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实用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7 19:12:21 页码:9
最新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实用12篇)
2023-11-17 19:12:21    小编:ZTFB

方案的可行性是评估其实施可行性和效果的关键指标。要制定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需要团队成员之间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这里有一些关于方案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一

乌达区消防二中队塌陷区注浆工程。

第二节工作内容。

一.开工准备。

1.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对施工用具进行喷洒消毒液消毒。

2.生活区预备足量消毒液由专人每日喷洒消毒液进行消毒早中晚各一次。

3.为施工人员预备足量口罩、工作手套、护目镜。待施工人员进场后足额发放。

4.准备足额体温计或电子测温设备以待备用。

5.准备新型冠病毒防治知识的图片和影音资料以备务工人员进场后进行防治安全知识培训。

二.人员进场。

1.施工人员进场后,首先由专人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一一记录。体温正常的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发热人员及时隔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及时送去医院检查,对与其接触的相关人员进行统计并在指定区域进行隔离。对于有两周内有与湖北等疫区人员有接触史、来往史的要求其暂时不得返岗或在返岗之日起在指定区域内或居家隔离十四天且一切正常后方可返岗工作。

2.进场的异地务工人员须全数在生活区隔离14天.并由专人每天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在案.隔离区每天由专人喷洒消毒液,早中晚各一次.待外来务工人员隔离期满且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3.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项目部全体人员深入透彻的学习新型冠状肺炎的预防知识,达到认识冠状病毒、理解传播风险、早发现早治疗、保持个人卫生防护、切实了解传染病的相关知识,做到自我保护,不传染别人、不被别人传染。

4.现场布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预防知识宣传喷绘。并设置高音喇叭哦不间断播放新型冠状肺炎的防治预防知识。要求所有施工人员不聚集不聚餐进出公共场所、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正确佩戴好防护用具。

5.为所有施工人员发放防护用具准备开工.

6.施工工具提前喷洒消毒液消毒.

7.真实采集和录入所有施工人员的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班组工种家庭住址等个人真实信息,杜绝疫情输入性、扩散性的蔓延传播。将疫情传播扩散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急性传染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汇报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控制事态发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疫情控制期间,无论何时何地如果发现发热带有咳嗽、上吐下泻等相应症状的病人,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诊治,如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通知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立即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三.施工期间防护。

2.生活区居住面积每20平方米不多于6人,每间房屋不多于6人。房屋高度不低于2.5米,房屋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齐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被褥、脸盆、暖壶等。宿舍应经常开窗通风,窗扇安有纱窗防蚊蝇。设立垃圾集中点,集中的垃圾每日由专人定时清理,每日至少清理两次。保持生活区空气清新,无陈腐垃圾,无垃圾异味。

3.施工区通道要畅通无阻,无积水、坑槽,无材料堆积阻路。设置一定规模绿化,保持施工生产环境清新美观。每隔一定区域设立垃圾桶,垃圾集中放置,保证施工现场美观不凌乱。

4.设立巡查小组每日定时定点巡查,巡查目标包括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做到安全环保两不误。

5.符合卫生防疫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以及施工用具是保证卫生防疫达到验收标准的重要前提,施工过程中的细部处理是达到防疫目的的关键环节,施工完成后大全面消毒工作是保证消灭疫情的完美收官。因此在施工过程前、施工过程中及施工过程后进行全面、精细控制才能达到防控疫情的最终目的。重点要分别做好:材料的检验,施工中的细部及安装节点须按照有关检验标准进行、采取正确的消毒方式进行最终的消毒,严格把控各个节点的施工细节。

四.疫情卫生应急措施。

设立应急领导小组:略。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二

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15。

条标准》、《馆陶县城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县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六个。

100%。

”的要求,实现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1.

县城主城区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

2.

集中整治时间为。

9

6

---30。

日。

经研究,成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志军(局长)。

副组长:殷振月(副局长)。

杨建平(副局长)。

张华云(副局长)。

李建庆(办公室主任)。

员:解学岩(质安站站长)。

李书恩(建管站站长)。

伟(稽查站站长)。

赵学斌(城建科科长)。

武贵峰(墙改办主任)。

王春雨(供热燃气办主任)。

1.

