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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车辆管理方案汇总(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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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车辆管理方案汇总(汇总11篇)
2023-11-12 14:47:41    小编:ZTFB

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行性,可以帮助我们有目的地前进。在制定方案时,可以尝试不同的思路和方法,以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总结和反思,以下是一些总结方案及反思的范例。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证园区内的安全,规范车辆的停放和行驶秩序,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创造一个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园区内车辆的进出、停放和行驶管理。

本规定所指园区,是指整个住宅区域。本规定所指管理部门,是指受聘于本园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本规定所指的管理人员,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属下的管理人员和秩序维护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为园区提供停车、行驶管理服务。

1、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人员出入及车辆管理的相关义务。(不承担保管责任险)。

2、严格依照本园区车辆停放、行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不断完善园区的机动车停放、行驶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部门的规定、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等。

4、负责收取停车费,并做好详细的收费档案。

第四条车辆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1、遵守园区停车、行驶管理规定。

2、接受车辆管理部门或保安人员的管理。

3、按时缴纳停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辆进出管理,采用“停车证”制度。

1、园区业主车辆。

(1)购有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依据《车位购买协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停车证”,每个车位只能领取一张“停车证”。固定地下车位“停车证”主色调为绿色,持有服务中心发放的绿色停车证车辆可以自由出入园区地下车库。

(2)无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园区。(本物业不设园区露天泊位)。

2、外来车辆(含访客车、搬运送货车、出租车等)。

(1)谢绝一切外来车辆进入本园区。(本物业在紧急情况下除特种车辆外谢绝其它车辆进入)。

(2)材料运输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停放于就近指定的地下车库或就近地点,不得在园区无故逗留,卸完相应物品即刻离开园区,装卸过程中不能影响路面交通和环境卫生。(指大件物品)车辆离开园区时,保安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并要求车主作出说明。

(3)为了维护园区正常的生活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员有权谢绝一切车辆进入园区。(特种车辆除外)。

(4)晚20:00后,谢绝外来车辆进入园区。

(5)谢绝载客出租车辆进入园区。

3、其他规定。

(1)禁止载重2.5吨以上的货车和16座以上客车进入园区。

(2)禁止装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的车辆进入园区。

(3)禁止空载出租车进入园区(受园区业主电话委托保安人员招进的除外);不允许载外客出租车(非本园区业主)进入园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采用“对号入座”的停放原则。

1、园区地下车库,实行谁购买谁停放原则、谢绝其它车辆驶入地下车库。

2、地下车库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

3、所有具有固定车位的车辆,进入园区地下车库后必须停入车位,不得停放于自己车位以外的区域。

4、所有临时停放车辆,进入园区地下车库后必须把车辆整齐地停放在规定的泊位,不得停放于有可能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区域。

5、停放车辆时应小心谨慎,若不慎发生碰撞、擦伤,应主动向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说明情况并报警,进行妥善处理。

6、停放车辆注意保持清洁,无滴、漏油现象。

1、所有车辆均从地下出入口驶入,在通过挡车器时,必须等挡杆逐一开启后方可进出,不能尾随前车冲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此造成后果均由车主自行负责)。

2、进入园区地下出入口车辆请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最高时速请勿超过限速标志的规定。

3、所有进入园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请勿随意鸣叫喇叭,禁止试车、学习驾驶、修理车辆、清洗车辆等。

第八条泊位费及临时停车费的收取。

1、收费标准最终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局核价为准。

2、车辆进出时,应将《车辆通行证》放置显眼的位置,有利于保安人员核实并放行。(《车辆通行证》工本费10元,遗失后请马上补办并照价每张10元)。

3、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修车、城管执法车进入园区时,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特别提醒。

1、本园区车辆管理只提供车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担任何保管和保险责任,建议车主离开时锁好车门、车窗,不要将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为车辆办理相关保险业务,以便在意外发生时减少损失。

2、车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托车辆管理人员移动车辆。

3、服务中心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临时地下车位使用费,扣除管理成本和费用外,将用于园区地下车库场地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整修、清洁等。

1、非机动车辆按照车辆停放规定停放于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且摆放整齐,自觉上锁,不得停放于单元门口、楼道内、地下单元门入口处等。

2、装修施工人员的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园区,停放于指定区域。

3、自行车出入园区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4、外来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园区。

