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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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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实用10篇)
2023-11-24 04:57:58    小编:ZTFB

总结是一个机会,可以帮助我们反思和总结过去一段时间的所思所想,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变化。总结不仅要总结过去的工作,还应该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范文中涵盖了多个不同领域的总结,对于不同人群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社会的来临,电子银行已成为银行间产品创新和服务渠道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其以突破时空限制和成本低廉的独特优势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认可。作为依托于xx数据大集中系统,在xx卡等现有电子银行产品基础上由xx主导推出的又一全新业务,“xx”这一品牌业务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电话和电子终端等为客户提供了集综合性、安全性、实时性于一体的自助金融服务。为顺利推动“xx家”品牌业务在我行的应用和推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根据“先易后难、锁定客户群、积极推广”的原则,特制定本营销方案如下:

一、营销目标。

以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综合效益为目的,以综合营销和专题营销为手段,建立多渠道协同发展,各层次广泛覆盖的营销模式,进一步增强“xx”品牌竞争力,树立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功能强大、先进、运用领域广泛的品牌形象,促进我行电子银行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客户群。

受电子产品的群体,如青年群体、大、中专院校、高等职校、中学等的在校师生、生产、流通企业客户商户,特别是本辖区的贷款企业客户、个体工商户、较频繁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银行卡个人用户、对公账户财务人员及较常使用电脑及上网的人群等。

三、营销方式。

(一)宣传。

全市采取统一时点,立体宣传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

1、广告牌宣传。

各分行在本辖区树立统一版面的t型广告宣传牌;

2、网点宣传。

3、手册宣传。

4、媒体宣传。

全市统一宣传。在电视台节目中插播视频广告;二是在日报刊登期业务宣传广告,开辟我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专版。

(二)现场营销。

各分行开展现场营销活动,地点设在各大、中专学校、高等职校、各中学等,对于现场开卡、现场开户的客户,给予首年免年费、口令卡申领免费、ukey证书/动态令牌申领免费等优惠或赠送精美小礼品一份。

四、营销激励。

为加快我行电子银行产品营销,抢占电子银行市场份额,改变我行电子银行业务起步较晚,市场占有率落后的局面,各分行除了要做好对外宣传推广活动,还必须通过发展内部员工为客户,发挥以点带面作用和建立绩效激励机制,采用奖励绩效方式,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方式,做好内部营销激励。

(一)全体员工首先成为使用我行电子银行产品的客户,通过使用电子银行产品,熟悉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成为宣传“活招牌”,也使各营业网点成为咨询、宣传点。

(二)在现行绩效挂钩考核基础上增加电子银行业务考核内容,考核将参照经营指标考核的地区分类,对不同地区分别下达年内的电子银行业务指标,内容可包括:

1、电子银行业务新增签约量的考核(含柜台和自助渠道签约);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我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电子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业务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合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电子银行业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应遵守我行现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本办法重点规范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

我行实行电子银行年度评估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事件,按事件性质和专项制度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由内控风险管理部对电子银行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营业机构及全体员工。

—1—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监控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制定我行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活动目标、审批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内控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会计核算部、电子银行部、信息科技部、金电公司托管中心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操作风险管理缝隙,建立涵盖辖区范围电子银行各项活动的风险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电子银行部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电子银行监管的各项规定与政策;拟定电子银行管理、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市场营销部门提供客户服务,配合市场营销部门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及产品完善工作;负责提出电子银行业务开发、更新、升级需求,并组织相关测试和培训;落实电子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及内控要求,确保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我行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与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律监管、安全评估,有效识别、监测、控制和评估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会计核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确保电子银行业务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政策和我行相关制度执行,参与网银业务的需求讨论、系统测试与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2—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金电公司托管中心是我行电子银行系统的运维部门,金电公司托管中心负责制定信息系统运维相关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监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密码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安全事件处理、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密码安全、交付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网络安全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物理机房安全监控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主机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安全进行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应用安全管理;负责信息系统运维环境数据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对外包服务所涉及的重要业务数据、鉴别信息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电子银行系统的检查审计工作,开展电子银行系统运行的审计,查找并督促消除业务风险和管理隐患,查处违反电子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的事件。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电子银行安全措施的检查、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侦破。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会计核算部分别负责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和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及各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工作,向客户推介电子银行业务,按照我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受理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做好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售后服务和意见反馈工作。

