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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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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实用13篇)
2023-11-23 21:35:13    小编:ZTFB

合同的签订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那么,在撰写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首先,确保合同涵盖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和条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尽量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难以理解的语言。此外,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使用准确的词汇和术语也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核对合同中的细节和金额,确保其准确无误。下面是一份典型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一

出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将位于市区街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平方米,为土地。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任何人事单位主张该土地的所有有式使用权,必须配合协调处理好与村委会、基层政府的关系。

乙方受让该土地后用于建筑房屋居住使用,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建房。在乙方建房过程中,甲方要全力配合乙方的.建房工作。(如水、电,包括邻里纠纷问题等)。

甲、乙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元整,剩余款项待乙方主体房屋建成后一次性付清,甲方并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条。

1、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拒绝将转让土地交给乙方,则必须双倍返还转让款,即元。

3、如乙方购买该转让土地后无正当理由要求反悔,则无权要回转让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二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

土地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

土地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买卖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许克新、赵吉荣有偿转让的宗地位于骆驼城村原十社农户曹立新耕地西边的日光温室点新开发的国有荒地,该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以成立的吉兴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以产业发展用途申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国土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以划拨形式登记备案,宗地由甲方可长久使用。

因甲方公司在养殖业发展和日光温室经营、荒地开发过程中资金投入较大,导致银行贷款利息负债不断加大,周转难度大,经甲方许克新、赵吉荣两位老板同双方家庭成员集体友好协商,决定将位于十社农户曹立新耕地西边的第一和第二档由20__年新开发的土地转卖出20亩,每亩转让价5000.00元,合计10万元,包括井上用水、电器设备、渠路配套齐全。经甲方和乙方两位老板友好商议,甲方同意卖给乙方20亩土地的长久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与甲方土地使用期限保持一致,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1.)甲方转卖给乙方的20亩土地详细四址为:东至曹立新耕地西边田间道界线以外向西至水渠不少于约55米包括田间道和水渠,南至地头南边横水渠北坡处,西至第一第二档地地中间水渠中间,北至羊场后大门外预留空地南边至地头水渠不少于200米处,除水渠和田间道有效种植面积15亩。

(2.)因第一档土地现开发有效面积约为12亩,其他约3亩土地现还留有原来整地时留下的垃圾黄沙,约定有甲方于20__年秋天至封冻前负责清理和平整与原来的土地保持平整一致。

(3.)除第一档土地15亩以外不足的5亩经协议甲方同意从羊场西侧第一排温室前的一大块土地约两亩,再加以南横田间道以南的第一第二块共三亩按照实际尺码丈量补够。

(5.)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将位于转卖给乙方的,第一档地头子水渠以南约有以后可开发的5亩左右荒滩的.开发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乙方开发使用。如果条件成熟开发后甲方无偿供给井上的水,用于灌溉农田。

(6.)乙方自土地流转生效日之后,按所开发经营的面积承担相关井电等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义务,承担相关面积的水资源费。

(7.)经协商如出现甲方两位老板具备分场经营的条件,分场后乙方所约定的合同条款随同乙方土地区域内的甲方其中一位老板履行合同。

(8.)本合同协议的两项土地买卖转让金共12万元,于20__年8月18日一次性付给了乙方此合同相关协议条款与付款日同时生效,甲乙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长久友好经营。

(9.)经甲乙双方约定如该土地出现有无条件国家收回使用权,甲方不予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有违约情况发生,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许克新一份,赵吉荣一份。乙方:许正凌一份。由甲乙双方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字):家庭成员(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家庭成员(签字):家庭成员(签字):签订日期:20__年8月19日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三

经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门面楼和空地位于靖边县县城林荫路东侧,四至界线为:东至王家庙村民空地;西至林荫路人行道道沿;东面长米;南至居民后墙根处,北至居民南墙根和树巷;南北长米,合亩,门面楼层平方米,该宗土地门面楼一次性永久出售给乙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空地亩,每亩人民币元,合人民币元;门面楼平方米,每平方米元,合人民币元,空地、门面楼总合计人民币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元,在20xx年5月份以内乙方开发时无任何争议时,甲方将剩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1、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应将该块土地房产手续全部移交给乙方,并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2、该块空地在乙方开发使用期出任何争议、阻挡等事项全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相关经济损失。

3、乙方在约定时间内给甲方付不清购地款时,预付款全部归甲方所有,该块土地、门面楼由甲方处置,乙方无权干涉。

4、该宗土地门面楼国家、当地政府部门征收税费规定哪方的哪方自行缴纳。

五、未进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四

甲房:

乙方:

为扩建发展企业,振兴经济,奉化市裘村亚伟冲件五金厂厂房不适应当前生产发展需要特向奉化市裘村镇贤华五金厂法人代表陈金桃商议;她愿意将奉化市裘村镇贤华五金厂土地转让及房屋买卖给奉化市裘村镇亚伟冲件五金厂法人代表王幼亚,签署合同。

一:该土地地块座落于奉化市裘村镇马头村,四至:东奉化市特种耐火纤维厂,南奉化市宁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西奉松公路,北奉化市金泰电器厂。

二:被转让土地房屋总面积,经奉化市土地勘察规划院:奉化市裘村亚伟冲件五金厂宗地勘察测定界图74.15-614.24面积为0.1808公顷。其中国有出让土地面积396.70平方,(奉化市国土资源局20xx年6月10日,权证号:奉国用20xx第09号2991)其余都为空余杂地(1411.3平方)房屋总面积为825平方,其中国有出让为459.85平方,权证号:奉化市字第009-440号)尚未办证房屋面积为365.15平方。(附土地转让证件一份。)。

三:土地和房屋总价为柒拾捌万捌仟元整,乙方付甲方付款方式:定金陆万捌仟元整,首付款贰拾五万整于20xx年4月22号付于甲方,余款部分等三证交付及双方移交办清后付清。

四:以上土地转让和房屋买卖如国家征用时,国家赔偿资金为乙方所有,甲方无权享受。

五:关于尚未办证房屋面积为365.15平方,空余杂地为1411.3平方。另有附件二份。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有份留存于中间方。

甲方:乙方:中间方: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双方兹就淘宝网商铺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以共同遵守。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财物如下:

甲方的淘宝网账号,连带该账号下的网页、销售记录、资料等;。

甲方的支付宝账号。

第2条转让价格与交付。

2.1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3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店铺,包括交付如下资料:

淘宝店铺账号与密码、注册的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乙方接手、操作、管理该店铺所需要的其它材料、信息等。

如乙方接手、操作该店铺需要甲方的适当协助与咨询的,甲方应予配合。

乙方接收上述资料的指定电子邮箱:。

2.4甲方交付时应按年月日时分时该淘宝店铺的原状交付给乙方。

2.5甲方交付支付宝账户时,应自行转出账户内的款项。

第3条双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接受交付前因甲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该店铺的认证工作原由甲方办理,乙方接手后有权继续以甲方名义正常营业,参加淘宝网举行的等相关活动等,但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2乙方承诺在取得店铺所有权之后,保证经营合法性,否则所产生的对第三方权益有损害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3.3甲方签订此协议之后,即同意日后不得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淘宝网与支付宝主办方索回此帐号密码等相关电子记录。

3.4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配合淘宝网找回密码,但遇淘宝网变动、更新升级等是由而引起的有关赔偿归乙方所有。

3.5乙方接手后,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乙方接手后的一切合法经营成果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甲方无权干涉。

3.6如果淘宝网在未来的处理中,因为本日之前的刷号、违规要处罚或者关闭本淘宝账号,甲方要全权负责,并赔偿乙方损失。

3.7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开卡银行账号、绑定邮箱、邮箱密码、绑定手机号等所有相关信息。

第4条违约责任。

4.1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回该店铺,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4.2甲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交付义务。

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3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处罚、对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4甲方违约将该店铺收回,或甲方导致乙方事实上无法操作该店铺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要求甲方承担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5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位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6条附则。

6.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六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

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

2.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折算为____________亩)。

3.土地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1.甲方将所购土地转让给乙方作项目使用。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的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1.在转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八

甲方(出售方):身份证:

乙方(购买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和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位置。

甲方房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现代住宅。乙方所购房位置为栋单元层号。

二、计价方式。

按建设面积计算,住房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合计元;单价元,合计元,总金额为元整。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购房金元整,买方必须签合同后天付元整。下余房屋元整于甲方办出房屋产权证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向他人出售乙方购买的房屋,乙方无异议和无权干涉甲方采取的措施。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所购的住宅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抵押和继承。(甲方只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过户)。

五、装修标准。

墙、室内、顶均为普通粉刷,其他无任何装修。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挖洞更改门、窗口。否则造成房屋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六、有关公共设施所承担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费用。室内所有东西归乙方、余款被付清及使用权归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xx年x月x日。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九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商定标的房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_____________元整。