第十一条生效及实施。

1、若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切责任自负。

2、本规定适用(星星港湾)园区,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二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非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设施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建设单位在未满足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辆停放,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业主、使用人的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担市政公用等专业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等需停放非机动车的,应当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管理方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受托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等;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四)在地面、墙面设有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六)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整齐,行驶通畅;

(七)24小时有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停放车辆丢失。

第七条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军用、邮政等特种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九条除临时进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停车场地、道路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三

我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开发了便携式智能cg和scg系列手持车辆管理器,它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投资人、管理者、使用者以及车主的需求,以最少的投资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克服目前采用人工记录的低效管理方式的多种弊端。

我们采用ic卡管理方式,具有方便快捷、收费准确可靠、保密性好、灵敏度高、使用寿命长、形式灵活、功能强大等众多优点,是磁卡、接触式ic卡收费系统所不能比拟的,它将取代磁卡、接触式ic卡收费系统而成为新一代的主流,对加强停车场管理,方便车主缴费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彻底解决了防盗的问题;并具有灵活的收费方式设置、强大的综合管理能力、以及进出停车场车辆信息的`各种统计和查询。

l        减少车场管理人员.

l        杜绝收费现金流失.

l        安全可靠管理

l        耐用可靠,使用方便

l        本系统采用的ic卡,为无源的非接触式的ic卡,卡内有线圈作数据传递和接收能源用,全部密封,所以防尘,防水,防污,适用于多尘,潮湿等恶劣环境。

l        免刷卡动作,感应速度快,使用方便。

l        不同于接触式ic卡,避免卡与读卡器之间的摩擦,降低机器故障及器材损耗。非接触式ic卡能使用10万次以上,在耐用、可靠程度和经济上远优于磁卡,接触式ic卡。

l        采用电子智能记录与管理,杜绝收费人员营私舞弊、私吞收费现金.

l        收费快捷准确,减少收费纠纷.

l        手持机刷卡,自动登记时间,自动计费并显示,无线语音提示等,增加可信度.

l        严防高档车辆被盗:

l        提高管理水平.

l        无需施工布线,方便携带、操作简单、性能稳定可靠、造价低廉.

l        系统易学易懂,使用方便,简单,易于维护,非专业员一经培训就可十分方便地使用该系统。

l        进入车辆发卡,向卡内写入车牌号及时间;

l        车辆离开收卡,读取卡内数据,自动计算停车时间及收费金额;

l        将收费金额、停车时间、收费笔数等信息通过串行通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四

xx年1月28日,辽宁省建设厅、公安厅联合颁布了《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遵循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在小区机动车辆停车位设置、车辆管理、停车位内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保护及物业过失致车辆受损赔偿等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丁达鹏律师就该《规定》相关内容做如下解析,小区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参考。

一、《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

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为小区业主提供停车位成为有关单位的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小区私家车不断增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周边为小区业主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位的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依据。

该《管理规约》不同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委托费用由需要停车位的业主承担。

四、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如下义务:

1、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应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2、画明专用停车位的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指挥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在指定的车位停放。

3、指挥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及外来人员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4、指挥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

5、严禁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业主有乱停乱放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员要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小区车主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有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义务。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过失致车辆受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赔偿。

《规定》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人为损害承担管理过错赔偿责任。该条款为业主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业主主张该权利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必须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企业未尽到本文第四项列明的6项管理义务,同时要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如24小时门禁管理、夜间巡逻、录像监控等等,即管理过错。

2、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赔偿,因此在制定《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一定要将赔偿事由、赔偿标准约定清楚。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五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10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13条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15条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21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的20%。

第四章附则。

第22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3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24条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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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六

为了有利于更好的市场开拓,便于市场人员业务开展,以及方便到地市的客户拜访。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也为了有效的实施公司重点地市客户深入发展战略,培养和建立更加广泛的客户关系,激励和保障市场人员更好的开拓市场。公司决定在部分业务量较大的办事处,配置车辆,并对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定额补助。为指导该项措施的操作,制定本方案和管理办法。

要求20xx年度计划的总体业务量超过1000万的办事处。自行提出申请,公司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同时,办事处车辆管理和驾驶负责人必须有相应驾驶执照。

各办事处提出申报。

公司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国内营销部负责对办事处配车资格条件的审查;并由行政人事部落实执行购车上牌相关事宜。(建议由行政部负责选定购车品牌、车型以及各地区大概价格,由当地办事处负责购买和费用报销)。

