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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论文通用(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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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论文通用(汇总8篇)
2023-11-11 23:56:22    小编:ZTFB

总结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知识,提高我们的实际应用能力。完美的总结需要全面而客观地回顾过去的经历。总结需要提炼出核心要点,简明扼要地表达出来。

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一

(一)千叶正式“三重二分法”

法学家们向来对多元的法律有不同的划分,日本法学家千叶正式提出两种意义上的法:一种是传统的西方法学所认为的国家所制定或认可的正式的法或官方法,另一种是与此相对应的非正式的法或非官方法。再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这种二元性进行划分,形成“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的最终理论。显然,这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多元”,符合本文阐述的范畴和重点。对单个国家的法律,可以用上三重二分法的分析性工具框架,在其运作的整个结构中对其进行精确的观察和分析。具体来说,首先,第一重二分法是官方法和非官方发,官方法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非官方是没有被任何合法权威正式认可,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疆界之内—之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第二重二分法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法律规则是指某种特定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制的正式文字表述,法律原则是指某种与特定法律有特定联系的,建立、证明、为其指向,或补充、批评、修正现存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及其体系;第三重固有法和移植法,广义上的固有法是起源于一个民族固有文化的法,狭义则指移植现代西方法之前存在于非西方民族固有文化中的法,而移植法从广义上讲是一个民族从异族文化中移植来的法,狭义是非西方国家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来的国家法。由此可见,千叶正式是从法的形成路径和法的社会适用性出发,对法的多元所做的是宏观分类,如果做进一步的咎源探讨,千叶正式也是在法社会学视角下探视法的多元,在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中寻求多元的法的路径和作用。千叶正式将官方法和国家法做不同的区分,国家法不是唯一的官方法,还包括被政府正式认可的教会法、地方法、家庭法、民族法和习惯法等。在我看来,事实上若论法律多元,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都是社会进程当中人为地将某种规范划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此与之相对的应该为那些存在于社会当中,不被划定为法律规范的社会规范,它们更多是民间自发的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那如果将千叶正式对法律多元的三重二分的划分简化就称为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的自发规范,这种自发规范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习惯、家庭、民族、教会等等,自发规范更是体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而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自发规范走向法律规范的过程。

(二)人类社会发展引领下的法律多元。

在论述社会生活与法的多元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不妨先举个例子:起初当现代交通事业迅速发展起来的时候,普通的大众需要某种规则来指导行人或车辆通行,然后当人们发现靠后或靠左行驶获得的社会效益更大的时候就会自觉的遵守这个规则,但当个别的人违反这个自发形成的规则时,给普通社会公众利益也造成不利后果,纵使社会舆论压力也无法使其纠正其错误,此时,社会公众产生这样一种共识,即应该用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规则来惩罚违规者,也应该由此预防未来的违规行为,而这个共识的规则即便是由国家制定有关规范交通秩序的制定法。规则产生于交往活动,最初的规则是自发产生的,它是某一种交往模式逐渐形成并固定化的结果,这一模式的产生最初是出于偶然,而人们在交往的失败时遇到的纠纷,使人感觉到必须寻找能为别人所接受和能取得成功的交往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规则就是社会规则。在任何一个群体里,人多事杂,要达到认识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必然会存在一些破坏已达成的共识影响社会秩序的形成的现象,这也就使社会的大多数必须对他们的行为有所限制和加以制裁,规则的产生正是适应这一限制和制裁的需要,是为其提供一个确定的标准和依据。普遍认同的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形成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法的起源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法律多元概念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法律多元和社会多元是相伴而生的。如同上面例子所述,当单个社会事物由社会团体共同普遍实施演化成普遍社会现象法起源的一般规律,则需要不同的调整规范各自发生作用,法律规范和自发规范之间的关系正体现在符合需要制成法律的条件和必要时成为法律,而那些不符合制定法律规范的社会需要条件时,这些自发的规范也就没有必要被国家认定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作为多元的调整规范与法律规范并存。

