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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优秀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2 23:48:05 页码:10
2023年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优秀10篇)
2023-11-22 23:48:05    小编:ZTFB

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需要总结自己的表现。总结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和观点,但要注重自己的创新和独立思考。希望以下这些总结范文能够对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方法,让大家的总结更加出彩。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上周末未跟医院请假就擅自离院回家。违反了医院的规定,经过一番深刻思考后,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特做以下检讨。

我来到这个医院,在这里上班实习,就要服从医院的管理,遵守医院的规定,不能有丝毫的懈担所以,我擅自离院是错误的,是对工作不负责,对学习不负责,对自己不负责。有家可以不回,但有班一定不能不上。虽然最初我以为我的做法没什么不妥,不过是两天治疗不上,回家看看生病的妈妈,于情完全合理。但是医院有纪律在,就如同我们面前的一座高山不可跨越。如果跨越了,就必须付出代价,接受惩罚。所以,我心甘情愿认真的写检查。我可以毫不遮掩,丝毫不给自己留脸面的说声我错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希望老师能够相信我,不要因为一次错误就否定我。我自以为我总体上还是表现的可以的,不过,难免回有些小瑕疵。草木皆有情,人怎可无情?离家久了想回家看看,工作累了想回家歇歇,相信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心情和体会。所以,我回家有情可原。但是,于情可以说的过去的事情,却在纪律上不可以容忍。所以,我还是错了,所以我检讨。

我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个体。少了我一个,太阳依旧东升西落;少了我一个地球依然按既定的轨道转动;少了我一个,天气依然有阴晴的变化,不时的有雷雨暴雨;少了我一个,花依然循着季节开和落;少了我一个,医院的工作照常进行,不会受到丝毫的影响。对于我生活的周围环境和群体来说,我并不重要。可是,对于我妈妈来说,我很重要,在她需要我照顾的时候,我能在她顺便对她来说是莫大的欣慰和幸福。

如果换成别人是我,或许和我一样直接回家。我可以无数次的强调我回家是有理由的,于情是合理的年。可是,任何理由和感情在医院的管理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比值得一提。我只所以没请假也包含这个原因。因为我请假的理由在规定面前完全不被承认;就算得到了一丝丝承认,也是弱不禁风。我主动请假也未必请的下来,所以干脆直接不请,还心存侥幸心理,认定不会被逮到,可是我还是没有漏网。我说的这些完全属实,不含任何捏造的虚假成分。

无规矩不成方圆,做人做事都要遵循一定的准则。我们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就是如此。规则由人而定,而一经制定就成为客观存在,不在以他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岁偶然,每个人并不是生来就逆来顺受,注定要接受外界的约束和控制的。可是,我们在这个医院实习,接受医院的管理和其制度的约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出此没有任何选择。当我们的叛逆心和不情愿得以表达和延伸,但一旦碰到医院的管理制度,就只能收起来。规矩在扼杀我们的不安分之心上起了莫大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文档为doc格式。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二

幼儿园应该要让幼儿教师明白依法治教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治教的必要性。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的相关培训十分重要。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法律法规培训心得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当今社会,既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又是人们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法制社会。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个进步的过程既让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又给我们平时的教学活动带来了困扰。作为幼儿园的一线老师,经常面临着怎样妥善处理各种事情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事情,今天通过学习陈全英老师主讲的《幼儿园教育法规》的课程后,如云开雾日,豁然开朗。下面我谈谈学习《幼儿园教育法规》后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法制意识增强,心里有底。

在平时的日常管理教学活动中,我们难免会碰到大大小小的安全事故,但总是理不直,气不壮。因为无法拿出客观可行的准绳,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偏袒,家长拿似是而非的法律依据来理论,混淆了我们的判断力。结果总是基于良心和人道主义思想来处理事故。这样处理的后果既给幼儿园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害,又滋长了家长们,蛮不讲理的霸气。极不利于幼儿园的发展和办园水平的提高。

