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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精选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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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精选13篇)
2023-11-11 17:40:37    小编:ZTFB

经历与感悟汇聚成了我成长的财富,该为此做一份总结了。总结的时候,可以借助图表、图像等形式来突出重点。希望通过范文的阅读,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总结的写作技巧。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一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

(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

(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

(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

(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二

摘要:从新公共管理时期以来,伴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义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为本观念的不断传播,这个社会对人的价值、尊严、本质的重视重新被唤醒,从此价值理性强势回归。在扬弃工具理性自身特点的同时,价值理性利用自身优点,与工具理性相互竞争、相互合作,辩证的作用于现代公共价值的管理,打造出一个全新的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转变以及转变带给自身的时代意义,分析了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管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时代意义。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义承载了主导者的责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来越趋向科学、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义模式的转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变规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转变的必然性。

马克斯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即“通过有意识的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样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为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就是“价值”这两个字,注重人自身的属性和本质,价值理性可以体现出一个人对于社会的价值思考,更体现了一个人对于价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义的消极影响。

1.“机器式管理”的危害“机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个行政管理系统看作是一个冰冷的没有感情的机器,在这个机器身上,各个零件只能在各个位置上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间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组织系统,组织内部的运作就是这种机械化的关系,互相之间不共通。各个岗位上的人员就像机器人,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当然也不会有饱满的热情,工作过程中缺乏干劲,缺乏创新,一切都是在一个既有秩序却又死气沉沉的环境下运行。2.形式主义的误导形式主义在工具理性主义影响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规章制度是其运行的制度基础,甚至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过分的强调、过分的崇拜,导致了这种形式主义掩盖了价值理性的内在价值。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都自觉地严格遵循着,他们为组织内部的工作营造了井井有条的和谐氛围,对制度的遵循也渐渐地趋向了简单的完成任务,保证整个组织机制高效有序的协调运转。久而久之,形式主义就这样形成了。

(二)从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必然性。

1.价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在发生变革的时候,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类社会的经济成长史,从一开始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模式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以工业经济为主流模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再到以知识经济为发展主干线的现代社会,是经济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如果以以上三种经济模式作为三个时间段去追溯政治发展史的话,农业经济对应的是君权主义,工业经济对应的是政权主义,而所谓知识经济对应的就是人权主义。现代社会的知识经济模式正在起步阶段,它将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伴随着它的脚步的就是人权主义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中,国家在着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个“服务型政府”,人们对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空前觉醒,对强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排斥甚至反抗,这也是一种管理模式的演化结果,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价值理性的回归是时代发展变迁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结果。

2.价值理性是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性选择首先,核心价值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绩效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公共价值创建。价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价值的创造才是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时期的理性经济人转变为公共价值管理时期的反思理性人,当人的角色转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时候,他的思维已经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价值,有了对自我价值的理性判断。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变更为其后的“战略家”。政府不再是一个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个出谋划策的`战略家,在观望的同时从旁协助。

3.价值理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随着变革的深入,经济格局的调整,社会步入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价值理性便是主张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呼唤人的本性,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服务,走群众路线,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才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要求。落实并发挥价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权衡利弊,尽量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消除贫富差异;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谐相处,便于决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实;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义转变的时代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1.解决了行政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很明确的区别就是:前者主要处理效率问题,后者主要处理公平问题。然而公平和效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维护公众利益,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当起社会责任,促进经济成长,所以就产生了这对矛盾。在行政管理体制由以工具理性为重心转变为以价值理性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为依据,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以共同富裕为口号,为政府在解决这对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灯。这就是以价值理性为主,工具理性为辅,两者辩证统一,竞争融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的进步。

2.解决了行政执行中信念与责任的冲突责任是每个人、每个团体、每个组织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个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信念不具有强制性、客观性、规律性。当信念冲破责任的底线,就会和责任发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转变不仅是理论知识的转变,而且理论作用下的实践方式也在相应的调整着。

3.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正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两种差异理念的表现。道德体现了人的主观意识,其中夹杂着主观信念和情感表达的部分,具有非强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制度性和明确性,它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手段,强制要求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与法制的统一是现在社会急需落实的事情,当价值理性更主动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时,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会站在价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断,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运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让它们相互融合,辩证的作用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建设。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价值理性的内核。

在现代行政管理体制中,我国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响,甚至有过过分推崇的时期。在我国本土价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时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国的越位发展使国内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产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实践运用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应该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两者中任何一个单独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将会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滞,甚至倒退。行政管理体制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的转变拯救了日渐势弱的价值理性,填充了价值理性的内核,扩宽了价值理性的层面,使原来狭窄滞后的内核变得宏大且包容。这样的价值理性才可以运用到社会实践中;才可以为工具理性提供价值指导,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发展的需求。这种转变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会和时代发展相契合。

(三)引导了行政行为走向科学化理性化。

1.促进了行政目标逐渐趋向合理化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备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理性是种以人类主体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区别就是更多的眷顾人们的需求,关切事物存在的价值,是对现在的行政目标涵盖着更多的价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机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统治,价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较多。这种德性行政所关注的是人的价值需求和意愿选择,包括人们的民主选举,民主参与。

2.引导了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们在组织中分工明确,规范有秩序的做着自己的工作,不考虑工作的意义和目标,不考虑这样做的价值和后果。而价值理性是一种批判理性,它为人们带来了一套具体的批判标准,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得以觉醒,更加关注人的主体意识。规范了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目标和发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实现价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种称之为道德理性的思维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种美好的、纯净的内在心灵思维方式,它所寻求的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存在,是一种大德大爱的展现,追求一种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传播道德规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精神等,以这种方式来指导人们设定正确的行政目标。

三、我国行政体制在此转变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过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胀。

现代的行政管理技术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且快速更新换代的时代,政府在注重绩效的同时,会引发管理模式的技术化效应,这种模式会慢慢走向僵化,会加剧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标的置换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标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数。想要为人民谋利益,就需要每时每分关注着人民,及时为人民解决问题。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术的创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会大大减少。久而久之,管理就会偏离主干道,忘记初心。

2.管理思维的僵化管理思维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说的。现代管理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种固定式的单项度思维,特别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种误区,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术去执行就是正确的。这种思维方式会转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该放在行政结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转移到了该运用那种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术的视野,他们会或自觉或不自觉的去遵循技术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线走下去。这种现象持续和蔓延下去,会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单调地方政府除了承担治理一方区域的责任,还肩负着跟着党走的使命。这使得他们对国家机关新的管理精神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它们认为新的管理方法才会让它们紧跟上级组织的脚步,让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换发生机。但其实,针对有些问题,传统的管理方法会取得比现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灵活运用管理方法。不然会适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却没有太大变化。

(二)两种理性的运用失衡。

两种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与以人为本的价值文化有着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广和运用主要从三方面加剧了两种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众本位是两个基础性的选择,是一个政府要进行公共事务管理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从本质上出发,政府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为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事实上,在工具理性主义的影响下,绩效考核会成为政府行为的追求目标,对于体察民情之类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希望自己的所作所为能为人民带来利益,能受人民欢迎。但这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的轻而易举。人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中还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分歧,譬如: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等。而功利倾向对地方政府最大的影响就是在上述利益冲突中,他们的选择不会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这既不利于长远发展,又不能做到顾全大局,对国家前进的脚步有阻碍作用。

3.唯形式论唯形式论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义,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绩效内容甚为看重,而对一些具有真正意义和精神的东西视而不见,使政府华丽的业绩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这就要求政府组织对工具理性的传播和运用必须小心谨慎,把它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上,万不可使其越俎代庖,从而影响国家机关对政府治理道路的整个设想和计划。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三

相邻之间因不动产物权的利用问题引起争议,该如何判断谁是谁非,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相邻之间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样,处理相邻关系需要落实的一个基本思路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案情:西城区大后仓胡同的李某与刘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邻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刘某于翻建,在建房时两家缺乏沟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被告刘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刘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墙体上,影响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复原状,同时李某认为刘家的建筑是“违章建筑”。被告同时提出反诉称李家建房占压刘家的宅地,属于越界扩建,房顶滴水方向改换后给刘家房屋带来安全隐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通过分析查知,双方争议的焦点:

1、刘家的房屋是否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

2、法律规定的相邻权的保护内容究竟是什么权利?