施工现场须设置硬质围挡;围挡整齐、美观、无破损;施工围挡底部应封闭,外侧地面必须硬化或绿化。

2.

施工现场须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洒水抑尘责任人及电话。建立洒水抑尘制度,专人负责。

3.

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必须清扫整洁,严禁使用软质材料铺设应及时清扫洒水降尘,达到车辆行驶无扬尘的标准。

4.

施工现场出入口须设置冲洗地排、沉淀池和集水箱。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5.

施工现场堆放的土方、砂石料、易飞扬的其他建筑材料须及时清运或覆盖;大面积裸漏场地须固化或绿化。

6.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清理搬运,不得从建筑物高处倾倒。

7.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全县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露天堆放水泥和石灰,禁止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禁止使用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切割石材等产尘作业应采取降尘措施。

8.

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工地场区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

9.

脚手架外立面及临边防护密目网破旧的要更换,主体。

6

层及以下外网采用无孔网全封闭。

1.

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应保持整洁美观无破损。

2.

脚手架外立面及临边防护密目网破旧的要更换,主体。

6

层及以下外网采用无孔网全封闭。

3.

4.

脚手架外立面及临边防护密目网破旧的要更换。

5.

施工工地现场堆放的土方、砂石料、易飞扬的其他建筑材料须及时清运或覆盖;大面积裸漏场地须固化或覆盖。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重点为砂石料堆场和厂区内道路积尘。具体标准如下:

1.

未全封闭的砂石料场,应当采取密目安全网或蓬布等进行覆盖,并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做到整齐有序;料场前场地及时进行洒水清扫,并根据生产和外界环境风力等级情况适当增加洒水清扫次数,达到粉尘不上扬的标准。

2.

砂石料仓(上料口)三面封闭,减少铲车上料时产生的粉尘污染。

3.

场区内混凝土罐车、装载机、车泵等大型机械车辆设备停放区域以及场内道路和地面应一律混凝土硬化,避免扬尘和雨后泥泞。

4.

混凝土罐车出场区时需检查轮胎,轮胎如带泥必须清洗后方可出场,从工地出场后也应执行此规定。

1.

主城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由质安监站负责,

2.

市政工程由城建科负责,

3.

供热供气工程由燃气供热办负责。

召开主城区在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对集中整治活动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未按时完成项目整治任务的建设、施工单位,县住建局将实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从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招投标、竣工验收等方面闭合管理,严肃查处。

县住建局组成督导小组,对施工工地实行项目分包责任制,对分包项目现场督办、跟踪整改直至问题全面解决,确保把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持续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加大重点区域的建设工程巡查力度,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治效果差的责任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一律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不能复工,并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公布。

为施工扬尘治理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对扬尘治理工作较好的企业进行正面报道,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时曝光。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三

我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设扬尘治理专项检查暨“治渣土、控扬尘、保安全”建筑渣土治理集中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单位制定《治渣土、控扬尘、保安全专项治理方案》,推动本次工作的开展。

1.成立治渣土、控扬尘、保安全领导小组。

2、施工现场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彩钢围挡,出入口安装铁制封闭式大门。

3、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必须冲洗车轮,行车路面要经常淋水清扫;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进行封闭或遮挡。

5、土方在现场堆放时,应采取覆盖、表面临时固化及淋水降尘等措施;对施工现场的水泥及其他粉尘类建筑材料必须封闭存放或覆盖,禁止露天存放。

6、现场施工便道视具体情况覆盖碎石并及时淋水降尘,或进行临时绿化;

7、所有进场的水泥、沙子、石子、粒状材料必须用苫布进行覆盖,避免造成扬尘。施工现场使用封闭的库房堆放水泥、石灰粉等易飞扬的材料,防止扬尘;散落地面的粉状物应及时洒水进行打扫,不准遗撒或暴露。大风天气不准装卸水泥、石灰粉等易飞扬粉末性材料。

