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实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3:05:06 页码:11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实用10篇)
2023-11-12 13:05:06    小编:ZTFB

养成好的阅读习惯对提高语文水平非常重要。总结应注重逻辑性和连贯性,要有明确的开头、主体和结尾。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劣势,有针对性地做出改进和调整。在总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客观性和中立性,不要带有个人偏见。希望通过这些总结范文的学习,大家能够提高自己的总结能力。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苏a,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2……,住湖南省冷水……系湘k5ys28皮卡车驾驭人。

答辩人:苏b,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特别授权代理人:梁xx,男,汉族,大……。

被答辩人:黄xx,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3……,系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驾驭人。

答辩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辩。申明:被答辩人在本《民事起诉状》上写道:“被告苏b……又系苏a之父”是胡说八道!因答辩人苏a之父早于前已出世!说答辩人苏b是答辩人苏a之父是对答辩人苏a的人身侮辱!请求法院查实纠正!并书面赔礼道歉!

答辩请求事项:

1,依法对涟公交认字[20xx]第0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进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现场,重新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2,法院按就诊医院的医药费“每日清单”,并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实认定医疗费,并将已经报销的款项进行扣减。

3,对娄蓝司鉴所[]临鉴字284号”《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驳回被答辩人的所谓“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4,裁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车辆维修费2200元;。

6,裁判答辩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等共计8600元,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3日下午2点多钟,被答辩人黄xx在硐下村呷酒后,骑着未安检的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当到达三甲乡硐下村公路石骨冲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转湾时,摩托车就飞奔下去。此时,答辩人正开着湘k5ys28皮卡车从自家(冷水江岩口)往岳父(硐下村梁伦胜)家,即从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当到达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时,突然看到窗前飞奔而来的摩托车,就赶紧将车开到紧靠右边的路面最边缘停稳(有现场照片为证)!由于被答辩人黄xx的摩托是从坡上往坡下飞奔,故意撞到答辩人的车头上,将答辩人的车撞烂(有照片为证)!被答辩人的摩托车随惯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横摆在湘k5ys28皮卡车左前边,摩托车轮朝上坡,被答辩人黄xx也横趟在与摩托车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为证)!

1,现场群众议论说:100%是摩托的责任!但答辩人看着被答辩人的左脚受了伤,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立即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被答辩人去医院治伤;两天后的6日,又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隔一天后于8日,又借到3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又隔两天于11日,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就给被答辩人送去16000元钱给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却不知好歹,心想:“要是他没有责任是不会拿钱的”。于是,一边到处走后门拉关系,一边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居家。11月14日,3个不明身份的人闯进答辩人的家,对家人进行威胁,诈取3000元钱后才肯离开(有黄超斌的收条为证)。特别是涟源市三甲乡政府企业办主任在职干部黄祥文(音),听到自己的妹夫在车祸中受伤后,就凭他个人在公务员体制内的关系,经过20多天的活动时间,于月26日,搞出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涟公交认字[]第00302号,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书中将三甲乡硐下村公路写成“三甲乡金竹村公路”;将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转湾的地段,闭着眼睛说瞎话!写成“路面平坦……视线良好”!结果以被答辩人“黄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这样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却以莫须有的“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来严惩遵守交通法规的答辩人!枉法认定:“黄xx、苏a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2,被答辩人在责任划分后,就更加肆无忌惮地专靠走后门、拉关系,并且,不顾法律的存在,纠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家,进行威胁,两次共诈取现金6000元!特别是2月20日这一次,答辩人刚刚送了5000元到黄xx家,到此时止答辩人已经给付了10次款共计现金40000元(见付款收条)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又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4人,随后赶到答辩人家中进行威胁,逼迫答辩人又借3000元现金给他们后才肯离开(有当天的两个收条为证)。因此,请求法院将此非法获得的6000元如数退回答辩人。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辩人的票证有多假!答辩人认为:只从被答辩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证,“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等方面的票证,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是想借此事故发横财!例如:交通费票据。不知在哪个涟源与娄底的“黑的”老板处搞到100元面值无日期的连号13540—13553车票1400元(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护理费票据:从事发的2013年12月3日到205月29日治愈出院止,总计才178天,其中湘雅二医院从2013年12月3日到12月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计住院28天,有护理费770元;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2月27日到2014年4月1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计33天,有护理费714元;再有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5月4日到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出院止,共计25天,有护理费403元!共计1887元。但被答辩人却要多护理240天,多要护理费16800元!梦想借此次车祸发个横财!因此,请求驳回这些款项的赔偿。

4,医疗费票证。正规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向每位患者提供医疗费每日清单、疾病诊断书、发票(电子版财政收据)及费用总清单。而被答辩人却隐瞒了医疗费“每日清单”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医药票据不能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求按医保的相关规定清查出实际医疗费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答辩人预交的48000元款,按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扣减后退还答辩人。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男,31岁,汉族,住xx区xx镇xx村。

因原告刘、胡、刘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并按月向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及其租赁的京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xx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驾驶租赁京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三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x3)法陈民初字第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为赣d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予被答辩人,但是应当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原则。

二、被答辩人部分诉讼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x3年3月26日,在计算相关赔偿金额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和事故发生地即广东省x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12标准”)有关数据为依据。