3、法院是否受理关于违章建筑的确认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规划许可或产权证,就说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实,这样的思路是错误的,依据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是一种法律事实,需要经过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证明取得行政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就必须予以拆除。

从民法角度看:依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司法实践,邻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结合本案情况,如果确如原告所述情况,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根据法益衡平原则,司法实务中以建造程度作为是否“及时”的参考因素,如果已经建成,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及时,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对利益微小或并无利益的主张,邻地使用人应当负担容忍的义务,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诉求。

二、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经现场勘查,现实建筑布局并未对原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和利益造成客观上的妨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房屋的使用价值存在后果上、范围上有危险或隐患以及客观损害的实际发生,其诉求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问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违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告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的范围,应予驳回。

四、请求权基础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另从《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看,现行法律针对相邻权,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损害防免”六项,原告主张的内容不属司法可裁范围。

五、证据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邻关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证明相邻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得不出清楚明确的损害结论,只有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法律规定,法庭的职责并非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实施危害不动产安全的事实,法庭也不负责宣告这些事实是否确已发生,法庭只判断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支持其诉求的标准”,“是否达到必须拆除相邻房屋的标准”,这是法律事先设定的证据标准。原告现有证据缺乏可信度,与法律规定证据的质量规则相差悬殊。

六、诉求理由问题: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内容。原告的主张意味着,未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相邻人不得延伸或碰触其房屋墙体,此项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错将相邻权理解为“有权限制他人”而“没有义务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法律规定相邻各方有“限制权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义务”。

如何真正培养起来“于己方便、与人方便”的善良和谐的邻里关系,是处理相邻案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四

人才团队建设及人员素质提升在公立图书馆的改革创新中十分重要,图书馆在工作中必须要对当前工作人员进行素质培养,完善人员培养体系,建立工作考核及评价制度,已达到提升图书馆官员素质的目的。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也要培养工作人员的创新精神,帮助其账务哦网络技术、数字化知识等先进技术。通过对人员的培养使其达到专业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及创新思维,在面对新生事物是能够正确对待,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读者提供优质的阅读服务。其次,图书馆要提升人员待遇,制定合理的聘任制度及激励方案,为图书馆留住人才,建立专业的人才团队。图书馆人员素质的提升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需要长期开展工作并做出合理规划,人员素质得以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的满足读者需求,提升阅读服务质量推动改革发展。

3.2构建数据化的信息资源。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图书馆应该合理的利用馆内的数字化的信息数据。在个人借阅图书时,能够自动保存下载和储存过的资源。同时,应该在图书馆建立图书网络导航系统,对于优秀的论坛进行适当的收录,建立专业化的图书检索菜单,使读者能够在查看之前阅览的图书时能够更加便捷。对于时间久远、印象模糊的书籍,读者能够通过数据库系统直接找到,便于读者的阅读与查找。图书馆通过数据库的建设,可以了解到不同专业读者所借阅图书的类型,方便图书馆管理者更好的管理图书类型,同时读者也能够对自己掌握的知识系统做出系统的分类整理,实现了图书馆与读者共赢的局面。

3.3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资源建设。

加大力度对图书馆的投入,不断完善图书馆的硬件与软件资源,不仅仅是要对传统的纸质类印刷书籍,同时要对电子资源和数字资源进行不断的扩充与丰富。首先应该加大对图书馆的资金的注入,采购大量的纸质图书,更新馆内的资料。图书和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等,并有工作人员做好详细的购书记录,对于需求量较大的图书,及时补充,以满足阅读者不同层次的阅读需求。其次,应该大力加强数字资源与电子资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完善的网络阅览规范制度,构建数据库、网络资源共享以及电子书籍等。最后针对特定读者的需求,结合图书馆的环境与优势,建立具有特色的数据库,对适合当地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特色资源信息等进行不断的整理,完善加工,形成具有特色的专题数据库,方便读者直接查找,遵循实用性、先进性以及可持续性的发展理念,从而进一步推动图书馆的发展。

4结语。

互联网已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公立图书馆若想不被淘汰就必须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充分利用互联网知识,将其与图书馆工作相结合,通过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的阅读服务模式,创造出新时期的互联网图书馆模式,二者相互融合、共同进步。同时要以读者为主体,为其提供优质的阅读服务,才能充分体现出互联网对于公共文化事业的作用,如:不断地完善资源配置、增强资源使用率、控制成本等,同时增加读者的满意度,使读者更加愿意参与到阅读中。在“互联网+”时代只有互联网与公共图书馆完成真正的融合,才能有效的实现公立图书馆的创新改革工作。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五

目前,由于公立图书馆的人员待遇相对较低,造成难以吸纳人才的现象,如何建立起图书馆的专业人才团队,成为了公立图书馆必须要攻克的难题。“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要求公立图书馆必须做出相应改革,人才在公立图书馆改革创新的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拥有专业素养的人才能够有效地推进改革进程,加快发展步伐。这就对公立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人员需要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自身素质及职业操守,并且要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新生事物,能够将新事物与传统工作进行结合。但图书馆当前缺少专业人才,拥有图书管理学等专业的工作人员先对较少,加之自身知识结构得不到提升,创新意识相对较差,工作人员素质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使图书馆的资源利用率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读者对图书信息的使用也被受到了极大阻碍,影响了图书馆改革创新的步伐。

2.2无法满足读者多元化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服务的要求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读者都开始重视起情感体验及服务质量。然而当前公立图书馆并没有把握好读者的心理,为读者提供更加完善的阅读服务,无法使读者体会到图书馆的认真态度及良好的服务质量。网络时代的发展改变了读者单一的信息获取方式,电子书及网络书籍等方式的出现时人们的阅读变得多元化,然而图书馆所提供的基础服务多年来都是以借阅为主。虽然在网络的普及过程中加入了电子阅览室等新形式,但这些新的阅读形式无法承载足够的读者,同时图书馆未针对现状开展相应的新服务,无法满足读者的需求,因此图书馆的地位在逐渐降低。互联网使得信息传递的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读者改变了阅读习惯,打字聊天、微博互动等交流方式使读者难以真正的静下心进行阅读。只有图书馆开展更加多样化阅读服务来吸引读者,才能使公立图书馆重新建立起自身的地位。

