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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汇总(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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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汇总(大全15篇)
2023-11-11 09:28:24    小编:ZTFB

有时候,只有冷静地停下脚步,才能看到那些被忽略的美好。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采用具体的实例来支撑我们的观点和结论。这些总结范文综合了个人和集体的成果,是学习总结的一个好素材。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一

存款保险的优势在于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著。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付款箱”,而是一种保持金融稳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夯实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机构一旦发生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清偿机制可以增强储户资产的安全性,防止部分银行危机肆意蔓延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但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储户不必根据银行资质来选择存款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其存款的安全性,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但中国国情存在一定特殊性,与欧美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将过去政府对存款隐性担保显性化了。推出存款保险的意义反而是为了打破刚性兑付,弱化政府担保。可见,存款保险是利率市场化的桥头堡,对金融改革意义重大。

从影响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使得大额存款部分向经营稳健的大行和其他理财、信托、保险产品分流。小行只能选择将资产质量下沉、发展中间业务或者直接面对利差收窄的事实。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二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比较弱小的群体,农村金融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从最开始就承担起解决农村金融资金缺乏的问题,因此从某种存在的根本层次上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是无法将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营目标很好的相结合的。据调查,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于城市,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缴的准备金也向外流失,这就显现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的恶劣。虽然,近年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产权、股权与管理机制都在进行不断的改革深化,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社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机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管理制度还是没有落到实处。

上文提出的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职责缺陷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无法承担起融资的重任。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以农业产物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群众农业产物领域,但是由于农业的自身特性,经济产业都有着不稳定因素,这就增加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不良贷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造成资金严重匮乏的后果。

农村经济的来源,在当前的产业形势上来看就是需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的主要农作物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一条龙”的经营体制模式。尽管如此,我国的农业生产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这就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农村金融机构建立的风险。

农村金融的发展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一个国家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能影响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质量,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巨额存款的保险成本的支出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资进行援救,在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的同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还会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模式。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村乡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农村居民的储存金额相对较低,而且普遍对利率都不敏感,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会扎堆于农村或者城市,这样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的同时,农村金融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誉度。通过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在民众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对它的信赖度。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管理权。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其进行监管的韦海祥: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及机遇金融市场时候,管理得过于严密,这就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下,对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险准备金为后盾,当农村金融机构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帮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资金风险。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利大于弊,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全面的因素影响下也存在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历史包袱问题和历史亏损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还能抵御一定的资金风险,完善内控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贡献。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三

对银行利润的影响。年底,商业银行净利润总计为1.5万亿元,我们测算的一般性存款余额约为105万亿元,税率以25%计。若平均费率在0.04%-0.08%的区间,对整个银行业的净利润影响约为2.5%-5%。由于一般性存款余额较大,因此,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有一定冲击。

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影响。存款保险从隐性到显性,实际上增大了存款风险,大额存款可能会流向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会负债成本上升,但50万的赔付上限还是为日后的民营银行的推出和发展挪腾了空间。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和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深耕资产收益率更高的小微企业的银行会受益。

对股市和债市的影响。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短期对股市偏多(银行股除外),对债市偏空。

对债市来说,首先,不存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有了更多配债资金一说。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源于银行的超储,如果央行无降准或其他宽松措施应对,那么只是发生超储转移,不存在配债资金增多的逻辑。

当然,更重要的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预示着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在经济总需求既定的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意味着银行行业内竞争加剧,负债成本上升,倒逼整个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向上,金融机构会要求收益率更高的资产,对利率短期是利空。

如果单论银行股,不一定是利好。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但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担保由隐性变为显性,大户对存款仅部分担保的担忧反而会抬高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另外,存款保险制度需要银行缴纳保费,有点类似提高存款准备金,对银行净利润会产生负向冲击。

对整体股市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是一利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非银金融机构,或使部分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机构,对于原先的储蓄大户,会将部分资金配置于理财产品、股票和信托产品。从这点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股市增量资金入场。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四

:20xx年5月1日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后续的改革、完善和健康发展仍旧是摆在我国金融业发展面前的一个长久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存款制度构建和发展过程以及该制度产生的效用和存在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经过12年的酝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也迈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一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我国金融行业、规避银行的倒闭风险、化解金融危机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重大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安排,通过存款银行按一定的费率缴纳存款保险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缴纳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倒闭危机是用存款保险基金来偿付存款人的赔款要求,从而避免银行因挤兑风险而发生倒闭的可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所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向对应的制度安排,都是国家为维护银行业稳定,避免金融风险传导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银行由于挤兑风险而破产导致金融体系链条断裂而引发大规模金融危机的制度安排。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不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收取向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收取存款保险,而是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最后保障,为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或者强大的资金实力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以上两种类型的制度安排,其实是由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发展规模等决定的。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金融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时金融风险在各国金融联系日益紧密前提下的传播更为迅速,金融动荡加剧。这一制度安排的优点在于依托政府强大的经济实力,避免银行的倒闭风险,是一种稳定可靠的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以国有银行主导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和我国居民特有的较高的储蓄倾向,银行业吸收存款的负债业务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给央行和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其实政府已经预料到了今天这种局面,也在积极准备和筹划相关制度的建立。存款保险的保障机构主要的保障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覆盖我国金融机构和基本的币种。能够有效的保护境内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银行金融业的稳定。存款保险的保费来源主要是由投保的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确定有国家提供过得标准费率和根据银行不同而设立不同的适用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我国存款保险的偿付实行限额偿付的原则,该限额标准综合了我国的存款规模、存款结构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居民存款意愿强等因素综合考虑演算的过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