8、为降低施工现场扬尘发生和现浇混凝土对地面的污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

9、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现场内设置分类封闭垃圾站,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1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每天设专人用洒水车随时进行洒水压尘。

11、作业面要工完场清,建筑物四周采取周边外架挂网封闭措施,脚手架在拆除前,先将水平网内、脚手板上的垃圾清理干净,放入袋内运下避免扬尘。

12、建筑物拆除应采取封闭措施或淋水降尘,及时清理,大风天气不准作业。

开我们对渣土、扬尘工作治理的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公司会继续将渣土、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来抓,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际性成效。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四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情况为做好施工现场扬尘预防治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方案》和《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的规定,以及我县创建环保城市和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在年初召开的质量安全工作会上,安排部署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半年来共检查整顿不符合要求工程14个,要求覆盖土堆2万余平方米,对4个工程不连续围挡进行了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市政、公路工程长度约11km,对易产生扬尘作业的整改处理20余处,共查处不符合要求渣土车作业6起。经查整顿,多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采用了封闭围挡施工,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了硬化,土堆、垃圾进行了覆盖或淋湿,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种植了草皮、植被等措施,渣土车统一在夜间进行作业,出入口增加了洗车设施,减少了道路污染,市政、公路工程施工一律进行湿作业,木工棚、水泥堆场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进行了封闭和吸尘处理等。

神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五

全面加强防控,坚决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我市建筑工地蔓延、扩散,并指导各县区住建部门和工程项目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知识手册》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工作。

(一)组织体系。

成立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的指导下,组织指挥全市建筑工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应急工作,积极做好应急信息收集、统计等工作。

2、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质安科:负责建筑施工领域节后返岗返工人员疫情防控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区在建工程项目做好返岗返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2)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防控指导工作,安排疫情期间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3)城建科:负责指导市政道路、桥梁、场馆、广场等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做好返岗返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4)市场科:负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做好返岗返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5)党组办公室:负责做好返岗返工党员干部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6)财务科:负责协调政府工程财政物资保障工作。

(7)各县区住建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返岗返工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一)住建系统职工返岗。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于2月3日正式上班,在疫情期间,严格按照《x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疫情期间上下班工作的通知》要求,上班人数按实有人员的25%比例执行。

(二)在建工地返工。

全市新建项目和已停工项目,原则上不早于3月16日开复工,因疫情防控、污染治理、民生工程实际,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的工程项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审批时间开复工。

1、严格落实人员管控。

xx及周边省份从业人员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同;途经xx从业人员一律自行隔离14天;省内其他城市回同人员一律自行隔离14天;已去往xx人员禁止返同;因工作等原因计划去往xx的人员疫情解除前不得前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无身份证人员公安系统原则上按在逃人员处理。

开工后工地每日都要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记录登记,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并对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同时通知就近发热门诊安排就医。

2、严格落实防控应急准备。

春节过后,全市各建筑工地陆续进入开、复工准备阶段,输入性疫情风险急剧上升。各工程项目务必做足防控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制定疫情防控专项应急预案,做好“五个明确”。明确防控第一责任人和各方责任,备足备齐防疫物资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消毒设备满足工程项目应急需要;明确疑似病例报告程序、时限和处置方式;明确距离项目部最近的定点专门医疗机构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及病例转运方式;明确疑似病例接触者的隔离观察等处置措施;明确应急值班值守制度。

3、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管理。

(1)建筑工地办公区、生活区(工地食堂、宿舍及厕所)要每日进行消毒通风,保持环境清洁干净。

(2)施工现场严格实行门禁制度,防止施工人员、外界人员随意进出。工地入口处要对所有进出人员实行体温检测、身份、健康状况登记,一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人员,第一时间隔离观察,并及时报告。

(3)工地食堂严把食材进货关,严禁食用野生动物。工人餐具专人专用,每日进行高温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工人就餐区域要设置洗手池,配置洗手液等。

(4)施工现场全部人员需佩戴医用口罩,落实每日体温检测等措施,逐一记录做好统计。项目部要及时掌握工地人员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及时隔离。