2.3公立图书馆信息资源数量不足。

互联网时代使得信息资源公开化,网络信息资源的储藏量非常庞大,由于互联网发展对于时间、空间等限制的跨越,使读者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借助先进的网络设备搜集到大量的信息资源。然而公立图书馆在信息资源的储藏数量无法与网络中的资源数量相比,在公共图书馆的评定中,县级图书馆的馆藏标准仅为20万册,其中还包括报纸、期刊、绘本及光盘等,数字信息资源的标准最高为4tb,并且,绝大多数公立图书馆的馆藏量还要低于标准,另外,纸质书籍的更换速度相对较慢。信息资源数量的不足,使读者对于阅读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限制了公立图书馆的进一步改革发展。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六

11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超市达成食品销售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于货款未全部兑现前,商品货物法定处理权属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等食品,计货款51830.0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3月2日支付1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届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从被告处拉回部分货物,价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法定处理权”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享有的对所供货物自由处置权利,当然包括拉回货物。其拉回货物正是依此约定。被告方b超市则辩称,既然原告有此法定处理权,要求原告按协议约定拉回全部货物,双方就此清结,互不拖欠。原告称,其放弃这一“法定处理权”,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0186.21元、偿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应该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最终判决结果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决中并未对“法定处理权”这一约定给予适当的说明,亦未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拉回货物这一行为准确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适用依据当为新合同法。细究本案我们发现,这起貌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新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并未详尽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合同法创设了诸项新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构建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交易实践由来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则也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正是继承了民法通则这一精神,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笔者理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所有权”一词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处理权”一词,然究其实质,此“法定处理权”的权利内容与所有权诸权能无异,所谓的“法定处理权”实质乃是所有权。本案所涉协议第七条即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这一约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对方未付款时,拉回部分货物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对所有权保留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此为德国和日本的学说,此种理论并未将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买卖价金取偿的担保权对待,仍然将之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对待,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为所有权随着买卖价金的付清而移转于买受人。另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其主旨在于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期保障买受人能按期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必然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意义。在第一层面即物权意义上,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尚需立法承认其地位。在第二层面即债权意义上,具有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前一物权意义上权利义务为后一债权意义上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即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并无强行性。以合同法的一个提示性条款所构建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显然极不完备。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为此,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放弃所有权而径直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一样,此均由当事人权衡决定。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本案中,a公司从b超市拉回部分货物是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行为,后a公司放弃其对未拉回货物之“法定处理权”而要求b超市支付货款,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b超市实际履行义务之行为,两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卖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权后是否还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权利人的主张按未拉回货物之价款30186.21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来的,法院支持这一请求于法有据。然而权利人a公司本可主张更多权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货款51830.06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也应支持。

第三,买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显然被告b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弃“法定处理权”,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行使“法定处理权”,取回标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权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则。本案由于买受人违约在先,故前文主要结合案例探讨出卖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然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始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买受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按约交付价金之后,不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价金之前将此物再转让他人,即一物二卖,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依传统法律规则,买受人只享有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有违买受人签约之初衷。合同法中虽也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合同法的权利属债权,债权作为相对权,显然不能对抗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因此仅靠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尚不足以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传统理论把买受人的期待权物权化,或定性为“不完全的”所有权等概念,但这一做法将导致所有权观念的紊乱,不利所有权制度维护“静的安全”之目标实现。笔者以为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可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依这一定性可产生如下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和履行完义务前,出卖人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其保留之所有权仅为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依约付清价金之后,所附条件即成就,所有权自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买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该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期满之日以对抗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此之前,买受人依约支付了价款或履行完义务,即当然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其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标的物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则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中又稍有区别:在动产买卖中,先买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对抗后买人和出卖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由于涉及登记问题,必须完善登记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交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所有权保留约定登记在册,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失效之前,出卖人不得再次转让标的物。这一规则较好地兼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正在紧张的草拟之中,将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物权在物权法中法定化并确立相关具体规则,实属必要。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七

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

二、性质分析。

(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

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大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由国家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在对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而损害后果的产生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较严苛,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最后从宏观角度来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

(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

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然而,早在20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换言之,国际损害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排除法来判断其合法性。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为跨国性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到跨国性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与伴侣进行性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大开门户将这种行为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公开,因为其在传播着一种淫秽的信息而损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为便有“违法”的意味。正因为国际损害行为的“违法”意味没有不法行为来得那般浓厚,故在追究责任时的焦点只能针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性结果。

(三)国际损害责任与危险行为也有差别《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的其他活动。”从法条出发,可以推测出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一定具有行为上的危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预期性。目前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是因为大多数人未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点仍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

三、对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驳斥。

(一)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的落脚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用行为的危险性作为标准衡量,以期确定责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经说到“国际损害行为不等同于危险行为”,如果采用此学说,在学理上不仅存在着产生原因的片面性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会面临着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的窘况。那么与《国际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行为性质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在行为主体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中也称之为“严格责任”。笔者在一开始倾向于支持该原则作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直到拜读了慕亚平教授所写的《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才意识到此原则的不足之处:首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类似于实践中的解决方案,未能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将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固然合理,但若将其用于法律价值的判断,难免有失依据。将其与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所提出的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类比,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损害责任的免除在国际法上已经有所规定,若采用此原则,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最后,该原则也不符合责任的基本内涵,在慕亚平教授的论文中已有详细阐述,笔者在此便不便赘述。

(三)公平责任原则。

作为责任分配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价值理念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这种法律现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进行平衡,以期通过这种对损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复利益的平衡。不仅许多持单一原理说的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许多持多元原理说的学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则。但笔者认为,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其他属性。虽说国际不加禁止行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但从要厘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国际不加禁止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的性质。公平责任原则从单纯的目的出发,致力于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确回答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依据问题。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应为国际义务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大主流学说均有其不合理之处,都存在着未能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的问题。粗浅而言,研究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就是研究归责原因,是一个停留于法律价值判断维度上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哲学上“为什么”的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由这句法谚出发,笔者认为: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此处所说的“义务”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义务。

(一)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

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通过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可进一步划分为义务的完全不履行和义务的瑕疵履行。“完全不履行”是履行形态中程度最重的级别,指的是完全无视法律对义务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年11月3日中国代表在第四十八届联大上发言:未能实施在确定国家负有义务的条款上规定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对措施给予应有注意的国家,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责任的问题便有生长的土壤了。此外,“义务的瑕疵履行”是指行为主体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却在实质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在国际法学界是有所争议的。虽然“不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责任的基础是实际损害且其履行也难以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但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是能通过有关条约的规定作出判断。

(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

罗马著名法谚“行使自己权力不得损害及他人权利”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应在损害他人权利之外。从“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的否定命题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当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在国际法著名的两大判例――“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中,经过对这一原则的重申,确立了一国不得对他国领土造成损害以及各国承担国际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的国际法原则。“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原则正是在这样的实践中不停摸索前进,最终得以确立用于解决跨国损害问题。同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也可以视为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方面,国家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国家也有权要求他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使本国发生损害的后果产生。若其他国家无法容忍某个国家在其领土上从事的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则该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

由此可见,“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与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南辕北辙,行为的实施国理所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损害责任。五、结语对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学说。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国际损害行为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理论上,国际损害责任并未形成如传统国家责任一般完善的体系和制度,即便是通过实践数据的分析,也难以在操作规则上达到统一。因此,对于国际损害责任这一课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还只是刚刚起步,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挑战不期而遇。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八