第三章。

操作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操作风险是指我行员工或客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或手册操作而造成我行收益或资本的风险。

第十八条。

对于员工操作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

—3—统间的风险传递;

(二)确保任何单个员工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三)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强化操作人员密码管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四)实行电子银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ab角制,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应指定相应工作人员代其行使相关事权,确保工作不间断、不拖延。

(五)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子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必须参加电子银行业务培训方能办理业务,电子银行部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于客户操作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详细说明并提供演示流程,清晰告知客户电子银行操作要领;

(二)通过客户服务中心、操作指南、柜员指导等多渠道提供帮助,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三)通过登陆保护、密码强度以及各类防范技术尽可能减少客户发生风险损失的概率;。

(五)对客户对外支付额度进行限制,支付限额如有调整必须提前十日向客户公布。

第四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电子银行系统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导致的我行收益或资本的风险。

—4—第二十一条。

严密防范并及时填堵系统后门,以防止黑客通过后门进入系统进行破坏和窃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进行网络逻辑分段,形成ip子网,实现对内部网络的隔离,在路由器上实施数据包过滤,并且利用防火墙来实现基于ip地址的内外访问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时病毒防范功能,以防止系统错误、数据混乱、服务失败等给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带来损失。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数据存储备份管理,确保在发生系统被破坏、应用错误、数据丢失时,通过数据存储管理进行及时恢复。

第二十五条。

建立系统安全漏洞扫描机制,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动态地寻找系统漏洞,帮助完善系统的安全,并以此防止由于其它的网络操作对系统的安全造成威胁。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外部攻击侦测机制,通过ids、ips系统,及时发现外部攻击行为,并对攻击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问题严重时候,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采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完整、数字签名、防重发等安全控制机制,保证客户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

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评估计划,识别信息资产,评价信息资产威胁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弱点被利用的容易程度,确定风险等级,找出目标与现状的差距,改进信息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制定安全计划,明确实施方案,确定可接受风险的程度,制定风险缓释策略,减少、规避和转移风险;检查和测试风险缓释策略和安全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保证电子银行开发环境和应用环境的分离,评估和认证后续开发应用的需求和风险。

—5—。

第五章。

法律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约定的惯例,或者没有完善地界定有关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造成我行收益或资本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于资金转移类交易,必须要采用双重身份认证和加密传输,并由客户设定支付额度,以此防范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提示的电子支付风险。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开通,必须首先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及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协议条款和网站上对电子银行业务有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客户有意泄露密码或未履行应尽义务的,我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与我行系统存在技术和业务连接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过正式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纠纷处理、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责权关系,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章。

信誉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誉风险是指负面的公众舆论对我行收益或资本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在电子系统中,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避免因技术落后给客户带来不便,使客户对我行整体服务能力产生不信赖。

第三十八条。

为客户信息负责,防止因系统安全性缺陷严重损害客户的隐私权。

第三十九条。

制定合适的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使系统。

—6—具备为客户提供不间断服务的能力。

第四十条。

制定危机公关预案,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针对突发事件和负面舆论,要认真分析、及时汇报、积极响应、统一口径,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

第七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电子银行部应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加大频度,培训中结合监管部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文件要求,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提高全员信息科技合规意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各网点一线人员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对临柜操作的各项风险点相互交流,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四十四条。

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内控风险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的防范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形成风险管理的合力。

第四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内部建立信息科技风险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定期自查本网点信息科技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遇到内部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完善信息科技风险内控制度,查漏补缺,调整优化,严格评估信息安全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电子银行部、内控风险管理部应适时组织开展辖内机构信息科技合规风险的现场检查。

—7—。

第八章。

异常交易监控。

第四十七条。

要求电子银行系统外包服务商应用专门软件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实时的监控和审计,并逐日形成日志和审计报告。按业务规则定期审查监控日志和审计报告,对于业务异常流量和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和确认。

第四十八条。

对电子银行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取、上报。

第四十九条。

电子银行客户发生大额交易、异常交易时,系统应提示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客户,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客户的回应决定是否放行交易。