二、法律来源于秩序:秩序的多元要求法的多元。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正如上述所说,调整这种种的社会关系的包括自发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从而形成法的多元现象,而这种多元现象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在社会秩序中。在埃利希看来,社会是人类团体的组合物,这些构成社会的人类团体也是各式各样的,国家只是人类团体的一种,在团体多元的基础上必定会出现秩序的多元。首先,社会中成熟的社会关系下的自发规范符合社会团体内部秩序最基本的要求,即为各社会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成员之行动的规范,也就是埃利希所说的“活法”,即在团体内部活生生发生作用,形式多样,直接规定团体内成员的权利义务、社会地位、行为边界等,直接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由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活带动下的社会统一化要求在各种交往关系下贯穿统一的规范,不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是由统一秩序强加的,这种统一的秩序要求下,最有力的规范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埃利希将这种多元的秩序界定为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团体是内部秩序的创造者,每个存在着的社会团体都有其内在的秩序,这种秩序可以被称为一阶秩序;随着社会统一性的出现,大团体开始为它之中的小团体施加统一性的秩序规范,这种由社会为小团体施加的统一性内部秩序“根本不具有直接在团体中创设某种秩序的目的,而仅仅是把社会所创设的秩序带进各个团体当中。”社会生活中也必定存在着与国家无关的生活关系,一堆杂乱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涵盖多姿多彩的法律生活,非常细小的或是在某一个层面的现象往往反应出事物最真实最贴切的面目,正如诗人布莱克所言,是从沙粒去看世界,是从瞬间去禁永恒,“在世界的偏远角落发生的事才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偏远角落并不是不发达地区或农村偏落,其实生活是在每一块地方发生的,而每一块地方相对于这个世界来言,相对于人们认为的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来说都是偏远的都是一个角落。秩序多元不仅体现法的多元静态变化,还体现在有层次、带有位格的动态发展上。埃利希认为国家诞生后,社会可以利用国家这一机关给二阶规范以强有力的效力,即二阶规范可能转化为一阶规范。这是埃利希从强制力的被动实施到社会成员主动采用的角度得出的结论,而如果换种考虑方式:因为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不断加强的统一化,而使局部的、个别的自发规范普遍化、统一化,当然这种普遍、统一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形成,而是需要人为的制定或认可,国家的出现使这种规范的制定、认可以及普及简单化,法律规范就是最有效的结果。而自发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动向必然依赖社会生活的发展,当自发规范足以满足社会关系或社会纠纷解决需要,我们大可不必制定此类法律规范,若相同则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若是相悖则不足以真真切切解决纠纷、调整人们行为,就如同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以法律规范调整由道德规范足以调整的现象,有时更是会起到消极的作用。倘若要将法律与其他维持社会秩序的机制区分开来,则必须找到除了法律可能发挥的功能之外的某种只有法律才具备的特征。

三、法律多元下的法律选择。

(一)多元法的内部选择和进步。

如果研究“法律多元”或“法的多元”应该具体由哪些实质内容填充以及这些内容间应该是怎样的格局分配的问题,当法律多元有了轮廓后,怎样对其进行血肉的填充和支架的调配就成为必要。综上所述,我们将多元化的法简单化为社会中存在的自发规范以及通过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并立和相互发生作用。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进一步发展当中,这些多元法该怎样发挥作用或在发生冲突时怎样使之调和,就涉及到法律多元现象下法律选择的问题。随着人类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自发的社会规范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也在同步的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多元的法的内部选择就需要归顺“多元”的径路,使之更和谐存在,在此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唯一的指导原则,那就是秩序,只要能够满足社会生活合理科学秩序的需要就可以论清各元法不同的位阶和作用,应该以社会需求为依托,适应参差不齐的社会现象。由社会交往关系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运用,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社会的进步会导致一部分自发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秩序的需要,这部分落后过时的规范就需要及时地废除,例如我国家长对子女身体的任意处分、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家法,那么废除它就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范并不是国家凭空制定的,其宗旨也是社会的具体发展,也是以满足社会秩序为指导,当自发规范被吸纳制定成国家法律规范后,并不是永远都起到优越效力,相反因为通过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实施,往往存在着与民众的法律需求相脱节的特点,也需要及时的调整,在法理上就是法律的厘清。同时在对待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当出现法律滞后或漏洞或实质公正,就需要以法社会学的理论进行自由裁量,在自发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互补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法的多元进一步融洽并存和进步,更好的保证社会生活秩序的有效性。

(二)无需法律的秩序。

“法律中心论”,即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法律规范,视为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前提。也就如康德所说:“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在法的多元这样的语境下,我们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法律规范是多元中的一元吗?那法律就跟其他社会规范有等同的效力了呀?而实际上,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的。当事人是不是可以选择适用制定法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无从谈起。就前面部分所述法律多元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秩序多元的本质要求,法律多元更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正常的现象,而以法社会学角度来看的话,社会事物的轻重缓急,决定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并不能简单地看做是法多元化中的“一元”,也不能使法律规范脱离法律多元而成为独立规范体系,而是在多元状态下作为多元的肉体存在,但在地位上不同于自发的社会规范,这咎由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体现在法律规范具有终极的国家强制力。避免了在自然法学语境下,由于缺乏统一的、更高效力规范而使多种自发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适用上的混乱。那我觉得,我们“人为”地制定法律,不能越俎代庖,如果自发的社会规范可以以被普通人能接受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时,没有必要硬要出台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定法来调节。否则,会适得其反。界定权利的法律其实未必是正式的制定法或普通法,而更多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博弈形成的规范,或者说有效率的、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这些规范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世界中的情况确实从来都不总是为立法规定的,自发规范的秩序是社会生活合作博弈的规范,没有正式的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人类社会。

四、结语。

与其说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论,倒不如说是探视法现象一个视角,法律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的多元化就是在法社会学语境之下对法现象的剖析,多元化的法就是以社会生活为土壤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而现代社会,当人们越来越追求法律规范强制力的一劳永逸的成效时,似乎忘了社会秩序本来的面目,我们只看到了法律强制力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最终效果,但对这种最终效果是否是社会生活秩序最真切的需要过而不问。在法社会学视角下强调法的多元性,不仅是对法现象做本质性的认识,而且是对社会自发规范和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发挥最优配置作用的要求,就此我们才能够对人类智慧所创造出的法律赞许的同时也不失对其的信心。

