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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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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优质13篇)
2023-11-23 07:02:32    小编:ZTFB

报告可以通过文字、图表、图片等多种方式呈现,具有较高的表现力和说服力。报告的撰写要注重逻辑和条理,确保各个部分之间的连接紧密,形成一个完整和连贯的整体。这些报告范文的作者通过深入研究和论证,将复杂的问题和信息以简洁、明确的方式呈现出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一

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之中应该重视一切与竣工环保验收高质量相关的,只有出台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并且对验收监测提出具体的要求,才能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顺利的完成。

1资料收集。

在环保验收工作开展中,相关的技术资料是技术的支撑凭证,夜市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编写的重要基础。在资料收集时,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验收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所以,在收集相关资料的时候,就应该注意下述的内容:第一,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影响文件和主管部门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批复意见。第二,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时的环境保护篇章。第三,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图。第四,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包含了周边的环境、环保设施以及管线等,如果需要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变更,则需要对环评时以及实际建成之后的总平面布置图加以收集。第五,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工艺和生产工艺示意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其规模、选址、性质以及环保设施等方面的情况变更,同时还包含了向环保部门请示的批复。第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工程监理所产生的资料。第七,原辅材料、主副产品的产出等资料。第八,企业所委托需要进行三废处理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第九,建设企业环境的管理制度。包含了人员的配置、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以及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等多个方面[1]。

2现场检查。

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验收现场检查,应该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指标要求、工程的建设实际情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三废处理情况以及对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情况、环境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2]。一般来说,在进行现场的检查中,包含了下述几个问题:第一,在工程建设核查之中,应该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性质、生产工艺、主要的生产设备、地址等多方面与生产有着直接关系的要素调查情况。第二,在环保设施以及三废排放等检查中,应该注意环保设施设计能力与实际处理能力之间的差异,考虑到工作原理、治理工艺以及投资等多方面的情况;注意在操作环保设施之中的规程、运行记录以及人员的培训工作;废水排放口的建设规范性、监测孔和采样点设置、排气筒高度、监测仪器配置、在线监控装置等。第三,对环境风险防范以及应急事故设施检查时,应该考虑到应急物资本身的齐全性和应急设施是否得以落实。第四,在对周边的环境和环境敏感目标的调查之中,应该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或者是扰民问题进行分析了解。第五,对于核查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应该上报建设单位做好完善处理,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就应该上报相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部门。

3验收监测。

验收监测主要是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率、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现场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标情况、运用监测数据对照验收标准评判建设项目建成的.实际效果进行监测。在验收监测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来进行具体的监测,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第一,布设监测点位。原则上,实际的监测点应该保持与文件之中的监测点位置的相互一致。如果在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已经受到的影响,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却没有相应的预测,那么就应该做好监测点位的增设处理。第二,监测频次。在对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和频次结果进行收集后,能够代表1h的平均值,这样就可以对1h之内的污染物排放的平均值是否超出标准进行检查。第三,研究监测的工况要求。如果被测的建设单位本身工况较为稳定,其生产标准能够达到75%以上的设计生产能力(其中,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对于生产负荷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如果短期达不到75%,那么就可以通过生产的调整来满足要求。通过了解和监督的方式来保证生产工况,并非是简简单单的依据建设单位的生产证明来加以说明。第四,监测敏感目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第五,对监测的结果应该做出综合性的评价。

4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常见问题与措施。

4.1常见问题。

在进行环评的阶段,因为考虑的不够全面,所以也会出现措施不够科学或者是无法落实的问题,导致环保验收工作面临影响,这就需要建设单位与监测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相互之间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对于污染的防治,最常见的问题在于:第一,建设单位过于重视环评的审批,希望能够尽快开始建设,未能考虑到自身的技术,同时对于环评内容可操作性考虑不够周全。在建设中,未能将环评作为重要的技术依据,导致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落实。第二,环评的措施不够具体。如果对于项目验收主要是针对管路排放的少量废气,但是环评仅仅是提出采取水吸收的措施来进行处理,但是归于具体的设备设计规格都没有提到,也没有列出相应的设施一览表,这样就会失去治理与验收的基本意义。第三,在噪声的防治之中,环评中的措施仅仅是针对“隔声、消声、降噪”,但是对于声源设备的安放位置合理性却没有做出相对应的分析,缺少对于声源布局的合理指导。第四,无法准确的估算污染源,提出的治理措施不必要,如在某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之中,采取声屏障的措施来防治生产噪声,但是在生产周边区域有2米高的围墙,也有高大树木,这样设置声屏是无法取得最佳效果的,通过验收监测,此处的噪声并未超出标准。第五,虽然提出了措施,但是难以将其落实,这样也很容易出现对结果的影响。

