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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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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模板10篇)
2023-11-24 12:15:47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记录,让我们在迷茫时能够回顾自己的成长历程。持之以恒的训练是成为优秀运动员的关键要素之一。2.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吧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国际机票专属优惠。

甲方购买国际机票、即赠送_________元全程飞安险。(一般旅行社并无此项优惠保险)。

二、国内旅游专属优惠。

乙方为甲方办理履约保险____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一般旅行社仅为旅客办理履约保险__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

三、国外旅游专属优惠:

甲方组团人数达_________人(含)以上、委托乙方所办理之旅游团体:

a.乙方为甲方办理履约保险____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一般旅行社仅为旅客办理履约保险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

b.致赠国际电话卡一张。(一般旅行社并无此项优惠)。

甲方参加旅行团体之人数未达_________人、报名参加乙方或其他旅行社所组之旅游团体、即赠送_________元全程飞安险。(一般旅行社并无此项优惠保险)。

四、本合约之甲方须提供证明为其身份证明文件影本。

五、本合约依政府司法机关之相关法令订定、一式两份、并由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为凭。并以诚信为最高处理原则、上述之各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二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双方为了更好地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现互惠共赢,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提供基于互联网和电信语音网络的跨平台综合语音社区平台及增值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旗下“xx”、“xx”等平台、增值服务及语音类媒体产品)作为乙方的节目资源发布渠道,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语音网络收听或定制关注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及语音资源(包括但不仅限于“语音节目内容”,“语音微博信息”等)。乙方负责提供节目内容及语音资源,注入甲方平台,包括在甲方的互联网语音社区平台上建立频道,进行语音节目直播;在甲方的平台上与用户互动,定期维护,维护用户关系等内容服务。

二、甲方提供。

1、甲方负责在其互联网语音社区平台上为乙方开设专属的频道,并对平台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承担平台系统的维护工作。

2、甲方需根据乙方的节目类型、频道文化为乙方设计专属的频道页面及频道美化方案。

3、甲方利用自身庞大的用户群、合作多年的推广渠道,为乙方在甲方平台上建立的语音类媒体产品等进行推广、宣传。

4、甲方可以给乙方的平台提供语音交互技术,为乙方搭建语音聊天室及相关音频交互功能。

5、甲方将逐步整合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搜狐微博、人人网、开心网等开放性平台接口,增加用户通道为乙方的节目内容提供持续的收听用户。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语音内容等节目进行监督管理,出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

三、乙方提供。

1、乙方负责自己频道节目内容及各种音频节目内容的策划和录制(包括频道节目内容的策划、节目时间的安排等)。

2、乙方提供双方协商后的当月节目计划给甲方,且乙方每档节目要按计划照常执行,如有节目调换、节目内容更改等变动,需提前通知甲方,以作协调。

3、乙方需在互动类节目允许的情况下与甲方用户进行有效地互动,并在直播节目中明确提及“xx”等字样内容,协助甲方进行宣传。

4、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语音节目不得包含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乙方任何人员不能在平台与用户发生争执、口角等破坏双方形象名誉的行为。

5、乙方在甲方的平台上提供的所有内容版权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四、其他。

1、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的其他语音相关产品可以进一步进行深度的合作,合作事宜按产品的阶段进行安排。

2、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积极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2。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三

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应有以下八项要点:

1.明确的入职日期;

2.岗位名称与岗位职责;。

3.劳动合同期限及是否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

4.待遇说明,包括:月薪,企业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奖金、提成及年终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是否持有企业股份。

5.工作时间:企业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午休时间安排。

6.明确的办公地点及企业是否可根据业务要求安排在其它办公地点或公司下属机构工作;。

7.双方的其他约定,如保密、要约解除条件等等。

最后,录用通知书要有企业盖章,或企业授权人与应聘者双方的签字。

录用通知书在签订后,对企业与应聘者虽然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此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如果企业单方面撤消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此时,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应聘者此时可能已辞职,不能在新企业上班,存在失业的.损失,可要求赔偿1-3个月的工资。