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二

第24届世界哲学大会将于20xx年8月在北京市召开,本文所要讨论的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均在该会议的99场分组会议主题之列,时至今日,国内学界对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的区别与联系的认识仍然不是很清晰,笔者在下文中将尝试从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的学科类别、学科概念、理论基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这五个方面对与这两门学科相关的问题进行梳理与辨析。在对哲学社会学(sociologyofphilosophy)与社会哲学(socialphilosophy)这两门学科进行多角度的辨析之前,我们先要探讨哲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了合理地界定哲学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按照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说,哲学是一门特殊的人文学科,是旨在表达某种价值观念和价值理想的“人学”,是以反思的方式对人的生存意义、人的价值及其实现问题的理性把握。[1]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个阶段的人类社会都是以当时当地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围绕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可以形成当时社会包括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而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又产生了相应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宗教、习俗、思想文化等),它反映、服务和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哲学属于上层建筑。哲学作为上层建筑也是社会里经济基础的产物,根植于社会里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水平和方式。可以说哲学来源于社会,它是人类思维对于社会状况的一种反映,不同的社会就会产生不同的哲学,每一个时代也会有属于每一个时代的哲学。若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发生了转变,那么属于该社会上层建筑的哲学也将会随之改变,以反映、服务和反作用于新的经济基础。但哲学作为上层建筑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往往不会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立刻变化,有时超前于时代,有时又落后于时代;而在社会不稳定的时代里,还会出现不同哲学流派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局面;但在经过一段历史时期的调整和稳定后,哲学又总会归于统一,重新适应和反映新确立的'经济基础。总而言之,哲学源于社会,属于社会中的“上层建筑”,但又保持有一定的独立性,对社会有着自己独特的反作用。目前学界对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较为清晰的表述,由于这两门学科在学科的英文名称上颇为相似,导致了它们甚至在某些场合被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之间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下面笔者将试着对它们的区别与联系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够为更好地开展这两门学科的研究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1.学科类别辨析。

学科是一种范式(paradigm),每一门学科的创立都是一次将知识进行条理化梳理的过程。一门学科的建立必须要明确其学科概念、理论基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发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2],我国的学科分为四个层次,即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级学科。一般地,一级学科可以简称为“学科”,二级学科可简称为“专业”,三级学科可简称为“研究方向”。通过分析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在学科类别上的差异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哲学社会学所属的一级学科为社会学,哲学社会学所属的二级学科为社会学其他学科,而社会哲学所属的一级学科为哲学,社会哲学所属的二级学科为哲学其他学科。由此可知,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分属不同的一级学科,它们在学科概念、理论基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均有差异。

2.学科概念辨析。

概念按逻辑可分为内涵和外延,给概念下定义即说明其内涵。形式逻辑关于如何给概念下定义有一定的规则。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办法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属加种差的方式。其具体的步骤就是:首先,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其次,找出种差;最后,将种差与属概念结合成完整的定义。[3]下面笔者就以该方法来对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的概念进行定义。通过属加种差的方式来对“哲学社会学”概念做出界定,第一步即找到其属概念,哲学社会学的中心词为社会学,那么“社会学的一条分支学科”便是哲学社会学的属概念。第二步是找到哲学社会学的种差,也就是要找到一条处于哲学社会学研究范畴内的社会学分支。哲学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的来源为哲学活动。通过结合种差与属的概念,可将哲学社会学的概念做出如下界定:哲学社会学是将哲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方法,研究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的学科,同时也研究社会对哲学发展的影响,它是社会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下面笔者继续使用属加种差的方式来对“社会哲学”概念做出界定,第一步即找到社会哲学的属概念,社会哲学的中心词为哲学,哲学应为社会哲学的属概念。第二步是找到社会哲学的种差,社会哲学的研究对象的来源为社会。通过结合种差与属的概念,可将社会哲学的概念做出如下界定:社会哲学是一门运用哲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将社会行为与社会结构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是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3.理论基础辨析。

作为两门独立的学科,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都有着相对独立的理论基础。社会学自19世纪上半叶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之时便被法国哲学家,社会学与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comte)认为是一门与自然科学有密切联系的有实证主义传统的学科。一般认为,社会学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4]哲学通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进入了社会学的研究范畴之内。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社会学的分支也愈发庞杂,例如有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工程社会学、移民社会学等诸多分支学科,也有针对社会学自身的理论、方法、历史等方面进行研究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哲学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与社会的基本关系问题,其理论主要来源于社会科学中与哲学、社会学有关的学科,其核心学科是社会学。哲学社会学研究的内容比较具体,对其产生影响的学科有社会学理论内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等。哲学是一门研究普遍的、基本的问题的学科,它是一门爱智慧的学问,其与其他学科不同之处在于它通常使用的是系统化的方法,并辅以理性论证作为基础。“社会哲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提出的,他用“社会哲学”表述人类社会的一般理论。19世纪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stuartmill)在他的著作《论自由》(onliberty,最早被译为《群己权界论》)中阐述了社会可以合法给予个人的权利的性质与范围,一般认为是密尔创建了现代社会哲学。笔者以为,社会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社会基本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主要研究社会行为与社会结构,其理论主要来源于人文学科中同哲学、社会学有关的学科,其核心学科是哲学,固然它与很多学科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作为哲学这个学科的分支之一,其理论基础主要是来自哲学。