4、严格落实联防联控。

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在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强化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强化与住建、卫健、公安、社区街道等部门的联动,密切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特别是积极配合卫健部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及时发现报告并有效处置疫情。

(三)城市公园管理。

1、全市各公园管理中心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公园的异常情况得到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人员上岗时需进行体温测量,并正确佩戴口罩。安保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做好检查游客入园体温和佩戴口罩情况,不得进行聚集活动。

2、对公厕、座椅、垃圾箱、栏杆扶手、体育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消毒,确保游园环境干净整洁。

3、加强宣传,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发布疫情期间的温馨提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通知等,并通过广播、标语、人工劝阻等方式引导市民居家锻炼。

4、大同公园管理中心关闭动物园,对野生动物做好巡查监测。

根据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建立以下应急处置程序。

(一)建筑工地一旦发现有来自xxxx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应立即封闭施工现场,就地隔离相关人员,1小时内报告住建、卫健有关部门,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二)建筑工地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封闭施工现场,第一时间采取隔离观察措施,1小时内联系就近定点医院就医,有疑似状况报告住建、卫健有关部门。

(三)建筑工地发现有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人群应立即封闭施工现场,停产停工,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实施隔离,1小时内联系就近定点医院采取医学防护措施并报告住建、卫健有关部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小时内报告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疫情终止。

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终止本预案。

(二)评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应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建筑施工防控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全市建筑工地总体情况、现场处置情况、所采取的的措施效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工作建议。

(三)预案管理。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六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76号)中“十从严”要求,推动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提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检查工作。为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2020年6月25日至7月31日。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含办公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7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参建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是否牵头组织成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是否制定了本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防控职责、防控措施、防疫物资储备、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内容;是否审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是否牵头组织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检查工作。

2.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定;是否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登记制度》,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是否建立了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格管控施工现场各类人员出入;是否建立并落实疫情信息“零报告”制度;是否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是否建立了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及配发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四类人员(发热、疑似、确诊、密接)应急处置流程。

3.监理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内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是否严格审定了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是否将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督促检查工作纳入监理工作范围;是否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二)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情况。

1.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疫情防控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最新文件要求。生活区是否严格执行封闭管理要求,由专人进行测温登记,核对人员“北京健康宝”情况;施工现场人员居住是否按照工作单位、专业分工、作业区域等实施分片划区管理,餐厨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保安保洁人员是否单独安排居住;宿舍是否按照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每间宿舍的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设置;办公室、食堂、会议室等重点区域是否采取避免人员聚集的措施;重点区域是否采取通风消毒等常规防疫措施;工地食堂是否加强原材料进货把控,规范食品加工制作,对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是否加强对食堂厨师、配菜、采购、服务、保洁、保安等重点人员的健康监测。

2.是否根据工程项目标准化创建目标(达标工地、绿色安全工地、绿色安全样板工地),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的有关要求设置和管理生活区。

3.生活区建筑物的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属于老旧危房;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是否涉及违法违规改造;是否存在拆改主体结构等安全隐患。

4.生活区的用电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三)生活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治理情况。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负责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收集贮存,制定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所需的经费投入,完善更新场内垃圾收集容器和相关设施设备,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并妥善保管备查;工地办公区、集中供餐区域、宿舍区域、公共场所区域是否按标准设置收集容器。

2.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工地是否安装渣土运输车辆车牌识别与洗轮机监测功能视频监控设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是否进行综合利用。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制定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且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是否建立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台账,填写是否完整,《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是否加盖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一)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以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自即日起,新开工项目按照如下要求提升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1.生活区临时用房提倡使用箱式模块化集成房(创建绿色安全工地和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项目必须使用)。宿舍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5m,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8人。宿舍应设开启式窗户,并应设门帘、窗帘,保持室内通风。

2.食堂应采用单层建筑,室内地面应铺帖防滑瓷砖,施工人员食堂就餐区域设置就餐桌椅,按照每10人配置1张桌椅(4人桌),并配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的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3.生活区须设置满足施工人员使用的洗漱池和水龙头。淋浴间须设置冷热水淋浴,原则上每20人设一个喷头,以满足施工人员洗澡需求。淋浴间内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并使用防潮灯具和防水开关。

