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通用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18:52:19 页码:9
2023年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通用14篇)
2023-11-18 18:52:19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有条理地规划自己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使用准确的语言、流畅的句子和清晰的逻辑结构来表达思想。请大家查看以下总结写作的例子,了解如何组织语言和思路。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一

根据《安徽省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应对学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处置预案(修订版)的通知》(皖教防控〔20__〕13号)、《六安市教育体育系统新冠肺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筑牢监测预警“三道防线”,充分发挥核酸检测抽查作用,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师生员工,每次抽检人数不少于应检人数的十分之一,20__年12月底前完成我县秋学期全体师生员工核酸抽检任务。

二、部门职责。

1、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内各学校师生核酸检测人员摸排与组织和信息登记,与卫健部门共同商定抽检方案等相关事项。

2、县卫健委负责协调组织乡镇卫生院(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核酸采样,并指定县内检测机构检测。

1、各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校按照要求主动与卫生院联系确定检测时间,12月底前完成抽检任务。

2、各校在校内布设合适采样点,配齐必要的桌椅和卫生洁具等。

3、各校参检人员登记表须提交给采样机构联系人,采样时班主任及授课老师协助查验参检人员身份,确保信息无误。

4、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出现秩序混乱等影响采样。所有参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场秩序,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指引,保持1米以上间隔有序排队候检,完成采样后迅速离场,不逗留、不聚集、不交谈。

四、时间安排。

1、农村地区学校师生核酸检测,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采样,时间由学校与卫生院商定,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检测,每次抽检人数不少于应检人数的十分之一。

2、城关地区学校师生核酸检测由城关镇卫生院和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采样。城关地区学校人数较多,各校须尽快与指定的采样单位联系确定采样时间,每次抽检人数不少于应检人数的十分之一。

(1)城关卫生院抽检学校:舒城中学、舒城一中、实验小学、舒师附小、城关中心校本部(含村小)、城关二小、育才学校、孔集中心校、马河口中心校。

城关镇卫生院联系人:邬家明,联系电话:__。

(2)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检学校:职业学校、舒城二中、舒城三中、城关三小、舒州中学初中部、舒州中学高中部。

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人:卫向阳,联系电话:__。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切实强化组织管理,统筹谋划,全力推进核酸检测能力快速提升,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明确职责,强化工作协作。各单位做好核酸检测宣传工作,强化工作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细化职责分工,确保核酸检测工作有序推进,保证核酸检测工作快迅、准确、及时。

(三)各校每月15日、30日上报检测进度表(中心校数据包含辖区内中小学),邮箱__@,联系电话__。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二

根据文件要求,学院教职工需开展定期抽检,每周按不同部门抽取5%的教职工开展1次核酸检测,循环进行。

如有教职工因出差、病假等其他原因当周无法参与核酸检测,可适当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人员调换,并提前1周向组织人事处报备。

恒星大酒店(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

第1周核酸检测时间为本周五(10月29日),其他时间安排接通知后将提前通知教职工。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现将学院教职工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1.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教职工外出应严格落实疫情外出审批制度,外出前通过“微信-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风险查询”实时查询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建议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2.严格落实“应检尽检”要求。

根据最新版高等学校疫情防控方案及山东省卫健委和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要求:

(1)凡出现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7.3℃)的教职工,需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去医院进行1次核酸检测,填写核酸检测台账(附件2),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2)国庆假期以来,凡省外入鲁返鲁人员,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景点游玩的,均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入鲁,填写核酸检测台账(附件2),并将核酸检测结果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3)凡从国内中高风险所在地级市或其他发生本土疫情但尚未公布风险等级地区入青返青的,返青时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然后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填写核酸检测台账(附件2),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严格落实每日健康上报、零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全体教职工每日须通过企业微信严格落实每日健康上报,如出现发烧、咳嗽、头痛及咽痛等感冒症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报备。各部门如有教职工因病缺勤,应及时落实具体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4.积极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疫情防控,责任重大,全体教职工应主动落实各自疫情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学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若因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当而产生重大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三

一、发热门诊、门急诊及挂号处规范核个人酸检测信息,务必不漏项,信息正确。

二、大规模核酸采样信息,医务科核酸组及时把核酸检测个人信息及时传输到体检信息系统,确保检验科能及时收集到检测人员信息。

三、门急诊及隔离酒店样本按本院批次准时送样,避免耽误pcr实验室开展工作。

四、新冠密切接触者、有流行病学史患者及疑似病人1.5小时内出报告;发热门诊、急诊患者及隔离酒店境外人员核酸检测,6小时出报告;普通门诊、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原则上12小时内出报告;对于“原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出报告。