法学课属于大陆法系,它一直把体系化作为构建的目标。很多法学家认为,只有真正建立一个法学体系,才可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秩序。而也有其他学者认为,体系即为给生活秩序制定原则,造成限制,但实际上它却可以在体系的基础上,与社会现实建立联系。下文先分析了法学科体系的构建,然后对均衡问题展开分析。

(一)体系化构建的必要性。

体系化是指,把不同的知识与理念,遵循原则,按照顺序组合在一起,是一个体系的多个分支,具有逻辑性。法学科的体系则是,从众多法律事实中,找出被人们普遍接受,具有持久性的内容,进行筛选或概括,从中提炼出法律主要表达的内容,用逻辑组合在一起。从中可以看出,法学知识不再分散分布,而是可以系统的预览、理解,并运用知识分析案例,形成法学秩序。另外,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可以把多个内容组合在一起,让其具有统一性,消除了法律内容之间的矛盾,让其变得和谐统一,完成内部的自足,让法学科更加稳定[1]。

同时,法学科的稳定,可以让实定法体系与现实法体系更加安定。法学课与法学体系虽然有很多不同,却有着必然的联系,首先,实定法有深厚的法律基础与丰富的法律素材,是现实法内容的主要来源,其次,现实法有明确的法律方向,会根据某一方向,编写法律,给实定法方向的引导。

除了上述内容外,体系化也会增加某一学科的生命力,让其快速发展、广泛传播,与其他学科建立紧密的联系。并且,法学研究人员也可以从系统的知识体系中发现法律背后的深层次意义,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加以完善,解決法律之间的矛盾,促进其与外界的交流。而从法律与法律继受两方面分析,前者能够利用体系了解法律基础,后者可以全方面的分析法律问题,不会出现个性与片段的思考,让整体均衡。

(二)体系化构建的要素。

构建要素分为三点,其一是基本原则,其二是抽象概念,其三是法释义学。

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法律具有强制性等特点,它会规范人们的行为,给人们正确的社会引导。而“依法行政”除了是基本的原则,也是法律系统的和谐,明确其价值取向,作为主要精神。它会把法律秩序作为前提,把不同的法律概念、形式等放到一个系统中,[2]让各项法律内容保持统一,符合法律体系整体提出的要求。

抽象概念是说人们对外界事物的理解大部分都是抽象的理解,通过抽象的理解归纳其特点,形成基本的认知。因此,人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会通过行政行为判定,从行为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抽象概念阐述的法学派分为两种,一种是概念法学派,另一只是评价法学派,两个派别的唯一的不同是,概念法学注重逻辑性,评价法学注重功能性。而上文中提到的行政行为是基础概念,法律会通过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是法律判决的基准。

法释义学会利用各法律之间的逻辑连接,增加法律的独立性。法律原则可以给体系构正确的价值引导,抽象概念是基本单元,发现这些元素之间的共同点,按照一定的逻辑连在一起,建立链接,让整个法律体系独立自足。

法释义学还有另外两种说法,一种是法教义学,另一种是法解释学,会先搜集各方面的法律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解读,分析其具有的含义,对“法”有新的理解。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了解到,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不再只是对法律行为的总结,或是对法律内容的概括,而是通过不同的媒介,明确法律的定义,把不同内容组合在一起,规范人们的生活,让生活秩序变得简单、统一。而体系构建的三种元素有不同的工作重心,有各自的价值和内涵,会实现行政法学的逻辑与意义的均衡[3]。

首先,依法行政到法制行政的改变,丰富了基本原则的内容。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分析,虽然现在仍以依法行政为主,但这一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不足逐渐体现出来,要求全面落实法制行政,用法律维持社会稳定,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体现出公民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其次,行政行为向行政法律的转变,让法律体系有了两个核心,随着行政法律体系内容的增加,行政行为不再是单一的核心,学者逐渐把目光放在行政法律上,调整了研究的方向。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它会综和多方面内容,形成一种抽象化的理解,其出现的时间与行政行为相同,只不过人们很少注意,随着行政行为的局限越加明显,它的价值被人们认知,被深层次的挖掘。

结语:

文章讨论了行政法学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以及构建需要的要素,最后是均衡的分析,把不同的法律内容组合在一起,让其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减少法律内容之间的矛盾,从基本原则、抽象概念、法释义学三点阐述构建的要求,又从依法行政到法制行政的改变、行政行为向行政法律的转变两点,对均衡问题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九

摘要:基于对海口市公共体育服务现状的详细调查和实地走访,并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逻辑归纳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归纳和总结出海口市的公共体育服务场地和器材设施数量严重缺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单一,以及体育社会指导员的数量不足等诸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以促进海口市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

关键词:海口市;公共体育服务;多元化。

自公共体育服务被纳入政府报告开始,到国内第一本公共体育服务蓝皮书《中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报告(2013)》问世这十几年间,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逐步走向高潮,这期间也出现了许多走在公共体育服务研究领域前头的学者,如肖林鹏、鲍明晓、吕树庭、冯云廷、郝海亭等,他们从各个角度去研究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如公共体育服务的困境、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公共体育服务的体系构建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海口市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使其公共体育服务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地理环境来说,海口市地处热带,全年平均气温为24.2℃,人们常年可以穿背心短裤进行体育锻炼,这就对公共体育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人文环境来说,海南人的生活节奏比较慢,生活方式也以休闲娱乐、运动健身为主,所以从这两方面来说,海口市的公共体育服务就要比内地的公共体育服务更加具有特殊性。

1海口市公共体育服务的现状。

1.1公共体育服务的设施供给现状。

1.1.1公共体育服务的场地数量供给现状。

自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以来,虽然海口市的公共体育服务场地数量有明显的提升,但对外开放的场地数量仍明显缺乏。截至20底,海口市共有体育场地约为2697个,体育场馆约有274个,健身路径为172套,大型公共体育场馆3000座以上观众席的只有2个,0座以上观众席的体育场只有1个,游泳馆1500座以上观众席也寥寥无几。在进一步的体育场地统计中,体育系统管理的场地占2.37%,属体育部门管理对外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占3.13%;教育系统管理的场地占31.45%;其他系统管理的场地占63.05%。由于因学校的管理和安全等问题并未完全向社会开放,只有大学和少数大专等几所高校允许市民自由出入,中学和小学出于安全考虑是不允许随便出入的,这也就使许多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不能与市民共享。

1.1.2公共体育服务的器材数量供给现状。

随着海口市市民健身意识不断增强,锻炼的人数不断增多,原有的器材数量和种类已不能满足其需求。海口市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必须加大公共体育器材的数量,因此,与往年相比政府对器材的数量和种类投入资金也在逐步加大,但就目前来看,公共体育服务器材的总量仍明显不足,器材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器材的总量和质量无法从正面反应,只能从市民对于质量的满意度和市民等待锻炼的现象中反映出器材的数量不足和质量的一些问题。(见表1、表2)。通过表1、表2可知,市民对于公共体育器材的质量上还算比较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已经达到将近50%,但对于器材的数量上,市民等待锻炼的现象较为严重,排队时间3~5min的人数已经占到48.28%,这说明市民对于器材的数量不满意,也同时说明器材的数量严重不足。