通过这次学习,让我了解了法律的概念是什么?法和法律的词义,法律的本质以及国家颁布的教育法的作用。作为一名一线教师,只有用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依规办事,依法执教。通过学习法规,让我认识到法律就是一把尺子,一根准绳,借助这把尺子和准绳,对以后处理各种事故和纠纷心里有底了。

二、加强法规学习,以理入手。

本次农村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其目的是将培训的内容真正落实到幼儿园的平时管理中,而幼儿园的主体是教师。国家的.教育方针,教学动态,教育理念,教育政策老师都要熟知、熟读。我们只有领会了精神,才能将教育方针落到实处。所以,我想这次回家后,在园本培训教学教研活动中,就《幼儿园教育法规》这一内容作为重要内容和同行姐妹们进行沟通。将这次学习内容有的放矢,学以致用。

三、以例说理,共促成长。

陈全英老师深入浅出,循序渐进的讲课,既高度浓缩了《幼儿园教育法规》的相关法律知识,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灵活形式将本来枯燥乏味的法律课生动明了地传授给我们,让我们受益匪浅,印象深刻。

11月19日在顺德参加了《幼儿园法律法规培训》,主讲嘉宾是广东省华誉律师事务所的廖燕芳律师。在这个法制制度不断完善的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在幼儿园这片净土里的老师和小朋友们同样也需要来自法律的保护,希望做到“依法治教”。但是我们对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内容不是十分的了解,这次的培训活动就象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幼教工作者及时的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应该怎么样去面对发生在幼儿园的一些纠纷,同时也提醒我们应该更加认真细致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消除幼儿园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幼儿是在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下生活和学习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就培训内容来看,廖律师提到了“为什么要依法治教,共建优质幼儿园?”突出的说明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何为优质幼儿园呢?在我们的理解里应该就是要有自己的品牌文化,硬件设施有自己的优势,更重要的应该是幼儿园软件设施的建设,教育理念应该具备先进性和远瞻性,教师队伍的思想和专业素质要过硬,教育教学要有自己的特色,以及特色的延续性,另外重要的一点是突出幼儿园对家长和小朋友的优质服务等等。其实幼教就是要求我们用一颗颗真挚的心铸就“爱心、和谐、搭建快乐的桥梁”让更多的人从桥上走过,走向教育的理想彼岸。

另外廖律师重点向我们讲解了有关幼儿园事故的相关事项,从什么是幼儿园事故以及事故的类型、幼儿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还有事故的应对及处理措施做了详细的讲解。而且还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形象的让我们了解了案件的过程,增强了我们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一直以来我园对安全工作都非常的重视,新《纲要》中也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在做好幼儿安全工作方面我园有相应的措施,跟廖律师所提的异曲同工,如我园成立了专门的安全小组,负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每个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为“安全教育月”不仅是教师对幼儿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其中还包括园领导对老师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怎么样应对幼儿的突发事故?出现安全事故应该怎么办?怎样对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书面记录?定时排查幼儿园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进行处理;另外每个月都有一个安全教育的主题,比如11月份主要是对幼儿进行外出活动的安全教育,通过故事、歌曲、情景表演、等手段对幼儿进行教育,我园13日举行了亲子秋游,没有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还有我园在今年11.9消防日特意邀请了振华治安队何队长一行四人来园指导我们进行消防演习,给我们的小朋友和老师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消防课,从这个活动中不仅让我们了解到很多的消防知识,同时也增强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安全意识,提高我们的自救能力。同时我园也聘请了广东省华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在必要的时候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

廖律师以她风趣幽默的言语为我们带了非常精彩的讲座,大家的学习兴致也非常的高,最后大家还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向廖律师进行咨询。廖律师向我们介绍的《老师和家长需要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这本书我觉得可以作为幼儿园的参考书,而且我们应该组织教师进行更深一步的学习这本书的具体内容。感谢领导们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希望以后多点开展类似的培训活动,向我们传送幼教界最新的信息。

本年度,我园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开展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学习法制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取得了实效,做到了学习人员、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落实。现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营造良好氛围

结合“平安校园”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及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我们还将在宣传橱窗设立相应的栏目,向家长社会进行宣传,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大家的法制观念。围绕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引导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开展家长工作,使全园形成认真学法、严格守法的积极态度。引导教师立足本职,依法诚信,树立良好的人民教师形象,不但能够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引导幼儿,感染家长。

