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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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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实用8篇)
2023-11-18 11:07:51    小编:ZTFB

每个人的生活中都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时刻,让人难以忘怀。在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采用归纳法、演绎法等写作方法,使文章更具逻辑性。这些范文以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总结并解读了一些具体的主题或事件。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一

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现状特征及发展趋势断分析,找出环境噪声污染面临的问题和压力,从技术、政府、规剐、法规建设等层面提出防治对策.

作者:金洁蓉吴雯雯张跃群蒋智伟作者单位:金洁蓉,吴雯雯,张跃群(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通,226007)。

蒋智伟(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杭州,310007)。

刊名:科技风英文刊名:technologywind年,卷(期):2010“”(2)分类号:x5关键词:噪声污染特征趋势防治对策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二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现象。保护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治理农村环境问题势在必行。因此,法制治理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必由之路,也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内在要求,我国在农村环境法治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用水安全,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1水体污染比较广泛。

2.2工业污染逐渐加重。

2.3畜禽粪尿污染量大。

大量无序分散的农村畜禽养殖粪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水体、土壤、大气环境大面积污染。粪污经有氧发酵分解,孳生蚊蝇,繁殖细菌,传染疫病,给畜禽自身生长和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源头之一,已超过了化肥和农药的污染,给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

2.4农业生产方式粗放。

2.5环保设施建设落后。

3.1农村环境立法滞后。

3.2政绩制度考核缺失。

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着片面的经济观念,一味追逐经济指标,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另一方面片面追求城镇化速度,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城镇化的牺牲品。

3.4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以前我国环保污染防治资金几乎全部花于工业和城市,导致农村环保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村很难获得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同时城市污染向农村扩散转移,点多面广的农村缺乏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

3.5政府监管机构缺乏乡镇农村普遍缺乏环保监管机构,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难以全方位、规范化监管。

环保部门尚未健全农村农业环境监测的专门机构,缺乏监测仪器和业务经费,无农业环境常规监测,影响了农村环境质量改善。

4.1完善农村环保立法。

根治农村环境污染的基础是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建设应借助新《环保法》实施的契机,对现行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逐步健全完善适应农村现实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农村生态环保工作迈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切实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问责制和终身追究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相挂钩,对不顾生态环境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究。

4.2强化环保知识宣传。

大力开展农村环保宣教工作,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发动广大农民群众,以新农村建设为抓手,从农村、农民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着力改变农村落后的生活习俗,努力引导、营造一个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措施的氛围,切实维护好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4.3加大农村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支持投资建设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1设力度。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要素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的推广使用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节省投资、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积极推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集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

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包括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畜禽养殖粪尿和生活污水治理、农村河道池塘水沟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控制等。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效改善村庄环境,加快建立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

4.5严格环保行政执法。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是环保工作的重点。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就要求在防治污染问题上,要结合本地农村污染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水平,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项二玲.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j].资源节约与环保,(4):160.。

[3]崔家荣.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成因及防治对策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40(3):60~62.

[5]张笑归,刘树庆,宁国辉,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河北农业科学,,13(4):100~102.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的文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史迹、陵园墓地、建筑物、纪念物以及民俗用品、民族传统文化典籍资料、岩画等。

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城市中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破坏文物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未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具有一定价值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大价值的申报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从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较大价值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推荐申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要的保护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

第十一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以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动工前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涉及已登记公布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测绘、记录、照相等资料收集工作,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对迁移的建筑物,按原状、原材料在新址修复。

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的,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注销,在注销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约定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洞穴、地下、水域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

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建设工程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的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发掘,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考古发掘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生产或者其他妨碍考古发掘的活动。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新闻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制作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九条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局部或者全部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变卖、侵占或者损坏。

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文物要逐件登记,分级造册,账、物分别指定专人保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一、二、三级文物藏品目录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博物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库房和设施的建设以及安全保护设备的配置给予保障。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除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物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文物销售专用标识。文物销售专用标识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伪造、变造。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文物征集由依法设立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收藏单位的征集人员在征集文物时应当出示文物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五章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公安、工商行政、海关、旅游、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利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风险等级,并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防护管理。

辟为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保卫人员,配置文物保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库房和其他存放文物的场所不具备文物安全技术防范条件的,禁止存放文物,其保管的文物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保管。文物安全技术防范不达标的展厅,不得陈列国有一、二、三级文物。

文物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以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应当建立档案,不得泄露。

第三十二条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在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的作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六)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其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文物利用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

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搭架临摹古代岩画、石窟造像、墓葬壁画和测绘古遗址、古建筑、纪念建筑等。