4.2应对措施。

作为建设单位的环保人员不但要对环评文件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有所熟悉,同时也要对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做好与环评单位以及企业内部的相互沟通,完善信息的反馈,对于未能落实的环保措施,必须明确未能落实的原因,如果需要,可以提出整改或者是补救措施。对于提出了措施,但是却出现了超出能力的情况,则可以向监测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解释,然后将类似项目的环境影响特点总结,反馈给环评单位,然后由环评单位制定相应的环评报告,这样就可以减少在验收工作之中项目面临的麻烦。

5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开展的认识,应该对影响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的问题的认识,就应该明确了解到,建设项目在进行竣工环境的保护验收之中,就应该根据相应的验收管理办法来实施,并且,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中,不能局限于条件的限制,应该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于一切影响环境的问题进行综合性考虑,并且将其纳入到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发挥环境保护验收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本身的完整性,如此,才能促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为建设项目的后续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二

填写。

编号说明。

2.建设单位应最迟在建设项目整体正式验收二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表格中还不能讲清的内容可以另加页补充说明.

4.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报告一式六份,四份报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省辖市或地区,县),一份报送主管上级,一份本单位存档.本报告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表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

及批准文号,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及批准文。

号,时间。

投资总概算(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实际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环保验收监测单位。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

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日期

表二。

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

主要原辅料名称及年需求量(包括水.电.煤等):。

表三。

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图:。

表四。

主要污染物处理流程图。

废水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五。

废水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水量。

(吨/日)。

废水处理能力。

(吨/日)。

治理。

办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升)。

执行。

标准。

排放。

时间。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效率。

废气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六。

废气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气量。

(万标立方米/年)。

废气处理能力。

(万标立方米/年)。

治理。

方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立方米)。

执行。

标准。

废气筒。

高度。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

效率。

表七。

噪声。

产生噪声装置。

治理措施。

投资(万元)。

厂界噪声。

监测点编号。

该点主要敏感目标及。

距厂界距离。

原本底值。

(db(a)]。

监测结果。

[db(a)]。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注:环境噪声为厂界外一米处的`噪声测试结果可附监测布点图。

表八。

固体废弃物名称。

产生量。

处置情况。

投资。

(万元)。

备注。

总计。

综合利用情况:。

表九。

其它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

治理方法。

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

备注。

绿化和生态恢复措施及恢复情况:。

表十。

环保设施工程质量评价:。

环保管理制度,人员定岗情况:。

监测手段及人员配置:。

表十一。

尚未完成的环保设施及存在问题:。

结论和建议:。

表十二。

验收委员会(小组)意见。

表十三。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表十四。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监验号。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三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四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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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六

xx县(乡镇)xx工程由xx(建设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开工建设,xx年xx月底全面竣工,历时xx个月,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如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经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根据工程完成情景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现申请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xx县(乡镇)xx工程尽快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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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就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之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考核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方式。考核是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因此,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和验收的客观公正。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承担验收监测的监测部门会出于各种目的,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监测时往往流于形式或走走过场。

1竣工验收监测具体内容和时间的确定。

(1)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关注项目验收,更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按照规定,对于生产周期不明显、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工程项目,应该增加采样的频次,在进行现场勘查并掌握其排放规律后,再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2)验收监测是一个体现监测机构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因此应该在验收完成后审批部门出件前的适当阶段增加突击性抽测,以此作为验收监测的补充和验证,对于那些不能达标排放,需查明原因,限期整改。

