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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领导者的职权论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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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领导者的职权论文(通用8篇)
2023-11-17 14:20:36    小编:ZTFB

实践出真知,通过实际操作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问题。注意时间安排,合理分配总结过程和总结内容。请大家阅读以下一些总结样例,相信会对大家总结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引导。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一

【6】郭俊玲.对社保资金审计监督方法的思考[j].中国审计,。

【7】巴曙松.社保基金的现状、问题与建议[j].当代经济科学,。

【8】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中国老大社会保障出版社,。

【9】林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研究综述[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二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领导者中的职权权形式,一是职位权力;二是领导者作为个体所具有的影响力,即个人权力。论文认为有效的管理应该把职权和个人权力两种形式的权力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个人权力来影响职工、激励职工。本文还探讨了领导者个人权力的形成和内涵。

论文关键词:职位权力,个人权力,有效的管理。

现代管理由原来的“以事为中心”,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由传统的物质生产管理发展到现代的心理学管理,它的理论基础由“经济人”假设发展到“复杂人”假设,对“人”的思索,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其中的领导者权力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重新思考。

“职位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维持秩序的手段和工具,是一种社会支配和协调的机制”。职位权力是因为在组织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获得的权力。它的主要特点有:

(1)合法权,就是组织中等级制度所规定的正式权力。

(2)奖赏权,就是决定提供还是取消奖励、报酬的权力。

(3)惩罚权,就是指通过精神、感情或物质上的威胁,强迫下属服从的一种权力。

以上三种权力都与组织中的职位联系在一起,是从职位中派生出的权力,因此统称为职位权力。

对职工来说,职权是一种约束工具,而对于领导得来说,职权是上级赋予的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附加权利,包含着限制、惩罚、奖赏职工的权利,这种权利总是和一定的职位联系在一起的。职权的大小由职位的大小所决定,由职位领导者行使。

职权是职工难以抗拒的外部力量,因为职权控制了职工需要的满足。职位权力不但掌握着职工物质利益的分配,而且还控制着职工的名誉、地位的分配,它和职工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因此工人对职位权力的服从是被迫的、被动的,职工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服从职位权力。职位权力的特殊功能是使职工服从领导,领导得能以强制、引诱、驱使等方式,使职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以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这样它就把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推到一个相对立的`境地。如果领导者一味地依靠职权来组织管理职工,那么职工的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工作潜能、创造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人本管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现代人是强调注重自我实现、自我价值、自由发展的有个性的人。领导者只能改变管理方法,适应“人性”的发展,研究人和事综合的任何管理和目标管理。职位权力的力量来源于服从,不管它有多么不可抗拒,职工行为的改变最终还是掌握在职工自己手里。领导者职位权力的作用是通过职工的服从来实现的,在强调“人性”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职工用尽一切办法来逃避、反击和漠视不符合“人性”、并且强加于领导得身上的职位权力功能,所以职位权力的功能在下降。

领导者的个人权利不是上级赋予的法定权利,而是通过出色的成绩获得的,表现为领导者对职工的非权利影响力,是非被迫影响和改变他人的心理与行为的力量。职工是否接受这种影响不是强制的,而是自愿的、不自觉的,不会受到职权人的惩罚和奖赏。这种非权利影响力主要来源于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包括领导者的高尚品德、工作能力、精深的业务知识、客观的人际关系态度、诚信等。

领导者的高尚品德指高尚的品行、人格、道德。这种品德对职工产生一种非权利影响,职工信任和尊敬这样的领导者,把他当成自己的榜样,从而产生一种内在的依附感和服从感,会不自觉的追随领导,使组织目标顺利实现。

领导者的工作能力,表现了一个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强的管理者会巧妙地使用职权,灵活地运用管理艺术,针对性地解决组织中出现的矛盾。职工对有才能的管理者总是抱着一种尊重和羡慕的态度,进而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热情,这样领导者的个人权利就产生了积极的正面效果。

领导者精深的业务知识往往是吸引职工的魅力之一。一个组织如果缺乏人才,就不会是一个有前途的组织,职工自然受到牵连。所以职工对自己组织中的专家总怀着一种赞美和依赖的态度,当然对他们的合理命令也言听计从。

