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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人生现代散文 书写人生现代散文名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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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人生现代散文 书写人生现代散文名篇(二篇)
2022-12-25 11:02:50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书写人生现代散文(精)一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书写人生新篇章。

告别轻松、愉悦的假期生活,再回到拼搏奋斗的学校,我的人生再次揭开新的篇章,我该如何书写这新的篇章呢?我想我应该这样做:

第一、要有清晰的目标来指引。

俗话说的好,有目标的生活叫航行,没有目标的生活叫流浪,而我的目标就是考上军校。我知道,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充满了坎坷和磨难。但我不怕,我要努力!我要奋斗!我要考上军校!

所以,在平时,我就要遵规守纪,不说脏话,不打架,我在课堂上,要认真听讲,不强词夺理,虚心听从老师教诲,我要尊敬师长,见到老师或长辈要主动问好,做一个文明守纪的济中人。

第二、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自我反省,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这是学校为我们制定的"三自管理".身边的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镜子,当老师要批评他们时,我们就要想自己是否犯有同样的错误;当老师表扬他们时,我们就要想自己为什么没有做到跟他们一样好。每天迎着朝阳想一想,今天我该怎样努力;踏着夕阳问一问,今天我收获了多少,这样不断地反省自身,我们就会变得更加优秀。

第三、做的自己。

我们不论做任何事,都要尽自己的努力做到,哪怕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也要考虑全面,把事情做完、做好,做到极致。同时对自己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请相信,此时的苦涩一定会换来那时的幸福!

我们所有人都是新世纪的希望,新世纪的骄傲,我们要为国家做出贡献,成为祖国的栋梁。所以,同学们,我们必须努力拼搏,开拓进取,认真书写自己灿烂辉煌的新篇章!

谢谢大家!

有关书写人生现代散文(精)二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⒈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⒉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⒊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⒈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⒉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⒊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⒉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⒊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四、离婚协议书的存档方式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不盖章。

五、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离婚后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同样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民法典》(20__.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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