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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质量控制的论文通用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规范(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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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质量控制的论文通用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规范(二篇)
2022-12-28 03:13:1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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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质量控制的论文通用一

项目地址:

项目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广西柳州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城市物业管理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高层住宅

座落位置:号

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供配电系统、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电梯、设备机房。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停车场、公益性文化设施、安全警示设施。

(四)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七)协助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防火、灭火。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档案的管理。

(九)根据业主的需求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同时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特约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尽力满足业主的需求,费用由业主与乙方协商确定。

(十)其它服务事项:

1、参与甲方及相关单位对本小区的接管验收和管理责任移交工作。

2、协助甲方组织购房业主的入伙、交房工作。

3、协助甲方组织购房业主的入伙、交房工作。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暂定两年,自20__年 月 日起至20__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首届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延期的,本合同期限延长至新合同签订或新物业公司接手之日。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

(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并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可委托乙方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在交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甲、乙双方审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四)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五)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六) 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甲方应按以下 1、2 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对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按承诺的时间做出安排,减少造成业主损失或对乙方造成不良影响。

(八)本物业竣工验收后,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管理所需要的档案资料。

(九)甲方负责完善本物业内的配套设施,如小区平面示意图,道路、交通标识、小区垃圾桶等的设计和购置。小区的配套设施分期移交给乙方后由乙方负责管理。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三)按《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的二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四)在甲方销售商品房或安置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咨询进行解答,并配合甲方委托的销售代理公司办理相关交房手续。

(五)乙方每周安排工作人员对小区内空置的房屋或住户未领取钥匙的房屋进行管理及维护。具体维护内容为:

1、检查房屋确保未被他人非法侵占和使用;

2、检查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完整程度;

3、检查门窗是否完好;

4、因空置房门窗关闭会导致室内抹灰开裂或空鼓,物业需将门窗打开使空气流通1—2天;

5、乙方每月将例行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甲方。

(六)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八)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经甲方同意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九)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建立健全各种设施维护,维修记录表格,在合同期内每年须向甲方提交一份记录表格,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十一)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和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对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结算、多收部份予以返还;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1-8条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甲方配备的一切物资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物业管理条例、法规,乙方承担相应物业管理责任;除业主和乙方签订相关业务保管合同外,乙方不承担对住户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不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范围内的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乙方管理人员进行如下物业管理活动时,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如有人在房间中企图自杀,物业管理者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门、破窗而入);

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如业主房间漏水、失火又无人在内,为不使其造成巨大损失,物业管理者强行入内救助);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他类似上述情况的情形。

(十七)接受甲方及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八)接受甲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乙方根据品尚名城楼盘的定位及服务品质要求,按《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二级的物业服务标准,具体等级标准如下:

(二)高层住宅

品尚名城物业服务等级(高层住宅)

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基准价

(元/㎡.月)执行价

(元/㎡.月)

一、综合管理服务二级0.130.13

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二级0.200.20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二级0.130.13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二级0.020.03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一)公共部位一类0.030.03

(二)电梯升降系统 0.450.45

(三)排水系统 0.030.03

(四)供水系统二类0.030.03

(五)公共照明系统一类0.010.01

(六)消防系统二类0.020.02

(七)智能化系统二类0.040.04

(八)避雷系统按实分摊按实分摊按实分摊

(九)水景(动力)系统按实分摊按实分摊按实分摊

(十)设施设备保险费用按实分摊按实分摊按实分摊

合 计 1.091.10

商业物业服务费1.80元/平方米·月,停车位服务60元/月,化粪池清掏费用40元/年.

具体服务等级标准见《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乙方根据《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二级的物业服务标准,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在本合同期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管理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高层住宅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由业主交纳;住宅改商业用途的房屋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元由业主交纳;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元由业主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个60元由使用的业主交纳。

3、当《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基准价调整后,品尚名城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基准价调整幅度和柳州市基本工资调整幅度而上调;车位物业服务费随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费价格调整而增加。

4、车辆停车收费不得高于柳州市物价局审核备案价格标准收取。

5、电梯运行电费、二次加压电费由受益人按户分摊,业主入住率达50%前,扣除物业公司应向已入住业主收取部分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在业主入住率达50%后,由乙方负责按实际产生金额向受益人收取。

(1)电梯运行电费根据实际产生金额按户按楼层系数分摊。

分摊公式:住户分摊电费=[应分摊电费楼层系数÷(应分摊电费各楼层系数之和×楼层户数)]×本单元电梯电费(备注:一层系数为“1”,每增加一层,系数加0.2)

(2)二次加压电费由受益人按实际发生金额分摊。

分摊公式:电机电量分摊金额=电机电量总金额÷各户水表总吨数×用户用水量

用户的水费为:用水量金额+电机用电量分摊金额

6、消防安全检测费及维护费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实际产生金额分摊。

7、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空置物业,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由甲方支付乙方,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办理交房手续后的物业相关费用由乙方按规定向业主收取。

