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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刑事错案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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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刑事错案论文(6篇)
2022-12-26 17:07:1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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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推荐)一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15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如何写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推荐)二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任务。“五五”普法规划继续将青少年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来抓。加强“五五”期间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广大青少年的爱国意识、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他们养成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新时期青少年素质结构提出的新要求。贯彻“五五”普法规划必须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

二、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分散,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协作机制。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当前,关工委、团委、妇联、教育、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都有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任务,由于协作机制不健全,往往各行其是,不能形成宣传合力,影响教育效果。

2、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偏颇,不能结合青少年思想实际。国家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宗旨在于培养其法律意识、培植其法制观念。而现在有些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于片面追求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常常开展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活动。尽管让孩子们了解法律的权威性,尤其是刑罚的震慑力和惩罚性,让青少年在犯罪面前畏而怯步,但坚守法律底线却不是单纯地依靠“畏惧”就可以取得的,它更加需要的是对法律的信仰,是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而这一切必须源于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培养。

3、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影响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在普法形式上,现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大多还局限于讲法制课这种单一的普法形式,且没有考虑到青少年的年龄差别、性格特征、接受能力等,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亟待创新。

4、法制宣传教育不平衡,尚存在薄弱环节。如部分中小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对法制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往往使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流于形式;以学校为主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得比较好,而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薄弱等,亟待进一步加强。

三、贯彻“五五”普法规划,把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

“五五”普法规划对青少年普法工作提出新要求,围绕新形势下青少年的新情况、新特点,必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

——加强“五五”期间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强化工作的针对性。法制教育要立足长远,要以培养青少年的法治理念,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为指导思想来进行

法制教育,要通过各种普法教育活动,使法律深入到青少年的内心,融入他们的生命。要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对中小学生要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环境保护意识、交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对大中专学生要进行法律基础理论教育,认真落实中宣部和教育部有关“两课”设置中法律课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法律基础理论课的教学质量,促使大中专学生牢固树立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基本具备现代社会必需的法律素质。

——加强“五五”期间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教育格局。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要在普法机构、教育主管部门主抓的基础上,发动更多部门广泛参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力量,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法律知识;发挥各种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趣味性;依靠社区阵地,实现教育延伸;发挥媒体作用,充分扩大法制教育的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榜样效应。通过强化社会力量的协作,拓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渠道,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有序进行。

——加强“五五”期间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推进青少年法律素质的提高。要发挥第一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法制教育教材、课时和师资。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积极开辟第二课堂,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学法用法实践活动。开展法制教育师资培训,完善和落实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如何写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推荐)三

同志们: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这不仅回答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而且回答了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的问题。在此主题中,不忘初心又是具有统领功能的灵魂主线。“不忘初心,方知使命”,方能担当,严守纪律,方得始终。因此,要全面而深入地学习和理解十九大精神,就必须以不忘初心为楔入点。我们要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领导干部要自觉担负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一是要把主体责任稳稳扛在肩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比,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党章》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领导干部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尤其是分管领导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更深一层,要求标准上更严一点,执行力度上更加一码,将履行主体责任当作分内之事、必担之责,做到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到党的建设各方面。二是要把压力层层延伸传导下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指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我们部分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特别是主体责任认识不够清晰、“两个责任”压力传导存在逐级递减等问题。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以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把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首先,明晰化的责任是前提。担责必先明责,大家要从本部门实际出发,把各自责任压紧压实,使每个责任主体都清楚地知道责任所系、任务所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担责的责任体系。第二,全方位的监督是保障。任何一项制度的执行,都应该置于有效的监督检查之下。农业银行大力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改革,设立纪委办公室,着力让监督渗透到各个角落,做到全方位,无死角;另一方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正确对待监督,把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爱护,把同级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帮助,把下级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信任,增强祛病强身的“免疫力”,保持“自身”健康。第三,强有力的追责是关键。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如果不注重责任追究,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稻草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真正担当好、落实好自身责任,以严肃的追责问责确保将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到“神经末梢”。三是要把“四种形态”真正运用起来。“四种形态”面对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合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实现“三不腐”目标指明了着力的重点。只有全面落实“四种形态”,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加强抓早抓小等方面工作,才能在不断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实现从“不敢”向“不能”“不想”的延伸,达到对消极腐败现象“釜底抽薪”的效果。