五、检验科在出报告后立即上传报告到广东省新病毒信息检测系统,针对个别人员信息错误,由医务科核酸组纠正。

六、违反上述条款,将按医院管理规定处理。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四

第一条 项目部开工前,由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出仪器设备配备申请,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并统一调配。

第二条 根据项目仪器设备的使用申请计划,原则上主要仪器设备由公司工程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当确实不能调配时,报请公司批准后,根据下达的购置计划购买。并按规定进行组资,未经过审批同意而购置的监视和测量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一律由项目自行承担。

第三条 根据公司下达的购置计划,由公司工程部会同使用单位在保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货比三家”,所选销售厂商必须具有充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实际能力, 并统一购买经济适用的仪器设备,办理有关组资手续。

第四条 项目部必须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购置合同和合同评审,以及销售厂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复印后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归档,由公司相关部门对销售厂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销售厂商名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当预计不再需用仪器设备时,应提前一个月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并检查其完好性,建立台账清单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收到调转计划前有责任继续对仪器设备进行保管和保养。

第七条 当收到仪器设备调转计划后,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双方委派一名有责任心的人员到现场共同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包括仪器设备档案)和状态确认,并填写好设备交接单,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

第八条 仪器设备调出单位对所有调出的仪器设备负责装车(精密仪器进行包装),保证仪器设备装车稳固、牢靠,不易移位损坏、淋雨并承担装车所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运输车辆的安排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试验室(未设试验室由质检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台帐建立,并按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测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统一建立项目部测量设备的管理编号和各类台帐。

第十条 当仪器设备(器具)无设备编号时,必须采取打字钉或油漆进行自编号,编号不得少于二位数,确保仪器设备(器具)的唯一追溯性。

第十一条 对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使用非常频繁的和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在用仪器设备,可采用等精度的仪器间的比对或标准物质进行验证等方法,在两次正式校准间隔期间内,必须完成期间核查,以防止在校准有校期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被例入固定资产、大型、须提供主要数据的仪器设备(器具)和高精测量设备必须按《测量设备履历书》的标准格式建立设备履历,并将设备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安装和随机资料 (对数显测量设备必须向销售厂商索取校准密码和校准操作指南) 原件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项目部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必须将第十条所例复印件、《测量设备履历书》和《测量设备使用保养履历薄》、整理装订后邮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待该设备调出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寄往新项目部续用。

第十四条 《测量设备履历书》和《测量设备使用保养履历薄》及封面统一按标准格式建立,并认真填写,其记录应严谨,不得有简化的勾或叉来表真,对不需填报的空白处应打横线,以表示无漏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其维修费用等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送检或自校,送检可到就近具有检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证书和校验证书随仪器设备保存,其检定费用由所使用的项目部承担。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经计量部门检定确认精度下降不能达到原有精度要求时,可降级使用或作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对需作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提出报废建议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仪器设备由公司工程部统一安排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工程试验室对已取得试验员证和从事试验检测在岗人员,必须建立《试验检测人员业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发表学术论文、书籍及一些复印件(学历证明书、职称证、上岗证、课题完成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明等)所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须将以上证书复印件和填报表,邮寄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公司试验室和人资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业绩档案填报表统一按标准格式认真填写,不得有简化的勾或叉来表示,对不需填报的空白处应打横线,以示无漏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廊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廊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廊涿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等。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廊涿高速公路各监理、施工单位均应组建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项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c50混凝土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质考核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规定》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10%,一般项目不少于5%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抽检试验。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九条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含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条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3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如超过48小时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受检结果已默认。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

(四)筹建处工程科应按《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数据报告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冀交基字[2015]510号)交通部及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频率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散装水泥每车作为一个批次100%取样进行取样试验。

(二)驻地办试验室按30%以上检测频率独立抽检;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10%,一般项目不少于5%的检测频率独立抽检。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桥涵、路面、房建等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驻地办应100%抽样。

2、散装水泥每车驻地办应100%取样。

3、路面基层、面层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30%。

4、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5、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二)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

(三)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四)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每月初汇总上月试验检测情况并逐级上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总监办,总监办审查无误后于在每月5日前上报筹建处。

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1、桥涵、路面、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制度

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驻地办(总监办)。

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十七条 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十八条 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二十条 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及路面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试件残体暂时不要运走处理,以备溯源,要求留存6个月以上,检查后经总监办同意才能运走弃掉。

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省质监站批准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同时可外委具有行业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筹建处备案。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在三家以上。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外委试样必须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样品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封存保管。

第二十四条 每一批样品外委试验检测前,总监办和筹建处从已经批准外委社会检测机构范围内协商选定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同一批样品可同时委托两家以上社会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总监办或筹建处进行外委送样和提取检测报告。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二十五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从受检单位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六条 必须完全外委试验项目包括:桩基检测、张拉所用材料、橡胶支座、伸缩缝、水泥搅拌桩检测、新工艺材料、土工格栅等。试验外委试验项目包括:路面面层、封层所用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筹建处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第二十七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所在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报告。