4.生活区内须设置水冲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按每30人设一个单独蹲位(不小于1㎡),蹲位之间设置隔板,高度不应低于0.9m。厕所墙壁屋顶密封严密,门窗齐全,地面铺贴防滑瓷砖,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及消毒,保持厕所干净整洁。厕所的粪便应由专业公司定时清运处理。

5.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须穿着统一制式工作服。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服由各单位统一制作,劳务人员工作服可按分包内容定制不同颜色,分冬季和夏季两种款式,不得使用迷彩服。

(二)自即日起,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7月31日前,对本辖区所有在监工程实施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或管理漏洞,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组织巡查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20年8月3日前,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七

为了保护和改善施工场地周边环境,确保xx范围内的空气质量不受xx高速公路施工影响,防止由于高速公路施工对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必须做好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扬尘处置工作。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是文明施工的具体体现,也是施工现场管理达标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杜绝环境污染事件;

实现施工“三废”排放达到国家及xx省政府主要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

实现节能减排各项目标。

工程结束后,现场复垦工作达标。

三、

工程概况。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云南省勐醒至江城至绿春高速公路工程土建13标,位于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境内,施工起止里程k190+570-k205+080,标段线路长14.51公里,设计等级为双向四车道、时速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的标准建设。工程造价:14.42亿元,暂定工期: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共计849天。

1、路基工程单幅共计6.68㎞,挖方约334.6万方、填方约131.3万方;涵洞共计14座。

2、桥梁工程主线桥单幅共计11.98㎞/31座(其中特大桥2座、大桥25座、中桥4座),匝道桥0.82㎞/5座;共计桩基1381根,承台97个,墩柱691根,盖梁383个,预制t梁2285片(其中20m梁618片、30m梁972片、40m梁695片;1#梁场计划预制940片、2#梁场计划预制1345片)、现浇箱梁8孔(8*18)。

3、隧道工程单幅共计9.77㎞/6座。其中富春山1号隧道共计2649m(左幅1312m,右幅1337m),富春山2号隧道共计5321m(左幅2668m,右幅2653m),富春山3号隧道共计1803m(左幅865m,右幅938m)。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勐绿高速公路。

第1。

3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有效贯彻落实本方案,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1、洒水降尘:

2、垃圾存放运输:

1)施工现场的垃圾应分类存放,运输消纳遵循绿春县牛孔镇政府相关规定;

2)垃圾装运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凌空抛洒现象,垃圾应及时清运,避免堆积时间过久;

3)施工垃圾清运前,应适当洒水,减少扬尘。

3、材料、土方覆盖:

3)对于停止施工的工点,应对其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进行有效的防尘措施。

4、车辆清洁: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持有运输资质的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承担现场土方、建筑垃圾等的运输任务,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遗撒,并且定期清洗,保持运输车辆的干净及整洁。

5、烟尘控制措施:

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消解石灰、煎熬沥青,工地生活燃料符合扬尘控制有关要求。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消除各种尘源。不得从高处向下流放污水,、倾倒建筑垃圾。

1.积极全面开展工作,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组织领导,成立项目经理为首的,由技术、安全、生产、材料、机械等部组成的扬尘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扬尘控制监督员二名。

2.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自我保证体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3.建立扬尘控制信息网络,加强与扬尘控制部门的联系。

4.不定期组织工地的业务人员学习国家、元阳县及公司的有关扬尘控制的法令、法规、条例,使每个人都了解元阳县文明工地的要求和容。

5.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监督宣传教育工作,包括每月噪声监测记录及扬尘控制管理工作自检记录,做到准确真实记录数据。

6.施工现场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扬尘控制教育活动,施工队进场集体进行扬尘控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未通过扬尘控制考核者不得上岗。