第九章。

风险的分析与报告。

第五十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析与报告是指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形成业务风险报告。业务风险报告分为年度业务风险报告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题报告。

第五十一条。

年度业务风险报告必须在次年1月内上报,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业务风险发生情况、风险结构、分析成因、防范措施、经验教训、整改措施。

第五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专题报告:对系统故障、非法入侵、客户信息泄漏、客户资金被盗及内部作案等重大突发事件要逐件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xx银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8—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三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银行业务快速发展,深入拓展多渠道服务,不断提高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电子银行业务市场竞争力,结合支行电子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营销时间安排。

目前,我支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主要存在质量不高,尤其是业务交易量和使用率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龙渠支行四季度电子银行业务营销工作的侧重点是强化电子银行业务的使用效率。

三、营销总体目标。

1、个人网银。四季度新增47户,累计交易量达到4617笔以上。

2、企业网银。四季度新增6户,累计交易量达到620笔以上。

3、手机银行。四季度新增80户,累计交易量达到31800笔以上。

4、pos收单业务。四季度不再新增pos收单商户,累计。

交易量达到918笔以上。

5、微信银行:四季度微信银行新增户数80户。

四、营销方式。

(一)目标客户群体。

1、pos收单商户。四季度pos收单商户的营销目标客户群体是目前存量收单商户,主要有相应的联系维护人员做好日常检查和业务辅导,引导客户积极使用pos机具办理业务,提高pos机具的使用效率。通过pos收单账户存款日均余额、刷卡笔数、手续费收入等,减免商户刷卡、手续费等营销措施,有效促使商户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稳步增加。

2、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目标客户。支行所有员工要继续加强对网银、手机银行业务自助交易的推广和宣传,鼓励客户积极体验和使用网银、手机银行,尤其是对于年龄在25-45岁之间的客户群体,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重点营销群体,认真做好宣传、营销、指导等各环节工作,确保网银、手机银行业务发展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营销方式。

地制宜,利用乡村集市、节假日等人流集中时间组织专项宣传;四是柜面业务人员、客户经理要主动向客户宣传、推荐我行电子银行产品,宣传时要注意客户本身的需求特性,要针对客户的认知状况和可能存在的电子业务消费意向进行宣传引导。

2、营销策略。一是建立高效、专业化的营销团队。支行业务人员要提高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认知程度,熟练掌握本行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功能,熟悉日常营销的主要方式,通过团队营销、定向营销,提高业务营销水平,建立和客户的长效联系机制;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分析辖区客户状况,有针对性地对辖内客户进行市场定位,分类营销;二是开展个性特色营销,主要包括上门营销,柜面直销、随访营销、奖励营销等。

五、激励措施及奖励办法。

为鼓励支行所有员工积极开展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营销活动,全面完成总行分配的各项电子银行业务计划任务,支行将对电子银行业务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如下:

银每户5元,手机银行每户5元;对完不成计划任务的个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pos收单商户每户200元,企业网银每户50元,个人网银每户5元,手机银行每户5元,网点会计要对员工完成的各项电子银行业务据实认真统计,以便考核。

2、对营销竞赛活动不重视、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完不成营销计划的员工要纳入当月绩效考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四

根据(农合行发【20xx】124号文件《关于开展电子银行旺季营销活动的通知》)要求,我支行高度重视,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全支行员工为组员的营销活动小组。现将我支行第一阶段营销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支行在行长的带领下认真组织学习了《关于开展电子银行旺季营销活动的通知》以及《关于下达二一二年度电子银行业务计划及劳动竞赛方案的通知》,并根据我支行以及各个分理处的具体情况,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任务进行细致的`化分,制定了各个阶段的营销活动目标,同时支行要求每位员工都要首先从我做起,对各项电子银行业务要熟练地认知和掌握,从而才能更好的向广大客户推广安徽农金的业务品牌。