《准则》和《条例》被分别划定了党员和领导干部的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进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被称为“最严党纪”。这个“最严党纪”体现党的什么特色。

(一)、《准则》和《条例》体现从新治党。从新治党这个新体现在哪里,实际上这个新体现在面对新问题制定新条例这个方面。它面对的问题是什么,就是我们这个《准则》和《条例》面对什么样新问题,面对治党什么样新形势,又提出或者制定了什么样的新条例。这些东西需要我们从一个周期来看,什么周期呢,就是需要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屡一屡,把今天讲的这个“新”字放在十八大以来治党的历程里面,就可以看出它确实比较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有哪些举措。实际上从十八大以来到现在,党中央进行了一系列治党、管党的新举措,有很多。而且这些举措之间都有非常严密的逻辑联系,可以说这些举措是党中央治党、管党的一系列的组合拳。这个组合拳的第一招就是以作风开刀,拿作风开刀,制定了《中央八项规定》。就简单八条,但是从现在的执行情况来看,执行的非常好。它管住了文风,管住了会风,管住了作风。中央八项规定制定不久,紧接着又开始以活动推高。这个活动就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又分为三个步骤,最后一个步骤是建章立制。把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的成果,一系列的举措用制度和规章的形式给固定下来,这是我们治党一个非常重要的办法。

(二)、《准则》和《条例》体现从严治党。从严体现在什么方面呢?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实际上可以看到,虽然在准则里面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移走了,把原来条例里面涉及法律处理比较严格的规定,甚至刑法规定的都拿走了,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准则和条例它的威慑力,它的法律威力下降了呢。实际上不是。实际上是更严了,首先准则把这些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剔,坚持以正面引导为主,当然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党员的八条,还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八条,实际上都是比较高的标准。也就是说把原来负面的东西拿走以后,正面的东西立的更高了,就是正面的东西高的更高。我们看底线的东西,从条例来讲把法律拿走之后,实际上法律是作为整个党规党纪的兜底规则。把法律拿走以后,实际说相对而言就抬高了党规、党纪的底线。就意味着在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这样一个区间,原来是拉的很宽泛,现在因为法律撤走了,纪律的底线抬高了,道德标准要求高,要求高并不是升高,而且压的更低了,所以使这个区间不像原来那么大,变得更加的紧凑,更加的科学合理。实际上就是更加的严格了。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我们刚才看到,因为它什么都管体现在什么,纪法不分,什么都可以管,法律问题也可以管。但是从执行的效果来看,很多问题没有管住,很多问题没有管好,很多问题没有管充分。新条例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就是刚才讲的区间就是范围的调整。内容更加细化,原来粗的东西拿走了,该归党纪的归党纪,该归法律的归法律。原来我们虽然看到比较大的规模,但是这里有非常多的法律东西,它篇章虽然很大,但是因为涉及的内容比较杂,没有办法细化。但是现在虽然篇章减少了,但是它全部都变成法纪的内容,党纪的内容,这样可以把相应的篇幅来细化一下,规定的更加细致一点。而且还变得可操作,原则性规定很难操作,细化的东西一下变得很好操作。这样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原来我们虽然看很绵密的纪法不分,一锅煮,虽然说很绵密,但是实际上面临执法主体相互之间沟通的问题,甚至有些为纪律处理的问题推给法律,归法律的问题推给了纪律,实际上把执行的问题空心化了,悬浮化了。所以这样一来,就把我们最严党纪,新修订的条例和准则就把最严的党纪体现出来了,内容虽然细化,虽然少,但是它细,更精。这个精和细换成一个字就是严。