2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在现实生活中主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或者是迫于上级政府部门的压力,而对于验收工作不作为,更不履行必要的验收程序,验收仅仅是在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理论报告的基础上下结论。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在县乡级和中小型建设项目中最为突出。(2)个别的建设项目投资状况紧张,这种情况下,项目组就可能为了主要建设项目而压缩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或者是为了节约资金而选择未达标的环境保护设施。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便会收到更多的检测费,因此在检测项目时给予相应的照顾。(3)监测部门应该重视内部人员的职业素养,同时监测技术、监测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些监测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能、严格遵守相关准则而是只要建设单位委托,不管自身是否有监测项目的资质和能力就接受其委托,对此出具的验收报告常常可信度也非常低,甚至是存在严重的问题。

3竣工验收中的几点建议。

3.1验收监测的基本规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测部门共同的工作,在此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其主要的'职责是监督管理。其次监测部门必须公正严明的使用监测这把尺子,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正确的验收报告。另外,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竣工后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时,建设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只有三个部门各尽其职,才能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真正有意义有作用。

3.2验收监测的具体建议。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验收和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且要对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监测部门要严格审查,对于未获得计量认证的单位不允许进行监测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二级以上监测站可监测省级以上的环保建设项目,三级以上的检测站可监测市县级的环保建设项目。对于特殊或敏感的建设项目则必须由二级以上的监测站进行监测。(3)在特殊情况下,一些监测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这样在出具验收报告时一定要注明属非计量认证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报告和实际的资质证明资料做出的判断。(4)监测部门必须具有相关项目的监测能力,尤其是进行监测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力,在出具验收监测报告时应附有监测能力表。(5)监测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时,如果引用了其他部门的监测数据,就必须注明相关的单位和部门资料,还要有此单位或部门的资质证明资料。(6)监测机构在进行监测时要先检验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建设项目单位要尽可能的委托监测能力强和监测设备更完善的单位。并且在完工时合理支付监测费用。

3.3加强公众参与调查。

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公众参与的程度能反映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排放的污染物对于附近环境的影响。此外,公众参与能保障人民群众对于周边项目的环境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众意见应该包括公众对项目建设的基本态度和意见;在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和社会的影响;建设项目完工后遗留的主要环境影响;企业在建设项目期间是否存在偷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选择公众参与的对象时要从会在经济、生活、环境等各个方面受到影响的人中选择,为了防止公众调查形式化,必须调查那些对建设项目了解的相关人员,比如了解项目的基层工作人员、环保专业人员。

4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也愈加严重,人们的环保意识正逐渐增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在目前总排放量大的形势下,验收监测的发展方向是达标验收和总量验收并重。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力度,加强验收监测的技术支持对预防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合法公正的监测报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更加可信合理的依据,解决上面阐述的问题,采取相关的建议可以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向着科学合理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3]杨君利.浅谈铁路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j].环球市场,(14):26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八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验收监测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客观公正,也影响企业自身环境管理的可靠性和长效性。在验收监测中除按照有关的质量控制要求做好必要的质量控制外,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控制工况也是保证验收监测质量的关键企业的生产工况直接影响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直接关系到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目前现场采样及实验室分析过程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手段已经比较完善,而工况控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尚不够完善,不少监测人员在验收监测过程中重视采样及分析的质量控制,对工况的控制流于形式,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成为影响验收监测结果准确可靠的主要因素。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实践,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中工况控制的要求、方法进行总结和探讨。

1.工况控制的总体要求。

国家环保总局[]38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时间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要求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是为了让被测项目处于一个较为稳定且高负荷的生产状态,让各类污染物处于一个较高的排放水平,以此来检验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排放的稳定性。

2工况控制的方法要点。

2.1工作时数的核定。

在生产设备固定的条件下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主要和生产时间有关。目前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都以年生产能力计,这和年生产日有关,又和每天的生产班次有关,如每天生产一班和每天生产三班的产量可相差3倍,年工作360d和年工作300d相差20%,不能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时数就无法正确核定企业的工况。所以,核定企业生产工况时首先必须对企业年生产日及生产班次进行核定,从而准确确定每班及日设计产量。

2.2产品、产量的科学核定。

企业设计产品量值单位与实际生产不相同或是产品的规格和实际生产不相同,如电镀厂,设计产品量值单位是“镀层面积”或“件”,而实际生产过程中经常是“吨”,这就应该根据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转换折算;又如纺织染整企业、造纸企业,实际生产产品的幅度、厚度和设计产品经常不同,应该进行折算后确定生产负荷。