8、如甲方向业主承诺由甲方承担或赠送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给

乙方,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

9、公共水电费:

① 绿化带水费:施工及保养期由甲方负责;交付乙方管理后由乙方负责。

② 公共照明、楼道灯电费等公共能耗在在业主入住率达50%前,扣除物业公司应向已入住业主收取部分后,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在业主入住率达50%后,由乙方负责按实际产生金额向受益人收取。

③ 物业用房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10、乙方对住户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应当事先公布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收。

11、小区停车位、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①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小区停车位、停车场交付使用后的二年内,由于入住率低,车位使用率较低,所以小区停车位、停车场交付使用后二年内的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用作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② 小区停车位、停车场交付使用后的第三年起,采取由乙方承包的方式经营管理,具体承包事宜在小区停车位、停车场交付使用满两年后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③ 乙方负责小区停车位、停车场的治安、防火、环保、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相应的责任。

12、本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依据国家、地方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13、乙方须在每季度结束前与甲方核算本月甲方应支付的费用(包括空置房屋的费用及给业主减免的物业费等),乙方按季度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函及清单等材料,并于每季度5日前向甲方递交上季度物业管理服务报告。甲方应于每季度15日前向乙方支付乙方上个季度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费用。

(二) 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

1、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及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2、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设备;相应单位承担其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乙方负责联系执行,产生的大、中修、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小修、小零部件的更换,则由乙方负责(保修期内的按维保法规和合同执行,保修期外的由乙方负责)。

3、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及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经简单装修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共m2(使用权),座落位置 乙方负责该房屋的日常维修及养护。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已建设的固定设施设备,并将其移交甲方。如有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

第九条 物业管理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 10 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如存在问题,按以下 1、2 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委托乙方返修、完善,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二)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的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共用设施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

6、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7、房屋装修的供水、供电等隐蔽管线图;

8、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未按时按标准支付甲方应承担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中承诺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将已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贰万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五)其他: 无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 柳州市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所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共10页,一式壹拾贰份,甲方执捌份,乙方执叁份,送交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在合同期满前7个工作日进行告示后撤离或可参与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竞聘,并在相同条件下,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享有优先受聘权。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小区道路或公共(共用)部位进行广告等的经营收益,除经营管理成本外,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经营期至合同有效期满而终止。小区道路或公共(共用)部位的经营项目及收益报表接受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3、在紧急抢修中,甲方、业主同意乙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1、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因物价上涨、市人均工资上涨等因素,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算相关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向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如未得到须经占有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情况下,乙方严重亏损时,乙方可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按相关程序撤出本项目的物业管理。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层住宅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质量控制的论文通用二

甲方(公司全称):

乙方(证件姓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 方: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住址: 邮政编码: 现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紧急情况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中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录用条件为:

工作内容与地点

第二条 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条件,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职位)工作,以及签署本合同的双方不时协商确定的其它岗位(职位)。

第三条 乙方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按照甲方关于该岗位的岗位职责描述及相应的考核制度执行,该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组成。

第四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者或重要技术岗位,除根据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责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乙方在任职期间所采取或实施的一切重大经营策略、方针等,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批准。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发生的一切有关或可能影响甲方或其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须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及总裁/ceo。

(三)乙方在任职期间,任何以甲方名义进行借款,或以甲方资产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均须事先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除了处理向董事会及总裁/ceo书面报告并获董事会及总裁/ceo批准的事项外,乙方须将其全部工作时间、专注及技巧投入职责及职位,忠诚及尽职履行职责,行使董事会及总裁/ceo不时向其授予或赋予的与其所任职位相符的权力,遵从董事会及总裁/ceo的合理合法指示,并尽其所能尽力促进和维护甲方的利益。

(五)如董事会及总裁/ceo合理要求乙方提供其经营业务的有关资料,而该等资料是或应该是受甲方所合理知道的,乙方须尽快提供该等资料(包括按照董事会及总裁/ceo要求,以书面方式提供),并须依照董事会及总裁/ceo的要求提供有关解释。

(六)乙方须依照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指示或指令在中国任何地方或其它国家或地区执行职责。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在一个工作周期内(周/月/季/年),乙方经过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的要求或者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但乙方作为甲方的高层管理人员、重要技术岗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须依照甲方董事会及总裁/ceo的指令,在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合营公司、代表办事处、分支机构以及甲方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时设立的其它机构和设施,履行经营和监督日常运作的管理工作。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的劳动工时制为标准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休息日为星期日,但因甲方生产经营所需,临时利用休息日工作的,甲方应当安排乙方调休。

第八条 乙方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制度按政府有关规定及公司规章执行。

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九条 甲方的工资制度,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营效益,在有条件的时候,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乙方劳动报酬为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年薪为 元人民币,按月核发,甲方于每月 日发放给乙方月基本工资。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节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二)绩效年薪:在年度结束后第一季度内,根据甲方制定的、完成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合公司当年实际经营状况核定绩效年薪,在次年第二个季度内一次性核发绩效年薪。任现职不满一年者绩效年薪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三)试用期的薪资按照基本年薪核算按月发放给乙方,不适用绩效年薪。

