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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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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大全18篇)
2023-11-18 03:12:23    小编:ZTFB

总结是对生活的总结,通过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和体会生活的乐趣和意义。如何参与政治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在写总结之前,可以查阅一些相关的书籍或文章,扩宽自己的视野。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三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加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四

一、凡在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电动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外来电动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五、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承担责任。

六、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五

(一)各部门负责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二)各部门餐厅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各部门餐厅电动车须由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载人使用。

(四)两轮以上电动车在运送或转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或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捆绑好物料,防止物料散落;因超载或驾驶不当导致安全事故,将由驾驶当事人、餐厅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负全部责任。

(五)电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新疆大学校园内交通安全规则、遵守限速规定,严禁高速行车。

(六)电动车在使用前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故障排除后方能行车。

(七)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并对车辆进行清洁整理。

(九)一个电源装置连接一个电动车,严禁连接多个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因大电流充电而升温,同时会释放易爆助燃性气体,故充电时附近禁用明火及电焊作业。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六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图书的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鼓励职工多读书、读好书,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图书范围:

专业技能、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安全管理、修养礼仪、生活休闲、杂志期刊等各类书籍资料。

三、图书馆开放对象、时间:

1、图书只供本公司内部职工使用,不对外开放;。

2、为了给职工读书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图书室开放时间为每天下午3:00:——5:30(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概不受理,借书需到图书管理员处登记。

四、借阅方式及规定:

2、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方可借阅;。

3、图书借出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错号、破损、污渍等现象,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如还书时被发现图书损坏,要按所借图书的3倍以上赔偿,并且在要全公司oa系统上公布被处罚人员名单!

8、公司职工所借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应随时通知收回,借阅人不得拒绝。

五、图书损坏赔偿的规定:

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违者照章赔偿。图书若遗失或严重损毁时,借阅人应依下列方式于一周内办妥赔偿手续:

1、借阅者自行购买原版数据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数据或影印本抵偿;。

2、以购回相同书籍赔偿,若因套书无法单本购买,则买同等价钱的图书赔偿;。

3、损坏轻微,可以修护复原的,其修护费由借阅人负担。

六、图书馆管理:

图书馆开放期间读者可根据图书目录选取读物,切勿围观与图书架前,不得将果皮纸屑带入图书馆、高声喧哗并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为职工续借图书方便,公司将图书管理员的联系方式进行公布,如有需要续借的图书借阅人应在还书日期前与图书管理员进行电话或短信联系,在得到图书管理员的确定并同意后,方可继续借阅图书。

为了提倡广大职工多读书、读好书的行为习惯公司将于每周一在oa系统上公布上一周的图书借阅情况(包括借阅人名单、借阅书籍),来鼓励广大职工多学习,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多了解,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让我们的企业文化在每个职工心中扎根。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七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如何遵守公司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一般是从时期过度过来的,尤其是对于改革深化过程中的中国现在社会,这点表现的更加突出。时期多数是“以人为本”,完全站在人的角度,的英雄人物往往成为企业内部的“神”,是企业的定海神针,盲目的“造神”和“崇拜”,使得企业走的是“神”的路,“两个凡是”绝对是企业内部的座右铭和宪法,所以在这种状态下,企业内部所有的规章制度不过是为造神而服务,一旦制度影响了“神”,制度就要修订或。所以说,企业高层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无法执行的罪魁祸首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企业要发展就必抛弃“神”的因素,必须通过正规化的企业运做来实现企业内部的团队效果,而不是哪个人的效果。企业是一个团队,团队必须依附于共同的价值观,企业也只有具有了这种共同价值观,才有可能基业常青,才有可能成为百年老店。规章制度为企业塑造这种共同价值观承担者主要的,所以企业高层必须正视这个问题,自己主动从“神龛”上走下来,否则再辉煌的企业也不过是昙花一现。

那么企业高层到底该如何做呢?建议如下:

首先,对于自己已经决定的事情自己必须坚决去执行,而不能够因为自己是高层,而为所欲为;企业员工所有的任务都来源于企业和任务,任务的变化无常只能使得员工不知所以然,没有固化的员工,更不知道该走向何方,结果只能象无头苍蝇一般乱撞,“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企业根本不可能有方向。

其次,企业有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执行;执行人对规定有意见的`,也必须先执行,执行后提出个人意见;“法大于己”绝对不能够成为一种口头禅,也不能够仅仅说说而已,企业内部的所有规定是企业内部所有员工遵守的共同的价值观和纪律,是为企业的团队效率负责的,企业高层不能够通过利用特权为提高自己的效率而降低企业的团队效率。企业运做是向团队效率要利润的,而不是向哪一个人要利润,所以企业高层每时每刻都应该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时刻做企业规章制度的榜样和守护神,企业高层也只有尊重了“法”,才能够更加赢得员工的尊重和威信。