4.研究对象辨析。

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在研究对象上有着显著的差别,在使用上文中所提到的属加种差的方式对二者下定义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在属概念上的区别。由于哲学社会学是将哲学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去研究,所以哲学社会学的的研究对象为哲学与社会的基本关系。由于社会哲学是将社会作为对象进行的哲学反思,所以其主要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为与社会结构。在研究社会哲学的研究对象之时还有一种常见的误解,即将社会科学哲学与社会哲学混为一谈,要知道社会科学哲学同样是一门哲学的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为社会科学,与社会哲学的研究对象有很大差异。

5.研究方法辨析。

研究方法指的是在研究中发现的新现象或提出的新理论,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手段与办法。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在研究方法上面存在差异的深层原因是这两门学科的学科交叉路径不同,从而导致了它们是不同的一级学科(前者为社会学,后者为哲学)下面的分支学科,换句话说,虽然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均为社会学与哲学交叉融合所形成的学科,但由于学科交叉有所差异,从而形成了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这两门不同的学科。哲学社会学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运用相关的社会学理论和方法(例如结构功能论理论,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等)对哲学与社会的基本关系问题进行研究,而社会哲学则是运用哲学的基本原理与研究方法,例如通过思辨或哲学实验等方式来研究社会问题。

6.结语。

综上所述,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是两门完全不同的分支学科,二者在学科类别、学科概念、理论基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这五个方面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这仅为笔者在相关领域做的一点初步研究,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这两门学科目前在我国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随着对这两门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它们在学科领域方面的界限会越来越清楚、明显。与此同时,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也会得到加强,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彼此之间并非是完全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作用的,它们之间一方的发展可作为另外一方发展的基础,并促进另一方的发展,我们在承认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的区别与界限的同时,决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相互之间存在的联系。因此,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我们既不能因为有区别就把这两门学科割裂开来,也不能因为它们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便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相关的研究还有待于学术共同体中的专家学者们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与论证,以帮助我国在哲学社会学与社会哲学学科发展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

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三

面对当今社会的深刻变迁,经典社会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如阶级、阶层、收入、教育等,已无力恰当解释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新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而变成了僵死的概念,其社会分析架构,面对当今社会多变与异质的特征,也丧失了充分掌握与解释的能力[3]。例如,经典社会学中涂尔干对社会分工及韦伯对科层组织的研究,目的都在于探讨当时社会结构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个人的存在状态。在今日社会生活形式逐渐步入全球化、多元化与个人化的趋势下,经典社会学的这些理论分析架构,是否仍有掌握现实社会生活脉络的解释力,已经变成一个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重新思考的问题。

20世纪下半叶互联网的崛起,是引发人类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层面上结构转型的重要变量。在网络时代,“人类以往的社会结构提供给人们的安全感和生活的连续性都将不复存在,变化和不确定性是这一时代人类生活的主题。”[4]相对于经典社会学的解释框架,互联网可以说是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新概念。有不少学者认为,面对网络这一新的社会生活场域,调整和改变社会学的理论视野与问题意识,已是当务之急。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强调:“了解社会,今天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需要首先选择向社会发问的方式。”[5]而网络社会学对社会学可能具有的理论贡献,正在于对网络社会这一新的社会生活场域的追问,有助于建构新的向社会发问的方式。从这一意义来说,网络社会学已不再仅仅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网络社会学的发问和研究方式,极有可能建构一幅新的社会图景,一种新的社会学理论视野,从而将社会学带入一个新的领域,并由此建构社会学研究的新范式。正如吉登斯所说:“社会理论的任务之一,就是对人的社会活动和具有能动作用的行动者的性质作出理论概括,这些都有助于经验研究。”[6](p36)“社会理论的探求者们首先应该关注的,是重新构造有关人的存在与行为、社会再生产与社会转型的概念。”在目前,网络社会学研究的重点,也应该放在如何理解和解释网络社会行为及其与网络社会结构的互构上。或者说,面对网络空间所呈现的独特社会特性,建构一个有深厚理论思考和实证研究作支撑的概念分析架构,以解释网络社会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是目前网络社会学研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网络社会学研究所需要突破的重心所在。这一突破的社会学后果,可能会是一种新社会学研究范式的确立。依照这一思路,我们认为,以下议题是目前网络社会学研究中应着重面对的关键议题。

互联网的快速扩张,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行为空间,人们的社会行为,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的社会行为,正悄悄发生着一次革命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由于身体不在场,网民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模式和行为逻辑,呈现出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行为的特色。网络场景中社会行为的这种转变,迫切需要社会科学从理论上作出解释。例如,网络空间中的社会行为,呈现出一种跨越传统社会边界,以及个人化、多元化和碎片化的特征,对于社会行为这种转变的社会学意义,以工业社会为研究对象的传统社会学并不能提供分析所需的恰当概念和框架,需要建构基于经验研究的新的理论视角。