第三十六条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需要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进行拍摄或者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教育基地、旅游景点,可以利用馆藏文物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八条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用于文物保护,具体上缴数额由经营者与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中约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对文物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依法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文物丢失、损坏、损毁的;。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不移交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私自占有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四

环境问题已经逐渐的演变为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限制性因素,以往我国工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是将牺牲环境作为代价的,为了能够使得工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农业等相关的领域其实都是做出了一定的让步的,但是现在,以往我国工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逐渐的演变为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主要阻碍性因素,为了能够使得我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基础地位得到巩固,使得我国各个行业中的相关企业逐渐的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就需要使得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这个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1.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呈现出来的相互关系。

1.1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农业生态环境其实是人类生态和农业经济发展进程得以向前推进的基础,能够在农业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

1.2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够为农业生态环境做出一定程度的保证。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基本要求中的一个,指代的是既能够满足当代人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又不会使得后代人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受到负面影响。

2.1使得农业占据的基础地位得到巩固。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使用到的模式一直以来都是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工业得到发展之后反哺农业这样一种模式,工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是一定需要得到农业的支持的,假如说缺少了农业这一个基础,工作发展的持久性想要得到保证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了。所以在我国各个领域中的相关人士予以三农问题充分的重视情况之下,一定要为农业生产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提供充分的支持。现阶段我国提倡的是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但是想要解决三农问题是需要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的,从而就能够使得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的基础性地位得到巩固。

2.2能够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

三农问题长时间以来都是我国农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限制性因素,三农问题也是能够从直接的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的,因此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在致力于找寻到一种能够使得三农问题得到解决的有效的方法。三农问题涉及到的核心内容其实就是农民增收,想要使得农民获得的经济效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是需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基础的。在农民的收入增长之后就能够更为积极的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改善活动中去,从而就能够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这样就逐渐的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三农问题从本质的层面上得到解决。

要想从根本的层面上使得农业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促使农业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就需要依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农业生产方式。比方说黄土高原以及南方丘陵等水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就应当科学合理的`选择农业生产方式,适合开展农业就开展农业,适合开展林业就开展林业,科学合理的对耕地资源加以利用,这样做既能够使得经济层面上的需求得到满足,也不会加剧本就十分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此外在北方土地荒漠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不适合过度开展农业的地方是可以发展耐寒性比较强的林业的。重视出来的树林不单单能够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也是可以为农民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益的,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过程中,这种措施的有效性是比较强的。

4.结语。

综上所述,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呈现出来的关系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只有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好才能够促进我国农业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在实现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个目标的基础上能够更好的增强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力度。所以,要想使得农业经济得到发展就需哦啊对生态资源展开保护,也需要使得资源的利用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五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多的开始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传统的农业生产对环境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大量农药的使用不仅对土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同时也对周围的水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严重的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大量化肥的使用也为土壤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化肥使用频繁直接会导致土壤板结,农作物产量减低,降低农民的生产效率,农民生产效率降低,会增加化肥的使用量,直接形成了恶性循环。农业生态环境的功能利用并不合理,这就直接导致了一系列的农业生态问题,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大量的水土流失,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逐年增加。同时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口数量的增加会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威胁,人们的过度开发,对原有的生态平衡产生了负面影响,直接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人口数量成为影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中国技术发展不均衡,存在地域性的差异,一些技术水平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陷入了恶性循环。近年来,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中产生的垃圾不能够通过自然消解,同时人们不注重对垃圾的处理,大量的垃圾产生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1]。

首先,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导致了城乡差距加大,加剧了农民的贫困程度,据统计,目前大量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在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区,生态环境恶劣直接制约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导致当地农民不能够摆脱贫困,形成恶性循环。贫困导致人口增长和生态环境趋向脆弱;反过来人口增加又使贫困加剧,致使生态环境更加脆弱;脆弱的生态环境使贫困变本加厉,这使得贫困地区陷入了ppe怪圈;其次,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加剧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压力,由于我国的人口众多,可以用的土地资源有限,如果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下去,会导致大量的.水土流失,严重影响我国的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直接制约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最后,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也会直接导致大量的自然灾害的产生,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植被减少等,会严重威胁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升[2]。

3农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现有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生产的前提是不能够破坏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环境发展是协调统一的,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如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同时,人们无限制的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那么子孙后代就不能够安居乐业。农业作为中国的基础产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要想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借助科学技术,在保证农业生产效率的前提下,将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是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人们的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农业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没有农业生产作为其他产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其他产业的发展就会举步维艰。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六

据农业部统计显示,我国现阶段水土流失总面积高达1.95亿hm2,土地沙漠化总面积为1.3亿hm2,人均可利用耕地不足0.133hm2,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展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文章列举了常见的农业污染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农业污染源的主要类型。