(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 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在证实试件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试验;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校正,并对之前试验数据做出处理;如仪器运作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它不可预测因素;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向专业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分析工程实体质量。

(三)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http://则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它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第三十一条 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情节严重者,将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抄报省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试验资料统一使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系统”软件中的表格,纸型为a4型纸。

(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

(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试验室专用章及“以下空白”印章由总监办统一制定。

(四)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河北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五)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在竣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第九章 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省质量监督站对试验室验收时通过考试并备案的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必须事先书面申请业主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省质监站重新备案与重新核定试验室资质。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未通过考试的备案人员无签字权。

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落实,并上报筹建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4天(含)以内,必须向驻地办请假,4天以上需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擅自离开者按《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示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试验仪器的标定

为保证工地试验室数据的真实性,驻地试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有效的旁站监督。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经常到工地试验室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同时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

试验检测仪器的标定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定期组织落实,并报筹建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补充完善。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强核酸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愿检尽检”,排查消除风险隐患。根据《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加强常态化防控,对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特建立本制度:

一、需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验工作的人员划分:20__年秋季开学返岗工作的教职工作为应检人员;保障20__年秋季开学工作的后勤人员,物业人员,食堂人员以及安保人员作为应检人员;对属于确诊病例和已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接受集中或居家隔离人员、境外入闽人员、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闽来闽人员、发热门诊患者、住院及陪护人员的作为应检人员。以上人员做到应检尽检。

二、学院医疗保障组负责联系定点核酸检测医院,到校设立检查点,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呈阴性者,作为返岗工作的前置条件。发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医疗保障组呈报防疫部门,并协助展开医学排查。

三、对应检尽检人员核酸检验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从个人医保中支付,对医保未覆盖的人员从学院防疫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为加大常态化防控条件下的筛查力度,对开学到校后有发热迹象的人员,要求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同时鼓励师生参加检测。

五、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对食堂工作人员,保安工作人员,在开学复课前应完成两次以上的病毒核酸检测。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六

1、进入院区人员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

2、来院请主动出示健康通行码,配合医护人员测量体温、询问流行病学史和预检分诊。

3、请有序排队,并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4、如本人或家庭成员近期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有接触的`人员来院,请在预检分诊时主动告知工作人员。

5、为减少人员聚集风险,请您减少陪诊人员。

二、门诊服务。

1、我院已全面实行实名制分时段预约就诊,鼓励预约挂号,非急诊患者预约挂号后按照提示时间来院就诊,避开就诊高峰期,减少院内滞留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2、候诊时请配合就诊引导和分诊工作,自觉遵守“一患一诊室”就诊要求,共同维护良好就诊秩序。

3、发热门诊24小时开诊。凡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请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请发热患者或家属配合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报告未出前请勿离开发热门诊。

三、住院须知。

1、所有择期住院患者必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办理入院。

2、病区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严格出入管控,谢绝一切来院探视,院区内所有人员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

3、住院非必要不陪护,确需陪护的,实行“一患一陪护”,陪护人员必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办理陪护证后方可在院陪护。

4、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病房。陪护人员凭身份证、陪护证方可进出病房。

5、患者及陪护人员要勤洗手、不串病房、不聚集。配合医护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和住院期间的核酸检测。

6、急危重症患者按急诊入院流程入院。

为确保患者安全就医,避免出现交叉感染,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祝您早日康复!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七

一、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来院人员必须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戴口罩、测量体温、辽事通行程码健康码扫描、实名制挂号。

二、对扫码异常的重点管控地区人员,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非急诊严禁进入院区。

对扫码异常的重点关注地区人员,需提供抵丹前7日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发热病人”及“重点管控地区”来院人员至发热门诊就诊。请配合执行“六清”筛查(测清体温、问流行病学史、检清新冠病毒核酸,胸部ct,血常规及新冠病毒血清学抗体)。可疑病人需隔离留观,等待检验检查结果及上级行政部门指令。

四、普通患者尽量分时段就医。一人一诊一室,配合进行病史采集。

五、患者所持肺部ct检查结果14天内有效、核酸检测报告7天内有效。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八

一、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核酸样本转运负责单位需向省卫健委申办《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后,方可进行核酸样本转运。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二、转运核酸样本的容器应该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原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三、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运输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四、核酸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护送人员应当参加过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打开运输箱。

五、核酸样本转运应当安排专用车辆运输,不得选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样本。

六、转运单位应当制定核酸样本转运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九

一、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有效预防和杜绝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的重要设施,监控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朔州市地方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矿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为天、以人为本”的思想,确保本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并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