董事长审批符合配车的办事处及配车补贴标准。财务部执行费用及票据的审核报销。

公司配车办事处的资格、标准。

根据公司的发展,确定重点市场业务区域。重点业务区域是指公司董事会确认的,由业务量大的办事处组成,也是对公司的发展、经营、管理发挥重大作用的办事处。重点市场业务区域的来源和培养。公司各大办事处中,根据20xx、20xx年度业务量情况,以及20xx年度的业务目标,把已有较好发展的、或者有潜力的市场定位为重点市场业务区域(重点办事处)。同时要求办事处主任和业务员,认同公司发展文化,有管理或技术专长,愿意把公司的整体发展作为自已职业的长期选择,工作和业绩表现优秀。办事处配车的条件、标准。(符合本款全部条件,方可申请享受配车)。

a、属于公司重点办事处。公司目前的重点办事处为:上海、浙江、广东、北京。

b、最近一年内属于公司业绩重点区域,也是公司的重点办事处。

c、办事处以及办事处管理者被公司董事会认可。

d、办事处以及办事处管理者有在本区域的长期发展的书面计划、报告,并获得公司同意。

办事处配车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配车配车办事处,由办事处管理者向公司申请,经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市场部核对条件并签署意见,报董事长审批,获批准的办事处,凭批复的申请到行政部提出需求。

行政人事部门根据审批完整的办事处申请,从市场上了解车市行情,然后向财务部申请费用,并执行购车工作。

符合业绩要求以及公司审批条件的配车办事处,公司负责所有的配车相关费用(含购车费、上牌、保险费用等)。

基于方便保管和使用考虑,所有配车在购车上牌时可以个人的名义办理,即车辆的所有人为公司,配车办事处管理者为所购车辆的使用人和保管人。自购车之日起,若配车办事处管理者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后,公司根据业绩情况,(建议改为连续5年完成公司给予的销售目标)可以考虑将该车辆的所有权转给该办事处管理者,自转户之日起,配车办事处管理者永久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

所购车辆暂定为本田车型,价格在10万元以内,对于北京办事处,配一部2万左右(15万左右)的车。

公司为已配购车辆的办事处每月给予相应的车辆费用额外补贴。费用包含油费、维修保养费、年审/检费、路桥费、保险等。根据用车的实际情况,目前将补贴标准(年度费用不包含在内)暂定为:每月补贴为:一类城市3000(北京、上海、广州),二类城市2000。车辆费用补贴在当月费用报销中独立列明,但是,配车办事处必须每月交回不少于上述补贴金额的费用单据以利公司入帐报销,费用按公司报销程序执行。(建议统一为2000元/月,因为油价全国基本统一)。

配车办事处人员在本市内公务出行用车的,必须用办事处的配车,不再报销相关交通费用(除采购大件物品承载不下或其它特殊情况外)。需要带同下属或相关人员(4位以下)外出公务的,同样用办事处配车;如果同行人员超出合法乘载人数,超出部分人员,才可申请报销相应费用。有配车不用,不予报销交通费用。(建议涂黄的部分删除,因为外出是否超过4人以上,审批人很难确认,且每月有油费补贴,建议涂色部分删除)。

配车办事处管理者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将不予报销本月费用。

配车办事处在使用和保管期间,如发生车辆被盗,则由配车办事处管理者自行承担责任。公司不再给予以配车。如办事处自行自费配车,用车要求及费用补贴依原享受标准正常有效。

配车办事处外出不属公务范围的情形,如发生交通事故(碰撞、扣分、抄牌罚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一切费用及责任由驾车者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属上班公务活动外出,发生以上情况,则视乎责任归属,如责任属驾驶人,公司亦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公司将会为办事处配车购买盗抢、综合保险。且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能少于20万元。

经批准符合配车条件,办事处放弃配车的,公司不以现金补偿和费用补贴。

《办事处配车及管理合同》,建议由人力资源编写下发。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七

为了保证园区内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全体利益,创造一个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人员进出管理。

1、业主的访客进出本园区,应征得被访者的同意或经秩序维护员登记后方能进入园区。

2、外来人员若有材料及物品运出本园区,须征得业主的同意,并按规定持相关书面证明(物品出入单)登记有效证件放行。

3、装修人员一律凭“临时出入证”并着所在施工单位的工装进入本园区。为便于统一管理,请按照有关规定,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购有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依据《车位购买协议》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停车证”,每个车位只能领取一张“停车证”(一号一证)。固定地下车位“停车证”主色调为,拥有该停车证及园区进出车辆感应卡的车辆可以自由出入园区。若停车证及园区进出车辆感应卡丢失或损坏,请在第一时间书面报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2)租用或借用固定地下车位的业主(使用人),依据《租赁协议》及车位业主同意办理书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停车证”,每个车位只能领取一张“停车证”。此类“停车证”主色调为,拥有该停车证及园区进出车辆感应卡的车辆同样可以自由出入园区。若停车证及园区进出车辆感应卡丢失或损坏,请在第一时间书面报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2、外来车辆进出管理(含访客车、搬运送货车、出租车等)。

