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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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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大全15篇)
2023-11-24 00:25:18    小编:ZTFB

共鸣是一种情感体验,它可以使我们与他人建立联系和理解彼此的感受。总结要全面而具体,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概括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一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女72岁汉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29日早晨,申诉人的女儿张和红开面包车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顺便带了一名小学生上学,被开着黑头车的雍家军看到后认为抢了他的生意。便无故将张和红殴打一顿后驾车离去。我老伴张居道得知情况后,为防止雍家军在张和红必经之路的小学校门口再找渣,(因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张和红的车同往。当张和红的车到达小学校门口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军手里持着一根铁棍,将车拦停下来,强行拉开车门揪着张和红的头发将其从驾驶室拖下来实施拳打脚踢。我老伴见状急忙下车来劝阻,雍家军却用手中的铁棍向我的老伴头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当场倒下。口中还叫嚣着:“你老东西也想作死”。(在现场有很多人目睹了这一幕,铁棍目前还在派出所)。当时有群众目睹了此惨景后报了警。不一会和县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张和红、张居道及雍家军一并带上警车准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

可气的是途中雍家军称有事要求下车,车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办案民警与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是兄妹关系)竟然没一个阻拦。更可气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张和红见父亲张居道脑上肿了一个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带张居道去医院看伤时,民警断然拒绝,说等他们吃完早饭录过笔录后再去。20分钟过去了我老伴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医院。

更可气的是雍家军夫妇已纠集一伙人早在镇医院门口,见到张和红及我的老伴便又实施殴打。

后经和县沈巷镇医院诊断及头颅ct所示(片号00749):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由于医术所限,镇医院要求我们立即转院,后转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由于申诉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额的医疗费,只能被迫出院。2007年9月23日,申诉人的老伴在被打伤6个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中。申诉人的老伴张居道被伤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军用铁棍殴打其头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没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向四个未成年的小学生询问笔录。并以四个小学生“说是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来定了案子。而对在现场的几个成年人没有做笔录。后依据“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对申诉人老伴的伤势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外伤性颅脑损伤,构成‘轻伤’”并不予立案。对于这种结论申诉人不服:

(一)、受害人在治疗诊断中,根本没有被医生诊断过:“外伤性颅脑损伤”。依据司法部[司法(1990)070号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一节,第42、44条之规定: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已构成“重伤”。

(二)、受害人被打伤在医疗中,医生根本没有说“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病引起的。而法医竟以“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做了“病理分析”认为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引起的。对此,申诉人不服。

(三)、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人是雍家军,而不是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但和县公安局竟以“周先红伤害张居道,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

(四)、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雍家军只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五天,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

据此,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向当时在场的几个成年人重新搜集证据和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和县公安局领导、沈巷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及法医等人的答复:要做你们自己做去,我们不可能帮你来推翻我们自己的鉴定结论。

定中心意见书》司鉴中心(2007)活意字第80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出他们所说,申诉人等了几个月竟等到了一个亳无意义的“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该《意见书》中称:

(一)、张居道头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挫伤伴头皮下血肿等,该损伤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范围,应评定为轻微伤。

(二)、若委托方查证送审的1号片确系张居道2007年3月29日头部外伤后所摄,则张居道本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三)、张居道原患有高血压病等疾病,本次外伤后发生的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

对此毫无意义的《意见书》申诉人不禁还是要问:

(一)、“轻伤”还能死人?

(二)、“轻伤”的评定。《意见书》中称:“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等条款之规定,评定其“左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申诉人咨询人很多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都说:“左颞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的构成要件,应评定为重伤。不存在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8条的构成要件而评定轻伤。

(三)、由于伤势进一步恶化最后发展到脑梗塞、偏瘫等严重后果。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但在《意见书》中竟敢将此项很重要的伤情不提。

(四)、申诉人的老伴虽说有高血压病史,但在受伤前一刻身体一切很正常,能参加一些体力劳动,且在医疗期间医生也没有以高血压病来治疗。《意见书》中称:“本次外伤后发生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申诉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鉴定,你要么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么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说“依据不足”,那申诉人上那里去要依据?你说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那你说什么时候才能评定损伤程度?由于脑子受伤人都死了,难道等申诉人我老伴的遗体火化后才能评定?真是无稽之谈。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个年头了,尸体还在殡仪馆里。虽说在申诉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来公安机关也向打架在场的几个人做了“是雍家军打的”证据。但一直都没有作为定案证据来定案!更说不上以此来作为司法鉴定了,对此,申诉人一直要求省公、检、法的法医来对死者作尸检。也遭拒绝。为此,特向你反映,万望您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怀!