二、瓦斯值班人员必须遵章守纪,持证上岗。爱护设备,遵守上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班制度,听从调度指挥,做好本班一切工作。

三、认真填写瓦斯监测监控运行日志和异常情况汇总日报表,随时掌握采掘进度,并按规定及时标注瓦斯探头的实际位置,准确反映系统的运行情况。

四、瓦斯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无数据、数据不更新、不上传;瓦斯警报点定义不当、瓦斯曲线不正常;co浓度超限、温度超高;主扇或局扇停止运行;风流短路或受阻、差压异常;馈断电报警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所发生异常情况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而后随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接受上级调度指出指令。

五、瓦监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组织隐患排查,并将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而后随时汇报处理情况和接受上级调度指令。并做好详细记录。

六、瓦斯系统一旦发生故障,瓦斯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发生故障超过1小时后得不到处理,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报告,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七、瓦监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监管处理决定书”后,必须马上报告调度主任、值班矿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而后每隔半小时向发令部门汇报一次落实处理情况,直到异常情况消除为止。

八、瓦监值班人员必须遵守机房、调度监控室内等管理制度,不得用瓦斯临近计算机人事危害公共安全、网络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它信息,不得安装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不得玩游戏、播放光盘,发现以上情况给予罚款或除名处理。

九、监控值班人员平时应经常学习计算机知识和系统相关的软件知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维修技能、故障处理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以便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十、瓦斯监控人员无故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重大隐患和险情未能及时发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撤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刑事责任。

十一、在监控室内不允许与监控无关的人员出入或随意去耍微机,发现后对当事人和监控值班人员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险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十

根据文件要求,学院教职工需开展定期抽检,每周按不同部门抽取5%的教职工开展1次核酸检测,循环进行。

具体核酸检测人员安排详见附件1。如有教职工因出差、病假等其他原因当周无法参与核酸检测,可适当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人员调换,并提前1周向组织人事处报备。

恒星大酒店(如有变动,将提前通知)。

第1周核酸检测时间为本周五(10月29日),其他时间安排接通知后将提前通知教职工。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现将学院教职工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1.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教职工外出应严格落实疫情外出审批制度,外出前通过“微信-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风险查询”实时查询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建议非必要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2.严格落实“应检尽检”要求。

根据最新版高等学校疫情防控方案及山东省卫健委和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要求:

(1)凡出现发热症状(体温超过37.3℃)的教职工,需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去医院进行1次核酸检测,填写核酸检测台账(附件2),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2)国庆假期以来,凡省外入鲁返鲁人员,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景点游玩的,均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入鲁,填写核酸检测台账(附件2),并将核酸检测结果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3)凡从国内中高风险所在地级市或其他发生本土疫情但尚未公布风险等级地区入青返青的,返青时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然后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填写核酸检测台账(附件2),并将核酸检测结果向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严格落实每日健康上报、零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全体教职工每日须通过企业微信严格落实每日健康上报,如出现发烧、咳嗽、头痛及咽痛等感冒症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报备。各部门如有教职工因病缺勤,应及时落实具体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4.积极做好个人防护。

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其他要求。

疫情防控,责任重大,全体教职工应主动落实各自疫情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学院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若因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当而产生重大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一

黄粱梦收费站积极响应交建管理中心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于1月7日下午三点组织全站职工进行核酸检测工作。

为以方便快捷的方式迅速完成此次检测,方便我站在岗人员及时采样,我站特别邀请医疗机构上门,负责此次核酸检测工作。检测过程严格做到了分区等候,单人采样,全站职工按序排队,依次进行。采样过程科学卫生,合理有序,全站53名职工只用了半个小时就完成了所有的检测工作。

此次核酸检测力求全员覆盖,我站室内外保洁、保安也参加了此次检测。全方位的检测为我站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二

根据__省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奥密克戎变异株流行期间重点人群‘应检尽检’范围和检测频次的通知》要求,对我院就诊患者的核酸检测规定调整如下:

1、发热门诊患者,必须开展核酸检测,至少检测1次,检测结果出来前一律留观;。

2、门诊手术患者,手术前24小时内检测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手术;。

3、急诊手术患者,在不影响抢救的前提下开展核酸检测,至少检测1次核酸;。

6、住院患者中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开展至少1次核酸检测;。

8、起始时间以核酸采样时间为准,我院认可具备新冠疫情核酸检测资质的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三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人员、设备等快速提高检测能力。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工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随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四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上岗证》的卫生技术人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各地决定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力等,从通过审核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立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

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第十九条鼓励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心工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二十条在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止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一)实验室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大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

(三)擅自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

(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

(六)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混采、混检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

(八)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使用未经专业培训、无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人员从事核酸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冷链人员核酸检测管理制度汇总篇十四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目的是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