第三,企业没有规定的,按照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并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先把事情做起来,然后再做汇报、建制度;任何企业都不是十全十美的,所以在任何时刻,企业都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发生的根源也往往是由于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来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高层必须通过树立企业文化来固化这种运做方式。企业没有规定,企业高层就必须树立一种“先做事,后承担”的做事原则,否则就变成了分不清,事情也没有做的尴尬局面。

最后,不管有没有制度约束,负责人对任务负责的同时,必须对结果负责;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想顾客要利润,不管你如何,只要结果没有实现“假定”,任何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千万别遵循“功过相抵”的原则,因为这样只能丧失企业运做的积极性和忠诚度,最终使得“结果导向+业绩导向”无法实现。

企业高层是企业旗帜的挥动者,其一言一行都会在企业内部产生重要影响。为了自己,也为了企业的未来,请企业高层们时时刻刻检点自己的行为。员工把自己当成神并不可怕,如果你自己也把自己当成神,这就是最可怕的了。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八

保卫科在分管副总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公司及园区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司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为加强园区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保安和门卫工作的领导,维护公司治安秩序。

第二条保卫科负责公司及园区“三防”、保卫、监控、园区车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总请示,汇报。

第五条积极做好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重大节日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加强园区内车辆管理及调度工作,非停车地点严禁停车;。

第七条做好接待保卫工作,确保外宾和首长、领导的安全;。

第八条全面负责公司值夜班以及监控室管理工作;。

第九条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为了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园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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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并强制报废;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一

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则管理权限。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一线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二、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三、负责公司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四、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五、组织公司人事培训工作。

六、协助各部门办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七、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八、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主管规划。

九、负责劳动合同的签定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则职员录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公司发给《职工聘用合同》,由公司与其签定《职员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

《职员聘约合同》时效可由公司与职员双协商签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约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自动续约。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公司。

完备调离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员在离职前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公司将按旷工或自动除名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调离手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5)报销公司账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7)职员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员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费用。

(8)如与公司签订有其它合同(协议),按其它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

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总部人力主管或职员上司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职员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申诉。

第四则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一、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牢记“用户第一”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三、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四、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五、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六、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七、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九、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兼职。

职员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主管级及以上职员兼职。

个人投资。

职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保密义务。

1、职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职员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职员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以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为简便的判断标准;

2向主管或总经理提出咨询。

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

三、职员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六、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

九、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内应有的礼仪:

第一条职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量用淡色。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二条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

4女性职员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雍肿的服装。

第三条在公司内职员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

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视前方。

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要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住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递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递上去,如是钢笔,要把笔尖向自己,使对方容易接着;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7走通道、走廊时要放轻脚步。

无论在自己的公司,还是对访问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边走一边大声说话,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五则员工的考勤、休假、请假制度。

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公司《职员考勤即休假、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标准工作时间。

迟到、早退或旷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职员要由本人亲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应及时填写请假单报负责人签字,然后送主管备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必需至电通知主管。发现替他人打卡,每次会扣除双方薪金各100元。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钟以上,两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

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对请假进行备案。

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级主管,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公司提供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病假期间扣除当日福利补贴。病假累计半年以上者,至第七个月起按岗位薪金数额的70%为基数发放。

请事假将被扣除当日薪金全额。

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假,薪金照发。

如赴外地出差,应填写出差单交主管备案。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需外出应请示主管(编辑部无需请示,但需每日填写外出活动记录报告,每周一向上级汇报)。

二、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加班。

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必须通知部门主管。加班时需填写加班记录。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经理级以下人员每晚加班2小时,第二天可晚工作一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每累记加班24个小时,或连续加班12个小时没有休息,可申请一天带薪假期,或相当于三天工资的加班补助金。管理层为不计酬加班。

加班请假: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声明(领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退。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4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公司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

节假日。

国家规定的大型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3天)、春节(8天),给予休假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2周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助。

二、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员工请假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总经理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公司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6天者,公司无条件解聘。

四、婚假:职员结婚给婚假10天假期,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

五、丧假: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公司给假5天。

六、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员工请假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进行经济处罚、停职或开除。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六则工资待遇。

一、工龄补助: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____元的工龄补助。

二、奖金:销售提成:根据各业务部门的业务指标,确定提成标准。

三、全勤奖励:全月出满勤,未请假、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发放全勤奖金。

四、职员工资发放日期: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底发给。

第七则奖惩。

公司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受奖:

一、保护公司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业绩突出,为公司带来明显效益者;

三、对公司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带来明显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公司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盗窃、殴斗、诈骗、索贿、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公司声誉或利益者;

四、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公司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谩骂、殴打顾客,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者;

六、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公司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八、窃取、泄露、盗卖公司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九、触犯公司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

若职员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起诉;奖惩记录,纳入公司考核内容。

第八则福利。

一、保险:按公司现行的保险规定,公司的骨干人员和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享受公司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

