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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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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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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一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您长期以来为机场集团公司所做的贡献!

公司始终把员工视作最大财富,努力帮助员工实现有品质、快乐的退休生活,以体现公司“以人为本,员工至珍”的核心价值观。为更好地给您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特为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退休金保险。在您开启金色的退休生活时,现将有关情况向您说明如下:

一、您无需亲自到社保或保险公司办理手续,只需将相关材料交到公司,所有的手续由公司有关部门代为办理。

二、从退休次月起,社保中心将为您发放正常退休工资,标准为元,时间为每月日前;保险公司将为您发放部分退休补贴,标准为元,时间为每月日前;公司将为你发放部分退休补贴,标准为元,时间为每月日前。

三、如果您的银行卡里未体现退休金工资,可能由于转账在途、银行卡信息错误等多种因素导致,无需您亲身前往,只需在家中拨打下列联系电话,相关工作人员将协助您查询或办理相关手续。

四、请您妥善保管好您的银行卡,并保管好密码信息。如果发生遗失情况,请首先向银行进行挂失补发手续,并及时向公司及保险公司报备。以上信息请您仔细了解,如有问题,可随时与我们联系,衷心祝愿您的退休生活幸福美满,健康快乐。

注:

公司人力资源部电话:

社保问询电话:

xxxx保险公司电话:

有限公司。

xxxxxxx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2022年x月x日。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二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三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在调整中,分为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其中,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x年的按1x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xx年l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此外,还将对部分人群适当倾斜。高龄人员,即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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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四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从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将有280余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从中受益。此次调整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第一次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今年,我省调整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总体调整水平按照略高于全省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企业平均增幅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增幅的原则确定。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根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挂钩调整办法有所不同。企业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延续了历年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做法,体现“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本人20**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倾斜调整标准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倾斜调整办法和标准相同。

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从今年开始,这部分人员改为执行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政策,更好的体现公平性。此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根据安排,企业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20**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下同)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资金9月底前基本发放到位,最迟10月底前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未参保暂由单位调整和发放的)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五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xx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xx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xx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xx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

同时,河北省还将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本次河北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将有960多万城乡老人受益。截至20xx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0.32万人参保,参保率98.40%。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2476.77万人,共为963.55万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xx年,我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xx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xx年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xx年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xx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xx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xx年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这是我省第三次为城乡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

《通知》还要求,从20xx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据预测,截至20xx年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2亿人,到20xx年这一数字将升至2.8亿人,老年人口医病养老将成为必须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河北,广平县南阳堡村乡村医生刘贵芳用两年时间,为村里的老人建了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院,并给李克强总理写信介绍爱心敬老院的建设过程及相关情况。20xx年11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回信中提到,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为群众提供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省委书记、省长就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分别作出批示。“医养结合”一度成为我省关注的热点。

今年河北省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也针对“医养结合”进行了热烈讨论,积极建言献策。

王连灵委员指出,“医养结合”是具有挑战性的课题,为了给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高效、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就要不断地探索,逐步明确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统筹规划,推动两者实现相互融合,相互衔接。

建议科学规划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空间布局,通过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等方式,增加区、街镇、村居(社区)三级层面老年护理和养老机构总量,为深度开展紧密合作的“医养结合”创造条件。

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审批,进一步梳理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积极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服务。对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纳入行业管理,加强医疗执法监管和医疗质量监督。同时加强卫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沟通,推动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与卫生要求的对接。

进一步完善老年护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保障体系,探索社区养老机构以购买服务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张福伟委员提出,要建立“医养联合体”,实现社区医养的全覆盖。

张福伟委员解释说,“医养联合体”是指大中型医院出技术力量,提供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三者结合形成“医养联合体”,共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医养服务。具体做法是: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合并,成立社区医养服务中心;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植入社区内各养老机构,并与大型医院建立医联体。

这种医养联合体的建立,可实现社区医养的全覆盖,对互为转诊、分级诊疗、医师多点执业及推行社区首诊制度,无疑有更好的操作性,把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纵向流动,加强中心医院的服务能力和向周边地区的覆盖能力。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六

我省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下发的《关于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的。

本次调整范围为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据了解,本次我省各地调整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按照《通知》,本次调整的月增加标准由4部分构成: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福州市每人月均增加35元;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通知》明确,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又讯省政府昨日发布《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通知》,在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2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元的,补齐至20**元后,再参加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通知》明确,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七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xx〕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xx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xx〕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xx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单位:元/月。

调整前养老金水平。

增加绝对额标准。

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

确定补足标准(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金额)。

4855元及以上。

55。

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4920(4855+65)元的,补足到4920元。

3355元(含)-4855元以下。

65。

按绝对额调整后低于3430(3355+75)元的,补足到3430元。

3355元以下。

75。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8月4日。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八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xx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xx〕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xx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xx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xx〕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xx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九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6〕126号)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用工单位还需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收缴办法如下:

1.各单位(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区、县主管局为单位)要如实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表式附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要与《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单独填报。

2.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即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缴款单位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和主管局(总公司)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局(总公司)的帐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

收付款双方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样式附后)。

二、19xx年x月x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劳动合同制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市统筹办公室一律按区、县局(总公司)报送市统计局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累计季报》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和基本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进行扣缴。并按迟报日期增缴应缴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自付。收缴的滞纳金全部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单位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19号文件关规定执行,利率为2.4‰,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五、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逐人建立《劳动手册》。《劳动手册》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填写。要将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年限和金额,如实填入《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制工人调转或解除合同,由劳动人事部门将《劳动手册》和工人档案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各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时,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十

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滤布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人员退休的通知简短篇十一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6号)和《关于做好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3号和冀劳社办〔20**〕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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