随着互联网使用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网络事件影响力的迅速提升,以身体不在场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交往迅速扩展,甚至取代面对面的交往成为最活跃、影响最广阔的社会交往方式;同时,传递经验的地位也迅速提升,甚至成为引导在场经验的主导经验;社会认同力量的明确彰显,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大转型;以趣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模式的兴起,凸显了社会组织的弹性、网络化、去中心和扁平化特色。互联网崛起引发的社会结构的上述转型,需要社会学重新认识在场交往与不在场交往、实地经验与传递经验、实体权力与认同权力、实体组织与虚拟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7]。

随着互联网迅速渗入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社会网络的关联也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社会结构的脆弱性,网络社会是一个内在的包含着结构性风险的风险社会。互联网的崛起,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例如网络人际信任问题、网络游戏中的暴力问题、网络沉溺问题等。而且网络空间中的社会问题,已经呈现出比现实社会复杂得多的风险特征,其引发的社会后果也比现实社会问题更为严重,这些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从学理层面做出深入的分析和梳理。

4.网络生活世界与现实生活世界的交互影响。

今天,网络正在成为越来越多青少年越来越重要的社会生活空间,与此相应,以网络空间为基础的虚拟生活经验与真实生活经验的'相互渗透、相互交织,也正在逐渐成为这一部分青少年的共同生活经验,从而导致了社会界限的突破及虚实世界的交织。例如青少年在网络世界的虚拟交往,不仅建构了新的虚拟社会关系网络,而且与他们的现实社会关系网络发生着日益明显的交互影响,从而成为青少年情感支持和社会支持的重要基础。网络社会学也应该将这种虚实交织的社会生活,作为重要的研究议题。

5.网络空间中的社会认同。

社会认同力量的明确彰显,是网络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卡斯特强调,网络社会的崛起,唤醒了人们的认同意识。在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全球化和社会认同两股力量的交汇,构成了新社会浮现的基本张力,形塑着今日世界的基本面貌和明日世界的基本走向。“我们的世界,我们的生活,正在被全球化和认同的对立趋势所塑造。”[7]有学者发现,网络空间中的社会认同,正日益呈现出感性化[8]、碎片化[9]、极化[10]等新的特征。对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社会认同的这些新特征及其社会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无疑是网络社会学研究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议题。

互联网的崛起,形塑了一个全新社会空间,在这一新的社会空间中,社会结构、权力关系、社会行为、社会认同、社会组织等都被重新界定,因此,社会学在今天面临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需要发展出新的概念,来描述、解释、说明和预测21世纪的人类社会世界。网络化需要我们重新定义社会学传统中的主要概念和研究主题,甚至需要建构新概念、新理论和新叙述来解释我们置身其中的新世界。对这些社会学的新概念,我们不仅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界定和梳理,而且迫切需要对其概念结构进行实证测量,建构有足够信度和效度的概念测量工具。

对网络社会的社会学解释,不仅需要建构新的主题和新的概念工具,而且需要发展出新的研究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网络社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互联网本身为发展出新的研究方法,提供了充分的机会与可能。“互联网不只是一个研究的对象,而且是一个研究工具。它提供了一个机会接近各种不同的资料。”[11]网络技术不仅使传统的案例分析、文本分析、民族志方法得到了拓展,而且使web数据挖掘、实时线上分析、动态网络社群结构探测、复杂系统研究、数理模型和计算机仿真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成为可能。正如卡斯特所说,社会学理论、电脑化书写和社会学想象力的结合,将使网络社会的社会学研究空间,得到极大的拓展]。

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四

依据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对“乡土社会”的阐述,结合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我们可以得出:当代“乡土社会”是一个保留有传统安土重迁观念的熟人社会,这样的社会有着地域性强烈的文化习俗和生活经验,并构成了当地的“乡土本色”,“乡土社会”注重对“乡土本色”的传承。同时这个社会的新一代正在兴起,使得整个“乡土社会”已然有了自我有机更新的需求与可能。而发展“乡土本色”产业正是一种有机结合以上特征,实现村镇产业现代化的规划途径。其更注重“乡土本色”这一本质,而非侧重于外在表现形式,因而区别于“乡土化”。

2.“乡土本色”产业发展规划途径。

2.1“农业三产化”新途径探索。

2.1.1“农业三产化”新途径的产生背景。

在过往城镇化过程中,乡村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升。但小城镇“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的规划模式,往往使原有村民远离了耕地,提高了村民耕地成本,村民逐渐没有务农的意愿,纷纷投身非农产业,耕地得不到的充分的耕耘,导致占补平衡虽然实现了量的平衡,却在质的平衡上出现了问题,在事实上导致了耕地的减少,也使得“乡土社会”失去了原有不同于城市的田园风貌。农业的三产化途径正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留住田园风貌,保证耕地质量为出发点的一种探索。农业三产化的提法早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有所涉及,当时即强调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除了生产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功能、历史传承功能、文化功能等。温铁军曾指出,只有把二产化、车间化的农业改造成具有三产化开发条件的农业,才是包含了一、二、三产多个产业门类的现代化农业,才有条件改变过去在生产相对过剩条件下过多强调二产化的农业,也才能改变二产化农业的双重外部性,即面源污染和食品的不安全问题7。

