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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物流体系发展研究管理学论文通用 煤炭供应链管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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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物流体系发展研究管理学论文通用 煤炭供应链管理(三篇)
2022-12-27 07:00:00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煤炭企业物流体系发展研究管理学论文通用一

签约地点:

卖方: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 煤炭品种: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数 量:每船 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5%)。

2.2 到港期限: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

4.2 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 收货人:买方。

5.2 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港口。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 交货方式: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 果为验收数量。

6.2 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 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 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 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买卖双方 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 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人民币计价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 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 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

7.3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 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57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x2

奖:低位发热量(qnet,ar)5900 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x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 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 硫超于1.0%可拒收。

7.5 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 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 费用承担:

8.1 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 货权与风险转移:

9.1 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 失由买方承担。

10.2 卸港条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 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

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 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 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时问:卸货率为每pwwd(良好天气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买方保证卸率为10000吨,因其它任何原凶引起的时间损失都应作为卸货时间,但以下损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损失的间。

10.5.2.2从锚地移往泊位时间。

10.5.3 船舶滞期后的所有损失时间应作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0.5.4卸船时问从递交nor后12个小时开始计算,除非提前使用则实际使用时间算作卸船时间。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责任而使卸货作业中断,此时间不作卸货时间计入。

10.5.6滞期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间内未能将货卸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按允许卸船时间终止后全部损失时间计算。

10.5.7速谴费:如果买方在允许卸船时问内提前将货卸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速谴费,速谴费按允许卸船时问终止前全部节省时问计算。

10.5.8 滞期/速谴费率:滞期/速谴费率按照相应的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速谴费率执行,在结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复印件进行费率确定。

11. 履约权利与义务:

11.1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海关、商检于续,收货人提供协助。

1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对此买卖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卖方在船舶到达卸港前要向买方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货物提单以及装港质量报告。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180天内付款的延期信用证样本,信用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金额为 万元。经卖方银行认可后,卖方现汇人民币 万元履约保证金到买方的银行换取信用证正本。货物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到港期限内到港,即视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

12.2 卸港煤炭的验收完毕后,卖方按质检机构(ciq)水尺计量单,质量检验结果化验单 向买方结算。

12.3卖方将提单正本提供给买方后,卖方需按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12.4银行的议付单据如下:

1)由卸货港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2)由卸货港ciq出具的数量检验证书。

3)对应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4)由收货人出具的收货凭证。

5)双方结算清单凭证。

13.不可抗力:

13.1 发生小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买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笑证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违约责任及索赔:

14.1 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 失,支付给卖方违约金。

14.2因卖方原因不能供应“2.1条和3条”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的损失,支付给买方违约金。

14.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

14.4买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长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 支付违约金。

14.5如卖方没有按合同履约,那么所开给买方现汇( 万元)作为违约金罚款。 15 争议解决:

15.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照银行规 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台则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15.2 买卖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签定合同地点的法院管辖解决。

15.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4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司项下的义务。

1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生效。本合同传真件、电了扫描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本合同有效期为约定之供货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章) 卖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纳 税 号: 行 号:

纳 税 号:

最新煤炭企业物流体系发展研究管理学论文通用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天津市地区签订煤炭及制品企业及民用签订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释,并在天津市地区推行使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煤炭供需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

1.1煤炭供需交易数量吨,此数量为意向数量,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2品种、质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表1煤炭产品质量规格表

品种名称

品质规格

数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发热量

1.3供需交易数量根据运输情况,由甲、乙双方按月共同协商确定,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

1.4原则上甲、乙双方按各品种的合同数量均衡兑现,没有约定合同数量的煤种,作为合同补充煤种,并同意将补充煤种作为同一合同的有效品种,计入总兑现率。

2.煤质奖罚

2.1精块系列煤质无奖罚。

2.2混煤系列以表1各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价格增加元/吨,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以上,则超过200/以上部分,每降低1/,价格降低元/吨。

以各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每超出范围高限0.01%,价格降低元/吨;每低于范围低限0.01%,价格增加元/吨。

2.3特低灰煤

全水:大于16.0%,每增加0.1%,价格降低

元/吨;15.0%~16.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15.0%,每降低0.1%,价格增加元/吨。

灰分:大于6.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5.00%~6.50%,价格不做调整;小于5.0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全硫:大于0.50%,每增加0.01%,价格降低元/吨;0.30%~0.50%,价格不做调整;低于0.30%,每降低0.01%,价格增加元/吨。

如出现大的质量偏差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一票含税到站价,执行市场当期现货挂牌价格。

3.2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格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3.3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传真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本批煤炭的结算依据。如双方无法在价格上达成共识,则停止合同的执行。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4.3乙方收货人:

4.4甲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质量的确认

5.1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5.2质量验收:

5.2.1甲方装车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5.2.2乙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2.3甲方应在装车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热值偏差在±100/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方结果正常结算,如偏差超出±100/,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5.2.4乙方如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150/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双方或协商解决,或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6.结算及付款

6.1以每一批次合同收货量进行结算。

6.2付款方式:双方自行约定.

6.3煤炭到乙方场地后经双方化验完毕,乙方即根据数量、质量开具结算单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如下资料后可在工作日付款。

6.3.1《结算证明函》

6.3.2。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付款期限30日内仍未完成全额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如果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

8.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可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1.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其他的约定事项

1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印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最新煤炭企业物流体系发展研究管理学论文通用三

?甲方:*煤矿

乙方:*公司

为了搞好煤炭的购销工作,本着友好合作和维护双方利益精神,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交货方式

1、 乙方到甲方煤场提货,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

2、 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货,保证甲方煤场不积压,以不影响甲方生产为准。

二、 煤炭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 发热量5400以上。

2、 挥发份22%以上。

3、 灰份26以下。

4、 全水分6%以下。

5、 如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提货时,应及时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 价格及金额

1、 基价210元/吨,另加税收及各中费用约计43元,合计253元。

2、 其中税收及各中费用43元,由甲方带收带交。

3、 价格实行以自然月为一个价,如有变化,甲方需于当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价格的调整情况。

4、 提供地方规定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基价200元,另加税率13%。

5、 提供资源补偿费相关凭证。

四、 付款方式

1、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预付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然后甲方发货,甲方不赊销。

2、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开收据交付乙方,以备记帐和结算之用。

五、 数量计量

1、甲方电子磅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2、有疑问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相 左,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八、合同期限:自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3月31日止。

九、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门仲裁。

十、 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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