例如某印染企业年产5000万m坯布印染加工项目,年工作300d,24h连续生产。验收监测当日加工印花布13万m,经初步计算日产13万m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8%,貌似满足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可仔细核查后发现,环评设计布幅2.2m,而实际生产的产品布幅仅1.8m,折算后实际生产负荷仅达设计生产能力的64%,不满足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因此进行工况控制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产量进行科学核定。

2.3生产全过程工况控制。

部分企业产品周期长、工序多,而不同的车间、工序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各不相同。一些监测人员在工况调查时注重监测期间最终产品产量,而对生产全过程的工况控制把握不准,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例如:某四氧化三钻生产厂家采用氯化钻与碳钱合成碱式碳酸钻,碱式碳酸钻焙解得四氧化三钻的生产工艺。设计生产能力年产四氧化三钻,日产四氧化三钻1.67t。

从生产工艺流程图可以看出其中产生水污染物的主要工序为合成水洗,而产生大气污染物的主要工序为焙解、粉碎。项目满负荷运转时合成车间日产碱式碳酸钻3.3t(含水量23%),焙解粉碎车间日产四氧化三钻1.67t,因此在控制生产工况时必须同时控制合成车间碱式碳酸钻的日产量达到2.49t以上,焙解、粉碎车间四氧化三钻日产量达1.25t以上,如只控制最终产品产量而未全面控制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则很有可能由于中间过程的生产负荷未达到工况要求而不能得到准确的监测结果。

2.4污染防治设施的工况控制。

废水治理设施的处理负荷直接影响到其处理效果,在进行废水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时不仅要控制生产工况保证进水水质、水量的代表性,还要密切监视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某企业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60t/h与其生产能力配套,验收监测期间厂方为提高处理效果,延长停留时间,其处理量只有30t/h,部分生产废水滞留在调节池,短时间看处理效果较好,但污水处理设施的这种运行工况必不能长期稳定运行。因此,验收监测期间必须同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工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这是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的前提。

2.5锅炉、窑炉的工况控制。

gb5486-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中规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测试必须在锅炉设计出力70%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并按锅炉运行三年内和锅炉运行三年以上两种情况,将不同出力下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乘以出力影响系数,作为该锅炉额定出力下的烟尘排放浓度。锅炉工况测试结果直接影响到锅炉烟气监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因此在烟气测试前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锅炉负荷测试方法。目前锅炉运行负荷的测定有蒸汽流量表法、量水箱法、水表法及耗煤量法。使用量水箱法及水表法时要注意锅炉内部水位要前后一致,供水时水泵和管路不能泄漏,锅炉不得排污。使用耗煤量法必须正确估算锅炉的热效率,最好有锅炉热工监测数据。同时上述几种方法只是对锅炉运行负荷进行粗略计算,要精确计算锅炉运行过程中的负荷必须将锅炉实际燃烧运行蒸汽压力(温度)下的蒸汽量换算成设计压力(温度)下的蒸汽量计算实际运行负荷。需要指出的是一般工业企业锅炉在整个生产周期或运行时段内的运行负荷随着用汽车间用气量的变化而产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在控制锅炉运行工况时不能仅控制监测日锅炉的平均运行负荷或项目的整体运行负荷,更重要的是要控制锅炉烟气监测期间锅炉的运行负荷,根据监测期间锅炉的实际运行负荷确定相应的锅炉出力影响系数,从而获得准确的锅炉烟气监测结果。

对于工业炉窑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窑炉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消耗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不少工业炉窑生产周期长,有的长达一周以上,而稳定的高温加热阶段只占其中的很小一段,因此,在监测前要认真调查工业炉窑的生产周期及高温阶段所处的时段,保证监测的代表性和可靠性,而不能仅仅只调查全厂的生产工况。

2.6噪声监测时的工况控制。

对于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项目特别要注意噪声监测时监测工况的控制。在噪声验收监测时首先要进行主要设备的调查统计,包括:主要设备开机台数及运行情况,如开几台、备用几台等;主要设备布局及分布情况;噪声排放特征,如室外或室内放置,是机械噪声还是气流噪声等;噪声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切实了解单位及主要设备的运行时间,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车间或设备不工作时,应随时向厂方询问,以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根据工况调查中厂界内声源的特征,分别采用1min稳态声源,1个周期(周期性声源)或整个工作时段(非稳态非周期性声源)等效声级测量,客观评价厂界各点噪声。

2.7关注产能过大问题。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控制中,不仅要关注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还要重视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是否匹配,当企业的实际生产量远超设计生产能力以及更换产品时,必须要求企业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总之,为保证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必须高度重视监测期间的工况控制。按项目产品、副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以及相关生产装置的运行负荷,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是否符合验收监测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九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滥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9年12月22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做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十

填写。

编号说明。

2.建设单位应最迟在建设项目整体正式验收二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表格中还不能讲清的内容可以另加页补充说明.

