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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当今国际形势分析论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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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当今国际形势分析论文通用(3篇)
2022-12-30 16:17:56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当今国际形势分析论文通用一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国际贸易代理协议的一种。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一国的委托人与另一国的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明确有关与销售的代理权限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的应用很广而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国际贸易代理是商业代理,而非一般的民事代理。

在国际销售代理中,对销售代理有不同的分类,如依其代理权限大小划分,可将销售代理商分为总代理商、独家代理商和一般代理商,如依其有无代卖方订立合同的权利划分,可划分为缔约代理商和媒介代理商。

(二)标题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的标题首先要明确标明这是代理协议,而非经销协议,而且同时要标明是独家代理或总代理,一般代理,从而明确协议的性质。

在我国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就是代理仅是推销商品,代理商从中周旋,买卖双方直接订立合同,而代理商吸取一定佣金,这可以说是一种独家媒介代理。另一种是我方与外国代理商直接签订合同并确认代理权,这种代理商既为买方,又为代理。

(三)代理权限

由于不同的代理权限下代理商的权利义务不同,对被代理人的利益影响也不同,所以代理权限的问题是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重要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这一问题,以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奠定基础,在这一条款中,主要明确是否给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如授予代理商以某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则卖方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地或间接地在该地区销售。正因如此,卖方在授予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代理商的法律地位,品格及经营能力,一定要慎重行事,否则,如果代理商不努力推销商品的话,就会使卖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四)代理产品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代理产品的项目、种类及方式。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卖方的一种或数种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另一种是将卖方所有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对方这一条款,在前一种情况下,在草拟合同时,要将代理产品的有关细节如种类、名称、规格、质量要求等详细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此外,由于卖方有可能在不断更新某产品,所以双方在合同中还应订明卖方新产品的代理的有关事宜。

(五)代理地区

代理地区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着合同双方的利益。在此地区外,双方就不受此条款的限制,在这一条款中,双方一般以国、州、地区等行政区划为标准加以确定代理地区范围。这一条款如不明确,不具体,日后就容易产生纠纷。在确定代理地区时,还要明确代理人在这一地区内对有关商品的订单有无权利,以防止该商品或_____在第三国发生侵权。此外,在确定这一条款时,双方还要注意研究确定的地区的法律,避免国与此地的法律抵触而无效。

(六)最低代理额

在授予独家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销售权,为避免代理商不尽职责,保护卖方利益,就有必要确定最低代理额,以保护卖方的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在约定这一条款时,必须要综合考虑代理商的代理能力、经营状况,代理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等因素,从而比较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代理额。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双方要确定最低代理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有一个固定的数额,而且要规定这一代理额适用或需要变更的期限,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外,双方还应规定违反此条款的补救方法。

(七)佣金及支付

支付佣金是卖方对代理商所承担的基本的合同义务。双方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约定佣金的计算方法,如按商品或发票金额计算,或约定一定的佣金比率。此外,双方还要约定佣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多约定定期汇总支付一次。至于具体的结算方式可以参照一般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八)商情报告

这一条款主要是规范代理商应及时向卖方报告其商业活动的情况,以便卖方了解有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一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代理商向卖方报告的时间,如一定时期内汇报,另外,还要约定报告的方式及内容,一般来说,商事报告主要包括代理商的商业活动,市场信息,以及其所在国与此有关的法律、法令及外汇、海关方面的内容。

(九)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涉及的对象是产品,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知识产权,其中关系较密切的是_____。而卖方为了保护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境外不受侵犯,就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如对_____,双方可以约定_____仅用于代理商品上,在协议终止后,代理商不得继续使用该_____等等。另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如在代理商国内出现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卖方,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卖方授权,代理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代理进行诉讼等保护卖方的知识产权。

(十)订单

前面已经谈到,有的代理商无权代理签订契约,在这种招揽订单的情况下,代理商应将卖方的成交条件及合同一般条款通知顾客,对顾客要求订立合同的订单也要及时转交卖方,以供卖方做出决定。在这类条款中双方应规定代理商对订单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理。

而在代理商有权签订契约的情况时,代理商可以以卖方名义签订订单或销售合同,此时双方应在协议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的条件、并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充分的履约准备时间。

最新当今国际形势分析论文通用二

(一)概述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国际贸易代理协议的一种。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是一国的委托人与另一国的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明确有关与销售的代理权限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的应用很广而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国际贸易代理是商业代理,而非一般的民事代理。

在国际销售代理中,对销售代理有不同的分类,如依其代理权限大小划分,可将销售代理商分为总代理商、独家代理商和一般代理商,如依其有无代卖方订立合同的权利划分,可划分为缔约代理商和媒介代理商。