二、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妇女节、劳动节、端午节、儿童节、国庆节等),公司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四、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组织员工外出郊游。

五、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公司组织人员慰问。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二

1、门面店内无明显脏污,玻璃光亮透彻,每天清洁。

2、灯箱要保持整洁完好,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更换。

3、墙壁干净,无脚印,划痕等污迹。

4、地面干净无杂物,上班时间店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违者处罚50元。

5、接待区域不得摆放扫帚,拖把,水桶等清洁用具,应将其置于隐蔽区域;客户喝剩下水杯,工作中的纸屑垃圾等应立刻清理,不得长时间置留,违者处罚5元。

6、下班关闭门窗,电器设备。

二、办公用品。

1、办公桌台面物品摆放整齐,不凌乱,违者处罚10元。

2、椅子桌脚不可悬挂抹布衣服等私物,违者处罚10元。

3、下班或会议结束后,办公椅推入桌底,紧靠桌边。

4、电脑仅为工作使用,不得看电影或玩游戏或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违者处罚50元。

三、员工管理制度。

1、所有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带好工号牌,不能着装异服,男性不能留长发或太夸张的发型,女性不能化浓装,夏天必须穿有领有袖的衣服不许穿拖鞋。未着装处罚20元,未带工号牌处罚10元并及时整改。

2、店门接待标准,电话铃响三声必接,您好,鸿达地产__分部,接待必须统一用普通话(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违者处罚10元。

3、上班时间不许无故外出或在工作区域吃早点零食,违者处罚50元。

4、上班时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看无关网站,违者处罚50元。

5、员工离岗必须做好详细登记。

6、员工不得在门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违者开除。

7、门店电话仅用于工作,不得打私人电话,违者处罚10元。

8、员工不得在门店长时间接待私人朋友和亲属,违者处罚10元。

四、作息时间与考勤:

1、上下班时间8:30-18:00,迟到、早退一次,处罚20元,因故请假,要提前告知分部负责人并说明原因,如未告知分部负责人,每次扣除薪金20元,当月迟到超过10天者开除。

2、请病、事假须提前1天向分部负责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突发病、事假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后15分钟内向分部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勤1小时以上,未请假或未批准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当月旷工超过三天者开除。

3、员工不得代打考勤,一经发现,处罚100元,当月代打考勤超过三次者开除。

4、每周1日轮休,有事调休需先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调休。休息期间,所有人员必须保持手机开通。超出休息日期按事假计薪,未请假按旷工计薪。员工辞职需提前15天写辞职报告得到批准并办理交接后离职,在未得到批准须正常上班反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三天计薪,薪金按基本月工资/30天,无底薪的旷工一天处罚100元。)

五、工作职责。

1分部经理。

a对店面正常营运负责,提升门店业绩。

b培训新老员工的业务能力和对员工的及时沟通c负责对门店业务拓展2交易员。

a维系所分配的客户b服从门店的管理。

六、离岗制度。

交易员看房应做好外出登记,并记录所看房源编号。未做登记者处罚10元,对带有欺骗性质经证实重罚100元/次及做出通报批评,当月超过3次以上者开除。

七、会议制度。

1、会议纪律。

按时参加会议迟到处罚20元,未到处罚50元。

2、会场纪律。

会议时间必须关机或者调成振动状态违者处罚20元,如需接电话在得到主持人同意后可到会场外接听。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四

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4、车主不准在车场内洗车,不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亍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不定时保洁。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五

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六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工程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对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工程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工程费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工程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工程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工程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工程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工程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工程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工程费。严禁私自收取工程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工程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13、分公司管理费须按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按时交付给总公司,如不能付清,则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给总公司。

文档为doc格式。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七

为了规范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物业管理处办理。

电动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如何写篇十八

1、电瓶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房管部车队长、安全主管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驾驶职责。

2、驾驶员须保持中速行驶,注意车辆起步时缓慢前进,不得突然提速,防止客人从车上跌落。

3、电瓶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行驶中不得超越其他机动车辆,并注意避让行人,严禁带故障行驶。

4、电瓶车服务的对象为看楼客户,严禁无关人员搭乘电瓶车,特别是公司内部员工。

5、驾驶员不得坐在车上候客、不得在车上吃东西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应站立于驾位左侧,并礼貌提示所有上车客户注意”不要将头、手、腿等身体部位超出车外,小孩必须在大人的监护下方可允许上车,下车时必须待车停稳后方可下车等”,提示完毕后待客坐稳时方可缓慢启动。

6、驾驶员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或行驶路线进行行驶,下班后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充电,做好电瓶车外观的清洁,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并与当班安全员做好交接,将钥匙移交到控制中心保管。

7、司机为电瓶车的最终责任人,必须保持车体卫生及日常保养工作,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8、技术组必须安排专人每周对电瓶车进行保养一次,每半月请房管部车队长,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并提供专业意见。

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开车的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值司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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