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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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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大全10篇)
2023-11-13 09:40:12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改进和提高。在总结之前,要先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要点,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最后,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写得不错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参考。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切实防范印章操作风险,xxxx公司按照上级公司制定的《xxxx公司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文件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了业务专用章管理操作情况的全面自查。

此次自查工作,是对印章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的自我检阅。xxxx公司统一思想、高度认识、积极响应,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决不回避、及时纠正,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xxx公司高度重视,审时度势,迅速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相关职能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具体落实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自查工作全面、认真、仔细、真实。

现就工作开展以来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我司办公司作为印章的管理部门,对现有在用印章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登记,完善了在用印章明细清册。

一是逐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保障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公司与印章保管使用人全部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

三是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到指定专人保管、双人管理,即由承保、理赔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且保管使用人不与单证管理人员同为一人。

经过严格的自查,找准问题、分析问题、明确措施等多个环节,xxxx公司充分意识到了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例如制度建设仍不够健全,为此无法达到细化业务章管理环节的目的。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控,切实做到有效管理,规避风险。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二

为有效防范印章管理中存在问题,根据县联社转发《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的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xx]16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社于日前对印章的审批、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信用社制定了印章管理办法,印章制发由联社统一刻制,停用及时上交联社有关部室,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已停用印章未上交的现象。

(2)印章使用情况:信用社印章由信用社指定专人保管,对印章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用章制度;各类业务用章、个人名章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使用责任。业务用章和日常办理业务的个人名章只能在营业场所使用,并用于规定的业务种类,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随用随盖,没有预盖印章和借与他人使用的情况。

(3)严格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印章管理登记簿,保证印章在刻制、更换、保管、使用和交接等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登记。要求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印章保管使用上严格执行登记手续,主办会计有每月对各类会计印章进行检查。

二、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各网点行政印章未入库保管。

三、整改措施:

今后进一步加强行政印章的管理,坚持“双人入库保管、事先审批登记、双人监督用印”原则,确保双人双锁、密码钥匙分管,做到人离章收,入库上锁。

1.公务接待管理自查报告。

2.单证管理自查报告范本。

3.最新的管理自查报告。

4.食堂管理自查报告。

5.党员教育管理自查报告。

6.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7.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自查报告。

9.2016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自查报告。

10.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三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公司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第四条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四

职责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二、印章管理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管理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章管理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单》,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三、印章管理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四、印章专管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五、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若因擅自用印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五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市集邮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各县(市、区)和行业集邮协会。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邯郸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2、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本会名称变动;集邮协会印章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2、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秘书处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有效防范印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仔细对照《印章管理标准》及《xxx公章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我厂印章的审批、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印章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单位能够按照《xxx印章管理办法》对各类公章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印章制发由厂部统一刻制,停用、废止和销毁情况及时上交综合科管理,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已停用印章未上交的现象。

2、印章使用登记情况: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执行,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报表有未登记现象,但是均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3、对各类公章的适用范围:各职能科室、车间能够认真执行印章管理办法,有个别单位对科室、车间公章的管理记录不够完善,需进一步强化管理。

4、确定市公司办公室为印章管理部门,各基层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行政印章全部上收到市公司办公室保管。

5、市公司办公室目前所管理印章有:市公司党委印章、市公司本部、机关各部门、各基层公司行政印章、总经理印鉴,全部存放于市公司配置的特制保险箱内,由办公室负责人保管,切实做到了人离章收。各类印章保管完好,没有遗失、损坏。

6、在办理用印需求时,严格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做好用印登记,市公司办公室均要求认真填写《公司印章使用申请单》,《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簿》,并由办公室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公司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加盖公章。

对于新刻制、新启用的印章,市公司办公室均严格依照上级规定,使用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履行相关流程,报请省公司得到批复,办理具体事宜。

4、无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公司外的单位印章。

xxxxxxxxxxx年x月x日。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七

1993年xxx印发的《xxx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xxx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xxx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xxx办公厅、xxx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xxx制发。

三),由xxx制发。

五、xxx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xxx制发。

六、xxx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xxx制发。

七、xxx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xxx制发。

八、xxx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xxx制发。

xxx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xxx”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xxx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xxx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xxx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xxx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xxx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xxx制发。

二十、xxx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xxx制发。

二十一、xxx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xxx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xxx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xxx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xxx《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xxx、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xxx、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xxx、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xxx、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xxx、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xxx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八