(四)年薪制人员的绩效年薪,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严重违反公司政策、规章制度者;辞职或辞退者;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者。

(五)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若因经营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甲方要求乙方加班加点的,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若乙方申请加班的,须经甲方批准后才能进行加班,未经甲方批准的,不视作加班,加班加点时间控制和工资结算按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聘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及甲方的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若因乙方未按时交齐办理社保的资料而造成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广州市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认真阅读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和所有生产经营信息,应当诚实及善意地以甲方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乙方应避免个人利益与甲方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乙方违反下列规定的,视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甲方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一)乙方不得成为与甲方有或可能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如客户)的主要股东或拥有相应利益者;不得担任与甲方有竞争业务的企业的董事、合伙人。

(二)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或担任竞争对手的承包商、顾问(无论是专职或兼职,无论是否获取报酬),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成为甲方竞争对手。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雇于甲方的顾客或担任其业务承包商、顾问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牵连。

(四)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提供或销售与甲方类似产品或服务。不得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及服务或以任何方式支援或促销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五)乙方及其亲友与甲方业务往来时,应事先告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亲友进行往来业务。乙方应回避参与决定公司是否与其亲友进行业务往来。

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与甲方签订关于保密额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甲方章程和不时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及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接受贿赂或其它任何不合法的收入,或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

(二)挪用甲方资金;

(三)将甲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将甲方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甲方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甲方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甲方同类的业务。

(七)擅自披露甲方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管理者、重要技术岗位、保密岗位的,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当签署关于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对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其它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双方同意,下述情形亦属于符合上款规定:

1、私自利用甲方资金、技术、设备、名誉等条件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或者将甲方的财产用于未被授权使用的目的;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悔改的;

3、泄露或者利用公司商业机密的;或者未得到事先许可转移甲方的财产或者技术、业务情报;

4、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得甲方财物或者对甲方犯有欺诈行为的;本人或者协助他人虚构事实向甲方索取报酬或补偿的,从而侵占公司财物的;

5、未得到甲方的许可接受供货人或者客户不合理的财物;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或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7、乙方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谋取额外收入者;

8、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和谐社会言论,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管理者(乙方)任职的禁止性规定的。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在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代价下,即时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五)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从事甲方的工作岗位为【 】,属于高级管理者或重要技术岗位,其从事的是不能轻易替代的甲方岗位,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提前90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的从其规定: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另行签订有服务期限协议、或者接受甲方培训或甲方安排的培训、或者掌握甲方重要技术情报、或者从事的是不能轻易替代的甲方岗位的、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二)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四)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等其他协议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借用、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控制的甲方公款、公物(如汽车、电脑、机器设备、工具、工装、文件、信用卡、客户名册等)归还甲方,对不能归还的公司信息资料进行销毁或作其他保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乙方须在7日内告知甲方应当转移的地点和方式,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不予负责。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予支付,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延缓支付:

(一)乙方借用、租用甲方提供的公款、公物、技术资料等尚未还清的;

(二)对乙方的任职审计尚未结束的;

(三)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支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除外);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以不低于本合同工资报酬标准要求继续聘用乙方,乙方不同意的;

(三)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双方约定的情形;

(五)其它依法不应给予补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足额赔偿损失:

(一)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90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乙方平均月工资标准(下称“月工资”)90日的违约金;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2款约定的条件的,应当支付相当于其个人月工资【叁】倍的违约金;属于重要不可替代岗位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没有履行的剩余期限,乘以其个人月工资标准,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应当支付相当于其个人月工资【叁】倍的违约金;乙方利用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或者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的权利。

(三)因为乙方玩忽职守、或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规程,直接造成甲方生产经营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因此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时支付其【壹】个月工资标准的违约金。

(四)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成本和招收成本。每一次的培训成本如此计算: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其他用于培训的直接费用;经历多次培训的,各次累加计算。乙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等协议,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应当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情形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所有应当从甲方获得的报酬或者利益中,首先扣除该等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追索。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却又不执行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或者擅自离开甲方岗位或者同时为其他单位、个人工作的,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工资,并追究乙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乙方现住址履行送达义务。乙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承担。通知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具体情况。

第四十一条甲方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视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包括: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仔细阅读上述规章制度并完全理解其含义。

甲方在该劳动合同签订后新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应当向乙方公示,并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并自觉遵守。

双方签署下述协议的,亦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员工保密协议书】

(二)【竞业限制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双方进一步同意,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方通过其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办公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员工手册》及现有规章制度的修改,均是本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甲方需要以如下方式之一予以公示:

(一)在办公区域张贴不少于10 日;

(二)在局域网内公布且存放可供查阅;

(三)以文本或电子文本的形式发放给乙方。

第四十三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和将来可适用的法律或者本市地方法规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条款,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条款目的和本合同的宗旨。其中,所适用的法律或者本市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部分,该条款按有关规定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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