1.2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活动供给现状。

1.2.1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现状。

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的省会、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也为打造“四宜三养”“双创”之城不断努力,群众性各类体育活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截止到10月底,海口市全年共举办了700场次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参加的人数已达到12000人次以上,包括农村体育、社区体育、青少年体育和社会体育,如表3所示。通过表3可以看出,参加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人数和场次最多分别为4087人和411场,远远多于其他三项。值得一提的是,社区体育活动的赛事场次最少,参加的人数也只有120人,这说明社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社团和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宣传力度不够,有名无实,不能充分发挥其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作用。

1.2.2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现状。

调查发现,海口市每年举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场次在50~70场。截至月底,海口市举办的主要大型体育赛事有7个共34场次,7208名运动员参加,这些赛事分别是中国海南世界(hash)野外跑步、第八届海口热气球节暨h1中国热气球巡回赛、pkra世界职业风筝冲浪巡回赛(中国海口站)、第二十三届世界脑力锦标赛、国际旅游岛武术大赛、全国国际象棋棋协大师赛,这些赛事的举办也积极地带动了群众性体育运动开展,同时也为体育设施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资金保障。

1.3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供给现状。

良好的公共体育服务资金是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种渠道,一是政府直接出资支持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投资公共体育服务;三是以政府委托企业或个人出资支持公共体育服务。就目前来说海口市主要是以第一种供给方式――政府直接出资支持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近些年海南省共兴建了15批40多套全民健身路径工程,这些工程主要是以体彩公益金投入为主,省体校运动场共投入4000多万元,其中体彩公益金投入将近3000万元,全民健身活动综合训练馆总共投入3700多万元,其中体彩公益金投入3500多万元,最大的贡献还是要数海南体育彩票与“全民健身”风雨同行活动,共筹集体彩公益金4亿余元,其中的60%的公益金支持投入“全民健身计划”,特别是投资兴建的健身路径,更是缓解了市民的健身需求和场地器材设施严重不足的矛盾。1.4公共体育服务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供给现状12月,海南省首个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海南师范大学正式成立,它的成立改变了海南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需出岛的历史。但由于成立的时间相对较晚,每年培训的人数也相当有限。从到年全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人数分别占全国的0.01%、0.004%、0.01%、0.03%、0.01%、0.01%。在5年时间里,可以说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依然没有增长,以至于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相当缺乏,这说明政府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还不够重视,还没有完全统一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2.1建立多元化的.公共体育供给模式。

海口市公共体育服务场地和器材的匮乏,主要原因在于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较为单一,政府对于公共体育的大小事务一手操办,且不说政府的越位问题,单单由政府直接投入公共体育服务,就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反而取得事倍功半的效果。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应该考虑向多元化主体转型,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种组织并存的公共体育服供给模式(见图1)。

2.2建立合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

海南省之所以缺乏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政府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不够重视;二是政府没有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三是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成熟的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四是没有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保障制度。政府应从这些方面入手逐一解决问题,增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来服务群众。

2.3开展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活动内容。

公共体育服务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全面加强人的身体素质。因此,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是公共体育服务的生命所在,以活动激发兴趣,以兴趣来参加活动。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坚持大型与小型相结合原则,以小型、传统、特色为主。如海南的竹竿舞,顶缸等。大型重要赛事则以效益、赞助、观赏为主,如海南省举办的国际自行车大赛。海口市应当致力于打造国际体育都市,打造自己的特色的体育文化品牌,这将给海口市配上除国际旅游岛以外的另一张国际健康名片,同时给海口市发展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海口市公共体育场地器材整体表现不足,以资金支出方式以政府直接投入为主,其中体彩公益金发挥重要作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严重不足,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综合以上原因海口市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任道而重远。

3.2建议。

政府应采用多元化的供给模式,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和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企业、市场和非营利性组织,使其投入到公共体育服务事业当中,灵活资金的周转与运用,加强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与管理,以减少政府多元化供给的压力。

参考文献。

[1]朱大珩.海口市公共体育服务现状及对策研究[d].海南师范大学,.

[2]龙丽娟.海口市全民健身路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d].海南师范大学,2014.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十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也愈渐完善。但与城市相比较而言,农村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却还是非常落后的。不仅需要国家投入更大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来支持农村广播电视的发展,而且还需要结合农村广播影视发展现状来构建与我国国情基本相符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广播影视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我国长时间以来都在致力于探索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该工作由于具有开创性的特点,在进程探索上我们既缺乏实践经验、又没有理论准备。想要使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建设有可供参考,我们必须要对既往经验做梳理、总结,探索规律,旨在以理论思路为借鉴,提出发展的战略思考和对策。基于此,国家广电总局出版了《中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这一书,该术中对我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发展史进行了回顾,并对发展现状予以总结[1]。下面就结合本书内容,对我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公共服务、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概述。

公共服务主要的对象为公民及相关组织,是以公共资源、公权作为前提基础开展的一种社会生产性质的活动[2]。结合公共服务的内容、形式,可将其分成社会性、经济性、基础性三个类型,此外公共安全服务也是隶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就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而言,是公共文化服务当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对民众所拥有的基本文化权益进行保障、继而实现。而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既存在公共文化服务的特性,又有独属于自己的规律特性。而对于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来说,它所开展的公共服务,主要是以广大农民作为针对对象的,是为了满足广大农民的精神需求、文化需求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其根本目标是致力于加强广大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以广播电视作为有效载体,采取影视、体育、文娱以及新闻报道等多样化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务,综合来看,农村广播影视的公共服务是一项极具复杂性的工作[3]。

二、关于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现存问题的探索。

1.存在于基础设施上的问题。保证基础设施的完备性,是使广大农民观看、收听广播电视的基础前提,同样也是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长期致力于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城市已经具备了较为健全的广播影视网络,一般城市用户都可以接收到上百套左右的电视节目,但是相比较来看,农村广播影视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则有着很大的反差,大部分地区也仅仅是能接收到大约几十套甚至更少的广播电视节目,且存在信号不稳定的缺点。虽然长时间以来我们都在尽力去解决广播电视收听、观看难的问题,可对于那些偏远的农村地区来说,仍然还是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对比一些大城市来说,都已经进入到数字化广播电视的阶段了,进一步凸显出城乡之间广播电视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差距。

2.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完善的运行机制是能促进广播电视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也有利于使广播电视所具备的一切功能都最大化的发挥出来。之前由于我们使用的四级办广播电视遗留了管理分散、条块分割以及有系无统等很多不良问题,而之后采用的五级管理方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四级管理的负面影响[4]。总结来看,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无法对网络、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进行统一,是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各个乡镇都各自为政,层次也都不一,导致不能满足广大农民获得良好的广播电视服务。

3.节目制作力度缺点问题。广播电视的内容生产存在着构成复杂的这一特性,一方面是表现在数量巨大上,而且种类多样,其承载的重要功能有舆论宣传、产业经营以及社会公益等。而通过我们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总结来看,大部分广播电视节目还是以城市生活、城市文化、时尚文化等为主,反映农村生活、农民实事的节目相对较少,这也就体现出广播电视对农村关注的边缘化、弱化问题,使得较之于城市地区来说,农村地区不管是在信息数量上的获取、还是质量上的保证,都有极大的落后,而也正是如此,限制了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作用的最大化发挥。