当然,如果应聘者违约,企业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只是企业的损失不太容易衡量。

相关事例。

梁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企业给了他5万元的购房补贴,双方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年以后,梁某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便去悄悄应聘某外企的工作职位,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该外企对梁某比较满意,很快就发送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梁某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该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支付给了国企违约金。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该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便告知梁某,该公司没有正式录用他,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梁某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梁某接到通知后,大为吃惊,将该外企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外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最终,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案件展开调查,最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在企业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于录取通知书有着很多的误解,以为只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构成劳动合同,录取通知书仅仅只是要约邀请。但实际上,由于录取通知书上通常会包含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劳动合同。而企业在与员工签署了录取通知书后又决定不予以录取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四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4]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显的体现:《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14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不完全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单否定。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的合同,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要求,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订立合同之间的投资设定依据。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的投资,如在订立大型设备购买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托建筑师设计厂房;其二,研究是否有继续交易可能性的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从鼓励投资的角度考虑,正如施瓦茨和斯科特所强调的,在以下三方面的事项上要求确定性即已足够:当事人达成了进一步交易的意向;当事人大体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履行职责的顺序(同时履行或是先后履行)。其次,当事人订立有一定缺漏的合同,未必会将其缔约的成本外部化给法院:一方面,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要自己支付诉讼费,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对司法的滥用,尤其在法院按其裁判成本足额收取诉讼费时(如我国和英国);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也会让法院作出有典型性的判决,从而使规则变明确,使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德国只是象征性地征收诉讼费,因此诉讼率很高,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法发达的重要原因)。第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关系与古典的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如果说古典的合同关系是“单事项的”、“对立性的”、“零和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则更多是“多事项的”、“合作性的”和“互利的”。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当事人的意思分歧程度常常相对较弱,法律适当容忍合同的不完全性将有助于最终达成“双赢”的协议。最后,法院从当事人以往协商记录中合理推论出其真实意思并据此确定合同内容,这与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下文以意向书中具有代表性的独占协商条款和诚信协商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二)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与意向书中大部分的程序性条款一样,独占协商条款具有充分的确定性,学理上普遍承认其效力: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为此放弃了潜在的与他人进行协商的机会。同样,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又如自行投资提出某项可行性研究计划。可以看出,此类约定与其他双务合同没有本质区别,若法律不予保护,除了可能发生有违公平的后果外,还会导致经济上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将因为缺乏信任及法律的保护而不敢进行先期的投资,最终妨碍市场交易的完成。

事项的同时,还与原告签订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的意向书,最后因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导致对意向书的违反,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英国法上采取同样的见解,只是强调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就到的某项赛事的.推广业务签订了意向书,约定原告享有90天的独占协商权。在该独占协商期间,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了接触,最终和后者达成了赛事推广协议。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独占协商条款,构成违约。

(三)诚信协商条款。

相比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ackner)对此的解释是:“每一个合同当事人都有在不进行不实陈述的情况下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而为了追求其最大利益,他必须有权在缔约的过程中以退出缔约协商为威胁,以期对方能作出适当的让步。??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进行协商的约定不符合缔约过程本身的特点。”?上述认为诚信协商条款可能无效的意见遭到了学者的批评。如学者尼尔认为“诚信”和“尽最大努力”这两种条款没有本质区别,阿克纳勋爵的解释不符合逻辑。该学者援引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05条的规定和范斯沃斯的观点――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条款有效(虽然有些法院有保留)。例如,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双方约定将“尽各种合理的努力去订立合同”,法院引用伊利诺斯州的法律认为“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地协商以达成最终的合同”,实际上是将“尽合理的努力”和“诚信地进行协商”等同起来,说明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见解。在我国《合同法》上,诚信是一个贯彻始终的原则。?实践中其在大多数合同中不会被明示约定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禁止其成为合同条款,或当事人主动将其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而恰恰是其早已以推定性条款的形式隐含在合同之中了。另外,在那些权利义务可以被明确约定的合同中,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即暗合了诚信原则的要求,事实上也无需再特别强调“诚信”。在那些无法就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约定的合同中,强调诚信作为合同内容就非常必要,典型的如公司董事、高管与投资者(股东)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无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或详尽阐释的成本较高,因此只能以“诚信”来替代,法律并不因为其内容“不确定”而拒绝承认其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向书中约定各方应“诚信”地协商的条款的效力,也是应当予以承认的。