二、我支行根据组员的岗位不同,其宣传推广的侧重点不同,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向外推广。对于内勤人员,在办理正常业务的同时,要时刻注意客户各方面的特征如年龄、单位等,根据客户自身不同的情况,向客户推介比较适合客户自身特点的电子银行品种。外勤人员除了在营业场所内积极主动的帮助客户解答各种电子银行业务问题,并积极引导客户使用各种电子银行的产品,同时对外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宣传,充分利用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种优势以及在我行办理其他业务的关联效应,大力推广电子银行业务。

三、充分利用我支行面向工业园区和建材大市场的优越地理位置,在工业园区、建材市场和集市等主要路口张贴海报,对一些重点的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挨家挨户的走访宣传,同时趁春节外地返乡和学生放假时期,我支行在总行电子银行部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办了一次集中宣传电子银行业务的活动,向广大客户宣传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品种,并积极鼓动广大客户使用我行的电子银行产品,同时向积极参与我支行电子银行活动的发放礼品。

四、通过“农金七载倾情伴,炫礼三重high不停”活动第一期中奖情况的反馈的结果来看,我支行也分别有个人和企业客户中奖。个人客户叶晨霞获得“金农放心卡月刷越开心”活动三等奖,企业客户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获得企业快乐奖。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五

根据(农合行发【2011】124号文件《关于开展电子银行旺季营销活动的通知》)要求,我支行高度重视,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全支行员工为组员的营销活动小组。现将我支行第一阶段营销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支行在行长的带领下认真组织学习了《关于开展电子银行旺季营销活动的通知》以及《关于下达二〇一二年度电子银行业务计划及劳动竞赛方案的通知》,并根据我支行以及各个分理处的具体情况,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任务进行细致的化分,制定了各个阶段的营销活动目标,同时支行要求每位员工都要首先从我做起,对各项电子银行业务要熟练地认知和掌握,从而才能更好的向广大客户推广安徽农金的业务品牌。

户使用各种电子银行的产品,同时对外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宣传,充分利用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种优势以及在我行办理其他业务的关联效应,大力推广电子银行业务。

三、充分利用我支行面向工业园区和建材大市场的优越地理位置,在工业园区、建材市场和集市等主要路口张贴海报,对一些重点的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挨家挨户的走访宣传,同时趁春节外地返乡和学生放假时期,我支行在总行电子银行部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办了一次集中宣传电子银行业务的活动,向广大客户宣传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品种,并积极鼓动广大客户使用我行的电子银行产品,同时向积极参与我支行电子银行活动的发放礼品。

四、通过“农金七载倾情伴,炫礼三重high不停”活动第一期中奖情况的反馈的结果来看,我支行也分别有个人和企业客户中奖。个人客户叶晨霞获得“金农放心卡月刷越开心”活动三等奖,企业客户上海普洛世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分公司获得企业快乐奖。

开发区支行。

2012年1月31日。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六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不断提高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制度化、规范化,依据《xx银行关于开展业务全面自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我行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如下:

一、业务层面。

(一)是否建立了安全保障、检查监督、人员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和风险识别、预警、评估、监测、控制机制。是否建立了能够完整涵盖业务的全过程和各风险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各业务环节是否具备有效的控制手段,控制环节的设置是否合理,控制职能的划分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职责之间能否相互监督和制约。是否根据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自查说明: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业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建立了健全的岗位责任制。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各部门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不清、缺乏制约等问题。

自查说明:制定了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罚措施。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管理体系及岗位职责、第八章、自助设备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三)在客户申请某项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是否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是否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自查说明:银行卡客户申请书背面印有龙祥卡章程,对龙祥卡的申领条件、使用、挂失、销户、计息与收费、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的公开,对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说明。

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祥卡章程》。

二、运营管理层面。

银行是否建立了全面、综合、系统的电子银行业务授权管理、会计核算、账务核对等管理制度,是否及时核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全部账务,会计数据与统计数据是否相符一致。

自查说明:我行已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授权管理、会计核算、账务核对管理制度,及时核对电子银行业务的账务,使会计数据与统计数据相符。

相关材料:运营管理部有关授权管理的管理制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章、银行卡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第七章、atm业务会计核算处理、第九章、账务核对”;中国银联差错处理平台;xx银行监管报送系统。

三、科技信息层面。

(一)银行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根据需要设定转账限额。是否设定电子银行业务密码试输次数、试输时间的限制。