4.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才的不足。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相比较,是处在一种长时间落后的局面下的,无论是在住房、交通还是医疗、所提供的服务等各个方面,都难以和城市相提并论。这也是导致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毕业之后不愿意回到农村工作的一个主要因素,而在城市发展的人们更是很少有愿意投身到农村事业建设上去,由此,农村广播影视在发展的过程中,就会受到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这一问题而停滞不前或者是发展缓慢。有很多从事农村广播影视的工作者都不具备教专业的知识,对专业技能的运用更是不甚成熟。

三、完善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几点建议。

针对存在的农村广播影视服务定位不明确、缺乏财政支持等这些严重制约到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发展的问题,在《中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一书当中也提出了创新相关服务制度、更新发展体系建设等相应的诸多对策,从而提高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以及效率,提高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管理水平。

1.大力加强资金支持、完善内容建设。长时间以来,农村广播电视的建设资金都是获取自公共财政支持,但是公共财政是非常有限的,若只是靠公共财政的资金供给,势必会影响到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质量与可持续性[5]。因此,应致力于强调资金引入的多样性,主要的渠道还是依靠公共财政,之后次要的渠道则可以使引入社会组织的赞助、捐款等。农村观众相较于城市观众来说是一类弱势的群体,而广播节目的投入与产出存在极大的不协调性,这也正是限制很多节目投入的一个主要因素,最终导致节目数量的骤减,而且质量也不高。想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就必须要强力加大对三农节目的扶持,无论是从财力上还是人力上,都要保证在三农节目上的高强度服务[6]。

2.完善一系列的运行机制。运行机制的高效与否可以说是在农村广播影视当中可谓是极其重要的,而针对在运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要致力于建立并完善两级垂直管理体系[7]。其中尤以省级广电部的作用最为重要,是解决三农传播问题和资金扶持的关键,县级广电部则是重要的基础和平台,负责督促公共服务体系的贯彻落实。

3.积极的予以技术支撑和立法保证。针对那些特别偏远地区的农村家庭,还是只能依靠地面无线信号来收听、观看广播电视,存在节目套数少、画面质量差的严重问题。由此,应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法,建议利用直播卫星来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这样一来,农民只是需要投资一套直播卫星接收设备,便能以高性价比的条件来享受电视观看、广播收听以及接打电话等服务。随着我国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创新力度的加大,广播影视在技术设备上的成本投入也越来越低,而相应的是技术含量的增高,这无疑给农村广播影视的建设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提供了良好前提。应重视在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当中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创新应用。另外,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必须要依靠立法保障,国家也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从法律法规、制度上对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发展的有力保障[8]。

4.服务模式的创新升级。已有学者提出适合于我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模式,也就是国家对广播电视的播出机构进行控制,国家资本是广播电视经营实体最大的股东,社会资本则有限的参与。该服务模式的合理性体现在,一方面确保国有资本实现了对广播电视领域的主要管控,另一方面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基础上解决了财政财力不足的一些问题。该模式下允许农村广播影视服务有自建、共建这两种建设与经营方式,可按照自身条件选择相应方式。《中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这一书的出版,填补了在我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理论上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以往我国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中存在问题的总结,提出完善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建议,这对于指导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发展与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7]黄利会,雷丽铃.媒介接触对民族地区留守人口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影响——对恩施州的调查分析[j].宜春学院学报,2017,39(5):25-29.

[8]李新民.媒体融合千万不要忘记市、县广播电视台[j].影视制作,2015,21(6):8.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十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有效的克服了时间以及空间的局限性,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国务院李总理也对“互联网+”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也对很多传统事物造成了非常大的冲击,传统的公共图书馆阅读服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阅读需求,因此公立图书馆就必须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使其契合时代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体现出人性化的特点,更加有效地发挥出公立图书馆的作用。

1“互联网+”时代对读者的影响。

1.1改变了传统的阅读媒介、对象及内容。

在过去主要以纸张作为传统阅读媒介,其在阅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们阅读的内容通常是以纸质书籍为主要载体,然而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以纸张作为媒介的单一形式。随着各种各样社交平台及移动设备的出现开拓出了更加多样化的媒介形式,借助于各种设备及网络软件的现代阅读正在快速发展。在阅读对象方面,传统的阅读对象主要以文字为主,同时掺杂部分图片。然而在“互联网+”时代,各种新阅读对象的占有率如:视频、声音、图片等形式都在不断上升。在阅读内容方面,传统的阅读内容主要以作者的创作及观点内容为主。互联网使人们的阅读内容发生了改变,阅读者自身也变成了大众阅读的内容,如:在网络中的个人资料通常都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在网络中浏览到个人信息,读者们都被卷入到了相互阅读的形式中。每一位读者都是阅读内容,使得阅读者与作者两者间的隔膜渐渐淡化。

1.2改变的读者的阅读路径及方式。

在传统的纸质读物中,文章作者的权威相对较受重视,读者被作者的思维所引导,只能被动的接受文章中的观点,无法构建自己的思想框架。而“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增加了读者与作者的互动交流,读者可以就文章内容与作者进行探讨,打破了读者与作者双方的隔膜,使读者对文章的观点得以表达。互动性的增强使读者关注的焦点发生了改变,读者参与到文章创作中来增强了评价阅读及创造阅读。在阅读方式方面,过去想要阅读纸质书籍必须要到图书馆借阅,时间、空间的局限性就显露了出来。而“互联网+”时代在阅读方面实现了数字阅读,真正的打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使读者可以随时随地的对读物进行阅读,为读者创造了更加多样化的阅读方式。图书馆的发展中引入“互联网+”的思维,对于图书馆自身而言,应该不断调整自身的环境与优势,尽快适应转型,互联网能够有效的转变传统的服务理念,开创阅读新模式。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十二

摘要:在多年的不懈努力及坚持发展之中,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日臻完善和成熟。但迄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尚缺乏健全完善的理论体系,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层面被赋予法律概念,并得到科学全面的诠释,在行政法体系之中,其中并不包含具备统领性特征的抽象概念,而原有法学概念已不适应当前法学发展形势,致使当前行政政策与原来的法学框架存在冲突。本文将围绕着导致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困境的主要原因,探讨推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行政大学系统法学行政关联领域。

纵观我国行政法学的内容,涉及到大量的学术任务,如自身理论系统构建以及针对其他行政领域的理论归纳。就我国行政法学而言,任何一种任务均具有重要地位,需要有效解决。就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这一问题,在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备受争议,在具体落实上存在诸多挑战。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推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必须立足实际情况,找出问题的症结,完善相应的法学体系。本文将简要论述当前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所面临的困境,为完善建设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提出建议。