1、误工费部分。

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肋骨骨折为30天,而牙齿脱落或折断亦仅为30-40日,多处伤情取其最高值。本案中被答辩人的合理休息实际应至多为45天。故此其误工损失应为(37+45)×107元∕天=8774元。

2、护理费部分。

护理费用明显过高,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确实系其丈夫在医院进行护理,同时未提供其丈夫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其护理人员真实收入,依法应按照6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用为(37)×60元∕天=2220元。

3、住宿费用部分。

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部分。

依据省财政厅“粤财行[x7]229号”文规定,伙食补助费用以50元∕天为宜。

5、营养费部分。

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方伤残且营养费用过高,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6、交通费用部分。

被答辩人未提交交通票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住院37天,住院地及居住地均在仲恺高新区,交通费应不超过500元较为合适。

7、后续治疗费用部分。

后续治疗费尚未产生,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为公平起见,被答辩人认为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8、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

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鉴定伤残,依法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是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义务,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赔偿义务人应当是侵权人,而答辩人是保险人并非侵权人,故不负有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义务。

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

因侵权之债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答辩人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市分公司。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四

答辩人:麦小某(系被害人黄xx之子),男,壮族,xxxx年12月29日生,住广西xx市xx区xx.

委托代理人:广西xx律师事务所,伍xx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与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但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现针对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黄xx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是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黄xx被害时已经72岁,其丈夫麦某也72岁,而且丈夫瘫痪在床,为了方便照顾两个年迈的老人,作为大儿子的麦小某自从xxxx年开始就把他们两个接到自己所在广西xx市xx区xx单元102房居住,由于母亲黄xx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而儿子麦小某工作地方又远在港南区瓦塘乡,平时上班早出晚归或者隔几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时照顾瘫痪在床的父亲麦某主要由母亲黄xx承担。现在母亲黄xx走了,孝顺而经济困难无法请保姆的儿子麦小某不得不把父亲带在自己身边方便照顾。这些都有相关的证明和房产证等证实,若上诉人觉得可疑,可以申请法院到现场核实。另外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害人黄xx被害时72岁,计算赔偿年限为7年多,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赔偿标准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二、一审认定数额正确。

该案中,答辩人为了处理被害人黄锦云的后事客观上确实耽误了工作时间,产生了误工费;同时也产生了交通费和住宿费;而且因为黄锦云的死,造成两个孩子从此失去母亲,瘫痪在床的丈夫没有妻子照顾的悲剧,给原告造成经济上极大的损失,精神上极大的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该案中一审认定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和数额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三、该案中,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若没有一审被告李永干驾驶桂r—02917号大型普通客车对黄锦云的碰檫,黄锦云就不会被无名氏逃逸车撞倒,不被撞倒就不会被一审被告黄世海驾的车碾压,不被碾压黄锦云当然就不会在该事故中死亡。所以造成黄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权的结果。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类型所作的规定。该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素不相识,因先后对黄锦云的碰、撞、碾压,造成了黄锦云死亡的后果。三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黄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三个司机的违法驾车行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李永干、无名氏与黄世海应当对黄锦云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xxxx年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xx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xxxx年6月2日。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五

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与2005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

一、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

该车已经与2004年2月28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

该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由我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确定了所购车辆,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产厂家提取租赁车辆。

(此租金是车辆价格加我公司适宜利润构成)的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也可以由应付租金明细表进一步证明。

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仅仅保留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对车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也就是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我公司在租赁期间仍是该车的车主。

而***对该车辆实际支配与管理该车辆。

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依据以上实事与法律,对于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我公司无关。

二、***不是我公司职员也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与***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我公司除对车辆保留的所有权而与相关的付款督促关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发工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与纪律约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职员也没有与我公司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被告***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我公司没有承担义务。

文档为doc格式。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六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xx年5月15日(20xx)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xx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xx年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屏南县卫生局。

20xx年6月9日。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七

答辩人:,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现为湖南省xx市司机,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二〇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八

诉讼答辩状格式是怎么样的?诉讼答辩状怎么写?请看下面为大家带来的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职务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20xx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20xx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20xx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20xx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2月18日。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九

答辩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辩人:周xx(原告)。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诉答辩人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周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答辩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周xx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在城镇居住、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户口在农村,伤残赔偿金应按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99.80元/年的标准计算。

2、答辩人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单位盖章确认,工资条不能充分证实其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3、关于被扶养人周xx的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黄xx均系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被扶养人周xx出生于2008年6月xx日,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事故发生时间是2009年6月2日),其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

4、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不合理。

5、答辩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9578.20元,积极救治伤者,不存在不支付治疗费用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治疗的情况,已支付的医疗费应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减。

三、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先行赔付,如有不足部分才由答辩人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粤xxxx小客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6月2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答辩人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要求赔偿。

综上,答辩人愿意按照上述答辩意见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xx。

代理人:田党胜律师。

2009年10月20日。

答辩人:x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吕店乡xx一组。

答辩人因与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实际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于2011年月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脱离答辩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答辩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答辩人作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义务人。答辩人出借车辆时,车辆是通过国家标准的年检,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借车辆时答辩人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车辆使用人杨水杰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要求答辩人对x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xx等五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篇十

答辩人:李,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