自查说明:银行卡客户申请书背面印有龙祥卡章程,章程中列明了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了持卡人在境内atm上使用龙祥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0元(含);人民币持卡人可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使用龙祥卡转账时,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含)人民币;持卡人将密码连续错误输入6次时,系统将自动锁定其账户,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进行解锁或密码挂失。

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祥卡章程》第三章、使用:第七章、权利义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银行卡特殊业务处理。

(二)是否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是否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电子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是否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电子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

自查说明:我行制定了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要求:

1、自助设备安装要符合公安部门金融安全防范标准以及设备物理安装标准的.要求,无风险隐患;设备及场所的装修要符合总行统一要求,有完善的防晒、防雨和隐形监控等设施,标识醒目,方便客户全天候的操作需求。

2、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和复核员须经过操作培训方能上岗,网点更换自助设备管理员和复核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电子银行部备案。

相关材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七章、风险控制。

(三)银行是否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是否具有预警止付功能。是否将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

(四)银行是否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是否建立电子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及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电子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是否接受银行监管部门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自查说明:20xx年12月27日上午8:30在总行九楼会议室举办的银行卡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为银行卡业务、自助设备业务;20xx年2月28日在总行9楼会议室举办了自助设备业务培训班;20xx年3月1日至6日,金电公司对我行银行卡系统进行了检测。

相关材料:《银行卡业务培训课件》《自助设备管理培训课件》。

金电公司《xx市商业银行借记卡系统检测报告》。

四、发展战略层面。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确立了与自身相适应的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

自查说明:我行已初步确立了发展战略和安全策略,拟定了《濮阳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濮阳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安全策略》。

五、内控稽核层面。

银行内审部门是否配备专门的电子银行业务审计力量。是否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内部审计的范围是否全面,效果是否良好。

自查说明:银行卡、自助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属20xx年以来新开办的业务品种,我行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定期审计,使内部审计的范围全面。

六、其他。

(一)营业网点的制度建设、营业网点管理规定。

(二)新开办的业务品种、是否事先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在新业务和新产品推出之前,是否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评估和控制。

自查说明:事先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对潜在的风险进行了计量、评估和控制。

相关材料:《xx银行银行卡可行性报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借记卡)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和处置策略(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风险控制。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七

这个暑假,我参加了小学教师教学技能全员培训活动。在这短短的几天培训中,有幸听了xx局长在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以及两位优秀教师精彩的讲课,深受启发。下面是我对这次培训的一些体会:

教师教学技能全员培训,为培养教师良好的学习、锻炼意志、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当前的教育发展形势需要以人才为本,而我们作为教师,是一支培养人才的人才队伍,要充分认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性。

这次的培训,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互相了解、集中学习的机会,让我们能及时补充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扩展新视野,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因此,我们要把学到的新的东西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去,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我们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技能,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样才能有资格为人师表,才能更好地教育和影响学生。因此,我们要有爱岗敬业的精神,对学生要有爱心,工作作风要端正,要有职业使命感。

总之,通过这次的培训,我要把以后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实,把教育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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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八

加强法律监管保护力度夯实电子银行安全基础山东省龙口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岱支行栾钧屹随着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电子网络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传媒中介,这直接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紧密相连,更是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方针息息相关。我国银行业始终贯彻落实党的科技创新的政策,终于在1996年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但网上银行只是我们如今所说的电子银行的一种。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等。

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一)金融机构相对客户处于较有利地位。

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措施》第九十一条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因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失职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其客户处理有关事宜。试想:如果金融机构不去履行这个义务,客户又能怎么应对呢?客户相对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客户找其他金融机构必然困难重重,所以,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因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失职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事后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追偿。

(二)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处罚规定太过缺乏。

始终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由于其营业内容的特殊性,更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攻击目标。为了防范和制止网络犯罪,金融机构除了应做好事先的预防措施外,对于已经造成危害的网络犯罪,可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中已有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条款,如“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还专门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笔者认为,这仍难以适应电子银行日益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网上银行犯罪的立法经验,不断补充我国《刑法》上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种类或制定单独的《中国因特网金融犯罪条例》,对网络犯罪分子罪事实的认定以及事后如何判定损失程度等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力地打击网上金融犯罪。