一、在统领下抽象概念上有所欠缺。

(一)关于抽象的行政行为要素。

从发展形态及发展根源这两要素来看,我国行政法学与德国行政法学相比,存在一些相似之处。根据德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行政行为由行政法学确立,将行政行为作为德国行政法学的核心所在,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起德国的行政法学体系。纵观德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从概念上来看,行政行为具有极高的抽象性,在概念上并不具体,受这一抽象化概念的影响,使得行政法偏于形式,在法律形式要件判断方面予以高度关注,符合法制国家落实宪政的发展目标。在德国行政法学体系中,概念及体系相对明确具体、清楚明晰,故而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显著。从德国行政活动上来看,行政活动规范性较高,逐渐实现行政司法化。对比德国行政法学,我国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其具有相似之处,其中我国行政行为这—概念,在内容上等同于得多行政法学理论中所阐述的内容,均以学理概念的形式产生,并不归属于实定法的范畴。因此,在我国行政法体系构建方面,德国行政法学体系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关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要素。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致力于行政法学体系构建,这一建设行为和存在于德国法学之中的行政行为存在较为相似,在性质上属于统合行政活动,从内部属性上来看,具有极高的逻辑性和学术性。尽管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属于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法学体系的构建情况,但根据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展情况,这一概念仍归属于半抽象法学概念的范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条款及理论,具体行政行为被视为法学概念中的一种,被当做对象概念得到阐明,以一种明确的实定法律概念而不是抽象性质的法学概念出现。在法学解释以及演技之中,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具体法学概念得到有效应用。然而,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具体实定法律概念中并不包含这部分内容,仅在一些法律适用范畴中,以基本特征概念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又使得具体行为具备了抽象概念这—特点,被作为法学概念。如此一来,具体行政行为一方面能够作为实定法律概念得以总结,一方面可以被作为具备抽象性的法学概念得到有效应用,在属性上具有双重性,这种表现形式会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构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在当前行政法学教科书中所呈现出的地位,尚不能满足法学逻辑体系的构建要求,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相似之处,相较于德国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在功能上不能同等而论。

二、已具备的概念与新问题存在矛盾。

(一)原有法学方法延长线出现变动。

就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而言,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以立宪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彰显自由民主治国诉求,针对国家高权性行为形式予以高度关注。然而,当前行政法学体系得到了调整和变化,将权力和非权力当做纵向坐标,并将法律行为以及非法律行为当做横向坐标,让纵向坐标及横向坐标共同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以在框架约束范围内得以运行。根据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与当前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出入。

第一,新制度的产生,使得概念也得以优化。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行政法逐步得到确立,并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与之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概念。然而,这些概念并未归属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之中,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当前持续繁琐的行政活并不归属于这一范畴,在让其变得简短、片段上存在极大的难度,更不要说将其归属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列,故而将这种行政活动划分到权利与非权力以及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框架内容之中存在极大的难度。

第二,在新形态发展背景下,产生的响应的新作业。根据欧美国家的行政发展情况,以逐步由秩序行政过渡到福利行政的范畴之中,并由福利行政向保障行政以及担保行政发展。这一行政发展阶段,展现了法治国家所采用的治理观念,与之相匹配的便是诸如自由这列权利,当发展到保障行政阶段,福利行政阶段便告一段落。纵观我国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其中也包含了以上两方面内容,但根据当前制度运行状况,在理论层面,担保行政与福利行政这两者未得到准确明确的区分,未能有效区分两者的差异。另外,受我国国情的影响,当前行政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增加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原有的概念属性已不能有效适应所能负担的范畴。

(二)关于研究策略及角度的变化。

根據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建设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性地位,并在司法审查措施的辅助下,确保国家法律的合法性,以有效落实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近些年来,关于行政本身的实效作用及对法律、规制方式等因素的学术研究越来越多,但在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面的学术研究略显薄弱,导致研究重点发生偏移,对行政活动的目的予以高度关注,忽略了原本以行政法律要件为重点的研究。这样一来,之前法学属性会受到影响。此外,在行政领域日愈复杂的当下,不少研究活动已超出了法学方法体系的架构之中,在其他具体行政领域范畴内得到体现,这一发展情况无疑也给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带来了困扰。

三、政策目的与形式框架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一)体系在政策目的中缺乏准确定位。

推进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有助于完善基于行政法学总论的体系构建。然而,在落实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各个阶段,关于具体行政领域中的不少法律问题尚未被有效解决,故而对行政法学体系化造成了负面影响和干扰。根据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的发展进程,在具体行政领域,如何妥善处理法制度与抽象化总论之间的关联,是有效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当前行政活动中,行政法学体系构建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但行政目的这一发展核心并未发生改变。

(二)受我国发展现状的影响。

在我国行政法体系化过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构建方式,但各自构建方式均将政策目的作为工作重心,以此开展构建工作。然而,我国政策目的在具体化及类型化方面不够明确具体,需要进一步清晰明确,且我国关于行政法学论的教材以研究相对较少,在关于构建的学术研究之中,基于行政行为以及具体心行政行为的抽象方法被视为是特定领域行政活动的整合,如此构成的行政法学总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视为是行政行为形式的调整。

(一)明确关联领域和交互影响之间的关联。

纵观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环节,相关学者要考虑到以往针对法学的思考方式,明确中国行政学所处地位及价值,知晓社会大众对我国行政学的认识,并结合具体情况,将其纳入到关于政策目的的研究之中。针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在法解释功能和承担政策目的这两方面内容需要在制度设计功能方面得到落实,在推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针对具体行政领域之中所包含的法制度关系,以交互影响的形式得到诠释,在动态的交互影响关系之中,让行政法学体系得以体现。在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建设的初始阶段,这种交互关系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势必成为影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要素,关系到行政法总理论结构的改革创新,与其所发挥的作用息息相关。与此同时,交互影响关系有助于规避缺少实定法为支撑的理论,有助于构建适应的框架,从而优化自身建设。

(二)完善核心概念与关联领域部分。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明确与行政领域相关的关联领域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并要清楚相关基本概念。在德国行政法中,其中包含了关于关联领域的内容,我国在推进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其中包含的相关领域,根据存在与相关领域之中的交互影响,开展理论体系构建工作。在我国行政法之中,关于结构性问题尚待解决,故而在导入行政任务概念这—环节,要准确知晓关于行政任务这一概念的目标定位,从自身发展经验之中,总结经验教训,以完善行政结构,符合法治主义的相关要求,确保行政法治建设与我国构建法治国家的建设理念协调一致。

五、总结。

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就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设而言,尚处于初级环节,与德国、美國这类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处于逐步完善和进步的过程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现状,我国予以高度关注,并深入此课题的研究,正视当前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以逐步完善建设策略及发展方向。在推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建设的过程中,相关知识体系日趋成熟和完善,关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也将越来越规范和健全。

行政法理论文通用篇十三

传统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主要采用教师传授为主的方式,这与当前推崇的合作探究、互动交流教学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高等教育提供了全新的网络化、电子化教学平台。高等教育行政法课堂教学也要与当前信息网络技术紧密结合,推动高等教育教学的快速发展。借助信息网络平台,从课堂教学内容、案例选择、教学方式、教学手段和教学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已经成为当前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的必然趋势。目前,世界教育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建立网络互动平台,让学生通过网络平台建立时时化、互动化的全新学习模式,如美国很多大学早在本世纪初就实现了远程网络学习,打破了原有课堂教学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我国提出云端网络教学理念,云教育的塑造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教育界改革的热点。

当前高校行政法学自身教学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很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内容被添加了全新的教学内容,尤其是在典型教学案例选择方面,当前高校行政法学教材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教学资源。这与以往传统行政法教学内容中过于侧重理论传输方式不同,已经开始逐渐引入西方国家法学案例教学法。而要想实现上述教学方式的改变,离不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扶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搜集更多新鲜的教学资源,制作图文并茂的教学课件,开展积极的在线网络教学互动,提高了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兴趣,彰显了学生在行政法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总体上看,网络辅助行政法课堂教学的优势非常明显,是对传统行政法课堂教学模式的一种根本性的突破。20,山东大学法律学院行政法学专业就已经开始行政法网络教学的尝试,借鉴美国大学“翻转课堂”的教学方式,让学生通过网络平台了解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课程作业,教师在课堂上仅就大家难以理解的重点问题展开探究。实践证明,该校在行政法等法律课堂上创建的网络教学模式受到在校师生的欢迎,教学效果也较以往有了明显提升。