领导者客观的人际关系态度,会使职工感到温暖、公正、民主,从而和领导者建立起一种良好的感情关系。这种良好的感情关系可以保证管理者的影响力大大提高,职工会主动地、创造性地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

领导者的诚信不欺,可增强组织中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管理者如果能对职工开诚布公、追求真诚,职工感到平等就会不遗余力地奉献自己的工作热情。管理者若不守信用,就不会被职工认可和接纳,他们的威信在职工中就会下降,自然他的领导与管理就会被职工忽视和反对。

3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使职工愉快的、有创造性的完成任务,使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管理。在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中,管理者可以行使职位权力和个人权利,但他们往往更多的考虑如何使用个人权利来影响职工、激励职工、让职工自我管理,更多地考虑职工的感受和情绪,注重营造一个职工能发挥自己潜能的工作环境、注重员工的高级需要的满足。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在组织中形成后,职工就会形成一种团队精神,他们会朝着组织目标拼博、自强不息。日本松下员工的信条是:“只有通过公司的每个成员的协力合作才能实现进步与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有效的管理也是民主的管理,职位权力固然不可少,但领导者的个人权利的积极影响以及充分尊重员工的价值观念是组织充满活力、具有竞争力的根本源泉。

越是优秀的管理者,越善于运用自己的个人权利来管理职工、激励职工,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只领头雁。

参考文献。

1张忠仁.职权与服从[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3,(2)。

2周郭颐,通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

4俞文钊.管理心理学[m],东北财政大学出版社,2000。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三

1998年我国市场化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在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房地产金融具有一定的金融抑制特征,其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房地产发展对推进房地产金融深化的要求日趋强烈,房地产金融从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转变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又一次将金融危机与房地产联系在了一起。川包括崇尚金融自由化的西方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都出手干预金融市场,其中很多措施直接针对房地产金融市场,并引发了人们对金融深化理论的反思。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理论演进脉络。

房地产金融创新源于金融发展与深化理论。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理论的不断演进与完善,为房地产金融发展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深化也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推进,对促进这些国家房地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内外的研究文献看,对金融发展理论有突出贡献的是约翰}g.格利和爱德华·s.肖。两位学者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通过对金融中介在促进投资方面的深人研究,验证了金融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说明这种促进作用发挥的程度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而相应增强。20世纪60年代,格利与肖的论著《金融理论中的货币》问世。他们在这本书中阐明了各种金融资产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间接融资市场的投资主体外,其他非货币金融中介在投资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整个金融体系的合理运转有利于将分散性储蓄转变为集中性投资,促进生产性投资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20世纪80年代,阿根廷、巴西等实行金融深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爆发了比较严重的金融危机或债务危机。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金融深化理论倡导者的重视,针对金融深化理论在这些国家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突出问题,长期从事金融深化理论研究的麦金农和马克威尔·弗莱等学者开始对以前的金融深化理论进行反思,并在1990年代初期提出了金融深化次序理论,对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指引下,伴随着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起了不同特色的房地产金融,形成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抵押式房地产金融、互助储蓄式房地产金融及强制性储蓄的公积金房地产金融三种典型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突出特征。

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大背景下加速推进的。同国外一些国家相比,由于体制转轨的阶段性特征、资源享赋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创新表现出以下一些突出特征。准确把握这些特征,是有序、合理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短期内呈现一定的波动性,但长期稳步推进的大趋势没有改变。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房地产金融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房地产信托、房地产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房地产互助储蓄都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经济受国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越来越大,加之金融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之中,还不是很成熟,房地产金融创新很容易受到国外金融动荡因素的影响。

(二)房地产金融创新进程中出现了金融风险的苗头。

房地产金融创新能够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但由于市场条件与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也容易造成房地产的过度发展问题,并产生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如果得不到充分的释放,这种风险就会不断积累。不断积累的风险一旦爆发,便会迅速扩展,并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及防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课题。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正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持续繁荣的背后所蕴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忽视。

