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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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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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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记录成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的重要过程,它可以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总结是对过去的回顾,未来的展望,该如何平衡?下面是一些总结参考文献,您可以从中获取写作的方向和素材。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东合意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内部法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二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三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臵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

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

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00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四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2019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

借款合同。

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122);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以外的其他农业资产,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其他农业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49),参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摊销相关长期费用的,可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编号17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合作社兴办企业等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建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员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成员往来”等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经过批准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的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2019年。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确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发生应付款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按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种工资。再由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和固定员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给成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五、成员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六、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成员入社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实物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四、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七、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提供劳务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劳务服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生产成本”、“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累计折旧”、“应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书面报告。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

说明书。

等。

合作社应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三)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进行规定。

资产负债表。

会农社01表。

编制单位: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4)“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五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可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十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了,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

转让取得款项高于。

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六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有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七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八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如何写篇九

合作社为规范其财务行为,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准备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给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第十五条 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 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 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三)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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