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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 合同的相关内容英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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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 合同的相关内容英文(7篇)
2022-12-29 01:47:23    小编:ZTFB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关于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精)一

买受方:

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所签订的关于之房产买卖事宜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作如下补充: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房款为¥___,现乙方已支付甲方房款¥___,剩余房款¥___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甲方办理房屋过户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

2、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总房款0.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1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款的35%。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乙方,已付款不足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

3、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之前双方所签协议有所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出售方签章:

买受方签章:

居间方:

日期:

关于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精)二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建筑面积共计____平方米,现租赁予乙方居住;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二、租金每月为____元人民币,交租方式是提前____天支付____个月的租金,以季度预付交清形式,即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

三、为保障房内公共设施的安全,乙方还须向甲方预存协议保证金____人民币。协议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计息。

四、房租赁期间内的水电、电话、煤气费等乙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房内一切设施应加以爱护和正常使用,保证各项安全房屋结构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乙方需要,经甲方及物业管理部门认可后可适当作出调整或装修。乙方装修时不能破坏房间内的水电使用的独立性。乙方承担租用期间的维护、维修费用。

六、房子由乙方自行负责装修。在租赁(含续租)期满后,乙方按来装去丢的原则退场,不得要求甲方支付装修费用。

七、租赁期满后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____日内应进行清交工作,且在满足第五项的情况下,甲方无条件退还保证金人民币壹千元给乙方。如乙方需继续租用,在租金或其它条件同等之下,甲方优先租与乙方,双方办理顺延手续。

八、在合同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进行时,乙方应提前____个月通知对方;乙方提前退房,在乙方交清所有费用后,乙方留下壹千元保证金作为甲方的损失的补偿。

九、乙方租住期间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利用甲方场地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甲乙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十、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子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转租房子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有特殊情况经甲乙方共同协商并由由甲方出示书面同意书方可转让。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反,违约方责任自担。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关于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精)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结构为_ 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 _平方米,面积 平方,房屋权属证书号为 。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整,大写: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写: , 日内交付余款 元(大写 )。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双方协商暂时无需过户,如有过户时甲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精)四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x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董事长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川开发区xxxxxx号

电话:180047xxxxxx

被申请人:三井xx融资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田xxxx职务:董事长

住址: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xxxxxx

电话:(852)25xxxxxx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和理由:20xx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csc201120-00)日本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制造的岛精电脑横编织机及计算机设计系统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价款327,558美元;

20xx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再次签订编号(csc201120-01)日本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制造的岛精电脑横编织机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价款usd832,608美元;

两份合同均约定分期付款,期数12期,每期3个月,合计36个月。编号(csc201120-00)合同约定每期付款金额19684美元;编号(csc201120-01)合同约定每期付款金额50034美元;两份合同总额为usd1160166美元。

两份合同均约定:第一期分期付款应以交货完毕日所属月份1个月后的月底为首期支付日,以后各期在每满3个月的月底支付;

两份合同均含有特别重要条款、一般特别、特别约定条款。但是,每一个条款均有效,而适用的法律却大不相同。三个条款对比如下:

1、重要条款约定中第八条: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对本合同的解释意见不一致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甲方或丙方为被申请人时,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且应按在中国上海的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为被申请人时,应提交香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并应按该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

(2)第九条:本合同适用香港法律。

2、一般条款约定中第十六条:本合同或本合同违约、或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纷争或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应提交日本国东京都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按其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各方均可以要求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执行。本合同适用日本国法律,并按照香港法进行解释。本合同所使用的fob、cfr以及cif等贸易术语,均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后修订版予以解释;

3、特别约定条款第二十一条中:

(1)尽管有本合同一般条款16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对本合同的解释意见不一致或者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各方应依据相关法律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甲方或丙方为被申请人的,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且应按在中国上海的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为被申请人的,应提交香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并应按该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第22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适用香港法律;

上述三个条款中均含有仲裁条款。但是,适用的条款和适用的法律均不一致。

20xx年3月17日,申请人与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价款usd1078500美元,因涉及进出口贸易许可问题,该公司无法向申请人交付货物。此后,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由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有关进出口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申请人找到内蒙古捷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公司)为其办理代理进口货物买卖事宜后,被申请人以高出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usd81,666美元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各一份。合同名称为:买卖合同;实际执行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性质;但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租赁费为由,于20xx年10月31日正值生产期时,拒绝提供进口设备系统说明书,导致因无法输入系统文件,致使该设备停止运行至今。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使用该设备造成申请人与第三人不能履行合同被诉、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屡屡不断,目前仍有河北省霸州市加工销售合同案件未能审理终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提供设备说明书,拒绝输入信息系统口令所导致的损失责任问题,将在该确认申请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反诉,或者反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目的是保证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目的能够按照预期最大化实现经济利益之目的。但是,被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对进口设备知识欠缺,拒绝提供信息系统说明书,拒绝按照系统数据提供数据信息的方式,控制申请人对该设备的正常使用,导致申请人所融资租赁的设备从20xx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到设备交货并安装完毕至20xx年10月31日被停止运行,包括试车运行在内,仅仅生产了一个周期,申请人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包括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内合计约700000多万美元,按照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应当属于被申请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也因申请人对进口货物买卖知识的欠缺,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了费用,致使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一直未能最大化满足和实现。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特向本院提出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申请。请求确认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不符合仲裁法的具体规定;

2、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机构与现有仲裁机构名称明显不符;

3、被申请人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约定不明确;

4、被申请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时,未向申请人提供香港法律的内容;

5、被申请人对约定的仲裁条款均有选择权,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文本,按照约定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合同文本,外文文本合同,还必须附中文译本;

6、被申请人应当提供香港法律内容,并且与申请人未协商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因此,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确认为无效仲裁条款。

此致

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xx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6日

关于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精)五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装运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 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 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买方(签章):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精)六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 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保险期间,被保 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关于合同条款常用的英文词汇(精)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债 权 人:_______________

保 证 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 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四)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五)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六)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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