申诉人:李兴年携子女。

张岩峰张峻峰张和芳。

张和玉张和红张翠萍跪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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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二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三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审书抄件一份申请人年月日注:

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1、xxxx2、xxxx。

事实与理由:1、xxxx2、xxxx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xx年x月x日。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四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xx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xx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xx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xx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xx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xx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xx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xx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xx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xx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xx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xx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xx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xx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xx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xx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xx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xx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xx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xx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xx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xx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xx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xx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诉状一式三份。

申诉人:×××。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不是一概认定无效,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五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x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六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9)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1997年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97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997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1999年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4.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7.根据2006年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06年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笫(三)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

2009年7月29日。

文档为doc格式。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七

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赵;性别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xx区人民法院x年8月27日作出的()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xx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年11月7日在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韵清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年9月2日至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

x年2月24日。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八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充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中国xxxxx(集体)有限公司。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民终字第xxx号判决,已向贵院提起申诉。现申诉人提出如下补充请求:

补充请求:原判决认定申诉人存在违约及善意代被申诉人支付的42万未扣除与事实不符,同时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违约金明显偏高。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xxx号判决,将本案依法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迟延支付50万元设备款,取得了被申诉人同意。

在案涉《设备购销合同书》第四条第五项明确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设备价550万元后(含定金100万元),被申诉人应保证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完成设备交接。

嗣后,申诉人预见到提货会遭遇阻力,向被申诉人支付了500万元货款,由于被申诉人拖延40余天未能交货,被申诉人即向申诉人开具委托同意申诉人提货。该情形实际上是买卖双方对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即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暂缓支付50万元设备款而先行提货。足以说明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暂缓只付余款50万元,该行为不属违约。

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被申诉人同意申诉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判决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申诉人善意代被申诉人向案外人支付42万元,非申诉人付款义务,该款项应在申诉人应支付给被申诉人款项中予以扣除。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同意提货的情况下,由于被申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导致申诉人长达几十日不能提货。申诉人为减少损失、确保已付500万元资金的安全,善意代被申诉人按xxxx区国资委安排缴纳了42万元,该款项应在申诉人应付给被申诉人款项中予以扣除。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事实未予确认,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即或申诉人存在违约行为,申诉人应付被申诉人款项为50万元,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元违约金亦明显偏高。

首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申诉人应付被申诉人款项差额为50万元,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带有严重惩罚性,且明显与欠款金额不对等。

其次,被申诉人主张200万违约金,并未提供其由于申诉人未支付50万元款项而遭受了200万损失的依据,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200万违约金明显无事实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申诉人作出前述补充请求,望贵院慎重查明,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四川省xxxxx有限公司。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九

经典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经典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十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年x月x日。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xx6)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xx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十一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一)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申诉状”作标题。

(二)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的人基本情况。

1、民事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2、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四)申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重新审理。

(五)申诉理由:这是申状中的核心部分。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申诉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xx,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xx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xx与xxx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xx是xxx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xx是被申诉人xxx的雇工,因此对于陈xx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xxx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xx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xxx雇佣陈xx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xx与xxx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xx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x与陈xx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十二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十三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女,1x32年11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x村x村x,邮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女,1xx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市x教师,住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54号,邮编,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男,1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住壮族自治区xx市路12x号,邮编,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住所地:壮族自治区xx市路3x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x3年10月23日(x3)南市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x3年x月20日(x3)新民一初字第x2x号民事判决,认为终审及初审并未查清客现事实,认定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论错误,故依法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周x赔偿申诉人全部诉请损失费计:21x0元。被申诉人公交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及诉讼经过。