1.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

相关配套设施是存款保险制度的辅助设施,我国这方面设置的缺失会使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联动性,仅靠政府单方面完成规模庞大的制度安排,实施的效率和效果也就不能尽人意。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如央行、财政部以及银监会等的相互配合。

也就是说,相关政策、条例的制定要建立在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现有制度没有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能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将有可能使得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走发达国家从复合到综合的旧路,也不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4.存款人和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缺乏。银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象,银行从业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会使银行在做好应对措施,即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相关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出现操作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存款银行的作用又使得这一制度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因而这也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急需应对的问题。

1.完善相关政策配套设施。

法律方面上,要逐步将存款保险制度由政府法规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求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促进制度的强有力的实施。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职责范围的同时,追求存款保险机构、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和银监会的相互配合,自上而下的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体系,以求制度的全面和高校运转。

2.与时俱进更新制度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所以我们要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看成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由于金融市场短期内的千变万化和长期的发展进步,存款保险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以使其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充分有效的发挥其保护存款人、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3.发挥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危机处理和破产清算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的配置和发挥,可直接将我国相关机构的职能设置为综合监管、危机应对和参与破产的综合机构。这样其职能就与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或有重叠,但更应侧重于对于银行风险控制的监督和管理。

4.促进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

普及金融和存款保险的知识是存款保险制度自上而下,从政府到机构、个人的相关意识提升的有效措施。普及教育过程中要做到机构和个人并举,不能偏移。

[1]卢文华.对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新思考[j].浙江金融,20xx(8).

[2]赵保国.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xx(1).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五

1、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2、类型:

(1)显性存款保险: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2)隐性存款保险: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3、主要特征

(1)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2)时期的有限性

(3)结果的损益性

(4)机构的垄断性

4、积极作用

(1)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3)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4)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5)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

5、消极作用:

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运营成本、国有银行的不参与。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六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七

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xx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

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的条件,而且,引入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对在中国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的制度基础是:

(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

(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

(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八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回顾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论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xx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黄宪,赵征.代军勋主编.银行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3]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与研究,20xx.

[4]陈占葵,廖佳,黄剑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金融财税研究,20xx.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九

为何采取差别费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主要是为了形成正向激励,采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奖优罚劣”,促进银行审慎经营和公平竞争。按照《条例》和实施方案,考虑到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识别和精确计量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期实行比较简单的差别费率,主要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资本充足水平、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公司治理以及评级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快速发展且存在刚性兑付的新特点,针对其经营冒进、不审慎的行为适当提高费率水平,以真实反映实际风险状况,切实发挥约束和校正风险作用。同时,在统一适用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适当的政策扶持,以支持其改革与发展,促进其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

为有效配合风险差别费率的实施,人民银行已探索开展存款保险评级。以来,人民银行根据风险差别费率实施的需要,经过反复测算分析、多轮征求意见,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存款保险评级体系。两年多来,人民银行对全国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风险评级工作,为差别费率的核定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评级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采取“一对一”方式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引导其加强整改,降低风险,逐步实现稳健经营。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实施以来,总体运行顺利平稳,初步发挥了对风险的约束和校正作用,是对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比较大的完善。截至9月,累计征收7期保费,基金余额815亿元。各类投保机构普遍反映,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有利于保证公平竞争,奖优罚劣,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十

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是围绕着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设定适当的保险限额、合理融资设计和存款保险定价以竟可能发挥存款保险优势,规避道德风险展开的。

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从条例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将做到全部覆盖。

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而没有四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难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四大国有银行存款占据整个银行体系的半壁江山,没有四大行的参与很难筹集到充足的存款保险基金,无法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处理银行危机的能力。如果仅将特定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比如仅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但专门针对其他银行建立存款保险会向市场发出不利的信号,储户会认为该类银行经营风险较大才选择被存款保险制度庇护。

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储户存款账户是限额保险。所谓限额保险,即是确定存款赔付的上限。从条例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国际经验一样,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6.2147,0.0062,0.10%)50万元。

但50万元的赔付标准可能对储户过度“保险”。中国人均gdp约为4.2万元,国际上主要国家最高保险限额约为人均gdp的4-5倍左右,该指标在亚洲的平均数为4.5。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和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相对滞后,按照6估计,合理的中国保险限额约为20-25万元左右。根据央行[微博]数据,50万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此外,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破产,央行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接盘”,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必有弊。利:更好的保障储户利益,若赔付限额太低,恐引发存款从中小金融机构大量流出,立即引发金融风险,更高的赔付上限也是为中小金融机构和日后的民营银行发展挪腾更大的空间。弊:补贴了经营激进的银行,引发逆向选择。此外,全额保险或过高的限额保险也弱化了储户和金融机构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约束,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正如条例所说,最高保险限额并非一直不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gdp规模和最高保险限额能够覆盖的存款账户比例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银行危机期间,政府会考虑暂时性扩大最高保险限额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