2、加强思想建设

在全园教职工中开展“学法、守法,做文明市民活动”。结合我园教育工作实际,利用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时间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活动。组织教职工学习《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除利用家园联系宣传栏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外,还利用网络优势组织教师观看中央电视台的法制教育专题栏目《法律讲堂》的系列录像,并开展“学法、守法,从我做起”讨论会,引导教师将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与生活实践相结合。让幼儿园全体教职工要学法、知法、懂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依法办事,养成守法的品质,使教职工再次觉得“安全重于泰山”,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使幼儿园法制教育工作向社会、家庭延伸,有效构筑“幼儿园、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法制教育格局。

3、进行教育实践

将法制教育宣传活动融入园本课程中,我们将粗浅的法律常识贯穿于幼儿一日教育教学活动中,各班教师结合班级幼儿年龄特点从幼儿生活入手,从身边入手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指导,开展“我做学法、守法小公民”活动。如:“我是安全小卫士”、“走在马路上”等主题活动,使幼儿对“法”有比较形象地认识,知道“法”就在我们身边,并初步形成从小做起,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法制安全图片展览、法制安全讲座、防火、防震演练等形式,给小朋友讲解一些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常识,告诫小朋友做一个文明的守法者,做一个“小小法制宣传员”,教育小朋友们如何保护好自己。另外还通过学儿歌、讲故事,做游戏等多种形式,教育幼儿从小爱祖国、爱家乡、遵纪守法,做懂礼貌、有道德、守纪律的好孩子;各班利用“家园联系栏”设立法律宣传驿站,创设法律宣传版块,广泛向家长宣传《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使家长进一步了解父母在教育子女中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树立了正确、科学的教育观。

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园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也为幼儿园开展好全面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三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医院内部的案事件,及时消除医院安全隐患,有效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度建设。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医院应当形成法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投诉、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2、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健全门卫值守、值班巡查和财务、药品、危险品存放等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实现警医联动,做好信息上报,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密切监测舆情,防止恶性突发事件升级,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4、建立教育培训和定期检查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重点岗位和新进员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切实整改。

(二)人防系统建设。

1、保卫队伍建设。医院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根据医院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保卫、保安人员培训。医院要加强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培训、管理,要向正规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门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岗位实际需要,掌握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维护技能,切实提高保卫人员、保安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守护巡查管理。医院要建立门卫制度,严格各出入口的管理,加强对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医院内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堵截,防止其逃跑。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要实施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医院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第一时间掌握安全总体情况。其中,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巡查,夜间巡查时应当至少2人同行,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要进行先期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警,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安全宣传教育。医院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医院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张贴有关维护医院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悬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标语。针对医务人员不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三)物防系统建设。

1、防护器材装备。医院要为在岗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对讲机为必配设备。医院规模较大、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在医院重点部位配备安检设备,加大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查缴力度。

2、安全防护设施。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等区域,应当按照《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__),安装防护门等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保险装备。医院要按照《麻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将“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要存放在符合行业标准的保险柜。专用库房和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技防系统建设。

1、完善四个系统建设。医院要充分发挥技防在构建动态安全防范系统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__)、《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__)、《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__)、《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__)及《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20__)等行业规范,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

2、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要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对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安全监控中心要实行双人全天值班制,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同时,应当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设置内部视屏和医患隐私图像遮挡功能。要配备通讯设备和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视频监控图像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故障要在24小时内消除。

3、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均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可视情况在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区域的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门卫值班室和投诉调解室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投诉调解室要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4、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保安人员,迅速处置。

(五)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1.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院要认真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通过开设接待窗口、席位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认真落实“首诉负责制”,在第一时间受理患者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2.定期梳理医患纠纷。医院要明确牵头部门定期对医患纠纷进行摸排,拉出清单,及时研判,特别要认真梳理未解决的医疗纠纷,做到逐件回顾、逐件分析、逐件解决、逐件总结。对摸排梳理中发现的有可能引发涉医案事件的相关人员要主动接触,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或矛盾。