x2年10月25日22时50分许,马(受害人)驾驶桂a--ux321号两轮摩托车,沿划路中心线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由东向西正常行驶,适有周驾驶桂a000x2号3路公交大客车,沿划路中心线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同向正常行驶,当双方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门前,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基本持平时,摩托车驾驶人马看不到公交大客车右转弯灯光,而周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驾驶人马倒在大客车下,当场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轮碾压死亡,摩托车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头推着前滑,并随大客车头右转推移到大客车左侧前轮前,大客车头右转过一大半快进入车队门口时被目击证人栏停。申诉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x2年10月25日《陆询问记录》、x2年10月2x日《陆询问记录》、《陆:事故目击经过》、x2年10月25日《周讯问记录》、x2年10月2x日《周讯问记录》、《周:事故经过》以及照片在案佐证。

x2年12月2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x2105x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加之被申诉人周对受害人马驾驶的摩托车动态观察不足,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马当场死亡及受害人马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申诉人周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次要责任。x3年1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0301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不仅未按交通法规和现场勘查及调查的事实认定责任,却无中生有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表象混淆是非,以达掩盖被申诉人的交通责任实质之目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并未秉公执法。为此,上诉人曾提出过复议,但复议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更袒护被申诉人,又诉讼到人民法院,但原一、二审法院同样忽略了事故发生是在两车头基本持平时,而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系导致大客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的基本事实,避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依据,没有分析被申诉人疲劳驾驶公交大客车右转弯借道突然截头猛拐,导致两车相碰撞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简单机械地视《血检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为唯一依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本末倒置,将事故责任全部判归受害人马,申诉人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依法应当纠正。

二、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但原审法院确认双方所负事故责任的比例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众所周知汽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车辆行驶的道路情况应当观察清楚,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车距,而且车辆在划中心线的道路转弯借道通行应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必须在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被申诉人违反上述驾驶规则,转弯借道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让直行的摩托车优先通行所导致。翻开案卷材料,明眼人不难发现,被申诉人驾车超过八小时疲劳驾驶,已经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大客车对摩托车突然截头猛拐是发生该事故的真实原因,应属严重违章行驶。而且,公交公司停车场现场竖着的牌子上写着“5”,即限速5公里/小时,但被申诉人周却以20公里/小时速度转弯进场,其过错显然。申诉人有《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及目击证人陆x2年10月25日《询问记录》、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事故目击经过》证明两车相碰后,其急喊一声,但大客车未停,一直推着摩托车转弯前行,当时刮地的声音很大,楼上的人都听到了,司机还没有反应,没有采取措施。亦有周x2年10月2x日《讯问记录》证明其10月25日中午12时45分接班至22时50分下班,约工作11小时,已超过x小时疲劳驾驶的事实。但在原一审中,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为了进一步袒护被申诉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了《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分析了关于“动态观察不足”的问题,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周驾车右转弯,已实施打右转向灯、观察后视镜等操作行为,至于周x从后视镜未发现马驾驶摩托车从右侧超车的行为,是由于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而非周x的过错。

对此,申诉人认为,其一机动车后视镜都有视野盲区,但有大小之别,而机动车是在驾驶员的操控下行驶,若出现交通事故是驾驶员对道路车辆、行人动态观察不足的过错,而非机动车后视镜视野盲区的过错,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常识,而周疲劳驾驶大客车精神恍惚,右转弯前对道路右侧同向行驶的马摩托车提前观察不够、判断有误,加之转弯借道没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致使车辆右转弯过程中恰好将同向行驶的马驾驶摩托车碰撞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其应负全部责任而非大客车后视镜盲区。退一步说,假若两轮摩托车的前轮处在大客车右后视镜的视野盲区,大客车右后视镜距地面高度x米,而骑在摩托车上的人高度接近大客车后视镜的下边缘,距后视镜纵向x米,在后视镜里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和摩托车的尾部没问题,事实证明后视镜的视野盲区之说并不存在。其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摩托车头与大客车头基本持平同向行驶,大客车右侧前门是双扇玻璃门[其门宽x米、门高x米,摩托车长2米,从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点起算,摩托车身长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x米;摩托车把距地面高度x米、车座距地面高度x米,骑在摩托车上的人头部距地面高度x米,其高度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高度的三分之二],而周驾驶大客车右转弯,其主要观察的是大客车右侧前、后方向,坐在大客车驾驶员的位置透过双扇玻璃门,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一目了然。大量事实证明,大客车驾驶人周只所以推脱后视镜看不见摩托车,极力遮掩大客车右侧双扇玻璃前门可观察到车外摩托车和骑车人,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用虚假分析否定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是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显然都是为偏袒被申诉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的推测,并没有事实根据和相关证据的枉法判决,申诉人有《驾驶员位置观察右侧前双扇玻璃门外照片》、《大客车后视镜能看见摩托车及骑车人的照片》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和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九项的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勇兴不按规定超车的问题。