我国房地产资金来源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房地产金融创新更多体现在银行的信贷业务的简单创新上,房地产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还没有形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国家对房贷实现了从紧的政策,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有所提高,但自筹资金增量部分多数以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基金等融资方式为主。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充分发展与居民投资意愿不强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基金出资人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房价的整体提升,催动商业银行在房贷约束背景下通过信托和基金等渠道隐性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资金支持,房地产金融创新实际仍没有打破商业银行主导房地产金融的局面。

三、房地产金融创新中必须关注与解决的几个问题。

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进程起步于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实践,与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的相关性较强,同金融体制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表现出一些明显的个性化特征。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这些个性化的特征,关注并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并重问题。

国外的房地产金融发展、深化理论及实践表明,房地产金融创新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如果不注意金融风险的防范,当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不但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外,由于我国金融约束较强,金融深化与金融监管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更多地是依靠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与演化,金融创新风险过于集中的特点比较明显。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序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并将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结合起来,实现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深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未雨绸缪,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给宏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房地产金融创新的适度性问题。

国内外实践证明,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呈现出既支持又背离的非线性关系,有序、适度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能够分散局部集中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创新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与超出金融市场承载能力的过度房地产金融创新,将导致过多资金向房地产市场的集聚,催生新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适度性原则。

(三)结合国内实际科学构建房地产金融创新程度衡量指标体系问题。

房地产创新程度的科学计量是有序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的前提。国外房地产金融深化多年的实践过程建立了相关的指标体系,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程度测量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参考。但由于各国市场化水平、金融开放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别,不可能有一个一劳永逸、普适性的衡量方法。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四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五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六

摘要:

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杠杆效应等因素的存在,而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总结国内文献基础上,得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并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层面提出了构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的配置模式。

一、引言。

一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固然是其政治构造、经济传统、市场水准、社会文化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和共同作用的结果,带有特殊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高级形态的衍生品市场之监管模式,带有更多的共性[1]。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是这一共性的集中体现,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之选择,整体上应遵循普遍规律,选择这一模式。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之相适应,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而具体到衍生金融交易,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选择期货品种由国家经贸委或商务部核准;而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则由银监会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具有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主体扩大到所有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外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这些机构经营衍生品业务也由银监会监管。

我们认为,在未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上,对于场内交易,仍应由证监会下设的期货监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实施细则,审核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这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趋势是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证监会更熟悉其基础工具如股票的运作程序,有利于风险的防范。而在未来外汇衍生品或利率衍生品推出时,证监会则应充分利用与银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运行。另一方面,我国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分属于银监会与证监会监管,这也需要两者间的协调和合作。因此,应将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化,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进行修改,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能,细化相关制度如金融创新品种的交易、信息交流和共享、应对突发性金融事件等,以保证其监管的有效性。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制基础,这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同时它还面临着和行政监管协调的问题。而在这一制度变迁中,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模式构建的难点是建立符合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同时强调行政监管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能力[2]。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的重构,涉及法制理论、观念、文化、制度、立法、司法诸多因素,而其中比较关键的是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环节,下面作简要分析:

1、立法环节。

在立法环节,有关证券、期货衍生工具的法律,应明确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属性和具体监管职能。从法理上看,交易所、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对其成员实施监督、管理和约束,是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基本权利,也是其是否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衡量标准。国家对这一基本权利,如同对于其他私法主体之权利,首先负有保护并不得侵犯和干涉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借助法律予以确认和认可,体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但长期以来,无论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立法对其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实施的《证券法》是一部充满管制色彩的法律,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组织等方面,无实质性的管理权限;证券业协会虽被明确为自律组织,但由于行政监管几乎充斥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它也几无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根本性缺陷。

本次《证券法》修改,已开始关注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的边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始受重视。其中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同时,其他具体条款中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也有相应调整,如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o”回转交易,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期限等。国家权力开始部分退出证券交易所自治领域,显示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市场化理念。在未来《期货交易法》制定或者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也应秉承这一立法理念,构建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律基础。

