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大全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03:39:39 页码:12
2023年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大全14篇)
2023-11-18 03:39:39    小编:ZTFB

当我们回顾过去,发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就会意识到总结的重要性。总结应该突出重点和核心内容,避免涉及太多次要的细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经典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一

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xx万元,分为xx股份,每股xx元,其中xx入股xx万元(xx股),社员入股xx万元(xx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xx人,任期为xx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xx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xx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xx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二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金惠江___等6_人发起,于__2009__年__8_月__6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靖远惠民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2万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金惠江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靖远县乌兰镇东关村沙河沿小学__,邮政编码:__730600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编辑本段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全部职权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5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月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编辑本段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三

第一条本社名称:养殖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养殖、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四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邓等8人发起,于x年1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住所:xx县xx镇北干道,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事生猪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5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5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6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5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2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5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以及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月一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2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五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发文方式发布。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全体社员一致讨论通过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五

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住所:xx市xx镇xx村。

第五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七条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

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十四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六

xx市xxxx专业合作社于xxx年8月20日在xx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经合作社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33名。

其中,农民成员32名,所占比例97%;。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3%。

现修改为:。

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128名。

农民成员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xxx年8月20日。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由、、、、、、等个社员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社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努力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品质,提高社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四)统一组织销售社员的产品;。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广告发布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二章股金设置。

第八条本社注册资金由社员认购的股金组成。

第九条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认购股金的,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评估作价出资认购与货币出资认购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条社员认购的股金,本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本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每股股金元。单个社员(含团体社员)认购的股金不高于股(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不低于股(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的股金应占本社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股金的.社员应推选一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社员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所占比例(附后):

第十二条社员部分或全部股金,经理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社员之间转让。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三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认购股金,经理事会(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四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社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五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享有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六)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六条社员的义务:

(二)按本社规定认购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社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担保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社员死亡的,其社员资格和股金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人数的分之一。代表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或者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的一人多票方式。但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社员(代表)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社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单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社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九)履行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等人发起,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绥棱县民意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40万元人民币。严平、黄健东、于洪来、刘胜喜、李申、严明宽各以货币形式出资40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严平本社住所:绥棱县长山乡东兴村三组。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水稻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水稻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三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由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业务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社每年至少与财务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提议;

(三)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明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长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成员大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见人。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个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这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门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九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决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惊醒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五十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一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经营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选出3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解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须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十七条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有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九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

还在找合作社章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合作社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________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_________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______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_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____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_________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___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成员代表大会于x年年1月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等七人发起,于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

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发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二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襄樊市乐家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为232万元。本社住所设在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黄河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共同抵御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开拓种养殖产业市场,组织社员统一种养殖,规模经营;为本社成员提供种植及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我市种养殖规模;。

第四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享受社员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六条凡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及其他人员经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员退社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八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优先享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种养殖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按照本社要求开展种养殖及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种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股金分为以下三种:

(一)社员股金,即:种养殖的一般农户入社的股金;。

(二)个体大户股金,即:种养殖大户的入社股金;。

(三)发起人股金,即:领办、创办专业社的大股东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本社实行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社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股东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股东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股东社员提出时。

第十四条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股东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社员(代表)代理,1名股东社员(代表)只能代理1名股东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股东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召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股东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理事2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执行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入社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部分非入股社员及部分股东社员担任,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监事2人,任期3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职权。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发展基金,在20%内提取,用于增强发展和完善服务功能;。

(二)风险基金,按20%提取,用于抵御市场风险及弥补亏损;。

(三)股金分红;。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社如发生亏损,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本社资产。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全体社员签字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x年十一月十九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仅供参考。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__月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等人发起,于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多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生猪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社员的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三十条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