(二)标题

国际销售代理协议的标题首先要明确标明这是代理协议,而非经销协议,而且同时要标明是独家代理或总代理,一般代理,从而明确协议的性质。

在我国实践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就是代理仅是推销商品,代理商从中周旋,买卖双方直接订立合同,而代理商吸取一定佣金,这可以说是一种独家媒介代理。另一种是我方与外国代理商直接签订合同并确认代理权,这种代理商既为买方,又为代理。

(三)代理权限

由于不同的代理权限下代理商的权利义务不同,对被代理人的利益影响也不同,所以代理权限的问题是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重要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这一问题,以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奠定基础,在这一条款中,主要明确是否给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如授予代理商以某地区的独家代理权,则卖方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地或间接地在该地区销售。正因如此,卖方在授予代理商以独家代理权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代理商的法律地位,品格及经营能力,一定要慎重行事,否则,如果代理商不努力推销商品的话,就会使卖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四)代理产品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代理产品的项目、种类及方式。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卖方的一种或数种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另一种是将卖方所有产品的代理权赋予代理商,对方这一条款,在前一种情况下,在草拟合同时,要将代理产品的有关细节如种类、名称、规格、质量要求等详细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此外,由于卖方有可能在不断更新某产品,所以双方在合同中还应订明卖方新产品的代理的有关事宜。

(五)代理地区

代理地区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着合同双方的利益。在此地区外,双方就不受此条款的限制,在这一条款中,双方一般以国、州、地区等行政区划为标准加以确定代理地区范围。这一条款如不明确,不具体,日后就容易产生纠纷。在确定代理地区时,还要明确代理人在这一地区内对有关商品的订单有无权利,以防止该商品或_____在第三国发生侵权。此外,在确定这一条款时,双方还要注意研究确定的地区的法律,避免国与此地的法律抵触而无效。

(六)最低代理额

在授予独家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商独自享有代理销售权,为避免代理商不尽职责,保护卖方利益,就有必要确定最低代理额,以保护卖方的产品能够顺利销售,在约定这一条款时,必须要综合考虑代理商的代理能力、经营状况,代理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等因素,从而比较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代理额。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双方要确定最低代理额的计算方法从而有一个固定的数额,而且要规定这一代理额适用或需要变更的期限,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另外,双方还应规定违反此条款的补救方法。

(七)佣金及支付

支付佣金是卖方对代理商所承担的基本的合同义务。双方在这一条款中可以约定佣金的计算方法,如按商品或发票金额计算,或约定一定的佣金比率。此外,双方还要约定佣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国际销售代理协议中多约定定期汇总支付一次。至于具体的结算方式可以参照一般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八)商情报告

这一条款主要是规范代理商应及时向卖方报告其商业活动的情况,以便卖方了解有关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这一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代理商向卖方报告的时间,如一定时期内汇报,另外,还要约定报告的方式及内容,一般来说,商事报告主要包括代理商的商业活动,市场信息,以及其所在国与此有关的法律、法令及外汇、海关方面的内容。

(九)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国际销售代理协议涉及的对象是产品,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知识产权,其中关系较密切的是_____。而卖方为了保护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在境外不受侵犯,就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对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如对_____,双方可以约定_____仅用于代理商品上,在协议终止后,代理商不得继续使用该_____等等。另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如在代理商国内出现侵犯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卖方,同时双方可以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卖方授权,代理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代理进行诉讼等保护卖方的知识产权。

(十)订单

前面已经谈到,有的代理商无权代理签订契约,在这种招揽订单的情况下,代理商应将卖方的成交条件及合同一般条款通知顾客,对顾客要求订立合同的订单也要及时转交卖方,以供卖方做出决定。在这类条款中双方应规定代理商对订单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理。

而在代理商有权签订契约的情况时,代理商可以以卖方名义签订订单或销售合同,此时双方应在协议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的条件、并规定代理商签订契约后应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充分的履约准备时间。

最新当今国际形势分析论文通用三

摘要: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以及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拓展,国际形势的走向越来越关乎中国自身的发展,中国受众对外部世界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种关注从《参考消息》这类以国际时事报道为主的报纸的发行量稳中有升便可看出。

然而,中国的一些国际时事报道至今仍处于严重依赖西方消息源这样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正在崛起的中国急欲了解世界形势的风云变幻,并适时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声音;另一方面,国际舆论舞台上“西强我弱”的格局并没有大的改观,国内传播的一些国际时事新闻基本上出自西方主流媒体之手,中国媒体“原创”的第一手报道较少,甚至就连最权威的央视“新闻联播”,不少国际新闻的画面也基本来自西方媒体。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主要以外媒报道为信息源的《参考消息》如何展开国际时事报道就大有讲究了。以本人在参考消息报社长期从事国际时事报道的经验和体会,我认为在新形势下搞好国际时事报道必须把握好如下几个要素:

地球上每天发生的新闻事件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报纸没有足够版面能够将所有信息悉数收纳,受众也没有时间、精力甚至兴趣一一关注所有新闻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为受众服务的首要功能就是有针对性地提供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并为多数受众所关注的新闻。报道选题选得恰当,对报道来说可谓事半功倍,同时也能体现这家媒体的报道品位和报道眼光。

一般而言,国际新闻报道的选题会根据各家媒体的定位有所不同,但作为大众媒体,影响力和贴近性应该是确定报道选题的首要标准。所谓影响力,是指新闻事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小。就新闻事件本身而言,牵扯面越广、影响度越深的事件越有报道价值;就传播角度而言,影响小的事件一般可以忽视,影响大的则必然要关注。那么如何判断新闻事件的影响力,这里有几个标准:

1.新闻发生的背景:举例来说,同样一起恐怖袭击事件,何人策划、针对谁、意欲何为等这些非常重要。有影响力的国家、势力、集团策划的背景复杂的行动,与影响力小的国家、势力以至个体策划的行动不可同日而语。

2.新闻发生的地点:同样一起恐怖袭击,发生在美国和发生在影响力较小的国家、发生在美国的纽约和发生在美国的田纳西的影响是有很大差别的。

3.新闻发生的规模:同样一起恐怖袭击,如果在美国损失微乎其微,则其影响程度在某种情况下也会发生惯常顺序的颠倒。所以,除了特殊情况,一般与热点地区、焦点问题有关的事件,特别是发生在世界影响力大的国家的新闻事件,比较适合作为报道的重要选题。因为世界大国的有关动向往往会牵扯到国际局势的变化,受众更加关注便是必然。

而选题的贴近性,多与具体的受众有关。从常理上讲,人们一般对与己有关的新闻关注度会更高一些。所以,对中国受众而言,与中国有关的重大国际新闻无疑应成为报道选题的首选。特别是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当今世界,所谓“国际新闻”和“国内新闻”的分界已很模糊,很多时候,世界上许多重大事件的发生都会在中国搅起涟漪,而中国内部的许多重大事态同样会在世界掀起波浪。这种情况下,针对中国受众的报道必须尽可能地寻找国际新闻与中国相联系的契合点。与中国明显有关的国际新闻毋庸赘言,如美国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日本在diaoyu岛问题上动作频频等;即使那些看似不那么与中国有关的新闻,也经常能从中发现与中国相关的因素,如美联储的“量宽政策”虽是针对美国经济下的一剂猛药,但实际上却牵扯到中美贸易和汇率政策的冲突,因而必然会引起国内受众的关注。

当然,除了重大国际新闻,报纸上每天所刊登的还有很多一般性的外国政坛、社会、外交、文化等方面的新闻,这类新闻报道的贴近性则主要体现在抓住受众兴趣和关注点上,即在多数受众的“求知欲望”、“好奇心理”、“逐星习惯”、“对比意识”等方面下功夫。在这方面,报纸编辑的选题一定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以某个受众小群体的关注取向为出发点,而是要去寻求最具共性的受众关注点,只有这样,你的报道选题才会吸引更多读者。

新闻界里流传这样一句名言:“世界上不存在不可报道的新闻,只存在如何去报道的问题。”这句话实际就是在说新闻报道的角度问题。大千世界,不同的国家体制、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喜好嫌恶导致各色媒体发出各路声音,不同的报道角度能体现媒体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倾向。一条新闻,对于某个国家、势力、集团来说是噩耗,但对他们的对手来说很可能是喜讯。比如俄罗斯多莫杰多沃机场爆炸案,俄罗斯人举国哀悼之时,策划惨案的kb分子肯定正在庆祝。所以,媒体从什么角度、以什么口吻报道新闻事件,往往体现出这家媒体的报道立场。