1、材料运输车辆及货物运输车辆进入园区领取《临时车辆出入证》,按物业管理相关人员指挥泊位,不得在园区无故逗留,卸完相应物品即刻离开园区,装卸过程中不能影响路面交通。

2、当园区内没有露天泊位时,非紧急情况管理人员有权谢绝一切车辆(含未。

办停车证的业主车辆)进入园区。

3、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经过管理人员核实、同意并领取《临时车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园区(特种车辆除外)。

4、外来车辆离开园区时,如携带较贵重或大量物品时,管理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并要求车主作出说明并按规定(持有物品放行单)登记有效证件放行。

3、其他规定。

(1)禁止载重2吨以上的货车和16座以上客车进入园内。

(2)禁止装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的车辆进入园区。

(3)禁止空载出租车进入园区(受园区业主电话委托管理人员招进的除外),不允许载外客出租车(非本园区业主)进入园区。

三、车辆行驶及停放安全须知。

1、所有车辆进入园区均应遵守园区道路交通行车规定及车辆停放规定,以免发生意外或影响他人。

2、访客车辆进入本园区后,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在规定的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3、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2吨以上的货车、16座以上的客车未经许可请勿驶入园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物品的货车需秩序维护员确认后方可驶入)。

4、请勿在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置停车。车辆停放后,请注意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请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若有遗失,责任自负。

5、进入园区的车辆请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时速请勿超过5公里/小时。进入园区的车辆请注意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园区内禁止学习驾驶机动车,禁止试车和随意鸣叫喇叭。请自觉接受秩序维护员和车管员的引导。

7、停放车辆时应小心谨慎,若不慎发生碰撞,应主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情况并进行妥善处理。

8、保持车辆清洁,车辆无滴、漏油现象,不得在停车场内和园区道路上随意清洗车辆。

9、访客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临时停车位上。装修施工人员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驶入园区。

10、本园区车辆管理只提供车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担任何保管和保险责任,建议车主为车辆办理相关保险业务,以便在意外发生时减少损失。

11、物业服务中心可依据物价部门、交通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场车位管理费、临时停车费和地面车位使用费,用于园区道路整修、停车场公共设施用电、清洁和设备维修等。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八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确保车辆的正常、良好运行,保证车辆及时、可靠的进行保养和维修,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明细。

1、浙a3s712(五菱)。

2、浙a39721(金杯)。

3、浙a5b571(金龙)。

4、浙a08e61(大霸王)。

5、浙aj5w60(森雅)。

1、商务车:浙a08e61(大霸王)、浙aj5w60(森雅)。

2、货车:主:浙a3s712(五菱)、辅:浙a39721(金杯)。

3、班车:浙a5b571(金龙)、浙a39721(金杯)。

1、所有车辆管理和调度权归综合保障部。

2、公司车辆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和出借,如有特殊需要,需有总经理签名。

3、商务车仅用于公司公务和接送客户等用途,由专人负责驾驶和定期保养。

4、货车浙a3s712(五菱)用于公司货物收发专用,暂定经营部使用,由经营部指派专人负责驾驶和定期保养。浙a39721(金杯)为辅助使用,经营部需要用该车时,需向综合保障部提前一天申请用车,并填写《用车申请单》,由综合保障部负责调配。

5、技术制造部用车暂定浙a39721(金杯),由技术制造部指派专人负责驾驶和定期保养。因该车为多用途,故须在每天16:30分前到达公司做员工班车使用,如该车临时有他用,由综合保障部负责调配。

6、浙a39721(金杯)为多人使用,出车时还应填写随车的《出车日志》。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7、公司班车用于接送公司员工上、下班,仅限本公司员工乘坐,由专人负责驾驶和定期保养。班车发车时间:早晨7:15,下午16:35。

8、班车实行定时、定点、定人乘坐。由综合保障部根据员工分布、道路状况等确定行车线路、停靠点及停靠时间,未经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停靠时间,不得改变或增减停靠点;需乘班车的员工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综合保障部同意后,方可乘坐。