当然,在适用“诚信协商”条款时,法律也不宜走得太远。必须看到,双方仅就缔约的程序而不是合同的最终条款订立协议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意图保留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乃至达成协议的权利的表示。因此“诚信协商”的核心应当是强调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缔约行为规范,而不是具体的缔约结果。在美国的一个案件中,一位在纽约的医生与一家在田纳西州的诊所达成一致的协议,约定原告将到田纳西州工作,同时约定在工作1年后,双方将就原告成为新诊所合伙人的事项进行协商。1年期满后,被告的确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双方不能就参加合伙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后来,协商终止,原告离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法院便认为被告未违反义务而判决原告败诉。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五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六

我(甲方)投资了一个建筑公司项目(即乙方),请帮我看看,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急!!谢谢啦!

投资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发展,甲方计划对乙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投资,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投资: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因。

项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以项目全部结算完毕为准。

二、分红:按照项目完毕后决算的财务实际情况,以项目总投资额按比例分红。

三、撤资:甲方如需中途撤资,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作撤资处理,乙方投资期间的分红,等项目经营完毕后,再行结算。

四、共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投资项目,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分成。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七

甲方:xxx。

乙方:xxx。

双方就_______项目的合作事宜,经过初步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同意就_______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开发。

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

二、前期工作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

三、在甲乙双方完成前期工作基础上,双方商定xxxx年xx月xx日签订正式合同。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

================。

文书要点:。

意向书是合作双方就合作意向所达成的书面文件。双方签署意向书,表明双方愿意进一步商谈合作意向。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合作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特别提示:。

制作该文书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写明双方拟合作的内容,并对进一步谈判以确定合作关系提出具体的安排。

四、本意向书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甲乙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的正式合同为准。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八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__________。

第三条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_____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_____%。

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

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二)合伙人的义务:

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一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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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九

对履行和解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明确。

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履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时效的效力。

履行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裁判后不自动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或调解确定的义务,而另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如:a公司借给b公司50万元,b公司未按期归还,后停业。a公司将b公司及其四名股东、担保人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四名股东负责清理b公司财产,并以b公司财产返还a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13天,a公司与担保人又自行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由担保人分三期偿还5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以两套房子作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期满后,担保人仅还款9万元,尚欠41万元。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还清欠款41万元及利息。又如:a卫生局与b公司合作建设工程,b公司拖欠a卫生局70万元款项,a卫生局将b公司诉至法院。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还清a卫生局70万元欠款,逾期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按时履行,a卫生局也未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并与b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延长一年。延长期限届满后,b公司再次违约,a卫生局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还清70万元欠款,并支付利息。

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解,既非发生在诉讼程序,也非发生在执行程序,而是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外,目的是变更或消灭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或未生效)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和解形式的新类型。

首先,它不同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中的和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目的是避免法院作出判决;诉讼中的和解是一种审理方式,法院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予以法律确认。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和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履行和解发生在诉讼程序(一审或二审)终结之后,目的是以新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方式,替代、变通判决或调解的履行。

其次,它不同于诉讼外和解。诉讼外和解包括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和解,两者都是在纠纷发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和解属于社会救济,带有司法救济的某些属性。履行和解发生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后,其性质接近于诉讼外和解。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和解,都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履行和解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明确。