二、高校行政法课堂开展网络辅助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网络辅助教学硬件与软件设施相对不足。

网络辅助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需要先进的教学硬件和教学软件的支持。但是,当前我国高校大多数属于公立院校,自身办学经费多是靠上级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拨付。因而办学资金有限,很多情况下学校的电脑、网络等硬件和软件教学设施不能够得到及时的采购。加上现代电脑网络设备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即便是高校花费巨资购进了当时较为先进的网络教学设备,经过几年的使用也面临被淘汰的命运。部分高校行政法教学一线教师也想采用现代新型网络教学设备开展教学活动,但是受限于当前硬件与软件设备的缺陷无法真正有效地开展。以山东高校教育为例,开始建立全省高等教学网络教学平台,要求在山东的大中专院校都有参与省级网络教学平台,开展校际之间的教学互动活动,但是部分院校受限于自身网络硬件和软件不足,一直游离于这一网络教学平台之外。以笔者所在行政法系为例,系领导就提出更新换代现有网络、多媒体等教学设备,但是需要支出数百万元,由于本校办学资金有限,相关立项资金申报直到今天都未能批复。因此,我国高校要想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法课堂网络教学新模式,必须要解决上述存在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不足的问题。

(二)学生借助网络平台主体学习地位有所提升,但是还是不明显。

高校行政法专业学生借助网络学习的平台开展行政法学习已经越来越常见。但是学生在网络平台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体现的还不是很明显,虽然比以往传统课堂有明显进步。这表现在,一是各种校园网络平台提供的教学资源多是在校教师公布的,学生被动接受相关教师理念,缺乏教学资源的主动选择性;二是校园教学网络还是单项的知识信息传递渠道,没有建立教学互动平台,导致学生仅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不能够及时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见解,与教师开展在线教学互动;三是部分学生缺乏必要的上网设备,导致这些学生不能够获知最新的教学信息等。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本校法律学院也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行政法教学网页也被添加其中,教师借助网络平台发布课程信息、布置课程作业较为普遍。但是,这一教学网站也没有建立教学互动平台,导致学生无法参与在线互动交流活动。有鉴于此,本校法律学院部分教师自己建立了微信网络互动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但是,管理这一平台需要耗费相关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些微信网络教学互动平台的运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相信在其他高校也存在上述问题,学生被动参与网络教学,主体学习地位未有得到根本性的彰显。

(三)部分高校行政法学教师缺乏的网络教学资源搜集与整合技术能力。

部分高校行政法学教师自身缺乏相关网络教学资源搜集和整合能力,这也是当前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网络化教学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下面三个:从教师一方看,部分教师已经习惯了传统课堂教学方式,尤其是一些年长的教师几十年采用讲课方式进行授课,对新型网络互动教学模式并不是很理解,个别教师甚至非常抵触。从学校方面看,要想建立网络互动教学新模式,必须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参与作用,即学校相关教师发展部门应当为教师提供网络化教学的培训,提升他们应用网络辅助教学的水平。但是当前很多高校由于自身经费有限,加上缺乏更专业的网络技术教学人员,这导致我国部分高校未能及时开展教师网络化教学技能的培养。从网络技术本身看,现代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相关网络技术升级换代速度呈现加速上行趋势。以往信息网络技术每隔两两年就会出现重大变革,而现在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缩短到几个月。这造成高校一线教师网络技术的学习效果困难很大,很多已经掌握的网络教学技术过不了几年就面临淘汰的风险。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20在一线教师中开展现代信息网网络技术培训。,笔者就发现当时培训的很多网络技术在今天已经有点过时,部分新型教学软件甚至出现不会应用的现象。上述因素是导致当前我国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中,部分教师无法借助网络教学平台及时获取相关资源和整合资源。总之,当前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虽然已经普遍采用了现代信息网络教学手段,但是从实际网络辅助教学效果看,还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网络辅助教学是未来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的必然发展趋势,但是要想推动网络辅助下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还需要从每个学校实际出发,制定相应地网络辅助教学发展策略。

三、提升高校行政法课堂网络辅助教学效率的建议。

(一)采取多元化融资手段,解决网络辅助教学硬件软件建设投入不足问题。

要想保障高校行政法专业网络辅助课堂教学教学效率的提高,首先要解决当前高校网络辅助教学中硬件软件建设投入不足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多元融资策略,解决上述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网络软硬件建设资金瓶颈问题。具体做法如下:首先,要继续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出面向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其次,要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融资,如高校可以与学校周边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办学,让这些校外单位提供一部分经费等。当然高校要想获得校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也要付出一定的'回报,如可以为这些单位提供更多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再次,可以通过设立校园网络建设基金等方式,让在校学生和学生家长关注学校网络教学建设,鼓励一些有能力的家长伸出援助之手等。总之,只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高校网络辅助行政法课堂教学的软件和硬件环境系统,才能够真正推进高校行政法课堂网络化教学改革的快速发展。

(二)树立学生网络学习主体地位,建立网络互动新型教学模式。

开展网络辅助行政法教学的目标之一就是改变以往传统课堂教学学生主体定位缺失的现象。因此,在推进我国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网络化应用水平的过程中,应当以建立紧紧围绕学生主体学习地位开展的网络教学环境,实现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师生之间积极有效地网络互动教学。具体做法:首先,要改变当前高校行政法网络教学网站或网页的设计方式,建立更多与学生开展互动教学的在线平台,学生借助这一教学平台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课堂教学信息,完成作业并及时上传作业,与班内其他同学和任课教师等人员开展及时的疑难问题的交流等。其次,建立以学生为主题的互动教学新模式,还需要我国高校重视开展校际网络教学互动平台的构建,让学生能够借助这一平台与其他学校的学生开展更广泛的交流互动等。总之,我国高校行政法专业课堂教学要想建立全面的新型网络化教学新模式,必须要严格坚持以生为本的网络构建方式,为学生提供更多网络互动学习交流的平台。

(三)加大对行政法专业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能力。

高校行政法专业教师自身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网络辅助课堂教学的成败。因此,必须要加大对行政法专业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能力。具体做法:一是高校行政法院系应当建立相关教师信息网络技术培训场所,选聘具备高素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能力的专业人士定期为在校行政法专业教师开展网络信息技术培训,让他们能够获得最新的网络信息应用技术,提高他们网络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能力。二是要把教师是否具备较高的网络课堂教学能力与教师的绩效考核进行捆绑评价,让部分对网络辅助教学持有抵制态度的教师能够改变以往做法。三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因此高校在校教师自己也要关注自身最新网络技术知识的学习,只有不断给自己充电,才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网络教学能力。总之,只有建立了一支具备较高信息网络技术素养的教学队伍,才能够真正推进高校网络辅助行政法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

四、结论。

当前高校行政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模式借助信息网络技术的强大技术支撑,已经开始积极开展新型网络教学模式的创新,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分析当前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网络技术的应用状况,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网络辅助教学是未来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的必然发展趋势,要想推动网络辅助下高校行政法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需要高校制定相应地网络辅助教学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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