8.制定出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制度。

(1)防止扬尘污染制度:严禁烧杂物等。

(2)防止施工粉尘污染制度:现场临时道路硬化处理,并定期洒水,专人清扫材料运输车辆,做好防遗洒工作,严禁凌空抛洒垃圾。

(4)对违反本方案控制扬尘措施的作业队伍、班组及个人按照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外,逐出本工程施工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上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专项资金需求量的测算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业务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规定的,于收到用款计划之日起10日内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需要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未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二十五条形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成果,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事故多发、频发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推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前开展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企业和项目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5)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7)脚手架安全管理情况。现场脚手架搭设按方案和规范标准要求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立杆间距、扫地杆和纵横向水平杆设置以及剪刀撑和刚性连墙点等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脚手架检查、验收情况。

(8)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第三方监测、检测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复杂地质条件下重大风险源识别和管控,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安全风险控制情况;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情况。

(9)防高空坠落安全管理情况。针对洞口、脚手架、悬空高处作业、踩破轻型屋面、拆除工作、登高过程、屋面沿口、龙门吊转料平台、临边等不同作业环节、现场不同部位、各专业工种可能面临的高坠风险,完善各项防护措施及管理措施情况。

(10)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动火审批情况以及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

(1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按照《江门市安委会办公室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江安生办〔2019〕44号)及我局《转发关于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江建函〔2019〕223号),督促工程项目特别是对在建市政管道、隧道等工程项目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整治在建项目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3)汛期安全防范情况。建立汛期值班、险情报送制度和制定汛期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情况;房屋市政工程临时工棚是否搭设在受洪水侵袭、雨水浸泡、山体滑坡、泥石流威胁等地势较低的危险区域;工地现场的防涝排水设施、机电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基坑边特别是开挖的市政管道沟渠周边堆置土方、料具、施工机械等荷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情况;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情况;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汛期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大力推进建筑工地使用装配式金属冲孔板围挡,提升建筑工地围挡抗击台风性能,避免围挡倒塌产生安全隐患及损失。

(14)疫情防控开展情况。疫情防控机制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疫情防控小组,是否编制疫情应急预案,是否储备必须的防疫物资,是否建立应急隔离场所等。

(15)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情况,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情况。重点查看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落实情况。

(16)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企业主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台账记录情况;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导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队伍建设情况;落实国家、省、市各项检查工作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责任企业及个人实施处罚等情况;查处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行为的情况;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8〕873号)要求落实事故信息报送、事故快速复核和事故查处等有关工作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监管重点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督查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督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及相关风险点危险源抽查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及跟踪落实情况。

(5)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对施工企业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报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等方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情况。

(6)疫情防控工作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地疫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疫情防控监管体系建立情况,落实省、市疫情防控要求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7)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管情况。重点检查本地区工程项目录入实名制监管系统情况,核查工程项目人员录入系统情况;对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监督检查情况;对本地区发生建筑工人欠薪事件跟进处理情况。

(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及时复核上报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快速复核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粤建质函〔2018〕873号)要求,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安管站要在事故后3日内完成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复核;事故发生后4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复核报告(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笔录及处罚建议等相关材料)上报我局质量安全监管科,我局根据要求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各市(区)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要求,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事故信息。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提请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单位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资质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或提请省住建厅执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公开事故查处情况。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市安管站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对责任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罚,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并将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严查三类企业、厉行五项措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大对2019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2019年度建筑企业或工程项目负责人被安全生产动态扣分达60分、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被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停工整改等三类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实施五项措施:

一是对自查不认真或不开展自查,发现问题不主动自纠或整改,被主管部门抽查发现的,要依法严处,决不姑息。

二是对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有关责任主体拒不整改的,除给予依法从重处罚外,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业整顿或通过上报我局提请省住建厅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对不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的案例等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以形成警示和震慑效果。

四是对隐患整改推动不力、屡查不改的企业,要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施“两场”联动机制,在招投标、资质许可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

五是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两场”联动予以限制外,还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推送到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有效惩戒。

2.实施信用惩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坚持推进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坚决落实用工实名制,强化市场清出机制,强化建筑市场秩序监管,有力保障施工安全生产实施。对各方责任主体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要列入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并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