1.1农药污染。

农药污染是指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中,超量使用高毒性、难分解的农药,并造成水体、空气、土壤以及人体危害的一种污染。根据农药化学成分的不同,可以将农药分为有机农药和无机农药2类,有机农药多由大分子的化合物组成,性质稳定、难降解,这些农药虽然具有较好的杀虫灭菌效果,但是容易残留在农作物、土壤中,随着食物链最终进入人体内,给人类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的危害。无机农药的主要组成成分是重金属,包括汞、砷、铅等,无机农药的超量使用会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对植物和人体危害极大。

1.2化肥污染。

化肥污染与农药污染类似,都是由于农民不合理的使用而引发的农业污染问题。农业生产活动中所使用化肥,根据成分含量的不同,大体可分为氮肥、钾肥、磷肥、有机肥等种类,如果化肥使用量超标,化肥中的有机物不能被农作物充分吸收,随地下水、地表水汇集到河流中,就会导致河流、湖泊的富营养化,出现赤潮、水华等水体污染问题。目前,化肥仍然是提高农业产量的主要手段之一,化肥污染也是农业污染源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1.3地膜污染。

北方地区在春季开展农业活动时,为了提高地温,通过采用覆盖地膜的方式,使土壤囟壬高,加快作物种子发芽。地膜多为高分子的塑料材料,很难降解,如果地膜残留在土壤中,不利于作物根系的生长,而且影响根对土壤水分和养分的吸收,导致农作物的产量降低。如果地膜四处飘落,还容易产生“白色污染”,给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影响。

1.4秸秆焚烧污染。

秋收结束后,农田里的作物秸秆失去利用价值,农民常常采用就地焚烧的措施进行处理。这些作物秸秆未完全干燥,因此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雾,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空气质量状况,而且这些烟雾还会随风流动,结合周边工厂排放的废气,形成严重的雾霾天气。

2.1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管理体制。

农药、化肥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就会对农业生产起到促进作用;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就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因此,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一套农业环境管理体制,对农药、化肥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和明确规定,指导农民进行科学用药、科学施肥,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农业经济的发展。

2.2推广低毒高效的新型农药。

随着科研成果的不断推陈出新,新的农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新型农药、化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农药的使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必须要引起重视。近年来,国内研发出多种低毒、高效的新型农药,具有靶向灭菌杀虫效果,不会在农作物的茎、叶、果实上残留,保障了农作物的绿色、健康。现阶段,这种低毒高效农药仍处于推广阶段,需要各地农业部门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切实改变农药污染危害。

2.3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率。

超量使用化肥会引发土壤富营养化和水体污染,产生严重的生态污染问题。控制化肥污染,杜绝长期过量使用同一种肥料,控制好施肥次数、用量和时间,运用深施肥、分层施肥等措施,增加肥料利用率。配合施用有机肥与化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和土壤保肥能力,降低养分和水分流失,让土质疏松,控制土壤板结。提高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增施钾肥、微肥和磷肥,减少农作物中硝酸盐的含量。

3、结语。

农业环境污染对生态的冲击效应是全方位的,影响到了以人为中心的整个食物链的安全,环境污染不但给人类的健康带来危害,而且还具有遗传作用。所以,应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落实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七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并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和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三)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二十二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经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

购销合同。

(均为复印件)。

(五)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六)以贸易为目的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规定。有关表格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等其他文书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保护论文集锦怎么写篇八

农业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农业产业链较长,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学发展意识,做好农业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目标,充分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扶持生态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较强竞争力的生态农业经营主体。推进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工作,培育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生态农业生产基地及农产品品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统筹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查清农业污染源头,制定科学治理措施,减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破坏和生态失调。发展循环农业,推进农作物秸秆、人畜粪便、污水、生活垃圾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化处理,探索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清洁模式。推广节肥、节药、节水、节能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把农业面源污染降到最低程度。抓好人居环境整治,做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以及废弃果袋、塑料薄膜清理回收,改善人居环境。

4.3制定生态农业发展政策,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生态农业的生产成本较高,且所产商品的真正价值无法通过现有的市场体系完全体现,因此,生产者往往缺少发展这种模式的动力。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发展政策,例如: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及采用生态循环模式、改善产地生态环境、使用绿色农资等做法提供补贴,出台支持生态农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建立生态农业保险制度。对生态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激励等,同时,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需求将逐步增加,在这种有利形势下,生态农业企业应主动适应市场要求,按照产品受众的不同需求打好绿色牌、安全牌、优质牌,瞄准中高端市场搞宣传搞营销,实现产品优质优价,提高生态农产品附加值,实现生态农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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