9、员工乘坐班车时,应听从司机的指挥,严禁超载。

10、所有车辆的相关证件应随车携带,驾驶员出车前应检查随车文件是否齐全,使用时应保障所有车辆车内设施的完好无损。

11、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应至少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紧急事务除外),经部门领导核准后交综合保障部调派,无《用车申请单》的,综合保障部有权拒绝派车。

12、公司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公务无关的人员或物品。行车前应注意安全检查,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

13、总经理批准同意的非公派用车,申请人应负担使用里程的油资,使用完毕后,申请人应尽快将车钥匙及相关行车证件交还综合保障部。

14、车辆驶回公司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因工作需要,车辆停放在公司以外地方的,使用人应确保车辆的停放安全。

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一车一卡,随车携带。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时,须报综合保障部批准。

2、综合保障部负责对各车辆用油情况进行统计、核算油耗、油卡充值。

3、驾驶员加油时如发现油卡内余额不足500元时,应及时向综合保障部说明。

1、驾驶员应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及维护工作,出车时应检查车辆各种仪表、车胎气压、行车证是否完好,齐全。并保证车内、外的清洁。

2、公司车辆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由公司指定。

3、驾驶员须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当车辆行驶达到5000km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于次日开往公司指定的保养点进行保养。

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排除故障。如驾驶员无法排除车辆故障,须将故障及时向综合保障部进行汇报,经同意后可前往公司指定的维修点或就近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5、车辆维修或保养后,如有配件或耗材更换时,需将更换清单带回交综合保障部。

1、综合保障部应根据车辆购置日期、投保情况、使用范围,及时办理车辆保险,保证车辆保险的接续及投保的险种的合理、有效。

2、综合保障部应根据车辆登记日期,按时安排驾驶员进行车辆年检。

3、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第一时间联系交警进行事故处理,并连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报公司综合保障部。

4、驾驶员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相关事宜。综合保障部对事故进行全程跟踪。

5、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现象发生。如因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违章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如因公务造成的违章罚款,由公司承担违章罚款。

1、用车申请单。

2、出车日志。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九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

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为小区业主提供停车位成为有关单位的义务。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小区私家车不断增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周边为小区业主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位的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三、《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依据。

该《管理规约》不同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委托费用由需要停车位的业主承担。

四、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如下义务:

1、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应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2、画明专用停车位的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指挥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在指定的车位停放。

3、指挥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及外来人员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4、指挥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

5、严禁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业主有乱停乱放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员要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小区车主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有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义务。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十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该《规定》:

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围内机动车停放;

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

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小区私家车不断增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区周边为小区业主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位的义务,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该《管理规约》不同于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委托费用由需要停车位的业主承担。

1、安排一定数量的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应尽职尽责,做好巡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及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2、画明专用停车位的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指挥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在指定的车位停放。

3、指挥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及外来人员在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

4、指挥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

5、严禁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业主有乱停乱放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员要及时劝阻。对劝阻无效的,要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主有要爱护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义务。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车辆管理方案汇总篇十一

车辆停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xxx物业服务处应向业主、使用人做好宣传工作,共同劝阻、制止乱停放现象的发生。自觉到指定停车泊位停车。

1、对xxx项目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xxx项目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xxx项目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xxx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xxx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xxx项目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xxx项目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xxx项目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xxx项目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xxx项目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xxx项目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xxx项目。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xxx项目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xxx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xxx项目。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xxx项目,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xxx项目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xxx项目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xxx项目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

二、停车场守则。

为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营造规范的购物环境,制定本守则。

1、月租车的车主应于每月月底前缴交各种费用;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2、临时停放车辆先收费,出场时验发票后放行。

3、月租车的车主只可将车辆停在其所属月租车位范围内。临时停放车辆必须按车场保安员指定地点停放。

4、停车场只能作为停车之用,不能用作维修车辆、储存货物或其它用途。

5、车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在车场内加油。

6、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车场停放。

7、在车场内必须按限速行驶和按车场指定路线行车。

8、在车场内行车必须注意安全,以免损坏停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如有损坏,xxx物业服务处有权向损坏者索赔。

9、车主如遗失停车卡,应马上通知xxx物业服务处,xxx物业服务处会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补发新的停车卡。

10、本处不负责保管随车物品。

11、车主如违反车场守则,xxx物业服务处有权拒绝其车辆停放;此外,xxx物业服务处可随时修订此《停车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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