(三)、《准则》和《条例》体现从全治党。这个全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我们看条例和准则实际上体现出德法兼治的格局,从治理的角度来看,既有德治成分在里面,也有法治层的成分在里面。有这样一个手段的全面,我们讲德治和法治,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这个角度看,这两个党内法规,一个条例一个准则实际就体现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手段全面的治党方式,也是一个治党的特色。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德治党的“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道德建设,以高标准要求党员,并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实际行动影响社会是正常的。所以这是我们可以看到,手段很全面,从全。第二个主体覆盖很全。在本节课开始就讲,特别是体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把主体分层了,不像原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只指一个少数群体,现在针对全党,但是针对全党也分层,包括普通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实际上把这两个主体,把关键的少数和关键少数之外的大多数都给覆盖了。也就是说针对的对象是全面的。这是我们讲的第二个全面。第三个全面就是六大类处分全覆盖。原来是十大类,变成现在六大类,是不是覆盖面减少了呢。不是,恰恰是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了,而且是覆盖面进一步深厚化了。这六大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违反群众纪律和违反组织纪律,把治党管党过程中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的领域基本上全部覆盖了,从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等方面全部覆盖了。这是我们讲的六类处分选覆盖,体现从全治党的重要思路。

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抓紧抓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要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不折不扣、落实落细党中央决策部署。二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群众减负。三要厉行节约,带头过“紧日子”。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加强纪律、资金等领域监管。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四要坚决整治不作为不落实问题。完善激励问责机制,在担当作为上见真章。要尽快拿出应对当前错综复杂形势、能有力推动项目进展和让群众受益的硬招实招,踏实苦干,积极有为,全面完成今年全行经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要强化政治担当,层层压实责任,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领导干部要知行合一、严格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

今天这节课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如何写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推荐)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求职信,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系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应届毕业生刘亚丽。面临择业,我满怀憧憬和期待,愿坦诚地向贵单位自荐,并将我的材料函呈上,敬请审阅。

大学生活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走向更加成熟的过程。在这期间,我不但学习了课本上的知识,如计算机,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公共课程和刑法,民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司法会计等选修课程,还真正懂得了人生的意义,人生的价值。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能够从事文秘及法律方面等相关工作。几年来,我立志做一个学好此专业的优秀大学生,我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吃苦耐劳团队合作精神。出生于农村家庭使我具备了勤奋、吃苦、务实、向上的精神和作风。农村生活铸就了我淳朴、诚实、善良的性格,培养了我不怕困难挫折,不服输的奋斗精神。

大学期间,我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并且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校内外积极进行的实践中,检验自己所学的知识的同时,使自己具备了较强的分析问题的能力。自信和执着是我的原则,沉着和乐观是我处事的态度,爱好广泛使我更加充实。面临择业,我对社会和自己都充满信心,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可,能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对社会有所贡献。

回首过去,是我勇于探索勤于求学的知识蕴积之路;展望未来,将是我乐于奉献于业务的事业开拓之途。

尊敬的领导,雄鹰展翅急需一方天空,良马驰骋尚待一方路径。贵单位所开创的业绩和远大的开拓前景我仰慕已久。深信我会用自己勤勉的汗水与同仁一道为贵公司的锦绣前程奋斗不息,奉献我的年轻的热忱和才智!我真诚希望成为其中一员。

我相信:是金子总会发光!过去的成绩已成为历史,未来的辉煌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去创造和实现。相信你的您的信任和我的实力的结合将会为我们带来共同的成功。蒙阁下抽暇一顾此函,不胜感激!谨祝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求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如何写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推荐)五

按照xx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检验我们主修法学专业三年以来的学习情况,20xx年5月19日,xx大学兴湘学院04级法学二班的同学在北四阶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这同样也是我们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环节的高潮部分。

这次活动,我们生动、全面地演练了曾争才抢劫、故意伤害一案,经公诉机关审查后将被告人起诉于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程序合法,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忆当天的庭审过程,其实存在不少的缺陷与错误,例如公诉方的人数过多、公诉词基本上是起诉书的重复,判决结果理由不充分等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我们基础知识不牢固、缺乏实践经验和粗心大意所造成的,但是纵观当天的整个庭审过程,还是比较流畅、完美的,同学们的表现也有不少可圈可点的地方,例如审判人员沉着稳重,控辩方准备充分,对对方提出的意见积极答辩,主持人与在场观众有实质上的互动等,值得今后在再次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中保留、借鉴。