3.建立涉医案事件防范联动机制。医院的院长办公室、医务、保卫等部门要建立涉医案事件联动机制,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要及时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风险程度高的科室要布置保卫力量重点值守、巡控,严防发生案事件。医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会同医院有关部门梳理排查可能影响医院安全的案事件苗头,指导医院落实预警防范措施。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把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作为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就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努力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__〕118号)要求,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医院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的投入,及时装备、更新、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正常运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三)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医院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对医院及周边的治安防控,切实净化医疗机构及周边环境。

(四)各医院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目前暂不能达到本意见有关要求的医院,应当增加保卫力量,配置必要防护装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并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建立运转高效的安全防范系统。

(五)二级以上医院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消防、信息、后勤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管理,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x办发[20__]12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大x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x委发[20__]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服务项目,是指依法进行的各项行政审批、审批上报、核发(证)照、备案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及协调与管理。

第五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一)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三)办事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四)承诺时限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根据高效原则和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缩减;。

(五)收费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六条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二)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可根据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七条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变更,相关窗口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据情况授予服务窗口及人员相应的办理权限。

第八条服务项目实行“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六公开。

第九条服务项目的办理:

(三)依法调整项目收费及变动相关手续,应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服务项目公布为免费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五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本于公司获取、更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建立台帐。

3.1安全环保科负责获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其适用性,并追踪新的法律、标准和其他要求。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3.4各部门单位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

3.5各部门单位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环保科。

3.6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写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8安全环保科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4.1获取途径。

4.1.1由安全环保科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形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环保科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3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4.3.1当现行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安全环保科每年进行一次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重新识别。

4.4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环保科及时将适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环保科建立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5.1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4.5.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

4.6.1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安全副总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六

11月19日在顺德参加了《幼儿园法律法规培训》,主讲嘉宾是广东省华誉律师事务所的廖燕芳律师。在这个法制制度不断完善的年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希望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在幼儿园这片净土里的老师和小朋友们同样也需要来自法律的保护,希望做到“依法治教”。但是我们对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内容不是十分的了解,这次的培训活动就象一场及时雨,让我们幼教工作者及时的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应该怎么样去面对发生在幼儿园的一些纠纷,同时也提醒我们应该更加认真细致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消除幼儿园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幼儿是在一个和谐、安全的环境下生活和学习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就培训内容来看,廖律师提到了“为什么要依法治教,共建优质幼儿园?”突出的说明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以及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何为优质幼儿园呢?在我们的理解里应该就是要有自己的品牌文化,硬件设施有自己的优势,更重要的应该是幼儿园软件设施的建设,教育理念应该具备先进性和远瞻性,教师队伍的思想和专业素质要过硬,教育教学要有自己的特色,以及特色的延续性,另外重要的一点是突出幼儿园对家长和小朋友的优质服务等等。其实幼教就是要求我们用一颗颗真挚的.心铸就“爱心、和谐、搭建快乐的桥梁”让更多的人从桥上走过,走向教育的理想彼岸。

另外廖律师重点向我们讲解了有关幼儿园事故的相关事项,从什么是幼儿园事故以及事故的类型、幼儿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还有事故的应对及处理措施做了详细的讲解。而且还通过案例分析,具体形象的让我们了解了案件的过程,增强了我们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一直以来我园对安全工作都非常的重视,新《纲要》中也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在做好幼儿安全工作方面我园有相应的措施,跟廖律师所提的异曲同工,如我园成立了专门的安全小组,负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每个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为“安全教育月”不仅是教师对幼儿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其中还包括园领导对老师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怎么样应对幼儿的突发事故?出现安全事故应该怎么办?怎样对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书面记录?定时排查幼儿园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进行处理;另外每个月都有一个安全教育的主题,比如11月份主要是对幼儿进行外出活动的安全教育,通过故事、歌曲、情景表演、等手段对幼儿进行教育,我园13日举行了亲子秋游,没有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