(三)数字签名缺乏法律保障。

新《合同法》虽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却没有解决数字签名的问题。数字签名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它的法律效力又如何,这令我们不解。笔者认为,应增添新的法律条文赋予数字签名绝对的法律意义。

电子银行作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其带给我们的便利是不容忽视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我们只有在不断地前进中看到其不足的地方并利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利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才能有更多的客户安全使用我们的电子银行,使我们的客户足不出户就能放心办理日常的银行业务。总之,由人工服务发展到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我们应毅然决然地发展电子银行并不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法律监管保护力度,夯实电子银行安全基础,使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完善的电子银行业务呈现在世人面前,为我国银行业务谱写新的华丽篇章。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九

一、概述:电子银行业务员捆绑式批量营销即将转账电话、借记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相关联的电子银行业务,一次批量营销给特定的营销对象,以达到壮大客户群体,全面完成营销计划,降低营销成本,减轻柜面业务压力的多重功效。电子银行业务营销方案电子银行业务营销方案。

二、市场状况分析:根据20xx年对转帐电话的营销我们发现转帐电话因操作方便、降低资金结算成本,已深受个、私企业业主们的青睐,使用后更受到了他们的一致好评,因而,转帐电话在市场上已具备了一定的竞争优势,近日,因春节临近,柜面已时常出现排队办理业务的现象,在客户经理的引导下,个私企业的业主有的已开始使用转帐电话为本厂员工发放工资、奖金,解决了企业现金找零不方便的尴尬局面,提高了我行借记卡发卡量,连带营销了手机银行业务,降低了我行代发工资的柜面业务压力,随着各县域个体、民营企业的日渐增多,以转话电话营销为龙头,以解决个私企业发放员工工资为目的,以降低企业资金结算成本为促销手段,将借记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捆绑批量销营已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潜力。

三、营销的特定对象:本方案的特定营销对象为个体、民营企业业主及所属员工。转帐电话、网上银行的营销对象为个体、民营企业业主,借记卡、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营销对象为个体、民营企业的一般员工。

四、营销的方法:

3、由企业通知员工及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约定时间由客户经理上门指导企业员工填写〈借记卡申请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达到电子银行业务捆绑式批量销营的目的。

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总结如何写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策略;

(五)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容量和能力,保证电子银行不间断运行;

(二)建立了有效的计算机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有关境内业务数据的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分支机构,其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个人数据辅助设备银行等,适用于审批制;利用境内或地区性电信网络、有线网络等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于备案制。

金融机构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种类。

第十四条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四)安全评估报告;

(七)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八)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九)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或同意备案。

2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类型。

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或者发出备案通知书;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获得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资格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同时开办部分或全部已获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其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情况,向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未实现数据集中处理和管理的金融机构,其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变更需要审批、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持其总行的相应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进行传统银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销售,也可以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点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一)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品种;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当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第三方需要读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库才能开展的;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开办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品种,不需审查批准或备案。

增加或变更不需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在开办该品种后一个月之内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查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应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或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或变更应当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中国银监会应在收到正式备案文件三个月内,发出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已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决定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应提前三个月就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原因及相关问题的处置方案等报中国银监会备案,并同时予以公告。

3金融机构决定终止部分电子银行业务品种时,应于终止该业务品种前一个月向中国银监会备案,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

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者终止经审批或备案的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后,金融机构又计划重新开办电子银行或者相关业务时,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测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恰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提前一周予以公告,并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1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2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运行的特点,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信誉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电子银行在本机构发展和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清晰的电子银行管理框架,制定并保证相关制度规则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已经制定的稳健性风险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但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机构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电子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可行的经营投资战略,对电子银行的经营进行持续性的综合效益分析,科学评估电子银行业务对总体风险的综合影响。