下面我将结合模拟法庭的审判经过和案情对此次的模拟审判活动谈谈我的心得与体会。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重中之重就在于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而整个审判过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进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病,这都与我们所倡导的公正审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控、辩、审三方权利制衡等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我们在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前,由公诉人宣读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的身份、询问被告人历史上有无受过法律处分,并口头公示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被害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经控、辩方询问后,进入法庭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公诉方举证,辩护方以及被告人进行了质证,随后由辩护方举证,公诉方及被害人进行了质证,双方所举的证据都一一提交给法庭。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宣读了较为详细的公诉词,辩护方针对公诉词进行答辩后也宣读了代表自己看法的辩护词,由公诉方进行答辩。整个审判过程最精彩的部分也就是控辩双方进行自由辩论的过程,本次模拟审判的控辩双方将这一环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与扎实的专业功底诠释得很完美。自由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后,合议庭休庭对此案进行了评议。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在本次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我有幸担任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审判长,在指导老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虽然我做到了审判长该有的沉着冷静、严肃稳重,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两次微小却极为严重的错误: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意义。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公然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时,我们合议庭没有起立宣读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忽视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损审判工作人员的形象。总之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为我今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此次模拟法庭案件属于刑事类案件,对于该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审判方与控辩双方不是能够轻易地捏拿准确,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存在,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抢劫,是否应当就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了更好地探讨这个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该案模拟案件案发于20xx年1月5日晚上10点左右,被害人万某与其朋友张某等人在万某家酒后,几个人骑摩托车送其中一个朋友毛某回家。在路上,万某等人遇到一名女子,遂上前与之搭话(有调戏的情节),该女子的男朋友曾某乙见此便与万某等人发生口角,万某等人人多势众,将曾某乙按倒在地进行殴打,情急之时曾某乙的哥哥即被告人曾某甲及其朋友与万某等人发生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万某被曾某甲用砖头砸破头部构成重伤。曾某甲趁万某昏迷的情况下,拿走万某的手机。随后,曾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被送往公安机关的途中,曾某甲将该手机藏匿于警车内,后被公安人员发现。法院最后判处了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与其之前犯的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并处以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防卫过当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胁从犯、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于从犯;终止反造成损害的;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等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分析该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可以得知,其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并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只存在有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是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这一焦点问题,我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曾某甲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万某头部重伤、昏迷,在被汉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夺取了被害人的私有财产,表面上看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但是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夺取财物而实施,只是被告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后果而临时起意获取他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判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以相应的其它罪论处。在本次审判中遗憾的是我们利用的是既有的模拟法庭剧本展开活动,为了配合其他参与同学的工作,我不能将判决结果稍作更改,但是我们务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构成某罪,而不能妄加论断,以免造成冤假错案,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量刑原则与犯罪构成要件及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去实践,才能胜任司法实践工作者之一神圣的职业。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

如何写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推荐)六

20xx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涛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发送紧急通知即催账单。

账单内容是:“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3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涛否认其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但催账单在齐涛的家人、朋友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

20xx年6月,齐涛经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信用卡透支的齐涛另有其人,此齐涛并非彼齐涛。齐涛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催收账款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依据真伪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发送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围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齐涛的名誉权,判决银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点评

典型的张冠李戴啊!天下的齐涛多了去了,银行再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银行怎能如此不负责任,给一个与此毫无关联的此齐涛发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诈骗将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催账单呢?须知,这样的催账单,涉及到被催账的人的信用、名誉以及人格尊严,造成名誉权损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据民法的规则,银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以谨慎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负责任。违反注意义务就有过失,银行对于自己过失造成的后果,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

什么是过错呢?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为的后果;而过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当一个主体负有注意义务,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银行对自己的客户负有注意义务,对他人也负有注意义务,却未经核实,就对没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齐涛,认定为彼齐涛,对其发出错误的催账单,造成了损害后果。有过失,有损害,被告当然就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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