本文开篇处,我们谈到中国受众对国际时事报道的高度关注与国际时事报道的信息源主要来自西方媒体这样一种尴尬的现状,而且这一状况在短时间内恐怕改变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在有关大是大非和国家利益的重大国际新闻报道上,中国媒体必须在来自西方媒体的信息源中找准自己的报道角度,必须通过报道表达自己的立场、发出自己的声音,避免在报道上成为西方媒体的“转播器”和“传声筒”。尤其在国际政治斗争日趋复杂、各种利益交错纠缠的形势下,就更需要保持清醒头脑,厘清事态脉络,认清事件本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比如美国发动的阿富汗战争,从表面上看这是针对恐怖主义势力的一场军事行动,而中国对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是持支持立场的;但这场战争背后实际上还掩藏着美国试图控制中亚这一战略要地的深层图谋,矛头不光对准中亚各国和俄罗斯,也对准了中国。如果我们只是从第一个层面判断这场战争的性质,照搬照用西方媒体的报道角度和报道口吻,无疑会失去正确的报道方向;而如果洞悉美国发动的这场战争的本质,我们就能通过报道揭示美国称霸世界的深层图谋,从而起到正确引导受众的作用。

只要媒体善于寻找角度,即使在报道中使用了西方媒体的某些信息源也无碍大局,《参考消息》在国际时事报道中“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报道方式就是很好的例证。当然,阿富汗战争是个定性比较明显的例子,在日常报道中更多碰到的是所谓“中性新闻”,即那些很难清晰定性的新闻事件,比如最近俄日岛屿争端和柬泰边境冲突。在这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端中,报道同样需谨慎把握基调和角度,采取客观平衡的报道手法,任何不恰当的倾向性表述都有可能使我们的报道甚至国家的外交工作陷入被动。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报道角度问题既表现在涉及大是大非的宏观层面,也表现在如何吸引受众的微观层面。同样一个新闻事件,事态脉络千头万绪,从哪个角度展开报道,其对受众的吸引力大不一样。在这方面,影响力和贴近性仍然是选择报道角度的主要依据。就拿对美国总统国情咨文的报道来说,国情咨文涉及方方面面,而对于中国多数受众来讲,他们所关注的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美国在重大对内对外政策问题上的立场变化,二是美国对华政策的重要表态;前者涉及影响力,后者关乎贴近性。媒体的有关报道即可就此展开,而不必“流水账”般地面面俱到。

此外,在一般国际时事报道中,特别要善于发现和抓住新闻事件中的新动向、新变化、新提法、新内容,因为“新鲜”最容易吸引受众眼球。

正如国际政治斗争错综复杂的现实要求中国必须妥善应对各种挑战一样,媒体在国际时事报道中同样需要妥善处理各种敏感问题。这里涉及的就是如何把握报道分寸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度”。如果说报道角度是新闻报道的横向轴,那报道分寸就是纵向轴。对世界上很多事务的把握,少半分即亏,多一分则过,编辑把握好报道分寸就如同厨师把握好烧菜的火候一样关键,这在许多敏感的国际新闻报道上更是如此:该放开报道时就大张旗鼓,该控制报道时就点到为止。当然,把握报道分寸说易行难,它要求编辑具备敏锐的新闻敏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过硬的政策把握能力。

毋庸否认,任何媒体都具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倾向,因此,如何既开拓报道思路和领域、满足受众日益增强的了解外部世界的需求,又妥善报道敏感国际新闻,是媒体要着力解决好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三个意识”作为行动指针。

我们常提到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首先是指媒体要顾全大局,让自己的报道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就拿目前震动世界的埃及局势来说,如果仅从新闻报道的角度看,这一事件无疑值得媒体大报特报,但如果纵观事件的前因后果,我们的媒体就不应像西方媒体那般大肆报道当地的动荡和冲突,而是要保持理性客观的立场,把报道重点放到分析引发动荡的背景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上。

当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以及国民思想观念不断更新,一些人们早先习惯的报道范畴、报道方式和报道尺度已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随着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获知信息的渠道已不再单一。这些变化都要求国际时事报道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有所创新,有所前进。在许多我们不喜欢、不认同、甚至于我不利的新闻事件面前,是采取“鸵鸟政策”视而不报,还是主动寻找适合的方式、角度和分寸进行报道,从而占据主动地位?对于西方攻击中国的言论,是采取围追堵截、“密不透风”的应对方法,还是有选择地报道以澄清事实?这也能检验媒体在报道中是否具有“三个意识”。

如果出于怕捅娄子、犯错误的心理而不去客观报道,一遇敏感问题便回避,无异于我们把有关事态的“独家报道权”拱手让于西方媒体,相当于在战场上把阵地拱手交给敌人。

另外,把握报道分寸也存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亦即全面把握和局部把握的问题。对有些国际新闻事件应避免炒作,控制其报道规模;而有些新闻事件总体于我无害,但衍生出的枝节问题可能会有负作用,就可在充分报道整个事件的同时对有关问题的报道加以把握。只有善于在敏感问题的报道方面做到收放自如,媒体才能确保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添砖加瓦,而不是“得过且过”,更不是“不帮忙反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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