2.1.2“农业三产化”新途径——地产绑定农业。

以湖北省大冶市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为例,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约为15平方公里,而在湿地公园周边存在着大量的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用地都零散分布于湿地周边,若采用典型的“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的小城镇规划模式,将面临土地整理的巨大困难,并且将造成村落形态的破坏。不难想象,若将村民积聚于小城镇,大量的村民必将远离自己的耕地,同时作为载体的居住形态遭到破坏后,“乡土本色”更是难以有效传承。但若采用“地产绑定农业”的新型农业三产化方式,则有望实现当地经济发展与“乡土本色”有机传承的双赢。

2.2当代“乡土工业”的发展模式。

2.2.1“乡土工业”的思想内涵。

农业从来就不是“乡土社会”中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在“乡土社会”中,“农工相辅”的生产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自然经济男耕女织的传统就已经表明,除农耕外,手工业同样是中国传统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11因此几乎每个村落都会有自己传统的手工业,这样的工业代代相传,村民们以此为生,技艺也愈发精湛,逐步成为了当地标志性的文化内容。而随着现代社会工业的迅猛发展,现代工业强劲的生产力使得很多传统的手工业丧失了市场竞争力,甚至导致其传统工艺失传。而主动应对时代变化的一些村落,则将自己的传统手工业外迁至临近城镇以设立工厂,青壮年也随之离开耕地进城务工,这些无疑都是对“乡土社会”的`“损蚀”。

2.2.2当代“乡土工业”的发展规划模式。

而中国城市化率迅速提升的今天,为进一步发展当代“乡土工业”带来了契机。广布中国大地的小城镇为城乡之间构建了更为完整的联系平台,而当代电子商业的迅速崛起,网络购物平台的广泛普及,物流行业的日趋成熟,都使得“乡土工业”的产品不再依赖于积聚度高的实体交易平台,从而更容易走出村落,走向广大的国内市场,甚至走向国际市场。事实上,当代发展“乡土工业”的尝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以开弦弓村为例,其传统的蚕丝工业不仅没有在与西方现代化工业的市场竞争中失败而消逝,反而通过工厂的社区化,进而走向大型工厂的本地化,使得这一传统工业成为了开弦弓村最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大幅改善了开弦弓村村民的生活水平。20xx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8887元,远远高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甚至超过了苏州市农民人均收入的17226元12。其工业的贡献率在2010年就达到了87.2%13,已经成为了全村的支柱产业。同样,位于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的尹解元村更是在发展“乡土工业”的道路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全村以祖传石雕手工业为核心产业,创立了多所石雕公司,借助当今发达的物流行业、电子商业、网络购物平台,将石雕销售到了全国各地,在国内成功地打响了尹解元的石雕品牌。据统计到2010年底,全村人均收入已接近10万元,其中上亿元的就有两户,千万元的更是有二三十户。这些村落的成功,无疑都是对当代“乡土工业”发展前景的注脚。

2.3保护“乡土本色”为核心的第三产业发展模式。

2.3.1基层村镇第三产业“乡土本色”的发展途径。

由于中国大地上小城镇的建设如火如荼,村镇第三产业普遍有了发展基础和载体,增重第三产业比例有利于优化基层的产业结构。村镇的第三产业发展目前主要是以旅游产业为龙头,餐饮、交通、商业服务业等紧随其后。与此同时,文化产业亦是村镇的朝阳产业,若深度挖掘基层村镇“乡土本色”,包括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脉等,并予以有机的传承和开发,文化产业将释放出极大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2.3.2.1基层村镇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问题从已有的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案例来看,旅游产业对于“乡土社会”来说往往是双刃剑,即虽发展了经济,却“损蚀”了“乡土社会”。如某些传统古村落都在旅游产业的发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极大的提高了当地居民的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然而其“韵味”,即“乡土本色”却在商业氛围过度蔓延、游客管理日益失控、项目盲目迎合市场等因素下逐渐褪色。而乡村旅游的核心旅游资源正是它的原真性,所以我们应针对目前不利于“乡土本色”传承的情况进行改善。

2.3.2.2以保护“乡土本色”为核心。

的旅游业发展规划模式鉴于以上两方面,我们在国外的乡村旅游模式中找到了相关经验。从生产者行为来看,法国的经验就值得我们借鉴。其生产者模式的构成同样是“政府、农户、协会、企业”这四者。但其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户(即村民),他们在经营农业的同时利用农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15。没有人比村民更了解自己村落的风俗、文化,并且村民是旅游产业的主要受益者,这个思想跟费老“乡土工业”的思想吻合。但没有企业资金的注入,村民能有自主开发的启动资金吗?笔者看来,随着“还权赋能”16的政策推广开来,村民的耕地、宅基地、林地等产权界定清晰后,其交易成本的减少,可以使其更容易进入市场交易,这将为村民带来可观的资金收入17。那么村民是有望自主开发和经营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的。可是如果村民也“趋利迎合”游客,放弃原真的本地产物,引进外地,甚至城市产品或项目进行经营呢?协会将在当地政府政策指导下制定乡村旅游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另外,协会作为联系政府与村民的桥梁,也将为村民提供咨询培训、网络信息平台、营销服务等。企业则是乡村旅游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联系村民与游客的桥梁,也是重要的旅游服务供给者,例如开发乡村文化主题的创意旅游产品等,以提升游客的文化体验,增强旅游产品竞争力。不依赖企业投资的政府则采取社区为主导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提供资金资助村民,并提供政策支持,保证经营主体始终是本地村民15。这一套体系的核心思想就是要保护旅游产品的原真性,这与保护“乡土本色”的思路是一致的。