还有我园在今年11·9消防日特意邀请了振华治安队何队长一行四人来园指导我们进行消防演习,给我们的小朋友和老师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消防课,从这个活动中不仅让我们了解到很多的消防知识,同时也增强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安全意识,提高我们的自救能力。同时我园也聘请了广东省华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我园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在必要的时候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

廖律师以她风趣幽默的言语为我们带了非常精彩的讲座,大家的学习兴致也非常的高,最后大家还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向廖律师进行咨询。廖律师向我们介绍的《老师和家长需要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这本书我觉得可以作为幼儿园的参考书,而且我们应该组织教师进行更深一步的学习这本书的具体内容。感谢领导们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学习的机会,希望以后多点开展类似的培训活动,向我们传送幼教界最新的信息。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七

为了规范村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2、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部署全村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协调村义务消防队、安全工作人员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村委会主任是全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3、了解掌握本村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建立安全网络,落实安全资金。

4、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村内的事故隐患。

5、本村内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每年向乡政府报告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副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等精神,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村“两委”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3、协助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意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

4、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四)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安全职责:

1、对挂点或所负责村民小组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其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安全负责。

2、做好本小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要立即向安全员报告或向第一责任人报告。

3、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配合处理好善后工作。

(五)安全员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全村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山边、低洼地带等危险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有关记录,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村所在地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2、在全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制定完善道路、消防、农机、学校等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的演练,切实提高村民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援能力。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5、及时处理群众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及各项台帐记录,并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有关材料。

7、认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惩对象为本村所属有关单位和其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奖惩由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奖励的条件: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的;。

2、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在事故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4、运用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预测预防事故,取得明显成果的;。

5、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以上表现的,将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安全生产奖励实行每年一次。

(四)惩罚的条件:

1、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或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死亡指标的;。

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3、影响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分数不及格的;。

4、对因安全生产引发的纠纷,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将给予批评或全村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当年度评先的资格。

四、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

1、及时传达镇政府季度会议及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现状,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八

法律法规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在学习法律法规制度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明确了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才能更好地实践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在此,我愿意分享我的学习法律法规制度的心得体会。

法律法规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保障。在学习法律法规制度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的重要性。

1、通过报纸、杂志、官方网站等途径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及时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及颁布情况。

2、参加法律法规学习班、专家讲座、群众宣讲等活动,加强法律意识。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社会问题,重视与法律法规的联系,从实际生活中找到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第四段:将法律法规学习落实到实际行动。

学习法律法规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方法,还需要将学习成果落实到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去。

1、首先,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2、其次,我们要积极争取合法权益,守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3、最后,我们还应该自觉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积极协助政府维护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五段:结论。

学习法律法规制度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任务。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践,是社会发展的保障和基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履行好自己的法律公民义务,积极遵守法律法规,并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的行列中去,为社会和谐与进步贡献力量。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九

明确对法律法规的了解, 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正确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增强依法治园的意识,水平和能力。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幼儿园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幼儿安全”这是家长们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也是孩子们在成长中最不能忽视的问题。在生活中安全隐患是无处不在的,所以与其做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孩子做到远离危险。毕竟家长和老师都不可能时时刻刻照看着孩子,特别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活动范围越来越大,更应该让孩子们明白生活中哪些危险是一定要远离的。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更希望的一定是孩子的安全能有保障,这就需要家长和幼儿园配合起来时刻正确的教育孩子基本的安全知识。

1、关于火灾可以通过生动有趣的童话故事让孩子记住玩火的危险性和如何安全逃离火场。(故事可以编的短小一点,主要是把重点插进去)

2、关于不要跟陌生人走可以在和孩子强调重要性,然后进行提问看孩子如何回答,最后进行“考试”。(比如父母躲起来,让同事扮演陌生人和孩子说话,看看孩子怎样应变,然后再给予指导)