第二十八条在制定电子银行发展战略时,应当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针对电子银行不同系统、风险设施、信息和其他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对电子银行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分类,制定适当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程序和安全操作守则,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各类安全控制措施应定期检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建立安全隐患和事故的报告、审查和处置程序,保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和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四)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技术参数的调整与变更机制,以便于在更换了关键人员后,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以及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取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的业务安全性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采用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开展需要对相关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进行认证的电子银行业务,采用电子签名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可靠、具有公信力和相应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并定期评估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信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措施,确保电子银行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程序的充分职责分离,具有合理授权管理机制,从技术设计、制度安排等方面,有效隔离应用系统、验证系统、处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各系统间的风险传递。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及时检查其电子银行可供客户使用的容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接入线路的通畅,并采用适当的备份和负载均衡技术,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和事故处理预案,并定期对这些计划和预案进行检测,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动作情况,以管理、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引发的问题,保证系统的正常连续性运营。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的服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在应急情况下对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机构的反应能力,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鉴定与识别启动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真实身份,并对其权限实施有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宜的入侵检测系统,对电子银行运行实施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漏洞扫描。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系统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确保对全部的电子银行交易具有明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测所有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的工作状态,审查其工作日志。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应保证所有的电子银行交易都有清晰的跟踪记录,并且采用了适当的技术和措施保存这些数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

第四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揭示电子银行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能面临的风险,说明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对所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进行必要的说明,明确启动电子银行服务的合法渠道与途径,以及意外事故报告方式、联系办法等。

5同域名分支机构链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多个不同的域名。

第四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进行持续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章数据交换转移管理。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其他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电子银行系统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电子银行业务平台的直接连接,进行实时跨行资金转移。

第四十七条建立电子银行数据交换机制的金融机构,或者电子银行平台实现相互连接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跨行间的业务风险管理。

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由所有参加数据交换或电子银行平台连接的金融机构组成。联合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有关数据,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签订范围明确、职责清晰的书面协议,保证数据安全。

第四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管理和支付服务,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等。

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网上支付平台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有关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签订书面协议,建立监督机制,严加防范不法人员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从事违法资金转移或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十条外国银行分行因管理需要确需向境外总行转移有关电子银行数据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有关数据用于与本行业务无关的活动中。

第五十一条金融机构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应依法使用和保存,不得非法或擅自将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的有关数据向第三方转移。

第五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和服务的开发与技术支持等,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金融机构在进行有关业务外包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技术或服务外包潜在的风险,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金融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和必要的尽职调查。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6利、义务。

在合同中,必须载明外包服务供应商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和评价第三方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之中。

第五十六条金融机构应确立一套完整的检测程序,审慎管理电子银行系统及应用程序的外包安排或合作安排产生的风险。

外包及合作业务都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标准,并建立针对电子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在健全内部跟踪、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第三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并制定适宜的变更第三方机构过渡方案。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设计开发电子银行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和传递系统等进行外包时,应在业务外包实施前向中国银监会备案。

客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涉及客户隐私问题的信息数据,不得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五十九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十条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并应以下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一)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别,以及该国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主要法律要求;

(二)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三)未来三年内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金融机构将部分业务或客户数据转移至境外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合作协议,或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出于业务需要,需要将部分业务数据转移至国外的合作伙伴、总(集团)公司或特定的外包服务供应商,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就客户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条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安全监测,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实施管理,并对电子银行发展或管理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统计体系,定期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

7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由总行统一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未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机构,由总行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数据资料的同时,其分行应向所在地的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外资金融机构等,向中国银监会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

撰写电子银行发展报告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报中国银监会。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量、交易笔数、客户数等业务发展规模及增长情况;

(五)电子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七)其他发展与管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对电子银行进行定期的安全自我评估,并将有关评估情况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七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案件和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中国银监会根据监管的需要,可以独立或者聘请外部机构对电子银行业务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攻击测试等,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严格保密有关结果,不得将有关结论用于宣传活动中。

第六十九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对中国银监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中国银监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和保密义务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应责任;因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出现漏洞或失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除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应由客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外,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8户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先予以垫付,然后向相关机构追偿。

第七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的,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第七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但网络安全、技术风险等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相关业务规定的,遵照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和网上银行,不需再行审批或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审批文件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手机银行等以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尚未报批或已经申请但尚未或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开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以互联网或无线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业务,应按本办法申请;已经递交申请材料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之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电话银行等备案类的电子银行类型不需再行报备,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种类、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官支行。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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