三、合同价款的支付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支付全部款项。

四、标的房产的交付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全部价款之后将标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

五、保证

1、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结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的股东(即__________)对甲方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无论是否将其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继续持有或出让,均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权益房产转让后,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旧改等事宜所赔偿的补偿金全部由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或__________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及__________必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约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之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另行赔偿。

八、其他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正本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合同各方在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签署。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十

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共有人: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房产转让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订立本合同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大道南段“滨江印象”(奥斯小镇)栋单元楼号室厅厨卫(6+1户型)的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所有。并将上述房产相关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同时卖给乙方所有。房屋结构,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上述房屋具有合法手续:《》编号为,购房发票号码分别是:共计张。

二、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在出售前完全拥有独立的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与他人无任何利益冲突纠纷,无任何股权分配关系,属甲方独自所有。甲方保证该房产的合法性,权属清楚。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在出售房屋之前必须把房屋内的一切债权债务付清,处理好一切纠纷后出售给乙方。若有隐瞒,纯属欺诈,应负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成交总价(含装修及水、电、气、闭路通)为:元人民币整(大写:元)。(房屋成交价含该房屋的搭楼层、土地使用权、及室内)。

四、税费约定:

1、在本合同签定之前,该房屋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欠款及债务,一律由甲方负责。

2、本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3、甲方办理该房产最初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的税、费一概由甲方承担缴纳。

五、房价款支付及房屋交付使用:

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元人民币整(大写:元)。余下房款分两次向甲方付清:20__年_月__日前甲方及共有人亲自到场公证给乙方后乙方向甲方付款元人民币整(大写:元),同时甲方须将有关该房产的原始证件、购房合同、票据、钥匙等交给乙方进住使用,从此该房产的一切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20__年_月__日前甲方办理并拿到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必须及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到乙方手中由乙方保管并同乙方到公证处再次进行房产买卖公证后,乙方当场付清余下房款元人民币整(大写:元)。每次付款,乙方以甲方开出的收款收据为证,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

2、在交接房屋之前,甲方负责管理好该处房屋及设施,迁出该房屋的全部户口。若乙方在接管该房屋时,发现与合同不符的地方,由甲方负责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

3、甲方于20__年_月__日前将房屋移交给乙方,同时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交房时,甲方应缴清全部水、电、气、闭路、电话、光纤、宽带、物管等相关费、税。

六、中介服务及收费。

1、甲方须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文件交由本公司保管,以保证该合同顺利进行。

2、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房屋款交付及房屋交接手续。

3、丙方在本次房地产转让服务中共收佣金陆仟元人民币整(小写:6000.00元)由乙方支付。

七、违约条款:

3、乙方不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或者甲方不按期向乙方交房,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价款千分之的逾期违约金。

4、丙方佣金按甲、乙、丙三方约定支付。如甲方悔约,由甲方支付丙方全部佣金;如乙方悔约,丙方预收乙方佣金不退,同时甲方应在所收的定金中返还百分之给丙方作为劳务费。如双方悔约,按总成交价的百分之各自承担一半。

5、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退还乙方已交付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若乙方反悔,要求解除合约的,甲方不退任何款项给乙方。

八、双方商定于20__年_月__日前到公证处办理第一次公证,20__年_月__日前到公证处办理第二次公证,若任何哪一方不按时到场则按上述第七条违约条款处理。

九、本合同若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的,甲方认为无效,不履行合同条款,乙方坚持履行本合同条款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若乙方认为无效不履行乙方义务时,则甲方不退任何款项给乙方。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其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手印)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丙方(签字)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__年_月__日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十一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十二

转让方(甲方):

顶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__管理房一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

二、租期为三年,__年3月10日至__年3月9日止,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租金为35万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甲方所有,任何东西不得破坏。如房屋需要装修,房屋外不得有任何改动,如进行改动造成所有损失全面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在租赁期内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发现转让给他人,甲方立即收回,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六、由于该店铺产权属于__人民政府这以特殊产权的原因,乙方租赁后对外不得讲该店由甲方转让使用,要讲乙方与甲方共同经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解释。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甲方退还实际租赁天数的租金,其它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讲明经营项目,如超经营项目或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后果,政府部分出面要求停止经营的,甲方立即收回经营权,造成的损失全部有乙方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买卖转让合同如何写篇十三

目前,大家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 购房 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认购书 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 合同法 》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 合同成立 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 律师 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 广告法 律上一般视其为 要约 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 ,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 退房 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 购房合同 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 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 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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