3.结语。

纵观中国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发展的现状,由于种种原因,保护“乡土社会”,这一社会学视角对乡村发展的关注,往往受到忽视。笔者立足于保护“乡土社会”这一社会学视角,对“乡土社会”的产业规划做出了相关探索与思考。分别对农村三次产业的发展模式提出了相关建议,初步探索了“乡土本色”的产业发展规划模式体系。该体系从宏观上把握了其核心目标——挖掘“乡土社会”自身特征,即“乡土本色”,探索“乡土本色”的产业发展规划途径,实现基层村镇产业的现代化,并以此反哺并支撑“乡土社会”的发展,使其“乡土本色”得到有机地传承,构成良性循环。而具体到微观层面,乡村发展问题往往更为具体,如具体到农民所有的林地、耕地、宅基地等确权问题,不同地区人文、政策环境细微差异等等,以上“乡土本色”的产业发展规划的构思能否落实,并实现对“乡土社会”的有效保护,还有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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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五

社会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关注于当下社会现实与社会问题,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社会学的论文,供参考阅读!

国际建筑学界有句名言:“城市建筑是长官、开发商、建筑师和市民合谋的产物。”[1]这句名言可以推广到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的各个环节。城市建筑就是一种制衡与博弈,在这场“制衡”之中,城市市民作为这场“战争”的主体,他的作用是不可或缺且举足轻重的。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出现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潮流,开始进行城市运动。由于人口的大量迁入,在这一时期,中国出现了一大批的中小城镇,大约有1.6亿的农民改变阶层性质,转变成为工人、城市居民、商人等,这些农民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这就是中国农民造城运动所取得的巨大“胜利”。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出现贫富分化现象,社会阶层出现了极端化的分离,产生了更加严重的收入微薄、生活条件艰苦的底层群众。[2]近年来,不少学术界的研究人员针对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减轻贫富差距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减少此类现象的主要方法就是加大城市化的进程。目前,由于他们的生活水平比较低下,城中村的流动人口被边缘化现象也随之出现。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只有纠正歧视民工的心态,通过政府不断改进政策,才有可能逐步解决民工潮和农民进城的种种问题,才有可能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运动走向稳定、积极向上的道路。

(一)推进城市化进程。

(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从目前的土地面积上看,已经无法满足我国70%的农民数量,加上现代生活成本的提高,农民无法依靠农业生产得到充足的收入来源,往往需要从事非农业生产才能满足。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加上剩余劳动力转移出现大量的阻碍,[5]所以分析和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方式之一,积极改善城乡劳动力结构,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合理规划并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促进城市化进程的稳步发展。

(三)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高水平的城市化进程是同步的,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实现更高城市化的水平,而提高城市化水平则有利于促进实现全面小康。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表现为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更多的农民成为市民,农民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进而开辟一条农民实现全面小康的新路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2008年,反映贫富差距的指标为“基尼系数”,城乡差别的指示为“城乡居民收入比”,这两项指标自2000年以来持续扩大,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存在着很大的程度上的差距,[6]使农民实现全面小康生活存在诸多的阻力。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尤其要解决城市化面临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特别是要善待进城农民,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和市民的利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由于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这就造成了农民为告别落后的农田生产耕作享受现代城市快捷方便的生活而进行的“跳龙门”现象,在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现象尤为严重,使得国内亿万农民汇成浩浩“民工潮”。[7]然而从目前国内城乡制度和政策上来看,农民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不仅仅面临着地域、收入条件的阻碍,同时由于落后思想文化、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使得农民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变得更加缓慢。

(一)思想观念的障碍。

近些年来,由于受到众多大中小城市的政策的影响,农民用地被很大程度地限制。由于教育条件的不足,导致农民文化程度低,这就造成了农民在与城市居民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加上城市居民为保护自身的城市不受伤害,在思想、行为上无法接受农民,进而形成了一道道的人为壁垒。[8]然而由于农民自身条件的缺失,加上长期受到压力,造成农民自身转化成市民的矛盾心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至于出现农民与市民之间相互排斥,因而使城市化进程的主题出现矛盾,严重地阻碍城市化的进程。

(二)利益的障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78年3月,国务院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1980年10月,又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10]在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控制”实际上就是控制农民进城的现象,同时控制农村人口进城的数量以及城市化,这就大大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加上其他一些人为的限制政策也在阻碍农民发展,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四)经济发展的内在障碍。