3、关于和父母走失了怎么办可以经常考考孩子,让她记住父母的姓名、手机号、和详细的家庭地址等等。

4、关于用电、烫伤等等一要经常在生活中通过碰到的实例让孩子有深刻的印象。

5、考虑到孩子已经满3岁了,决定在今年夏天让她初步开始学习游泳,这也是自我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到位,学生具有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许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这反映出我国当前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急待加强的地方。另外,目前我国安全教育还存在急需规范的地方,如学校公共安全教育方面的课程设置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内容大多偏重于学生安全知识的传授和认知能力的发展,缺乏对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对安全行为的训练;教育行政部门也缺乏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与开展安全教育相适应的综合保障机制;部分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实施不力、随意性强,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等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已经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实效性,确保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是构建中小学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教育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根据“科学预防,积极预防”的方针,要一直把中小学安全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为主上,将加强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使学生在认知、技能和行为三个层面树立安全意识,获得安全知识,学会在生活实践中应用安全知识和技能,养成规范的安全行为习惯。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教育越来越显现出其重要性。为了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提高安全教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非常有必要。均提出了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知识和提高学生防范、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巩固和健全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减少灾害的发生,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必须加强管理,从严治教。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坚决把学生的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和片刻的放松,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承担者是教师,主体是学生,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利用各种时间、场合;利用各种资源,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内容要包括方方面面,大大小小,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学生忽视不注意的方面,要经常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同时要教给学生一定的安全防范常识和自我保护知识,掌握一定生存避难技能和日常生活安全常识。只有学校安全,学生安全,才有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才有教师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最后,让我们常敲安全警钟,常绷安全警线,让我们的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暑期在学校领导的组织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心中不由得产生一种对教育事业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为一名教师,我们应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承担起培养下一代人的责任,塑造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爱岗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更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石。一位老师只有具备了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才会在教育实践中,全身心地投入,潜心钻研业务,努力掌握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广泛搜集最新教育信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我想,既然我选择了教育事业,那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因此,在工作中,我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学校安排的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地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要有一桶水。”诚然,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今天,我认为“一桶水”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是“源头活水”,如果你经常计较个人利益,把教书当成一种索取,就难以引导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对此,我始终把无私奉献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作为一种崇高的信念,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没因事耽误学生一节课,认真备好上好每一节课,并且每节课都进行检查,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认真分析学生不足的原因,及时查找在备课和上课中的不足,反思自己的教学。八年教学教育工作,虽不算很长,但我知道对于一个深爱自己事业的人来说,必须把学生放在第一位,把自己的事业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为自己的事业奉献着。八年来,每每想到一批批学子成长进步,我感到无比骄傲和自豪,真正体验到人生的价值,奉献的可贵。

二、爱上学生,安于教学

有句俗话说:“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 因此,教师应用自己博大的爱去温暖每一位学生。教师只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才能去精心地培养学生,只有爱得深,才能更认真、更耐心、更细心地对学生进行教育。

教育学生,最重要的是要倾注爱心。教师没有深切的爱就难以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用爱心架起师生心灵的桥梁,注意寻找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排解学生的思想困惑,公平地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理解“差生”,从不冷嘲热讽,而是耐心地帮助他们找差距,给他们安排适当的角色,让他们找到自己的位置,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对于他们的一点点进步及时给予鼓励,使他们感到自信。

三、爱生上进,严于律己

“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就要成为一条常流常新的小溪。”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于是我不断勤奋学习《新课程标准》及新理论,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和听课、讲座等活动,与同组老师们共同探讨教学中的每一个困惑,结合本组的实际情况认真钻研教材,备好每一堂课,尽量做到理论和实践互动,努力成为一名乐学善思的学习型老师。

作为培养人的专门工作者,应廉洁从教,坚持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其品德操行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性和对学生的熏染性。学生无所不在消息无所不通,教师言行上的任何不检点,人格上任何不完善,都会影响到自己的学生,并会影响教师的教学效果。在学生眼中,教师是偶像的代名词,他们不容自己的偶像有任何的瑕疵。应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人常说:“无德不成师”、“有其父必有其子”都阐明了这浅显而又深刻的道理。要有好的学生必须要有好的老师,只有教师的言行正直高尚,才能用自己的道德思想逐渐感染并逐渐支配学生的思想感情。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给学生一个美好的印象吧!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去做,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努力促进道德认识,不断地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调控,及时矫正和调整教师行为中失误,抵制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行为的端正廉洁。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要以宽容的心态去对待学生的每一次过失;用渴望的心态去期待学生的每一点进步;用欣赏的眼光去关注学生的每一个闪光点;用喜悦的心情去赞许学生的每一个成功,完成好时代赋给我们的任务,做好党交给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