4.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报告一式六份,四份报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省辖市或地区,县),一份报送主管上级,一份本单位存档.本报告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表一。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

及批准文号,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及批准文。

号,时间。

投资总概算(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实际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表二。

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

主要原辅料名称及年需求量(包括水.电.煤等):。

表三。

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图:。

表四。

主要污染物处理流程图。

废水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五。

废水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水量。

(吨/日)。

废水处理能力。

(吨/日)。

治理。

办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升)。

执行。

标准。

排放。

时间。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效率。

废气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六。

废气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气量。

(万标立方米/年)。

废气处理能力。

(万标立方米/年)。

治理。

方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立方米)。

执行。

标准。

废气筒。

高度。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

效率。

表七。

噪声。

产生噪声装置。

治理措施。

投资(万元)。

厂界噪声。

监测点编号。

该点主要敏感目标及。

距厂界距离。

原本底值。

(db(a)]。

监测结果。

[db(a)]。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注:环境噪声为厂界外一米处的`噪声测试结果可附监测布点图。

表八。

固体废弃物名称。

产生量。

处置情况。

投资。

(万元)。

备注。

总计。

综合利用情况:。

表九。

其它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

治理方法。

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

备注。

绿化和生态恢复措施及恢复情况:。

表十。

环保设施工程质量评价:。

环保管理制度,人员定岗情况:。

监测手段及人员配置:。

表十一。

尚未完成的环保设施及存在问题:。

结论和建议:。

表十二。

验收委员会(小组)意见。

表十三。

(公章)。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表十四。

环监验()号。

(公章)。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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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十二

填写。

编号说明。

2.建设单位应最迟在建设项目整体正式验收二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表格中还不能讲清的内容可以另加页补充说明.

4.封面页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

5.本报告一式六份,四份报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省辖市或地区,县),一份报送主管上级,一份本单位存档.本报告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表一。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迁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机关。

及批准文号,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及批准文。

号,时间。

投资总概算(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实际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环保验收监测单位。

表二。

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分别按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

主要原辅料名称及年需求量(包括水.电.煤等):。

表三。

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图:。

表四。

主要污染物处理流程图。

废水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五。

废水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水量。

(吨/日)。

废水处理能力。

(吨/日)。

治理。

办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升)。

执行。

标准。

排放。

时间。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效率。

废气处理设施一览表。

表六。

废气处理。

设施名称。

废气量。

(万标立方米/年)。

废气处理能力。

(万标立方米/年)。

治理。

方法。

投资。

(万元)。

监测结果。

(毫克/立方米)。

执行。

标准。

废气筒。

高度。

备注。

设计。

实际。

污染物。

名称。

处理前。

处理后。

处理。

效率。

表七。

噪声。

产生噪声装置。

治理措施。

投资(万元)。

厂界噪声。

监测点编号。

该点主要敏感目标及。

距厂界距离。

原本底值。

(db(a)]。

监测结果。

[db(a)]。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注:环境噪声为厂界外一米处的`噪声测试结果可附监测布点图。

表八。

固体废弃物名称。

产生量。

处置情况。

投资。

(万元)。

备注。

总计。

综合利用情况:。

表九。

其它污染物名称。

排放量。

治理方法。

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

备注。

绿化和生态恢复措施及恢复情况:。

表十。

环保设施工程质量评价:。

环保管理制度,人员定岗情况:。

监测手段及人员配置:。

表十一。

尚未完成的环保设施及存在问题:。

结论和建议:。

表十二。

验收委员会(小组)意见。

表十三。

(公章)。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表十四。

环监验()号。

(公章)。

经办人(签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通用篇十三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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