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单位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二条、刻印。

1、新部门成立,基本印章(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党政办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工作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刻制、更换印章申请表》经局务会同意后,党政办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我局均采用圆章)。

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局党政办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办理印章签收手续,填写《印章登记表》并备案。

2、公章由党政办主任或专人保管。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党政办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分管领导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涉及到合同、工资异动、人事调动盖章的,必须要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方可盖章。

3、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单位计财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4、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5、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四条、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核准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分管领导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党政办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单位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核准后,交由党政办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单位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党政办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单位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计财科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严禁公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单位。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局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单位印章出差的,须经局长或党委书记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八条、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领导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九条、单位印章只适用于与单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单位利益之行为。

第十条、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单位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20__年_月_日起执行。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九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总部印章的刻制、印章的启用(更换)、作废、印章的保管、印章的使用等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印章。

本标准所提及的印章是指公司公章、人名章、部门名章以及公司各类业务专用章。

是指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包括公司法定名称章(简称公司名章)、公司董事会印章和公司党委印章。

人名章。

是指有法定效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

部门名章。

是指冠以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

是指用于公司对外开展各类具体业务时使用的印章,业务专用章只用于该章所标示的具体业务。

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技术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

职责。

公司领导。

负责对重要用章事宜的审批。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总部各部门的印章启用(更换)、刻制、作废管理。

负责公司公章(包括公司名章、公司董事会印章和公司党委印章)的使用管理。

负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的相关业务工作)的使用管理。

负责机关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用于本部门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管理。

负责对公司总部、各单位各类印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纪委监察部。

负责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监察部名章的使用管理。

工会。

负责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

财务资产部。

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用于本部门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业务专用章和用于本部门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管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住房资金管理各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总部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名章的使用管理。

所属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

管理活动的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所依据的流程。

本标准所依据的包括:

印章刻制。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司各类业务专用章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到指定单位刻制。公司各部门名章需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因业务需要、机构变动、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刻制印章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刻制审批单》(附录表b.1),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签字,送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

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印章的启用(更换)、作废。

印章启用、作废时,需由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部门下发启用、作废通知,明确启用日期、主送单位、启用印模,更换印章的.需同时附作废印模,业务专用章启用、作废通知需抄送业务相关单位并告知本单位业务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在印章启用、作废通知发布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作废的印章交由综合管理部封存。综合管理部对交回的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司各类业务专用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五日内交回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对交回的部门名章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人名章按其干部任免规定时间启用、废止。

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必须按相应管理职责设专人保管印章。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必要时须配备保险箱等硬件设施。

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使用后和下班前查看是否已将印章妥善存放。

印章保管人如因请假、休假等原因不在岗时,需指定其他人员代管印章,印章保管人与代管人交接工作时应说明注意事项,并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交接单》(附录表b.2)。

印章保管人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后,必须将印章管理工作全部交接,并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交接单》(附录表b.2)。

印章不得转借,一般不得带离保管场所,如需带出应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附录表b.3)注明外出使用,同时由印章携带人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外出使用登记审批表》(附录表b.4)。印章携带人应妥善保管印章,办理完毕后应立即返回。

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司各类业务专用章丢失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立即公告印章作废,同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业务相关单位,按上述规定重新履行印章刻制手续。其他印章丢失时,应立即公告印章作废,按上述规定重新履行印章刻制手续。

印章使用。

贯彻“一口对外”的原则,凡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系的事宜,必须使用公司公章或公司各类业务专用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应严格把关用印事宜,遵循使用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方可用章。对用印手续不全的,坚决不予用印。

内蒙给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监察部名章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标准制定相应管理规范。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标准制定相应管理规范。

公司发文加盖公司名章。

凡需加盖公司名章的材料,需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附录表b.3),经主办部门(单位)、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送公司领导审批后用印,并由印章保管人登记并留存审批资料。

凡在介绍信上加盖印章时,需经介绍信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附录表b.3)后,方可在介绍信上加盖印章。

一般不得在介绍信、便函、材料证明等空白纸页上加盖印章。如需加盖须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附录表b.3)上特别注明加盖原因,并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请示公司领导后方可用印。

盖章材料必须与审批表上登记内容一一对应,并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用印。已加盖公司名章需替换的材料,需附情况说明,必要时重新履行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并将原加盖印章的材料交回后,方可用印。