7月初,在市教育局的组织下,我与福州幼教界的多名园长共同参加了幼儿园园长培训班,这次的学习机会异常难得,所以我格外地珍惜。参加此次培训,特别听了多名教 育界专家的精彩讲座,真是受益匪浅,感慨颇深。

因此在这次学习中我懂得了很多,更有很多值得我反思的地方。印象深刻的是教育学院钟老师为我们上《幼儿园安全教育》通过这次深入的学习,使我的心情极为沉重,是啊!幼儿园的安全是我们民办园的重中之重的头等大事。这几年间,全国各地幼儿园相已发生了如此之多的事故,让人深感不安,一个幼儿园如果没有了安全,怎么能谈得上育人?作为园长我深感肩上的担子有多重,每次听到某些幼儿园发生事故,都会辗转难言,浮想联翩,把我幼儿园目前的方方面面在脑中过一遍,如安全设施,大型玩具,角角落落,教职员工等等,并及时召开教职员工会议,通报此事,提醒大家加强自我的道德修养学习。讨论这些事事故的行为,提示大家一定要自律,我们是教书育人,必须具备为人民为国家未来培养下一代的的责任感,进一步明确肩上的责任,用我们的爱心来关注下一代的成长。

我园听取了钟教授谈了一些触目惊心的幼儿被伤害案例,让我深感幼儿安全是多么值得重视的工作,这比让孩子学好知识更是重中之重;也必将是幼儿园教育中永恒的话题。而幼儿园是众多幼儿集体生活的场所,虽然平时教师们都是小心提防,处处留意;但天性活泼好动的幼儿们却还是时常在危险中不知不觉,伤害也必然是在所难免了。

每次在网上或在朋友间听说有关于幼儿受到伤害时,我的心都会揪作一团。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同时我也是一名母亲。我清楚的明白,当一个还需要妈妈去保护的弱不禁风的小生命受到了伤害,一位母亲的心里到底会翻滚着怎样的痛楚,此时一种无形的压力围绕着我。

如果幼儿的爸妈早上送来的是一样活泼好动的小天使,晚上接回家时我们也同样完璧归赵时,对幼儿园和家长来说那应该是多么幸福美好的一天呀!为此,我想在班级里多开展一些关于幼儿安全教育的活动。可通过游戏、讲故事和使幼儿身临其境地感受危险来学习预防伤害的方法。小朋友间也可以互相提醒与监督,让幼儿在平时的生活实践中主动分享、交流自己所理解的安全知识与求助方法,远离火、电、锋利的利器及高处跳跃,积极树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人的天性都是都未知的东西充满好奇的,有些东西越是藏着掖着,不让孩子真正理解与尝试,危险还是时时存在的。所以应该在教师做好了安全防范与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鼓励幼儿接触了解一些危险活动,让其在脑海里记忆“危险后果”,并产生防范与警惕心理。适当的“冒险”也将会更利于幼儿对安全意识更加的理解与掌握。

在幼儿安全事故的教育上,家长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平时教师在与幼儿的接触中,如发现个别幼儿的一些不良形为(即可能造成安全危险)时,在与其耐心讲解利害关系的以后,也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让家长在家中对幼儿进行安全指导,内外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达到教育宣传效果。

总之,幼儿园开展安全活动也好,生活中安全小常识的有机渗透也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孩子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学习自我保护,保证其安全和健康。这不仅是孩子幸福成长的基础,更是千万个家庭及全人类和谐美好发展的基础与源泉。

幼儿园法律法规制度汇总篇十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以及应用,适用于公司各个分厂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与识别以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条 其他各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本部门获取的法律法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切实保证本部门每一个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湖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第七条 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有个相关部门完成,出具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对新购置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跟新和废止删除。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主管安全部长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和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进行整理、登记和建档,对已经废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并送交档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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