(五)户口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坚持计划经济的体制,采用二元制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处于较大的状态,并且长期造成城乡的贫富差距,使得城乡之间长期处于对立的关系,严重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造成了农村的贫困与落后。在这样的对立中,城市市民由于承受心理、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产生了自我膨胀的错误思想,将农民阻挡在城市的门外。农民为了城市的建设以及自身的发展,纷纷进城务工,为城市的建设付出青春年华,奉献一生。这种做法违背了历史的发展进程,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六)保障制度障碍。

首先我国房价不断上升,房地产市场主要针对高要求、高薪资的客户。[12]其次,由于社会分层的不同,农民工子女在享受教育资源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由于当地出台的对农民工子女占用教育资源的反补偿政策,农民工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必须支付超出数倍的借读费用等,由于高额度的教育支出,使得大量的农民工子女面临着失学和辍学。第三,在今后几年,我国新增的劳动力市场不足,使得就业率仅在40%-50%之间。[13]这就使那些无法改善就业的底层人民生存、生活条件。这些问题都成了阻碍农民工进城的关键性问题。

(七)文化素质的障碍。

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教育资源却相对不足,许多农民本身对教育也缺乏重视,受教育程度低,这就使农民与现代城市的高科技、高水平的生活格格不入。农民的精神生活依旧贫困,生活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始终保持着落后的习俗和不文明、不卫生、不科学的陋习,同时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些都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一)构建合理的规划体系。

由于社会的失衡,构建城市规划的过程就需要建设者从失衡中走出来,走向惠普,同时密切联系农民,关注他们的心声,既要尊重市民,又要维护农民们的利益和地位,提高农民、市民的参与度,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构建一个能统筹兼顾的全面协调的城市规划。

1.规划注重需求关系。

2.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3.加大公共设施投入。

要加大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提高和改善底层群体生活区及聚居区的城市公交系统和公共设施系统的配套,缩小居住环境之间的各部分差异,重点抓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的公平性,让农民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体验优质的社会福利和公共资源。

4.公众参与机制。

昔日农民工摇身一变成了城市的新主人,城市化进程引发的中底层社会问题应该予以重视,坚持底层群体的利益为本,使其始终保持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六

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竞争加剧,我国城乡居民面临的心理压力和矛盾冲突日益增加,由此而引发的心理偏差与疾病问题已有蔓延之势.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全球负担“计划采用的”劳动能力丧失调整的生存年“指标测算,1990-,心理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位居榜首,各类心理问题的花费分别占疾病总负担的18.0%和20.0%,约占所有由疾病引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五分之一,接近发达国家23.5%、高于中低收入国家10.5%的水平[1].由此可见,心理问题已成为目前我国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作者:周丽丽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刊名:理论学刊pku英文刊名:theoryjournal年,卷(期):”"(5)分类号:b849关键词:

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七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现状,分析了设计过程中忽视经济合理性的原因,对如何加强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据西方一些国家统计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长期以来我国由于体制、机制诸方面的原因,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和措施,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将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精力投放在施工阶段--施工招投标、审核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这样做尽管也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毕竟是事倍功半。要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要坚决地把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转移到建设前期阶段上来,特别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控制并不是一味降低工程造价,而是提高其价值。也就是运用价值工程,对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使之以较低总成本,可靠地实现产品的必要功能,从而提高产品价值。提高产品价值途径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五种:一是提高功能,降低成本;二是功能不变,降低成本;三是成本不变,提高功能;四是功能略有下降,但带来成本大幅度降低;五是成本略有上升,但带来功能大幅度提高。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一经立项,其功能已基本确定,要提高其价值,就势必降低其成本,使成本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处于最低合理值,而降低成本的关键在于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在现行体制条件下可采用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以设计单位为主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总承包联合体,取消原有设计收费办法,将设计费融入工程总成本内进行成本效益挂钩,即采用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的形成。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单位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并与建设单位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单位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承包单位仅得到全部成本;如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建设单位不予以支付,由承包单位自行负担。目前设计、施工单位均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在二个不同阶段操作层面上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由于各自所处位置及企业利益不同,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设计人员由于缺乏施工现场经验引起设计缺陷不能得以及时更正。而且由于设计单位设计收费办法以及所承担责任的不合理,导致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也较小,如“因勘测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测设计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勘测设计费外,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测设计费相等赔偿金”,而不是支付全部损失。因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先天不足、价值功能比的不合理、设计方案的局限性等设计原因所造成投资极大浪费显得束手无策,难以形成有效的经济制裁。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并以设计为责任投标单位的总承包联合体进行投标竞争,设计和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为了共同效益,必须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优化设计及施工方案,挖掘降本潜力,在采用先进的设计、施工技术的同时注意经济合理性,最大限度满足建设单位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从而提高建设项目整体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龚维丽主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二版),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罗鼎林主编,国内外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3]陈建国主编,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

[4]何伯森主编,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社会学的论文通用篇八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首先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省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

首先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问题上所处的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在法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重点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面。

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行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通过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我们必须把书本上的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不能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同时既有的法律规则也需要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由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所决定,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或是一概拿来;我们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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