村级债务1972.2万元,村平债务98.6万元,人平547.3元,从20xx年乡镇合并后,办事处把村级债务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村集体为主体采用各种化债措施,如村民相互抵转化债,集体出售荒山荒水使用权、创收化债、协议减债、结对还债、变卖集体资产等,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面对残酷的农村债务现实。笔者认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村级债务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和历史任务来抓。以村为主体变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化债机制,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化债基金制度,按直补总额的10-15%做还债基金,剔除特困户、死亡户的、军烈属政策性照顾外。严格控制指标数,下拨到村,由乡镇财政直接经手办理,具体做法参考税改后农业税减免方案。

从20xx年税费改革到20xx年最后一次农业税征收。各乡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农业税尾欠现象,以坝陵办事处为例,除20xx年各村完成全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外。20xx至20xx年间仍有少量农户因各种原因欠交农业税。两年累计有1260户欠国家农业税款29.8万元。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制约在发放粮食直补时不准低扣任何税费,无疑给职能部门添置一道“门槛”,上一道“紧箍咒”。职能部门和一些广大农户对此项政策有较大意见。有的农户认为自己从不欠国家一分钱,该交集体的交集体、该国家的交国家,那些比自己条件好的农户,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义务,反欠国家“一大砣”,却也心安理得领取国家补贴。这样的农户没有对国家尽忠尽孝,有什么资格领取国家粮食补贴。通过两年直补发放情况,我们认为建立粮食直补扣税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是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广大村民意愿的。对那些有能力有条件的,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任何农户,实行强制扣税制度,体现税法强制性。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农业生产大户重点奖励基金制度。具体事项是对蔬菜种子粮食生产、猪牛羊养殖大户等有规模有经营的农户进行奖励扶助政策。既要抱西瓜也在捡芝麻,集中有限资金服务“三农”,具体操作事项由乡镇财政、农业部门办理,报市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一定3年不变,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确定。鼓励支持种养大户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对各村撒“胡椒面”的现象,为和谐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税费改革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村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制度,村级日常开支资金来源以转移支付为主,这种在零赋税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只是杯水车薪,只能应付村集体日常开支。目前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负债村多,根本上谈不发展公共公益事业、社会保障、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抗灾救险等支出,村级公共产品体制是一块空白,村集体发展公共事业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建议建立村级公积金储备制度,以粮食直补为“母体”,按一定比例额提取金额,作为村级公积金的储备,按法定程序规定使用,是其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财力基础之一,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之一。

20xx年x月九日。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七

第一条为维护xx市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xx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xx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xx市粮食经纪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粮,销售给粮食经营企业、饲料及工业用粮企业、个体粮食加工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粮食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三)熟悉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常识;

(四)具有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经纪活动,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个人简历、资金等书面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粮食经纪人资格,并颁发《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第八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持《粮食经纪人资格证》与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签订《粮食经纪合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九条《粮食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内容应当注明代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付费方式。

第十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明确各自收购粮食的市场份额,自觉遵守粮食收购纪律,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收购本市场份额内的粮食。

第十一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压级,不抬级,不得在收购的粮食中掺杂使假,不得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

第十二条粮食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依质论价,不压价,不抬价,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第十四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告知售粮农民或者在收购场所挂牌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应当及时支付售粮者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款项。

第十六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向与其签订《粮食经纪合同》的粮食企业提供各种收购信息,反映粮食收购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第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粮食经纪人根据其经纪业务需要,可以以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合作方式与粮食企业进行购销合作,并与粮食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作业务。

第十九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加强经纪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条粮食经纪人由委托企业一年一聘。一经聘用,委托企业应当将其聘用资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吸收粮食经纪人为协会会员,在经纪人多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协会应当为经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三)传递粮食市场信息,在经纪人之间架起信息共享的桥梁。

第二十二条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纪人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与监督,以增强经纪人内部自我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直接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订单,或者根据粮食企业需要,协助粮食企业走村入户做好粮食订单工作。

在收购期间,粮食经纪人应当按粮食订单要求履约,优先保证收购订单粮食,确保农民订单收益,形成订单粮食业务与粮食经纪业务发展互动、双赢的局面。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与农民开展粮食品种兑换业务,通过品种兑换业务收购农民余粮,为农民提供需要的各种物资,满足农民需求。

第二十五条粮食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粮食经纪人加强管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了解粮食经纪人的粮食收购信息;敦促粮食经纪人履行《粮食经纪合同》,帮助粮食经纪人解决粮食收购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视同无证收购,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资格,禁止从事收购粮食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二)未签定《粮食经纪合同》。

第二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和在收购活动中有压低或抬高价格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在收购活动中,发生下列不正当行为之一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一)压低粮食品种等级标准;

(二)在粮食中搀杂使假;

(三)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四)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粮食收购,是指为粮食经营企业、工业及转化用粮者、个体粮食加工户,在农村开展零散收购粮食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八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及子公司运营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易耗品、营销礼品等)的采购。

三、职责权限

1、公司董事长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批;

3、公司财务部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

3、产品中心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制订。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必须有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物资分类:

(一)物资分类

1、固定资产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2、经营物资类:与经营有关的各种物品。

3、营销礼品类:节日礼品、营销礼品等。

4、办公用品类:与办公有关的物品。

5、后勤物资类:指厨房和宿舍方面的物品。

6、其他类型物资:其他需要采购的相关物品。

(二)采购安排:

由总公司统一采购:经办人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原则上由总公司产品销售中心统一采购。(子公司办公用品类、后勤类的食堂菜品及调料、店内经营所供的小吃、水果等临时性易耗品经部门经理造册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审核后可由子公司自行采购)

六、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经理及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交产品销售中心,申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2)采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 (3)信誉良好者。 (4)客户认可的供应商。 采购人员须建立供应商信息台帐。 5、合同签定:

(1)为确保准时交货,采购人员应提前采用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应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应。

(2)若采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采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并须重新和供应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采购部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采购付款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1)采购人员凭申购单、入库单、购货发票到财务处办理申请付款手续; (2)付款方式:

a、金额在200元以下,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现金支付。

b、金额在200元-1000元,经产品销售中心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公司财务审核后转账支付。

c、金额在1000元以上,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转账支付。

(3)需要预付款的部门,直接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经产品销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财务审核、董事长签字后可先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据此挂账,待发票来到后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冲账。

采购部根据生产部、营销部等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库存材料的种类、数量,考虑材料供求形势、供应商的交货期和供货率、运输时间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时间、采购批量、采购批次和报价,确保材料的及时供应,保证生产能够连续进行及采购的最佳经济效益。

一 采购部规章制度

5、对长期主要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实行定期登记评估并进行调整;

11、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采购部管理制度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1 目的作用

1)、可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2)、可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3)、可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2 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根据生产、总务、设备及检验等各部室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4)、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负责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检验用品及燃料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5)、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6)、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8)、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9)、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10)、加强物资采购档案的管理,做好物资信息情报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资采购网络,并不断开辟和优化物资采购渠道。

11)、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采购部工作职责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做到不吃回扣,不贪污受贿,不吃请,不虚开发票,不从中牟利,不卡、拿、要,公正廉明。

2、不迟到、不早退。采购员在工作中要多跑、多对比、多总结,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 高自己的采购业务水平。

3、定期汇总所进的采购资料,协助财会进行成本核算。

4、建立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进行供应商的择优选择,新供应商的开发工作。

5、加强与使用材料部门的联系,尤其是按时、按质、按量控制好各部门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生产及销售能顺利进行。

6、所购大宗材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严禁购进质量不合格材料,同时监控材料使用状况,控制不合理材料的采购与浪费的情况发生。

7、在购进材料时发生质量、数量异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8、做好供应商的选择、评议工作,建立牢固、可靠的供应基地,并不断挖掘供应商,以保证材料供应的不间断性。

四 采购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采购部的全面工作。

2、领导采购部门按部门的工作职能做好工作。

3、根据营销计划和生产计划制订采购计划,并督导实施。

4、制定本部门的物资管理相关制度,使之规范化。

5、制定物资采购原则,并督导实施。

6、做好采购的预测工作,根据资金运作情况,材料堆放程度,合理进行预先采购。

7、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精通采购业务和技巧,培养采购人员廉洁奉公的.情操。

8、带头遵守采购制度,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9、控制好物资批量进购,避开由于市场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

10、监控物品流通的状况,控制不合理的物资采购和消费。

11、进行采购收据的规范指导和审批工作,协助财会进行审核及成本的控制。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衡量标准

1. 公司每个月的出货量。

2. 订单的准时交货率。

3. 库存资金的大小。

4. 物料的准时交货率。

工作重点

通过pc、mc,如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程成本、并准时交货。

工作禁忌

生产准时交货率低、每月生产产量下降、库存资金大、物料交货不准。

任职资格

1.工作经验:5年以上大型公司pmc管理工作经验。

2.专业背景要求:曾从事化工业工作2年以上;

3.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4.年龄要求:30岁以上;

5.个人素质:积极热情、善于与人交往、沟通能力强。

五 采购员岗位职责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采购纪律,积极按采购的规范和要求进行采购工作。

2、采购员在工作中不辞辛劳,多跑、多对比,精通采购业务,选择供应商时货比三家,尽量压低采购成本。

3、按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流程进行有效工作,采购单据和报账程序必须符合财会的要求。

4、对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给。

5、有效进购所需物资,确保生产及销售的顺利进行。

6. 负责跟踪物料交期,保证物料的正常供应,并制定《物料供应计划表》。

7. 负责办理退货、补货事宜,并追踪物料到位。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衡量标准

1. 采购物料供应准时。

2. 物料的采购周期和物料的品质水平。

3. 降低采购成本。

工作禁忌

物料准时交货率低、物料单价高。

任职资格

1. 工作经验:3年以上采购工作经验。

2. 专业背景要求:熟化工业的物料;

3. 学历要求:大专以上;

4. 年龄要求:28岁以上;

5. 个人素质:口齿玲俐、沟通能力强、成本意识好。

六 执行

本规定与公司相关规定一并执行,执行起始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其它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监督执行。

生效:以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适用群体:采购部所有采购及相关人员

解释权:归北京市#############有限公司

监督执行:采购部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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