首先,原一、二审法院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证实,马(受害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周x驾驶大客车的速度快,公安机关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马(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亦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申诉人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并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速度快,因为大客车转弯必然减速行驶,亦有x2年10月2x日《周讯问记录》在案证实,而急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部与仍直行的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故两车碰撞刹那间的速度,仅表示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并不代表大客车正常直行的速度。换句话说,就本案而言,通过事故痕迹《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只能证明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即事故速度,并不能证明事故前大客车的直行速度,亦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速度快,因此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马(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并无事实根据。

需指出的是,根据目击证人陆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两车未相碰前,距其15米时,马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周驾驶大客车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基本持平。在距其10米时,周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在5米的行程中两车距离未变,证明两车速度基本相同,若按《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确认,大客车20公里/小时的速度,两轮摩托车31公里/小时的速度,在5米的行程中摩托车已经超过了大客车,上述碰撞事故亦不会发生,足以证明并无两轮摩托车从右侧违章超车的速度。

其次,《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xx大学物理系根据事故痕迹代入运算公式,但选择留在两车身上的痕迹时凭其认知能力和水平,通过分析交警案卷材料判断摩托车与公交车没有直接碰撞痕迹,摩托车先是自行摔倒,然后才滑入公交车底,严重的与公安机关交警、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和勘查笔录记载大客车右前侧有明显撞击痕迹,红色油漆脱落,摩托车左前避震器有明显撞击痕迹,上有大客车红色油漆附着等,说明大客车右前侧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撞击,摩托车右侧倒地的事实不符,从而错误选择了直接碰撞痕迹;各参数取值选择凭计算者主观臆断,毫无科学根据可言,车速估算是根据国外的实验数据,因与我国的气候、路面状况和车型及重量的差异,各估算参数取值与本案的事实严重不符,由于计算者对直接碰撞痕迹和各参数取值的随意,其估算结论必然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一个重要事实是,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书》标明其结论是估算,车速估算应属于科学理论层面的探索,其估算鉴定结论对本案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估算并不是科学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是极其荒谬的,在司法实践层面不足为凭。

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部[司发通(x1)0x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规定,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当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马勇兴酒后开车的重要依据,受害人马勇兴血液送检及鉴定的违法问题。

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记载送检日期:x2年10月31日,送检人:邓,送检材料:马静脉血3毫升,但却未鉴定送检血液的血型,且提取血样、保管血样和送检血样的人神秘,血样来源不明,一个典型的里应外合的炮制虚假的血醇检测鉴定浮出伪装。

一是x3年x月5日检验人李《血样酒精测定和血型鉴定的几个问题》和《关于血样酒精测定和血型鉴定的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的解释,“死者体内抽取的血样,因受死亡时间的影响,通常会出现明显的溶血现象。目前的医学检验方法,已不适合作红细胞abo血型系统的鉴定。”申诉人认为,检验人对血型未鉴定仅是个说法,并没有医学科学依据,不足为凭。检验人还提出“本酒精定量检测人只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除本人亲自抽取的样品外,对其余方式、途经获取送检样品,应由取样者、送检人对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更不能证明检验的血样是马静脉血。