凡公司总部职工个人因私出境、出国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名章的,需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附录表b.3),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公司厂局级领导人员和总部部门及挂靠单位处(科)级管理人员(含四、五级职员和相应退二线人员)由公司组织部、干部管理部登记备案用章事宜,公司总部、挂靠单位处(科)级以下职工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用章事宜,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用印,并由印章保管人登记并留存审批资料。

办理授权委托相关业务需加盖公司名章的,需在公司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中履行授权委托审批流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加盖。

除对外投资、担保类合同经法律事务室审批后可加盖公司名章外,其他合同不得加盖公司名章。

董事会发文、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履行所出资企业章程中规定的股东职权相关文书,需经董事长审批,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

公司党委发文加盖公司党委印章。

凡需加盖公司党委印章的材料,需填写《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附录表b.3),经主办部门、业务相关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送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并由印章保管人登记并留存审批资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

如遇法定代表人外出等特殊情况,可经法定代表人对相关工作事项进行口头授权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登记备案后加盖。

涉及工程备案等业务需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的,需由工程项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填写《xx工程备案申请表法人签字表单》(附录表b.5)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加盖印章。

公司财务资产部使用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取得,是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主要用于账户开立、撤销、变更、日常对账及银行柜台业务)、支票签发、承兑汇票背书以及公司收付款业务等的使用。由财务资产部制定相应管理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公司人力资源部使用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取得,是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以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主要用于账户开立、撤销、变更、日常对账及银行柜台业务)、支票签发以及该账户下的收付款业务等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应管理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公司综合管理部机关财务处使用的法定代表人名章,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取得,是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财务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主要用于账户开立、撤销、变更、日常对账及银行柜台业务)、支票签发以及公司收付款等业务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相应管理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各法定代表人名章管理和使用部门需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印模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公司各类业务专用章,由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制定相应管理规范,建立逐级审批流程,涉及一般业务事项需加盖印章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用印;涉及公司重大业务事项需加盖印章的,需逐级审核,经公司分管、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凡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各类对外协议、合同,应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在履行法律事务信息系统相应审批流程后加盖。

部门名章。

部门名章仅适用于以本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及本部门与其他业务相关部门、系统各单位工作联系等事宜。

部门名章一般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协议、合同,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承诺和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对外回复、答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事宜。

部门名章均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需根据本标准制定本部门印章管理标准。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流程与其对应的实物印章一致。

印章使用考核。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标准所规定事项,公司综合管理部将按照业绩考核细则考核各部门、单位执行情况。

检查与评价。

电力公司综合管理部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系统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评价。

评价项目与指标。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指标。

责任部门。

评价部门。

1

严格程序、规范用印情况。

差错次数。

印信保管人。

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2

用印登记和用印台账使用情况。

台账完整率。

印信保管人。

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3

印章废止、启用情况。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综合管理部。

和相关部门。

分管领导。

报告和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报告和记录。

序号。

名称。

填写部门。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刻制审批单。

相关部门(单位)、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长期。

2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长期。

3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外出使用登记审批表。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长期。

4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

相关部门(单位)、

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

长期。

5

xx工程备案申请表法人签字表单。

相关部门(单位)。

综合管理部。

长期。

*附件见文件。

印章管理工作总结范文范本篇十

为有效防范印章管理中存在问题,根据县联社转发《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的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xx]16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社于日前对印章的审批、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信用社制定了印章管理办法,印章制发由联社统一刻制,停用及时上交联社有关部室,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已停用印章未上交的现象。

(2)印章使用情况:信用社印章由信用社指定专人保管,对印章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用章制度;各类业务用章、个人名章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使用责任。业务用章和日常办理业务的个人名章只能在营业场所使用,并用于规定的业务种类,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随用随盖,没有预盖印章和借与他人使用的情况。

(3)严格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印章管理登记簿,保证印章在刻制、更换、保管、使用和交接等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登记。要求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印章保管使用上严格执行登记手续,主办会计有每月对各类会计印章进行检查。

二、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各网点行政印章未入库保管。

三、整改措施:

今后进一步加强行政印章的管理,坚持“双人入库保管、事先审批登记、双人监督用印”原则,确保双人双锁、密码钥匙分管,做到人离章收,入库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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