我们认为,尽管《证券法》已经修改,但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法制构建过程中,行政权力和自律管理权力之前的关系协调及具体落实,才刚刚开始。随后的相关制度设计,对自律监管应保持充分的灵活性,使监管者能够跟上而非阻止创新的步伐。强制性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设计具体规则时,应充分尊重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特殊性,尊重自律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谨防落后于市场创新,阻碍竞争性市场职能的适当发挥。

2、法律实施环节。

在法律实施层面,核心问题是在尊重自律监管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良性监管机制。自律监管接受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控制,是境外证券市场的普遍规律,其目的主要在于克服自律监管自身的局限性,如可能放松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等。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指出,政府监管应当在自律组织行使权限之前要求其满足必要的条件,而且,应当确信和保证自律行为乃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保证有关证券的法律、规章和自律组织的实施具有公正性和连贯性。监管的领域和主要内容包括:董事长、行政总裁等关键职务需要经过政府任命和同意;对自律规则的内容进行行政监督;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法律层面,《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将证监会和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监管和被监管关系,总体上符合政府监督自律活动的一般原则和通用做法。但问题在于,在实践中,证监会事实上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作为其一个内设部门进行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导致法律意义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渐次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交易所规则制定为例,一般说来应当是交易所先研究,自主决定是否制定规则,制定什么样的规则,证监会按照审批程序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监督。但实践中,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是交易所启动,而是由证监会统一掌握,具有制度的设计、安排及后续修改也受证监会全过程的控制,交易所几乎没有独立意志和话语权而言,其自律监管的意图、方案和措施难以及时、顺畅地成为自律管理规则。这种模式下制定的规则实质上是证监会行政意志的体现,而非交易所自治、自主的结果。

实践中出现的证监会和自律组织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特殊市场环境、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何将之转化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进行观念改革,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基本前提,是两者人格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证监会应尊重自律组织的自治地位和独立人格。其次要将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行政监管机制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交易所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弱势地位。可借鉴香港的做法,由两者签署谅解备忘录,在划定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边界的基础上,明确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机制和程序。

参考文献: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七

股东会职能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领导者的职权论文篇八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必然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金融危机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带来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再次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未来发展路径和监管政策问题。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管理制度演进的先进产物,与发达市场和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以往的监管方式在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现实面前己面临严峻的挑战,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统一的外部监管措施难以包容现有的全部产品,更不用说将可能衍生出来的新产品了;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出现所谓“监管套利”现象。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使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自律性约束的重要性。日前,西方国家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衍生业务的经营、交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关注银行的行动,能对市场和交易头寸的变化作出敏捷的反映,其效果要比监管当局独立行动及时、有效。只要建立科学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就有可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也就必然会促使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健的运行。

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

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大力倡导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见,交易所或清算所在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以及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重大优势。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

因此,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应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在监管严格、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完备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

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应先从简单的、基础的产品开始发展,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以便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通过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积累经验,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通过建立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政策建议,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场内交易的重要基本制度。因此交易所市场的成功运作可以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

三、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目标在于强制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仅存在行业自律提升到政府监管的高度。

财务报告信息是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使监管者和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

五、稳步推动由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的转变。

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微观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培育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解决微观主体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管理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营造金融创新的体制和制度环境,通过市场的手段对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法律环境方面,需要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对新产品、新服务采取灵活鼓励的方针,避免管得过死。在创新活动初期,可以由部门规章进行初步规范,待积累一定实践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法规。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促进征信体系和征信法规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

六、发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市场。

当前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仍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有些国家,场外交易的规模甚至占整个衍生品市场份额的80%以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汇率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市场需要对冲风险的工具。在推出了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交易和人民币与外币互换等产品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依托银行间市场,以现有的交易平台和托管结算平台为基础,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应当谋求场内与场外市场并存、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功能互补的多层次、有竞有合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格局。

结语。

综上说述金融衍生工具及衍生交易市场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程度,使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加困难。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和正负效应,加强衍生工具风险的监管与防范,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时期,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工具,对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和业务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2]程赣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的研究[a];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

[3]韩传模;王桂姿;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构建及模型风险的防范[a];估值:前沿与挑战——第七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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