存款保险公司资金来源是由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政府出资,或者由中央银行提供再贷款;第二类是向投保的金融机构融资,比如通过征收保费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从条例上看,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的范围为: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见,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主要以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为主。

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将风险转移给纳税人,投保的金融机构无须为其高风险经营导致的失败付出额外成本,引发道德风险。而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的融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的形成硬约束。

当然,政府也不可能完全袖手旁观。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此外,政府出资的存款保险公司在特殊时期会有足额的资金保障储户存款的偿付,防止危机肆意蔓延。另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可能会提供流动性支持,定向或全面降准的可能性在上升。

存款保险费率是差别费率。所谓单一保费制度就是对所有投保的金融机构都采用统一的保费水平。而差别费率机制,是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特征收差异保费。

从条例上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用差别费率。第九条指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预计我国会推出以基于风险的(可能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差额费率。有两种类别差别费率机制:一类是基于投保银行类别简单确定差别费率,比如对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确定不同的费率;另一类是根据资本充足率或多种监管指标设计的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前者还是没有消除道德风险问题,同一类别的银行的风险和资质区别较大,仍会导致同一类别内的“好”的银行补贴“坏”的银行;后者为投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正向激励,对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行为形成约束。

但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也并非完美。一方面,风险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承担过多成本,可能使该金融机构经营加剧恶化。另一方面,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可能加大金融的不稳定性,在银行业繁荣发展时自动减少保费,而在银行业低迷与危机时自动增加保费。

赔付时间限定为7个工作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比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及时”更为明确,储户更加放心。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十一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十二

近日,农发行兴国县支行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147号),积极配合《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对存款保障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提高金融业内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该行为了让社会公众对有更好的认知,及时行动,大造声势,并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了关于的有关知识,除印制了“存款保险问与答”宣传手册外,还设立专门的咨询柜台向客户及公众进行宣传和解释,使广大普通市民对该项制度有了更深的了解: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发展,金融行业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不排除会有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

一旦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可能会存在一个银行利差急剧收窄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有些银行经营就可能会出问题。

所以建立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前提。

通过的建立,能较好地保障储户利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储户而言都是个利好消息。

据悉,在宣传活动中,发放存款保险宣传折页100份,并在电子屏上明确展示存款保险宣传折页全部内容,悬挂“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建立,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存款保险宣传标语3条,此次宣传推广活动深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扬州农商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由张勇行长为组长的`宣传引导小组,负责全行相关的舆情监测和宣传引导工作。

并于6月12日起就相关文件精神第一时间通过本行内部oa系统内向全行员工进行传达,详细解读《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保护存款人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将要发挥的作用等,并就全行如何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活动期间,我行积极利用营业网点开展宣传。

1、是通过led电子显示屏显示“建立,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等相关字样的宣传标语;。

2、是在营业网点内开辟宣传展示区,摆放相关宣传折页,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宣传揭示,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

3、是安排大堂经理和窗口柜员主动对前来我行办理业务及咨询的广大消费者进行的宣传。

4、是利用每周的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对进行集中宣传活动。

在网点周边社区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材料和主题展架,设立业务咨询台、安排业务骨干对进行现场宣传和咨询解答。

本次存款保险的宣传活动是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行结合自身业务特色、服务特点和网点分布状况,根据客户需求,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并通过多渠道的宣传,多角度、多形式地向社会公众普及了的相关金融知识,受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取得较好的效果,全面提升了我行的公众形象,强化了公众对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心。

针对实施的特殊性和长期性,我行将进一步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方案,持续性、制度化地开展宣传工作。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十三

显性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储户的信心,只有尽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取消隐性保险,才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否则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方面将会出现困难。在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将中小金融机构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为中小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其次,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先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待存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之时再依据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征收保费,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最后,可以实行限额赔付的方法,使大多数中小储户都能够得到保障,降低赔付风险的发生几率。

存款保险制度在推行之后,可能会导致巨大赔付风险的发生。因此,必须大幅度提升金融机构的质量,加快金融机构的改革步伐,提高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和资本补足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建立良好的外部金融环境,加大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同时要严格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在法制环境下更有利于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分期逐步将信用社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较多,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区域差别。在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初期阶段,如果要将所有的中小金融机构都容纳进来,将会加大存款保险系统的风险。为此,可以先设立储蓄协会,将资本充足的农信社容纳进来,避免中小金融结构将风险转移。之后,可以对资本不够充足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观察,如果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则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来。这样既可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讲,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有利于增强储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进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鉴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充足率不高,并且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容易发生存款挤提的事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存款人的信心,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能够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提高风险的处置效率,同时还能够加快金融机构改革的步伐,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十四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实践证明,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xx)》(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实践证明,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汇总篇十五

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依据各国发展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另一种是隐性的。显性的是指由一国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政府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政府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政府,对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政府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政府,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政府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政府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习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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