(一)部署推进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各市(区)住建部门、市安监站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安排,结合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研究细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并将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专项行动方案通知等文件转发至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二)全面开展阶段: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要持续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于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也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对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逐步完善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江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质安科、市场科、技术科、市安管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科,主要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细化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还应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治理行动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并将专项治理行动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推动专项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法。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要针对辖区建筑行业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施工现场深基坑、模板支撑系统及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抽查工作。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力度,集中曝光一批,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企业,通过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约谈曝光、信用惩戒、案件移送等方式手段,切实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遏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三)统筹推进。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与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消防安全、推进装配式冲孔板围挡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并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整治:重点强化对事故多发企业承建的项目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强化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通过治理重点问题,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严肃问责。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管站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整治期间发生建筑安全生产较大事故的,各地要对事故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顶格处理;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对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继续实施约谈及挂牌督办制度,对督办后安全生产形势仍无好转的地区,将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提请属地人民政府落实问责。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十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2013-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为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保障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费用的足额投入,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认真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本市建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项目自律、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行使对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按照银监会风险内控相关监管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同时,还应当明确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专业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扬尘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并约定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该费用应当能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建设单位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本办法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与开户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支付条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协议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时,须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只能用于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开户银行仅对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要件齐备性履行审核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计划以及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材料。获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信息的单位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要求,利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及拨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一阶段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支付比例不低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总额50%的预付款。

第二阶段为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第二笔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应保证支付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总金额的10%且不高于总金额的20%。

第三阶段为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全额支付剩余部分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资金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支付相关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当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存款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销户申请,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对因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对施工单位予以不良信息记分、依法限制其投标等处理,并取消该工程项目“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存在违规开户等违规行为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试行。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十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干部职工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宣传引导,在市属国有企业内行成领导干部职工全面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美丽银川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利用工作,提高市属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章制度,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和推进,成立银川市市属国有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610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汇总上报工作动态,督促检查各项方案、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执行。

各企业要坚持将学习垃圾分类相关法规与贯彻执行紧密结合。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规章制度,抓好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落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使生活垃圾分类有章可循,提高职工垃圾分类工作自觉性,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做好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二)持续宣传发动,引导职工参与。

1.积极宣传发动。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通过订阅号、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面向社会的密集广告宣传(详见附件《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公交公司要充分利用公交车身、公交站台进行分类宣传,在文化城、旅游景区内设置垃圾分类宣传点,印发倡议书、分类指南、宣传视频等多种宣传资料,在全社会营造全面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及生活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2.开展各类活动。各企业要精心组织,通过开展具有自身企业特色的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文艺表演、趣味游艺、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垃圾分类知晓率和参与率,增强国企干部职工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的自觉性。各企业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融入到志愿服务活动中,积极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垃圾分类志愿活动。

(三)增加配套设施,进行分类引导。

1.配置分类垃圾桶。公交公司、新华书店、旅游景区等行业部门在公交站台、人流量集中的地方规范设置资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一般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类分类垃圾桶,其他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配备四类分类垃圾桶及垃圾袋、分类标识,各企业要及时对接物业、垃圾清运单位做好分类垃圾的清运工作。

2.设置分类指导牌。各企业根据《银川市生活垃圾投放指南》,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本企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或指导牌,介绍垃圾分类基础知识和分类标准;安排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指导牌内容包括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垃圾桶布局,管理责任人姓名、电话。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指导牌的设置数量。

(四)增加年度预算,完善资金保障。

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及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所需经费,要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列入企业年度预算,保证及时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做好垃圾分类工作的相关保障工作。

(五)定期开展自查,加强工作成效。

各企业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自查自纠工作,对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设施配置、分类投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加大对文化城、旅游景区内餐饮店铺、临时摊点的卫生管理。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创建文明城市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推动作用。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络员机制,各企业要及时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市国资委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落实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从工作机制、宣传培训、设施配置、台账设置等方面进行明确,推动工作落实。

2.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各企业要在本企业内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指导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紧迫性、重要性,明确垃圾分类的方法渠道。

3.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企业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台账,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首月3日前向市国资委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上季度工作台账、工作推进情况及垃圾分类工作信息。

施工现场扬尘专项防治方案篇十二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了关于安徽省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