二是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关于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南公交技字[x2]534号)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必须缴纳血醇检验费用后才能作鉴定,……。”;“邓系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所以由邓送检是符合程序规定的”。申诉人认为,送检人邓并不是该事故的直接处理人即该案的办案民警,故无送检血样的资格,但邓自称其并不知道该案血醇检测鉴定,也没送检血样,更没缴纳血醇检验费,其是被冒名的,申诉人有《邓录音》新证据证明。由此可见,邓“送检血样说”与“被冒名说”既违法,亦不能证明送检的血样是提取马静脉血。

三是x2年10月25日23时01分开始至x2年10月2x日1时30分结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x2年10月2x日0时30分《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关于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南公交技字[x2]534号)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均没有某法医提取马静脉血样的时间、地点、签名、见证人和照片,而血样盛装容器名称及封签编号的记录亦没有,某办案民警交某法医按规定保管血样的记录更没有,故仅凭“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并不能证明送检的血样是提取马静脉血。但被上诉人却当庭辩称,马静脉血居然是由其保管的,申诉人有新证据证明。那么,送检血样的神秘人又是谁?马静脉提取血样的证据何在?至此,该案血醇检测鉴定由被申诉人所炮制浮出了伪装,致使这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依法不应再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事实表明,抽取受害人马血样、保管和送检程序违法,故上述两个说明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原判决认定抽取受害人马血样送医院检验鉴定未违反有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需指出的是,x2年10月2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通知火化受害人马尸体,x2年12月4日申诉人领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突然震惊的发现受害人马酒后驾车。申诉人向资深交警、法医和法律专家咨询认为,提取马静脉血样没通知家属到场,事后亦未说明情况,x2年10月31日的血醇检测鉴定没征得申诉人的同意,也没被通知缴纳血醇检验费,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检验结果也没通知申诉人。对于x2年10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一面公开安排火化马勇兴的尸体毁灭证据,一面秘密安排马血液的酒精测试鉴定,还姿意剥夺申诉人复检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的真实性以及血样提取、保管和送检血样,直到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等环节不仅疑点重重,且违反了交通事故血检(血样提取、保管、送检)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大客车驾驶员周疲劳驾驶,右转弯通行没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却截头猛拐,没有遵守在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其违章行为在事故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关键,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大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对道路车辆动态提前观察不够、判断有误的过错,该事故本可避免,依法大客车驾驶员周应对事故负全责。鉴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和对马血液的测试是本案争议的关键证据,但证明受害人马属酒后驾车的鉴定,公安交警部门采血样、保管、送检和检测,都没反映出血液是提取马,该证据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而不按规定超车的前提条件---摩托车速度比大客车快的鉴定,既与事实矛盾,又无法律依据,当属无效证据。申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民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制作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交警部门都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问题,据此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均是错误的。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应按照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全面客观地予以审核认定,查明案件事实,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违反了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依法已经丧失了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原一、二审法院却认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属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除非确有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才能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现申诉人提供了原证据仍能够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诉理由确实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错误,判令申诉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判决结论完全失实,在适用法律上毫无正确之处,且极力袒护被申诉人。故申诉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大客车驾驶员周负事故全责,公交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七月六日。

申诉人:王,女,汉族,1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县xx镇洞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x0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x1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1xx3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市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2年10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川塘村半边街组1x号。

被申诉人: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建民、王、龙姊、龙与被申诉人熊风明、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

通知书。

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0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0000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0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0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十四

1.首部。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十二月一日。

民事申诉书范文经典如何写篇十五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xx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xx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xx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xx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xxxx帐户,申诉人与xx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xx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xxxx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xxxx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xx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xx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xxxx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xxxx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xx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xx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xx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xx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xxxx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xx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x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xxxx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xx银行提出由xxxx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xx银行从连带保证人xxxx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xx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xx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xx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xx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xxxx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xxxx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xx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xx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xx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xx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xx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xx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x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xx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诉状一式三份。

申诉人:×××。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写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同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写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写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正文。

(1)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判决不复,提出申诉的态度。

(2)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3)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写出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其他主要色证据线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经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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