再次,它也不同于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变更执行文书内容的协议。执行和解的性质,是由执行程序性质决定的。有人认为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延伸,从这个意义来说,执行和解是一种诉讼中的和解。也有人认为,执行程序是一种独立的非诉讼程序。从这个意义来说,执行和解属于诉讼外和解。依后一种意见,执行和解与履行和解性质相近。执行程序的启动,以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为前提,法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且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只记入笔录,不另行制作调解书或裁定书,不进行法律确认,以维护执行文书的权威。执行和解纯粹是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和解协议既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更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没有法律规定。履行和解是否属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和解”的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何种救济办法?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确定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即是否允许当事人以和解协议变更或终止法院裁判的内容。对此,可能有三种选择:一是赋予履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协议可变更裁判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执行性;二是赋予履行和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是赋予履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时效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申请执行的,执行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继续计算。笔者认为第三种选择较为恰当。理由是:

(一)赋予履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允许当事人以和解协议随意变更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损司法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履行和解协议的订立,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当事人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二)赋予履行和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效力,允许当事人在法院裁判后另行起诉,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但也存在难以解决的弊端。

一是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指已经判决确定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诉讼,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再重复起诉。诉讼标的是原告通过诉讼程序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履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新的民事合同关系,其性质、内容、主体可能有所改变(如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实体权利义务增减、主体增减),只要其诉讼请求没有实质改变(履行义务期限变化、个别权利放弃不构成实质改变),诉讼标的仍然相同,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

二是有损法院判决的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判决一旦宣告,即具有稳定性,对法院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判决宣告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虽然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但判决具有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能以通常声明不服的方法主张撤销或变更,只能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已经处理过的事项,在将来其他诉讼(后诉)中,法院所作判决的内容受前诉判决内容的约束。判决的此种效力,即判决的既判力(实体上的确定力)。而判决的内容通过强制执行途径实现的效力,称为执行力。可见,法院判决的效力具有时间性、层次性。无论履行和解协议在判决生效前抑或在生效后达成,如果允许其具有(以民事合同)改变判决的效力,都有损判决的确定力、既判力和执行力,有损法院判决的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定的合理性(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延长履行期限并超过执行时效,诱使对方陷入陷阱),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把当事人挡在强制执行的门槛之外。

投资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篇十

x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xxx(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广泛吸引外来投资,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场镇集中、种田向业主集中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流县吸引外来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谋发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真诚欢迎乙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规划、也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xxx项目在xx工业园区内选址,投资兴办工商税务登记在双流县内的独立核算生产性企业。

二、项目内容:

乙方项目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含土地、厂房、设备等)。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产值万元,年纳税总额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供地后天。

三、用地规模:

根据乙方投资和建设规模的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在符合规划的区域内(位于xx工业园区内x村x社)选址。项目用地亩,其中代征地亩,净用地亩。面积以实际勘界测量为准。

四、土地价格:

乙方建设项目用地土地成本价为万元/亩。优惠包干价格为:净用地万元/亩(不含土地出让金),代征地为万元/亩,土地款总额共计万元。土地成本价和优惠包干价之差,用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从项目产生税收地方留成中,依据有关优惠政策进行抵扣,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

五、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签定投资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支付土地款总额的%,作预付款和协议定金,协议生效。若超过30日未向甲方支付协议定金,此协议自行作废。

甲方付齐农民土地补偿以及征地拆迁等费用共计元之后,甲方积极做好项目进场的相关工作,个月内提供乙方能进场施工的土地。

乙方自获得甲方提供的能进场施工的土地后,月内必须进场动工建设,超过个月不动工,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乙方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报批资料,资料上报时,按规定缴纳补足费用到甲方指定帐户,待省人民政府下达征地批复后办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征地余下费用一次性付清。

六、甲方义务:

3、甲方指派专人联系乙方,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立项、报建、环评等手续,协助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用开发区内或双流县内人员就业;。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项目建设应优先选择双流县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建设;。

3、乙方项目必须符合xx工业园区的环保要求,“三废”必须达标排放。

八、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诉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九、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协议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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